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招标公告(青田县贵岙乡人民政府2025)
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对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进行招标文件预公示,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对招标文件预公示的反馈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出后5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
项目名称: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
项目编号:A3311011160016600001
招标人:青田县贵岙乡人民政府、青田县温溪江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联系方式:13454331899
一、招标项目内容:公路工程
二、招标控制价:11069026元
附件下载:
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林区道路招标文件3.28公示稿.doc
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人:青田县贵岙乡人民政府、青田县温溪江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备案单位:青田县林业局编制时间:二〇二五年三月说明一、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招标文件引用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正文。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在“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三、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二册)技术规范。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四、“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地方标准《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DB33/T628.1—2021)编制。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六、《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1部分:公路工程》(DB33/T628.1-2021)、《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3年版)由投标人自备。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61.招标条件6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3.投标人资格要求64.招标文件和图纸的获取6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76.发布公告的媒介77.联系方式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1.总则232.招标文件263.投标文件284.投标315.开标326.评标337.合同授予338.纪律和监督35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6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44评标办法前附表4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55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55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5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5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5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9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84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31.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1032.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1033.计日工说明1044.其他说明1045.工程量清单105第二卷112第六章图纸(另册)113第三卷114第七章技术规范115(一)通用技术规范115(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116第四卷154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155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56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187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已由青田县林业局以《关于同意对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立项的批复》(青林〔2024〕76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青田县贵岙乡人民政府、青田县温溪江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解决,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青田县贵岙乡人民政府、青田县温溪江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工程概况:本项目位于丽水市青田县贵岙乡,道路建设起点孙坑村叶坑自然村,终点下贵村后山自然村。2.2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为4.5米,计算行车速度:15Km/h,设计汽车荷载等级为公路-II级,其余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2.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为1个标段;项目实施总里程4.387km,主要包括土石方挖填、路基路面铺设、挡墙砌筑、排水沟浇筑、涵洞及交通沿线设施等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2.4计划工期:36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年。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附录3要求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投标截止时间当期及上一期均为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最多可参加2个标段的投标(允许中1个标段),其它企业可参加1个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本项目不适用)。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5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3.6其他要求: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投标人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遗书(补充、答疑、澄清)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4.2招标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5年04月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4.3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登录后到“项目投标--工程建设--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如需图纸请与招标代理机构联系。4.4未取得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栏目进行查看。主体库注册咨询电话:4009980000,CA锁办理咨询电话:4000878198、0578-2292759。4.5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2.0“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业务管理”—“网上提问”在线提交,并同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单位。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5年04月日(北京时间)。招标人将于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在网上发布补遗书。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如有答疑澄清文件,投标人必须下载最新答疑澄清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否则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开标。投标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招标人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2025年04月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5.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人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5.4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不予受理。5.5不见面系统开标时间及相关事宜:(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可在本企业电脑上开标、自行解密。投标人CA锁登录后,才能进入开标环节(注:具体操作见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在开标期间保持通讯畅通。(3)投标人现场开标地点: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2楼1206招投标中心开标室(二)。(4)本项目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请潜在投标人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登录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5)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2.0新平台采用新的驱动和投标工具,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登录页面下方点击[驱动下载]、[投标工具下载]按钮下载相关软件。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将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zjpubservice.zjzwfw.gov.cn/)、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上发布。以后如有补遗书、澄清信息等与本项目招标相关的文件,招标人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lssggzy.lishui.gov.cn)上发布,投标人自行获取。投标人未及时获取所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后果一律由投标人自负。7.联系方式招标人:青田县贵岙乡人民政府、招标代理: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青田县温溪江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3号地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石竹湾2幢401室邮编:323900邮编:323900联系人:华香归联系人:叶霏霏电话:19817603382电话:13454331899监督部门:青田县林业局地址:青田县校场路60号时间:2025年04月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招标人名 称:青田县贵岙乡人民政府、青田县温溪江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3号邮 编:323900 联系人:华香归电 话:19817603382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石竹湾2幢401室邮 编:323000联系人:叶霏霏电 话:134543318991.1.4招标项目名称贵岙乡孙坑村叶坑自然村至下贵村后山自然村林区道路工程1.1.5标段建设地点青田县贵岙乡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自筹解决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6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2年。