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配套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杭州富阳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5)
场口新区青江畈智能装备产业港-青江畈1号地块区间道路配套工程监理项目交易公告
场口新区青江畈智能装备产业港-青江畈1号地块区间道路配套工程监理项目交易公告
场口新区青江畈智能装备产业港-青江畈1号地块区间道路配套工程监理项目2025年03月10日
工程名称
场口新区青江畈智能装备产业港-青江畈1号地块区间道路配套工程监理项目
建设单位
杭州富阳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
M3301000765044782
提疑截止时间
2025/3/13 17:00:00
竞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5/3/18 14:00:00
发包人联系人
温家楠
发包人联系电话
0571-63523772
所属乡镇(街道)
场口镇>青江村
代理公司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杨丁峰
代理联系电话
13758179838
监督管理部门
杭州富阳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
联系人
邵艳芳
联系电话
0571-63552805
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
场口
交易方式
公开竞标
交易组织形式
委托交易
评标办法
简易评审法
资金来源
自筹
是否支持联合体交易
否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万元)
9.244100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工程规模及内容
获取交易文件的方式
(1)获取时间:自交易公告发布起,在招必得平台自行下载。 (2)下载路径:登录网站 www.zhaobide.com →“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下载。
投标工具获取及下载
招必得(www.zhaobide.com)>工具下载>招必得-投标工具
递交竞标文件
通过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的链接进行竞标文件递交,潜在承包人登录平台后找到项目,点击“投标”即可。
备注
因潜在承包人自身设备、操作等原因导致投标工具获取的MAC地址与其他潜在承包人一致的,由潜在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
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对潜在承包人的承包资质要求
具备 监理 市政公用工程 三级 或者具备 监理 综合 不分等级
从业人员资格要求
具备 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 二级
招标文件:
[2025-03-10 17:11:19]M3301000765044782[1.3.8].加密招标书
招标文件附件: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开发区集团2024年10月修订版)房屋、市政监理合同模版.doc
情况说明.docx
公告附件信息:
场口新区青江畈智能装备产业港-青江畈1号地块区间道路配套工程监理项目交易公告(签章版).pdf
合同签订相关说明本项目立项单位为:杭州富阳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由中标单位与代建单位杭州富阳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签订,届时中标单位不得再有任何异议。杭州富阳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3月10日1.GF-2012-020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开发区集团2024年10月修订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工程施工中标价:***万元。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专用条件;3.通用条件;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执业注册资格证编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六、期限本合同自施工开工日开始实施,至施工合同工期+365天完成。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监理人的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委托人的义务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奖励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5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6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7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8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文件及附件;(4)招标文件及附件;(5)专用条件及附件;(6)通用条件;(7)监理规范;(8)其他。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服务。本次监理范围为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范围内桩基工程、土方工程、基坑围护、人防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安装工程、消防工程、装修工程、室外市政配套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凡涉及本项目的所有工程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施工图纸修改及额外增加的工程内容。2.1.2监理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对本项目成本、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控制,合同及信息进行管理、现场协调,除通用条款约定内容外,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包括但不限于):2.1.2.1施工准备阶段1)编制监理规划,在委托人要求时间内报送委托人审核。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委托人要求时间内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送委托人审核。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审查和检查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体系及安全防护措施,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3)协助委托人复核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文件及涉及的概(预)算,对设计中可能存在的过于保守或欠安全的双重问题应向委托人提交工程施工图的图纸优化意见。4)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编写会审纪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纪要要求落实相关内容。5)协助委托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做好开工前准备,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审批开工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对条件具备的下达开工令。2.1.2.2施工阶段1)熟悉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及商务标、施工图等文件,并在实施过程中检查、督促承包人严格按约定执行。2)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人员按时参加每周、每月例会等项目各类专题会议。3)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议纪要。4)施工质量控制:①督促承包方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和应急措施;②对工程所用的材料、半成品进行质量监理,检查其规格、性能、试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或质保书等,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防止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③督促、检查承包方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技术规范、标准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制度。