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老旧街区改造工程招标公告(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5)



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竞争性比选公告

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 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 项目采用竞争性比选
方式进行采购。
欢迎符合资格要求并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踊跃参与。

一、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总预算: 937,000.00 元, 价格类型: 总价 专业领域: 工程设计服务 )

包1(标的物种数:1)
包合计:937,000.00 元

目录/需求描述
单价限价
数量
小计(元)

目录:

工程设计服务

需求描述

详见比选文件

937,000.00 元
1(项)
937,000.00 元

二 、供应商资格要求
(参加投标(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在“ ”服务平台注册,成为正式供应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三、投标(报价)时间

投标(报价)开始时间:

2025-03-27 09:00:00(北京)

投标(报价)截止时间:

2025-03-27 10:00:00(北京)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响应)文件要求

文件必须上传:



文件上传说明:

请在报价截至时间前上传《竞选文件》,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六、商务条款

(一)交付时间:

详见比选文件

(二)交付地点:

详见比选文件

(三)验货方式:

详见比选文件

(四)报价要求:

详见比选文件

(五)付款方式:

详见比选文件

七、其它要求

(一)中标(成交)原则:

在符合项目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少于“3家”的前提下,按综合得分最高的原则推荐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采购异议处理: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

八、联系方式

采购执行方

单位名称:

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谭老师

联系电话:

13896088799

采购需求方

单位名称:

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

赵老师

联系电话:

023-62820331

免责声明

本平台是参照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相关法律法规构建,适用于政企单位合规内控自主性项目采购,具体执行遵循单位内控管理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本页面发布的所有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完整,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doc
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docx