节点工期要求:无。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90 分及以上 1.3.4安全目标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人员零死亡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无1.4.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信用记录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时间:2022年1月1日以来。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投标截止时间至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期间投标所需资质条件的动态核查结果为“不合格”状态。(2)具体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1.10.2投标预备会投标人提出问题/1.11.1分包不得分包的工程内容为:见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分包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分包的其他规定:允许分包,并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需经发包人同意。2.1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招标人按规定报备后的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方式: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业务管理”—“网上提问”在线提出,并同时电话通知招标代理单位。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3.1.1投标文件密封形式双信封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投标人的澄清、说明。3.1.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制作说明:(1)将已下载的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文件(excel格式)导入计价软件,完成工程量清单制作。(2)从计价软件导出已制作好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excel格式)。(3)将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文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3.2.1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一般计税法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网上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填写工程量清单。3.2.3报价方式单价3.2.8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以招标人报造价主管部门备案后的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来确定,调整系数为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从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的一个值。①工程量清单预算为 11069026 元。②开标时从三个连续值( 0.92、0.93、0.94 )中随机抽取其中一值为调整系数。3.2.9投标报价的其他 要求无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3.4.1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壹拾捌万元整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应注意的事项:(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政策性担保公司)、保险保单](鼓励采用电子保函)、电汇。①以保函(保单)方式提交的,保函(保单)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银行保函由县级及以上国有或地方商业银行出具,担保保函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须有文件依据)出具;保险保单由县级及以上国有或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出具。另保函(保单)的办理,由投标人按可办理的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保函(保单)开具对象为青田县温溪江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包含项目名称、投标单位、保额、保期、开具保函(保单)单位及其电子公章或保函专用章等基本信息。②以电汇方式提交的,转入虚拟子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并注明项目名称及联系方式;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登记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单位名称、基本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交易主体信息库中资料。收款单位名称:青田县政府采购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专户开户行: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银行帐号:报名时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投标人进入系统后,在2.0平台上完成招标文件领取后进入“项目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流程--投标保证金”生成和查看本单位该标段的虚拟子账号。)(2)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确保收款人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及金额等内容准确无误;纸质保函(保单)等票据原件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工作人员处并登记,有效保函(保单)视作到帐。(3)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备注:重新招标项目,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仍需按上述规定要求重新递交投标保证金。☑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AA级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提供免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截图)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按交易中心有关规定执行。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3.4.4投标保证金不予 退还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3)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4)拟派项目经理在投标截止时间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情形。出现上述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告知省交易中心登记后,将转其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至招标人指定账户,不再退还给投标人。3.5资格审查资料的 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扫描件;(2)施工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5)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从业企业查询(输入从业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网页截图;(6)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如投标人为法人独资或自然人独资企业的,则体现股东名称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市场监督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7)投标人提供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投标所需施工资质的动态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动态核查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3.5.2财务状况表不作要求,但须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及应附资料年份:自2020年1月1日以来“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未体现资格审查或加分业绩所需相关信息的,还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或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上述资料中的施工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业绩不予认可。以下情形除外:(1)施工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但需提供法定部门的批准材料。(2) / (招标人认可的其他情形,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相关业绩的认定标准和证明材料作出明确规定)。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以下资料: (1)项目经理: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安全负责人: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身份证应提供正反双面扫描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项目经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质量证明文件),如上述资料中均未体现人员姓名、任职及业绩规模的,还须提供项目发包人或项目质量监督部门或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项目经理若曾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但已进行更换的,应附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应附资料/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投标文件的制作 要求(1)投标人应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电子交易平台”会员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或盖单位电子印章)和(或)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电子交易平台“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4.2.2递交投标文件 方式和地点投标人应将由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加密投标文件(.LSSTF)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上传完成时间为准)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4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1)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2)投标保证金未与所投标段关联的或未提供免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的。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的开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时间: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开标时通知。