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成应用 应用开发 定制软件开发 执法业务平台系统升级改造招标公告(重庆市监狱管理局2025)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CQS25C00221)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人: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CQS25C00221)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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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4月1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号:CQS25C00221 采购执行编号:1708-BC2500400271AFS
项目名称:“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500,900.00元
最高限价:1,500,9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
最高限价
数量
单位
服务要求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
1,500,900.00元
1
项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
最高限价总计:1,500,900.00元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提供服务承接商为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
获取文件期限:2025年3月21日 至 2025年3月28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8:0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四、磋商响应文件递交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5年4月1日 09:3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5年4月1日 10:00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
五、评审信息
磋商开始时间: 2025年4月1日 10:00
磋商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八、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采购经办人:陈赛 张翔
采购人电话:13983160908 023-67086414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星光五路土星C1栋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史庭茜 白喆
代理机构电话:023-67561982 67703509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3室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史庭茜 白喆
项目联系人电话:023-67561982 67703509
九、附件
免责声明:
本页面提供的内容是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对其内容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竞争性磋商文件(终审稿).doc
采购需求:
包号:1
包内容:“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
最高限价:1500900.00
数量:1
单位:项
服务要求: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竞争性磋商文件
政府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 目 号:CQS25C00221
采购执行编号:1708-BC2500400271AFS
磋商项目名称:“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
采购人: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 录
- 3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 3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 3 -二、资金来源
- 3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 3 -四、磋商有关说明
- 4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4 -六、其它有关规定
- 4 -七、联系方式
- 5 -八、现场踏勘
- 6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 6 -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 6 -二、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
- 6 -三、服务及质量需求
- 56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 56 -一、服务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 56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 58 -三、报价要求
- 58 -四、付款方式
- 58 -五、知识产权
- 58 -六、培训
- 59 -七、保密要求
- 59 -八、其他商务要求内容
- 62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 62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 64 -二、评审标准
- 66 -三、无效响应
- 66 -四、采购终止
- 68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 68 -一、磋商费用
- 68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 68 -三、磋商要求
- 69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 69 -五、成交通知
- 69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 71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 71 -八、交易服务费
- 71 -九、签订合同
- 72 -十、项目验收
- 72 -十一、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73 -第六篇 政府采购合同
- 74 -第七篇 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 75 -一、经济部分
- 77 -二、服务部分
- 79 -三、商务部分
- 81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第一篇 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名称
最高限价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
(名)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
150.09
1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预算金额为150.09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供应商应提供服务承接商为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供应商出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供应商提供服务承接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供应商提供其服务承接商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供应商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三)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期: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五)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楼)
(六)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4月1日北京时间10:00
(七)磋商开始时间:2025年4月1日北京时间10:00
五、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六、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联系人:陈赛 张翔
电 话:13983160908 023-67086414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星光五路土星C1栋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史庭茜 白喆
电 话:023-67561982 67703509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3室
八、现场踏勘
采购人不组织集中踏勘,各供应商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自行前往现场踏勘,踏勘费用自理,其余时间恕不接受踏勘。踏勘人员不超过2人,请携带本人身份证,自觉遵守采购人项目地的秩序、安全、保密管理等相关规定,签订保密协议后自行踏勘。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提供《“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开发方案》供供应商查看,介绍相关情况,仅供供应商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无论供应商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已经踏勘现场,对本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响应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
联系人:张翔
联系电话:15213167814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星光五路土星C1栋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
数量/单位
备注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
1项
※二、服务范围、要求及标准
(一)服务范围:为采购人提供重庆市“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开发及部署。
(二)服务要求:完善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协同推进智慧监狱等应用建设。
(三)服务标准:满足与“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委政法委总侧和其他分侧对接要求,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满足行业相关标准。
三、服务及质量需求
(一)服务内容
序号
项目名称
性能指标
单位
数量
一
应用开发
(一)
定制软件开发
1
市监狱局侧系统改造
详细描述附后:定制软件详细建设内容
1.1
执法业务平台系统升级改造
升级改造交付刑罚执行流程、罪犯刑满释放流程、委托调查评估流程、减刑假释流程、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流程、解回再审流程、监督业务流程、补充材料流程、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流程以及配合“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中心侧和其他分侧对接(详细描述附后:定制软件详细建设内容)
项
1
1.2
市监狱管理局政法协同系统
含数据共享交换模块、业务系统交换模块、业务调度模块(详细描述附后:定制软件详细建设内容)
项
1
(二)
成品软件
1
数据库
企业版无限用户数,具备数据存储、访问控制、身份鉴别、安全审计和数据备份恢复等功能。产品部署在服务器,以后台服务形式运行,数据库管理员及用户在管理主机上通过图形化管理工具或命令行工具可实现对数据对象(表、视图、约束、索引、触发器、存储过程等)的配置管理。开发人员可通过标准化数据库访问接口,开发基于数据库的应用系统和软件产品。(采用信创架构产品)
套
2
2
ETL工具
具有数据抽取、清洗、汇聚、加载等功能,支持数据同步功能。(采用信创架构产品)
套
1
3
应用中间件
具备Web应用、EJB应用、虚拟主机、应用服务器集群、身份验证、日志审计等基本工作,提供类库管理、集成环境管理、图形化监控、JVM配置、垃圾回收配置等工具、支持实例部署、数据库连接服务,为业务系统提供运行环境。(采用信创架构产品)
套
2
4
服务器操作系统
具备文件管理、设备管理、日志管理、服务管理、进程和监控管理、网络管理、资源管理、软件包管理、硬盘管理等基本功能。提供语言支持工具、文件共享服务工具、集成开发平台等常用工具。支持KVM虚拟化技术。(采用信创架构产品)
套
8
5
数字证书
标识认证主体在网络空间中的真实身份。(采用信创架构产品)
张
按需
二
集成实施
1
集成实施
实现应用开发目标而开展的硬件、成品软件、数据、应用系统等之间的集成实施活动。
项
1
说明:本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以实际勘察《“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开发方案》中市监狱局分侧建设内容为准。
(二)项目建设内容
“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是落实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快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要求,按照数字重庆“1361”要求,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建设的重大应用。针对案卷信息在政法部门间重复录入、流转周期长,换押手续繁琐、跨域协作效率不高,涉案财物分散保管、流转处置质效低,执法监督智能化手段运用不足、执法监督未形成合力,企业群众查不到、查不清案件信息等问题,通过搭建统一的跨部门数据交换平台,构建刑事案件跨部门线上流转、跨部门办案工作协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集中统一管理、智能化一体化执法监督体系、“一键获取”便民信息公开通道等机制,推动实现政法系统跨部门办案的数字赋能、流程再造。
该应用旨在升级改造市监狱局侧执法业务平台中交付执行相关的业务流程,新建政法协同系统实现与市委政法委中心侧核心业务场景的数据交换。配合市委政法委中心侧核心业务贯通三级治理中心、“渝快办”、“渝快政”。
如遇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内容产生变动,采购人应根据变动情况对建设内容做出相应调整,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定制软件详细建设内容如下:
1.执法业务平台系统改造
对市监狱局正在使用的执法业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本次改造需与原执法业务平台技术架构深度适配,不改变现有执法业务平台接口和数据格式前提下,实现与其他系统对接及系统升级,确保业务连续性不受影响。
1.1交付刑罚执行流程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交付刑罚执行
协同交付刑罚执行信息管理
协同交付刑罚执行信息加解密
接收“罪犯送监材料”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材料核对结果”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是否予以收监信息”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检察院纠正意见”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纠正意见回复”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补充材料”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补充材料通知”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协同交付刑罚执行流程申请
交付刑罚执行查询
交付刑罚执行修改
交付刑罚执行删除
1.2罪犯刑满释放流程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人、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罪犯刑满释放
罪犯刑满释放信息管理
罪犯刑满释放信息加解密
发送“通知司法核实情况”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核实情况反馈”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刑满释放通报检察院”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释放通知公安”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刑释人员报道后通报监狱”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罪犯刑满释放流程申请
罪犯刑满释放查询
罪犯刑满释放修改
罪犯刑满释放删除
1.3委托调查评估流程
s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委托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信息管理
调查评估信息加解密
发送“委托调查评估”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反馈调查评估意见”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反馈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委托调查评估流程申请
委托调查评估查询
委托调查评估修改
委托调查评估删除
1.4减刑假释流程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信息管理
减刑假释信息加解密
发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检察意见”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反馈采纳意见情况”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报请减刑假释”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抄送审核结果”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法院退回补充材料”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补充材料”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申请撤回”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反馈撤回申请处理结果”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立案通知”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远程提讯”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开庭通知”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派员出庭”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裁定结果”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送达回证”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假释执行”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减刑假释流程申请
减刑假释查询
减刑假释修改
减刑假释删除
1.5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流程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6〕1号)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未能继续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流散社会后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应当送原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不便转送的可以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就近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原决定机关并送达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原强制隔离戒毒所或者就近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监狱、看守所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诊断评估手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查获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4]3号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凭收监执行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并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同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治疗,并按照***、司法部、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的规定,对其开展诊断评估。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提前七天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狱或者看守所距离原强制隔离戒毒所较远、不便转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必要时,羁押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本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监狱或者看守所转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信息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信息加解密
发送“继续执行通知”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备案”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流程申请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查询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修改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删除
1.6解回再审流程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原则上应在监狱就讯问,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检、法的正式公函,监狱予以配合。确需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公、检、法的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和羁押地点,报请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罪犯所在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解回再审
解回再审信息管理
解回再审信息加解密
接收“解回再审申请”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反馈审批结果”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解回再审延期”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发送“延期结果反馈”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解回再审流程申请
解回再审查询
解回再审修改
解回再审删除
1.7监督业务流程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二)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四)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执法瑕疵、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七日以内未予纠正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三)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问题、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二)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三)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四)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辩护人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人会见、通信的; (六)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七)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六)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监督业务
罪犯申诉处理信息管理
罪犯申诉处理信息加解密
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行为反馈”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通知/抄送接收机关上级单位”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监督业务流程申请
监督业务查询
监督业务修改
监督业务删除
1.8补充材料流程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案件办理过程中,任意网上协同节点都存在需要补充材料的可能,该业务只适用于仅文书流转的业务不适用于有卷宗流转的业务。用于非法定环节的补充材料,原则上需要发送单位先发补充材料通知,接收方收到通知后才进行补充材料通知。特殊情况下,允许不流转通知补充材料节点直接发起补充材料节点。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补充材料(通用) 该业务只适用于仅文书流转的业务不适用于有卷宗流转的业务。用于非法定环节的补充材料
补充材料(通用) 信息管理
补充材料(通用) 信息加解密
发送“通知补充材料”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补充材料推送”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1.9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流程
业务流程图
业务概述
法定环节的送达回证在各业务节点中已经涵盖,非法定环节的送达回证使用本业务,作为案件相关材料签收后的确认已签收的送达回证。
执法业务平台功能描述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信息管理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信息加解密
发送“送达回证”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接收“送达回证”接口(对业务调度系统)
2.市监狱管理局政法协同系统
监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不同业务间业务数据信息的交换共享,推动业务间协同和联动,为各部门提供更完整全面的信息服务。
监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包含有业务协同交换系统、数据共享交换系统、业务调度系统、其中核心的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包括(对内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对外数据共享服务)和数据管理服务(共享数据的采集、维护、管理、应用和监控管理平台)两部分。
监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需要包括数据采集、数据转换、交换过程记录、性能监测、数据交换审计等功能。
监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对上(监狱侧-政法侧)流转的数据和业务满足政法相关的标准规范和接口规范,对下(政法测-监狱侧)满足业务系统标准规范和接口规范。
监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基于信创软硬件支撑产品进行开发或适配。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逻辑架构图,如下:
监狱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逻辑架构示意图
政法协同平台:主要与监狱侧业务协同、数据交换区对接,实现政法协同平台与监狱侧协同办案的相关业务。
监狱侧业务协同、数据交换区:上联对接政法协同平台,下联对接监狱侧业务区,在满足安全可行的同时,对政法协同办案相关的业务及数据清洗、转换、注册、服务等处理,实现网上一体化综合办案数据共享交换。
监狱侧业务区:主要将监狱侧政法协同办案相关各业务系统数据汇集到交换区进行处理,满足业务及数据交换需要。
2.1数据共享交换模块
实现监狱侧协同数据资源的实施更新,保持政法侧资源数据和各侧协同数据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并提供数据共享机制,使资源共享数据在政法协同平台中得到共享应用。
