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招标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202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6日 11: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ZQRMYY24-XD058-1
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元):2000000
最高限价(元):20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中药配方颗粒 数量:1 预算金额(元):2000000 单位:批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中药配方颗粒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评标时将给予此类企业进行价格扣除10%的优惠,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1.投标方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范围。2.投标方应具有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同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5年03月27日至2025年04月0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4月16日 11: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开标时间:2025年04月16日 11:0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中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不得以子公司的名义为本项目提供服务。2.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要求,按照合计规定周期,向招标人汇报项目进度情况。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 (2)绿色发展政策:《******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
(3)支持本国产业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4)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自治区人民医院
联系方式:0991-856259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新疆信达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
联系方式:0991-3858322 0991-38583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金向盾,郭越,邓雯倩
电 话:0991-3858322 0991-3858362

附件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发政采云).doc2.1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

品目

采购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行政区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公告时间
2025年03月27日 17:09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5年03月27日至2025年04月08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政采云平台线上

开标时间
2025年04月16日 11:00

开标地点
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预算金额
¥20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金向盾,郭越,邓雯倩

项目联系电话
0991-3858322 0991-3858362

采购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自治区人民医院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991-8562590

代理机构名称
新疆信达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991-3858322 0991-3858362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ZQRMYY24-XD058-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新疆信达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3月温馨提示潜在投标人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请认真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注意实质性响应要求及粗体部分,如需询问,请及时来电咨询,电话:0991-38583220991-3858362。请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新疆信达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地窝堡支行账号:30009001040007048请将招标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新疆信达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地窝堡支行账号:30009001040007048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总则…………………………………………………………………162.招标文件…………………………………………………………………193.投标人……………………………………………………………………204.投标文件…………………………………………………………………255.投标………………………………………………………………………316.开标………………………………………………………………………327.资格审查…………………………………………………………………348.评标………………………………………………………………………359.定标………………………………………………………………………3910.合同授予…………………………………………………………………4011.废标或变更采购方式……………………………………………………4212.质疑和投诉………………………………………………………………4213.其他………………………………………………………………………45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471.资格审查程序……………………………………………………………472.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47第四章评标办法………………………………………………………………521.评标程序…………………………………………………………………522.评标方法…………………………………………………………………56第五章采购需求………………………………………………………………66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662.采购内容…………………………………………………………………66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86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95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概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6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ZQRMYY24-XD058-1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预算金额:200万元/年;最高限价(单价合计最高限价(元)):19.35元;采购需求:标项名称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预算金额(万元/年)单价合计最高限价(元)备注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配方颗粒20019.35具体参数和清单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评标时将给予此类企业进行价格扣除10%的优惠,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投标方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范围。2.投标方应具有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同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03月27日至2025年04月08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投标人“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售价: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5年04月16日11点00分(北京时间)。提交投标文件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开标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中标人中标后,不得分包转包,不得以子公司的名义为本项目提供服务。2.中标人须按照招标人要求,按照合计规定周期,向招标人汇报项目进度情况。3.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2)绿色发展政策:《******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3)支持本国产业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4)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联系方式:0991-856259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新疆信达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联系方式:0991-38583220991-385836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金向盾,孟泓灼,邓雯倩电话:0991-38583220991-385836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 内容说明和要求1采购人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天池路91号电 话: 0991-8562590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 新疆信达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联系人: 金向盾,孟泓灼,邓雯倩 电 话: 0991-3858322 0991-38583623采购项目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4采购项目编号ZZQRMYY24-XD058-15项目分包不分包6预算金额本项目(包)预算金额: 200万元/年;投标人报价超出预算金额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最高限价□无☑有,本项目(包)最高限价(单价合计最高限价(元)): 19.35 元;投标人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7是否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8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是,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3.3条款9采购需求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10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报价方式☑固定单价报价方式12服务期合同签订后两年。(合同一年一签)交货期供货时限要求:投标人保证配备有充分的中药配方颗粒库存,能够按照医院采购计划在 2 日内运送至医院指定地点,急需药品 1 天配送到位。质量保证投标人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药品到库有效期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距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投标人应提供更换长效期药品,未过期品种随时更换,六个月以上效期品种免费退、换货13交货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最终按甲方指定地点验收、交货)14质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15货款支付方式1、付款币种本次招标所述的项目资金均以人民币支付。2、付款方式:备注:最终付款方式以和甲方单位签订合同为准16考察现场、标前答疑会☑不组织□组织,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17转包与分包不得转包与分包(详见投标人须知第3.5条款)18非实质性偏离(技术参数)□不允许☑允许19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形式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日前形式:在线(电子文件)和公告20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形式时间:自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超过期限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形式:☑书面 □在线(电子文件)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形式同上22对投标人提出质疑答复时间、形式时间:自收到投标人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式:书面23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起 90 日24是否允许递交多个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25投标保证金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保证金金额: 40000元;投标保证金形式: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银行转账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收款单位:开户名称:新疆信达宏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地窝堡支行账 号:30 0090 0104 000 7048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或逾期到账视为放弃投标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需备注项目编号及标项号。□ 不要求26投标文件份数1、投标人需要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政采云平台上传2.