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疗责任险招标公告(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2025)



[社会代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 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三次)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4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JM-2025-03-00196(JLZJ-2025-1014);
2.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三次);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5.预算金额(人民币):150万元;
6.采购需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
7.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提供及时优质的保险参保及理赔服务。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主体或其分支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获省公司授权。
(2)供应商提供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①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②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后,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 号);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时间:2025 年4月01日上午8时30分起至2025年4月09日下午16时00 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上获取);
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时间:2025年4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利招公共资源标准化交易平台(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 4 楼)第三开标室
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
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
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获取帮助。
五、开启
时间:2025年4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吉利招公共资源标准化交易平台(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 4 楼)第三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发布媒体:在“政采云 ”平台(http:// www.zcygov.cn) (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
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 555 号
联系人:孙成兴
联系方式:0431-8290370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921号宝来雅居东南2号门
联系方式:傅晓艺15643497560(办公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傅晓艺
电 话:15643497560(办公电话)
4.监督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来源: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初审:傅晓艺
复审:王乔松
终审:肖新毅

附件信息: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 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文件.doc504.6K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三次)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JM-2025-03-00196(JLZJ-2025-1014)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采购代理机构: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4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18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1第五章采购需求48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49第1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三次)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登录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网址:http://www.zcygov.cn)进行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4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M-2025-03-00196(JLZJ-2025-1014);2.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三次);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资金来源:自筹资金;5.预算金额(人民币):150万元;6.采购需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7.合同履行期限:一年;8.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提供及时优质的保险参保及理赔服务。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主体或其分支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获省公司授权。(2)供应商提供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①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②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后,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三、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4月01日上午8时30分起至2025年4月09日下午16时00分止(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上获取);方式:网上免费获取(潜在供应商自行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网上注册(https://middle.zcygov.cn/v-settle-front/registry)并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开标时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时间:2025年4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利招公共资源标准化交易平台(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第三开标室本项目执行电子化招投标,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投标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上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数字证书办理及投标技术咨询:可登录“政采云”平台,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帮助。五、开启时间:2025年4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吉利招公共资源标准化交易平台(长春市高新区鸿达街248号吉林日报副楼4楼)第三开标室六、公告期限及发布媒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公告发布媒体: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555号联系人:孙成兴联系方式:0431-8290370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921号宝来雅居东南2号门联系方式:傅晓艺15643497560(办公电话)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傅晓艺电话:15643497560(办公电话)4.监督部门: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来源: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初审:傅晓艺复审:王乔松终审:肖新毅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名称内容采购人采购人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采购人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 555 号联系人姓名:孙成兴电话:0431-82903702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921号宝来雅居东南2号门 联系人姓名:傅晓艺电话:15643497560(办公电话)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三次)项目编号JM-2025-03-00196(JLZJ-2025-1014)采购需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吉林医院(长春市妇产医院、长春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自筹资金;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合同履行期限一年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提供及时优质的保险参保及理赔服务1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主体或其分支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获省公司授权。(2)供应商提供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②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后,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3)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包的投标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5)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 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号);(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1踏勘现场■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组织1分包情况不允许分包。1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1磋商预备会不召开1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采购人书面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1采购预算150万元1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2磋商保证金1.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材料;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形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以支票形式提交的磋商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截止时间:磋商保证金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磋商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收款人全称: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彩宇大街支行账户名称:吉林省中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号:922001010050489999联系电话:15643497560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磋商保证金。2响应文件份数供应商在“政采云 ”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制作响应文件一份(此响应文件须上传至“政采云 ”平台)。2签字或盖章要求(1)响应文件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由本人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由他人代签。(2)响应文件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与供应商名称全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专用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响应文件所有要求法人盖章的位置,均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加盖经相关部门备案的法人章。(4)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采购活动而不委托代理人参与采购活动,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采购活动,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2提交文件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供应商无需到达开标现场,响应文件远程解密。