2.1.1功能结构图
功能结构图
2.1.2数据共享管理
提供RESTful服务接口、Web Service服务接口、EDI(电子数据交换)、前置机数据交换等多种方式,实现与实现与政法平台、业务调度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具体包括数据交换服务管理和平台系统管理两块核心功能。
包括运行环境配置、注册管理、目录服务管理、权限管理、日志管理、安全管理、参数设置等功能。
(1) 平台首页
基于系统发送和接收的交互数据情况,形成可视化的数据交互量、数据状态、趋势展示的动态统计情况,按周、月、季、年进行分时展示。
单点登录
平台完成与CA认证系统的对接,实现注册信息与签发的数字证书信息关联,实现通过用户的数字证书安全认证登录平台。
采用基于数字证书的加密技术,对用户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和身份认证,并作为系统的统一登录入口,同时为通过身份认证的合法用户签发针对系统包含用户身份、权限等信息。
单点登录系统能够与统一权限管理功能实现无缝结合,签发合法用户的属性令牌,从而能够使合法用户进入其权限范围内的各业务服务,并执行符合其权限的操作。
数据交互量
基于系统发送和接收的交互数据,按天自动统计数据交互量,并在平台主页按周、月、季、年选择展示。
数据状态
基于系统发送和接收的交互数据情况,按天自动统计数据交互状态,并在平台主页按周、月、季、年选择展示。
趋势展示
基于已统计保存的数据交互量和数据状态,在平台主页按周、月、季、年选择展示图形化数据交互量和数据状态趋势曲线图。
接口情况
基于系统发送和接收的交互数据情况,按业务接口服务的不同,按周、月、季、年分时展示各接口服务调用的数据量情况
(2) 运行环境配置
完成平台运行的系统环境、可以连接的数据库类型、连接方式及参数、可以接受转换的数据类型等支持系统运行环境的基础信息配置。
运行环境新增
通过系统环境配置页面新增功能对平台支持的数据库类型、连接方式及参数,以及支持转换的数据类型进行新增保存,建立平台数据运行的系统环境,便于数据的请求和推送。
运行环境修改
通过系统环境配置页面修改功能对平台支持的数据库类型、连接方式及参数,以及支持转换的数据类型进行修改保存。
运行环境删除
通过系统环境配置页面删除功能对平台支持的数据库类型、连接方式及参数,以及支持转换的数据类型进行删除操作。
运行环境查询
通过系统环境配置页面查询功能,将平台支持的数据库类型、连接方式及参数,以及支持转换的数据类型等做为查询条件,查询系统已保存的运行环境。
(3) 注册管理
通过平台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所有应用系统在多式联运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注册,获取相应访问信息范围及其它辅助信息,只有在平台注册过的系统才可以实现数据的交换与共享。
新增注册
通过系统注册页面新增功能对所有相关数据交换子模块的IP地址、用户信息、密码信息等进行注册,以便于建立动态标识及维护数据交换项,快捷服务于业务数据的请求和推送。
修改注册
通过系统注册页面修改功能对所有已经注册过的相关数据交换子模块的IP地址、用户信息、密码信息等进行修改操作。
删除注册
通过系统注册页面删除功能对所有已经注册过的信息进行删除操作。
查询注册
通过系统注册页面查询功能,将注册信息做为查询条件,查询所有已经注册过的注册信息。
(4) 服务管理
平台以服务目录的形式管理所有信息元素,对各类信息元素进行分类管理,分类从多角度进行,如按基础信息、业务信息;服务对象等,每种分类及具体信息均按一定规则被编制成目录形式,且在整个目录中均有唯一的ID标识,同时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元素按可以访问的秘密程度分组,与系统用户组对应,这样便于对有请求的系统用户进行访问内容控制,即根据目录索引快速定位到当前用户有权访问的数据范围,并迅速定位用户指定信息。
新增服务
通过系统服务页面新增功能对所有需要数据交换的部门,按部门不同进行分类保存,如:***门、检察院等;并与权限管理进行关联操作,拥有数据访问权限。
修改服务
通过系统服务页面修改功能对所有已经保存的部门分类及与关联的权限管理进行修改操作。
删除服务
通过系统服务页面删除功能对所有已经保存的部门分类进行删除操作。
查询服务
通过系统服务页面查询功能对所有已经保存的部门分类,查询已经关联的权限操作。
(5) 权限管理
在平台中权限管理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操作者的管理与权限分配,实现操作者使用本平台具体功能的权限对应管理;二是对系统用户的可访问信息的权限设置,所有欲使用平台进行数据交换的应用系统需首先在本平台上注册身份,注册方式可以由系统自动判别注册也可以由管理员通过相关界面输入系统内,并对各用户可以访问的信息内容进行权限等级划分——不同级别的用户可以访问的资源范围不同。在此后的运行中,平台会自动判断提出请求的用户身份并与其权限对应,从而保证用户的正当权力和数据信息的保密性。
新增权限
通过系统权限页面新增功能对所有相关的业务数据交换项,根据不同的数据交换业务进行分类保存,并关联不同的数据项,如:解押业务,即选择A\B\C三个数据项;以便于服务管理的不同服务部门进行关联操作。
修改权限
通过系统权限页面修改功能对所有已经保存的权限,进行数据项修改的操作。
删除权限
通过系统权限页面删除功能对所有已经保存的权限进行删除操作。
查询权限
通过系统权限页面查询功能对所有已经保存的权限,进行已关联数据项的查询操作。
(6) 日志管理
平台将日志按重要程度分级管理,并由用户进行设置记录日志范围,平台会根据设置信息记录相关日志。
新增日志
通过系统日志页面新增功能对所有相关的后台数据交换日志,根据不同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级保存,并关联不同的日志项,如:重要日志,即选择A\B\C三个日志项;以便于分级进行日志查询。
修改日志
通过系统日志页面修改功能对所有已经保存的日志分类,进行日志项修改的操作。
删除日志
通过系统日志页面删除功能对所有已经保存的日志分类进行删除操作。
查询日志
通过系统日志页面查询功能按不同的重要程序对所有日志进行分级查询操作。
(7) 安全管理
数据数据安全及网络安全两部分,信息安全又为分访问安全与传输安全两种,访问安全是指本平台通过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权限判断的方式保护正当用户的应得权力,同时避免信息的非法访问;传输安全指本系统对传输数据按一定规则进行加密封装之后再行传送,接收时同样首先进行解密和有效性验证后才对数据进行解析、整编、保存相关处理;网络安全是考虑到平台的数据交换服务进程要长期依托网络运行,因此应具有一定的自动监测网络状态及故障应对措施,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8) 其它参数设置
支撑系统运行及方便用户的其它参数设置功能。
2.1.3数据共享交换系统服务
数据交换与共享服务包括消息管理、队列管理、发送管理、接收管理、封装与解析、数据效验、数据整编、数据保存和其它相关服务功能。
(9) 消息管理
平台提供消息管理机制,统一管理经过平台的收发信息。各用户发送过来的请求中均有各自的特征信息,平台接收与准备发送的消息也同样以一定规则验证特征信息,然后根据指定原则对各种消息进行验证、归类、排序等一系列管理操作,便于通过平台的各类消息有序的传递。
构建消息治理模块
平台需要构建消息管理模块,实现对平台进出各类信息的统一规范化治理,包括消息的接收、识别、分类、存储、转发等全流程的治理。
加入特征码识别信息
用户发起请求时附加用户属性、地域码、请求码等特征码。平台在接收请求及回复时也会添加平台码、时间戳码等特征码。
基于规则验证和处理信息
平台需要根据预设规则对特征码进行校验,如验证用户属性码的真实性。然后对消息进行分类和排序,例如按地域码分类,按时间戳码顺序排序。
实现信息有序传输
通过消息治理模块的校验、分类、排序等流程的治理,不同类型信息可以有序传输于平台内部,准确送达应接收方,保证平台信息传输的规范性。
(10) 队列管理
当通过平台的请求较多时,如果不对各类消息加以控制会产生资源争用或并发冲突的现象,并且可能会出现优先级较高的请求反而等待时间过长现象,因此需要平台对队列进行有序管理,队列管理根据消息分类的结果及发出请求的用户优先级及消息本身的优先级进行综合判断给出合理排序。
构建请求队列模块
当平台请求较多时,需要构建请求队列模块对各类消息进行有序排队。
优先级综合判断
队列排序考虑消息分类结果、用户优先级、消息优先级多因素。
实现合理排序
队列模块通过优先级综合判断,实现请求的合理排序处理。
(11) 发送管理
数据交换在处理各类数据交换请求时,会向请求方发送处理结果或其它中间信息,平台依据发送数据包的特征标识找到接收方,并首先探测网络状况,许可时即进行发送操作,并自动记录发送日志。
数据交换发送流程图如下:
发送数据流程图
发送信息内容不仅限于各类交换的数据信息,还包括通讯双方的交互消息等。重新信息发送发生在计算机网络不能连通的情况,重新信息发送可发送网络中断信息、错误报告信息及资源删除消息——依据参数设置情况而定。
识别接收方
数据交换模块在发送任何数据之前,需要根据数据包头中的特征标识解析出接收方的身份信息,以确保发送到正确的接收用户。
探测网络状态
在进行发送操作前,数据交换模块需要主动探测当前网络状态,判断网络是否可用、网络速度如何。只有在网络状态许可的情况下,才执行发送。
记录发送日志
在数据发送的同时,数据交换模块需要同步记录本次发送的日志,日志中需包含发送数据概要、接收方身份、发送时间等信息,以备后期核查。
发送各类信息模块
发送的不仅仅是业务数据,还可以包含双方的交互消息,以及元数据等多种类型的信息。
失败后重新发送
如果由于网络突然中断导致发送失败,数据交换模块可以在一定时间内自动重新发送失败的数据或错误报告给接收方。
可配置失败重试策略
重试发送时的参数可配置,比如重试最大次数、重试时间间隔等,依据具体设置决定重试策略。
(12) 接收管理
与发送管理相对应,平台在接收各用户传送过来的信息时,首先验证数据包的有效性、接收目标等内容,将数据解析后接收并归入相应的目标信息集队列等待下一步处理。
数据验证和解析
在接收数据之前,需要验证数据包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然后解析数据包,提取出业务数据内容及相关metadata信息。
数据处理
根据提取出的metadata信息,对数据进行归类,并插入到相应的接收队列中,进入后续处理流程。同时记录接收日志,以用于核查。
接收优化数据
接收完成后,可以收集接收反馈。若接收失败可设置重试策略。并根据结果持续优化接收机制。
(13) 数据封装
封装
封装是指数据在发送之前进行的加密、压缩、封装过程。平台对准备发送的数据按一定规则加密压缩后,进行封装,并且一个数据包的大小是固定的(参见其它参数设置部分),当欲传送数据大于规定包的大小时,系统自动将数据分成多个包进行传送,并记录各个包之间的先后关系,同时在包中加入明显的可供验证的标记。
封装流程图如下:
封装流程图
在数据加密、压缩之前,平台采用轮询读取数据的方式实现数据的循环读取,本平台采SLEEP等待的方式进行数据读取,即每读取一次数据后,等待一段时间再进行下一次数据读取,这样避免了由于多线程同时争用系统资源而产生堵塞。并发与轮询技术的结合使用有效、充分的利用了系统资源,使得平台具有较高的数据处理能力,为支持频繁、大数据量的数据交换与共享提供了可能。
加密
由于政法各个业务系统中可能存在着秘密数据,数据通过内外网数据交换系统进行传递时,在传输过程可能存在数据泄露,被窥探等安全保密问题,因此需要对数据发送端进行加密。密码算法选择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国密算法,并且支持软件加密和硬件加密实现。
(14) 数据解析
解析
解析即是接收方在接收到对方传来的数据包后,对数据包进行规则解密、验证数据的有效性,通过后即可整编保存数据。
解析数据包的流程图如下:
解析流程图
解密
为了防止数据泄密被他人盗用,通过文件服务器或其他方式传输到数据交换模块上中的文件数据都会被压缩和加密,只有通过租户授权的管理系统客户端,才能对加密数据进行解压、解密。数据交换模块的解压解密要支持对常见压缩算法压缩的数据的解压,支持的格式包括GZIP、LZ4、RAR、ZIP等。
(15) 数据效验
数据校验由执行校验服务、数据校验内容和问题数据处理组成,通过设置数据校验规则执行数据校验服务,将校验服务中有问题的数据进行处置。
数据校验服务
数据校验服务(进程)则执行由校验工具设定的校验方案和比对方案。
问题数据校验规则
定义对问题数据判断的规则;如定义日期不合法的校验规则;
问题数据校验方案
定义问题数据的校验对象;把校验规则和具体的校验数据结合起来;
不一致数据比对定义
定义需要发现不一致数据的源和目的,以及它们之间的比对规则;
校验进程的执行或调度
对定义好的校验、比对方案进行执行或者调度校验进程定时执行。
数据校验内容
根据校验知识库对数据进行检验,符合标准的数据直接入库,不符合标准的数据可进入问题数据库以便进一步分析处理。校验主要包括数据的完整性校验、规范性校验、一致性校验等。常用的校验规则有:空值校验、取值范围校验、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车牌号等校验、数值校验、长度校验、精度校验等。此外,还有更为复杂的多字段条件校验、业务规则校验等。
空值校验
对数据字段的空值情况进行校验,对必填项进行补充或进入问题库。
取值范围校验
对数据字段的取值范围进行校验,不符合范围的数据进入问题库。
数值校验
对数值型数据字段进行校验,不符合数值型,进行格式转换并存储,无法转换成数值型的数据进入问题库。
长度校验
对数据字段的长度进行校验,不符合长度的数据进行截取,进入问题库。
精度校验
对数据字段的精度进行校验,不符合精度的数据,进入问题库。
多字段条件校验
对多个相关字段进行互相校验,字段间出现矛盾的数据,进入问题库。比如身份证号码和出生日期的互相校验。
业务规则校验
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进行校验,不符合业务规则的数据,进入问题库。比如案件类别和小类案别的包含关系。
质量异常告警
质量异常告警模块是对在质检过程中出现查出有问题的数据进行告警,避免在案件办理进程,因数据传输造成的影响。
问题优化跟踪
对数据质量问题发送至相应的处理人员就行数据处理,实现质量问题处置情况的跟踪。
(16) 断点续传
系统支持任务断点续传功能,支持自动断点继传,在网络故障和服务器故障修复后,可自动重启中断的交换任务,从故障点自动继传数据。
断点续传功能,保证整体作业的高可用,避免整个作业重跑,提升任务效率。在子任务失败的情况下,对已经部分完成的动作进行自动回滚,避免部分入库导致整个ETL失败并不可逆的情况发生。
支持任务断点续传
系统支持任务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网络或服务器故障时,可以自动保存故障发生时的状态,当故障恢复后,任务可以从中断的点继续传输,无需重新从头开始执行,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任务的可用性。
失败时自动回滚
对于组成整体任务的子任务,如果其中一个子任务执行失败,系统可以自动回滚该子任务已执行的部分,同时通知依赖其的后续子任务也进行回滚,避免部分成功对系统造成不可逆的影响,保证系统的稳定性。
(17) 数据分发
数据分发模块要提供对外分发的统一配置、管理、执行和监控功能,在完成数据封装、解析、解密、解压、校验等之后,按照接入分发策略,输出到原始库(数据库表)、文本行、文件输出、Hadoop、Hbase、MongoDB、MQ消息队列和ES等目标载体。
统一配置与管理
提供统一的界面与工具,实现对数据分发过程的元数据、业务规则、执行计划、资源分配等全环节的集中化配置与管理。同时有丰富的监控指标与日志,用于监测分发过程及排错。
高效数据处理
支持各类数据接入方式,对数据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包括格式转换、内容解析、数据校验等。按配置规则高效分发数据到关系型数据库、大数据存储等多种目标。允许自定义处理逻辑以支持特殊业务数据。
强大的扩展性
支持多种类型数据的接入,提供自定义插件扩展特殊处理功能。策略配置支持按条件定制分发规则。使系统具备强大的水平扩展性,可支持更多业务场景。
(18) 数据监控
交换量统计
交换量统计展现的是各管理节点中心流量对比情况柱状图,可根据检索条件筛选出各管理节点中心的结构化文件或非结构化文件的总流量、发送量、接收量的流量统计对比情况。
应用域交换量统计
应用域交换量统计界面展现的是各应用域的结构化文件或非结构化文件的总流量、发送量或接收量的占比例饼图。默认显示结构化文件的总流量比例情况。
预警信息查询
用户可以查看本级监控中心及下级监控中心的异常预警信息。
交换业务明细查询
展示各监控对象的任务发送量和接收量统计信息,用户可以根据查询条件查询交换业务明细信息。
2.2业务协同交换模块
业务协同交换模块是新增与政法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协同办案对接接口,包括交付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入矫、社区矫正-解矫、罪犯刑满释放、委托调查评估、减刑假释、社区矫正-撤销假释、社区矫正-提请收监执行、社区矫正-矫正终止、看守所嫌疑人收押、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社区矫正-提请减刑、社区矫正-居住地变更、解回再审、监狱戒毒人员出狱、监督业务、补充材料、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等。