投标人在投标时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在中标后是否要求提供:□ 需要,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供一套正本__套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文件(U盘) 1 份,应通过专用制作软件直接打印,确保与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允许修改和补充☑ 不需要27投标文件签署盖章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名、盖章28投标截至时间2025 年 04 月 16 日 11 时 00 分29提交投标文件地点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30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至时间开标地点:同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不见面开标)31开标形式本采购项目(包)采用电子开标形式,详见本章开标程序有关内容:☑ 不见面开标□ 见面开标3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形式、人数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5人详见投标人须知第8.1.1条款33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34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335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 是36中标公告的时间期限公告时间: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37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采取银行转账或履约担保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人收取和退还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 不要求38中标通知书□ 在线领取☑ 书面,领取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同采购代理机构39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截至时点招标公告期限截至日至今40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中标公告、废标公告、终止公告由以下媒介同时发布:新疆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41开标现场是否演示与述标☑不需要□需要,演示与述标要求:42开标现场是否提供样品☑ 不需要□ 需要,样品要求:(1)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2)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不需要□需要(3)样品递交要求: (4)未中标人样品退还: ;(5)中标人样品保管、封存及退还: ;(6)其他要求(如有): 。43其他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供应商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投标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3.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6.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钉钉群号: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十群:33132402、十一群:30213207(如已加入1-9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一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7.为了保证开评标顺利进行,政采云线上开标功能完全实现,供应商开标所使用的电脑设备须具有视频及语音功能。1、电子招投标情况说明:(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2)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3)采购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短信验证码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采购文件。(4)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5)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6)投标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提供了备份投标文件的,以备份投标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投标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供备份投标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无效。(7)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8)供应商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如遇技术问题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温馨提醒:供应商应提前上传,以便在上传时遇到技术问题,有充足的时间请教平台的技术人员。44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总则1.1适用范围1.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公开招标所叙述的货物(产品)项目采购活动。1.2名词解释1.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监督机构系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1.2.3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4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1.2.5货物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货物。1.2.6服务是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1.2.7节能产品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8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1.2.10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1.2.11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2.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单位。1.2.13签名是指手写签名或加盖名章(含电子),盖章是指加盖单位章(含电子)。1.2.14较大数额罚款是指200万元以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1.3合格的投标人1.3.1合格的投标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且满足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2)从采购代理机构购获取了招标文件;(3)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了投标保证金(仅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4)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1.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2)与本采购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3)与本采购项目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5)为本项目代理投标的为其采购代理机构;(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服务;(7)受到刑事处罚;(8)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10)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2)被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合格的货物和服务1.4.1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和服务,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及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1.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货物和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知识产权1.5.1投标人应当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投标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5.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5.3投标人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投标人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1.5.4如采用投标人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5.5投标人提供计算机办公设备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的要求,应当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1.6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7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8语言文字1.8.1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2投标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8.3投标文件中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1.9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0答疑会或现场考察1.10.1根据本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召开标前答疑会或组织投标人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答疑会或进行现场考察的时间与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1.10.2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0.3采购人不对投标人现场考察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1.10.4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标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1.11响应与偏离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无效。1.11.2偏离是指投标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11.3除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情形外,招标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投标无效。1.11.4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项数应当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偏离范围和最高项数的投标无效。1.11.5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离,均应在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资格审查办法;(4)评标办法;(5)采购需求;(6)政府采购合同文本;(7)投标文件格式;(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2.2.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修改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2.2.2当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澄清)公告。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2.2.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变更时间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澄清)公告。2.2.4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发布变更(澄清)公告的同时,提醒投标人下载答疑文件(即更新后的电子招标文件)。2.2.5请各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务必随时关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的变更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因投标人未及时关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2.3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招标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3.投标人3.1投标人资格要求3.1.1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2)提供半年内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或上年度(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当月新成立公司不需提供);(3)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税款所属期限为近半年内任意一月),当月新成立公司不需提供;无需纳税或免税的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期限为近半年内任意一月,当月新成立公司不需提供);(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任意一个月的完税证明”:①若投标人某月税收为零申报,须提供当月加盖税务局公章的无欠税证明或“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12366.chinatax.gov.cn/bsfw/onlinetaxation/main)”的申报结果查询截图。②完税证明中“税种”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请各投标人注意!3.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投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评标时将给予此类企业进行价格扣除10%的优惠,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1.3特定资格条件。投标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3.1.3.1投标人投标产品属于特定行业有法定准入要求的,提供下列材料:(8)投标人应具备:1.投标方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范围。2.投标方应具有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同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9)联合体至少一方具备/;3.1.3.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提供下列材料:(10)联合体各方按本章第3.1.1条规定提供(1)-(7)项证明材料;(11)联合体协议;(12)联合体牵头方交纳投标保证金收据(仅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保证金的)。3.1.4限定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本章第1.3.2规定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投标人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投标。3.1.5投标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投标文件中应附一套完整的资格证明材料,缺少一项或某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原件的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3.2授权委托3.2.1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2.2投标人应当委托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投标人代表,且投标人代表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参加投标。