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招标公告(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2025)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项目采购公告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项目采购公告
1.
采购
条件
本采购项目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项目(PGKYGSFGXHD250314197363)采购人为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机关科技规划部(矿产资源部),采购项目资金来自自筹,该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比。
2. 项目概况与
采购
范围
2.1 项目名称: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项目
2.2 采购失败转其他采购方式:转谈判采购
2.3 本项目采购内容、范围及规模详见附件《物料清单附件.pdf》。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采购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2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资质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3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需满足如下注册资金要求:
注册资金:200.0(万元)及以上
3.4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业绩要求:
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3.5 本次采购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如下能力要求、财务要求和其他要求:
财务要求:投标人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计划价总金额(不含税)的30%,且不低于200万元。
能力要求:详见附件(如有需要)
其他要求:1.资质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投标人应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证书(乙级及以上)。2.相关人员要求:①投标人需具有涵盖所有普查内容地质(水文、工程、环境)专业技术人员,各专业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其专业的高级职称,要求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社保证明(投标人2024年6月以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所有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扫描件。②需提供项目组人员名单,项目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各专业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等人员。要求项目组人员中具有水工环专业高级职称4人及以上或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高级职称各2人及以上,以上人员均要求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社保证明(投标人2024年6月以来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所有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扫描件。
3.6 本次采购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失信被执行人投标无效。
4.
采购
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5年03月16日08时45分至2025年03月24日08时45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4.2 下载电子采购文件方式:用户登录进入系统主页面,在“公告信息”下查阅该项目,点击“我要投标”完善相关信息、缴纳相关费用后自行下载文件。
4.3 支付方式:个人/企业网银支付、支付宝、微信。
4.4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售后不退。
5.
响应
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03月24日08时45分,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本项目指定位置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将予以拒收。
5.3 本项目不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电子CA数字证书(标证通APP)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http://bid.ansteel.c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s://www.chinabidding.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
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机关科技规划部(矿产资源部)
招标公司:
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
地址: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东风螺丝觜弄弄坪东路21号
联系人:
李小鹏
联系人:
李永驰
电话:
13698202980
电话:
0812-3381892
8.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
为落实上级公司的相关工作要求,重拳惩治贸易、招采领域的不正之风和“微腐败”问题,特向广大供应商以及合作伙伴们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如发现鞍钢招标公司职工存在贪污侵占、吃拿卡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泄露招投标信息等行为,请及时与专项整治工作组联系。
整治工作举报电话:0412-6736658
受理电话时间:工作日 8:00-17:00
9.
其他事项
一、中标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本项目投标人接到中标/成交短信后,应从中标/成交通知接收之日起一个月内登录鞍钢智慧招投标平台查看中标服务费并及时缴纳,否者可能无法获取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签订。投标函中报价需与系统中一致,如投标函中报价需与系统中不一致且未说明哪一个是最终价格时,投标文件予以否决。
本项目24小时为1日。
二、商务要求:1.投标人以投标截止之日为限,须工商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中标方严禁转包,一经发现,甲方将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负责。4.禁止鞍钢集团公司及本项目采购组织的限期整改、灰名单、黑名单企业参与本次投标。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参与投标,资格预审项目,由采购方在预审结果确认环节选择其中1个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其他涉及投标人取消投标资格。资格后审项目,取消全部涉及投标人投标资格。6.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证明,或提供的相关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证明不清晰无法证明有效性的,投标文件无效。7.投标人必须确保提供的所有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合法、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8.被国家应急管理部列为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的投标人投标无效。通过互联网进入国家应急管理部官方网站(www. mem. gov.cn)网站,按①服务②查询服务③信用查询④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⑤输入被查询的市场主体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确认。
三、其他说明: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在开标后无不可抗力原因撤销投标文件的视为弃标,按非正当理由弃标行为进行处罚;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弃标人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四、中标服务费可扫码或转帐支付。
中标服务费缴纳转账账号:
单位名称:鞍钢招标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银行名称:建行成都沙湾支行
银行帐号:51050188 5136 0000 1217
行号:105651001121
五、请务必按招标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上传投标文件,其中《鞍钢集团采购廉洁诚信承诺》务必请签字盖章上传,未上传或未按要求上传的将否决投标。
2025年03月14日
公章Epoint
附件:
物料清单附件.pdf
朱兰铁矿分公司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技术服务合同.docx
