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火灾高危区综合治理 森防小型客车招标公告(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2025)



项目概况: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龙井片区森林火灾高危区综合治理项目(森防小汽车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9号
2.项目名称: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龙井片区森林火灾高危区综合治理项目(森防小汽车采购)
3.项目编号:JLBC20250302
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5.预算金额:人民币632000元
6.最高磋商限价:人民币632000元
7.采购内容:详见项目采购需求。
8.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完成。
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并要求本项目相适应的相关经营范围,具有相应的人员、运输、资金等方面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近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供应商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须具有保证服务顺利实施完成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7)本项目中标人不允许转包、拆包;
(8)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4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
2.地点: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3.方式:凡有意投标者,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右上角搜索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下载确认参加本项目采购招标。具体注册及下载采购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加本次招标。
4.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
操作步骤:
(1)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7日左右,建议各供应商抓紧时间办理。
(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
(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点击右侧帮助文档查看供应商指南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4)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 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五、开启
1.时间: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2.开启(解密)方式: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
3.开启(解密)时间: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
4.地点:龙井市海兰西路333号龙井市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CA 办理方式:
(1)准备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③经办人身份证;④数字证书申请表 (在获取响应文件附件处下载模板);⑤授权委托书 (在获取响应文件附件处下载模板)。
(2)办理流程:第一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注册:请先在主体库中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企业相关资料 ,请进入以下链接进入供应商注册界面。http://139.215.214.77/PSPBidder/memberLogin;第二步:完成主体库注册的用户持以上材料联系软件公司现场或邮寄办理 CA 锁。
(3)软件公司联系方式:安信CA 联系电话:0431-85177688;翔晟CA咨询电话:0431-88779428(长春)、15604331467(延边)。
(4)收到 CA 以后在“政采云”登录界面,点击 CA 登录-CA 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安信CA 驱动,账号绑定 CA 后才能进行响应文件制作。
(5)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
2.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征集人另行组织征集。
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
地 址:龙井市智新镇新化村
联 系 人:姜发田
联系方式:0433-32223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永寿街2号
联系方式:156430012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何川
电 话:15643001250
监督管理部门: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7日

附件信息:

林业局森防小型客车采购项目磋商文件3.17.docx258.2K

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龙井片区森林火灾高危区综合治理项目(森防小汽车采购)项目编号:JLBC20250302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代理机构: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评标办法42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及条款58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79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80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龙井片区森林火灾高危区综合治理项目(森防小汽车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1、项目基本情况1.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9号2.项目名称: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龙井片区森林火灾高危区综合治理项目(森防小汽车采购)3.项目编号:JLBC202503024.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5.预算金额:人民币632000元6.最高磋商限价:人民币632000元7.采购内容:详见项目采购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完成。9.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并要求本项目相适应的相关经营范围,具有相应的人员、运输、资金等方面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近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供应商资信证明;(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须具有保证服务顺利实施完成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7)本项目中标人不允许转包、拆包;(8)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投标均将被拒绝;(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3月17日至2025年3月24日,每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00(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北京时间)。2.地点: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自行下载采购文件。3.方式:凡有意投标者,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我的工作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右上角搜索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按采购包下载采购文件并点击下载确认参加本项目采购招标。具体注册及下载采购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加本次招标。4.售价:免费。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2.提交投标文件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操作步骤:(1)未进行政采云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预计7日左右,建议各供应商抓紧时间办理。(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请供应商确保在电子响应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并使用有效的CA数字证书参与整个采购活动。(3)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点击右侧帮助文档查看供应商指南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4)各供应商在投标截止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五、开启1.时间: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2.开启(解密)方式: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3.开启(解密)时间: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4.地点:龙井市海兰西路333号龙井市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CA办理方式:(1)准备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③经办人身份证;④数字证书申请表(在获取响应文件附件处下载模板);⑤授权委托书(在获取响应文件附件处下载模板)。(2)办理流程:第一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库注册:请先在主体库中注册、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并上传企业相关资料,请进入以下链接进入供应商注册界面。http://139.215.214.77/PSPBidder/memberLogin;第二步:完成主体库注册的用户持以上材料联系软件公司现场或邮寄办理CA锁。(3)软件公司联系方式:安信CA联系电话:0431-85177688;翔晟CA咨询电话:0431-88779428(长春)、15604331467(延边)。(4)收到CA以后在“政采云”登录界面,点击CA登录-CA驱动下载-下载并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和安信CA驱动,账号绑定CA后才能进行响应文件制作。(5)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数字证书办理时限为3—5个工作日,供应商须自行考虑办理时间,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开启前无法完成办理,后果自负。2.有效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时,征集人另行组织征集。3.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地址:龙井市智新镇新化村联系人:姜发田联系方式:0433-322233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永寿街2号联系方式:1564300125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何川电话:15643001250监督管理部门:龙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3月17日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年月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1采购人名 称: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地 址:龙井市智新镇新化村 联 系 人:姜发田联系方式:0433-32223301.1.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永寿街2号联 系 人:何川联系方式:15643001250电子邮箱:jlsbc666@163.com1.1.6项目名称龙井市自然资源和林业局龙井片区森林火灾高危区综合治理项目(森防小汽车采购)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30 天内完成1.1.7预算金额人民币632000元1.1.9品目名称采购森防小型客车标段划分1个1.2.1资金来源其他财政性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采购森防小型客车1.3.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财务和信誉资质条件:(1)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良好的社会保障资金;参加政府活动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并要求本项目相适应的相关经营范围,具有相应的人员、运输、资金等方面的能力。财务要求:近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供应商资信证明。