3.3联合体投标3.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适用本条款。3.3.2两个以上投标人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1条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3(11)条款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章第3.1.2条款规定中小企业的条件。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3.3.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投标的一切事务,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3.3.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3.3.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3.7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的,联合体各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同类或类似业绩可以累计,但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共同参与的同一业绩不重复计算。3.4享受的政府采购政策3.4.1绿色发展政策3.4.1.1投标人所投产品,将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4.1.2投标人可以提供所投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对获证产品信息进行核对。3.4.1.3投标人所投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优先采购的不再享受优先采购政策,或者属于强制采购的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1)不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2)未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核对认证证书存在信息有误的。3.4.2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4.2.1投标人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的划分标准,属于小微企业的,可享受中小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若本项目(包)包括采购货物的,无论货物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均不影响投标人享受中小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3.4.2.2投标人作为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不提供的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出具证明文件的单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4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联合体牵头方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牵头方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6投标人以分包意向协议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投标人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7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存在明显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照第四章第1.3条款的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澄清后,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投标人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否则,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8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投标人可以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政策。3.4.2.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服务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3.5转包与分包3.5.1本项目严禁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项目所称转包,是指中标人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业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中标人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5.2本项目严禁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中标人分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6投标人的风险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招标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拒绝。3.7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投标人,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将被取消:(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6)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7)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投标文件4.1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4.1.1投标人应当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件和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若本项目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投标,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投标无效。4.1.2真实性原则4.1.2.1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1.2.2投标人被认定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投标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1.3投标货币本项目的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4.1.4投标文件形式本项目投标文件应采用电子投标文件,并符合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规定的文件格式,其他非电子投标文件不予接受。4.1.5备选方案4.1.5.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4.1.5.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4.1.5.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4.2投标文件的组成4.2.1投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资格证明文件;(2)商务文件;(3)技术文件。4.2.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本章第3.1.1、3.1.2、3.1.3条款内容。4.2.3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投标报价;(3)证明投标货物(产品)的合格性;(4)商务条款偏离表;(5)承诺及售后服务;(6)其他证明材料。4.2.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提供货物(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技术性能指标(参数)的详细描述;(2)技术支持资料、产品彩页资料;(3)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4)技术参数偏离表;(5)产品验收清单(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原产地或制造商);(6)产品属于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复印件(如:3C认证等);(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4.3投标报价4.3.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投标报价,并充分了解该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4.3.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预算金额,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设定了最高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4.3.3投标人的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招标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费、附件费、工具费、验收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含售后)、招标代理费、税金、利润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在供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中出现硬件、软件等的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3.4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及“货物(产品)分项报价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遗漏项,视为缺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4.3.5投标人每种产品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4.3.6采购人不接受投标人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投标无效。4.4投标有效期4.4.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投标文件中必须载明投标有效期,载明的投标有效期可以长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按无效投标处理。4.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4.4.3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4.4.4中标人的投标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4.5投标保证金4.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适用本条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需提交,也不必遵守本条款。4.5.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4.5.2.1开标现场不办理投标保证金事宜。4.5.2.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联合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4.5.2.3投标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以银行转账提交保证金的,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2)以信用担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交,且是有关主管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开具投标保函资格的单位开具的保函。投标人违约,开具保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以汇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提前将汇票送至财务部门,汇票签发到期日至少为送至财务部门的当日,以便财务部门到银行办理兑现手续。4.5.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4.5.3.1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4.5.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2)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以前放弃中标候选资格的;(3)中标后放弃中标、不领取或者不接收中标通知书的;(4)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着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5)中标人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招标)代理服务费的;(6)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7)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4.5.3.4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星期-至星期五,10:00-19:00。4.5.3.5投标保证金退还地点: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4.5.3.6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银行转账。4.6商务文件4.6.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商务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6.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制造商或投标人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单位章);(2)说明投标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商和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3)培训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4)其他利于用户的服务承诺。4.6.3投标人应对以下(不限于)要求作出承诺:(1)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2)产品质量承诺;(3)严格按招标文件对本项目的要求,组织生产、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和服务培训;(4)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生产进度、货物质量、售后服务、货款支付与结算审核等方面监督和管理;(5)其它承诺如有。4.6.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备证明材料,仅作为评审因素;投标人未提供的,评标时不予考虑;包括投标人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近3年类似业绩证明材料、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核心产品需提供货源质量保证书等。4.7技术文件4.7.