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招标公告(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2025)



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LYC-[2025]-0302
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5]-02042号
项目名称: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660,000.00元
最高限价:660,000.00元
采购需求: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全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本次采购范围内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2)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3)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 202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即可);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
(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7)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8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6:00(北京时间);
3.2招标文件的获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
3.3 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网上注册
(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3.4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4.1时间:2025年4月1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4.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2室;
4.3方式: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解密);
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7.1 采购人信息
名称: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地址::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2351号
联系方式:汪先生 0431-80571040
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8377号中海国际广场A座2110室
联系方式::张明宇0431-89363399
7.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明宇
电 话: 0431-89363399
7.4 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附件信息:

运维服务-3.18.doc580.6K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行政区域
吉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3月21日 10:55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03月21日至2025年03月28日每日上午:08:30 至 11:30下午: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开标时间
2025年04月11日 09:00

开标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66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二室

预算金额
¥66.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洋

项目联系电话
17843360909

采购单位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采购单位地址
长春市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2351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431-80571040

代理机构名称
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8377号中海国际广场A座2110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17843360909

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编号:JLYC-[2025]-0302采购人: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3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第三章评标标准和方法(综合评分法)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合同条款30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书37第六章服务要求-39-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39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1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LYC-[2025]-0302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5]-02042号项目名称: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预算金额:660,000.00元最高限价:660,000.00元采购需求: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全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本次采购范围内的企业、组织或个人;;(2)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3)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202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即可);(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7)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3.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8日,每天上午8:30至下午16:00(北京时间);3.2招标文件的获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3.3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招标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招标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3.4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4.1时间:2025年4月1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4.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2室;4.3方式: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标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解密);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供应商须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投标。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政府采购网;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7.1采购人信息名称: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地址::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2351号联系方式:汪先生0431-80571040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8377号中海国际广场A座2110室联系方式::张明宇0431-89363399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明宇电话:0431-893633997.4监督部门: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采购人: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地 址:长春新区北湖科技开发区明溪路2351号联系人:汪先生电  话: 0431-805710401.1.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临河街8377号中海国际广场A座2110室联系人:张明宇电  话:0431-89363399 1.1.4项目名称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1.1.5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需求2025年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采购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3.3服务标准符合行业标准要求1.3.4服务要求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服务要求1.3.5服务方式中标人负责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服务验收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全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本次采购范围内的企业、组织或个人;;(2)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令和条例;(3)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 202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即可);(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三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无效;(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7)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参加政府采购活动。(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递交到招标代理公司。并将Word版投标疑问发到JLYC888888@163.com邮箱内。口头提问,不做书面答复。2.2.2招标人书面澄清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详见招标文件。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6000元递交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不接受以个人户头交纳。投标保证金银行账号:收款人全称:吉林省元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临河街支行帐  号:22050131006509333333注: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以实际到账为准。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将不接受其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项目名称简要信息+投标保证金”字样,以便核对查实(请在汇款后将底单扫描件发送至JLYC888888@163.com 邮箱),投标保证金以保函形式递交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并将保函扫描件发送至JLYC888888@163.com邮箱)。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近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3.5.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近年(指2022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3.6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备选投标方案的编制要求见附表七“备选投标方案编制要求”,评审和比较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3.7.3投标文件格式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加盖与投标单位名称全相一致的标准公章(鲜章),不得使用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3.7.4投标文件份数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供应商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并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若对“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服务帮助。2.