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供应商须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委派的项目经理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查询时间范围必须包括: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3)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4)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完成的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条件,提供项目负责人劳动合同及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其他要求:(1)本项目中标人不允许转包、拆包;(2)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均将被拒绝;(3)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磋商答疑会召开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网上提交,在“政采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 上发布。2.2.2供应商递交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形式电子文档2.3.1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与修改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与修改的时间收到相关文件1日内,请投标人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所有证件资料以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加盖公章的电子证件为准,评标时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核验,如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2.3报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 (最终报价) 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方式: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3.3.1磋商有效期自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3.4.1磋商保证金交纳形式磋商保证金的形式:转账,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保函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保函应当由“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具。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10000 元;磋商保证金的递交时间:磋商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缴纳,从企业基本账户划拨到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基本账户,或提供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提供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岀具的保函。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退至供应商企业基本账户。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基本账户如下:开户名称:吉林省百川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支行账 号:0710446011013200018342联 系 人:何川联系电话:15643001250 注:填写转款凭证时必须注明投标项目名称、编号。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近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供应商资信证明。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年12月份-至今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2022年12月份-至今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磋商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公章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递交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3.7.4响应文件份数投标单位在中标后,应按招标人要求的形式(纸质版、电子版)和份数提供投标文件(纸质版投标文件及普通电子版投标文件应与“政采云”平台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4.2.1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4.2.2首次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1日,13时3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否 是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龙井市海兰西路333号龙井市政务大厅6楼开标室5.2磋商程序1、供应商开标当日无需到现场,不需要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原件,实行远程解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传电子响应文件。2、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各投标单位使用CA锁制作的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材料等) 符合网上评标要求才可进入评标阶段,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交易平台系统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3、“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解密工作,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企业锁)登录,进入“开标远程解密”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远程解密。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无效。4、供应商对递交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后,通过资格审查后准备对二次报价表进行解密;5、开启方式:本项目采用腾讯会议直播形式进行开标活动,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安装腾讯会议软件。腾讯会议号为:293-492-850,投标人开标前20分钟进入本项目视频会议直播,进入视频会议人员应为本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将进入会议人员姓名修改为“投标人名称+联系电话”。投标人未参加视频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视频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共3人,采购人代表0人或1人,外聘专家2人或3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由政采云系统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聘。7.1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磋商限价(人民币)人民币632000元。磋商报价不得超过本最高磋商限价(含首轮报价及二次报价)10.2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10.3第二轮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系统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以“政采云”平台格式为准。10.4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时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10.5供应商联系方式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10.6特殊情况处置程序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6款10.7违法违规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7款10.8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详见供应商须知正文10.8款10.9相同品牌投标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87号令)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10.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否是,具体要求: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投标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注: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为准。二、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项目概况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1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4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1.1.5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6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及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7本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结构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本采购项目品目名称及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①为本标段的监理人;②为本标段的代建人;③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④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⑤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⑥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7)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岀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磋商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岀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岀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岀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岀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竞争性磋商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及条款;(5)项目采购需求;(6)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岀,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二次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磋商保证金(4)磋商报价(5)服务内容及标准偏离表(6)资格审查资料(7)技术方案(8)其他资料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要求格式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岀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岀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本须知第7.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5资格审査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或年份要求”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或年份要求”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岀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6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各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附录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岀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岀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岀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响应文件递交4.1响应文件的递交4.1.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2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1.4采购人收到首次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岀具签收凭证。