璟浩工程咨询比选文件项目编号:CQJH-2025-038项目名称: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采购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三月目录第一章比选公告1第二章竞标人须知3第三章评标办法1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3第五章发包人要求67第六章竞标文件格式68第一章比选公告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比选公告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已由重庆市南岸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业主自行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比选人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工程的设计进行公开比选。2.项目概况与服务内容2.1建设地点:重庆市南岸区二贸片区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包括配套道路铺装改造36000平方米、线缆规整5000米、人行道地面基层整治改造及铺装38471平方米、街区环境整治9084平方米,对农贸市场老旧设施、街区照明设施、公共座椅、垃圾回收设施、车行道护栏等进行更换,实施停车场改造3000平方米并增设20个充电桩,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结构加固并增设消防、安防设施等。2.3本次比选项目估算总投资约:12148.21万元2.4比选范围:包含方案设计(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伴随设计服务。2.5设计服务期限:60日历天;3.竞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要求竞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本次比选要求竞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竞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竞标。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本次比选对未中标人竞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5.比选文件的获取5.1凡有意参加竞选者,请于2025年3月24日(北京时间,下同)至2025年3月26日起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加盖供应商公章)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广场C座13-3购买比选文件。5.2比选文件每套售价500.00元,现金购买,售后不退。6.竞标文件的递交6.1竞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竞标文件递交时间:2025年3月27日9时30分--10时00分(北京时间)。6.2比选时间(即竞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3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行采家(https://www.gec123.com/)上发布。8.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比选代理机构: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51号电子信息标准化厂房2号楼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广场C座13-3联 系 人:赵老师联 系 人:张先生电 话:023-62820331电 话:023-89311888第1章竞标人须知竞标人须知前附表条 款 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1.1.2比选人名称: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51号电子信息标准化厂房2号楼联系人:赵老师电话:023-628203311.1.3比选代理机构名称: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广场C座13-3联系人:张先生电话:023-893118881.1.4项目名称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1.1.5项目建设地点重庆市南岸区二贸片区1.1.6项目建设规模包括配套道路铺装改造36000平方米、线缆规整5000米、人行道地面基层整治改造及铺装38471平方米、街区环境整治9084平方米,对农贸市场老旧设施、街区照明设施、公共座椅、垃圾回收设施、车行道护栏等进行更换,实施停车场改造3000平方米并增设20个充电桩,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公益性基础设施进行结构加固并增设消防、安防设施等。1.2.1资金来源 业主自筹1.3.1比选范围包含方案设计(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伴随设计服务。1.3.2设计服务期限60日历天;1.3.3质量标准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1.4.1竞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比选实行资格后审,竞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以下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竞标人须在竞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竞标人须在竞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业绩要求竞标人在2021年1月1日起至竞标截止日止完成过1个总投资额9000万元及以上的1个市政工程设计业绩。(须提供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竞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竞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道路或桥梁或建筑)技术职称。(须提供职称证、注册证、竞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4、其他专业负责人要求(1)道路专业负责人:竞标人拟派的道路专业负责人必须是竞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道路专业)技术职称;(2)地质专业负责人:竞标人拟派的地质专业负责人必须是竞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岩土专业)技术职称;(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竞标人拟派的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必须是竞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给排水专业)技术职称;(4)测量专业负责人:竞标人拟派的测量专业负责人必须是竞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测量专业)技术职称;(5)建筑专业负责人:竞标人拟派的建筑专业负责人必须是竞标人本单位人员,具备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须提供职称证、竞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5.承诺竞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六章竞标文件格式):竞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竞标人人须在竞标文件中提供承诺。比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将对上述承诺进行核实,如发现虚假承诺,有权取消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须提供承诺书);6.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竞标人本单位人员。否则,将由评审小组作否决竞标处理。(须提供竞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注:1.以上所有要求提交的复印件资料均须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鲜章)。2. 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专业负责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4年9月至2025年2月。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上述人员在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社保部门的有效电子印章。3.竞标人应对上述资料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竞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不接受。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或补充通知2.2.2竞标文件递交时间及截止时间递交时间:2025年3月27日9时30分至10时00分(北京时间)截止时间:2025年3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3.1.1构成竞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竞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竞标报价1、竞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2、本工程采用包干价设计费最高限价937000元,设计费必须≤937000元,否则按否决竞标处理。3、竞标报价应为完成比选文件所确定的委托设计的范围和设计业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含方案设计(或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伴随设计服务]。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设计工作所需的管理费、资料费、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办公家具、办公设施、通讯工具、通讯费用、交通工具、保险、税费、利润及协调配合费等实施工程设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4、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相关费用在竞标报价时综合考虑。设计费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3.3.1竞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提交竞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1竞标保证金不缴纳3.5资格审查资料本须知1.4.1项规定提供的资料,但不限于以上资料。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竞标人须知3.7.3款执行。3.7.4竞标文件的份数竞标文件:一正一副电子资料:电子光盘或U盘(包括全部竞标文件)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3.7.5 装订要求1、应将竞标文件装订成册。2、装订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4.1.1竞标文件的密封1.竞标文件装入“竞标文件”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竞标人单位公章,电子资料一并装入“竞标文件”袋中,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2.如果“竞标文件”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4.1.2封套上写明应在““竞标文件”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的地址:比选人名称: (项目名称)竞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竞标文件地点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4.2.3是否退还竞标文件否5.1比选时间和地点比选时间:同竞标截止时间比选地点: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宣布开标纪律;2.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3.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竞标文件的竞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竞标人是否派人到场;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5. 密封情况检查:各竞标人授权代表检查竞标文件是否按本须知4.1.1的规定密封,如发现竞标文件没按本表4.1.1的规定密封,则当众原封退还。6. 开启竞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7.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竞标文件袋,公布竞标人名称、竞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内容;8. 竞标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 开标结束。6.1.1评审小组的组建1、评审小组组成:由3人组成。2、评标小组确定方式:由比选人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8.1重新比选1.按竞标人须知第8.1(1)执行;2.按竞标人须知第8.1(2)执行;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竞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具有竞争性的可以按比选文件的程序进行评审。8.2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后竞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比选和评标,确定中标人。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付款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配合完成争资工作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10%,取得方案审查意见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至支付合同90%,剩余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予以支付。