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7.2证明所投货物(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表格、宣传彩页、检测报告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需提供样品的,证明文件的表述与投标人所提供样品必须完全符合,且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按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绝。4.8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4.8.1电子投标文件需要使用专用制作软件进行编制。投标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投标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4.8.2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明确允许投标人可以自行编写外,投标人不得以“投标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编写相关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4.8.3投标文件应填写投标人的全称,并与投标人的证件证书保持一致,按照本章第4.8.5条款规定签名盖章。4.8.4使用原件的电子件(电子件指扫描件、照片等形式电子文件),要求第三方出具的盖章件原件(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制造商授权书等),投标文件中应当使用原件的电子件。4.8.5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和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附授权委托书。其中:投标函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和盖单位章,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委托代理人签名并盖单位章,其余签名或者盖章即可,否则,按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处理,其投标无效。4.8.6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要求签名盖章的内容,应当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加盖电子签章。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地方,请使用“法人CA锁”进行签章;需要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地方,请使用“企业CA锁”进行签章;需要委托代理人人签名的地方,请使用“委托代理人CA锁”进行签章。若导出的PDF文件里看不到签章,请尝试使用专用制作软件中的“查看投标文件工具”打开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导出。在制作过程中,如有其他技术性问题,请先翻阅操作手册,或致电软件开发商。5.投标5.1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提交5.1.1本项目使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及交易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5.1.2.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时,需要使用CA锁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投标人应特别注意加密投标文件和开标时解密投标文件应当使用同一CA锁,否则,将会导致解密失败。5.1.3电子投标文件可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时段,登录到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查看。上传成功后,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政府采购系统将予以记录。5.1.4上传投标文件有误或需要重新提交的,可先撤销已经上传的投标文件,然后重新上传新的投标文件。5.2.5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以下任一情况提交的投标文件:(1)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2)误投的或采用旧版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的;(3)逾期提交的。5.1.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需提供样品的,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提交。5.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5.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5.3.2投标人对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先从电子交易平台上撤回旧文件,再重新提交新文件。5.3.3投标人对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直接从电子交易平台撤回投标文件即可。5.3.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将无法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或者撤回投标。6.开标6.1开标时间和地点6.1.1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及开标形式进行公开开标,并邀请采购人、所有投标人派代表准时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6.1.2本项目(包)使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进行开标。开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整个过程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6.1.3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6.2开标程序6.2.1不见面开标6.2.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包)进行不见面开标的,适用本条款。“不见面开标”是依托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实现的投标人远程在线参与开标的一种组织形式。投标人无需抵达开标现场,即可在线实现开标、解密、澄清等操作。6.2.1.2建议: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较高的硬件设施,包括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且电脑已经安装CA驱动。6.2.1.3投标人登录签到:开标前,请各投标人至少提前1小时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及时签到,遇到问题尽快寻求技术支持。6.2.1.4主持人宣布开标:超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电子交易平台将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6.2.1.5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收到主持人“开始解密”指令后,应当使用“加密该投标文件的CA锁(确保是同一把锁)”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远程解密。除因“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断电、断网、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见面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外,投标人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6.2.1.6唱标:“不见面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投标人名单及其投标报价。6.2.1.7开标结束:开标结束后进入评标环节,投标人应保持在线,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因投标人擅自离席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2.1.8开标文字咨询: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疑问的,可通过开标咨询文字提问进行,投标人也可通过咨询查看功能查看自己或其他投标人提出的咨询及交易平台回复内容。6.2.1.9互动交流:投标人可在互动交流页面查看代理机构发出的文字、语音信息,当代理发起群聊的时候,投标人可以文字、语音方式在其中进行响应或回复。6.2.2见面开标6.2.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包)进行见面开标的,适用本条款。本项目的电子投标文件应当在线提交,但开标当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仍需到达开标现场。6.2.2.2投标人签到: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可派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名报到。6.2.2.3主持人宣布开标:超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电子交易平台将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有关注意事项和介绍参会有关人员。6.2.2.4解密投标文件:在收到主持人“开始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当使用“加密该投标文件的CA锁(确保是同一把锁)”在开标现场使用“专用解密机”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除因“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断电、断网、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外,投标人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完成解密。6.2.2.5唱标:系统将自动展示投标人名单及其投标报价。6.2.2.6开标结束:开标结束后进入评标环节,投标人应在开标区等待,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能会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因投标人擅自离席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2.2.7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6.2.3开标环节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1)投标人放弃或拒绝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2)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正常打开的;(3)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限内完整解密的(如忘带CA锁、或CA锁与加密文件的CA锁不同、或使用旧版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6.2.4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置在开评标过程中,因停电、断网、电子交易系统故障等特殊情况导致电子开标、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并等待指令,是否中止后续采购活动。7.资格审查7.1资格审查小组7.1.1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有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组建资格审查小组。7.1.2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担任资格审查小组组长。7.1.3资格审查小组成立后,全体小组成员应当在签到表中签到。7.2资格审查办法7.2.1资格审查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标准,不作为审查的依据。7.2.2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编制,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向采购人提交,其附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应当经资格审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资格审查报告在采购人盖章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7.2.3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7.2.4信用查询结果的截屏资料,通过电子文件保存,作为资格审查报告附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7.2.5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书面告知评标委员会。7.2.6合格投标人不足2家的,不得评审。7.2.7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环节。8.评标8.1评标委员会8.1.1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7人以上。评审专家人选在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8.1.2评标委员会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标组长,并由评标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标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组长。8.1.3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8.1.4评标过程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8.1.5评委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8.1.6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3)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5)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7)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8.2评标原则8.2.1“客观、公正、审慎”为本次评标的基本原则,评标委员会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投标人。同时,在评审中恪守以下原则:(1)统一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统一的评标原则和评审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2)独立性原则:评标工作在评标委员会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投标人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投标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客观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仅依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依据投标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4)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6)综合性原则: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评审投标人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中标人。8.2.2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整个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8.3评标8.3.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8.3.