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双信封)5.2.1 如发现投标文件有 4.2.4 项情况之一的,相应投标文件不予开标,招标人将投标文件退回投标人。5.2.2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1)招标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公布投标人数量:招标人公布投标人数量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若开标系统显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数量少于3 家,招标人公布已递交投标文件单位名称,当场宣布招标失败,结束开标。(3)投标人解密:投标人数量大于等于3家,进入投标人解密环节。投标人解密时间:30 分钟。投标人解密方式:投标人使用 IE11 及以上浏览器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http://lssggzy.lishui.gov.cn)→用户注册/登录→访问 2.0 新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待招标人点击解密指令后,投标人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在线解密。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4)招标人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人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5)公布第一个信封开标结果招标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同时宣布第二个信封预计开标时间。(6)异议及回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2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按钮进行异议,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7)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8)开标结束招标人宣布本次开标结束。5.2.3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不得读取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1)招标宣布开标纪律;宣布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3)招标人解密招标人使用生成招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4)抽取系数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调整系数、复合系数和下浮系数,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的,抽取B值计算方案。(5)公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果公布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6)异议及回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结果公布后5分钟内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的“我有异议”按钮进行异议,招标人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文字答复。(7)投标人确认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8)开标结束招标人宣布第二个信封开标结束。5.2.5 开标特别说明事项(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2)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3)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 CA 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4)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造成投标失败的,投标人自行负责。5.2.6 特殊情况的处理(1)如遇网络故障、网络安全问题等意外情况,所有投标人均无法解密,或因招标人 CA 锁原因导致招标人解密环节出现问题的,招标人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可延长开标时间或推迟时间重新开标,具体安排另行通知。(2)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投标人数量过多等非投标人原因,导致投标文件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招标人可向监管部门申请并征得同意后延长解密时间,并告知在线的投标人。(3)投标人电脑终端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配置必须符合不见面开标技术要求并运行正常,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5.2.7 不见面开标软硬件要求(1)建议电脑配置:4G 以上内存,MicrosoftWindows7 以上操作系统,正版 office 软件,耳机。(2)50M 以上网络带宽连接。(3)安装新点驱动(浙江省版)。相关驱动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界面的驱动下载页面下载。(4)使用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11(IE 11)及以上浏览器,加入可信任站点,添加兼容性视图设置,修改 Activex 控件和插件设置,关闭弹出窗口拦截。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浙江省综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开标后发现有与招标人存在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最终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于5人时应补抽专家。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人。7.1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期限及内容公示媒介: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公示内容:(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4)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5)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6)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7.4定标是否采用评定分离:□是,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浙发改公管〔2023〕256 号)确定中标人。☑否7.6中标结果公告媒介、期限公告媒介: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7.7.1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由县级及以上国有和地方商业银行出具,并保证其有效。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由县级及以上国有和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出具。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须有文件依据)出具。注:出具的保险保函或担保保函所对应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必须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及相关合同相匹配,并经招标人确认。8.5.1监督部门监督部门:青田县林业局 电 话:0578-6828155 邮 编:323900 地 址:青田县校场路60号 监督机构:青田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电 话:0578-6818004邮 编:323900地 址:青田县瓯南街道百悦城5幢(华侨总部经济大楼)13楼1325号9.2否决投标9.2否决投标9.2.1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的除外。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系统中评标委员会发出的澄清并及时答复,在规定的时限(30分钟)内投标人不参加核实或不予答复的,视为放弃接受询问核实机会。9.2.2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各条款所列否决投标情形之一的 。9.2.3除本条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文件的依据。9.3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3.1特别说明补充第9.2款:投标人必须对电子投标文件中的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第二信封的“报价函”及系统固定版的“投标函”。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报价函”中的内容为准,但仍须正确填写系统固定版“投标函”的相关内容。若投标人未正确填写系统固定版内容所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其后果一律由投标人自负。9.3.2注意事项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3、投标人以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格式为.LSSTF的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招标人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测试播放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提前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选择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情况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出质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详见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投标人解密限定在系统提示解密后30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经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8.1、windows10完整版、浏览器:IE11 及以上、文字处理软件:office2007 以上完整版。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有利于不见面开标环境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9、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需经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同意,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10、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lssggzy.lishui.gov.cn/lsweb/),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请在投标工具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登录页面下方点击[驱动下载]、[投标工具下载]按钮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4009980000。11、在开评标全过程中,丽水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系统是默认的远程交互工具,若系统交互出现故障,请及时联系代理单位,若无故障,投标人未响应互动交流,则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出异议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说明:投标人须知正文如与本前附表不一致的,以本前附表为准。附录1.1.2.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标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本标段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 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1.1.3.