10.2比选代理服务费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签订的方式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公司。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与竞标人须知不一致的以竞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比选代理机构: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比选项目名称: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建设地点: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设计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3.1本次比选范围: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设计服务期限: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标准: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4竞标人资格要求1.4.1竞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及营业执照: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2)业绩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4)承诺: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5)委托代理人: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款1.4.2联合体竞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标。1.4.3竞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竞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竞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7)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竞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13)法律法规或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竞标人准备和参加竞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比选竞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竞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竞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及投标币种1.8.1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2本项目一律采用人民币进行报价。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比选公告;(2)竞标人须知;(3)比选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竞标文件格式。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比选文件的澄清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1天前通知所有竞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竞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竞标截止时间。3.竞标文件3.1竞标文件的组成3.1.1竞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竞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竞标人基本情况表;(4)主要人员汇总表(5)主要人员简历表(6)承诺;(7)服务部分;(8)商务部分;3.2竞标报价3.2.1竞标人应按第六章“竞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格式填写。3.3竞标有效期3.3.1在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竞标有效期内,竞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竞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竞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标人延长竞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缴纳竞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3.6备选投标方案竞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竞标文件的编制3.7.1竞标文件应按第六章“竞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竞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服务内容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竞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竞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竞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3.7.4竞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竞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竞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竞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4.1.2竞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和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竞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竞标文件的递交4.2.1竞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竞标文件。4.2.2竞标人递交竞标文件的地点: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竞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竞标人所递交的竞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竞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竞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竞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竞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竞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竞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竞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比选5.1比选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竞标截止时间(比选时间)和竞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竞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比选程序详见第二章竞标人须知前附表5.2项。6.评标6.1评审小组6.1.1评标由比选人组建的评审负责。评审小组由比选人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或竞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竞标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比选人依据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7.3签订合同7.3.1中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书后10日内,根据比选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竞标文件与比选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的,还应予以赔偿。7.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竞标截止时间止,竞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审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竞标的;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竞标人少于三个的,评审小组认定具有竞争性的可以按比选文件的程序进行评审。8.2不再比选重新比选后竞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比选和评标,确定中标人。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竞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竞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竞标人串通竞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竞标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比选前开启竞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竞标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竞标人泄露标底、评审小组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标人压低或者抬高竞标报价;(4)比选人授意竞标人撤换、修改竞标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竞标人为特定竞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竞标人为谋求特定竞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竞标人的纪律要求竞标人不得相互串通竞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竞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竞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竞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竞标人相互串通竞标:(1)竞标人之间协商竞标报价等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竞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竞标人之间约定部分竞标人放弃竞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竞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竞标;(5)竞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竞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标人相互串通竞标:(1)不同竞标人的竞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竞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3)不同竞标人的竞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4)不同竞标人的竞标文件相互混装;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竞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竞标。竞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四)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9.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竞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竞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竞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章竞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竞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竞标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2.竞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竞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竞标文件的签署竞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委托代理人竞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必要合格条件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承诺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委托代理人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竞标报价竞标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最高限价比选范围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设计服务期限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竞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竞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实质性要求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2.1分值构成(总分1OO分)1.