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破产案件选任审计机构 破产清算案选任审计机构招标公告(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5)



2025年4月1日湘荣建筑工程 破产案件选任审计机构的公告(2025调鉴12号)

2025-03-28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关于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选任审计机构的公告

委托事项:(2025)湘0104调鉴【12】号,本院关于湖南湘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荣建筑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案号:(2025)湘0104破1号]指定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现公开摇号选择审计机构。
一、 审计费用
1.委托审计费用参考湖南省物价厅、湖南省司法局湘发改价服(2016)646号文件)的收费标准七折内进行计算(总费用不超过伍拾万元),本项目不预付审计费用,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2.本次审计业务的交通费、食宿费、差旅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业务收费内,不再另行支付;
3.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相应调减费用或解除委托。
二、审计机构的选聘条件、工作范围及承诺事项
(一)资质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明)
1.入选《湖南省法院2024-2025年度司法辅助对外委托鉴定类专业机构名单》,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证,具有相应的审计资质;
2.能够至少拟派4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人员参与项目(提供资质证书),且从事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内没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3.审计机构须具有破产清算或者破产案件整体审计经验。审计机构指派的项目工作人员需要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近三年内办结过破产清算或者破产类企业的审计事务3件以上;
4.审计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5.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接受委托后45天内提交正式报告;
6.能够接受先行完成审计报告及配合管理人完成其他工作,审计费用在破产财产全部变现后支付;
7.承诺如中选但未按期按质完成审计工作,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审计机构,并有权不支付审计费用。
(二)工作范围
1.对湘荣建筑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湘荣建筑公司的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
(2)湘荣建筑公司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情况,对每笔应收款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决算书、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移交管理人;
(4)审核湘荣建筑公司对外债务情况;
(5)核查湘荣建筑公司大额资金流向;
(6)审计湘荣建筑公司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7)核查湘荣建筑公司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三条的情况;
(8)核查湘荣建筑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湘荣建筑公司财产等情况。
2.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对每一笔申报的债权根据管理人要求发表独立审计意见;配合管理人调查认定、计算职工债权;
3.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
4.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全面协助管理人核查湘荣建筑公司及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是否存在高度混同;
6.协助管理人进行税务债权的审查和税务筹划;
7.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承诺事项
1.签订审计委托协议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根据管理人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机构应派遣4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包含4名注册会计师)到管理人指定地点开展工作,现场工作的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审计机构工作的完成情况决定;
3.法院、管理人、湘荣建筑公司债权人会议及相关权利人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或要求审计机构对审计事项相应补充或进一步说明时,审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本案在破产清算程序及将来转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如有)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5.审计机构应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开展工作,且审计机构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情形;
6.承诺如中选但未按期按质完成审计工作,管理人有权另行委托审计机构,并有权不支付审计费用;
7.审计机构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信息予以保密,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获得人民法院或管理人授权的情形除外。
三、参选文件要求
1.参选机构应仔细阅读选聘文件的相关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起草和提交参选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2.参选文件相关内容的制定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
3.参选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参选机构介绍;
(2)关于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近一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过惩戒和处分的声明;
(3)参选机构具有的破产清算工作经验;
(4)参与本项目的总负责人、主要人员名单,以及能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人数;
(5)初步的服务方案及报价以及最大折扣比例等事项;
(6)参选文件所需附件及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
有意参选审计机构自行报名(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 31日下午五点止,摇号时间为2025年4月1日下午5开始),如报名,则视为认可上述条件。最终选聘的审计机构由法院摇号确定(一家首选,一家备选机构),未被聘用的机构不再另行通知。(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陈律师13007460303)
司法技术室电话0731-89836916;
监察室0731-88926125。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破产案件选任审计机构 破产清算案选任审计机构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湖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