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慈善组织抽查审计服务招标公告(云南省民政厅2025)



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3-24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5-C3-00623-YYZX-0072
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20
最高限价(万元):20
采购需求:对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1)云南省民政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3-12 06:00至2025-03-20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3-24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03-24 09: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1510A会议室。开评标室1510(A)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网上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云南省民政厅:保证金金额:2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03-24 09:00 其他:1.开启方式:网上智能开标2.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3.保证金缴纳金额(元):20004.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5.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其他:6.1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6.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6.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账 号:8719 0671 3610 0092 5034 8000 1电子邮箱:2021786019@qq.com7.(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3)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5)获取的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
联系方式:0871-657179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联系方式:0871-633358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祥远、赵熙、杨辉辉、高嘉敏、闫梅
电 话:0871-6333585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

品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民政厅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3月12日 17:4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3月12日至2025年03月20日每日上午:06: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3月24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1510A会议室。开评标室1510(A)

预算金额
¥2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祥远、赵熙、杨辉辉、高嘉敏、闫梅

项目联系电话
0871-63335856

采购单位
云南省民政厅

采购单位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5717976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1-63335856

附件:

附件1
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 定稿 .doc

附件2
(YDCTF20250348)磋商公告.doc

1Y 项目编号:YDCTF20250348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云南省民政厅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日期:2025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一、项目基本情况1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三、获取采购文件2四、响应文件提交3五、开启3六、公告期限3七、其他补充事宜3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总则122.竞争性磋商文件133.响应文件144.磋商155.开启时间和地点166.评审167.成交和合同178.询问与答复179.质疑接收、回复1810.纪律和监督18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0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1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34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40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42响应文件封面42资格审查部分43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4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5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6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7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8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9七、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50八、其他51商务技术部分52一、初次报价表53二、磋商函54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55四、授权委托书56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57六、磋商保证金58七、商务条款偏离表59八、项目服务方案60九、服务承诺及违约承诺61十、实施进度计划62十一、质量保障措施63十二、项目组织机构力量配备64十三、内部管理制度65十四、类似项目业绩表66十五、其他资料67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3月2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1.1.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YDCTF202503482.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万元):205.最高限价(万元):206.采购需求:对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2.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或证明材料,内容如下:(1)2025年1月1日前成立的供应商可提供以下任意一种:①提供2023年或2024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2025年1月1日至今成立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书面声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1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1.3.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20日,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http://www.zcygov.cn)方式:(一)凡有意参加磋商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若供应商未办理数字证书(CA)的,可选择办理云南壹证通CA。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云南壹证通CA可支持线上、线下两种办理方式,并提供7*24小时全天候客户服务支持,客服热线400-004-0628。(紧急CA办理电话:19988166369)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多家CA服务商,供应商可自行选择办理。(二)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之后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及免费下载招标文件。(三)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已合法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磋商或谈判)资格。(四)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CA)问题可咨询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400-004-0628(紧急办理可拨:19988166369)售价(元):01.4.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3月2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1.5.五、开启时间:2025年03月2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政采云”平台开标大厅。1.6.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1.7.七、其他补充事宜1.开启方式:网上智能开标2.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3.保证金缴纳金额(元):20004.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5.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其他:6.1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内容和时间以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6.2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6.3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账号:8719067136100092503480001电子邮箱:2021786019@qq.com7.(1)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无需到达现场;(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3)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5)获取的方式: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完成数字证书(CA)办理后,供应商需要在政采云平台绑定数字证书(CA),并在平台上获取采购文件和其他相关采购资料。注:CA办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mdkj.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之前已经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注册并办理了企业数字证书(CA),则可以直接进行绑定,无需重复办理。此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也可以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问题可咨询云南壹证通CA:0871-67276028(紧急可拨19988166369)。1.8.