竞标报价30分;2.服务部分45分;3.商务部分2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竞标单位(比选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竞标报价高于限价的除外)的竞标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计算出的算术平均值与最高限价进行二次平均,即为本项目竞标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2.2.3(1)竞标报价评分标 准竞标报价30分2.2.3(2)服 务部 分评 分标 准总体设计思路10分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是否清晰,正确理解并执行规划要求,与周边路网、管网是否协调、区域内路网的交通组织是否完善等;优得9.0分-10.0分,良得8.0分-9.0分(不含),一般得5.0分-8.0分(不含),差得0分-5.0分(不含)。重难点分析及合理化建议20分 评审要点:对招标项目重难点描述是否准确,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是否完整、切实可行;是否提出针对性的合理化建议;总体投资概算是否考虑全面、具有可实施性;提出资金管理合理化分析;优得18.0分-20.0分,良12.0得分-18.0分(不含),一般得9.0分-12.0分(不含),差得0分-9.0分(不含)。专业工程设计15分 评审要点:路工程方案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交叉口、路基、路面等设计是否合理;道路与周边设施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安全、经济和美观;园林景观工程的总平面图、运动设施布置图、竖向平面图、植物配置图、座凳布置平面图、垃圾回收设施布置图及大样图等;图纸是否完善,方案是否经济合理;建筑风貌及配套设施功能提升的总体方案、总平面图、配套设施布置图、改造方案立面图、节点大样图等设计是否合理;优得13.0分-15.0分,良10.0得分-13.0分(不含),一般得5.0分-10.0分(不含),差得0分-5.0分(不含)。2.2.3(3)商 务部 分评 分标 准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历5分具有正高级及以上,得4分;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得1分。(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加盖章单位鲜章);其他专业负责人的资历20分(1)道路专业负责人:拟派的道路专业负责人具有正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得4分。(2)地质专业负责人:拟派的地质专业负责具有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得4分。(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拟派的给排水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得4分。(4)测量专业负责人:拟派的测量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得4分。(5)建筑专业负责人:拟派的建筑专业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得4分。(须提供职称证、注册证、竞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3评标程序1.评审小组按本章第2.1款规定,对竞标人的竞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2. 评审小组按本章第3.2款规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竞标人进行详细评审,并按本章第2.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确定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竞标人(按得分高低排序)为中标候选人。3.如经过对所有竞标人的竞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竞标不足三个使得竞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审小组可以否决全部竞标。但是有效竞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审小组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3.2.1(1)竞标报价得分(A)竞标报价(30分)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暂定竞标评审报价得本附表规定分值的满分30分。在此基础上,暂定竞标评审报价与评标准基价相比,每增加1%扣0.2分,每减少1%扣0.2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1(2)服务部分得分(B)服务部分(45分)评审小组对服务部分进行评分,评委打分取算数平均值为该竞标人服务部分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1(3)商务部分(C)商务部分(25分)评审小组按评标办法2.2.3(3)的要求进行评分。3.2.2竞标人得分竞标人得分=A+B+C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竞标报价低的优先;竞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比选人现场抽签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竞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服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分标准(1)竞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服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竞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竞标处理。3.1.2竞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标作否决竞标处理:(1)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竞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比选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详细评审3.2.1评审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3(1)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竞标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3(2)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服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3(3)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竞标人得分=A+B+C。3.2.4评审小组发现竞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标报价,使得其竞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竞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竞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竞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竞标作否决竞标处理。3.3竞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竞标人对所提交竞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小组不接受竞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竞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竞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竞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审小组对竞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竞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审小组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审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审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附件A:否决竞标条件附件A:综合评估法否决竞标情况一览表比选文件章节号条款名称否决竞标条件第二章3.2竞标报价竞标人的竞标报价超过竞标报价最高限价。第三章3.1初步评审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竞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竞标处理。竞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竞标作否决竞标处理:(1)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竞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标书约定的其它情形。第三章3.2详细评审评审小组发现竞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标报价,使得其竞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竞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竞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小组认定该竞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竞标作否决竞标处理。其他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竞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比选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属于重大偏差,按否决竞标处理:(1)竞标文件没有竞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竞标单位公章;(2)竞标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4)竞标文件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5)不合符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注:如竞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竞标人造成不平等的结果,此种情况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竞标文件的有效性,不能否决竞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设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设计费用清单(如有);(8)设计方案;(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项目名称、投资及设计内容①项目名称:南岸区二贸片区老旧街区改造工程。②规模(房屋建筑工程):规划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地上约平方米,地下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建筑高度米。(市政道路工程):道路长约km,设计时速为km/h,路幅宽度为,路面;有立交处;桥梁座,计长m;隧道座,计长m。(市政公用工程):厂区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日处理量。(以上内容须根据工程特点自行填写)③项目地点:重庆市南岸区二贸片区。④项目立项:。⑤资金来源:。⑥工作内容:。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5.项目负责人:。6.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工程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7.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9.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实际日期以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从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其中:方案设计天;初步设计天;施工图设计天。10.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3)。11.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设计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设计方案:指设计人提供的方案设计文件。1.1.1.9设计费用清单:指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1.1.1.10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和设计1.1.3.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的工程。1.1.3.2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暂停设计:是指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止设计服务的行为。1.1.3.4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5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4日期1.1.4.1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3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整。