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标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本标段承诺提供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金(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采用财务能力承诺书的,应附招标公告发布后银行出具的不少于要求流动资金的银行存款证明)。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1.1.41.1.5.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标段业绩要求本标段自2020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以来成功完成过一个四级公路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不含养护类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注:投标人应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2020年1月1日以来完成的主要类似项目情况表”后附相关资料,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项规定。1.1.61.1.71.1.8.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标段信誉要求本标段不得存在投标人须知第1.4.3及1.4.4项情形。注:投标人应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后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1.1.91.1.101.1.111.1.121.1.13.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人员数量资格要求项目经理11、2020年1月1日(以实际交工日期为准)担任过一个四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不含养护类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工),具有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一级建造师证书必须采用电子证书,且须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文件(建办市〔2021〕40号)的相关规定。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3、拟任项目经理投标截止时间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任项目经理(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1、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2、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 安全负责人1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注:1.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2.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合同工程”按以下原则认定:(1)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2)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3)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发包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3.“在建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4.所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5项规定。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4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情形:(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他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日期后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查询结果);(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5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及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已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投标预备会1.10.1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2.2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2响应和偏差1.12.1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1.12.2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1.12.3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4)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资格审查条件的;投标人所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但《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与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均满足加分条件的。1.12.4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1)对于本章第1.12.3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2)对于本章第1.12.3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打分制的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3)对于本章第1.12.3项(3)、(4)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1.12.5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规范;(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9)投标文件格式;(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投标人下载,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2.4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上传“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在收到修改内容后无需向招标人确认。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中以书面形式完成。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密封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5)施工组织设计;(6)项目管理机构;(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资格审查资料;(9)承诺函;(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1)投标函;(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合同用款估算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3.1.4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制作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电子版),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3.2.5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3.2.6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3.2.7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16.1.1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3.2.8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9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资格审查资料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资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2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近年财务状况表”,则“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扫描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具体年份及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3.5.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应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需附资料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7“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7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3.5.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9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允许更换。3.5.10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3.5.11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3.6备选投标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的制作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7.4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投标文件的正本。3.7.5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投标文件,但如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应按要求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副本,纸质投标文件应为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并加盖公章。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7.3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第2.2.2项、2.3.1项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指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4.2.2递交投标文件方式和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4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平台”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4.3.2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对采用网上递交的加密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件为准。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通过开标系统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参与投标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人员;(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招标人及其子公司、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控股公司、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退休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招标或者招标代理项目的评标。