物料清单序服务编码服务名称服务内容招标数量计量单位最高投标限价(元)服务要求服务地点交货地/交货港服务开始时间服务结束时间需用单位备注1AQ2025QT16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1.0项600000.0项目位于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2025-03-262025-05-19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技术服务合同编码:甲方(委托方):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受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互利、公平、自愿之原则,甲方委托乙方就(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下称“本项目”)提供技术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本项目基本情况及技术服务内容1.1本项目基本情况1.1.1工程编号:1.1.2项目名称: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1.2技术服务内容: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对朱兰铁矿分公司朱兰露天矿山(兰家火山、朱家包包)、排土场(尖山排土场、肖家湾排土场、太阳湾排土场、兰山内排土场、曾家湾排土场、铁路排土场)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通过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査,分析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初步确定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风险,编制(露天矿山、排土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方案设计,经攀钢集团矿业公司组织审查。中标人根据审查通过的普查实施方案设计,开展必要的技术措施(探查、测试与试验等),查明矿山隐蔽致灾因素,确定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风险,编制普查报告及相关图纸附件,通过攀钢集团矿业公司审查及由市应急局组织的专家评审(专家费用包含在总价中)。1.2.1技术服务项目类别:技术咨询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就本项目为甲方提供如下第(1)类服务:(1)技术咨询服务(2)安全验收评价(3)环境影响评价(4)监测服务(5)设计服务(6)其他技术服务:1.2.2技术服务的目标:根据《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隐患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及《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矿安〔2024〕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朱兰铁矿分公司朱兰露天矿山(兰家火山、朱家包包)、排土场(尖山排土场、肖家湾排土场、太阳湾排土场、兰山内排土场、曾家湾排土场、铁路排土场)开展隐蔽致灾因素隐患普查,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通过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査,分析矿山隐蔽致灾因素,初步确定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风险,编制(露天矿山、排土场)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实施方案设计,经攀钢集团矿业公司组织审查。中标人根据审查通过的普查实施方案设计,开展必要的技术措施(探查、测试与试验等),查明矿山隐蔽致灾因素,确定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风险,编制普查报告及相关图纸附件,通过攀钢集团矿业公司审查及由市应急局组织的专家评审。1.2.3技术服务的内容:乙方依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本项目技术服务,达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标准。具体如下: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等相关国家文件。1.2.4技术服务的方式:(1)远程服务,在甲方提出服务要求后/小时内作出答复。(2)□到场服务,在甲乙双方确定确有必要后/日内到达本项目地点进行技术服务。(3)□驻场服务,在甲乙双方确定确有必要后/日内到达本项目地点并驻场进行技术服务。(4)其他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约定的方式。第二条工作期限及进度计划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2.1技术服务地点:攀枝花市东区朱兰铁矿2.2技术服务期限:年月日前。2.3技术服务进度:2.3.1技术服务初步成果提交时间:年月日技术服务初步成果文件包括:2.3.2技术服务完成成果提交时间:年月日技术服务完成成果文件包括: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露天矿山、排土场2025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及相关图件、附件。成果提交正式报告及图纸8套和1套完整的电子版本(图纸为CAD格式)。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2.4.1于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技术服务,及时响应甲方提出的技术服务要求,技术服务结果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标准。2.4.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禁止乙方将全部或部分委托事项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2.4.3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甲方可对乙方出具的成果文件提出异议,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后,乙方对确认有异议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提交新的成果文件,费用由责任方承担。2.4.4其他:无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年月日前通过攀枝花市应急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第三条甲方提供的协作事项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3.1提供技术资料:3.1.1本项目涉及的技术背景、项目场地、环境的参数、技术文件。3.1.2本项目适用的技术方案、技术标准文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3.1.3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所采用方法的技术文件。3.1.4本项目需达到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验收标准文件。3.1.5如乙方为推进本项目工作需要,要求甲方追加提供本项目相关资料,甲方确认确有必要提供的,应当在必要限度内尽快提供,避免影响本项目按期完成。3.1.6其他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约定的技术资料。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收据、资料后,应以专业角度核查数据资料是否完备无误并指导甲方补充修改相关问题。3.2提供工作条件:3.2.1乙方提供本次技术服务所必备的工作环境,如乙方员工到场提供服务,甲方应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必要的休息空间。3.2.2如乙方为推进本项目工作需要,要求甲方进一步变更本项目所需工作条件,甲方确认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在必要限度内尽快完成,避免影响本项目按期完成。3.2.3为乙方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和联系渠道,协调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以便乙方收集需要的信息。3.2.4其他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约定的工作条件。3.3其他协作事项:无3.4甲方提供上述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3.4.1提供时间(1)初步提供时间:年月日前。(2)追加提供时间:乙方提出改进要求后,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追加提供时间。3.4.2提供方式(1)提供技术资料:以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2)提供工作条件、协作事项:以甲乙双方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方式进行提供、改进。第四条技术服务费和支付方式4.1技术服务费总额本合同技术服务费不含税总金额为(大写)元(¥)(单位:人民币,下同)。技术服务费总额按以下第4.1.1条执行:4.1.1本合同技术服务费总额为含税价格,除合同含税总金额外,甲方不再就乙方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的,按以下第(1)项约定执行:(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的,则不含税金额不变,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含税总金额,以开具发票时的税率为准;付款方应按重新计算的含税总金额付款,如已经支付的按重新计算的含税总金额多退少补。(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的(无论调高或调低),本合同约定的含税单价与含税总金额仍保持不变。4.2技术服务费支付方式:甲方通过以下第(4.2.1)种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4.2.1一次性支付□甲方自本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下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技术服务费。