1.1.4.4完成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暂时未定的,包括在合同中,并在报价清单汇总表中以此名称标明的金额,用于进行本工程可能发生的额外设计工作或作为不可预见费用,按照合同条款第12.5款的规定使用。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7)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1.6合同协议书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合同专用章或法定名称章,依法生效。1.7文件的提供1.7.1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7.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7.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8联络1.8.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8.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8.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9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10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3发包人要求1.13.1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13.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13.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2.3办理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7.2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等事项。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发包人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按通用条款3.1.3项执行。发包人不同意更换发包人代表的,设计人须继续履行合同义务。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名确认。3.3.2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1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11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设计工作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其他义务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的违约金。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1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设计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向分包人自行支付。4.3.4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3.5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法定名称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设计人员的管理4.6.1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5.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5.1.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1条约定执行。5.1.4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5.3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设计文件要求5.4.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开始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完成设计6.5.1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6.5.2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国家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U盘分别贮存。6.6提前完成设计6.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6.6.3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1)发包人违约;(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2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1)设计人违约;(2)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3)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7.3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8.设计文件8.1设计文件接收8.1.1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接收设计文件。8.1.2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8.1.3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8.2.3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8.3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8.3.1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8.3.2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8.3.3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9.设计责任与保险9.1工作质量责任9.1.1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9.1.2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9.1.3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9.1.4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9.2设计文件错误责任9.2.1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7.2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9.2.2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款的约定承担责任。9.2.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9.3设计责任主体9.3.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9.3.2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9.3.3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9.4设计责任保险9.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9.4.2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9.4.3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10.施工期间配合10.1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10.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包括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10.3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10.4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10.5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加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设计范围、内容、标准发生变化;(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11.1.2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11.1.3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投资超概等应按程序报批。11.2合理化建议11.2.1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款约定。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本合同的价款计算方式、支付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1.2本合同的价款实行分阶段支付,即设计人完成阶段设计文件后,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方式支付。12.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计费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设计、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设计工作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12.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12.2定金或预付款不支付定金或预付款12.3中期支付12.3.1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2.3.2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2.4.2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3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条的约定执行。12.4.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2.3.3项的约定执行。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书面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12.5.2如果使用暂列金额进行某项额外设计工作、专题研究、审查和会务工作,其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费用经发包人核实后支付。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13.1.1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3.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13.2不可抗力的通知13.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3.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3.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13.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13.3.2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13.3.3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14.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2)设计文件不符合合同约定;(3)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4)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5)设计人无故停止履行合同的;(6)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7)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1.2合同履行中发生14.1.1项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未解除合同的,设计人的违约状态持续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在发包人限定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14.2发包人违约14.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3)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14.2.2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履约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合同;限期内仍未履行合同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14.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4.4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15.争议的解决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3.1工程名称:。1.1.3.2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内容和设计阶段,按实际委托范围填写)。1.1.4.5基准日:(招标发包的设计以投标截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设计以合同签订日之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3适用法律:。1.4技术标准1.4.1:(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等)。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功能要求)。1.7文件的提供1.7.