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4)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8.3.3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8.3.4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2)宣布评标纪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3)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4)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6)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7)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8)核对评标结果,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9)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10)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8.3.5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8.3.6评标过程严格保密8.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8.3.6.2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8.3.7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8.3.8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由采购代理机构转送。9.定标9.1定标原则采购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按顺序确定中标人。9.2定标程序9.2.1投标人前附表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编写出书面报告,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9.2.2投标人前附表规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将评标情况编写出书面报告,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并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9.2.3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9.2.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和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第一名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根据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确定或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同时,将中标结果复函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9.2.5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采购人“定标”复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也应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评标结果通知书。9.2.6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通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投标人可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查看本单位的最终得分与排序。9.3中标通知书9.3.1中标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9.3.2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9.3.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在线领取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通过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在线领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书面领取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中标通知书》,并按投标人前附表的规定的份数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9.3.4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现中标人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宣布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9.3.5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出具所供产品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须同时提供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10.合同授予10.1履约保证金10.1.1本项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10.1.2中标人不能按照本章第10.1.1项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10.2签订合同10.2.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并签订合同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10.2.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做实质性修改。10.2.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10.2.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对合同进行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10.2.5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送监管机构备案。10.3合同履行10.3.1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0.3.2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0.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11.废标11.1废标的情形11.1.1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者最高限价(如有),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1.1.2废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符合资格条件或技术参数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少于3家情形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条的规定,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1.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12.质疑与投诉12.1质疑12.1.1如投标人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需要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12.1.2投标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12.1.3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12.1.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12.1.5质疑函范本格式在新疆政府采购网(www.zcygov.cn)自行下载。12.1.6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招标公告。12.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1)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不是依法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5)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名、盖章的;(6)未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由授权代表签名的,未提交授权委托书;(7)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8)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12.1.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格式和要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以在线形式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当以在线形式提出,填写表单并提交质疑。12.1.9无论那种质疑方式,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12.2投诉12.2.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质疑投诉电话:0991-2359479。12.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12.2.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新疆政府采购网(www.zcygov.cn)自行下载。12.2.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12.2.5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12.3恶意质疑、投诉的法律后果12.3.1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2.3.2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3.其他13.1中标人融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着“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中标人可以自愿选择政府采购贷进行融资。13.2招标代理服务费13.2.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13.2.2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根据文件收费标准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在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下浮60%,具体收费金额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布。13.2.3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可以采取现金或者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交纳。13.2.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不得用投标保证金冲抵,未按本章第13.2.1项规定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采购代理机构全额没收。13.3录音录像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13.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3.4.1招标文件内所附网络链接仅供参考,不保证其长期有效性。13.4.2招标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资格审查办法。1.资格审查程序1.1资格审查时间资格审查在开标结束之后评标开始之前进行。1.2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1)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审查;(2)投标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3)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审查(如有);(4)投标人限定资格条件审查;(5)编写投标人资格审查报告。2.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2.1资格审查依据2.1.1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之资格证明文件,按照第二章第3.1条款所述资格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投标无效。2.1.2信用信息查询时间截至时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查询结果在投标人限制性资格条件审查时使用。2.2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的审查2.2.1基本资格条件审查方法:(1)投标人属企业法人的,其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2)投标人属事业单位的,审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投标人属于其他组织的(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审查登记证书;(4)投标人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5)投标人属于自然人的,审查身份证。2.2.2基本资格条件审查标准:(1)资格审查小组将按下表所列举的审查标准对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投标人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基本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其投标无效。(2)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外,其他行业分支机构在参与投标时,应当同时提供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总所)授权后,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3)公益类事业单位参与投标时,可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缴纳证明。(4)自然人参与投标时,可不提供社会保障资金和税收缴纳证明。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备注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合法有效2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半年内任意一个月财务报表或上年度(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应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当月新成立公司不需提供);合法有效3缴纳税收提供依法缴纳税收证明(税款所属期限为近半年内任意一月),当月新成立公司不需提供;无需纳税或免税的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合法有效4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期限为近半年内任意一月,当月新成立公司不需提供);合法有效5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相关证明材料或声明;合法有效6提供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书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合法有效7其他特定资格证明1.投标方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范围。2.