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招标公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
招标项目编号:JLHY2024-GHY004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项目概况: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详见“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4月2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31号
2、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3、项目名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
4、标段划分:一个;
5、预算金额:78.0000万元
6、最高投标限价:78.0000万元
7、服务内容:按照《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指导手册(试行)》要求,完成全州25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
8、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9、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评价服务,并向采购人提交“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成果报告。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关服务等;
(2)根据《安全评价指导》,供应商本次项目综合评价组应不少于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并有燃气行业从业经历不少于5年,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不同的评价单位兼职;其余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
(3)评估单位或项目组成员曾经为被评估单位提供过项目管理 (包括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服务的, 评估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估活动。
(4)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2024年之后成立的企业提供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5)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磋商,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
(7)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8)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磋商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1.时间:2025年4月2日9时00分至2025年4月1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4.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5年4月2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
3.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
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未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
五、开启
1.时间(解密时间):2025年4月2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3.开启(解密)方式: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
4.政府采购云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数字证书办理及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433-8333039):供应商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上述两个网站均需供应商分别进行登陆及授权。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不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
2.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周荣凯
电话:13843366401
地址:延吉市河南街1088号;
2、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延边州延吉市太平街202号6001;
联系人:孙妍;
电话:0433-2867005;
邮箱:pp8503@126.com;
3.监督管理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
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日
附件信息:
【JLHY2025-GHY003】 全州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综合安全评价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docx153.0K
项目编号:JLHY2025-GHY003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盖单位章)采购代理机构:(盖单位章)2025年3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6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9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34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36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招标项目编号:JLHY2024-GHY004采用资格后审方式项目概况: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详见“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4月2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31号2、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3、项目名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4、标段划分:一个;5、预算金额:78.0000万元6、最高投标限价:78.0000万元7、服务内容:按照《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指导手册(试行)》要求,完成全州25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8、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9、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评价服务,并向采购人提交“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成果报告。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关服务等;(2)根据《安全评价指导》,供应商本次项目综合评价组应不少于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并有燃气行业从业经历不少于5年,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不同的评价单位兼职;其余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3)评估单位或项目组成员曾经为被评估单位提供过项目管理(包括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服务的,评估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估活动。(4)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2024年之后成立的企业提供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5)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磋商,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7)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8)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磋商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1.时间:2025年4月2日9时00分至2025年4月10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4.售价:0.0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4月22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开标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逾期未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3.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未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并办理数字证书(CA认证)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潜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政采云平台上的CA数字证书办理及响应文件的提交。五、开启1.时间(解密时间):2025年4月22日9时00分(北京时间)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3.开启(解密)方式: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投标人开标前及网上开评标系统公布投标人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成功的,视为无效响应。4.政府采购云平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数字证书办理及技术咨询(联系电话:0433-8333039):供应商需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按办事指南中相关规定办理CA数字证书,上述两个网站均需供应商分别进行登陆及授权。未办理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招标采购活动。5.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不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2.本次竞争性磋商公告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周荣凯电话:13843366401地址:延吉市河南街1088号;2、采购代理机构: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延边州延吉市太平街202号6001;联系人:孙妍;电话:0433-2867005;邮箱:pp8503@126.com;3.监督管理部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4月1日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周荣凯 电话:13843366401地址:延吉市河南街1088号;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延边州延吉市太平街202号6001联系人:孙妍电话:0433-28670051.1.4项目名称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1.1.5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财政资金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标段划分一个1.3.1服务内容按照《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指导手册(试行)》要求,完成全州25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开展安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1.3.2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评价服务,并向采购人提交“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成果报告。1.3.3 服务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合格标准要求。1.4.1供应商资格要求资质条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关服务等;(2)根据《安全评价指导》,供应商本次项目综合评价组应不少于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并有燃气行业从业经历不少于5年,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不同的评价单位兼职;其余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3)评估单位或项目组成员曾经为被评估单位提供过项目管理 (包括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服务的, 评估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估活动。