4.1.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2.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岀具签收凭证。4.2.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1)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并准备二次报价表;(2)由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递交、密封情况;(3)磋商会议结束,供应商等待二次报价;(4)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在工作人员指定地点进行二次报价。5.3磋商其他事项(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时,由供应商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岀,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磋商文件相关规定作岀判断。经确认无异议的,相关各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可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拆封,开启各供应商响应文件;按照上述规定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岀异议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经确认存在争议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通过录音、拍照、录像等手段保存相关证据,相关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由磋商小组认定,认定结论为响应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无效处理。(1)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按首次响应文件递交顺序确定磋商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同时递交最终报价表,记录由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2)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以提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6.评审6.1磋商小组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岀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岀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5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岀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6.1.6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岀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岀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岀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7.合同授予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人数为3家。7.2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岀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岀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岀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报价无效及废标8.1岀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签署、盖章;(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磋商限价;(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二次报价会议或参加二次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9)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响应性审查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1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6)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7)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情形;(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2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8.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4)岀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岀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釆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与投诉9.5.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岀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岀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1.1供应商提岀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③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④事实依据;⑤必要的法律依据;⑥提岀质疑的日期。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岀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岀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岀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①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②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③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④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岀己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岀的投诉事项除外。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②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③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④事实依据;⑤法律依据;⑥提起投诉的日期。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磋商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第二轮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4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时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10.5供应商联系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6特殊情况处置程序10.6.1评审活动终止(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审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审工作。岀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前期参加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回避。(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②发生磋商小组名单泄密、评审信息泄露;③岀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④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岀现上述情形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废标或者建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封存磋商文件和所有响应文件,择期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审。10.6.2磋商小组中途更换成员(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中途更换:①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者需在评审过程中退岀评审活动;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者某几个磋商小组成员需要回避;(2)退岀磋商小组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岀更换磋商小组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审。10.6.3记名投票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10.7违法违规情形10.7.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10.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岀。10.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1)采购人在二次报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10.7.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10.7.5违规处理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磋商;(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10.8关于成交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10.8.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或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磋商小组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报价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岀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磋商文件或者采购人要求,磋商小组应岀具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报价无效、废标或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的,应予以废标,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岀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被取消成交资格的供应商承担。10.8.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未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磋商小组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报价、废标或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必须岀具维持成交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磋商小组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成交供应商岀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成交供应商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采购人不同意维持成交结果的,磋商小组应当决定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10.9相同品牌投标的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10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的磋商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审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磋商小组: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附表三: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成交人名称):你方于年月日所递交的(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人。成交价:。合同期限:签订合同后日内完成。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特此通知。采购人:(盖单位章)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此《成交通知书》一式叁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成交供应商各执一份备案。附表四:确认通知确认通知(采购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特此确认。