有权对承包商违规操作和不合格工序作出要求整改、返工的指令;对严重违反国家规定、规范、操作规程及设计文件的施工行为,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后,有权作出暂停施工的指令;④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查明责任方;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⑤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5)安全、文明施工管理:①督促并检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特别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的配备及持证上岗情况;②对安全文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督促落实;③根据住建、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甲方要求,做到24小时常态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巡查、处置、应急工作并及时予以反馈;④协助、主持、审理工程出现的安全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查明责任方;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6)工程进度控制:①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行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承建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承建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②及时分析并发现影响进度的隐患,督促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若发现工程拖期,应分析原因,并督促和协调承包商调整施工计划,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7)工程造价控制:①协助委托人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投资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年度投资计划;②对于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需从变更的可行性、必要性出具监理意见;对于工程签证需按实出具实际完成情况证明;③协助委托人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④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⑤按委托人要求对暂定价材料的产品、设备及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出具监理意见。8)信息管理:①监理人应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对工程资料及档案按期进行整编和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委托人;②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特别是隐蔽项目的影像资料;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或按委托人要求移交给委托人。2.1.2.3验收和结算阶段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提出质量评估报告,对安全、档案资料、文明施工提出评估意见,竣工验收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执行;2)协助委托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委托人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3)督促施工承包人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要求及时整理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4)审核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协助委托人审核工程造价,出具监理审核意见。2.1.2.4质保阶段1)负责检查保修阶段的工程状况,督促承包人回访,发现质量问题督促承包人保修直至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2)参与质保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监督检查整改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法规:适用于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方案、初步设计二合一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规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理规范;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7)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协议);8)经过委托人认可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9)建设单位的有关指示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除按通用条款外,还包括:1)监理人员的能力不足,配备结构不合理,难以胜任所负职责;2)现场管理人员不能严格履行职责;3)监理人员的行为有损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洁性时;4)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人员发生合伙经营关系时;5)到位率达不到合同约定及监理人承诺的。2.4履行职责2.4.1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现场文明施工及监理规范规定所要求内容;监理人具有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的建议权。如无紧急状况,任何工程延期及金额变更均需请示委托人。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合同约定权利。但行使权利涉及到施工合同价款变更和工期调整时,监理人需要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须经委托人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开工后一周内,提供监理规划,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监理月报,按委托人要求定期提交监理总结。3.委托人义务3.1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1)地质勘测资料(一份)(2)设计文件及全套施工图纸(一份)(3)施工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4)工程预算(一份)以上资料在工程正式开工前提供。3.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提供现场办公用房一间。3.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3.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7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超过七天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监理人在责任期内的失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委托人及总监理工程师认定后进行赔偿。赔偿金如下计算: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支付酬金(1)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4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30%;(2)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达到80%时,支付至合同价的60%;(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及监理资料移交完成,支付至合同价的80%;(4)项目满足交付使用条件,其余监理费在竣工结算审计后十五天内支付。为确保完成监理服务范围内工程,监理服务期随施工期延长而相应顺延,监理服务酬金不予调整;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监理服务酬金在结算审定后一次性调整,监理过程中不予调整。监理标准服务收费(结算监理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度调整系数×(1-投标下浮率)【其中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以本项目结算审定价合计金额为基数,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度调整系数、投标下浮率根据投标确定】。(5)监理酬金: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施工单位中标价****万元计算,监理标准服务收费为:****万元。(6)监理合同价根据施工中标价按实调整,最终按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价按实调整。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并交纳履约担保(除招标文件明确无需缴纳外)后生效。若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签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按规定另选中标单位。6.2变更6.2.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工期延长,不予计取附加工作酬金;6.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监理服务收费最终金额以项目结算审定价合计金额为基数,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度调整系数、投标下浮率根据投标确定;6.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监理服务收费最终金额以项目结算审定价合计金额为基数,根据发改价格〔2007〕670号确定,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度调整系数、投标下浮率根据投标确定。7.