(19) 服务治理
服务注册与发现
在服务架构中,应用按照业务被分割成相对独立的、提供特定功能的服务,每一个服务都可以通过集群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动态扩展,每一个服务实例的网络地址都可能动态变化,这使得原本通过硬编码地址的调用方式失去了作用。服务架构中,服务地址的动态变化和数量变动,迫切需要系统建立一个中心化的组件对各个服务实例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同时让各个服务实例之间能够互相发现,从而达到互相调用的结果。
通常来说服务注册与发现包括两部分,一个是服务提供者,另个是服务调用者。注册中心是一个公共服务,成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调用者之间的桥梁。服务提供者向注册中心注册提供的服务,服务调用者从注册中心获取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并调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服务提供者可根据负载情况动态调整,服务提供者的数量对于服务调用者来说是透明的。
服务调用
服务调用者通过负载均衡算法调用服务,服务提供方宕机后,可将请求往别的同服务的提供方发送,保证服务的可用,提高了运行期的稳定性。
服务路由与过滤
在集群化环境中,当客户端请求到达集群,如何确定由某一台服务器进行请求响应就是服务路由问题。
服务架构中,涉及的服务众多,这些服务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交互。在网络中服务之间直接调用会造成安全问题,因此服务路由与过滤通过网关统一进行。
(20) 配置中心
配置管理的需求
应用服务除了实现系统功能,还需要连接资源和其他应用,经常有很多需要在外部配置的数据用于调整应用的行为,如切换不同的数据库,设置功能开关等。随着服务数量的不断增加,需要系统具备可伸缩和可扩展性,除此之外就是能够管理相当多的服务实例的配置数据。在应用的开发阶段,配置信息由各个服务自治管理,但是到了生产环境之后会给运维带来很大的麻烦,特别是服务的规模比较大,配置的更新更为麻烦。
为此,系统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配置管理中心。
1) 常见配置管理的实现及缺点
常见的配置中心的实现方法有:
· 硬编码,缺点是需要修改代码,风险大。
· 放在xml等配置文件中,和应用一起打包,缺点是更新需要重新打包和重启。
· 文件系统,缺点是依赖操作系统等。
· 读取系统的环境变量,缺点是有大量的配置需要人工设置到环境变量中,不便于管理,且依赖平台。
配置中心的设计
针对服务配置管理的独特需求,需要设计新的配置中心。
中心化管理
应用自身既不需要去添加管理配置接口,也不需要自己去实现配置的持久化,更不需要引入“定时任务”以便降低运维成本。配置中心提供的配置管理功能,将配置相关的所有逻辑都收拢。
配置中心化管理让无状态服务实现变得更简单,让服务按需弹性扩展变得更容易。配置的更改对整个集群有效。
在需要修改配置的时候,通过统一的配置中心去修改,配置发生变更后, 配置中心就会把最新的配置推送到该应用的所有机器上,简单而高效。
与其他服务集成简单
配置中心对其他服务本身几乎没有任何的侵入,通过提供简单易用的SDK,让其他服务的配置可以非常方便被配置中心管理起来。
动态配置
根据服务运行情况随时动态调整配置以改变应用的行为,调整后快速生效。消除了配置变更时重新部署应用和服务的需要,让配置变得更加高效和敏捷,使得服务快速响应变化。
持久化
持久化配置的变更,服务重启后,更改的配置仍然有效。
版本发布管理
所有的配置发布都有版本概念,记录每次变更情况,可以方便地支持配置的回滚。
环境隔离
一个应用可能有多个环境,从开发到测试,再到生产环境,开发者可以管理这些不同环境下的配置,而且能够确保应用在环境迁移后有完整的配置能够正常运行。
区分开发、测试、预发布、灰度/线上等环境,根据环境读取不同的配置。
(21) 服务网关
API网关是一种服务器端应用程序,并作为系统访问的唯一入口。 API网关封装了系统内部架构,为每个服务提供者提供一个定制的APl。同时,还具有身份验证、监控、负载均衡、请求管理、限流、降级等功能。
在服务架构中,API网关的核心要点是,所有的服务提供者和服务调用者都通过统一的网关接入服务,在网关层处理所有的非业务功能。
报文格式转换
服务的协议可能并不是web友好型。一个服务可能是用Thrift的RPC协议,而另一个服务可能是用AMQP消息协议。它们都不是浏览或防火墙友好的,并且最好是内部使用。应用应该在防火墙外采用类似HTTP或者WebSocket协议。
API网关的一大作用在于构建异构系统, API网关作为单一入口,通过协议转换整合后台基于REST、 AMQP和Dubbo等不同风格和实现技术的服务,面向Web、Mobile、 开放平台等特定客户端提供统一服务。
图: API网关与异构系统
安全性控制
一般而言,无论对内网还是外网的接口都需要做用户身份认证,而用户认证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系统都会采用统一的单点登录(SingleSign On,SSO) 功能,且用户对每个系统拥有不同的操作权限,如果每个服务都要对接单点登录系统及判断用户是否有权限调用,那么显然比较浪费资源且开发效率低。
API 网关是统一管理安全性的绝佳场所,可以将认证的部分抽取到网关层,然后服务系统无需关注认证的逻辑只关注自身业务即可。常见的安全性技术(如密钥交换、客户端认证与报文加/解密等功能)都可以在API网关中加以实现。
访问控制
某些场景下需要控制客户端的访问次数和访问频率,对于一些高并发系统有时还会有限流的需求。为了防止站点不被未知的大流量冲垮,在网关上可以配置一个阀值,当请求数超过阀值时就直接返回错误而不继续访问后台服务。
服务路由与过滤
基于安全性的考虑,服务的服务路由都是由网关转发请求到相应的服务。请求转发时,进行负载均衡,提高网络的灵活性和可用性。
与服务框架其他组件紧密配合,支持与服务发现与注册配合使用,通过服务注册的id将请求转发到相应的服务。
服务间采用轻量级协议交互,因此网关支持基于HTTP请求的路由匹配,并提供灵活的匹配方式:路径、方法、请求头、主机地址等方式匹配。同时支持WebSocket协议。
提供过滤器对请求进行处理。过滤器作用于匹配的路由,过滤器可以修改下游HTTP请求和HTTP响应(增加修改头部、增加修改请求参数、改写请求路径等) 。
业务路由支持
可以在网关层制订灵活的路由策略。针对一些特定的API,我们需要设置白名单、路由规则等各类限制。而这些非业务功能的配置以及变更都可以在网关层单独操作。
(22) 容错处理
熔断
服务雪崩
在分布式系统下,服务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相互调用,但是没有一个系统能够保证自身运行的绝对正确。服务在调用过程中,很可能会面临依赖服务失效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有很多原因,有可能是因为服务之间的网络通信出现较大的延迟,或者是被调用的服务发生了调用异常,还有可能是因为依赖的服务负载过大无法及时响应请求等。
服务雪崩效应是一种因服务提供者的不可用导致服务调用者的不用,并将不可用逐渐放大的过程,如下图服务雪崩所示。
图: 服务雪崩
其中,A作为基础的服务提供者,为B和C提供服务,D、E、F是B和C服务的调用者,当A不可用时,将引起B和C的不可用,并将这种不可用放大到D、E、F, 从而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不可用,服务雪崩的产生可能导致分布式系统的瘫痪。
服务雪崩效应的产生一般有三个流程,首先是服务提供者不可用,然后重试会导致网络流量加大,最后导致服务调用者不可用。
在服务提供者不可用发生之后,用户可能无法忍受长时间的等待,不断地发送相同的请求,服务调用者重新调用服务提供者,同时服务提供者中可能存在对异常的重试机制,这些都会加大对服务提供者的请求流量。然而此时的服务提供者已经是一艘破船, 它也无能无力,无法返回有效的结果。
最后是服务调用者因为服务提供者的不可用导致了自身的崩溃。当服务调用者使用同步调用的时候,大量的等待线程将会耗尽线程池中的资源,最终导致服务调用者的宕机,无法响应用户的请求,服务雪崩效应就此发生了。
因此希望有一个公共组件能够在服务通过网络请求访问其他服务时,对延迟和失败提供强大的容错能力,为服务间调用提供保护和控制。
断路器
设计断路器组件,实现以下功能:
· 在复杂的分布式系统中,它能够在依赖服务出现高延迟或者失败的情况下,通过隔离系统依赖服务的方式,防止服务级联失败产生服务雪崩效应,为系统提供保护和控制;
· 快速失败。
断路器将监控方法调用过程的失败。一旦该方法调用发生的失败次数在一段时间内达到一定的阀值,那么这个断路器将会跳闸,在接下来时间里再次调用该方法将会被断路器直接返回异常,而不再发生该方法的真实调用。这样就避免了服务调用者在服务提供者不可用时发送请求,从而减少线程池中资源的消耗,保护了服务调用者。
图: 服务熔断示意图
· 快速恢复。
快速失败的同时要快速恢复。
断路器能在隔离服务提供者一段时间后,继续侦测请求执行结果,判断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是否恢复正常,若恢复正常则断路器关闭,恢复服务的正常调用。
· 提供近实时的监控、 报警和运维控制手段。
提供可视化界面,监控断路器的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异常的服务提供者,在分析原因后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服务提供者正常提供服务。
服务降级
服务降级是为了在整体资源不够的时候,适当放弃部分服务,将主要的资源投放到核心服务中,待渡过难关之后,再重启已关闭的服务,保证了系统核心服务的稳定。
降级可以有计划地执行,也可以被动触发。如电商网站在“双十一”期间对部分非核心业务进行手工降级就属于前者,而后者则包括系统运行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为了控制异常的影响范围可以在程序级别实现自动服务降级。
系统的服务降级满足主动降级及被动降级。
主动降级
服务降级在实现上一般需要对业务有层级之分,也就是需要实现服务分级。对每个服务进行等级管理之后,降级一般是从最外围、等级最低的服务开始。
将降级策略配置在配置中心,在可预见服务将会有一段时间被大量调用或运行时监控发现资源不足等情况下可通过手动修改配置,配置被推送到要降级的服务,被降级的服务依据更改后的配置执行相应的策略,如采取暂停服务、写服务降级等措施将资源用于保障核心业务,主动实现服务降级。
被动降级
在框架级别制定异常自动降级策略,服务发生异常时自动进行降级。
当服务间调用发生问题时,采用备用的回退回调方法代替主方法执行并返回结果,对失败服务进行服务降级。当调用服务失败次数在一段时间内超过了设定的阀值时,不再进行真正的方法调用,而是快速失败,直接执行回退回调逻辑,服务降级,减少服务调用者的资源消耗,保护服务调用者中的线程资源。
限流
为了保证在业务高峰期线上系统也能具备一定的弹性和稳定性,限流就是最常采用的方案之一。所谓限流即流量限制,限流的目的是在遇到流量高峰期或者流量突增时,把流量速率限制在系统所能接受的合理范围之内,不至于让系统被高流量击垮,以达到保护系统的目的。
限流的时机
系统上线之前,一般都会进行压测,压测之后吞吐量是可以被测算的,为了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一旦达到了设定限制的阈值, 就需要限制流量并采取一些措施以完成限制流量的目的。
限流算法
采用令牌桶算法实现限流。
令牌桶算法的原理是系统会以一个恒定的速度往桶里放入令牌,如果桶满了则不再增加。而如果请求需要被处理,则需要先从桶里获取一个令牌,当桶里没有令牌可取时,则拒绝服务。
图: 令牌桶算法
令牌桶算法能够在限制数据的平均传输速率的同时还允许某种程度的突发传输。
(23) 容器管理
服务器虚拟化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资源调配,而容器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应用开发、测试和部署。容器也是虚拟化,但是属于“轻量级”的虚拟化。它的目的和虚拟机一样,都是为了创造“隔离环境”。但是,它又和虚拟机有很大的不同——虚拟机是操作系统级别的资源隔离,而容器本质上是进程级的资源隔离。
容器
相比于传统的虚拟机,Docker的优势很明显,它启动时间很快,是秒级,而且对资源的利用率很高(一台主机可以同时运行几千个Docker容器)。此外,它占的空间很小,虚拟机一般要几GB到几十GB,而容器只需要MB级甚至KB级。下图是虚拟机和容器对比:
服务编排
除了Docker对容器进行创建之外,我们还需要一个工具,对容器进行编排。如Kubernetes(简称k8s)。
(24) 服务监控
服务的开发、发布与部署只占其生命周期的一小部分,应用和系统运维才是重中之重。而运维过程中,监控工作更是占据重要位置。
运维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系统的平稳运行,进而保障公司业务能持续对外服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们需要对系统的状态进行持续地观测,以期望一有风吹草动就能发现并作出应对,监控作为一种手段,就是以此为生。
硬件服务监控
针对系统服务器资源及硬件进行监控,根据服务器情况,服务器管理员执行便捷、好用和适合自己的服务器硬件监控策略,有效保障服务器环境正常运行。
网络服务监控
针对系统网络资源进行监控,根据不同的网络使用情况,管理员执行便捷、好用和适合自己的网络监控策略,有效保障系统服务环境正常运行。
系统服务监控
针对系统软件资源进行监控,根据不同的应用软件部署情况,管理员执行便捷、好用和适合自己的软件资源监控策略,有效保障系统服务环境正常运行。
访问服务监控
针对系统服务本地访问及内外接口访问资源进行监控,根据不同的应用环境部署情况,管理员执行便捷、好用和适合自己的本地及内外接口资源监控策略,有效保障系统服务环境正常运行。
我们会从所有这些层面采集相应的状态数据,然后汇总,存储,并分析,一旦某项指标超出规定的阈值,则报警,在接收到报警通知之后,我们需要做出应对以改变现在系统状态不健康的局面,这一般通过预置的调控开关来调整应用状态,重启或者服务降级。
我们搭建了一个多维度监控服务的可视化平台,包括Docker容器监控、数据库监控、Redis监控和服务JVM监控等,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发送预警邮件。下图为监控结构:
(25) 日志管理
运行日志收集
在传统的单块系统中,所有的业务都在同一台服务器上,如果服务运行时出现错误和异常,我们只要关注一台服务器就可以快速定位和处理问题。但在服务架构中,显然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服务架构本质也是一种分布式架构, 服务架构的特点决定了各个服务部署在分布式环境中。各个服务单独部署运行,彼此通过网络交互,而且都是无状态的服务,一个客户端请求可能需要经过很多个服务的处理和传递才能完成业务逻辑。
在这种场景下,需要实现以下目标:
将分散在各个服务器上的日志处理集中处理
简单快速定位业务流程中出现的错误和异常
跟踪业务流的处理顺序和结果,发现系统瓶颈
应用日志聚合
在分布式系统中,日志被分散储存在不同的服务器上。如果没有集中化日志环境,我们只能登录到具体某一台服务器进行日志查阅,服务器数量一多,效率就极其低下。另一方面,就算日志能够聚合到一起进行集中化管理,日志的统计和检索又成为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
应用日志收集
通过数据收集引擎收集应用日志。该引擎具有实时渠道能力,可以对日志进行收集、过滤,并将其存储供搜索引擎等后续工具使用。
该引擎支持访问大量格式数据,例如文件、数据库等,可以和多种外部应用结合并支持弹性扩展。
该引擎支持使用管道-过滤器(Pipe-Filter) 模式进行日志的搜集处理和输出。
处理后的日志统一存储到搜索引擎完成日志的聚合。
应用日志存储
使用搜索引擎完成应用日志的分布式实时文件存储功能。该搜索引擎同时满足实时的分布式搜索和分析,可以用于全文搜索、结构化搜索及分析。
所有的对象在搜索引擎都是以文档的形式进行组织,文档中的每一个字段都可以编入索引。
该引擎提供友好的用户接口,支持JSON格式的序列化传输方式。
作为分布式搜索引擎,提供集群化、分片、复制以及高可用性等特性。
应用日志展示
如果没有友好、强大的可视化集成功能,对于要求更高的查询、排序和统计也无法得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设计可视化平台展示应用日志。通过该可视化平台搜索、查看、交互存放在搜索引擎中的数据。该可视化平台提供各种不同的图表、表格、地图等表现形式,能够很轻松地展示高级数据分析与可视化效果。
串联服务调用序列
在服务架构下,系统由大量服务组成,每个服务可能是由不同的团队开发、使用不同的编程语言、部署在几千台服务器上,且横跨多个不同的数据中心等。一次请求往往会涉及多个服务,在系统发生故障的时候,想要快速定位和解决问题,就需要追踪服务请求序列。
因此,必须将调用链上的每个服务串联起来。