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评标办法1.响应文件初审:分为形式性评审和资格性评审。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后,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形式性、资格性进行审查,并详细填写下表。合格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进行综合评审。一、评标办法前附表(所有评审中要求的材料,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简称2.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公章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响应文件中须同时递交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响应文件授权委托书无效。响应文件格式按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填写,内容齐全,字迹清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性审查标准企业资质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并要求本项目相适应的相关经营范围,具有相应的安装、人员组织、技术支持服务等方面维保能力。财务要求近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供应商资信证明。企业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3)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加盖公章)。无行贿犯罪证明供应商应当提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企业、法人及项目经理),网址上公布的相关证明截图加盖公章。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结论全体评委签字: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磋商小组将对符合资格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简称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文件给出的招标范围及要求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文件要求质量要求符合文件要求磋商有效期符合文件的要求(60日历天)磋商保证金按照文件要求提交项目采购需求符合“项目采购需求”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结论全体评委签字: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综合评审阶段。二、综合评分方法评审因素评审标准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报价部分:35分商务部分:15分技术部分:40分其他因素部分:10分评审因素见下表:序号评分项目基准分值评分标准1报价部分(35分)磋商报价35分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有效投标价格的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得分为35分。投标标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35(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2商务部分15分投标文件编制5分横向比较各供应商响应文件制作响应程度、完整性、条理性,优得5-4分;良得3-2分;差得1-0分。类似项目业绩6分投标单位近年(2022年12月份-至今)完成过类似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项业绩的2分,最多得6分,没有则不得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投标文件附复印件加盖公章)人员配备4分1.人员力量充足,人员综合实力强,内部管理严密,团队经验丰富,各专业有固定的人员,业务熟练度高得4-3分;2.人员力量较足,人员综合实力较强,内部管理严密,团队经验较丰富,各专业有固定的人员,业务熟练度较高得3-2分;3.人员力量一般,人员综合实力一般,内部管理严密,团队经验一般,各专业有固定的人员,业务熟练度一般得1-0分;4.无此项内容不得分。3技术部分(40分)总体供货、安装服务方案10分1.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总体供货、安装服务方案(保证交货期等)科学合理得10-9分;2.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总体供货、安装服务方案(保证交货期等)相对合理得8-5分;3.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总体供货、安装服务方案(保证交货期等)基本合理得4-2分;4.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总体供货、安装服务方案(保证交货期等)方案内容较差得1-0分;5.无不得分。供货质量及可靠性5分1.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投标供货质量及可靠性科学合理得5-4分;2.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投标供货质量及可靠性相对合理得3-2分;3.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投标供货质量及可靠性内容较少,较合理得2-1分;4.无不得分。供货包装、运输实施方案10分1.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货物包装、运输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得10-9分;2.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货物包装、运输实施方案相对合理得8-5分;3.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货物包装、运输实施方案基本合理得4-2分;4.综合比较各供应商编制的货物包装、运输实施方案内容较差得1-0分;5.无不得分。进度计划方案5分1.针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方案详细、计划进度科学合理得5-4分;2.针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方案详细、计划进度相对合理得3-2分;3.针对本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方案详细、计划进度内容较少,较合理得1-0分;4.无不得分。产品寿命及维护10分1.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寿命及维护方案科学合理得10-8分;2.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寿命及维护方案相对合理得7-5分;3.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寿命及维护方案基本合理得4-2分;4.针对本项目投标产品的寿命及维护方案内容较差得1-0分;4其他因素部分(10分)优惠条件5分根据供应商提出的优惠条件及其可实现程度,并针对本项目的其他特殊优惠承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每条实质性优惠条件得1分,最高得5分,无此项内容不得分。服务承诺5分评委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价比较:1.服务承诺内容完整,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且优于其他供应商的得5-4分;2.服务承诺内容一般,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一般的得3-2分;3.服务承诺内容简单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简单的得1分;4.无此项内容不得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商务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得分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由采购人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其他因素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部分计算出得分C;(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得分=A+B+C+D。3.3投标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及拟中标人名单。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釆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的通知吉财采购〔2022〕478号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林省财政厅2022年6月6日附件: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省政府《稳定全省经济若干措施》要求,积极应对突发疫情对我省经济社会影响,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强化政策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级预算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门槛。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提高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二、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办法》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份额比例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达到或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提高至40%以上。省财政厅将协调发改、工信、住建、交通、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国家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要求,及时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支持督促各预算单位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四、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履约能力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免收中小企业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对确需依法收取保证金的,应明确收取标准、缴纳方式和退还时限等要求,允许中小企业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降低经营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2022年5月前实施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或履约保证金进行核查清理,对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退还条件的应及时退还,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结合项目实际,明确中小企业获得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最大限度的确定首期预付款比例,并尽量缩短资金支付期限。五、优化政府采购程序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行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对于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实现在线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提升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六、加强项目执行管理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中小企业投标(响应)。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小企业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各级预算单位在公开政府采购意向时,必须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便于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未按照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统筹把握,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严格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同时,按照六条措施要求,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显成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政策执行要求,加强对采购单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政策执行中好的经验办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格式正本或副本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大写:小写:备注报价中包含利润、管理费、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二轮报价说明:1.通过初步评审的磋商单位将被要求提供最终报价表,本磋商报价表(最终报价)不附在响应文件内,磋商申请人应依据磋商情况进行本表格的填报。