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开标现场安排人员递交以备后期存档使用):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文件:1份(U盘),每份文件需清楚的表明“正本”、“副本”。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公司将组织投标人签字确认。纸质版及电子版应与上传的加密文件一致,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4.2.1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4月11日9点00分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地点: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开标方式为远程开标,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并按照工作人员通知后30分钟内使用CA锁进行投标文件远程解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凯利中心AB栋楼第2开标室本项目采用腾讯会议直播形式进行开标活动,请投标人自行下载、安装腾讯会议软件。腾讯会议号(363 599 209),投标人开标前15分钟进入本项目视频会议直播间,进入视频会议人员应为本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将进入会议人员姓名修改为“投标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投标人未参加视频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视频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5.2开标程序(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4)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5)按照录入顺序当众开标,公布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对开标记录表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技术、经济方面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专业配置要求,依法从政采云平台专家库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7.3.1履约担保成交价格的5%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代理费参考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国家计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中标结果公告结束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一次性收取。10.2预算金额66万元,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10.3最高投标限价66万元,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报价将被否决;10.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10.5合同存档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复印件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存档。10.6付款方式具体以甲乙双方实际签订合同为准。10.7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8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9同一品牌注意事项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报价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报价相同时,符合采购需求的前提下,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质量和服务较优者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注:招标公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最新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为准。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招标项目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服务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招标项目的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详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3)与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4)与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5)与本标段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6)被责令停业的;(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标前预备会采购人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投标文件格式;(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开标一览表(6)项目管理团队配置表(7)技术部分(8)资格证明资料(9)商务条款偏离表(10)技术条款偏离表(11)其它材料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3.2.3投标人报价在合同履行完成前必须保持固定有效。3.2.4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种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3.2.5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3.2.6投标报价中包括为完成合同内容所需的材料、设备、人工、管理、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附响应投标有效期的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金额和方式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具体内容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材料。3.5.2“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3“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详见本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投标文件格式签字或盖章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3项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项目,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招标文件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5.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全流程电子化项目没有开标现场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环节。采购人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采云”平台组织线上开标活动、开启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投标人如不参加开标大会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事后不得对采购相关人员、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同时投标人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4)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5)按照录入顺序当众开标,公布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对开标记录表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供应商。(2)供应商提供的经签字确认的最终报价作为价格评价依据。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定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8.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一条为保证评标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特制定本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第二条评标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三条本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评标标准、办法和本评标办法的具体评价指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提出否决投标、中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是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第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补充通知及评标方法及标准。第五条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首先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符合性评审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评审表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只有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审。只有当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投标单位超过3家(包含3家),此次招标才能进入详细评审,否则视为具有竞争性的投标单位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2、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资格评审、符合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本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评审采用百分制。3、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细则的规定,独立评审并署名。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计算得分结果并由高至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按技术部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结果为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5、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1)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2)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六条评标委员全体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八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九条评标表格。以下附表是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资格评审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2资格条件承诺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需在公告发布之后至投标截止期间在官方网站查询截图,并将截图加盖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4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提供)。6其他要求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投标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不接受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3.投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文件内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注:1、上述表中要求提供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等证件的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2、上述内容中如某一证件正在年检或换证,需年检或换证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方可确认。3、上述要求投标人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资格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评标。(二)符合性评审表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4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5投标报价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9投标有效期90天。