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食堂食材招标公告(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2025)
关于中心食堂食材采购公告(二次)
关于中心食堂食材采购公告(二次)
根据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食堂业务需要,现公开对中心食堂食材供应服务进行 采购 ,欢迎合格供应商(有独立法人资格)参加报价,报价文件加盖公章且密封有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名称
中心食堂食材采购
履约地址: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二、时间要求
1.报价截止时间:2025年 4 月 1 日 17:00 时,逾期送达不予接收。
2.报价文件递交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大连兴馆巷1号勤智楼三楼303受理科 张老师 2577879。
三、采购需求:详见附件,服务年限一年。
四、项目预算:12.582万元。
五、报价须知
报价单必须加盖公司印鉴(公章)后同其它所需资料以标准档案袋送达我单位,袋口处应贴封条密封并加盖公司印鉴(公章),如报价单、材料未密封或未加盖印鉴(公章),则该报价无效。若对项目需求有疑问,请打电话2577790林老师咨询。
六、报价说明
报价人以标准档案袋封装方式备齐应提供的各项书面文件、资料,加盖公章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我单位。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及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上材料均需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2.单位简介,包括获得的荣誉或奖励;之前类似服务项目(3个以上)资料,需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情况及满意度证明。
3.报价及服务承诺函。
4.根据采购需求提供证明文件、资料、方案。
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2025年3月27日
附件下载
· 食堂食材询价内容及报价要求.docx
询价内容及报价要求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职工食材采购,主要配送的食材包括肉类、蛋类、海鲜类、冻品类、调味品、副食品(油、米、面粉、大豆、绿豆、面条等)、蔬菜类、水果类等。现有职工约34人,中餐餐标按15元/人。每月费用约为人民币:1.071万元/月,总费用约为人民币:12.852万元,每月按实际结算。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签,累计服务期限不超过2年。服务期间,如遇单位搬迁、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合同自行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2食材质量要求21.1大米、粮油21.11.1.1所有产品均需符合国家食品等相关标准,包装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相关卫生标准。21.12.2.2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产品具有食品质量安全认证。21.13.3.3成交供应商配送的大米必须是当年新米,大米以粒形整齐,新鲜度高、腹白少的品质为优,保证新鲜,无异味,并保证米的干燥程度。符合国家标准GB1350-2009《稻谷》和国家标准GB1354-2009《大米》要求,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供货时剩余保存期不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21.14.4.4粮油、大米等应由大型正规厂供货。21.15.5.5食用油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具备“QS”或其他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每次供货食用油时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备查,如油脂产品检验报告等,并提供原件核对。21.16.6.6其他面类质量基本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1.17.7.7每件产品包装材料应清洁、卫生、不与大米发生化学作用而产生变化,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和相关包装要求。21.18.8.8标签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号等内容。22.2肉制品及家禽类(新鲜)22.21.1.1须是放心肉,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屠宰证明,肉质新鲜,鲜肉从屠宰场出库送到采购人配送点的时间不超过12小时,应随货提供《厦门市生鲜食品上市凭证》和国家要求的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色泽正常,无异味,无注水,符合食品卫生要求。22.22.2.2不得提供使用瘦肉精喂养的肉禽类。22.23.3.3成交供应商每批次配送的鲜肉类均不得检出:莱克多巴胺(ng/ml)、盐酸克洛特罗(ng/ml)、沙丁胺醇(ng/ml),每批次均需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23.3豆制品类23.31.1.1豆制品需当天上市,符合国家相关食品标准,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10小时,需随货附当批次的《厦门市生鲜食品上市凭证》。24.4调味品24.41.1.1所有产品需符合国家食品生产等相关标准,包装符合国家食品包装相关卫生标准。24.42.2.2产品需有出厂日期,保质期、品质优良、包装完好、无异味。24.43.3.3具有食品质量认证标志,正规厂家生产,有商标牌号,注明生产日期、产地、保质期、包装规格。24.44.4.4供应商不得提供临近保质期的产品,临近保质期包括以下情形:24.44.4.41.1.1.1实际剩余保质期低于商品总保质期的二分之一;24.44.4.42.2.2.2保质期为一年的商品,临近保质期指实际剩余保质期60天内的;24.44.4.43.3.3.3保质期为6个月的商品,临近保质期指实际剩余保质期30天内的;24.44.4.44.4.4.4保质期为3-7天的商品,临近保质期指实际剩余保质期1天内的。25.5水果蔬菜25.51.1.1蔬菜新鲜,无虫、无害,不带根,不带泥,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带叶类蔬菜必须经农残检测合格,应随货提供检测证明原件。25.52.2.2水叶菜需当天上市,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时间不超过10小时,需随货附当批次的《厦门市生鲜食品上市凭证》。25.53.3.3每次供货的果蔬,经采购人分拣后,合格率不得低于80%。否则对所有不合格的果蔬将按退、换货处理。26.6水产类26.61.1.1新鲜产品品质保证,从产地到岸并加工后,送到采购人地点的时间不超过10小时,且全程需专业冷链保障,需随货附当批次的《厦门市生鲜食品上市凭证》。26.62.2.2所供水产品必须保证质量新鲜,且需要进行加工,即去鳞、去鳃、去肚和其它要求的加工方式,确保不带有泥土、杂质或腐坏,不能存在腐烂变质现象。26.63.3.3成交供应商每批次配送的产品,每批次均需提供合格的检测报告或不含兴奋剂及符合食品安全的说明或承诺。27.7蛋类27.71.1.1养殖生产的禽类饲料不得有违规添加物,不得提供变质、发臭、“苏丹红鸡蛋”等不合格蛋品,成交供应商供货前应进行严格检查,若同一批蛋品中出现质量问题达到5%以上的,成交供应商应予退换合格产品。27.72.2.2鲜蛋品的装箱应采用纸模,运输过程中应做足防破损措施,交货验收前发生破损的部分不予计算。27.73.3.3蛋类需送检,不得检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等不得超过标准限值,每批次须提供检验报告。