乙方完成全部工作,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等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4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技术服务费。4.2.2分三期付款(1)本合同生效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含税总金额的/,即(大写)/。(2)乙方完成中期成果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含税总金额的/,即(大写)/。(3)乙方完成全部工作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技术服务费含税总金额的/,即(大写)/。4.2.3按甲方现行付款/□乙方收款政策执行:(1)现行收/付款政策(下称“该政策”):(2)在本合同签订前,该政策已通过下列第(1)种方式使乙方/甲方充分知悉并同意接受该政策要求:1)该政策已发给乙方/甲方。2)该政策已在网址/公布。3)该政策以附件形式附在本合同后。4)其他:无。(3)若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一方收/付款政策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应当书面进行沟通确认。4.3结算方式: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4.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开户行:甲方按约定将款项向上述乙方收款账户汇出后,即视为完成付款义务。如乙方的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5甲方付款前,如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或垫付款项的,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直接扣除。4.6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向甲方出具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4.7甲方开票信息如下:名称: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5104002043596214地址电话:攀枝花市东区瓜子坪0812-3385952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瓜子坪支行510016273370515002454.8其他:无。第五条保密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5.1保密内容:本合同一方作为披露方向另一方作为接收方提供的保密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接收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其他方泄露、转让、许可使用、交换、赠与等,亦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5.2除外情形:(1)披露时已经被公众知晓的信息。(2)披露后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被公众知晓的信息。(3)披露时接收方已经拥有的信息。(4)因政府机关、法院或其他权力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信息等。接收方应将保密信息向基于本合同需要知晓保密信息的人员披露。接收方应要求该等人员遵守并履行本条款的保密义务。5.3涉密人员范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甲方、乙方及其可能接触到本合同相关信息的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乙方中任一方存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关系的人员。5.4保密期限: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保密条款继续有效。5.5其他:无。第六条工作成果验收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6.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形式:纸质文本及电子文件(存储介质为闪存盘)。6.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6.2.1本项目成功通过相关验收程序。6.2.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规定。6.2.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符合按《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22—2024)要求,通过开展资料收集、现场调査、探查、测试与试验等,查明矿山隐蔽致灾因素,确定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主要灾害风险,形成普查报告及图纸附件,通过新白马公司审查及由市应急局组织专家评审。6.2.4技术服务要求出具报告作为成果输出的,乙方采取的技术方案、所出具报告均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技术规范或规定以及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6.2.5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符合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要求。6.2.6其他:无。6.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6.3.1技术服务工作过程验收:对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记录、技术服务工作的文件进行审核验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能反映乙方提供本项目技术服务工作质量、响应速度等的记录,技术服务工作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及补充协议、附件约定的技术服务工作文件。6.3.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验收:对乙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成果进行现场验收,结合本项目成果实际验收结果,验收乙方技术服务工作成果。6.3.3其他本合同及补充协议、附件约定的验收方法。6.3.4其他:无。6.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6.4.1时间:(1)技术服务工作过程验收:。(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6.4.2地点:四川省攀枝花市第七条权利归属及双方关系7.1权利归属7.1.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技术服务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终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材料的所有权与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7.1.2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方所有。7.1.3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甲/乙/双)方所有。7.2双方关系7.2.1各方有权在对外宣传、推介活动中客观披露双方基于本合同所建立的合作关系,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相对方的企业名称及标识信息。7.2.2本合同各方均为独立法人(或独立主体)。本合同的签订在甲方和乙方之间并不产生任何雇佣、代理、合伙关系,双方对外不产生连带、补充或类似责任。甲方与乙方人员之间不成立雇佣、劳务派遣或其他法律关系。如乙方人员或第三方向甲方索赔或追究其他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7.2.3乙方应依法自行向本次技术服务中的乙方人员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第八条违约责任8.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迟延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当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则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期限相应顺延。8.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8.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提供的技术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标准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含税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如乙方将本项目违法转包、分包给第三方,甲方除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含税总金额20%的违约金,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8.4任意一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泄露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应向相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如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对方的相应损失。