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民政厅地址:昆明市白云路538号联系方式:0871-6569324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联系方式:0871-63335681-7115、6333585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王祥远、赵熙、杨辉辉、高嘉敏、闫梅、赵德武电话:0871-63335681-7115、63335856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云南省民政厅1.1.3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1.4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1.2.1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2采购预算金额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3.1服务内容详见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具体内容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3.3服务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地点: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服务方式:现场服务1.4.1供应商资格条件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信用要求: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其他要求: 。1.9.1现场考察☑不组织□组织,考察时间: 年 月 日(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开启前)考察集中地点: 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澄清、修改等内容2.2.3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2.2.4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间:24小时内形式:盖章确认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发送扫描件电子邮箱:2021786019@qq.com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1)本次磋商报价为综合报价,报价应为人民币含税价(元),包括服务成本价格(含利润)、人员工资、保险、税收、售后服务、技术培训、成交服务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磋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若采购人还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还应当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2)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自身的所有费用,不论采购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3)成交服务费:人民币4000元,由成交人向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交纳。(4)成交服务费收费方式:银行转账、电汇。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账 号:8719 0671 3610 0092 5034 8000 1财务电话:(0871)633385923.3.1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计算)。3.4.1磋商保证金(1)磋商保证金金额:¥2000元。(2)账户名称: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3)开户行:招商银行昆明联盟路支行。(4)账 号:8719 0671 3610 0092 5034 8000 1。(5)财务电话:(0871)63338592。(6)提交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7)提交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8)有效期限:磋商保证金在磋商有效期内保持有效。(9)注意事项:汇款时在“摘要”或“用途”栏目内填入“保20250348”。(10)磋商保证金的退还要求:①为保证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能及时有效的退还磋商保证金,请在递交响应文件时提交供应商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②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未成交供应商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③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请成交供应商及时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书扫描件发至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财务部直接办理磋商保证金的退还事宜,成交供应商无需到采购代理机构现场办理。3.5.2响应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开启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4.1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 (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见该项目采购公告附件; (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 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4.2.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5.1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启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地点5.2开启程序(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组织响应文件开启,采购代理机构依托电子交易平台发起开始解密指令,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加密时所用的CA锁按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登录到“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签到,并在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60分钟内完成对电子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发起解密指令之时起5分钟内供应商还未进行解密的,采购代理机构可通知供应商,供应商没预留联系方式或预留联系方式无效,导致代理机构无法联系到供应商进行解密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 如供应商成功解密响应文件,但未在“政采云”电子开标大厅参加开启的,视同认可开启过程和结果,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电子交易活动的中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代理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6.1.1磋商小组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6.3.2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3名以上。符合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和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7.2成交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同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媒介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7.4.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或网银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不要求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1.2追加合同金额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变更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其中金额增加需办理合同追加手续。11.3信用查询具体要求本项目将执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规定,具体要求为:(1)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天评审前;(3)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经查询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潜在供应商查询结果证明材料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本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含)之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磋商无效;(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若供应商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磋商无效。11.4补充1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2.2.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磋商。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项目的资金情况1.2.1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采购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服务内容、合同履行期限、服务地点、服务方式1.3.1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服务地点、服务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条件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格条件。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现场考察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现场考察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考察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考察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考察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考察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3.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草案条款;(5)服务内容及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2.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等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2.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2.4供应商在收到澄清通知或者修改通知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2.2.5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不一致的,有澄清的部分以最终的澄清更正内容为准;未澄清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涉及的内容,以编排在后的最后描述为准。2.4.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资格审查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资格审查部分中的内容。3.1.2响应文件商务技术部分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的内容。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1.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不包括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商务技术部分中所指的磋商保证金。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初次报价表中进行报价。