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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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09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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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65050025030700469001)

 

 

一、招标条件

本 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编号:65050025030700469001)已由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 地方自筹,本次招标计划投资额为6737.27 万元,招标人为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1.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哈密市

2.项目规模: 项目改造哈密火车站站前广场及站前市政道路。改造总用地面积为43700㎡。 建设内容:项目改造哈密火车站站前广场26700㎡及站前市政道路17000㎡。站前广场改造工程包含零星拆除、地下车库风井移位改造、站前辅助用房、楼梯间地下车库出入口、站房平台、警保通道休息室、售票厅候车厅进出站口等各功能区改造、优化、升级等,改造光伏连廊2550㎡、光伏屋顶1450㎡、过街天桥、铺装工程、构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

3.招标内容与范围: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标段1

标段(包)编号:65050025030700469001001

标段(包)名称: 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招标范围: 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范围的施工图设计(包含优化设计、预算编制)、全部工程的施工(包含拆除、改造、新建、铺装工程、配套安装以及结构加固工程等)、设备购置及安装、培训、试运行、验收、移交以及完成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服务或配合费用。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以下资质: (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要求:须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项目负责人资质要求:项目经理要求:1)由施工方牵头联合体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生产考核证(B 证)(可兼任施工负责人);2)由设计单位牵头联合体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注册一级结构师(可兼任设计负责人);3)本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参与过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建筑工程类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不得少于一项,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

3.投标其他条件:1. 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 业绩要求: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参与过一项占地2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 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1)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 (2)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执业资格和安全员B证,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无在建工程。 项目经理可根据注册执业资格类别兼任设计或施工负责人。 3.专用设备要求:自行配备,满足项目需要。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中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 (4)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其他情形:投标人须知正文所列的存在的情形、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约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且败诉、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任何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 6.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上限为(含牵头方):2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且满足上述设计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正式员工;(4)投标人须知正文所列的其他要求。

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时间:2025年03月10日到 2025年03月16日

2.获取方式:请到哈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hmzwfw.com/hamiggzy/index.html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费用:0.00元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递交截止时间: 2025年04月02日 09:30

2.递交方法: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哈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hmzwfw.com/hamiggzy/index.html)上传完成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25年04月02日 09:30

2.开标方式:现场公开开标(采用电子开评标)

3.开标地点: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67号(哈密市融媒体中心西侧二层开标厅))

七、其他公告内容

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评标标准和方法为综合评估法;
2.拟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需办理CA证书,CA证书办理请登录哈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mzwfw.com)-服务指南-下载中心-查看系统操作手册及CA办理事宜,详阅办事指南。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如有必要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将在本网站或邮件形式及时发布,澄清文件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本次招标项目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须登录哈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mzwfw.com)->服务指南->下载中心->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如果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中有疑问,请与软件公司联系。联系电话:400-998-0000。
4.投标保证金金额: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在缴纳保证金时一定要注明项目名称。
银行户名: 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单位账号开户行名称:工行新疆哈密解放路支行
保证金存入账(卡)号:9558833011000057776
保证金缴纳方式:各投标单位自行选择电子保函(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银行电汇、网银转账、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各种缴纳方式均须从总公司基本账户支出,其他账户支出的保证金无效。
5.各投标企业投标人代表提供近期社保证明参与开标活动,并携带实体CA证书参与现场开标会议(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务必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那把锁解密)。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建设大厦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27号财信大厦14层

联 系 人:赵建华
联 系 人:李长江、牛英宇、王艳、李炎

电 话:15999347899
电 话:0371-65954154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zhaobiao3bu@126.com

 

2025年03月09日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签章)

