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招标公告(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2025)



项目概况                                                                
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6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33号-001     
项目名称: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600000     
最高限价(元):60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600000     单位:个     简要规格描述:供应商按照规定时间和编制规范要求完成桦甸市“十五五”规划基本思路及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科学评估桦甸市“十四五”期间所取得的发展成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提出“十五五”时期桦甸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战略任务,并充分衔接国家、省宏观导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可操作性。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毕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2.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文件的要求;4. 投标人为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5.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投标人为2023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即需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9.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4月01日至2025年04月09日,每天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4月16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4月16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市桦甸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桦甸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开标室二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 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同时发布。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桦甸市桦甸大街222号          
联系方式:0432-662723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市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铁路54户住宅楼3单元1层1室           
联系方式:1814363299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翼鹏   
电 话:18143632999  

附件信息:

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招标文件20250331.doc660K

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33号招标人: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招标代理机构:吉林市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9第五章采购需求20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6日09时30分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2.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33号3.采购内容: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4.招标控制价:60万元5.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6.服务地点:桦甸市7.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二、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2.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文件的要求;4.投标人为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5.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投标人为2023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即需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6.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9.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9日,每天上午08:00至11:30,下午13:0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2.获取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采购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4.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5年04月1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桦甸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室(桦甸大街66号)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现场。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五、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同时发布。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六、联系方式1、采购人: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地址:桦甸大街222号联系人:李文电话:151043289992、采购代理机构:吉林市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铁路54户住宅楼3单元1层1室联系人:刘翼鹏电话:181436329993、监督管理部门:桦甸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第2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招标人招标人: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地址:桦甸大街222号联系人:李文电话:151043289992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吉林市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刘翼鹏联系电话:18143632999地址:吉林市桦甸市明桦街铁路54户住宅楼3单元1层1室3项目名称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4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33号5采购预算60万元6服务地点桦甸市7资金来源本级财政拨款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9资格审查资格后审10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11出资比例100%1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采购内容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14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15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16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或转账、电汇(转账、电汇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投标保证金额:12000.00元收款人全称:吉林市博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白山电厂支行账号:0802 2662 0920 0097 675递交时间和要求:应在开标前,将投标保证金存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并将递交保证金凭证发送至指定邮箱(76563492@qq.com)。17履约保证金甲乙双方合同约定18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19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2.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 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文件的要求;4. 投标人为专业咨询服务机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5.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2023年度财务报表(包含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投标人为2023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即需提供财务状况良好承诺书;6.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9.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20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2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22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23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24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25偏 离不允许□允许26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27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28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29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加盖公章复印件)二、法人授权书(标书内附原件)三、证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质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原件)四、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标书内附原件)30投标有效期90天31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2)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谈判而不委托代理人谈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谈判,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32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5年04月16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桦甸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开标室(桦甸大街66号)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现场。