8.5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技术服务成果存在未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情形,验收时间不顺延,且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含税总金额5‱(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仍未验收合格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且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含税总金额30%的违约金。8.6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以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8.7合同签订前后或履行过程中,如乙方存在贿赂收买甲方相关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实施商业欺诈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面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合作方资格并终止与其的任何业务往来,同时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并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技术服务费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8.8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及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因乙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及工作成果存在合法性、真实性问题,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8.9其他:无。第九条不可抗力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疫情、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或迟延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日内向对方通报不能或迟延履行的情况及理由,并在15日内向对方送达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如约履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变更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书面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10.1因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情形,导致继续履行本合同将给合同任一方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10.2其他:无。第11条合同解除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11.1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11.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非主要责任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11.3甲方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的。11.4任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合同的。11.5其他:无。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本合同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下列第12.1.1条约定的方式解决:12.1.1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12.1.2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十三条用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3.1本合同技术服务费含税总金额中包括本次技术服务的全部费用(如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差旅费、必要的会议费、专家费等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安全审批所涉及的一切费用),甲方不再承担本次技术服务工作中的其他任何费用。13.2其他:无。第十四条技术服务的主要联系人及责任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指定【杨海、联系电话:13698218085】为甲方主要联系人,乙方指定【***、联系电话:************】为乙方主要联系人。主要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14.1工作等事项的联系与安排。14.2所需技术标准、参数、背景等信息及文件的沟通、接收、送达。14.3就本次技术服务履行过程中对工作进度及意见的传递与交换。14.4其他与工作有关的内容。一方变更主要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15.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书面通知一经以对方在本合同尾页所列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交邮七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送达。本合同尾页所列地址,亦作为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该送达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双方自愿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15.2如任何一方地址变更的,应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第十六条其他16.1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书面确认后,本合同由下列第16.1.1项组成:16.1.1技术背景资料:甲方向乙方提供截止到约定日期的地质及测量资料。16.1.2可行性论证报告:/。16.1.3技术评价报告:/。16.1.4技术标准和规范:/。16.1.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16.2乙方在服务期间应严格执行甲方有关安全、治安、消防、出入厂区人员、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16.3乙方应根据国家、省、市及甲方所在区域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16.4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在提供技术服务时需遵守甲方及工程/项目所在建设单位的相关制度。16.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出现安全、火灾、质量、生产、设备等事故,按照甲方有关制度清单中的制度以及双方另行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的约定履行。甲方或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双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承担应当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16.6乙方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及甲方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和有关的安全管理要求。16.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涉密资料、摄录像;乙方人员进入现场开展考察、检测等工作时,必须由甲方人员陪同,乙方人员不得擅自触摸、操作机械设备等。16.8乙方在现场开展考察、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时,如发现威胁人身安全等情况,应立即撤离现场,并报告甲方,待甲方处理完后,乙方可继续开展工作。16.9甲乙双方需签订廉洁共建协议。16.10乙方人员严禁擅自拍摄、推送、评论和转发与甲方工程、检修项目施工以及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环保等有关的图片、视频信息,凡是发生由乙方引发的有损甲方形象、声誉和品牌的网络舆情事件,考核乙方3000元/次,并对乙方进行约谈;重复发生的,经甲方研究后,进行严肃考核处理。16.11其他:无。第十七条附则17.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17.2本合同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3本合同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肆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其中合同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甲 方: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朱兰铁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住 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邮政编码: 617000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住 所: 联系人: 电话:传 真: 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攀枝花市东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