附件:
招标文件正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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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1.1.项目编号:65050025030700469招标人: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三月2.目录目录I第一章招标公告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1.总则151.1项目概况15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5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51.4投标人资格要求15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61.6保密161.7语言文字171.8计量单位171.9踏勘现场171.10投标预备会171.11分包171.12偏离172.招标文件182.1招标文件的组成182.2招标文件的澄清182.3招标文件的修改182.4招标文件的异议193.投标文件193.1投标文件的组成193.2投标报价193.3投标有效期193.4投标保证金203.5资格审查资料203.6备选投标方案203.7投标文件的编制204.投标214.1投标文件的递交215.开标215.1开标时间和地点215.2开标程序215.3开标异议225.4开标异常处理226.评标226.1评标委员会226.2评标原则226.3评标227.合同授予237.1定标方式237.2中标候选人公示237.3中标通知237.4履约担保237.5签订合同238.纪律和监督23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3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3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4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48.5投诉24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410.电子招标投标24附表2-2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要求1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电子系统显示为准)2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以电子系统显示为准)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以电子系统显示为准)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6评标办法前附表61.评标方法112.评审标准112.1初步评审标准11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113.评标程序113.1初步评审113.2详细评审12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23.4评标结果1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4第五章发包人要求58第六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60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62目录63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64(一)投标函64(二)投标函附录65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6二、授权委托书67三、联合体协议书68四、投标保证金69五、价格清单70六、技术方案72七、资格审查资料73八、其他资料793.第一章招标公告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本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编号:65050025030700469001)已由哈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哈市发改环资〔2025]3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地方自筹,本次招标计划投资额为6737.27万元,招标人为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项目所在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哈密市;2.2项目规模:项目改造总用地面积为43700平方米,其中,改造哈密火车站站前广场26700平方米,改造站前市政道路17000平方米。站前广场改造工程包含零星拆除、地下车库风井移位改造、站前辅助用房、楼梯间地下车库出入口、站房平台、警保通道休息室、售票厅候车厅进出站口等各功能区改造、优化、升级等,改造光伏连廊2550平方米、光伏屋顶1450平方米、过街天桥、铺装工程、构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站前市政道路改造工程包含路口交通流线升级,交通标线施划、铺装工程以及绿化带的优化提升等。2.3招标内容及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标段1:标段(包)编号:65050025030700469001001;标段(包)名称: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招标范围: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范围的施工图设计(包含优化设计、预算编制)、全部工程的施工(包含拆除、改造、新建、铺装工程、配套安装以及结构加固工程等)、设备购置及安装、培训、试运行、验收、移交以及完成上述工作相关的所有服务或配合费用。三.投标人资格要求3.1企业资质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具有以下资质:(1)设计资质要求:须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须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3.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要求:1)须具有国家设计类(建筑师或结构师)壹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同时具有施工类(建造师)壹级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2)具有类似项目(房建或市政工程)负责人业绩,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3.3投标其他条件:3.3.1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3.3.2业绩要求: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参与过一项占地2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3.3.3其他主要人员要求:(1)设计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2)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和安全员B证,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无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可根据注册执业资格类别兼任设计或施工负责人。3.3.4专用设备要求:自行配备,满足项目需要。3.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中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4)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记录;(5)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他情形:投标人须知正文所列的存在的情形、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约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且败诉、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任何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3.4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成员上限为(含牵头方):2家;(2)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且满足上述设计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为联合体牵头人正式员工;(4)投标人须知正文所列的其他要求。四.招标文件的获取4.1获取时间:2025年3月10日到2025年3月16日4.2获取方式:请到哈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hmzwfw.com/hamiggzy/index.html)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4.3.招标文件费用:0.00元。五.投标文件的递交5.1.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2日09:305.2.递交方法: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哈密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http://ggzy.hmzwfw.com/hamiggzy/index.html)上传完成。六.开标时间及地点6.1开标时间:2025年4月2日09:306.2开标方式:现场公开开标(采用电子开评标)6.3开标地点: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哈密市伊州区伊州大道167号(哈密市融媒体中心西侧二层开标厅))七.其他公告内容7.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评标标准和方法为综合评估法;7.2拟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需办理CA证书,CA证书办理请登录哈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mzwfw.com)-服务指南-下载中心-查看系统操作手册及CA办理事宜,详阅办事指南。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如有必要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将在本网站或邮件形式及时发布,澄清文件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本次招标项目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7.3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须登录哈密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hmzwfw.com)->服务指南->下载中心->下载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如果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中有疑问,请与软件公司联系。联系电话:400-998-0000。7.4投标保证金金额:50万元整(¥500000.00元),在缴纳保证金时一定要注明项目名称。银行户名: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单位账号开户行名称:工行新疆哈密解放路支行保证金存入账(卡)号:9558833011000057776保证金缴纳方式:各投标单位自行选择电子保函(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银行电汇、网银转账、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各种缴纳方式均须从总公司基本账户支出,其他账户支出的保证金无效。7.5各投标企业投标人代表提供近期社保证明参与开标活动,并携带实体CA证书参与现场开标会议(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务必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那把锁解密)。八.监督部门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九.