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33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由社会专家共3人组成。社会专家确定方式:在政采云专家库随机抽取。3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对于满足国家采购政策要求的供应商按照相关规定的扶持政策执行。35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收费比例:中标价*2%36投标文件份数中标单位需在中标通知书领取之前到招标代理公司提交与中标文件相同的纸版投标文件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版 U 盘 2份。供应商须知总则第一部分磋商程序1、采购方式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招标的方式。2、磋商招标程序2.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现场。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由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2.2.2就商务、技术及价格进行磋商招标,经过磋商招标小组的评审确定最终成交供应商。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3.1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3如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按磋商文件格式填写)。3.4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的代建人;(3)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4)与本标段的相关人员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4.磋商招标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招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第二部分磋商文件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招标相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磋商文件的澄清及修改2.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磋商招标截止时间前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2.2采购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磋商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回函确认。2.3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对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延长磋商招标截止期。第三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1.磋商招标范围及磋商招标相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1.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的技术标准及服务要求进行报价,不能将整个的内容拆开就其中一项或一部分进行报价。1.2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磋商响应文件构成供应商应完整的按磋商文件提供的磋商招标相应文件格式填写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及开标一览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三、项目管理机构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服务方案六、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七、其他资料3.报价3.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附投标报价说明和明细;3.2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3.3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以实际情况为准;3.4投标报价应参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并予以优惠。3.5工作费用按人民币计算,费用支付也按人民币支付。3.6投标报价计算内容3.6.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作范围之内。3.6.2其它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的配套服务。3.7费用报价方式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详细提供各项工作费用报价和汇总报价,明细报价应等于汇总报价。未能提供工作量明细的工作费用报价应按包干使用,投标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完成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减少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量或降低其工作质量。4.磋商保证金12000元。5.有效期5.1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后9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5.2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得要求修正其报价,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6.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6.1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磋商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如磋商响应文件需进行修改,则应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磋商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6.2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磋商招标响应按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后才有效。6.3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第四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现场。1.2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的评审1.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根据采购内容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评审磋商招标工作。磋商小组的构成及抽取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磋商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形式、资格性检查和响应性评审。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招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报价资格。评审标准详见评审办法。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3.1在评审期间,磋商招标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招标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澄清文件将作为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4.比较与评价4.1经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4.1.1磋商招标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招标,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招标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招标机会。在磋商招标过程中,磋商招标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招标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4.1.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招标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招标的供应商。4.1.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招标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4.1.4磋商招标结束后,磋商招标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4.1.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招标情况退出磋商招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退还退出磋商招标的供应商的磋商招标保证金。4.1.6经磋商招标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招标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4.2评审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审时将考虑以下因素:(1)供应商资信实力;(2)报价的合理性;(3)技术服务方案;(4)商务响应;4.3本次评审将采用下列方法:详见评分标准。5.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5.1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直接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5.2在磋商招标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招标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详见附表评标办法,评审时磋商招标小组将严格按照评审细则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7.磋商招标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部分优劣顺序推荐。8.原则上推荐排名位于第一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有权选择重新招标,或者采购人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以此类推。9.磋商招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三章评标办法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资格审查内容要求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加盖公章扫描件或复印件2法人授权书标书内附原件3证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质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原件4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标书内附原件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符合性审查表检查内容投标人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提交的投标价格为非可调整的价格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结论磋商委员会: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综合评审阶段。详细打分表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报价部分评分:10分商务部分评分:47分技术部分评分:43分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最后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超出最高限价的磋商响应报价为无效报价。注: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3磋商报价计算公式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4报价部分(10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法定家数。