(4)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2024年之后成立的企业提供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5)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6)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磋商,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磋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磋商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7)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8)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9)拒绝列入政府取消磋商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磋商;1.9.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1.9.2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1.9.3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2.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2.2.1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上发布。2.2.3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3.2供应商确认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修改的时间在收到相应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请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招标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本项目所有证件资料以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加盖公章的电子证件为准,评标时由评审委员会现场核验,如所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材料,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2.2最高投标限价78.0000万元3.2.3报价方式实行两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项目预算总金额。形式:网上提交,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 上传第二轮报价电子版文件。3.3.1磋商有效期90日历天磋商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 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经采购人授权同意由代理机构代收取1、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0.7万元;2、缴纳形式:其形式应包括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3、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4、递交方式:收款单位账户名称: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吉林银行延吉市爱丹路支行账号:8935 6761 4100 0001行号:3132 4900 7015交易用途:安全评估投保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退还给供应商基本账户中3.4.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3年度3.4.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2022年3月1日起至今3.5.3签字或盖章要求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3.5.4响应文件正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本项目供应商在中标后,需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采用胶装形式进行装订的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及电子版响应文件【2份(U盘,PDF及word两种格式,PDF格式为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文件扫描件。】(纸质版响应文件及电子版响应文件应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内容一致)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实行在线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应加密并在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提交。5.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磋商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5.2磋商程序1、供应商开标当日无需到现场,不需要递交纸质版响应文件及采购文件规定的原件,实行远程解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电子响应文件。2、本项目采取网上招标、网上投标。各供应商使用本单位CA锁制作的响应文件符合网上评标要求才可进入评标阶段,全流程电子招标项目交易平台系统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逾期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3、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解密工作,投标人持制作该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企业锁)登录,进入“开标远程解密”菜单选择对应的项目的响应文件进行远程解密。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未能成功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4、供应商对递交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初步评审,通过资格审查后准备对二次报价表进行解密。5、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能够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进行二次报价,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小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起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各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上提交最终报价,同时递交最终报价承诺书及磋商报价明细表。 注:(1)供应商对第二轮报价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2)采购单位组织的竞磋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参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视其为自动放弃本次竞磋,逾期提交的竞磋响应文件将被拒收。(3)在竞磋过程中,竞磋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竞磋有关的技术资料或其他信息。(4)竞磋开始后,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竞磋的供应商。所有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其补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里提出有关书面建议及做出相关的书面承诺。(5)在竞磋期间,为有助于对竞磋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其竞磋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6)所有供应商在竞磋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6.1.1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成员构成:3人,采购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专业2人;磋商专家确定方式:政采云系统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公示期限:1日7.4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不要求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报价轮次本次磋商共2轮报价(含首轮报价)2招标代理服务费本项目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取费标准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3供应商联系方式自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确保往来函件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4付款方式服务完成后,甲方一次性支付服务价款。5开标开启方式:本项目采用腾讯会议直播形式进行开标活动,请供应商自行下载、安装腾讯会议软件。腾讯会议号为:877 540 608,供应商开标前30分钟进入本项目视频会议直播,进入视频会议人员应为本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将进入会议人员姓名修改为“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姓名”。供应商未参加视频开标会议的,或未完全参加视频开标会议全过程的,视为认同开标会议结果。远程解密:本项目实施网上远程开标,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开标前,供应商应在准备解密的电脑端提前安装好CA驱动并且能正常登录系统。开标时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布供应商名单后,按顺序进行解密,由供应商选择对应的项目,进入“开标远程解密”菜单,点击远程解密并输入CA密码,成功解密后状态会显示“已解密”。投标文件解密时需插上生成投标文件的CA锁进行解密,且正确输入密码,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供应商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自身原因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6中小企业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省财政厅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开通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专区,融资专区是为中小企业打造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平台,是贯彻落实《吉林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的重要举措。该专区具有金融机构覆盖面广、融资产品种类多、业务办理实效性强等特点。“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以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信息为融资条件,以缓解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金不足为服务目标,为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在融资专区中自行选择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其他类型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凭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材料,也可通过融资专区进行融资。网址:www.ccgp.jilin.gov.cn7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400-8817190或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还需填写参加开启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备注: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按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进行投标操作。8响应文件内附扫描件均应清晰可辨,任何不可辨识信息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进行评审的,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竞争性磋商公告”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发生不一致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1.总则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1.1.5磋商小组:系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人的临时组织。