10技术部分符合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服务标准及要求。11其他要求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注:上述要求投标人有一项不合格的,视为未通过符合性评审,将不再进入后续评标。(三)详细评审表序号评分项目基准分值评分标准分分值1价格因素分(30分)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为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得满分30分。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如下: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02技术因素分(50分)服务方案(15分)综合评价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项目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进度安排,服务内容,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可行性、全面性、合理性等。1.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具有极高的可行性、全面性、合理性,得15分;2.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全面性和较强的合理性,得9分;3.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不高,具有一定的缺陷性及局限性,得3分;4.无不得分。15安全管理方案(10分)综合评价针对本项目安全管理方案全面性、可行性等。1.安全管理方案内容完善、详细,切实可行,得10分;2.安全管理方案内容较完善、详细、可行,得5分;3.安全管理方案内容简单,但可行,得1分;4.无不得分。10突发事件管理方案(10分)综合评价突发事件管理方案可行性、全面性等。1.提供的项目突发事件管理方案非常细致、全面、切实可行,得10分;2.提供的项目突发事件管理方案较细致、较全面、可行,得5分;3.提供的项目突发事件管理方案内容简单,基本可行,得1分;4.无不得分。10售后服务(15分)综合评价售后服务承诺的全面行、可行性、合理性等。1.投标人承诺内容完整、可行,得15分;2.投标人承诺内容完整、较为可行,得10分;3.投标人承诺内容基本完整、较为可行,得3分;4.投标人承诺内容不完整或不可行,不得分。153商务因素分(20分)证书(9分)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CMMI4级以上(含4级)软件成熟度认证,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多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附有效期内证书加盖公章复印件)4投标人具备类似本项目中需维护升级的软件或信息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得5分,其他不得分。5项目人员情况(3分)综合评价针对本项目技术人员配备,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等。1.承诺委派驻地工程师,提供的技术人员配备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完善程度高并且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得3分;2.承诺委派驻地工程师,提供的技术人员配备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完善程度良好并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得1分;3.其他不得分;3企业业绩(8分)投标人近年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的已完成的类似维保服务业绩,每一项业绩得2分,最高得8分。标书内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8注:1)企业名称不同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自然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的报价。如果出现上述情况,相关投标人的报价均将被拒绝。第四章合同条款(以甲方双方最终签订合同为准)1.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在本合同下列术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1)“合同”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标段括构成合同的所有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2)“附件、附录”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供需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等的文件资料。(3)“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4)“货物”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5)“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和履行合同有关的辅助服务。(6)“需方”指政府招标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7)“供方”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8)“第三方”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9)“日、天”均指日历天数。(10)“工作日”指扣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2.适用范围:本合同条款仅适用3.合同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及供方的投标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招标合同书中”约定。4.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招标合同书”中约定。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6.保密条款6.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标段括但不限于供需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6.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7.合同的解释7.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7.2本合同中以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7.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8.标段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标段装。因标段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标段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9.标段装标志:每一标段装箱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10.伴随服务10.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标段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10.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0.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标段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11.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招标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11.2如果上述第11.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之日起一年。12.质量保证12.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2.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技术质量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标段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12.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2.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11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13.验收13.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13.2验收过程中,如果供需双方对合同标的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货物质量进行鉴定,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3.3按照规定必须由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验合格才允许使用的货物,由供方负责(需方配合)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的报告(证书)或者使用许可证,费用标段含在供方的投标总价中。14.索赔14.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4.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标段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4.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4.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5.履约延误15.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15.2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5.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16.误期赔偿16.1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16.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6.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6.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16.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招标合同书中约定。18.不可抗力18.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但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18.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标段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标段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18.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9.税费19.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9.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9.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20.争议解决方式20.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果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可以在政府招标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仲裁(诉讼)的,在仲裁(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21.违约终止合同21.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21.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21.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1.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2.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23.合同转让和分标段:本合同不得转让或分标段。24.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招标合同书中约定。25.适用法律: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6.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26.1合同应用中文书写。供需双方所有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26.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7.政府招标法对政府招标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招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招标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书(此合同仅供参考)合同编号:签订地点:(采购人)委托对等服务进行政府采购,经(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该采购项目由(服务方)中标(成交),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签署本合同,共同信守。