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提前准备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表,格式同第一轮报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供应商在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时须以磋商报价明细表形式向采购人提供磋商报价明细(如有),格式同第一轮报价。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及条款(以双方签订实际合同书格式、条款为准)第一节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采购任务通知书编号:(需方)需求的(项目名称)经以编号为的采购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为中标供应商。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1.合同标的:货物名称货物内容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3.合同周期、地点、方式3.1合同周期:。3.2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4.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需方承担违约责任,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招标机构无关。5.履约保证金:5.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0%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账。5.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供的服务经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止,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6.质量保证金6.1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6.2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到期后转作质量保证金。6.3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7.合同补充条款:8.争议解决方式:供需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1本合同书;9.2中标通知书;9.3采购文件及澄清、修改、补遗文件;9.4供方的响应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9.5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9.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10.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执贰份。11.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12.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需方:供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户名称:账号:账号: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1.1.1.6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1.1.1.7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1.1.8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1.9分项报价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1.1.2.2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3合同价格1.1.3.1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1.1.3.2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1.1.4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1.1.6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1.1.7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1.1.8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1.1.9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1.1.10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1.1.11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1.1.12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1.1.13工程1.1.13.1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1.1.13.2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1.1.14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5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1.1.16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供货要求;(8)分项报价表;(9)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11)其他合同文件。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1.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1.5联络1.5.1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1.5.2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1.5.3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1.6联合体1.6.1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1.6.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1.6.3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1.7转让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2.合同范围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3.合同价格与支付3.1合同价格3.1.1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3.2合同价款的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3.2.1预付款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3.2.2交货款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1)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2)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3)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4)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3.2.3验收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5%。3.2.4结清款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3.3买方扣款的权利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6.1开箱检验6.1.1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1)合同设备交付时;(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6.1.3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6.1.4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6.1.5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6.1.6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6.1.7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6.1.8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6.2安装、调试6.2.1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6.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2.3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6.3考核6.3.1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6.3.2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6.3.3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6.3.4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6.3.5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6.4验收6.4.1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6.4.2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6.4.4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6.4.5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4.1监造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1.1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4.1.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1.3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4.1.4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1.5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4.2交货前检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4.2.1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4.2.2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3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4.2.4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5.1包装5.1.1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5.1.2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5.2标记5.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5.2.2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5.3运输5.3.1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5.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5.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5.3.4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5.4交付5.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5.4.2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5.4.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7.技术服务7.1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7.2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7.3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7.4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8.质量保证期8.1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8.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8.3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8.4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5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8.6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9.质保期服务9.1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9.2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9.3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9.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10.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11.