1.1.6成交人: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经评审综合得分最高的,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1.1.7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8本采购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9本采购项目预算: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0本采购项目结构类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1本采购项目标段划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范围、合同履行期限和工程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工程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磋商;(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填写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采购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磋商、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3)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标段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8)为本标段的磋商代理机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磋商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供应商(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省级主管部门取消磋商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供应商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采购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1.10磋商答疑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澄清。1.10.3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人承担。1.12偏离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竞争性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竞争性磋商文件2.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4)合同格式;(5)采购需求;(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2.3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采购人可以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将修改的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2.4.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2.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或者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第二轮报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5日前,在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并书面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3.响应文件编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函及磋商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3)磋商保证金;(4)资格审查资料;(5)服务方案;(6)承诺书;(7)其他材料。3.2磋商报价3.2.1供应商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磋商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通知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3.4磋商保证金3.4.1供应商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递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按本须知第7.4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3.4.4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应在成交公示期结束后10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退还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成交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备选磋商方案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磋商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磋商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磋商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磋商方案优于其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磋商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磋商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磋商函在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2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工期、磋商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7.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首次响应文件递交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4.1.2供应商可对现场工作人员的资格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进行监督,如有异议,应保留相关证据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4.1.3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2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首次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首次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首次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磋商,并要求法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5.2磋商程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1)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递交响应文件;(2)由供应商进行解密;(3)解密完成后由评审小组进行初步评审;(4)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5.3磋商其他事项(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2)CA证书在线解密:供应商投标时,需携带制作响应文件时用来加密的有效数字证书(CA认证)登录“政采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现场按规定时间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解密,未能按要求进行解密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发起二次报价,供应商在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6.评审6.1磋商小组6.1.1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磋商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6.1.2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6.1.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人。6.1.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磋商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6.1.5磋商小组的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人;(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6.1.6磋商小组的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4)发现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5)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9)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6.1.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成交信息公告7.1确定成交人方式7.1.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7.1.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事先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7.1.3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评审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7.1.4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公告媒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公告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但成交结果公告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复公告。7.3成交通知在公示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合同授予8.1履约担保8.1.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递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8.1.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签订合同8.2.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8.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磋商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3报价无效及废标8.3.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密封、签署、盖章;(4)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未按照磋商文件中报价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等于或高于最高限价;(6)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时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或参加第二轮报价会议未提供有效证明;(7)未按规定缴纳磋商保证金;(8)相关资格资质证明的原件、复印件未按磋商文件约定提交或提交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9)在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中,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不符合评审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10)响应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11)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12)无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13)联合体未提交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适用);(14)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15)低于成本价且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6)磋商小组认定技术方案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17)评审期间,没有按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18)供应商未提交最终报价;(19)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2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磋商情形;(2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22)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2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8.