投标方应具有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同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合法有效2.3投标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2.3.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方法:本项目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包),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内容。2.4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的审查2.4.1如本项目属于特定行业,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2.4.1.1特定行业资格条件审查方法:投标人的:1.投标方为生产企业的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生产范围。2.投标方应具有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同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者相关专业网站进行行政许可信息的核实。2.4.1.2特定行业资格条件审查标准:投标人未提供行政许可证原件扫描件或者电子证书,以及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其不满足特定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其投标无效。2.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联合体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和标准如下:(1)审查联合体协议原件,投标人未提供或者虽提供但存在瑕疵的,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投标无效。(2)联合体各方的基本资格条件按照本章第2.2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有一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投标无效。(3)联合体任意一方的/(行政许可),按照本章第2.4.1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不合格,视同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其投标无效。2.5投标人限定资格条件的审查2.5.1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方法:(1)资格审查小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核实。(2)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投标人投标文件之资格证明文件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投标人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3)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2.5.2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标准:(1)投标人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其投标文件无效。(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视同联合体存在相同情形,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投标资格,其投标无效。3.资格审查报告3.1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编制,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向采购人提交,其附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应当经资格审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资格审查报告经采购人盖章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3.2投标人信用查询结果的截屏资料或者下载的信用报告,通过电子文件保存,作为资格审查报告附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第四章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1.评标程序1.1评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2)投标文件澄清或说明;(3)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4)复核与核对评标结果;(5)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6)编写评标报告。1.2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1.2.1评标委员会依法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有无串通投标行为。1.2.2评标委员会将按下列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投标资格,其投标无效。符合性审查评审内容投标企业名称123…1是否按照投标须知要求金额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并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凭证;2投标函有单位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3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投标有效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明、提供所投产品(配件)注册证或整机注册证或备案证明;(根据所投内容提供)6投标文件按照要求签署、盖章;7投标报价在采购预算(最高限价)以内;8投标人所报送货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9其他。审查结果不通过理由说明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恶意串通投标,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制作设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1.2.4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1.2.4.1在符合性审查环节,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系统中对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雷同性分析。1.2.4.2雷同性分析由两项指标组成,分别是“文件制作机器码”和“文件创建标识码”。其中,前者通过验证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设备的特征信息(如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编号、主板号等),判断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出自同一台设备。若“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则表明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制作设备,该情形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若“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则表示不同投标人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时,使用同一源工程文件,该情形建议由评标委员会结合项目情况综合判定。1.2.5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3)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仅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4)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5)投标报价超过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投标文件中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投标产品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8)投标产品不是国家强制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如有);(9)投标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10)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投标文件存在以上情况(1)(3)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认定,其余情况由评标委员会认定。1.2.6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的;(6)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7)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投标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7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环节。1.3投标文件的澄清1.3.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涉及投标文件资格部分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组织,涉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的,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1.3.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3.3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的要求。1.3.4资格审查小组和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4投标文件比较与评价1.4.1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检查通过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1.4.2评标委员会将综合分析投标人的各项评审因素,而不以单项评审因素的优劣评选出中标人。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价,都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1.4.3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1.5复核与核对评标结果1.5.1评分汇总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1.5.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评标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标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评标委员会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1.6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定标及定标程序详见第二章第9.1、9.2条款。1.7编写评标报告1.7.1评标委员会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编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出具。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报价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报价合理性予以特别书面。1.7.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评标报告予以签名确认,对评标过程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名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名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报告。2.评标方法2.1综合评分法2.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综合评分法的,适用本条款。2.1.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1.3评审因素本采购项目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第3.1条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综合评分明细表”。2.1.4投标报价评价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本次满足投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价格权重2.1.5技术、商务评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评分2.1.5.1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进行逐项评价并进行赋分。2.1.5.2本项目(包)采购的产品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对符合第二章第3.4.1条款规定条件的投标人,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相关标准进行评分。2.1.6评审总得分2.1.6.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每个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审总得分=F1+F2+……+F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2.1.6.2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有效投标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1.7综合评分明细表2.1.7.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评审因素与量化指标相对应为原则。2.1.7.2综合评分明细表如下: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标准 说明1投标报价30基准价为合理低价,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30%)×100注:1、在经济标评审阶段,经评审小组认为无效的投标报价,经济标按零分计。2.投标单价合计报价只填写中药配方颗粒必投产品非集采目录单价合计报价,3.中药配方颗粒选投产品目录需在分项报价表列明,但不记入投标单价合计报价且不参与价格分评审。2技术响应56配置及性能指标(5分)根据所投产品的配置与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打分,所投产品所有技术参数全部满足的招标文件要求的得5分,每有一条指标低于要求的扣1分,此项最高得5分,最低得0分。以投标人提供响应招标文件的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关于本次招标主要产品的检测报告中的检测结果数据为依据进行评分。中药配方颗粒选投产品投标情况(11分)供应商中药配方颗粒选投产品投标数量情况:中药配方颗粒选投产品共220个,每投10种中药配方颗粒得0.5分,即每种中药配方颗粒得0.05分,此项最高得11分,最低得0分。注:以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选投产品报价明细表为准,未提供报价明细表的不得分质量保证措施、配送方案(6分)1.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程度,制度健全得2分,基本健全得1分,没有相关管理制度和方案的不得分。2.投标人保证采购需求的数量、质量符合采购人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保证措施完善可行的得2分,保证措施基本完善可行的得1分,无保证措施的不得分。3、投标人对本项目的配送方案包括:验收方案、安全管理制度;配送服务计划和措施等。