2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2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4月14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2响应文件远程解密方式本项目采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远程采购活动。响应文件远程解密方式:①公布供应商名单后30分钟内,由供应商持制作该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同数字证书(CA锁)及电脑进行远程解密(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及“政采云”系统公布供应商名单前,不要提前进行远程解密)。②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公布投标报价信息,供应商需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确认投标报价信息。③因投标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解密的,视为逾期未提交响应文件,其投标无效。二次报价递交方式:收到平台短信后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并于30分钟内提交最终报价,逾期未提交供应商将被默认最后报价等于第一次报价。2磋商小组的构成磋商小组构成:相关专家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吉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2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否,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前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采购代理服务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99 号),参照发改委计价格【2002】 1980号文件收取标准63%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3合同方式固定总价。3合同签订①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单位响应文件的规定,与成交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②并于采购合同签订2日内完成相关合同备案。3付款方式按合同约定付款3履约保证金/3电子标说明上传的电子证件及资料均需按要求签字盖章上传,否则按未签章处理。响应文件电子版方面技术支持:95763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http:// www.zc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制作响应文件1份(此响应文件需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在开标时持编制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字证书解密)。备注: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执行,用数字证书编制的电子版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投标操作。3政策文件根据长春市财政局文件《长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416号)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政策:1.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情形: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公开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吉林省强化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举措》(吉财采购【2022】478号)规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产品的投标报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按照该单位投标报价下浮10%进入报价分计算(联合体按照〔2020〕46 号文件规定执行)。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投标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价格扣除的依据:第(1)(2)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第(3)条提供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第(4)条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6.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内容有不符之处,以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内容为准。1.1.二、供应商须知1.2.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1.3.1本次采购需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服务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3)被责令停业的;(4)被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采购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磋商预备会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9.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9.3磋商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偏离详见磋商评审细则。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2.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磋商评审细则(4)合同条款及格式(5)采购需求(6)磋商响应文件格式2.1.2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2.2.2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通知,不足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3磋商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人可以修改磋商文件,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磋商时间不足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3.2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报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首次报价一览表(5)磋商保证金(6)服务需求响应表(7)商务偏离表(8)资格审查资料(9)本项目组织管理架构及主要参与人员情况介绍(10)主要人员资历表(11)类似项目业绩(12)服务方案(13)其他材料3.2磋商报价3.2.1以人民币报价,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磋商二次报价。3.2.2供应商因本项目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总价内。3.3磋商有效期3.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3.4资格审查资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备选磋商方案不接受。3.6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3.6.1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填写目录与页码,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6.2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磋商有效期、服务标准、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响应文件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4.磋商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本项目不适用)4.1.1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1.2磋商报价表单独封装用于唱标;业绩原件应单独密封备查。4.1.3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4未按本章第4.1.1项、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规定的磋商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4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递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或撤回磋商。4.3.5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1)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2)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磋商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磋商将被拒绝。5.磋商5.1磋商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线上会议。5.2磋商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磋商:以政采云平台过程为准。5.3磋商异议供应商对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磋商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审6.1竞争性磋商小组6.1.1磋商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应设立磋商小组主任的,磋商小组主任由专家担任,由磋商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审工作。磋商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评审组织工作,不参加评审。6.1.2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采购人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磋商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判定,只依据响应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6.3评审竞争性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竞争性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外,采购人依据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2成交结果公示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7.3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4签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人应当予以赔偿。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磋商或者与采购人串通磋商,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8.3对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8.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磋商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8.6纪律监督由监督部门对本次政府采购中出现的投诉事宜及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做出纪律监督。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二次报价表(以政采云平台显示为准)供应商:二次磋商报价: (万元)供应商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2.第三章磋商评审细则1、磋商采购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单位须派代表参加。2、竞争性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3、磋商响应方磋商期间,磋商响应方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负责解答有关事宜,根据有关事宜作出书面回复澄清,其书面回复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磋商小组将组织审查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否恰当地签署。如果确定磋商响应方无资格履行合同,将取消其磋商资格。4.1审查是否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项目为无效磋商。4.2对响应文件商务部分(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初步评审。磋商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综合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性文件中资质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核查,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供应商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视为其不具备该资格条件,其响应性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处理。4.3对响应文件进行详细审查:4.3.1对于商务审查合格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审查其响应文件技术部分是否对磋商文件规定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4.3.2实质性响应的磋商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事项、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将被拒绝。