3服务要求31.1配送时间要求31.11.1.1采购人提前一天向成交供应商下订单,包含所需食材、数量、送达地点等信息。31.12.2.2成交供应商需在第二天上午6:30前送货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调整送货时间,成交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配送,不得有异议。31.13.3.3如采购人有临时需求的,成交供应商需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个小时内送货到指定地点。31.14.4.4供应商应有固定的食品配送场所并有专业、稳定的配送团队或人员和专业的运输工具(如个别新鲜产品需冷链配送车辆);团队及运输工具需为供应商自有,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32.2产品安全及质量技术标准32.21.1.1成交供应商须对提供的商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以及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和检验检疫的产品。32.22.2.2成交供应商不得采购促销标志的产品提供给采购人。32.23.3.3成品类食品必须在保质期以内,如因配送商品问题造成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的,成交供应商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32.24.4.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业相关标准,并能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33.3包装标准及数量、质量要求、费用负担33.31.1.1配送食材要求以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保证安全无损。包装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33.32.2.2货物数量、质量由采购人安排人员现场清点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或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退还及处理。33.33.3.3供应商必须对所提供的食品提供质量保证。33.34.4.4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食品,因产品质量或与要求不符,采购人提出退换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34.4其他服务要求34.41.1.1成交供应商所配送的食品应无毒、无害,具有完好的形、色、香、味等性状。配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注明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者购买日期等内容。采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和食用农产品应向采购人提供《厦门市生鲜食品上市凭证》;畜禽及其产品、生鲜类还需提供第三方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乳制品应提供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干货等散装食品应提供购物凭证、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及带有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信息、贮存条件、开封日期等信息的材料。成交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提供所需采购的相关证或材料。成交供应商需对此进行书面承诺。34.42.2.2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一定比例的脱贫地区农副产品。34.43.3.3成交供应商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供应商需对此作出承诺。34.44.4.4所有食材的配送,成交供应商均应负责送到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交货,食材经采购人当场验收质量和数量后,须将订货单一并交于当日采购人指定的收货人员,由采购人相关负责人员签名确认后,作为有效结算单据。34.45.5.5成交供应商须保证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准时供货,对客观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配送延误,必须及时知会采购人,并积极配合采购人进行解决。34.46.6.6成交供应商在送货上门时,必须遵守采购人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走动或高声喧哗。34.47.7.7针对采购人的急用食材,成交供应商需及时响应,2小时内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34.48.8.8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并响应采购人的要求,配合采购人的监督管理,积极改进完善,如与采购人需求不符,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限期整改。34.49.9.9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订单订购数量进行配送,必须保证货源充足,如遇市场某一品种短缺而确实无法满足采购人需求时,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2小时通知采购人,在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品种调整或商讨其它解决方案。34.410.10.10如采购人在收货现场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一律剔除退换不作结算,同时成交供应商负责在1个小时内补齐到位。34.411.11.11成交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原产、正宗品牌产品,不得采用假冒及伪劣产品替代,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要求退货,进行处罚,要求赔偿,并有权解除合同;34.412.12.12若成交供应商配送的商品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及采购人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的所有费用;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34.413.13.13采购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履约考核,成交供应商服务期间存在违约问题,经采购人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35.5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配送服务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35.51.1.1质量承诺、货源保障及供货时间保障措施。35.52.2.2不合格食品退换措施。35.53.3.3配送食物中毒应急处理措施。35.54.4.4食品配送临时应急补货的响应时限和保障措施。35.55.5.5配送食材相匹配的冷藏、运输工具、保温设备、容器、包装物的配备情况。35.56.6.6节假日、考评、检查、重要或大型活动、防洪防台风等期间的质量应对措施、响应时间。35.57.7.7供应商应对其经营场所(包含专业仓库、加工场所等)的情况进行说明。