一、合同标的:序号服务名称服务内容项单价(元)小计金额(元)1详见投标(响应)文件2详见投标(响应)文件…详见投标(响应)文件合计二、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三、服务时间、地点、方式1.服务时间:年月日前。所有服务完毕、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服务时间。2.服务地点:3.服务方式:四、付款方式1.财政付款:采购人在合同标的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政府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15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元一次性支付给服务方。2.采购人自行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采购人自行支付¥:元。采购人承诺在验收合格后支付。如果采购人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服务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五、履约保证金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服务方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款%的履约保证金(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采用服务方通过本公司基本账户银行转账或保函的方式提交。2.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服务方提交的服务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给采购人使用并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之日止,以银行转账或退回保函方式返还,不计利息。3.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在服务验收合格,并向采购人和政府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相关资料后由采购人2个工作日内返还。六、误期赔偿1.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采购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服务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服务费用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采购人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5.如果采购人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七、验收:采购人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采购项目使用部门以及资产管理、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制订验收方案,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集体组织对投标人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八、合同补充条款:九、争议解决方式:采购人、服务方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长春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与服务方各执两份。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在采购人和服务方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十二、合同修改:除采购人、服务方双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采购人:服务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日期:签字日期: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第6章服务要求2025年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软件运维服务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围绕职业健康检查、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病诊断、尘肺病随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及机构质控及预警等业务,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吉林省职业病防治能力的不断提升。目前平台处于正常运行阶段,伴随着日常运行及功能调整存在着大量的维护工作,需要专业运维服务的社会资源,保障平台稳定运行。二、项目目标投标人提供的专业的技术支持和运维服务,实现平台高质量、高效率、规范化管理,保障平台安全、稳定、不间断运行,满足实际业务需要。三、具体需求投标人需指派专业技术团队负责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所有软件及应用(目前已完成五期软件建设)的全方位运维服务,同时指派一名固定人员为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提供驻场服务,具体包括:1.运维内容涵盖平台的预防性、完善性和更正性维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缺陷、可操作性、功能性、界面美观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维护。2.运维服务团队每日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隐患,保障平台正常运行,并形成每日巡检报告;提供平台操作指导、培训、疑难解答和业务咨询等服务,保障平台充分发挥信息化对业务工作支撑作用。3.投标人指派一名固定人员为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提供驻场服务,驻场人员需遵守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各项工作制度。驻场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软件驻场运维经验,如驻场工程师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有权要求投标人更换驻场人员,且投标人要保障平台维护服务不受影响。4.投标人运维服务团队应通过电话、用户群、远程协助和现场处理等方式7*24小时实时应答和解决所有平台用户反映的平台操作使用等问题。如平台出现技术故障,运维服务团队应在2小时内处理故障使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对发生的故障及处理情况做好登记,并归纳总结形成故障报告。5.投标人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平台面对突发情况能快速恢复正常。6.投标人应通过多种形式保障平台应用与数据安全,按照网络安全三级等保要求持续对平台软件进行优化。建立定期备份机制,确保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恢复。7.投标人对接触到的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的各类工作信息和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书面许可,投标人不得私自存储、泄漏、使用服务实施过程中接触的任何工作信息和数据。8.因业务政策性调整,投标人应免费提供平台功能的适应性维护和更新维护。在国家相关业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的条件下,投标人应完成吉林省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与国家级平台的对接和数据交互。9.验收前,投标人应完成运维服务所有相关材料的收集和归档,并提交给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具体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运维服务方案、日常巡检报告、故障处理记录、应急预案、软件更新记录、软件更新测试报告、备份恢复测试记录、运维服务工作总结、满意度调查以及其他运维服务相关材料。10.维护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11.服务地点: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指定的地点。第七章投标文件构成、要求及格式(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目录注:投标人可自行编制目录,并标注对应页码。所有复印件需清晰可辩。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第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愿以人民币:万元的投标总报价,服务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采购项目。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条件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单位全称(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地址:电话、传真或电传:邮政编码:日期:(二)投标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资质等级2服务期限3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4服务要求符合第六章“服务要求“规定5服务标准符合行业标准要求6……7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采购人的承 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时必须按照以上格式填写并在开标时单独打印一份签字并盖章,开标现场备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人:(签字)身份证号码:日期:年月日四、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投标总价(元)投标保证金递交 金额(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 准说明:“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按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五、投标报价及明细格式自拟六、技术方案格式自拟七、投标保证金致:{采购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递交了{招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元;如果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1、不能或拒绝按投标须知的要求签署合同协议书;2、不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否则你方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附:银行进账回单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附:银行进账回单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八、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技术负责人姓 名技术职称电 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 中项目负责人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 号技 工经营范围备 注注: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024年1月至今任意三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证明等材料。(二)公司财务状况后附: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2022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即可;2023年1月1日后成立的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财务报表即可);(三)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信誉截图,提供网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九、类似项目业绩(如有)序号招标人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中标金额服务期限招标人 联系电话注:1、近三年(2022年至今)完成的同类或类似业绩。2、投标人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否则,采购人将不考虑投标人所填项目的业绩。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人员配置序号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执业资格从事专业工作年 限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2、投标人应按表五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十、企业综合能力十一、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十二、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投标人须按以上格式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单位名称(盖章):日期: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附件3《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职业健康质量控制平台运维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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