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房屋建筑工程):序号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备注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3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5工程勘察报告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7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8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9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10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11…12…13…说明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见下表(市政公用工程):序号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时间备注1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2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的具体要求) 3厂址选择报告、土地使用协议、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 4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5自然资源、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及工程详细地质勘察报告6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7初步设计确认单8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9交通、原料、外部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等位置、标高、坐标、管径或能力等资料10…11…12…说明(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1.8联络1.8.2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电话:。1.9转让设计人不得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1.11知识产权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1.11.4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1.12文件及信息的保密保密期限:年,保密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2.发包人义务2.3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办理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2.6其他义务2.6.1发包人不应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发包人不应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设计周期。2.6.2由于执行发包人的书面指令而造成的设计质量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但不免除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负的责任。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3.1.1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如下:。3.2监理人(如有):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号:;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监理范围:;职责权限:。3.3发包人的指示3.3.4监理人(如有)指示:。3.4决定或答复3.4.2发包人应在()日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明确答复;逾期没有做出书面明确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设计人义务4.1.4其他义务4.1.4.1设计人应在满足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基础上,根据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提交全部设计成果,并对其及时性、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4.1.4.2设计人在进行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对于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发包人均不承担责任。4.1.4.3设计人为完成设计任务,应购买发包人所投保险以外的其他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设计任务顺利进行。设计人将全部保险费(如工程设计的人身安全险和设备险等)计入合同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1.4.4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定期负责到施工现场提供设计技术服务;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涉及的设计问题和现场的相关技术问题。4.1.4.5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4.1.4.6设计开始至保修期内,设计人须配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检查、审查、稽察、审计、事故调查处理、后评估等;4.1.4.7发包人在办理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证件和批件时,设计人应履行协助义务。4.1.4.8施工过程中、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合理设计使用寿命年限内,因设计缺陷或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责任,由设计人承担。4.1.4.9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所需的工程说明;按发包人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的施工招标图纸和参考资料;按发包人要求安排相关人员参加标前会,就有关设计问题进行答疑。4.1.4.10本项目设计变更的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除本合同第11条规定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设计费用应视为已含入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2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履约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其示范文本详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应严格执行其示范文本,不得对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承包人若采用现金提交履约担保的,允许使用符合《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6号)要求的履约保函置换。履约保函具体要求:履约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履约保函业务条件。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承包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履约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履约保函为纸质保函的,纸质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并确保该纸质保函能在开立人在渝的总部或者分支机构进行核验。承包人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的提交时间: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天内/合同签订(前/后)天内。履约保证金的期限:自提交履约保证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形式的,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标准执行;采用履约保函形式的,合同履行期间设计人无违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或按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分阶段退还,阶段划分按标准执行。4.3分包和不得转包4.3.2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4.3.3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设计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设计人或发包人)支付。4.3.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4.4联合体4.4.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此处由发包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向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支付设计费用)。4.5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职称及专业:;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4.5.1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连续(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负责人连续(5)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连续(14)天及以上不能履行职责,且设计人不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该状态每持续(1)天,设计人减收签约合同价的(0.05%-0.2%)。该状态持续(21)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设计人应当赔偿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4.5.4项目负责人不可以授权其他人员履行的职责:。4.6设计人员的管理设计人员基本情况表序号姓名性别专业职务注 册 情 况职 称 情 况联系电话本项目拟任职务设计项目机构组成人员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更换,但更换后人员不得低于设计人合同签订时提供的设计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5.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自发包人收到建议函后7天内未发出指示的,默认同意遵守新规定。5.2设计依据:(按发包人要求填写)。5.3设计范围5.3.2工程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5.3.3阶段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5.3.4工作范围:(按发包人要求填写)。5.4设计文件要求5.4.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设计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年,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设计文件的深度,根据工程特点填写,并以最新规范为准,以下供参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年版)。5.4.5设计人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5.5设计成果获奖要求及奖励:。6.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6.1开始设计6.1.1开始设计条件:设计人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约定的设计基础资料。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专用合同条款14.2.3项执行。6.3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按专用合同条款14.1.2项执行。6.6提前完成设计6.6.1(提前完成设计,是否调整设计费用)。6.6.3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奖励:(提前完成设计,是否奖励)。8.设计文件8.1设计文件接收8.1.3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提交文件名称、份数和时间见下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20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20年月日。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备注1方案设计 2初步设计 3施工图设计 4…567说明1.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法定名称章、单位设计资质章和规定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 格式、图形为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2.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3.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增加的工本费。8.1.4设计文件纸质版的送达时间:,送达形式:。设计文件电子版的送达时间:,送达形式:。到达指定地点或邮箱,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指定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邮箱:。8.2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8.2.1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审查范围、内容:,费用由承担。