保证11.1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11.2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11.3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11.4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11.5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11.6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11.7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11.8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12.知识产权12.1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12.3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12.4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13.保密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14.违约责任14.1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4.2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14.3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15.合同的解除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16.不可抗力16.1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16.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16.3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17.争议的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一、采购内容:森林消防运兵车采购。二、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三、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完成。四、预算金额:人民币632000元五、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六、项目采购需求如下:(1)数量:森林消防运兵车4台一、车辆技术参数:发动机型号4K22D4M燃油种类汽油排放依据标准GB18352.6-2016 国 VI车辆尺寸(mm)5370×1825×2235排量和功率(ml/kw)2378/118轴距(mm)3430钢板弹簧片数(前/后)-/4+1轴数2前/后轮距(mm)1560/1540轮胎规格215/75R15LT额定载客人数9 人整备质量(kg)2110总质量(kg)2755前悬/后悬(mm)980/960接近角/离去角( º )27/29最高时速(km/h)150二、车辆标准配置:五挡手动变速/四轮驱动/前后盘式制动/承载式车身/ABS+EBD/推拉窗/前后暖风前后空调/电动空调/电子可调 大灯+前雾灯/针织座椅+头枕/全车三点式安全带/电动门窗+遥控锁/2 扬声器/收音机可外接 USB/化纤地铺/手 动调节、折叠带转向灯后视镜/0.5kg 灭火器/普通方向盘/PU 半桃木换挡手柄/PU 换挡防尘套/胎压监测器/前 门踏步/有踏步灯/镀铬前格栅/可调角度方向盘/正驾驶遮阳板(带票据夹)/副驾驶遮阳板(带票据夹)/车身同 色前后保险杆/车身同色后视镜/普通内后视镜/镀铬门扣手/高位制动灯+扰流板/玻璃天线/单压缩机/车顶行 李架/后爬梯/前防撞杠/前置电动遥控绞盘/尾部器材存放柜/警灯、警报、宣传扩音器。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正本或副本(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三、磋商保证金四、磋商报价表五、服务内容及标准偏离表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技术方案八、其他资料备注:响应文件及目录必须编制页码。一、磋商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第二轮的最终报价做为本项目的磋商总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采购项目,质量达到要求。2.我方承诺磋商有效期为日历天,在磋商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随同本磋商响应函递交磋商响应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成交:(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磋商响应函递交的磋商响应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合同内容。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日期: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职务:日期:年月日三、磋商保证金若采用现金或支票,供应商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并填写备注表格。若采用银行保函,供应商应在此提供银行保函的复印件,并填写备注表格。备注:(必填)1、供应商可采用采购人认可的磋商保函格式,但相关内容不得背离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2、根据本单位递交保证金的形式填写下表信息。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现金支票 □保兑支票 □银行汇票□银行保函 □担保供应商保函 □保险保函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或承保银行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四、磋商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质量要求大写:小写:备注报价说明:1、报价中应包含对项目服务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其中磋商报价中已包括利润、管理费、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2、供应商在计算报价时应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其他风险,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因政策性费率、物价和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调整。3、附分项报价表(如有)。4、此表中,磋商总价应和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五、服务内容及标准偏离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响应文件对应的服务响应条款是否偏离备注说明:1.服务条款均应根据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离情况相对应地填列,如不填写,则视为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及商务要求。2.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3.采购人要求供应商认真填写本表。4.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六、资格审查资料(一)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公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授权代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或新版营业执照副本(有二维码的)等相关证书复印件。(二)近年度财务状况表备注:提供近年(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供应商资信证明。(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备注:依法缴纳税收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相关证明材料。(四)承诺书(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致:在项目(项目编号:)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本单位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2)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致(采购人):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3)未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未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4)完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完全响应(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商务条款及技术标准和采购要求,无任何负偏离。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采购人采购后一经发现我方存在虚假信息或有不符合事项,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拒付货款,全部退货处理,我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5)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采购人):供应商(供应商名称)已详细阅读了(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加本次磋商,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诚信报价,材料真实。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报价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报价,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等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不以质疑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干扰政府采购秩序;四、若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供应商自愿接受取消磋商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磋商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6)无投资参股关系关联企业同时磋商的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承诺:无下列情况!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供应商,或同一母供应商的子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特此声明!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7)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属于中小微企业的供应商填写此内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五)网络截图(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注:提供相关查询记录网络截图加盖公章(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注:提供相关查询记录网络截图加盖公章(3)供应商须对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查询时间范围必须包括:本项目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含公告发布当日)前三年]。注:提供相关查询记录网络截图加盖公章(六)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序号合同名称合同额(元)合同起止时间注:供应商以上业绩需提供加盖公章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等书面证明材料。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供应商:(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八)人员情况项目团队主要成员简历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学历参加工作时间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获奖情况(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情况业绩服务单位服务内容岗位服务截止日期注:本表人员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如有)、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如有)、荣誉证书(如有)等(扫描件加盖公章),如有项目负责人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证明。七、技术方案供应商结合本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详见第三章竞争性磋商评标办法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内容)。八、其他资料备注: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及其他因素部分。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针对本项目有必要提供的资料附件。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森林火灾高危区综合治理 森防小型客车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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