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磋商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磋商有效期3.3.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3.2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磋商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3.4.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3.5响应文件的编制3.5.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3.5.2(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章、签名及加密;(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或开启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2.5.4.磋商4.1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响应文件的加密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递交。4.3.2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4.3.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4.3.4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加密。2.6.5.开启时间和地点5.1开启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开启程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7.6.评审6.1磋商小组6.1.1磋商小组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审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审。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审活动,封存所有响应文件和开启、评审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并存档。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6.3.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6.3.2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7.成交和合同7.1确定成交供应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7.2成交公告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和期限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公告期限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7.4履约保证金7.4.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7.4.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7.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7.5.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9.8.询问与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10.9.质疑接收、回复9.1质疑接收9.1.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9.1.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9.1.3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质疑函采取书面递交形式。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联系部门: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二部项目七组。联系电话:(0871)63335856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15层(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5楼)9.1.4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9.2质疑回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11.10.纪律和监督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1)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编制服务要求;(2)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3)在规定时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4)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10.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1)至(7)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10.5廉洁自律规定(1)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2.12.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一、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的组成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1的规定。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职责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二)宣布评审纪律;(三)公布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四)组织磋商小组推选评审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五)在评审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审活动不受外界干扰;(六)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竞争性磋商文件;(七)维护评审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八)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十)处理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事项。采购人可以在评审前说明项目背景和服务要求,说明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范围。说明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三、磋商小组职责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二)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四)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四、评审纪律(一)对评审内容和评审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二)评审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审意见、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一律不得向外传和泄露。(三)任何属于响应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供应商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它人员泄露。(四)所有资料(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在评审结束后均应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和保留。(五)评审期间,未经允许磋商小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参加评审和采访评审工作。(六)评审期间,评审人员不得外出,确需外出时应事先请假。(七)评审期间,所有与会人员均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供应商进行联系,需询问、澄清的问题由磋商小组会统一组织办理。(八)评审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者承担。五、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六、评审程序磋商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按: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分别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各供应商就竞争性磋商内容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经磋商确定最终服务要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和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七、评审办法本项目所采用的评审办法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即: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办法。(一)资格审查磋商小组依据资格审查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或证明材料,内容如下:(1)2025年1月1日前成立的供应商可提供以下任意一种:①提供2023年或2024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2025年1月1日至今成立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书面声明)。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6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1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6.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6.2供应商应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记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没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1.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依据符合性审查标准对各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响应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款规定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内容完整且关键字迹清晰响应文件签署、盖章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在规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签字磋商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4.1款规定磋商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项规定和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2.3款规定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规定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规定服务地点、服务方式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规定磋商内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实质性遗漏其他无效情形(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三)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后报价。(四)澄清有关问题1.