8.2.2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不应超过天。因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需延期提供审查意见的,发包人应书面通知设计人。具体延长时间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9.设计责任与保险9.4设计责任保险9.4.1设计人购买保险类型:(单位险/项目险/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发包人购买保险类型:(项目险/不采用),购买时间:,保额:。11.合同变更11.1变更情形11.1.1设计服务期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11.2合理化建议11.2.2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12.合同价格与支付12.1合同价格12.1.1合同价格:按以下第种方式结算。方式一:固定费率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固定费率%,根据设计费计费基数元,计算设计费暂定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最终结算价=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中标固定费率+□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结算设计费计费基数为:□经审核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扣除预留金),□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中的工程费,□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工程费。方式二:固定单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元/(计量单位)。根据暂定工程量,计算设计费暂定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元)。最终结算价=∑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中标固定单价+□BIM技术费用+□专项设计费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方式三:固定总价结算。双方商定,设计费按中标固定总价元(大写:人民币元)包干使用。最终结算价=中标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此之外,发包人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方式四:12.1.2本合同设计费按以下阶段分批次支付: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配合完成争资工作后支付到合同金额的10%,取得方案审查意见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审查至支付合同90%,剩余10%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予以支付。12.1.3本项目合同设计费包含:。12.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的相应费用(是/否)包含在本项目合同设计费中。12.2定金或预付款不支付定金或预付款。12.3中期支付12.3.1中期支付申请的格式及份数:。12.3.2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14.2.3项支付违约金。12.3.3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执行。12.4费用结算12.4.1设计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的份数、期限及证明材料要求:。12.4.2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发包人以(电汇形式/转账支票)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于每次支付前向发包人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期付款,并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设计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14.2.3项支付违约金。12.5暂列金额12.5.1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13.不可抗力13.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4.违约14.1设计人违约14.1.2设计人未按合同条款要求,发生违约情况时,将根据以下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罚:14.1.2.1项目主要设计人员配备,违反合同文件及相关约定(1)经发包人同意,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2)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按照以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①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②擅自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③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设计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3)因下列原因之一,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①严重过失行为的;②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③涉嫌犯罪的;④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⑥其他不能履约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设计人每更换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②更换除项目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设计人员的,每更换一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③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主要设计人员变更超过三次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14.1.2.2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违反合同约定期限及相关规定(1)因设计人原因,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第一次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且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撤换项目负责人;②第二次及以上延迟提交设计成果或变更图纸及意见的,每逾期一天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影响开工时间或工程进度的,可根据情况拒付全部或部分设计费用,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2)设计人出现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5%);②两次重新提交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③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出现设计成果文件未盖章、责任人未签名或签名不全、盖章不规范的情形,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3)设计人对提交的设计成果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被查证属实:①未造成不良后果,并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②造成不良后果,发包人有权要求撤换项目负责人,追究设计人责任,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4)因设计人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超过概算5%的,视情节轻重扣除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的设计费,并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5)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的。一经查实,设计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设计人另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同时发包人报请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设计人进行罚款、限制投标、降低资质等处罚、公开曝光,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6)设计人串通或参与串通其他参建方,谋取非法利益的,由监察部门、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4.1.2.3设计人提交设计成果,存在明显不合理,较大缺漏项及设计错误(1)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阶段经专家评审时,发现设计有存在明显不合理或存在较大缺漏项及错误,导致送审的设计方案调整较大,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最终概算调整超过上报概算5%的,且视情节轻重扣除该阶段元(不超过该阶段签约合同价的30%)的设计费,并记入履约不良行为记录。(2)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仍有设计明显不合理或缺漏项及错误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同时,每发现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3)因设计人原因,施工图与初步设计差异较大,最终清单控制价高于初步设计概算5%的,设计人负责补充或修改,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5%)。未经业主同意,设计人私下调整施工图纸的,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4)工程施工阶段,发现设计人的设计文件有缺漏项或设计错误的,设计人除负责补充或修改外,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并接受违约处理:①施工图设计文件本身存在漏项、缺项、错误而产生设计变更,设计人负责补充修改,当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造价累计变更超过施工合同总价5%的,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②由于设计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设计人除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30%)、采取补救措施、向发包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14.1.2.4项目服务期内,设计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服务(1)设计人须根据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完成方案汇报及审批工作,专题会议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缺席参会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①第一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5000元);②第二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10000元);③第三次缺席参会的,设计人除按照发包人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20000元)。(2)施工服务期内,设计人指定的现场设计服务人员达不到现场工作要求的,应在(4~24)小时内另行指派能解决问题的现场设计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5000元)。(3)项目负责人在施工关键节点和出现关键性技术问题时,应及时赶到现场。否则,视为设计人违约,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10000元)。(4)设计人现场勘查、交底、验收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第一次不到位,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10000元)。②第二次及以上每发生一次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20000元)。③连续发生三次的将书面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5)设计人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缺位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未造成不良后果,记录在案,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5%)。②造成不良后果,撤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6)设计人未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变更设计文件的,应向发包人承担下述违约责任: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限时纠正,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05%)。②已造成不良后果的,变更不予认可,设计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3%)。