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3.3评标及补救措施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体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书面形式进行。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招标人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4定标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5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6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7.7履约保证金7.7.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7.7.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7.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签订合同7.8.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8.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8.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8.4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8.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工程资金监管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8.6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中标人应签署项目图纸资料和保密承诺书。7.8.7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8.纪律和监督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8.5.1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及《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2013年第23号)办理。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1自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电子交易平台”,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投标文件递交后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9.2其他约定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质量目标安全目标工期备注签名招标人代表:记录人:年月日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投标人投标报价(元)备注签名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元):调整系数:复合系数(k):下浮系数(i):招标人代表:记录人:年月日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时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递交。(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表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法定代表人:(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表四: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你方于____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工期:____________日历天。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目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____________(姓名)。项目技术负责人:____________(姓名)。安全负责人:____________(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____日内到________________(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7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电子公章)_______年___月____日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_______________(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于_______________(投标日期)所递交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_______________(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招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电子公章)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附表六:确认通知确认通知_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到你方____年__月__日发出的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关于___________的通知,我方已于____年__月__日收到。特此确认。投标人:(盖单位电子公章)_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通过制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综合得分相等时优先顺序综合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企业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以系统显示的顺序为准)。2.1.12.1.3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拟委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或按招标文件规定免交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在授权书上盖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授权书加盖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或盖电子章。(6)投标人是独家投标。(7)投标人的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3)人员、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真实、有效。(14)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未出现投标截止时间当期及上一期均为AA级信用等级的企业参加多于两个标段的投标,其他投标人参加多于一个标段的投标。(15)若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的,含“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水印,其招标人、项目名称、标段、开标时间须与本项目相关信息一致,且《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的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16)2024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2.1.12.1.3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且投标人名称与第一个信封投标人名称一致;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中法定代表人电子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存款证明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项目经理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评标价:98.5分信誉:1.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1)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2)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2)评标基准价按以下公式计算C=(A×K+B×(1-K))(100-i)/100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A为招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的确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8项规定)。K为复合系数(开标时从0.30、0.35、0.40三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i为下浮系数(开标时从2.5、3.0、3.5三个连续值中随机抽取一个值)。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B值:所有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及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评标价,根据下述区段计算区段平均值(区段内各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计算得出的区段平均值进行加权平均,得出的投标人评标价二次平均值即为B值。区段区段平均值二次平均值A*0.97A1B为A1~A15的加权平均值(A1和A15权重为0.3,其余权重为1.0)。若某区段无标人评标价,则该区段不计区段平均值。A*0.95A2A*0.94A3A*0.93A4A*0.92A5A*0.91A6A*0.90A7A*0.89A8A*0.88A9A*0.87A10A*0.86A11A*0.85A12A*0.83A13A*0.80A14投标人评标价≤A*0.80A15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2.2.4(1)评标价评标价( 98.5 分)投标人评标价得分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5+偏差率×100×E2。其中:E1=1.5;E2=1.0。2.2.4(2)信誉信誉 1.5 分(1)人员信息公开得分:下列人员信息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且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带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人员信息一览表》打印件的,得0.5分:a.项目经理的职称证信息、建造师注册证书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b.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信息、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信息;c.安全负责人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信息。(2)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得分:a. AA、A级投标人在投标中选择使用信用等级得分且有效的(投标截止时间信用等级为AA、A级时可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中载明有效期,开标时《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应在有效期内),信用等级得分为0.5分(无效或未使用的得0分);B级得分为0分;C级得分为-0.5分;D级得分为-5分;b.未参加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得分按0分计算。注:投标人选择使用AA、A级信用等级得分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从“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的《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承诺书》(承诺书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打印,且含该系统水印)。