联系方式招标人: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建设大厦联系人:赵建华电话:15999347899电子邮件:\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27号财信大厦14层邮编:450016联系人:李长江、牛英宇、王艳、李炎电话:0371-65954154传真:0371-65954154电子邮件:zhaobiao3bu@126.com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郑州直属支行帐号:410015260100596888882025年3月8日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哈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光明路建设大厦联系人:赵建华电话:15999347899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27号财信大厦14层联系人:李长江、牛英宇、王艳、李炎电话:0371-659541541.1.4招标项目名称哈密市火车站站前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EPC工程总承包1.1.5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1.2.1资金来源及比例地方自筹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总工期90日历天1.3.3质量标准合格1.3.4缺陷责任期12个月(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附表2-1。(2)财务要求:见附表2-1。(3)业绩要求:见附表2-1。(4)信誉要求:见附表2-1。(5)项目经理要求:见附表2-2。(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附表2-2。(7)设备要求:见招标公告。(8)其他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招标公告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见招标公告注:正文中1.4.3款中(6)-(9)规定的情形,应以行业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14)(15)规定的情形,同一联合体内各成员之间不受限制。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不补偿1.9.1踏勘■不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1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1.11.2分包■允许,分包内容要求: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分包金额要求:无。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依照国家规定执行。1.12偏离■不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招标文件附件(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3月18日17时00分前2.2.2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招标人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相应界面上传文件澄清内容,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招标人在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相应界面上传文件澄清内容,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本项目发出后的变更、澄清、补充内容3.2.4最高投标限价■有,最高限价如下: 67372775.67元;其中,设计费:2740000.00元;建安工程费:61002875.67元;设备购置费:/元;总承包其他费:/元;暂列金额:3629900.00元。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报价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暂定合同价,其中,设计费用、总承包其他费为固定价格,投标人综合各方因素自主填报;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最终合同签约价格和结算依据以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为准;暂列金额按最高投标限价直接填列,不再另行报价。其他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3.3.1投标有效期120天3.4.1投标保证金■要求,具体如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万元整(¥5000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各投标单位自行选择电子保函(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银行电汇、网银转账、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各种缴纳方式均须从总公司基本账户支出,其他账户支出的保证金无效。银行户名: 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单位账号开户行名称:工行新疆哈密解放路支行保证金存入账(卡)号:9558833011000057776其他说明:在缴纳保证金时注明项目名称3.5.1资格审查资料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以下证书等材料:(1)投标人为企业的,应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要求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内容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可使用电子签章(企业、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也可使用实体签字或盖章。电子签章与实体签字或盖章具备同等效力;法人签章、个人电子签章视为已签字。如为联合体则投标文件格式中,投标人盖章处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3.7.4其他要求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要求:应提供原件(含盖章复印件)扫描件,内容清晰可见。4.1.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见招标公告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见招标公告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5.2开标程序解密方式:现场解密开标方式:现场公开开标(采用电子开评标)开标程序:电子开标系统规定程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多于3名。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说明判断依据后,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7.4.1履约担保■要求履约担保的形式:保函或转账,采用保函形式应符合省、市相关规定。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与招标控制价的差额,且不高于中标价的 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规定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取费标准下浮10%向中标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9.2中标文件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向招标人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三套,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并加盖公章。9.3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9.4取消中标资格1、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将报请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在报经监督部门批准后可将该标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2、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3、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9.5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9.6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家数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2、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7新技术的应用及建筑标准要求无9.8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法R否;£是,具体定标方法及其他内容如下:1、定标方法: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依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3、定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依照相关文件规定,对定标结果(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9.9其他未尽事宜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10电子招标投标■是,具体要求:本次招标采用全程电子化开评标,电子招标文件下载、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递交以及投标保证金等具体操作要求详见:具体操作详见哈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ggzy.hmzwfw.com)首页“>服务指南>操作手册下载”。其他要求见本文件招标公告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4.2.1.总则4.2.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EPC工程总承包招标。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1.2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标准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或者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类注册执业资格,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施工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施工类注册执业资格,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施工设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但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其编制单位及评估单位可以参与投标;(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1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15)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4.2.5.1.5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4.2.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2.7.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4.2.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2.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4.2.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2.11.1.11分包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项目所在地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4.2.12.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4.3.2.招标文件4.3.1.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发包人要求;(6)发包人提供的资料;(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4.3.