35.58.8.8供应商可对自有或签约的生产基地情况进行说明。35.59.9.9供应商应对服务本项目的专职配送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说明,需提近六个月供在本单位纳税证明。36.6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标准、卫生食品执行标准、生产、包装、运输、安全标准及规范等必须符合国家、卫生及行业管理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37.7供应商的服务应遵循专业、成熟、安全可靠的业务流程,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详细明确的服务方案、操作规范、服务流程、管理措施。所有食材要求、服务要求均需满足,否则响应无效。供应商须对其响应文件中提供各种证明文件、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之前(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响应文件中的各种资料、说明、承诺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否则采购人有权视供应商资料、说明和承诺等内容失实。所有材料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未按要求提供或资料不全者,响应无效。38.8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内容部分或全部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4违约责任41.1若发现成交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的,采购人有权根据违约情况给予处罚。处罚形式包括:提醒、罚款、警告、严重警告等,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以解除合同。42.2成交供应商须按照采购人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交货,如果遇到不可抗拒事故造成不能按时交货等情况,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共同协商拟定应急处置方案。否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拒付当批次货款。43.3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若成交供应商未按约定,提供的产品在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条件的,采购人有权提出退货、换货。44.4退换货时,成交供应商须按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换所需产品或退货,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45.5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每次予以提醒,同时从货款中扣除300元/次:45.51.1.1当月有提供临近保质期的产品的情形一次;45.52.2.2当月有因成交供应商联系电话无法接通而影响采购人订货的情形一次;45.53.3.3当月有成交供应商送货人员在采购人场所内的穿拖鞋或衣冠不整或大声喧哗等影响采购单位形象的情形一次;45.54.4.4当月有成交供应商送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一个小时或以上的情形一次。46.6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予以警告,同时从货款中扣除800元:46.61.1.1当月有配送服务态度恶劣货对验收工作不配合的情形一次;46.62.2.2当月有供应的产品为三无产品的情形一次;46.63.3.3当月有送货时间超过约定时间一个小时或以上的情形二次(即每二次扣除800元,计入警告一次);46.64.4.4当月所供应产品存在混杂昆虫、霉变等影响出品质量的情形一次;47.7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予以严重警告,同时从货款中扣除2000元:47.71.1.1当月有配送服务态度恶劣货对验收工作不配合的情形二次(即每二次扣除2000元,计入严重警告一次);47.72.2.2当月有供应的产品为三无产品的情形二次(即每二次扣除2000元,计入严重警告一次);47.73.3.3当月有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降低商品质量的情形一次;48.8因供应商原因造成食物中毒的,供应商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偿付采购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可得利益损失等)。49.9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49.91.1.1当季累计警告达三次或严重警告二次;49.92.2.2供货短斤少量、质量缺陷、拒绝送货、服务恶劣并屡教不改;49.93.3.3(3)无法履行时效要求与义务。5报价要求食材的报价采用报收费折扣率方式,供应商须报出统一的收费折扣率,否则响应无效。食材报价做为本项目的评审价依据以及成交后考核依据。实际供货价格:每个报价周期(每月)的首日,采购人按规定确定该周期的基准价,成交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该周期的基准价×成交折扣率。合同期限内,成交折扣率不再调整(注:若成交供应商成交折扣率为90%,则成交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该周期的基准价×90%)。合同包品目号采购标的允许进口数量合同包预算供应商折扣率11-1中心食堂食材采购否1批12.852元?%5.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采购,即采购人根据单位教职工实际用餐人数按月与成交供应商进行结算,每人每餐固定餐标为15元。该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供应商报价不满足该要求的响应无效。5.2询价报价为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供货到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交货完毕,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加工制作等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检验检疫、包装、采购、运输、装卸、按时退换货服务、中餐制作及配送、税收、招标代理服务费以及售后服务等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核算项目正常、合法运作及使用所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5.3实际供货价格:每个报价周期(每月)的首日,采购人按规定确定该周期的基准价,成交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该周期的基准价×成交折扣率。合同期限内,成交折扣率不再调整(注:若成交供应商成交折扣率为90%,则成交供应商的供货价格=该周期的基准价×90%)。5.4基准价确定方式:基准价应符合同期的市场价格,由采购人确定沃尔玛、家乐福、天虹、大润发、乐购、麦德龙、永辉、新华都、夏商等厦门地区大型商超中的任意2-3家的同类、同质商品价格的平均价格作为当期的基准价,具体由成交供应商报当期指定商超的市场价格(供应商需接受采购人监督检查要求)。报采购人进行审核后,确认当期基准价。5.5报价周期:每月,如遇特殊情况,采购人有权临时选择报价周期时间或者成交供应商申请且经过采购人同意。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食堂食材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厦门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