响应文件内容澄清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报价不一致情形澄清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初次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3.报价合理性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处理。(五)政府采购政策1.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条件商务服务业行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请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小微企业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采购人将向监管部门反映,投标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执行。2.监狱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符合要求的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惠政策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本项目磋商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供应商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自行承担相应责任。4.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执行。5.综合评分方式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分配磋商报价0.1010分技术部分0.8080分商务部分0.1010分合计1.00100分具体评审细则如下:审查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磋商报价评审(满分10分)磋商总报价(10分)根据各供应商最后磋商总报价按照以下规则进行打分。(1)算术修正报价若存在算术修正,应按修正后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2)政策优惠报价--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若存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的报价优惠的情形,用扣除后的磋商报价进行评审基准价和磋商报价得分计算。对于同时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不重复进行磋商报价扣除。若同时存在算术修正,应在算术修正后的报价基础上进行优惠报价的扣除。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技术部分评审(满分80分)项目服务方案(30分)(1)对项目内容的分析和理解条理清楚、思路清晰、理解到位的得6分;理解本项目要求,思路清晰的得4分;基本理解本项目要求但不够具体准确的得3分;对本项目理解不到位的得2分;对本项目理解有偏差的得1分。(2)开展审计的方式方法可行、合理的得6分;开展审计的方式方法可行、不够合理的得4分;开展审计的方式方法可行但不合理的得3分;开展审计的方式方法不合理的得2分;开展审计的方式方法难以适用本项目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3)开展审计的程序科学、详细、合理的得6分;开展审计的程序基本科学、合理的得4分;开展审计的程序合理的得3分;开展审计的程序不科学不合理的得2分;开展审计的程序难以适用本项目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4)对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全面科学合理的得6分;对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全面合理的得4分;对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合理的得3分;对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基本合理的得2分;对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不合理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5)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建议、沟通对接内容全面、详细、合理、可行、详实的得6分;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建议、沟通对接内容全面、合理、可行但不详实的得4分;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建议、沟通对接内容基本全面、基本合理可行的得3分;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建议、沟通对接内容不全面、不合理的得2分;对于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建议、沟通对接内容缺乏有效性的得1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服务承诺及违约承诺(10分)服务承诺(5分)(1)服务承诺全面、合理、可行,有详细的保证措施且合理、可行、具体的得5分;(2)服务承诺全面、合理可行,有基本保证措施且合理、可行的得4分;(3)服务承诺基本全面、合理、可行,有简单保证措施的得3分;(4)服务承诺基本合理、可行,无保证措施的得2分;(5)服务承诺简略的得1分;(6)无此项内容不得分。违约责任承诺(5分)(1)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违约责任承诺内容详细、科学、合理,针对性强约束力强,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得5分;(2)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违约责任承诺内容详细、合理,具有针对性和约束力,具有可操作性的,得4分;(3)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违约责任承诺内容基本完整,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得3分;(4)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违约责任承诺内容简单的,得2分;(5)针对本项目提出的违约责任承诺内容不完整,无针对性、缺乏可操作性的,得1分;(6)无此项内容不得分。实施进度计划 (10分)实施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①前期准备时间;②实施时间;③撰写提交报告时间;④出具审计意见时间等4项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合理可行,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2.5分。(2)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阐述,基本合理可行,基本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分。(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或阐述内容无法满足项目需求的,得0分。注:4项内容累计计分,满分10分。质量保障措施(8分)质量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控制体系;②质量管理制度;③质量控制流程;④质量保障具体措施4项内容。(1)每有一项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且贴合项目需求,能有效保证项目实施的,得2分。(2)每有一项内容虽然进行了阐述但并未完全贴合项目需求,能保证项目实施的,得1分。(3)每有一项内容未进行阐述的,得0分。注:4项内容累计计分,满分8分。项目组织机构力量配备(18分)(1)项目组人数配置(6分)有《项目组织机构配置表》,项目组人数配置在9人以上的得6分;项目组人数配置在8-9人的得4分;项目组人数配置在7人的得2分;项目组人数配置低于7人或无《项目组织机构配置表》的得0分。(2)项目负责人 (4分)①项目负责人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②项目负责人2021年1月至今有类似项目工作经验的,得1分;无类似项目经验的,不得分。③承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中途调换的得1分。(3)项目组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8分)①项目组人员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低于2名的,得4分;每增加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在4分基础上加1.5分,加到7分为止。②承诺提供的项目组人员不得中途调换的得1分。注:以上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社保证明、学历证(若有)、职称证(如有)、相关证书(如有)、类似项目经验材料(若有)等证明材料扫描件,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等能反映出具体的参与人员、职能及姓名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内部管理制度(4分)(1)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包含组织机构、人事管理、人员培训、监督检查、廉政制度等方面,下同)健全完整、层次合理,结构全面,审核中遵循执业道德及廉政制度、控制措施完善的得4分。(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完整、层次合理,结构合理,审核中遵循执业道德及廉政制度、有相应控制措施的得2分。(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全面、层次基本合理、结构基本全面,审核中遵循执业道德及廉政制度、控制措施基本完善的得1分。(4)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层次不够合理、结构不够全面,审核中遵循执业道德及廉政制度、控制措施不完善的得0分。商务部分评审(满分10分)类似项目业绩评审(10分)2021年1月至今有1项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满分10分。注:供应商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或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明确、不清晰、不齐全、不一致、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得分,如业绩合同不能反应项目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六)得分汇总1.评委应首先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写出书面意见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分值评分,各分档评分中间不得用插入法评分。2.除磋商价格得分外,其余部分由各评委自主评分并签字确认。3.统分原则:计算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该项评分因素的得分,磋商报价得分除外(保留小数点后两位)。4.得分汇总:各项评分因素得分的总和即为供应商最后得分。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六.推荐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符合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和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实施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服务实施方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相同的,按下列顺序进行推荐:若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若不存在节能环保产品参与,最终推荐结果由磋商小组进行记名投票表决。七.评审报告编写磋商小组根据全体评审成员签字的原始评审记录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4.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以最终签订合同为准)合同编号: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甲方:云南省民政厅乙方:签订地:签订日期:2025年月日甲方:云南省民政厅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就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项目编号:YDCTF2025****)的竞争性磋商结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一、服务内容依法对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党建工作、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抽查审计,出具抽查审计工作总报告和各组织的分报告。