(3)已完业绩信息公开得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公路施工类似项目业绩投标截止时间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中已全部公开并按要求提供了含有该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截图的,得0.5分;(4)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有效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拟任项目经理为C级的得-1分,D级的得-2分;拟任项目技术负责人为C级的得-0.5分,D级的得-1分;拟任安全负责人为C级的得-0.5分,D级的得-1分;其它等级或未参加信用评价的得0分;(5)近一年(2024年1月1日以来),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部门以外的省级及以上单位(部门)书面通报限制投标,并在处罚期内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5)近三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行贿行为未构成犯罪的,如实填报的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6)近三年(2022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因公路工程(含附属设施)质量、安全问题等原因被交通运输部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扣2分,被省交通运输厅挂牌督办的,如实填报扣1分,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按投标人须知第3.5.11项处理。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无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除评标办法前附表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应依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信誉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若同一个投标人允许参加两个标段投标且两个标段的综合得分均为第一名时,取其评标价高的标段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它标段不再推荐。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做出否决投标决定(投标人所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在限定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问核实程序,其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除此之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l)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进行打分,并计算得分。3.2.2信誉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信誉得分。3.3第二个信封开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5)安全生产费、暂估价、暂列金额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金额修正。3.4.3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或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建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4.5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3.4.6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3.5.2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5.3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评标价得分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3.6.1投标人提供的任一项类似项目《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中涉及本次招标资格审核与加分的相关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的业绩证明材料不一致(投标人须知1.12.3(4)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或不予加分,并报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3.9评标结果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四章第二节“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1.招标人在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序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号条目号信息或数据11.1.2.2发包人:地 址: 邮政编码: 21.1.2.6监理人:地址: 邮政编码:31.1.4.5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 2 年。4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 天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3.1.1监理人在行使变更权利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约时合同价的 / %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 / %。6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 / 。7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天内或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时间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发包人提供资料后28天内 。9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 2‰/天 签约合同价。1011.5(3)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10% 签约合同价。1111.6提前交工的奖金:无。1211.6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13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14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16.1.2条约定的原则处理。1517.2.1(1)开工预付款金额:10%签约合同价。1617.2.1(2)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本项目不支付材料、设备预付款。1717.3.2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6份。1817.3.3(1)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签约合同价或 50 万元。1917.3.3(2)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2017.4.1质量保证金限额: 1.5% 合同价格,允许采用现金、支票或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形式。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否21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2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6 份2318.2(2)竣工资料的份数: 6 份24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25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2619.7(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之日起计算2年。2720.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 3‰ ,实际费用超出投标报价中保险费时,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负。28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保险金额已包含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 。2920.5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2.5‰ 。30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丽水仲裁委员会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补充、细化或约定,应对照“通用合同条款”、“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第1.1.1.8目细化为: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2)。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第1.1.2.8目细化为:1.1.2.8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与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的承包人项目总工具有相同的含义。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第1.4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等);(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9)通用技术规范;(10)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2)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3)其他合同文件。2.发包人义务2.6支付合同价款本款补充:发包人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号)、《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浙人社发〔2022〕14号)、《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丽交〔2018〕95号)、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文件《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丽交〔2019〕108号),将应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拔付到承包人项目所在地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2.8其他义务本款补充: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和履约保证金对等金额的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按照金额和条件对等的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或者其他经承包人事先认可的格式向承包人提交一份支付担保。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同履约保证金。支付担保应在发包人付清交工付款之后28天内退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承担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费用或收益。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本款补充: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为本合同实施设立现场项目经理部,该项目经理部应成为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合法机构,承包人应保证该项目经理部履行职责直至合同期满为止。4.1.10其他义务本项第(2)目细化为:(2)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的成功与否,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一切责任。