在服务架构中,每个请求生成一个全局的唯一性ID, 通过这个ID可以串联起整个调用链,也就是说在分布式系统内部流转时,系统需要始终保持传递该唯一性ID,直到请求返回。同时服务记录自身运行情况时记录调用的父服务,将服务调用的树状结构记录下来。
当故障发生时,通过该调用链就可以快速定位。
(26) 交付刑罚执行接口服务
针对于交付刑罚执行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
交付刑罚执行
接收“罪犯送监材料”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材料核对结果”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是否予以收监信息”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检察院纠正意见”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纠正意见回复”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补充材料”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补充材料通知”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27) 罪犯刑满释放接口服务
针对于罪犯刑满释放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
罪犯刑满释放
发送“通知司法核实情况”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核实情况反馈”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刑满释放通报检察院”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释放通知公安”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刑释人员报道后通报监狱”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28) 委托调查评估接口服务
针对于委托调查评估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
委托调查评估
发送“委托调查评估”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反馈调查评估意见”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反馈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29) 减刑假释接口服务
针对于减刑假释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
减刑假释
发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检察意见”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反馈采纳意见情况”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报请减刑假释”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抄送审核结果”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法院退回补充材料”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补充材料”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申请撤回”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反馈撤回申请处理结果”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立案通知”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远程提讯”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开庭通知”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派员出庭”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裁定结果”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送达回证”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假释执行”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30)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接口服务
针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
发送“继续执行通知”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备案”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31) 解回再审接口服务
针对于解回再审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
解回再审
接收“解回再审申请”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反馈审批结果”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解回再审延期”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发送“延期结果反馈”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32) 监督业务接口服务
针对于监督业务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
监督业务
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行为反馈”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通知/抄送接收机关上级单位”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33) 补充材料(通用)接口服务
针对于补充材料(通用)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该业务只适用于仅文书流转的业务不适用于有卷宗流转的业务。用于非法定环节的补充材料。
补充材料(通用)该业务只适用于仅文书流转的业务不适用于有卷宗流转的业务。用于非法定环节的补充材料
发送“通知补充材料”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补充材料推送”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34)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接口服务
针对于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的业务共享交换接口服务。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
发送“送达回证”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接收“送达回证”接口(与政法协同平台)
2.3业务调度模块
业务调度主要对监狱侧内部各业务系统进行调度,对相关监狱内部调度业务数据进行管理
(35) 用户管理
业务概述
管理系统中的用户信息。
功能描述
用户管理
用户信息管理
用户新增
用户修改
用户删除
用户登录验证
查询用户信息
在线用户统计
(36) 角色管理
业务概述
通过角色雇你,授予不同用户对应权限。
功能描述
角色管理
角色信息管理
角色新增
角色修改
角色删除
角色查询
(37) 菜单管理
业务概述
体现系统中主要功能以及快速访问。
功能描述
菜单管理
菜单信息管理
菜单新增
菜单修改
菜单删除
查询菜单信息
(38) 部门管理
业务概述
用户对应部门进行数据权限分离。
功能描述
部门管理
部门信息管理
部门新增
部门修改
部门删除
查询部门信息
(39) 岗位管理
业务概述
定制流程所需岗位,方便对用户进行授权。
功能描述
岗位管理
岗位信息管理
岗位新增
岗位修改
岗位删除
查询岗位信息
(40) 字典管理
业务概述
对数据的类型进行管理和节约内存。
功能描述
字典管理
字典信息管理
字典新增
字典修改
字典删除
查询字典信息
(41) 操作日志
业务概述
收集用户登录系统后的操作记录。
功能描述
操作日志
日志信息管理
查询日志
(42) 定时任务
业务概述
定时执行特定业务。
功能描述
定时任务
定时任务信息管理
定时任务新增
定时任务修改
定时任务查询
(43) 文件服务
业务概述
加强了存储器的功能,简化了网络数据的管理。可以改善系统的性能,提高数据的可用性,还可以减少管理的复杂程度。
功能描述
文件服务
文件服务配置
(44) API日志
业务概述
记录API接口调用情况的日志,包括请求参数、响应结果、调用时间等信息。
功能描述
API日志
API日志信息管理
API日志查询
(45) SQL监控
业务概述
在数据库执行过程中对SQL语句进行监控和记录,以便于对数据库进行性能监测和优化。
功能描述
SQL监控
SQL监控信息
SQL监控查询
(46) 日志服务
业务概述
针对日志类数据,提供日志数据的采集、查询。
功能描述
日志服务
日志服务配置
日志服务查询
(47) JAVA监控
业务概述
Java 应用程序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功能描述
Java监控
Java监控信息
Java监控查询
(48) 错误码管理
业务概述
系统设置了错误代码。如果操作过程中软件和硬件出现错误,将根据系统中的原始设置进行判断和识别。
功能描述
错误码管理
错误码信息管理
错误码配置
错误码查询
错误码新增
错误码修改
错误码删除
查询错误码
(49) 交付刑罚执行
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功能描述
交付刑罚执行
协同交付刑罚执行信息管理
协同交付刑罚执行信息加解密
接收“罪犯送监材料”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罪犯送检材料”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材料核对结果”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材料核对结果”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是否予以收监信息”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是否予以收监信息”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检察院纠正意见”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检察院纠察意见”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纠正意见回复”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纠正意见回复”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补充材料”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补充材料”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补充材料通知”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补充材料通知”接口(对监狱内)
(50) 罪犯刑满释放
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五条 罪犯服刑期满,监狱应当按期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三十六条 罪犯释放后,公安机关凭释放证明书办理登记。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人、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功能描述
罪犯刑满释放
罪犯刑满释放信息管理
罪犯刑满释放信息加解密
发送“通知司法核实情况”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通知司法核实情况”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核实情况反馈”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核实情况反馈”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刑满释放通报检察院”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刑满释放通报检察院”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释放通知公安”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释放通知公安”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刑释人员报道后通报监狱”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刑释人员报道后通报监狱”接口(对监狱内)
(51) 委托调查评估
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功能描述
委托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信息管理
调查评估信息加解密
发送“委托调查评估”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委托调查评估”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反馈调查评估意见”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反馈调查评估意见”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反馈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反馈调查评估意见采信情况”接口(对监狱内)
(52) 减刑假释
业务概述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刑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监狱在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的同时,应当将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功能描述
减刑假释
减刑假释信息管理
减刑假释信息加解密