二、服务要求对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2.是否按照规定换届、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3.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4.是否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5.是否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6.公益慈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7.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8.有无涉嫌违法的情形及受到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2.是否按照规定换届、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4.是否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5.是否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6.公益慈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7.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8.有无涉嫌违法的情形及受到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没有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2.是否按照规定换届、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3.是否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人财物及民主议事等各项管理制度;4.是否依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稳定、持续地开展业务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5.是否严格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6.公益慈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7.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8.有无涉嫌违法的情形及受到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三、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4、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为乙方进行本次服务项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协助,保证乙方能顺利开展工作;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方案的制定、实施进展、人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按甲方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或完善。3.乙方违约将工作任务转委托、擅自减少人员、所派人员未能按要求参与本次项目工作,未依约尽职履行工作影响进度,未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在本次项目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甲方有权扣减、拒付费用和中止委托合同,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4.组织、检查、验收乙方的服务工作。5.按本合同书约定及时足额支付项目费用。(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要求对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工作。2.乙方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工作原则。乙方派出的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人员应当同样具有与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相匹配的资质与经验。3.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本项目的进展情况。4.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约定事项应独立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甲方有权随时进行监督和检查;5.乙方不得向被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保密要求。五、以上内容经甲方确认与乙方成交承诺情况一致,不得改变或放弃。乙方在采购有效期内,若发生单位资质变更、人员调整及人员资质变动等与乙方相关承诺不一致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六、服务费及支付方式(一)服务费用1.根据《成交通知书》中的成交价,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人民币。以上为含税包干价款,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2.发票开具方式:由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及合同价款开具相关金额发票给甲方。(二)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价款的100%(即¥元,大写:人民币),乙方按签订总合同价10%要求向甲方指定账号付履约保证金,甲方按照合同履约实施项目验收合格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七、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按照甲方委托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依法对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党建工作、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信息公开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展抽查审计,出具抽查审计工作总报告和各组织的分报告,抽查过程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健全完善抽查质量监控机制,满足国家、地方、行业相关规范及采购人要求,并确保一次性验收合格。八、服务的变更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九、违约责任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该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2.乙方在完成服务业务中,若因提供的服务成果失真或违反国家法律、规章及合同条款,服务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除退赔已支付的费用外,涉及法律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3.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甲方承担不超出合同约定价款的经济损失。4.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每逾期一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100元/天的违约金,上限为500元。十、不可抗力造成的迟延凡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不能如期履行的,任何一方均不视为违反本合同,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该方在努力消除损害,且在发生不可抗力后2日内,将不可抗力事实与可能造成的损害通知对方。十一、争议解决办法1.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2.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保密要求乙方对服务区域工作获知的甲方、被评估、督导检查、调研项目及相关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1.加强对参与本次项目工作人员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提高保密意识,履行保密义务。2.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和传递本次项目工作中获取的涉密信息。3.不以任何形式泄露调研评价工作中接触和知悉的涉密信息。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要求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十三、其他约定事项1.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7天之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2.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支付。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持份,乙方持份,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签字生效。甲方(采购人单位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订日期:乙方(供应商单位章)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经办人:电话:签订日期:5.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依法对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党建工作、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状况、信息公开等情况开展抽查审计,出具抽查审计工作总报告和各组织的分报告。对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内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2.是否按照规定换届、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3.是否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4.是否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5.是否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6.公益慈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7.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8.有无涉嫌违法的情形及受到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2.是否按照规定换届、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3.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4.是否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5.是否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6.公益慈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7.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8.有无涉嫌违法的情形及受到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没有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是否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有关要求;2.是否按照规定换届、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3.是否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人财物及民主议事等各项管理制度;4.是否依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稳定、持续地开展业务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5.是否严格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6.公益慈善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7.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8.