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1)到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3)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4)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5)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6)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废标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废标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9.纪律和监督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9.3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9.5质疑与投诉9.5.1质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9.5.1.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9.5.1.2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9.5.1.3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9.5.1.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9.5.1.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投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9.5.2.1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9.5.2.2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9.5.2.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四)事实依据;(五)法律依据;(六)提起投诉的日期。9.5.2.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9.5.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财政部门不予受理。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最高限价: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报价轮次: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第二轮报价明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三: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初步评审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1.1形式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副本一致。签字或盖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磋商函和其他需要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须同时递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1.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年检合格,所经营范围符合本项目招标内容。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职称证书项目综合评估组应不少于 5 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燃气行业从业经历不少于 5 年,其余应具备中级 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 2 人。响应文件内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缴纳证明及从业经历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要求(1)投标人有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依法免税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证明其依法免税。(2)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 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财务状况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2024年之后成立的企业提供2024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若供应商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信誉要求(1)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经营行为、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因供应商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等重大违法记录(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3)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4)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参加本次投标(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1.1.3响应性评审标准最高投标限价78.0000万元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60日内完成评价服务,并向采购人提交“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综合评价”成果报告。磋商有效期90天。磋商保证金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注:1、“√”为合格,“╳”为不合格。2、评标委员会依据初步评审表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详细评审表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商务部分(50分)最终报价(25分)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形式、资格、响应性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实行二轮报价法,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供应商的首轮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第二轮磋商报价不得高于其首轮报价,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其第二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法定家数。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磋商价格最低的第二轮磋商报价(最终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评标基准价=进入报价评审二次报价(最终报价)的所有供应商磋商总报价中的最低值。磋商报价得分值 =(评审基准价÷磋商报价)×25%×100本项目的扣除比例为:小型企业扣除10%,微型企业扣除10%。(供应商需提供中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同类或类似业绩(10分)供应商近年(2022年3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完成过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含燃气行业安全检查服务等),在一项基础上,增加一项得5分,满分10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标书内附复印件。团队成员配备(15分)项目管理组成员中(除项目负责人及本项目基本要求人员外),拟派本项目管理组成员(燃气、给排水、电气、建筑、暖通高级工程师)每提供一人得1分,满分1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省级燃气专家资格得5分。须提供:人员身份证、职称证、社保缴纳证明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技术部分(50分)服务方案(10分)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所提供的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服务方式;2.服务措施;以上两项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5分,有一项不合理扣1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服务安全措施(10分)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方案细致完整、 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包括:1. 安全管理体系;2. 安全管理措施;以上两项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5分,有一项不合理扣1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10分)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方案细致完整、 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包括:1. 质量保证措施;2. 质量标准;以上两项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5分,有一项不合理扣1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服务重点、难点分析(10分)针对本项目提出服务重点、难点分析:方案细致完整、 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包括:1. 服务重点分析;2. 服务难点分析;以上两项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5分,有一项不合理扣1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应急预案(10分)针对本项目制定规范化的应急预案:方案细致完整、 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包括:1. 应急方案;2. 解决措施;以上两项内容每提供一小项内容适用于项目且无缺失的方案得5分,有一项不合理扣1分,满分10分,未提供的得0分。(缺失是指:不符合实际,存在偏离内容、内容前后不一致、文不对题、前后逻辑错误、内容缺失有瑕疵、无具体流程细节描述之处)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磋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低的优先;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部分得分也相等,由采购人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资格及响应性评审表: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详细评审分值构成(1)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2评审基准价计算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3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的计算公式: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技术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商务部分评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磋商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3.评审程序3.1初步评审3.1.1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竞争性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偏差超出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磋商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磋商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初步评审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2详细评审3.2.1最后报价结束后,竞争性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B;(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计算出得分C;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供应商得分=A+B+C3.2.4竞争性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使得其磋商第二轮报价(最终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竞争性磋商小组应当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3.3响应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竞争性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争性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竞争性磋商小组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3.4.3竞争性磋商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四章服务合同合同以双方实际签订为准第五章服务内容及要求一、一般要求成立项目综合评估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应覆盖所有生产运营过程及其供应设施。