4.3.3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磋商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作无效处理:(1)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提交的文件无效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3)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4)响应文件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5)响应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6)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4.3.4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细微偏离,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相互排序)产生不公正的影响。4.3.5在响应文件评审过程中,如果出现磋商小组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但不得违背采购基本原则和磋商文件规定。4.4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磋商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5比较与评价。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4.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成交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成交候选供应商。5、竞争性磋商原则和方法磋商小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竞争性磋商响应方提供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和报价(报价可以进行二次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准)等进行综合分析评审,由竞争性磋商小组以综合评估法,推荐成交候选人。客观﹑公正的对待所有竞争性磋商响应方,对所有磋商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在磋商期间,竞争性磋商响应方不得向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询问磋商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活动,否则将废除其参加磋商资格。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方私下交换意见。在磋商直至授予合同的整个时间内,任何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磋商的一切内容,若确有需要则需经竞争性磋商小组组长批准,统一对外。竞争性磋商小组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6、成交通知竞争性磋商结束后,本项目公示期为一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参与采购活动的投标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一)资格审查表序号项目内容合格条件及标准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或说明1企业营业执照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保险公司主体或其分支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应获省公司授权。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2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经营许可证》。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3财务状况供应商提供2021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①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或财务报表(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②如供应商成立日期在2024年1月1日后,须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4法人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法人参加投标无需提供)。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5信用记录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pg.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件中附相关网站截图加盖公章6其他要求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文件中附复印件加盖公章注:上述审查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该响应文件则作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入符合性审查。(二)符合性审查表评审因素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签字盖章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要求合同履行期限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服务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提供及时优质的保险参保及理赔服务。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后90天(日历天)实质性条款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内容,已响应其它实质性要求的内容磋商报价磋商报价不超过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其他情形响应文件不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注:响应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该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再进行详细评审。(三)详细评审序号内容评分因素分项评审标准1价格部分评标价格(20分)1.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在计算报价得分时, 投标报价下浮10%进入报价分计算。(需提供声明函加盖公章并符合相关规定)(小、微企业须按照财库﹝2020﹞46 号)号文件的规定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2.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100%(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2商务部分业绩(10分)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已完成类似业绩,一项得2分,满分10分。(响应文件内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3人员配置(15分)拟投入本项目专职人员数量、人员经验、能力、证书等方面综合比较,拟派的团队专职人员数量合理、团队核心成员经验丰富、能力强,证书齐全,承担过医疗保险服务经验的成员数量较多的得15分;拟派的团队专职人员数量基本合理、团队核心成员经验丰富、能力较强,证书较齐全,承担过医疗保险服务经验的成员数量一般的得10分;拟派的团队专职人员数量较少、团队核心成员经验丰富、能力较弱,证书少,承担过医疗保险服务经验的成员数量较少的得5分;提供人员明细及相关证明资料,未提供得0分。4优惠条件(5分)能够提供的更加有利于本项目投保、理赔等款、实质性优惠服务、特色服务及增值服务等方面综合比较:优惠条件针对性强、合理、全面、可行的得5分;优惠条件较合理、全面、可行的得3分;优惠条件一般得1分,没有不得分。5技术部分保险服务方案(20分)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实施目标和具体特点提供保险服务方案:服务方案针对性强、科学、合理、全面,得20分;针对性较强、较为科学、合理,得15分;针对性一般、合理性一般,得10分;方案差得5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6理赔时效、机制方案(8分)理赔时效、机制方案等方面综合比较,方案全面完整、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8分;方案全面完整、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5分;方案全面完整、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差,2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7风险控制措施与风险管理相关建议(8分)针对本项目风险控制计划系统有保险和风险管理建议及其具体实施办法,风险控制措施与风险管理相关建议完善详尽得8分;风险控制措施与风险管理相关建议较为完善得5分;风险控制措施与风险管理相关建议较少得2分;没有不得分。8应急处理方案(8分)应急处理方案等方面综合比较,方案全面完整、指导性强、可操作性强,8分;方案全面完整、指导性强、可操作性较强,5分;方案全面完整、指导性强、可操作性较差,2分。未提供方案不得分。9服务承诺(6分)对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服务承诺须为实质性条件,切实可行得6分,内容较少得3分,没有不得分。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成交候选人时公开成交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2022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2年5月30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中央及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加大财税、信贷等扶持力度,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积极变化,但发展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在: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必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1、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3)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4)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5)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6)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7)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8)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9)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10)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11)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12)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13)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14)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16)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17)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18)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3、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19)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4、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5、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6、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既是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也是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尽快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并切实抓好落实。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级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技术部分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具体合同格式内容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参考)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采购任务编号:(需方)需求的“”(货物名称)经以编号为的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供方)(包号)为中标单位。供需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一、货物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物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及配置数量单价(元)小计金额(元)二、合同价款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三、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设备送至需方指定位置,并负责相关要求安装调试。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四、付款4.1货到验收合格后付货款。