争议解决7.1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期限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期限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期限直至竣工验收合格。8.2著作权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需经委托人书面同意。9.补充条款9.1人员管理9.1.1人员管理:项目施工中标价≥1000万元1)根据富建设[2018]252号、富建设[2021]75号文件精神,委托人对中标监理班子实行考勤。项目总监每月出勤天数规定:每月不得少于24天(其他监理人员出勤天数每月不得少于24天)。总监、监理员不得同时调休,双休日保证以上人员有一人在现场。若实际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第一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通报批评,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库;第三次不到位起,每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2)中标后,中标人监理班子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接替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对应的相关要求和承诺,并在经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且每次变更总监理工程师50000元/人次,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30000元/人次,变更其他人员10000元/人次。若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为:变更总监理工程师100000元/人次,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50000元/人次,变更其他人员20000元/人次,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9.1.2人员管理:400万元≤项目施工中标价<1000万元1)根据富建设[2018]252号、富建设[2021]75号文件精神,委托人对中标监理班子实行考勤。项目总监每月出勤天数规定:每月不得少于24天(其他监理人员出勤天数每月不得少于24天)。总监、监理员不得同时调休,双休日保证以上人员有一人在现场。若实际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第一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第二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并通报批评,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库;第三次不到位起,每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2)中标后,中标人监理班子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确需变更的,接替人员必须满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对应的相关要求和承诺,并在经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且每次变更总监理工程师20000元/人次,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10000元/人次,变更其他人员5000元/人次。若未经批准擅自更换,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标准为:变更总监理工程师50000元/人次,变更专业监理工程师30000元/人次,变更其他人员10000元/人次,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9.1.3人员管理:项目施工中标价<400万元1)根据富建设[2018]252号、富建设[2021]75号文件精神,委托人对中标监理班子实行考勤。项目总监每月出勤天数规定:每月不得少于24天(其他监理人员出勤天数每月不得少于24天)。总监、监理员不得同时调休,双休日保证以上人员有一人在现场。若实际到岗率达不到要求,第一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第二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通报批评,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建议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库;第三次不到位起,每次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同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9.2、质量管理1)监理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资料管理。若监理人未及时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要求进行验收及进场复验,或者对见证取样弄虚作假,视为监理人违约,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000-20000元整。2)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时应实行监理旁站制度,若委托人(含质监站、建设局、纪委等)检查过程中,发现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时无监理人员旁站监理,视为监理人违约,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整。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监管不利,未能及时指出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规范施工,或监理人未严格按照合同、设计、规范等要求进行验收,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却同意施工方进行隐蔽或进入下道工序,视为监理人违约,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0元,同时委托人保留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4)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技术复核未使用投标承诺仪器设备进行复核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5)委托人(含质监站、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等上级主管部门)例行工地质量检查时,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每次。6)委托人日常工程质量督查,发现质量问题严重,监理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上报委托人采取停工整改等措施,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每次。9.3、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在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监理督查不到位的,视为监理人违约,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20000元。2)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合同时,需加强对施工安全的监管。若监督检查不到位,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上报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要求监理人支付违约金20000-100000元。9.4、造价管理1)监理人需按时、如实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若发生故意拖延审批或审签情况与实际完成严重不符的,视为监理人违约,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次。2)监理人必须及时、准确的核查现场签证、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委托人发出的设计变更、设计院出具的设计变更等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监理人必须对联系单及时进行签证,如事后补签或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次。3)监理人必须对签证单、联系单作出实质性审核,关于签证单必须明确签证原因、部位、工程量及初审价格;关于联系单必须明确原先设计要求、变更原因、调整做法及调整造价等。下列签复意见,均视为未作实质性审核,视为监理人违约,视情况严重程度,第一次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次,二次及以上则监理人支付违约金10000-20000元/次。①仅签名或盖章,没有审核意见;②审签意见简单敷衍,如“情况属实,请建设单位审核”等;③涉及隐蔽工程内容,未提供影像资料或影像资料不能如实反映实际施工情况的。9.5、进度管理1)除了不可抗力、政策处理及委托单位原因造成的延期除外,施工过程中,因监理人监管不当或发现进度滞缓未及时向委托人反应并采取措施,造成阶段性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扣监理费1000元,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10%。2)因施工单位原因实际进度延后施工进度计划工序达3道及以上的,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视情况严重程度,每次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9.6、信息管理1)监理人未及时向委托人提交周报、月报、会议纪要等报表报告,每次支付违约金2000元。每月检查一次。