发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检察意见”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检察意见”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反馈采纳意见情况”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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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抄送审核结果”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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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法院退回补充材料”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法院退回补充材料”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补充材料”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补充材料”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申请撤回”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申请撤回”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反馈撤回申请处理结果”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反馈撤回申请处理结果”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立案通知”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立案通知”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远程提讯”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远程提讯”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开庭通知”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开庭通知”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派员出庭”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派员出庭”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裁定结果”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裁定结果”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送达回证”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送达回证”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假释执行”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假释执行”接口(对监狱内)
(53)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
业务概述
《***关于对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继续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6〕1号)
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未满,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强制措施后未能继续送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流散社会后再次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应当送原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不便转送的可以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就近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原决定机关并送达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登记表。原强制隔离戒毒所或者就近接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通知监狱、看守所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诊断评估手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自查获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三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4]3号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凭收监执行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并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同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执行刑罚或者拘留、逮捕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给予必要的治疗,并按照***、司法部、卫生计生委《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公通字[2013]32号)的规定,对其开展诊断评估。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监狱或者看守所应当提前七天通知原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通报上级主管部门。监狱或者看守所距离原强制隔离戒毒所较远、不便转送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就近送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必要时,羁押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本系统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监狱或者看守所转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时,应当移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手册。
功能描述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信息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继续执行信息加解密
发送“继续执行通知”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继续执行通知”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备案”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备案”接口(对监狱内)
(54) 解回再审
业务概述
《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原则上应在监狱就讯问,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检、法的正式公函,监狱予以配合。确需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公、检、法的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和羁押地点,报请省级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罪犯所在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
功能描述
解回再审
解回再审信息管理
解回再审信息加解密
接收“解回再审申请”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解回再审申请”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反馈审批结果”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反馈审批结果”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解回再审延期”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解回再审延期”接口(对监狱内)
发送“延期结果反馈”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延期结果反馈”接口(对监狱内)
(55) 监督业务
业务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二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承担。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相关期限的监督,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承担。
第六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二)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四)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现执法瑕疵、安全隐患,或者违法情节轻微的,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记录在案; (二)发现严重违法,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后七日以内未予纠正的,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三)发现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问题,或者存在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的,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前款规定的问题、线索的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巡回检察进行督导。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批准或者决定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有关机关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卷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条 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执行机关收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不派员执行或者不及时派员执行的; (二)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三)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四)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五)违反规定安排辩护人同被监视居住人会见、通信,或者违法限制被监视居住人与辩护人会见、通信的; (六)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七)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六)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
功能描述
监督业务
监督业务信息管理
监督业务信息加解密
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行为反馈”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行为反馈”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通知/抄送接收机关上级单位”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发送纠正违法(检察建议)通知/抄送接收机关上级单位”接口(对监狱内)
(56) 补充材料
业务概述
案件办理过程中,任意网上协同节点都存在需要补充材料的可能,该业务只适用于仅文书流转的业务不适用于有卷宗流转的业务。用于非法定环节的补充材料,原则上需要发送单位先发补充材料通知,接收方收到通知后才进行补充材料通知。特殊情况下,允许不流转通知补充材料节点直接发起补充材料节点。
功能描述
补充材料(通用) 该业务只适用于仅文书流转的业务不适用于有卷宗流转的业务。用于非法定环节的补充材料
补充材料(通用) 信息管理
信息加解密
发送“通知补充材料”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通知补充材料”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补充材料推送”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补充材料推送”接口(对监狱内)
(57)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
业务概述
法定环节的送达回证在各业务节点中已经涵盖,非法定环节的送达回证使用本业务,作为案件相关材料签收后的确认已签收的送达回证。
功能描述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信息管理
通用非法定环节送达回证信息加解密
发送“送达回证”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发送“送达回证”接口(对监狱内)
接收“送达回证”接口(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接收“送达回证”接口(对监狱内)
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服务时间、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服务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365个日历日内完成本项目开发建设,达到最终验收标准;终验完成后完成1年运维保障服务,及磋商阶段承诺的额外质量保证、运维服务期。
(二)服务地点
重庆市范围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人员要求
供应商须配置5名及以上项目小组开发人员(包含:项目经理1名,项目技术负责人1名,软件开发负责人1名,信息安全负责人1名,对接负责人1名)在采购人指定地点驻场服务,完成本次技术服务内容,按照采购人要求参加工作例会,负责技术培训,提供项目整体实施的技术方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提供技术支持。供应商对派出的所有人员的驻场行为负责,如因任何驻场人员的失职、失误及其他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责任。
(四)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条件、内容参照《重庆市政务数字化应用开发操作指南(2024年版)》执行。项目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初验(合同完工验收)、终验(竣工验收)等。最终验收(竣工验收)前应通过试运行,试运行期60个日历日。
1.合同签约后90个日历日之内完成系统开发,与“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委政法委总侧以及各其他分侧进行联调对接。
2.合同签约后270个日历日之内完成初验。初验前,供应商应已建设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符合应用性能、网络安全、商用密码安全、支持国产化等相关要求。