从安全管理、安全生产能力、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和应急救援能力等五个方面及相应要素检查结果进行分析、评判,得出评估结论,确定安全等级,提出整改和管控措施,监督指导企业消除风险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综合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应具备高级职称,燃气行业从业经历不少于5年,其余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2人。评估单位或项目组成员曾经为被评估单位提供过项目管理(包括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安全评价等服务的,评估单位或项目组成员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估活动。二、工作程序属地燃气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成立安全综合评估组,制订安全综合评估工作方案,收集该燃气经营企业基本情况、上一次安全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召开部署会议,开展现场检查、评分,根据评估情况编制安全综合评估报告并确定安全等级,将综合评估结果报告发证部门,同步报省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三、评估单元及相关要素项目综合评估组按照表1编制综合评估检查表,表中应包含评估单元、评估目标、检查对象项目类别、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扣分说明、分项权重分、本项扣分、扣分理由等内容。表1评估单元划分及各单元占比序号单元类别单元表格名称占比得分备注1安全管理综合评估检查表35%2安全生产能力综合评估检查表35%3安全教育培训综合评估检查表13%4安全投入综合评估检查表5%5应急救援能力综合评估检查表12%总分100评分采用扣分制,根据表中要素扣分标准对发现隐患扣除相应分值,逐一说明扣分项,每个项目只扣除一次分值,不累计扣分;每个单元累计扣分不超过该单元标准分值。企业有多个充装站点(服务站点)的,应合并进行评估。企业开展统一配送服务的,应将所有参与统一配送企业的充装和配送合并评估。按照隐患的严重程度,对评估发现的重大隐患扣10分,燃气管理部门应立即开具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办法》发证条件的,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余扣分项目根据隐患的类型分别扣5、3、2、1、0.5、0.3、0.2、0.1、0.05分不同,对评估发现的其他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也应责令并督促被评估企业限期改正。根据综合评估的最终得分,按照表2确定安全等级,得出综合评估结论及管控措施。表2安全等级划分、结论及管控措施序号安全等级得分结论及管控措施1I级(绿色)得分≥90分低风险企业,符合运行要求2Ⅱ级(黄色)70分≤得分 <90分一般风险企业,基本符合运行要求需对扣分项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完成并报告3Ⅲ级(橙色)60分≤得分 <70分较大风险企业,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需对扣分项制订整改计划,限期完成并报告;燃气 主管部门跟踪督导4IV级 (红色)得分<60分重大风险企业,运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局部或全面停产整改;燃气主管部门跟踪督导, 并报送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根据职责分 工由相应部门督促整改1.安全管理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及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及持证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作业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安全操作规程等),违法行为,现场考核等。2.安全生产能力评估要素主要包括: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总体布局,设施设备本质安全状况,预防设施有效性等。3.安全教育培训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燃气安全宣传管理,服务公开满意度调查用户回访,理论考试等。4.安全投入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安全投入管理,缴纳保险等。5.应急救援能力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及备案,应急资源的配备及管理情况,应急演练,应急抢险,应急培训及应急预案修订,现场考评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正/副本(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目录一、磋商响应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四、磋商保证金五、服务方案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承诺函八、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九、磋商一览表十、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一、磋商响应函(采购人名称):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第二轮的最终报价作为本项目的磋商最后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项目,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90日历天)不修改、撤销报价文件。3.随同本磋商响应函提交磋商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_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附:法定人身份证明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年月日四、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注:基本账户开户许可取消后新开立基本账户的供应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提交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五、服务方案格式自拟六、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信用截图、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二)(2024年度)财务状况表提供近一年(2024年)财务报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三)商务和技术偏差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项目/磋商文件条款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偏离情况1若无偏离,请标明 “完全响应”。2345……说明:1.此表为表样,行数可自行添加,但表式不变。2.偏离情况说明分正偏离、完全响应、负偏离,分别表示优于要求、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四)供应商近年同类业绩情况表项目名称采购规模采购金额服务期限项目负责人买方名称买方联系人及电话项目概况及投标人履约情况备注注:本表后附类似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注:后附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从业经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七、承诺书(1)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本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经营行为、重大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因供应商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争议纠纷及仲裁和诉讼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2)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书致______(采购人):本单位郑重承诺,我单位无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3、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4、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我单位已就上述不良信用行为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了查询。我单位承诺:合同签订前,若我单位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情形,贵方可取消我单位成交资格或者不授予合同,所有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同时,我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3)未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未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的记录,特此声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4)无投资参股关系关联企业同时投标的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承诺:无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同时对本项目进行投标,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特此声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5)信用良好的承诺书致:(采购人)我单位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如有虚假,我公司愿意接收有关规定处罚。特此声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6)项目负责人不得在不同的评价单位兼职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的项目负责人不在不同的评价单位兼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7)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8)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有)监狱和戒毒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9)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有)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八、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采购人):我公司(供应商名称)已详细阅读了(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一、诚信报价,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报价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报价,不弄虚作假;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供应商,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小组成员等及其他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成交;三、不捏造事实或借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不以质疑或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干扰政府采购秩序;四、若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及相关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磋商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处罚;如已成交的,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九、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磋商报价(元)大写:小写:磋商保证金有/无合同履行期限项目负责人服务标准优惠条件服务承诺备注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本表内容须与响应文件中正本内容一致。优惠条件、服务承诺两项,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详细内容写入响应文件“其他材料”一章内。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注:本开标一览表除附在此处以外,还应另用小信封密封二份(不密封在大密封袋中),用于开标时唱标。10、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最终报价承诺书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最终报价备注说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将被要求提供最终报价承诺书,本最终报价承诺书(最终报价),不附在响应文件内,磋商供应商应依据磋商情况进行本表格的填报。2.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提前准备第二轮最终报价承诺书,最终报价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综合评估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