本项第(3)目细化为: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承包人在本工程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0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交通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农民工记工考勤卡等事宜的通知》(浙交[2009]39号文)、《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浙江无欠薪”行动专项治理方案》(浙交〔2017〕145号)、《关于做好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8〕24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7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9号)、《丽水市交通运输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的通知》(丽交〔2018〕95号)、丽水市交通运输局文件《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丽交〔2019〕108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1个部门《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且要求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至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分账管理。本项第(6)目细化为:(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工地标准化、施工标准化和管理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明施工。本项补充第(7)~(36)目:(7)项目审计(含跟踪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8)与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单位的配合a.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协助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工作,委派专人做好配合工作。b.承包人应熟悉第三方检测、监控、科研等单位的检测、监控、科研实施方案和流程,配合工作也应有相应的方案,该方案须经监理人审批同意;c.施工检测、监控、科研过程中,应在监理人的统一调配下,承包人应尽可能地提供人员、材料、设备的便利,以便施工检测、监控、科研工作顺利的进行;d.承包人应参与检测、监控、科研资料的总结与分析工作。(9)地方道路、分流道路的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使用现有地方道路和分流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交通组织方案,报监理人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b.配备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秩序;c.加强与交警、公路管理等职能部门联系,争取交警、公路管理部门等的参与,建立切实可行交通管理制度。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地方道路及分流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10)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的配合工作,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几个承包人或与相邻标段或与相邻项目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合同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未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报纸、商业或技术文献上刊登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或与本工程有关的详细资料。承包人不应在现场或施工设施上展示或允许展示任何贸易和商业性广告。在工地现场张贴布告,应事先得到监理人的批准,当监理人指示撤除时,应立即执行。(13)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破器材给予、易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转给他人,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承包人在进行爆破施工前应当编制详细实施性施工方案、安全专项方案以及进行相关的试爆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报经监理人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可,同时应综合考虑爆破震动、落物等负面因素对正在运营的公路、电力、通信通讯等周边设施、建筑物和环境等的影响,承包人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控量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预警预控机制和安全应急预案,避免对上述设施造成破坏,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爆破或其他作业时,因承包人原因而损坏地面现有建筑物和公共设施的,相关责任和赔偿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支付。本项目相关爆破监理费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临时用地(含取、弃土场等)的复耕复绿、老桥拆除砼垃圾的清理外运解小、建筑垃圾和渣土清运,临时工程的清除、赔偿,因承包人施工原因造成的受损地方道路、桥梁或其他公共设施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解决、修复和恢复等,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我省政府投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推行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关于扎实做好在建项目安全质量远程视频监控系统资源整合接入工作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还应符合《施工现场门禁系统技术指南》和《预应力张拉智能控制系统技术指南》;以及发包人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及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布和更新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实施工作,包括硬件设施的采购配置、软件系统开发、网络系统搭建、专职系统操作人员的配备、培训、维护、备份管理等一切与此有关的工作内容。并须无条件配合落实发包人平台建设、数据整合等相关工作。承包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综合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6)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路工程施工标准化开展“美丽班组”创建活动的通知》做好相关工作。(17)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提升三年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做好相关工作。(18)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原材料和产品质量管理若干规定》做好相关工作。(19)承包人应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智慧建设三年专项行动实施意见》做好相关工作。(20)关于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的规定承包人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4〕15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钢筋工程场地建设、加强原材料及半成品管理、加强钢筋工程各道工序管理、加强钢筋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加强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工作。(21)承包人应参加发包人组织召开的各种生产协调会议,或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与其他标段承包人轮流组织召开各种专题会议或讨论会议。承包人因组织召开会议发生的各种会议费、评审费等,或参加与各种会议所产生的差旅费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2)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其计划进度完成或与其计划进度有较大偏离,或不满足发包人的进度要求,发包人在必要时将适当调整施工标段工程范围,承包人应无条件响应并做好配合工作,并根据实际完成数量和被调整标段的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计量支付,若原标段单价偏低,与实际施工成本偏离较大,不足部分另行协商确定。(23)承包人应按图纸、通用技术规范、项目专用技术规范和要求、合同条款中确定的工作界面进行施工作业,并服从发包人对工作界面模糊点的指派(如有),除发包人认定符合变更范围而进行变更之外,执行上述指派工作所需的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4)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本工程施工标准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行业主管和发包人的要求,结合施工现状及工程实际需要配备专业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响应,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视作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5)承包人应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设立组织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申报、监控等职业健康管理工作。(26)政府部门因举行大型活动而要求项目暂时停工的,承包人应及时作出响应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应工作,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视作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行业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双方协商解决。(27)现状公路的维护通行、交通组织、施工维护和管理承包人在现状公路衔接路段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做到通车、施工两不误。承包人应针对路段的施工特点,针对设计提出的交通组织方案及施工维护方案进行优化,编制各项保证车辆通行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完善的保通行措施,报监理人、公安交警、路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相关责任及交通组织方案编制及审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此过程中,发包人将尽可能给予协调、配合,但不因发包人协调、配合与否而解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a.承包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确保通行、大局为重”的理念,当施工与通行相冲突时,应当无条件服从道路车辆通行的要求;b.成立由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维护、管理组织领导小组,同时安排专人,作为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交通管理工作;c.落实交通组织及施工等各项措施,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持足够宽度,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顺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d.承包人应配备完善的交通管制、交通分流和各种诱导标志,制定完善的防止施工材料掉落措施,指定专人维护交通管理和秩序;e.加强与地方交警、路政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联系,争取交警、地方参与,建立交通管理制度;f.