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4.3.3.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4.3.4.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4.3.投标文件4.4.1.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价格清单;(6)技术方案;(7)资格审查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4.4.2.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已有资料,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3.2.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4.3.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120天。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4.4.4.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4.4.5.3.5资格审查资料3.5.1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4.4.6.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4.4.7.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人应使用电子化交易平台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5.4.投标4.5.1.4.1投标文件的递交4.1.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4.1.2投标人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1.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4.2.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4.6.5.开标4.6.1.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前附表4.1.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企业CA数字证书)准时参加开标。4.6.2.5.2开标程序本工程采用电子开标。到投标截止时间,各投标人按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顺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完成后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将自动显示在网页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或解密失败,投标无效。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具体以电子化交易平台显示为准):(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2)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投标文件解密;(3)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化交易平台进行唱标,并记录在案;(4)开标结束4.6.3.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4.6.4.5.4开标异常处理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4.7.6.评标4.7.1.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4.7.2.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4.7.3.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4.8.7.合同授予4.8.1.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法”或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8.2.7.2中标候选人公示除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采用“评定分离法”,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4.8.3.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4.8.4.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8.5.7.5签订合同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4.9.8.纪律和监督4.9.1.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4.9.2.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4.9.3.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4.9.4.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4.9.5.8.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4.10.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1.10.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2-1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序号项目要求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1)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和市政行业(道路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同时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财务要求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3业绩要求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今)至少参与过一项占地2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3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设计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4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1)投标人须知正文所列的存在的情形;(2)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约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且败诉、。(3)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任何自身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4)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6)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jzsc.mohurd.gov.cn)中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7)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在近3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记录;(8)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停止投标活动且处在被停止投标期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9)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10)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资格审查资料1、资质要求: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2、财务要求: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损益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若为联合体,则由牵头人提供。3、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若上述文件无法反映工程技术、规模指标(如时速等)的,应另附可证明工程技术、规模指标的其他文件。若为联合体,则由牵头人提供;4、信誉要求:如实填写信誉情况表;对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将覆盖整个招标阶段至中标通知书发出为止;诉讼及仲裁情况仅限于投标人败诉的,且与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信誉要求可由牵头头填写,但包含所有联合各方。附表2-2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要求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要求主要人员数量资格标准项目经理(总负责人)11)须具有国家设计类(建筑师或结构师)壹级注册执业资格,或同时具有施工类(建造师)壹级注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证(B证);2)具有类似项目(房建或市政工程)负责人业绩,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设计负责人1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施工负责人1须具有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和安全员B证,为投标人在职员工,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且投标人已为其至少缴纳2024年1月以来连续六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无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可根据注册执业资格类别兼任设计或施工负责人。资格证明文件1、提供身份证、个人证书、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等材料;2、业绩应提供合同协议书等必要的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应能体现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他要求。4.11.1.附件一:开标记录表(以电子系统显示为准)(项目名称)招标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质量标准工期项目经理备注4.11.2.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以电子系统显示为准)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4.11.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以电子系统显示为准)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4.11.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EPC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工期:日历天。质量标准:。项目经理:(姓名)。设计负责人:(姓名)。施工负责人:(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特此通知。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招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5.1.