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5商务部分(47分)类似项目业绩10分供应商提供2021年至今类似项目业绩:承担过国家、省级(含直辖市、自治区)、市(州)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及重大规划或课题研究等相关任务,每提供一项得2分;本项最高得10分。注:投标文件中项目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信息页(首页、签字盖章页等)复印件加盖公章。6项目负责人12分1.项目负责人(2021年以来)主持编制国家、省、市(州)级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及重大规划或主持研究重大课题,每提供一项得2分,最高得8分。注:须提供项目业绩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关键信息页(首页、签字盖章页等)复印件加盖公章。2.项目负责人具有经济、规划、人文地理等相关领域的正高级职称,得3分;具有上述相关专业博士学历,得1分; 最高得4分。注:须提供职称、学历学位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7人员团队配置10分项目团队人员配备齐全、合理,团队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外,本项目组成员中每有一名成员具有经济、社会、规划、人文地理等相关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的得2分,最高得10分。注:以上人员不重复得分。以投标文件中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为评分依据。8优惠条件9分对供应商提出的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的增值服务进行评价,每增加一项得3分,最高得9分。 9服务承诺6分1.服务承诺针对性较强、科学合理、对采购人项目实施有实质性帮助得6分;2.服务承诺具有针对性、内容较为合理、对采购人项目实施有一定帮助得3分;3.服务承诺针对性不强、内容简单、对采购人项目实施提升作用小得1分;未提供不得分。10技术部分(43分)总体工作方案20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需求(包括基本情况、产业发展现状、发展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以及有明确的成果要求目标等)及项目背景理解进行综合评分:1.情况了解全面,对“十四五”期间桦甸市发展现状及问题等研究深入、理解准确,明晰“十五五”时期桦甸市发展重点,针对性强、可操作强,且工作措施完善得15-20分;2.情况了解较为全面,对“十四五”期间桦甸市发展现状及问题等研究比较深入、理解相对准确,对“十五五”时期桦甸市发展重点分析较为透彻,得10-15分;3.情况了解程度一般,对“十四五”期间桦甸市发展现状及问题等研究一般、理解程度一般,对“十五五”时期桦甸市发展重点分析一般,得0-10分。11服务质量及保证措施6分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全面细致,是否有结合实际情况等内容酌情评分:1.服务质量保障设定科学合理且清晰明确,时间节点明晰、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有效,能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及相关技术手段保证成果质量要求,得6分;2.服务质量保障设定基本合理,工作机制完善、保障措施有效,较好保证成果质量要求,得3-5分;3.服务质量保障设定基本明确,内容一般的得0-2分。12进度安排6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进度安排进行评审:1.进度安排合理、内容齐全的,得6分;2.进度安排较合理、内容较齐全的,得3-5分;3.进度安排较合理、内容较一般的,得0-2分。13组织协调6分根据投标人对拟成立的组织架构、项目组织规章制度、各岗位分工及岗位职责方面进行评审:1.内容完整、详细、表述清晰、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得6分;2.内容比较完整、详细、表述清晰、方案比较合理、可行得3-5分;3.内容基本完整、详细、表述基本清晰、方案基本合理、可行性稍差得0-2分。14保密制度5分对投标人提出的保密制度进行综合评价评审:1.保密制度内容完整、合理、可行得5分;2.保密制度内容较为完整、比较合理、具有一定的可行性3-4分;3.保密制度内容一般,可行度一般,得0-2分。1.评标方法磋商小组将只对商务和技术(符合性)审查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磋商小组将按下述标准评定中标人:按评审后供应商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响应文件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法评分方法(评分采用百分制,计算结果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2.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单位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形式评审标准,视为未通过形式评审,不再进入后续评标。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单位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形式评审标准,视为未通过形式评审,不再进入后续评标。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单位有任何一项不满足形式评审标准,视为未通过形式评审,不再进入后续评标。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详细打分表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投标被否决处理。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任何一种禁止或限制投标的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处理。(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打分得分。3.2.2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处理。3.3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具体已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第五章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五”规划编制项目二、采购预算:60万元三、招标控制价:60万元四、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五、具体需求:“十五五”时期(2026—2030年),是我国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的关键期,也是桦甸市落实城区功能定位,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按照国家、省市“十五五”规划编制工作安排,开展桦甸市“十五五”规划前期研究相关工作,并编制《桦甸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第十五个五年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专项规划。六、服务内容供应商按照规定时间和编制规范要求完成桦甸市“十五五”规划基本思路及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科学评估桦甸市“十四五”期间所取得的发展成绩、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研究提出“十五五”时期桦甸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思路及战略任务,并充分衔接国家、省宏观导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可操作性。七、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八、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合同约定。采购单位:桦甸市发展和改革局(公章)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及开标一览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三、项目管理机构四、资格审查资料五、服务方案六、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七、其他资料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及开标一览表(采购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报价:(元),服务期:,服务标准:,并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上述招标项目。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并遵守合同中关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5.(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月内完成2投标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90天内3服务内容及要求符合第五章规定(三)开标一览表(格式)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或电子章):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时间:年月日货币单位:元序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元)服务标准服务期投标保证金说明说明:1.此表中的各项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2.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章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章供应商:(盖单位章或电子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三、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名称备注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注:(1)后附证书原件扫描件。(2)上述人员须按“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顺序依次排列后附在投标文件中。(二)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姓 名职 称学历拟在本项目任职项目负责人主要工作经历时 间类似业绩项目名称备注后附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加盖公章为有效证明材料四、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全称投标方式独立注册资金营业执照编号成立日期主要业务联系方式1.地址: 2. 邮编: 3. 电话:4. 传真: 5. E-mail 6. 联系人:开户银行1.户名: 2.开户行: 3.账号(二)资格证明文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加盖公章扫描件或复印件)2.法人授权书(标书内附原件)3.证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质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原件)4.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标书内附原件)(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质条件承诺函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四)近三年(2021至今)投标单位业绩序号项目时间项目名称业主单位备注注:1、供应商应将2021年至今完成的业绩项目情况填入本表中。2、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金额等。3、供应商应随本表出具所填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原价扫描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否则,招标人将不考虑供应商所填项目的业绩。(五)其他资格审查材料(如承诺书、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截图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材料)五、服务方案针对本项目需求,格式自拟六、优惠条件及服务承诺格式自拟七、其他资料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2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10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