为切实加强重大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承包人应认真做好节日期间交通组织维护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服从发包人和上级部门的安排,配合做好节假日期间和谐稳定工作,同时必要时应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g.承包人应配合服从发包人及上级部门做好各项应急突发事件的防护等各项任务,服从发包人和上级部门的安排,认真做好各项配合工作,同时无偿提供人力、设备以及材料等方面的支持配合,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现有公路,影响交通安全和运行,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28)本项目公路下方及周边预埋管线及电力、通信(讯)线路众多,由于施工引起的需涉及预埋管线(如便道跨越管线等)及电力、通信(讯)线路的,须由承包人负责联系、协调、安评(如由承包人进行保护的)等事宜,以保证施工安全。由施工引起的涉河、涉管线、涉电力通信(讯)线路、涉高等级公路审批也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含技术、安全论证专题费、聘请专家的会务费、安评、评审、审批等)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发包人将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及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发包人协助办理及解决问题成功与否,并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文件规定应负的一切责任。(29)承包人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费搭建、养护、维修施工用临时栈桥,直至工程完工并拆除,并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上述栈桥的使用所引起的补偿费、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应根据国家相关技术、安全标准及发包人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地形、航道及施工荷载等实施栈桥的设计及施工,并报请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上述设计和实施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专用的值守用房24小时负责栈桥的封闭管理,上述涉及的费用视为已含入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0)承包人应加强与设计人的沟通,应高度重视桥梁等各类交通工程设施(如标志标牌、防抛网、监控外场设备、供电、照明设施等)预留预埋位置及基础设置,严格按图施工,在相关子目中按规定计量,无单独支付子目的视为已包含在其他相关支付子目中。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预留预埋位置及基础设置不正确、预埋件缺失、预留孔道错误等造成返工、工期延误的,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1)承包人在合同工期(或实际施工期)内,应对所在标段红线范围以内用地实施管理,防止外来乱倾倒和乱堆放情况的发生。如遇外来乱倾倒、乱堆放行为发生,除出面阻止外,应向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报告,以便得到及时处置。承包人应及时做好必要的维护和管理,相关费用已含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3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临时用地,尽可能和永久用地相结合,原则上在路线施工红线范围内,承包人不宜设置三集中场地(拌合、预制、加工)。除非受地形条件限制,但须报监理人审批并经发包人同意。(33)根据《丽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建设项目机制砂管理的相关意见》(丽交[2023]5号),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砂石资源进行精准核实,明确项目土石方总量、自用量及余放或借方数量,在项目实施阶段,在满足自用的条件下,对多余的土石进行公开出让转让。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运输至认可的位置堆放,承包人不能擅自处置,同时弃方不得随意废弃。承包人对弃渣要进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弃置、买卖、转让,否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在此期间所采取的所有措施以及因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34)为确保本项目施工进度,承包人应保证永久占地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及时主动提出永久占地使用申请,并配置专人积极参与相应永久占地征用或迁移工作,此间涉及相关费用均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若因承包人永久占地使用计划不合理或用地申请不及时等原因造成永久占地使用受阻或滞后,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征地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5)合同执行期内,承包人要加强源头控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施工车辆、施工路段管理。一是强化源头管理,对施工车辆上路条件、安全技术状况和资质进行严格把关。二是加强检查力度,严禁施工车辆超载、违法载人以及遮挡号牌、无牌上路等违法行为。三是做好施工路段管控,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引导施工路段车辆安全通行,严禁非施工作业车辆进入施工区域。四是加强缺陷责任期施工交通维护工作,封道方案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听从交警、业主的指令安排。(36)承包人应执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机制砂行业长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保护生态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意见》、《丽水市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完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监管机制扎实推动砂石行业高质量绿色转型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中相关要求。4.3分包第4.3.3(1)目补充:允许分包,并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需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在中标后补充提交分包计划的,应按规定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分包计划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依法实施分包。第4.3.7项细化为:4.3.7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及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22]97号)有关分包管理的规定。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4.6.3项补充: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承诺按招标文件规定到位,若有更换,同意按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扣分或纳入负面清单管理。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全部进驻现场,并且上述人员中的任何一人在现场的月工作时间应不低于20天(特殊情况经监理人批准报发包人同意例外),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书面请假,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才能离开。同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请假和人员变更等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出勤通过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进行考勤,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管理,并接受实施机构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管,涉及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否则将按照第22.1款的规定视为承包人违约。本款补充第4.6.6项~第4.6.8项:4.6.6承包人的所有管理、施工人员(包括分包队伍)需着统一的明显标志服,夜间须为反光标志服,同时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并按不同岗位佩证上岗。其中,安全管理人员所着统一服装与其他人员应有明显区别,样式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自行采购,相关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6.7除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死亡、生病住院(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需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证明材料)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外,承包人不得提出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符合上述规定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4.6.8承包人及其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针对本项目特殊性,须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并落实到位,派驻本项目管理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可靠,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措施;如发生相关责任行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第4.8.3项补充: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合同条款第5.1.1项细化为:5.1.1为确保本项目使用质量优、价格合理的原材料,应选择信誉好、服务到位的供应商,水泥、钢材、钢绞线、锚具、支座、伸缩缝等常用产品应按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2年9月19日印发的《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执行。承包人在选择用于本项目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应将拟选择的供应商名录上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承包人与最终确定的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合同应报监理人、发包人备案。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本款补充第6.1.3项:6.1.3承包人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发包人审批后作为主要设备不得任意更换。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3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本项目的特殊性,根据项目总体进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以及发包人的要求合理安排好施工设备进场,必要时应切实加大施工设备、人力、物力的投入并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批认可,由此增加的费用认为已包括在投标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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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道路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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