有无涉嫌违法的情形及受到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编制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报告,如实、客观、全面反映基金会的成立变更、党建工作、内部治理、财务状况、业务活动、信息公开等情况,对基金会抽查审计结论进行客观评价。(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数量:对45家全省性慈善组织(基金会)进行抽查审计。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在采购方确定抽查范围的基础上,从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对采购方委托的每项抽查业务在实地查看资料、抽查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抽查审计报告并提交采购方,并配合检查后的整改落实工作。交付地点: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按照甲方委托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按质、按量完成抽查审计报告;抽查过程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健全完善抽查质量监控机制,对抽查结果负责;参与抽查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每组抽查成员至少3名以上,且必须包含1名注册会计师和2名会计师。(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抽查工作后,对每项抽查业务出具正式的抽查总报告和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党建情况、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开展情况、财务状况、资产管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关联方情况、成立、变更情况、检查结论、改进意见等,报告内容必须达到采购方的要求。(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1.采购人将从中标人中抽调1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与采购处室组成抽查审计组,全过程参与抽查审计工作以及抽查后的整改落实工作,中标人需提前确定相关人员。2.对供应商要求该项目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供应商必须配备足够的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参与,有类似项目实施经验、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3.对服务团队要求1.总人数要求:不少于8人。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能及时为采购人提供限时服务。(三)其它供应商能提供针对本项目服务方案、有质量保证承诺、有实施进度计划及保障、违约责任、内部管理制度、类似项目业绩等。6.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6.0.1.响应文件封面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项目编号:YDCTF20250348)响应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资格审查部分6.0.2.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扫描件)6.0.3.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或证明材料,内容如下:(1)2025年1月1日前成立的供应商可提供以下任意一种:①提供2023年或2024年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报表(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②提供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2025年1月1日至今成立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或书面声明)。(提供扫描件)6.0.4.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6.0.5.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提供近2024年6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成立未满1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税收缴纳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提供扫描件)(2)提供近2024年6月至今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成立未满1个月的提供成立以来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扫描件)6.0.6.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致:(采购人)(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注: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0.7.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说明或者承诺。(二)非联合体投标。提供说明或者承诺。七、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规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证明文件。八、其他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商务技术部分6.0.8.一、初次报价表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小写:大写:注:此表请放在响应文件封面后第一页,以方便查找。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6.0.9.二、磋商函云南省民政厅: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云南省民政厅采购慈善组织(基金会)抽查审计服务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以最后磋商报价,向你方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服务。1.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或撤销响应文件。否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方的磋商保证金。2.本磋商的磋商有效期为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天。3.我方承诺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准确的和有效的,否则,我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及引起的任何后果。4.如我方成交:(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3)我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地点,提供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全部的服务。(4)除商务条款偏离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6.0.10.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注: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6.0.11.四、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电子签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注:附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要办理授权。如由被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上述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填报并提交授权书,否则被授权的代理人将不被认可。授权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6.0.12.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税号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员工总数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网址传真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供应商须知要求供应商需具有的各类资质证书(若有)类型: 等级: 证书号: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注:供应商可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资质证书(若有)等。6.0.13.六、磋商保证金附:磋商保证金有效凭证单据复印件或扫描件附: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扫描件6.0.14.七、商务条款偏离表序 号竞争性磋商文件条款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内容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偏离情况说明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款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服务地点: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款服务方式:现场服务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款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90日历天(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计算)。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6.0.15.八、项目服务方案(供应商自行编制)6.0.16.九、服务承诺及违约承诺(供应商自行编制)6.0.17.十、实施进度计划(供应商自行编制)6.0.18.十一、质量保障措施(供应商自行编制)6.0.19.十二、项目组织机构力量配备序号在本项目中所担任职务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年限执业年限相关证书在本项目中所承担工作简述类似项目参与经验有/无具体阐述1项目负责人2 345…注:1.以上人员需提供身份证、社保证明、学历证(若有)、职称证(如有)、相关证书(如有)、类似项目经验材料(若有)等证明材料扫描件,工作经验与类似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业主评价意见等能反映出具体的参与人员、职能及姓名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2.项目服务团队配备格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表格,供应商除填写表格内容外还可自行阐述项目团队人员配置情况。6.0.20.十三、内部管理制度(供应商自行编制)6.0.21.十四、类似项目业绩表序号合同名称合同总价使用单位名称使用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签订合同时间备注12 345…注:响应文件中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合同(或协议)或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明确、不清晰、不齐全、不一致、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得分,如业绩合同不能反应项目内容,须另附业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6.0.22.十五、其他资料(一)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二)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1: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虛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格式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格式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慈善组织抽查审计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