3.初验完成后进入试运行期,试运行期为60个日历日。试运行期间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的运行。供应商应详细说明其试运行保障计划。采购人有权派出技术人员参加,供应商有义务对其进行指导。供应商须配合采购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软件测评及网络等级保护测评工作,所开发的“法制·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须通过第三方软件测评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4.试运行结束后完成终验。终验(竣工验收)前,供应商提供项目所有开发环境的详细说明,编制终验文件,形成终验报告,参加终验验收会。供应商提供的终验文件应至少包含支持项目的基础资料、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技术总结、配置指导说明、技术变更资料(若有)、会议纪要、洽商记录等,以及采购人终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项目终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定制软件系统、成品软件提供1年产品质量保证期,硬件产品(若有)属于国家“三包”范围的,其产品质量保证不得低于“三包”规定。
(二)售后服务内容
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服务:
1. 质量保证期内服务要求
1.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应当为用户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用户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用户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需要设立7*24小时的技术支持热线,保证平台日常维护的技术支持,保证关于平台的技术性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答。保证技术支持热线电话95%以上的呼叫接通时间小于30秒;当需要查阅相关资料再对问题进行回复时,应确保在30分钟内回复。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需要提供1人本地运维驻场服务,保持系统正常运行。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成交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升级,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进行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成交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成交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成交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运维服务期相关要求
1.运维内容
包括系统及其相关的软硬件设施设备、数据资源等在内的本项目所有建设实施内容。
2.运维要求
2.1自项目终验(竣工验收)完成后,对所有运维内容提供1年运维保障服务,承担做好上述运维内容的日常运行维护保障以及应采购人实际需要对应用系统的功能新增及优化完善等工作,确保相关运维内容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运维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2 运维期间,供应商须配置1名及以上运维人员,在采购人指定地点驻场服务,完成成品软件和定制开发系统的质保维护和安全等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应急事件的响应和处理、质保维护和日常操作、安全监控、安全防护等内容。
(四)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应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
三、报价要求
采购报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开发、设备采购费、安装调试费、鉴定费、运行维护费、人工费、差旅费、住宿交通费、运输费、企业管理费、提供服务所需的设备或货物购买(制造)费、风险费、办公费、技术培训费、利润、各种应缴税费以及文件中虽未载明但需完成本项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四、付款方式
(一)合同签订时,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缴纳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二)合同签订后且成品软件抵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签收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总价款30%额度的正式发票,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三)项目通过初验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合同总价款40%额度的正式发票,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
(四)项目终验合格且结算审定结果出具后,采购人根据结算审计审定的金额扣减已付款项,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剩余应付金额足额的正式发票,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并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应付金额。
(五)项目终验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渝财采购〔2021〕13号程序办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五、知识产权
(一)本采购项目所涉及的定制开发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申请权)等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系统的定制开发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软件著作权和专利申请权)全部项目资料、数据、源代码(含详细注释且可编译运行)。
(二)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六、培训
系统培训服务:基于现有系统进行改造升级后,提供业务流程培训服务。培训包括两类,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集中培训是指通过提供培训资料、培训师、场地和所需实验设备,采购人参加的培训,一般集中在供应商培训中心进行。现场培训是指经双方协商,在巡检、现场服务等过程中,对采购人进行的培训,供应商提供培训资料和培训师,采购人提供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服务要求如下:
(1)对于集中培训,具体培训内容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协商确定;
(2)对于现场培训,如果采购人要求,供应商应就现场服务中故障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以及类似故障的预防和处理经验对采购人提供必要的培训。
七、保密要求
(一)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成交供应商有责任对采购人提供的各种技术文件(软件、咨询报告、服务内容)与工作业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业务数据、资料文件等)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书面批准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如有违反,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此保密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免除。供应商或其员工如违反《安全保密协议》,造成采购人信息泄露,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人的一切损失,采购人有权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并终止本合同。
(三)在建设过程中,供应商应组织所有项目组成员进行安全和保密培训,增强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安全和保密意识。将建立规章制度,并与所有参与者签订保密协议。如有违反纪律泄密者将严惩,将解雇泄密者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严重违法者承担相应责任。
(四)供应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获知的采购人或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技术文件、业务信息等,都受本条款的保护。
(五)供应商应按《安全保密协议》的要求,加强成果保密工作,应设置专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对文档进行检查和管理,形成规范的文档体系,承担因资料等泄密造成的一切责任,项目最终验收后所有资料全部移交给采购人。
(六)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向供应商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关于技术和系统及其他方面的一切数据、报告、信息、预测和记录。
八、其他商务要求内容
(一)管理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接受采购人委派的监理机构、审计机构的监督,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架构、数据接口、设备型号参数等项目资料信息并配合系统对接、联调等相关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成交供应商应依法依规安全建设、安全施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安全生产、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等事项负责。
4.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源代码、技术资料、工程文档,其编制格式、内容涵盖、编写质量需按照采购人提出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要求执行,接受采购人按照管理规范进行的检查审核。
5.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建设和运维期应严格落实重庆市政务数字化应用相关管理要求,按照《重庆市政务数字化应用开发操作指南(2024年版)》(如有最新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配合采购人完成必要的相关工作。
(二)信息安全要求
1.成交供应商须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采购人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组织建设工作,还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信息安全主管部门对本项目信息安全所涉及的监督检查。
2.未经采购人的事先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在用于提供服务的软硬件中插入(植入)任何会禁用、关闭服务或影响其正常运行的代码。
3.成交供应商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保障措施,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确保建设期间软硬件设备、网络等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4.成交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人需要,全面配合采购人开展所采购产品的网络安全审查工作。若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不能通过网络安全审查,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立即更换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同类产品,直至产品符合网络安全审查要求。成交供应商拒绝更换或经2次更换后仍不满足要求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按违约责任赔偿。
(三)违约责任
1.成交供应商不能交付服务或货物的,由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成交供应商逾期交付服务或货物的,每逾期1天,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累计违约金不超过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额的80%;逾期交付15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成交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或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更换及补齐。成交供应商需按本条第2款规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4.成交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和运维期内不履行或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妥善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和运维要求的,采购人有权采取补救措施,但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及引发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不足部分,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赔偿。采购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支付违约金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本条规定的效力不受本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7.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损失,该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预期收益、诉讼费、律师费等。
(四)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同时保留向成交供应商索赔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权利:
1.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产品和服务的。
2.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
3.成交供应商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将项目所有涉及的代码、数据和技术资料在采购人指定的网络之外传输、运行和使用的。