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如允许)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标书雷同性分析(如有)投标(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不能一致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设计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施工负责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技术方案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技术部分: 40 分2、商务部分: 30分3、投标报价: 3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A×50%+B×50%A 值:招标控制价;B 值:所有有效投标人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注:低于招标控制价且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报价为有效报价;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投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2.2.4(1)技术部分(40分)设计方案(8分)投标人需具备一定的设计能力、施工能力。投标人根据本项目需求,结合项目现状及招标人提供的材料,编制设计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中对项目需求的理解程度,总体技术方案全面性,可行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按8分、5分、2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总承包实施方案(6分)1;总承包管:理方案及措施(2分)1、总承包管理方案是否清晰并切实可行; 2、内容是否全面、完整; 3、部署及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靠;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等。按2分、1分、0.5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2;总承包管理重点、难点分析(2分)1、总承包管理重难点控制是否得当; 2、处置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 3、能否满足项目需要等。按2分、1分、0.5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3;风险防范方案(2分)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设计变更的风险、施工技术及组织管理变化造成的风险是否切实可行、有针对性。按2分、1分、0.5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设备采购方案(6分)1;采购管理方案及措施(3分)1、采购管理方案是否清晰并切实可行; 2、内容是否全面、完整; 3、部署及措施是否合理、先进、可靠;能否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等。按3分、2分、1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2;采购管理重点、难点分析(3分)1、采购管理重难点控制是否得当; 2、处置措施是否具备针对性; 3、能否满足项目需要等。按3分、2分、1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施工组织设计(20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5分)对项目总体概况表述是否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是否先进、可靠;针对项目的重点、难点分析是否透彻,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是否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是否符合安全、文明生产要求等。按5分、3分、1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质量目标是否明确,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保障措施是否充分,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售后组织措施是否合理等。按3分、2分、1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安全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等。按3分、2分、1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环境管理目标是否明确;管理机构是否健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实施与监控措施是否全面、有效等。按3分、2分、1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分(4分)总工期及节点工期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内容是否全面,线路是否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是否合理、可行;按4分、2分、1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6;资源配备计划(2分)资源投入计划、施工部署、施工方法与进度计划是否能够相互呼应并较好的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是否合理、准确等。按2分、1分、0.5分分档评分,未提供者得0分。2.2.4(2)商务部分(30分)企业业绩(9分)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每多提供1份业绩得1分,最多得9分。注:提供类似设计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合同等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为联合体,则以牵头方提供为准)。项目负责人资历(6分)(1)具有中级职称级或以上职称得2分。提供相关证书。(2)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岗位经验或设计项目负责人经验,每有1项加2分,最多加4分。提供合同等必要的证明材料。其他人员资历(10分)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专业人员具备1)设计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1分/个;2)施工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1分/个;3)中级职称证书得1分/个;4)工程建设或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证书得1分/个;以上人员提供相关人员证书。企业信誉(5分)近三年(2022年 1 月 1 日以来)取过得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工程或设计奖项,国家级每项加2分,省级每项加1分,本项最高得 5分。(如为联合体,则以牵头方提供为准)。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2.2.4(3)投标报价(30分)偏差率得分(30分)以评标基准价为基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者得基准分(30分),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在基准分(30分)的基础上扣0.5分的比例进行扣分,最多扣3分;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在基准分(30分)的基础上扣0.5分的比例进行扣分,最多扣3分.5.2.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者经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5.3.2.评审标准5.3.1.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3.2.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5.4.3.评标程序5.4.1.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5.4.2.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评标办法前附表对承包人建议书中的设计文件评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A+B+C。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5.4.3.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5.4.4.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788.1.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及规模:。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设备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4)总承包其他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承包人建议书;(6)价格清单;(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2.2.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办理许可和批准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支付合同价款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3工程师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指示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6商定或确定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7会议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2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分包4.5.1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工程质量管理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第5条设计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和设计相关的其他服务,并对工程的设计负责。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的需要及时向发包人和工程师说明设计文件的意图,解释设计文件。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或其设计分包人的设计资质在合同有效期内满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并指派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资质要求并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的的设计人员完成设计工作。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工程师组织的工作会议。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竣工文件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3.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4.2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3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字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5.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6缺陷和修补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7.2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7.3现场合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现场劳动用工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7.5.3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和建筑工人工资支付。7.6安全文明施工7.6.1安全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公共设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 EPC工程总承包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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