五、施工六、验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七、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7.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7.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八、伴随服务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运输、集成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8.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九、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9.1质量保证期:9.2售后服务要求:十、质量保证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0.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0.4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十一、索赔11.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第八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通过采购方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十二、供方履约延误12.1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12.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或不按投标文件提供服务,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12.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需方。需方在收到供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十三、误期赔偿13.1除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天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天按24小时计算,不足一天按一一天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13.4供方如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进行售后服务,在收到需方县级远程办书面故障处理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能解决故障,需方将按出现故障设备供货价格扣除质量保证金。13.5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十四、履约保证金14.1中标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缴纳中标金额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14.2履约金返还的时间和条件: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十五、不可抗力15.1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15.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供需双方认定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属不可抗力)。15.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十六、税费16.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16.2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1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十七、争端的解决17.1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7.2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7.3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均由败诉方负担。17.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十八、违约终止合同18.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如果需方认为供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的权益。18.2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十九、破产终止合同19.1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二十、合同转让和分包20.1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十一、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21.1根据评标过程中或者商务谈判时商定的条款和条件在订立合同时标明。二十二、适用法律22.1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二十三、合同生效23.1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采购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二十四、合同附件24.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招标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2、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期间的书面承诺文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3、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之处,以合同为准);4、中标通知书;5、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6、合同的其他附件: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和对需方有利的为准。二十五、合同修改25.1除供需双方和采购方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二十六、合同备案26.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十七、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需方:供方: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签字日期: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联系人:联系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户名称:帐号:帐号:注:此合同为参考模板,具体以双方实际签订为准。第5章采购需求1、以开放性床位620张投保;2、年保费不高于150万;3、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6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400万元;4、参保人数:机构内注册的医、药、护、技全体医务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00人,外请专家、多点执业及新入职医务人员名单目录随时增加;5、单笔免赔额不高于总赔偿额的5%或者1000元,以高者为准。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要求自行编制目录,并编制对应页码。1、报价函致:(采购人)根据贵方项目招标(项目编号为)的采购文件,我方针对该项目的投标报价为:。并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职务)代表供应商(供应商名称),提交采购文件要求的全套响应文件。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采购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2、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响应文件中的承诺组建项目组,由响应文件所承诺的全部人员完成本项目的全部工作,保证在未征得采购人同意的前提下不变更主要人员,保证按照合同履行期限完成全部服务。3、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磋商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4、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5、其他补充说明:(补充说明事项)。6、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全称(印章):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电话:传真: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首次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磋商时间:年月日供应商名称磋商报价(总价、万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标准备注:1、此表可以自行调整表格宽度。2、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为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章):分项报价表(如有)项目编号:__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价格单位:人民币元序号服务名称服务期单价(元/年)总价(元)12345678910总 计:注:1.各项服务详细内容应详细描述。如果供应商认为需要,每项服务填写一份该表。2.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3.如果不提供详细分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4.上述各项的详细分项报价,应另页描述。5.如果磋商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内容为准。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五、磋商保证金1.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及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采购〔2021〕695号》文件要求,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不收取保证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行政处罚信息的证明材料;2.对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收取保证金。注:后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如有投标保证金(适用于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供应商),提供转账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六、服务需求响应表序号磋商文件服务需求内容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正/负/无)注: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供应商应对磋商文件服务需求内容给予逐条响应,以服务所能达到的内容予以填写;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2.0.1.七、商务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内容偏离情况说明(正/负/无)注:1)偏离情况项填写“正”、“负”或“无”,说明项中填写原因。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响应有偏离的,则说明偏离的内容,若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须按要求提供,否则视为负偏离。3)若对磋商文件无商务偏离,请在“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栏只填写“对磋商文件全部商务条款无商务偏离”即可。不提供上述表格的磋商可被决绝。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八、资格审查资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注册资金开户银行账号经营范围备注注:后附有效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二)财务状况2.1(三)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九、本项目组织管理架构及主要参与人员情况介绍本项目拟投入人员配备一览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职称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注:1、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磋商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2、供应商应格式分别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公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十、主要人员资历表1.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在本合同中拟任职身份证号码2.工作经历时间参与过的项目该项目中任职备注3.获奖情况4.目前承担的项目十一、类似项目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委托单位中标金额时间12345678910说明:1、供应商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此表可自行扩展。十二、服务方案针对本项目制订具体的服务方案,力求完善,便于实际参照执行。(格式自拟)十三、其他材料磋商文件中要求的资料或供应商认为针对本项目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医疗责任险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吉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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