4.成交供应商如未按投标文件响应的技术团队和运维团队人员名单派遣相关人员参与本项目的,采购人或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15天后成交供应商未进行整改的。
5.成交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
6.部分解除合同的,成交供应商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五)其他
1.成交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实施的重庆市“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市监狱局分侧)与“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中心侧和其他分侧进行对接,若不能满足要求,成交供应商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技术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开发数据接口、对数据接收平台进行升级改造等)实现,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在履约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过程中,若有所需的硬件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硬盘、打印机)和软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操作系统、数据库、开发工具)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准备,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系统必须为正版。以上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须全程在采购人指定的地点和场所使用。
3.成交供应商在履约合同和招标文件约定的过程中,需接入采购人局域网环境的设备必须与互联网隔绝(接入局域网计算机必须使用台式电脑),且该类设备由采购人统一管理,在项目质保期过后统一归还成交供应商。项目所有涉及的代码、数据、技术资料等均不得在采购人指定的计算机和网络之外进行存储、传输或使用。
4.成交供应商在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和运维工作过程中,须自行决定与原业务应用系统(设备)设计、承建单位是否进行以及如何进行协调与合作,采购人不承担成交供应商相关的联系、协调的责任和义务,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 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磋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竞争性磋商以抽签的形式确定磋商顺序,由本项目依法组建的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磋商。
(二)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各供应商只有在完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参与正式磋商。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二)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符合性审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符合性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有效性审查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响应方案
每个包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完整性审查
响应文件份数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
响应程度审查
实质性响应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
磋商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3.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澄清有关问题。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商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七)供应商在磋商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八)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且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或重新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最后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磋商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九)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含有效书面承诺)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供应商总得分为价格、服务、商务等评定因素分别按照相应权重值计算分项得分后相加,满分为100分。
(十)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并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若供应商的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服务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推荐。以上都相同的,按商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推荐。若供应商的服务部分为0分,将失去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资格。
二、评审标准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明
1
磋商报价
(10%)
10分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项目不进行价格扣减
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 ”,有一条不满足的(第二篇非“ ※ ”标注部分),服务部分得分为 0 分,不再进入服务部分的评审。
2
技术部分
(30%)
项目理解(5分)
供应商提供本项目的服务需求整体理解,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项目背景和依据:包括背景和应用依据、政策依据、技术依据。
2.开发内容及规模:包括开发内容、开发规模。
3.应用开发目标:包括总体目标、分期目标。
4.需求分析:包括数据资源共享需求、多跨协同需求、网络安全需求、业务量及信息量需求、应用性能需求以及与数字重庆“1361”的关系的分析。
方案包含上述所有内容,且不存在瑕疵的得5分;存在1处瑕疵的,得3分;存在2处瑕疵,得1分;存在3处瑕疵,得0.5分;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不得分。
注:方案所称的瑕疵是指:
1.要素欠缺、仅有标题而无实质意义叙述内容、内容表述不完整、缺少关键分析点;
2.缺乏科学合理性,存在逻辑漏洞、常识错误;
3.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
4.方案不适用本项目特性、非专门针对本项目制定、方案相关内容不利于项目目标实现;
5.方案内容中包含其他项目名称,或出现与本项目不相关的其他内容;
6.现有条件下不可能实现的情形。
重、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案(10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重难点分析:执法业务平台系统升级改造、市监狱管理局政法协同系统搭建、与“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中心侧和其他分侧对接方案、应用贯通三级治理中心实现、后期迭代升级实现、软硬件支撑平台快速搭建、信息安全能力保障。
2.重难点问题解决方案:提供以上重难点的针对性解决方案。
方案包含上述所有内容,且不存在瑕疵的得10分;存在1处瑕疵的,得7分;存在2处瑕疵,得4分;存在3处瑕疵,得2分;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不得分。
技术方案(5分)
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建设提供技术方案,方案内容包含不限于:
1.总体设计:包括系统架构图、业务架构图、业务流程图、数据架构图、功能架构图、网络拓扑图、与周边应用的关系
2.应用详细设计:包括标准规范建设、应用系统设计、与“法治·政法一体化办案”集成应用中心侧和其他分侧对接方案、“三级治理中心”贯通方案、“渝快办”发布方案、“渝快政”发布方案、数据资源设计。
方案包含上述所有内容,且不存在瑕疵的得5分;存在1处瑕疵的,得3分;存在2处瑕疵,得1分;存在3处瑕疵,得0.5分;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不得分。
实施方案(5分)
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的建设内容要求提供服务实施方案,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组织架构及人员
2.质量保证措施
3.进度保证措施
4.培训方案
5.运行方案
方案包含上述所有内容,且不存在瑕疵的得5分;存在1处瑕疵的,得3分;存在2处瑕疵,得1分;存在3处瑕疵,得0.5分;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不得分。
售后服务方案
(5分)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2.售后服务承诺
3.售后服务体系
4.故障响应时间
方案包含上述所有内容,且不存在瑕疵的得5分;存在1处瑕疵的,得3分;存在2处瑕疵,得1分;存在3处瑕疵,得0.5分;存在4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不得分。
供应商的应答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 ”,有一条不满足的(第三篇中“ ※ ”号标注的部分除外),商务部分得分为 0 分,不再进入商务部分的评审。
3
商务部分
(60%)
业绩
(15分)
供应商提供2022年1月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软件平台类或软件开发类项目服务案例,每提供一个得3分,最多得15分,未提供不得分。
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公章。合同须体现签订时间和内容。
人员资质(33分)
供应商为本项目设立项目实施团队,实施团队人员具备以下能力:
1.本项目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资质证书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证书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
2.本项目软件开发负责人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高级)”资质证书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证书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
3.本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系统分析师(高级)”资质证书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证书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
4.本项目信息安全负责人具有“信息安全工程师”资质证书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证书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
5.本项目对接负责人具有“系统规划与管理师”资质证书的得5分,未提供不得分。
证书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
6.除以上负责人外的其他团队成员具有“软件设计师”、“软件评测师”、“数据库系统工程师”、“信息系统管理工程师”资质证书的,每提供一项证书得2分,满分8分,未提供不得分。
证书应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职称改革办公室颁发。
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及人员在供应商单位缴纳的2024-2025年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复印件。至磋商开始时间成立不足2个月的新公司或至磋商开始时间入职不足2个月的新员工可提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代替社保证明材料。
优惠承诺
(12分)
1.成品软件质量保证期:承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所有成品软件均每增加1年得3分,最多得6分。
2.定制软件运维服务期:承诺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每增加1年得3分,最多得6分。
定制软件(含应用服务支撑)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供应商须知、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四)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署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五)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六)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成交供应商的确认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标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待发送的信息或数据验证接收方身份探测网络状况通否发送信息YN计时器加1超过时延限制重新发送信息结束YN记录日志
轮询读取待发
送数据
对数据进行加密、压
缩
有
判断未打包数据大小
数据打成一个不大于
规定大小的包
等于
小于
加入相关标识
结束
无数据
有无数据
与规
定的
数据
包大
小对
比
接收的数据包
对数据进行解密、分
析
生成回复消息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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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丢弃此包
准备发送
结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集成应用 应用开发 定制软件开发 执法业务平台系统升级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