2)委托人对工程进行不定时抽检,发现监理填报工程资料混乱、缺失,或不及时以及填报工程资料与施工现场实测数据不相符,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第一次支付违约金5000-10000元,第二次起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0-20000元。3)所有涉及隐蔽的工程需全部留有影像资料,如无法提供或提供不全的,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0-100000元。9.7廉政管理1)监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吃拿卡要、营私舞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除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赔偿委托人的损失外,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0-100000元,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如发现监理人有与施工方(或生产厂家)合谋,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以次代好的现象,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立即停止施工,监理人赔偿委托人损失,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0-100000元,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3)监理人在工程变更审核中未规范、如实审签,与承包人合谋弄虚作假,伪造资料,虚报数量,视为监理人违约,视情况严重程度,监理人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0-100000元,同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9.8以上补充条款中,涉及监理失职处罚同时按《杭州富阳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考评管理办法》对监理人进行考核。由于以上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予以赔偿,视情况严重程度,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345廉政合同甲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项目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4.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不得在对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5.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6.甲、乙双方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二、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有关规定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双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日期:****年*月*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甲方:****(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乙方:****(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切实加强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项目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一、项目安全责任目标1、杜绝各类死亡事故及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2、因工伤残事故频率不超过2‰;严控各类消防、治安、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纠纷闹事等突发事件的发生;3、施工现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100%;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率98%以上;4、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化建设检查达标率100%;争创省、市标化工地;二、甲方责任1、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2、指导帮助乙方适时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3、每季组织1-2次的专项安全检查,减少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4、督促乙方对施工单位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消防治安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三、乙方责任1、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的不得下达开工令。2、监理单位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专项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3、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监理人员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上岗要求,组成项目监理班子,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并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4、监理单位应委派监理工程师认真履行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对高空作业、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装卸等重要施工环节要有旁站记录。5、对危及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单位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令。在检查中发现未履行该职责的记入监理记录。6、监理单位应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7、监理单位应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并协调建设单位及时足额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8、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评价,评价材料列入竣工验收资料。四、其它1、本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作为乙方经济责任书的主要考评内容之一。2、本责任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交工验收时自行失效。甲方:乙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签订日期:****年*月*日场口新区青江畈智能装备产业港-青江畈1号地块区间道路配套工程监理项目2025年03月10日工程名称场口新区青江畈智能装备产业港-青江畈1号地块区间道路配套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杭州富阳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M3301000765044782提疑截止时间2025/3/1317:00:00竞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3/1814:00:00发包人联系人温家楠发包人联系电话0571-63523772所属乡镇(街道)场口镇>青江村代理公司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联系人杨丁峰代理联系电话13758179838监督管理部门杭州富阳产业园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联系人邵艳芳联系电话0571-63552805工程概况工程地点场口交易方式公开竞标交易组织形式委托交易评标办法简易评审法资金来源自筹是否支持联合体交易否施工监理服务收费(万元)9.244100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工程规模及内容获取交易文件的方式投标工具获取及下载(1)获取时间:自交易公告发布起,在招必得平台自行下载。(2)下载路径:登录网站www.zhaobide.com→“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下载。招必得(www.zhaobide.com)>工具下载>招必得-投标工具递交竞标文件备注通过招必得-建易招标采购平台(www.zhaobide.com)的链接进行竞标文件递交,潜在承包人登录平台后找到项目,点击“投标”即可。因潜在承包人自身设备、操作等原因导致投标工具获取的MAC地址与其他潜在承包人一致的,由潜在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企业及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对潜在承包人的承包资质要求具备监理市政公用工程三级或者具备监理综合不分等级从业人员资格要求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市政公用工程二级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道路配套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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