14.2发包人违约14.2.3发包人违约其他情形14.2.3.1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1天,应按照当期应支付违约金元(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0.2%),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28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14.2.3.2在设计人已开始设计工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设计人已完成的设计工作不足该阶段的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发包人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1)发包人需支付的设计费的计费依据按下列方式确定:(下列方式与合同方式对应选择一种)方式一、合同价格采用费率包干形式的:①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②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③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设备购置费之和为计费额。方式二、合同价格采用单价包干形式的:①方案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立项批复建设规模为依据。②初步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方案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③施工图设计阶段合同不能履行的,以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规模为依据。方式三、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形式的:以签约合同价格为依据。(2)设计各阶段工作费用比例: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施工配合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4.2.3.3发包人逾期提交资料及文件的,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但不增加设计费用。若发包人提供的资料有误或违法违规要求造成设计修改,发包人应承担修改部分相应设计费(70%~100%),超过的期限相应顺延。14.2.3.4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专用合同条款2.3款的相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15.争议的解决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向(发包人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6.补充条款合同附件附件1:廉洁从业合同附件1:廉洁从业合同(参考格式)发包人:设计人: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人与发包人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业合同。一、总则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设计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设计的规章制度。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二、发包人的责任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设计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设计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设计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设计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设计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4、发包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三、设计人的责任应与发包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设计法规,认真履行设计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设计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发包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4、设计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处或提成。5、设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程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设计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6、设计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工程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7、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8、设计人不准向工程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9、设计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设计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发包人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发包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廉政义务。10、设计人如果发现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发包人组织或上级单位举报。发包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设计人进行报复。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设计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设计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发包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2.1发现设计人接受工程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第一次给予警告;发现第二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写出书面检查,并接受500元/人的经济处罚,设计项目负责人接受1000元的经济处罚;发现第三次,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设计人员清退出场,设计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2.2发现设计人工作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的行为,发现一次处罚一次。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2000元的罚款,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以后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设计人员。2.3设计人不得索要或接受工程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设计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发包人的处罚,即:第一次发现,对设计人警告,相关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发现,对设计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设计人员。2.4设计人不得介绍建筑材料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发现一次处罚一次,每发现一次对设计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3、设计人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以下无正文)发包人:设计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约时间:年月日第五章发包人要求第六章竞标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竞标文件竞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1)竞标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竞标人基本情况表(4)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5)主要人员简历表(6)承诺(7)服务部分(8)商务部分(一)竞标函(比选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设计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下列方式对设计费进行报价:固定总价:投标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为:。设计服务期限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设计服务质量达到比选文件的要求,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工作。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竞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3)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5)我方承诺以不低于比选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所列的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完成全部合同设计工作。(6)设计成果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满足相关部门验收要求。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竞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竞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比选文件及附件、澄清及修改通知中所有的内容。5.(其他补充说明)。竞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竞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竞标人:(盖单位公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竞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竞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竞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三)竞标人基本情况表竞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企业设计资质证书类型: 等级:证书号: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类型: 等级:证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员工总人数:注册资本其中高级职称人员成立日期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技术人员数量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各类注册人员经营范围竞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竞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备注(四)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序号本项目任职姓名职称专业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五)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年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职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工作年限从事设计工作年限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六)承诺承诺书(比选人名称):我公司(竞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项目名称)的竞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1、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未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未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未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或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限内。5、我公司承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有效,不存在弄虚作假情形。贵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我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我公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6、我公司的竞标文件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未附有贵单位不能接受的条件。7、符合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竞标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六)服务部分(七)商务部分重庆璟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文件发售登记表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公章)联系人手机办公电话传真E-mail单位地址递交时间年 月 日备注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老旧街区改造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