内容齐全得2分,内容不齐全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售后服务(7分)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及承诺的完善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等(售后服务承诺包括售后服务期限、交货保障措施、测试与试运行、服务质量等),针对性强的得3分,不够完善的得2分,极不完善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2.售后服务能力证明及技术支持:能体现投标人及时高效响应售后服务,完全满足客户售后服务需求及技术支持(4小时内响应, 24小时内解决售后及问题)的得2分,基本满足客户售后服务需求(6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解决故障及问题)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满分2分)3、本地是否有固定、长期的售后服务机构、能否提供及时到位的品质服务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委进行评议并在0-2分之间进行评分。服务体系(3分)从①服务专业人员配备、②服务响应时间、③技术支持能力、④培训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价,服务体系健全完整的得3分,服务体系基本健全、较为完整的得2分,服务体系较弱的得1分,未提供的不得分。生产及管理技术能力 (3分)评审内容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应当遵循全过程管控的理念,生产厂家应当具备中药炮制、提取、分离、浓缩、干燥、制粒等完整的生产能力,并制定每个品种详细的生产工艺、标准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方案及关于体现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的资料进行评价:评审标准(满分5分)1、生产能力完整、生产工艺安全稳定、节能高效、标准规范、操作规程详尽科学,得 3 分;2、生产能力较完整、生产工艺较安全稳定、效能较高、标准较规范、操作规程较科学,得 2分;3、生产能力不够完整、生产 工艺不够安全稳定、效能较低、标准规范性差、操作规程简单,得 1 分;4、内容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的得 0 分。省标备案情况(8分)各供应商在医院提供的232个中药配方颗粒必投产品目录外能供应的中药配方颗粒选投产品品种须为省标品种,具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部门允许跨省销售的相关备案(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每增加 25 个品种,加 1 分,最多得 8分。(证明文件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发布的备案信息截图,未备案或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PPT演示(5分)评审内容投标人对项目进行腾讯会议线上PPT演示:需对自动调剂设备、包装设备、包装情况进行功能演示并展示包装好的成品药品,由专家根据演示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内容应详尽、具有针对性且符合本项目。评审标准:(5分)阐述内容详尽具体,实施细节及措施合理完善,质量目标明确,针对性强,可实施性强,与本项目结合紧密,完全满足采购需求,得5分;虽进行了阐述,但阐述内容较为简略,或实施细节及措施基本合理完善但有所欠缺,或针对性不强,或可实施性不强,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待改进加强,得3分;虽进行了阐述,但阐述内容缺失严重,或未结合项目情况进行论述,偏差明显的得1分;未提供演示或方案不能满足项目实施需求的不得分。(注:本次演示采用腾讯会议APP进行线上演示)配送车辆(3分)配送车辆: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运输车辆:1. 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普通运输车辆3台(含)以上,得 3分;2. 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普通运输车辆2台,得 2 分;3.投标供应商为本项目配备普通运输车辆 1 台得 1 分。证明材料注意要求:1. 若车辆为投标供应商自有车辆,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车辆的有效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若车辆为投标供应商租赁车辆,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应车辆有效的行驶证、租赁协议及租赁费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2.以上资料均需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否则不得分。仓储面积(5分)中药颗粒库仓储面积能够保证医院药材供应,仓储和现代化物流程度优良:根据投标供应商仓储面积进行相应评审:1、中药颗粒库仓储面积在 500㎡及以下的,得 1 分; 2、中药颗粒库仓储面积在 500㎡至 1000(含)㎡的, 得 2 分; 3、中药颗粒库仓储面积在 1000㎡及以上的,得 3 分。 4、冷库5平方米(含)以上得2分,不具备不提供则不得分。注:1、需提供库房平面图、库房照片、库房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等证明材料未提供证明材料2、冷库5平方米(含)以上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无法辨识证明材料内容或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分)3商务响应14类似业绩(5分)以投标人2022年1月1日起至今类似业绩(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截止日为本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计算,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5分。未提供的不得分。(提供相关材料,并加盖公章,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销售合同为准,并能清晰反映项目名称、金额;分包、分标段项目按1个项目统计)1.1.1.1.1.1.1人员要求(5分)投标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人员:①人员团队安排合理、充分体现专业性、人员结构稳定、经验丰富,得5分;②人员团队安排较合理、专业性强、人员结构较稳定、经验较多,得3分③人员团队合理性较差、专业性较差、人员结构稳定性较差、经验较少,得1分;④人员与本项目无关或未提供的得0分注:需提供相应的相关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或从业证书,劳动合同或本单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证书及信息材料缺少不得分驻场人员要求(4分)需提供 2 名常驻专职人员,配合采购人完成药房工作需求。满足得 2 分,每增加 1 名加 1 分,本项最高得 4 分。 注:提供常驻专职人员相关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或从业证书,劳动合同或本单位近半年任意一个月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未提供不得分。∑(1+2+3)=1002.3特殊情况的处理2.3.1投标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投标文件中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金额为准;(3)投标文件中的单价金额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投标文件中有关分项表内容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5)投标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6)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7)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投标报价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投标无效。2.3.2报价异常处理2.3.2.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3.2.2投标人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中标后提供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3.3评标过程中,各种数值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但计算百分数时应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四舍五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办法赋分时,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打分,按废票处理。2.3.4相同品牌的处理2.3.4.1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2.3.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2.3.4.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的,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2.3.4.4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核心产品的名称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3.5评标过程中,若出现本评标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待评委会商榷后,再进行评定。2.3.6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本章第1.5.2条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投标人对本章第1.5.2条(1)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3.7评标过程中,若出现合格投标人只有2家时,采购人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1)本次招标按废标处理;(2)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43条规定,改作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活动。2.3.8采购人若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继续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由评标委员会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书面意见并签署;(2)由采购人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变更采购方式;(3)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直接向这2家合格投标人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4)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争性谈判小组直接与这2家合格投标人进行竞争性谈判。2.3.9评标争议处理原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对投标人投标文件做无效投标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反映,采购人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2.3.10停止评标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11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2.3.11.1评标委员会或者其成员存在下列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但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除外:(1)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2)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3)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4)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2.3.11.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第五章采购需求招标要求:1.投标人应保证能够提供优质中药材,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应满足医院临床使用需求。2.投标人有保证生产原料及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体系。3.投标人有从道地药材种植、饮片生产、配方颗粒生产、配方颗粒自动化调剂全产业链,所有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不得委托任何工厂加工生产。4.投标人所提供的发药设备自主研发,发药设备有计量检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5.投标人保证配备有充分的中药配方颗粒库存,能够按照医院采购计划在2日内运送至医院指定地点,急需药品1天配送到位。6.投标产品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标准、国家或省级质量标准,提供质量、包装、有效期等均符合条件的药品,且产品外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有品名、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并附产品检验报告书,向医院提供所有中标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在产品验收入库时提供相应的质检报告。7.投标人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证(质量保证、药品配送、退换货。提供承诺函)。8.投标人所供药品不得超过生产日期6个月,药品到库有效期不得少于其规定有效期的三分之一,距有效期6个月的药品,投标人应提供更换长效期药品,未过期品种随时更换,六个月以上效期品种免费退、换货。9.药品在储存,使用过程中出现吸潮,结块,发霉等影响药品质量情况发生时,投标人应提供更换或赔偿。10.投标人需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免费提供自动化调剂、包装设备(材料)及配套设施,相关设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7平方米,投标人提供发药机与软件公司因系统接口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支付,免费提供专业设备保养及检修,定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零配件更换。投标人需在投标时,对所提供的自动调剂设备、包装设备等进行PPT演示,并提供包装好的成品药品进行展示。11.机器如在发药过程由于下药量不精准造成的损失,投标人应承担由于机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补偿损失的药品。12.投标人需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人员2-4名,协助医院药房完成日常调剂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必须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药学部安排。投标人应有专业的维护工程师,在自动化调剂、包装设备及配套设施出现故障时,相关维修人员能在24小时内相应维修。13.中药配方颗粒供应、包装、打印等必须符合医院药品物流服务相关标签和要求,具备条码识别与追溯功能。14.投标人应有良好的售后培训体系,可对药师及药房管理人员进行中药免煎颗粒相关专业知识培训。15.本项目中所列产品如纳入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执行(如:质量标准、采购价格等)。招标目录中序号第1-184号,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品种,价格按照集采中标价执行(无需报价)。序号第185-232号所报单价不得超过单价的最高限价,单价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单价合价的最高限价,否则投标将被拒绝;16.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参考目录的产品如未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跨省备案的可以提供其他省份的跨省备案证明,中标后企业应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行跨省备案,中标企业未跨省备案产品的投标报价,备案后作为医院的中标价格进行供货。17.在中标人供货期间,中标人必须按照清单中产品进行供货,如确遇清单中某些产品无法供货或制造商断货,须提前告知采购人并提供书面声明,同一品种连续三次无法供货或者供货期内两次中药配方颗粒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供货资格,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为准,原则上发出计划在2日内运送至医院指定地点,急需药品1天配送到位,中标人应保证所配送的品种、规格、及生产企业相一致。18.将目前现有的452种中药配方颗粒,分为必投产品和选投产品两部分。必投产品:不可选择性投标,投标人须100%满足目录中所有品种的供货需求,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的不响应,投标无效。选投产品:企业自主选择产品投标,药品标准应为国家标准或在其他地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的省级标准。企业中标后应尽快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参考目录中药配方颗粒必投产品集采目录序号品名执行标准备注包装规格(请列出能生产并备案的所有规格)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每1g配方颗粒单价(元)单价(元/克)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价格限价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单价(元/g)示例XXXXX国标120g;150g;180g20.150.0751 巴戟天 国标集采2 白芍 国标集采3 白术 国标集采4 白鲜皮 国标集采5 白芷(白芷) 国标集采6 百部(对叶百部) 国标集采7 百合(卷丹) 国标集采8 板蓝根 国标集采9 半枝莲 国标集采10 薄荷 国标集采11 补骨脂 国标集采12 苍术(北苍术) 国标集采13 侧柏叶 国标集采14 燀苦杏仁(西伯利亚杏) 国标集采15 燀桃仁(桃) 国标集采16 炒白芍 国标集采17 炒苍耳子 国标集采18 炒火麻仁 国标集采19 炒蒺藜 国标集采20 炒莱菔子 国标集采21 炒酸枣仁 国标集采22 炒桃仁(桃) 国标集采23 炒栀子 国标集采24 炒紫苏子 国标集采25 车前草(车前) 国标集采26 车前子(车前) 国标集采27 陈皮 国标集采28 赤芍(芍药) 国标集采29 川牛膝 国标集采30 川射干 国标集采31 川芎 国标集采32 醋北柴胡 国标集采33 醋青皮(个青皮) 国标集采34 醋青皮(四花青皮) 国标集采35 醋香附 国标集采36 醋延胡索 国标集采37 大黄(药用大黄) 国标集采38 大青叶 国标集采39 大枣 国标集采40 丹参 国标集采41 淡竹叶 国标集采42 当归 国标集采43 党参(党参) 国标集采44 地肤子 国标集采45 独活 国标集采46 杜仲 国标集采47 防风 国标集采48 防己 国标集采49 粉葛 国标集采50 佛手 国标集采51 麸炒白术 国标集采52 麸炒苍术(北苍术) 国标集采53 麸炒薏苡仁 国标集采54 麸炒枳壳 国标集采55 麸炒枳实(酸橙) 国标集采56 甘草(甘草) 国标集采57 干姜 国标集采58 葛根 国标集采59 钩藤(钩藤) 国标集采60 骨碎补 国标集采61 瓜蒌(栝楼) 国标集采62 广藿香 国标集采63 广金钱草 国标集采64 合欢花(合欢花) 国标集采65 合欢皮 国标集采66 何首乌 国标集采67 荷叶 国标集采68 厚朴(厚朴) 国标集采69 虎杖 国标集采70 槐花(槐花) 国标集采71 黄柏 国标集采72 黄连(黄连) 国标集采73 黄芪(蒙古黄芪) 国标集采74 黄芩 国标集采75 火麻仁 国标集采76 鸡血藤 国标集采77 蒺藜 国标集采78 姜厚朴(厚朴) 国标集采79 焦山楂(山里红) 国标集采80 焦栀子 国标集采81 金钱草 国标集采82 金银花 国标集采83 荆芥 国标集采84 酒丹参 国标集采85 酒当归 国标集采86 酒黄芩 国标集采87 酒女贞子 国标集采88 酒萸肉 国标集采89 桔梗 国标集采90 菊花 国标集采91 苦参 国标集采92 苦杏仁(西伯利亚杏) 国标集采93 款冬花 国标集采94 莱菔子 国标集采95 连翘(青翘) 国标集采96 罗布麻叶 国标集采97 麻黄(草麻黄) 国标集采98 蜜百部(对叶百部) 国标集采99 蜜百合(卷丹) 国标集采100 蜜款冬花 国标集采101 蜜麻黄(草麻黄) 国标集采102 蜜枇杷叶 国标集采103 蜜桑白皮 国标集采104 蜜旋覆花(旋覆花) 国标集采105 蜜紫菀 国标集采106 墨旱莲 国标集采107 木香 国标集采108 牛蒡子 国标集采109 牛膝 国标集采110 女贞子 国标集采111 炮姜 国标集采112 枇杷叶 国标集采113 蒲公英(碱地蒲公英) 国标集采114 前胡 国标集采115 秦艽(粗茎秦艽) 国标集采116 秦皮(尖叶白蜡树) 国标集采117 青皮(四花青皮) 国标集采118 瞿麦(石竹) 国标集采119 人参 国标集采120 忍冬藤 国标集采121 肉苁蓉(管花肉苁蓉) 国标集采122 肉桂 国标集采123 桑白皮 国标集采124 桑寄生 国标集采125 桑椹 国标集采126 桑叶 国标集采127 桑枝 国标集采128 山萸肉 国标集采129 山楂(山里红) 国标集采130 蛇床子 国标集采131 射干 国标集采132 升麻(大三叶升麻) 国标集采133 生地黄 国标集采134 生姜 国标集采135 首乌藤 国标集采136 熟大黄(药用大黄) 国标集采137 熟地黄 国标集采138 苏木 国标集采139 酸枣仁 国标集采140 烫骨碎补 国标集采141 桃仁(桃) 国标集采142 天花粉(栝楼) 国标集采143 天麻 国标集采144 土茯苓 国标集采145 菟丝子(南方菟丝子) 国标集采146 王不留行 国标集采147 乌梅 国标集采148 乌药 国标集采149 吴茱萸(吴茱萸) 国标集采150 夏枯草 国标集采151 香附 国标集采152 续断 国标集采153 玄参 国标集采154 旋覆花(旋覆花) 国标集采155 延胡索 国标集采156 盐补骨脂 国标集采157 盐车前子(车前) 国标集采158 盐杜仲 国标集采159 盐黄柏 国标集采160 盐菟丝子(南方菟丝子) 国标集采161 盐续断 国标集采162 盐知母 国标集采163 野菊花 国标集采164 益母草 国标集采165 茵陈【滨蒿(绵茵陈)】 国标集采166 淫羊藿(淫羊藿) 国标集采167 鱼腥草 国标集采168 远志(远志) 国标集采169 泽兰 国标集采170 泽泻(泽泻) 国标集采171 知母 国标集采172 栀子 国标集采173 枳壳 国标集采174 枳实(酸橙) 国标集采175 制巴戟天 国标集采176 制何首乌 国标集采177 制吴茱萸(吴茱萸) 国标集采178 制远志(远志) 国标集采179 炙甘草(甘草) 国标集采180 炙淫羊藿(淫羊藿) 国标集采181 肿节风 国标集采182 紫花地丁 国标集采183 紫苏子 国标集采184 紫菀 国标集采中药配方颗粒必投产品非集采目录序号品名执行标准备注包装规格(请列出能生产并备案的所有规格)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每1g配方颗粒单价(元)单价(元/克)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价格限价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单价(元/g)185 矮地茶 国标0.16 186 北沙参 国标0.28 187 萹蓄 国标0.13 188 炒槟榔 国标0.18 189 炒槐花(槐花) 国标0.31 190 炒山楂(山里红) 国标0.23 191 赤芍(川赤芍) 国标0.22 192 刺五加 国标0.15 193 醋南五味子 国标0.60 194 醋五味子 国标0.63 195 大腹皮(大腹皮) 国标0.18 196 大黄(掌叶大黄) 国标0.27 197 大蓟 国标0.15 198 藁本(辽藁本) 国标0.34 199 瓜蒌子(栝楼) 国标0.25 200 红花 国标0.95 201 红景天 国标0.47 202 胡黄连 国标1.98 203 化橘红(柚) 国标0.22 204 姜黄 国标0.27 205 金樱子肉 国标0.36 206 筋骨草 国标0.14 207 酒黄连(黄连) 国标1.10 208 酒续断 国标0.40 209 橘红 国标0.39 210 龙胆(坚龙胆) 国标0.39 211 鹿衔草(鹿蹄草) 国标0.23 212 罗汉果 国标0.39 213 麦冬(川麦冬) 国标0.64 214 麦冬(浙麦冬) 国标0.64 215 玫瑰花 国标0.52 216 密蒙花 国标0.33 217 木贼 国标0.16 218 青蒿 国标0.12 219 青葙子 国标0.27 220 沙苑子 国标0.48 221 山豆根 国标0.91 222 石榴皮 国标0.22 223 石韦(有柄石韦) 国标0.21 224 太子参 国标0.55 225 五味子 国标0.64 226 小蓟 国标0.14 227 辛夷(望春花) 国标0.34 228 盐沙苑子 国标0.63 229 盐泽泻(东方泽泻) 国标0.29 230 浙贝母 国标0.46 231 炙黄芪(蒙古黄芪) 国标0.32 232 紫苏梗 国标0.11 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单价合计(元/g)限价19.35中药配方颗粒选投产品目录序号品名执行标准备注包装规格(请列出能生产并备案的所有规格)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每1g配方颗粒单价(元)单价(元/克)每1克颗粒相当于饮片量(克)价格最终单价(询价中最低价格)233 阿胶 省标3.73 234 艾叶 省标0.16 235 白扁豆 省标0.16 236 白果仁 省标0.20 237 白花蛇舌草 省标0.17 238 白及 省标0.75 239 白蔹 省标0.47 240 白茅根 省标0.15 241 白前(柳叶白前) 省标0.24 242 白头翁 省标0.72 243 白薇(白薇) 省标0.28 244 柏子仁 省标0.91 245 败酱草(黄花败酱) 省标0.19 246 半边莲 省标0.20 247 北刘寄奴 省标0.20 248 荜茇 省标0.41 249 扁豆花 省标0.66 250 蚕沙 省标0.18 251 草豆蔻 省标0.30 252 蝉蜕 省标1.70 253 炒白扁豆 省标0.17 254 炒车前子(车前) 省标0.51 255 炒川楝子 省标0.16 256 炒槐花(槐米) 省标0.27 257 炒鸡内金 省标0.21 258 炒僵蚕 省标0.70 259 炒芥子(芥) 省标0.21 260 炒决明子(钝叶决明) 省标0.16 261 炒麦芽 省标0.12 262 炒蔓荆子(单叶蔓荆) 省标0.50 263 炒牵牛子(裂叶牵牛) 省标0.15 264 炒桃仁(山桃) 省标0.35 265 炒葶苈子(播娘蒿) 省标0.24 266 沉香 省标0.90 267 赤小豆(赤豆) 省标0.24 268 茺蔚子 省标0.25 269 川楝子 省标0.14 270 川木香(川木香) 省标0.30 271 穿山龙 省标0.22 272 垂盆草 省标0.22 273 椿皮 省标0.14 274 醋艾炭 省标0.18 275 醋鳖甲 省标0.88 276 醋莪术(广西莪术) 省标0.14 277 醋龟甲 省标0.94 278 醋没药(天然没药) 省标0.47 279 醋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 省标0.38 280 醋三棱 省标0.17 281 醋五灵脂 省标0.26 282 醋郁金(广西莪术) 省标0.27 283 大腹皮 省标0.14 284 大蓟炭 省标0.20 285 大血藤 省标0.13 286 淡豆豉 省标0.22 287 淡附片 省标0.47 288 地耳草 省标0.30 289 地骨皮(枸杞) 省标0.33 290 地龙(参环毛蚓) 省标0.97 291 地榆(地榆) 省标0.22 292 丁香 省标0.46 293 冬瓜皮 省标0.22 294 冬瓜子 省标0.25 295 豆蔻(爪哇白豆蔻) 省标0.47 296 煅牡蛎(近江牡蛎) 省标0.10 297 莪术(广西莪术) 省标0.15 298 法半夏 省标0.58 299 番石榴叶 省标0.17 300 粉萆薢 省标0.21 301 麸炒山药 省标0.31 302 麸炒枳实(甜橙) 省标0.20 303 麸煨肉豆蔻 省标0.42 304 茯苓 省标0.20 305 茯苓皮 省标0.12 306 浮萍 省标0.14 307 覆盆子 省标0.62 308 高良姜 省标0.17 309 狗脊 省标0.20 310 枸杞子 省标0.29 311 谷精草 省标0.22 312 谷芽 省标0.21 313 瓜蒌皮(栝楼) 省标0.25 314 广东王不留行 省标0.26 315 龟甲胶 省标8.50 316 桂枝 省标0.14 317 海螵蛸(金乌贼) 省标0.31 318 诃子(诃子) 省标0.19 319 黑顺片 省标0.44 320 黑芝麻 省标0.18 321 红参 省标2.00 322 厚朴花(厚朴) 省标0.37 323 胡芦巴 省标0.14 324 花椒(花椒) 省标0.49 325 黄精(多花黄精) 省标0.55 326 黄药子 省标0.14 327 鸡内金 省标0.21 328 鸡矢藤 省标0.18 329 姜半夏 省标0.41 330 姜炭 省标0.25 331 姜竹茹(青秆竹) 省标0.14 332 僵蚕 省标0.78 333 焦谷芽 省标0.15 334 焦麦芽 省标0.16 335 芥子(白芥) 省标0.27 336 金莲花 省标1.04 337 金荞麦 省标0.17 338 金樱子 省标0.28 339 荆芥炭 省标0.27 340 九节菖蒲 省标0.98 341 韭菜子 省标0.28 342 酒大黄(唐古特大黄) 省标0.24 343 酒黄精(多花黄精) 省标0.61 344 酒牛膝 省标0.50 345 橘核 省标0.16 346 卷柏(垫状卷柏) 省标0.18 347 决明子(钝叶决明) 省标0.16 348 枯矾 省标0.45 349 苦地丁 省标0.19 350 苦丁茶 省标0.24 351 苦瓜 省标0.43 352 苦楝皮(楝) 省标0.14 353 老鹳草(野老鹳草) 省标0.16 354 荔枝核 省标0.14 355 莲须 省标1.14 356 莲子 省标0.21 357 莲子心 省标0.41 358 六神曲 省标0.15 359 龙眼肉 省标0.50 360 漏芦 省标0.26 361 芦根 省标0.13 362 芦荟(库拉索芦荟) 省标0.80 363 鹿角胶(马鹿) 省标4.59 364 路路通 省标0.15 365 络石藤 省标0.11 366 麻黄根(草麻黄) 省标0.24 367 马勃(大马勃) 省标0.89 368 马齿苋 省标0.13 369 麦冬 省标0.59 370 麦芽 省标0.12 371 蔓荆子(单叶蔓荆) 省标0.51 372 猫爪草 省标0.48 373 毛麝香 省标0.19 374 绵萆薢(绵萆薢) 省标0.24 375 牡丹皮 省标0.31 376 牡蛎(近江牡蛎) 省标0.09 377 木瓜 省标0.24 378 南沙参(轮叶沙参) 省标0.52 379 藕节 省标0.12 380 藕节炭 省标0.21 381 胖大海 省标1.25 382 佩兰 省标0.15 383 蒲黄(水烛香蒲) 省标0.32 384 千年健 省标0.20 385 芡实 省标0.21 386 茜草 省标0.44 387 羌活(羌活) 省标0.75 388 青风藤(青藤) 省标0.14 389 清半夏 省标0.59 390 全蝎 省标9.33 391 人参叶 省标0.62 392 肉豆蔻 省标0.43 393 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 省标0.38 394 三棱 省标0.15 395 三七粉 省标0.93 396 桑螵蛸(大刀螂) 省标3.60 397 砂仁(阳春砂) 省标1.53 398 山慈菇(独蒜兰) 省标4.28 399 山药 省标0.32 400 伸筋草 省标0.13 401 生石膏 省标0.10 402 石菖蒲 省标0.43 403 石斛(流苏石斛及其同属植物近似种) 省标0.57 404 熟大黄(唐古特大黄) 省标0.29 405 水蛭(蚂蟥) 省标6.00 406 丝瓜络 省标0.28 407 锁阳 省标0.44 408 烫狗脊 省标0.18 409 桃仁(山桃) 省标0.27 410 天冬 省标0.42 411 甜叶菊 省标0.43 412 葶苈子(播娘蒿) 省标0.18 413 土鳖虫(地鳖) 省标0.82 414 威灵仙(东北铁线莲) 省标0.52 415 乌梢蛇 省标2.75 416 蜈蚣 省标8.58 417 五倍子 省标0.38 418 五加皮 省标0.36 419 五灵脂 省标0.25 420 西洋参 省标2.27 421 豨莶草(腺梗豨莶) 省标0.14 422 细辛(北细辛) 省标0.87 423 仙鹤草 省标0.13 424 仙茅 省标0.74 425 小茴香 省标0.21 426 小麦 省标0.11 427 薤白(小根蒜) 省标0.27 428 徐长卿 省标0.37 429 盐巴戟天 省标0.83 430 盐橘核 省标0.18 431 盐荔枝核 省标0.23 432 盐益智仁 省标0.31 433 盐泽泻(泽泻) 省标0.40 434 薏苡仁 省标0.14 435 银柴胡 省标0.45 436 玉米须 省标0.12 437 玉竹 省标0.32 438 郁金(广西莪术) 省标0.26 439 郁李仁(欧李) 省标0.43 440 月季花 省标0.36 441 皂角刺 省标0.41 442 赭石 省标0.13 443 枳实(甜橙) 省标0.20 444 制白附子 省标0.53 445 制川乌 省标0.77 446 制天南星(天南星) 省标0.40 447 猪苓 省标0.84 448 竹茹(青秆竹) 省标0.10 449 紫草(新疆紫草) 省标1.00 450 紫苏叶 省标0.22 451 棕榈炭 省标0.16 452 香薷(江香薷) 省标0.18 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甲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中药配方颗粒采购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ZZQRMYY24-XD058-1)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甲方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一条合同标的及数量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货物(产品):供货一览表序号产品名称注册商标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中药配方颗粒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