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 建设工程)设计 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公告(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5)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 工程设计服务
项目概况
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4日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CCG25033101
项目名称: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840000
最高限价(元):840000
采购需求:
数量:1
预算金额(元):84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供应商具有①或②或③: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
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至2025年04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止时间:2025年04月14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 2025年04月14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网址):乐清市乐成街道梅溪路48号六楼(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2022年2月1日和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文件需求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其他内容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范本、投诉书范本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3.其他事项:1、质疑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涉及对采购文件需求内容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对其他内容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CA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3、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 4、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其投标文件按拒收处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乐清市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赵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61810079
质疑联系人:赵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7-618100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乐清市乐成街道梅溪路4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27889688
质疑联系人:周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13566297179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乐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501号
传真:/
联系人:陈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7-61568287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CA 400-888-4636;天谷CA 400-087-8198。
附件信息:
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doc575.6K
东方路红线图.dwg2.0M
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doc
东方路红线图.dwg
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线上电子招投标)项目名称: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HCCG25033101采 购 人: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 系 人:赵先生 联系电话:0577-61810079 采购代理机构: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 系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577-278896881.1.1.1二○二五年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说明第五部分合同格式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七部分评审办法▲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的条款及要求以加粗、加下划线或符号▲、★、*的形式强调,这些特别强调的条款及内容有些是重要条款,供应商对重要条款的响应程度将作为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4月14日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HCCG25033101项目名称: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840000最高限价(元):/采购需求:数量:1预算金额(元):840000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备注:合同履行期限:标项1,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供应商具有①或②或③: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至2025年4月14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方式:潜在供应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账号登陆政采云平台获取磋商文件,具体如下: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菜单,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填写获取采购文件的申请信息,提交后点击【下载采购文件】即可获取磋商文件;(备注:1、本项目磋商文件实行“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磋商文件纸质版;仅需浏览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可点击“游客,浏览采购文件”直接下载磋商文件浏览。2、潜在供应商应当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针对磋商文件的质疑不予受理。)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2025年4月14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4月14日09:30(北京时间)地点(网址):乐清市乐成街道梅溪路48号六楼(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已分别于2022年1月29日和2022年2月1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注意:需在线质疑后才可在线投诉,并电话告知相关采购人、代理机构、财政部门。3.其他事项:1、质疑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7个工作日内,涉及对采购文件需求内容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对其他内容的质疑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2、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说明: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在线投标时如遇平台技术问题详询400-881-7190。2、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投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CA电子签章。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请自行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进行查阅。3、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上传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政府采购云平台”拒收。4、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投标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其投标文件按拒收处理。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总部经济园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赵先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61810079质疑联系人:赵先生质疑联系方式:0577-6181007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梅溪路48号六楼传真:/项目联系人(询问):王先生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7-27889688质疑联系人:王先生质疑联系方式:13566297179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乐清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地址:乐清市城东街道伯乐东路501号传真:/联系人:陈先生监督投诉电话:0577-61568287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容说明与要求1项目名称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2项目编号HCCG250331013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4采购预算840000元5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6采购人采购人: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先生联系电话:0577-61810079 7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乐清市乐成街道梅溪路48号六楼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577-27889688/13566297179联系传真:0577-278896888采购内容具体内容见竞争性磋商文件。9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10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竞争性磋商公告要求11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12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 13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14投标货币人民币15投标语言中文16响应文件的形式投标供应商应准备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17响应文件的编制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18响应文件份数“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在线上传递交,一份。19投标有效期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内。20响应文件的签章响应文件中所涉及的公章均采用CA电子签章。2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内容,如果磋商供应商没有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内容,磋商供应商可以线下签字或盖章后扫描上传。22投标样品不需要□需要23磋商保证金无24履约担保□不需要需要 合同签订后5日内,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合同总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汇款至采购人账户或采用银行(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25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见公告具体说明。26响应文件提交(上传)截止时间、地点截止时间:2025年4月 14日09:30 (北京时间)地点(网址):通过政采云平台在线投标27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地点开启时间:2025年4月 14日09:30 (北京时间)地点(网址):乐清市乐成街道梅溪路48号楼(政采云平台线上开标)28响应文件上传和递交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投标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生成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a.投标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否则投标无效。b.“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回执。29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1、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将向各投标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通知,各投标供应商代表应当在接到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自行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2、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 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拒收处理。30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31中小微企业政策说明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32供应商信用查询1、磋商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公告发布之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网页截图打印。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其投标做无效响应处理。33合同备案1、成交供应商须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历天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2日历天内将合同原件送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处。3、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按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34合同履约管理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依法加强对合同履约进行管理,并在成交单位供货、项目验收等重要关节,如实填写《合同验收报告》,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验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35免责声明1、供应商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无论何种因素导致采购项目延期开标、废标(流标)、磋商供应商未中标、项目终止采购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承担供应商投标费用。2、磋商供应商在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不因项目实施而危及自身及第三方人员、财产安全。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36质疑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及答复。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37解释权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仅适用于采购阶段的约定,按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约定不一致的,以逻辑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约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38注意事项1.请务必确保响应文件制作客户端为最新版本,旧版本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解密失败。2.请务必确保响应文件制作时所用的 CA 锁与响应文件解密时的 CA 锁为同一把,否则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解密失败(投标前务必查看CA数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一、项目概况1、本项目东方路起点接现状南阳路,起点桩号K0+000,路线自北向南延伸,沿线规划支六路相交,终点与规划地团路相交,桩号K0+433.151,道路全长0.433km,红线宽25米。东方路道路等级为城市次干路,设计时速为40km/h,双向四车道,采用沥青砼路面。总用地17.300亩(11533.3㎡)。2、本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给排水、照明等,建设项目总投资6949.32万元,其中建安费3616.97万元。二、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采购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设计配合等服务,设计成果汇报及配合招标人完成本项目相关报批工作等。本项目设计工作内容具体包括: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调整,以及报批配合、施工配合、验收配合等相关服务。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设计、排水工程设计、管线综合布置、路灯照明工程、交通工程等相关所有设计内容。三、技术标准(包含但不限于)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3、《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4、《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5、《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50647-2011);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7、《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9、《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19);11、《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G3362-2018);12、《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F50-2011);1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14、《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15、《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16、《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2018);17、《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18、《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19、《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20、《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2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22、《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23、《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24、《温州市市政工程设计导则》;25、《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3);2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27、《温州市市政工程景观设计导则》。28、其他现行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以上所列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如低于最近公布的国际或国内最新标准时,应按最新标准进行系统的设计,并提供与之相应的技术标准。四、成果要求(具体按采购人及评审、审批要求提供):(1)完成本项目的实施后,根据采购人的要求,提供书面及电子版本的成果文件。(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即时出具成果报告,以便采购人安排其它工作。(3)在项目全部实施完成后,出具完整的最终书面资料。(4)书面资料数量:不计费用根据采购人需求数量提供。五、设计工期要求: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送审稿,初步报批完成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注:在报批或评审过程中按要求进行调整、完善时间:不超过3个日历天。六、人员要求:(1)项目负责人:拟派1名项目负责人,需工作经验丰富,与采购人保持密切联系,协调各岗位成员顺利完成工作,并协助采购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2)磋商供应商应拟投入不少于4人的项目组团队(含项目负责人)。(3)项目组成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项目团队需实行专人负责制。七、其他要求:(1)如有因成果编制不明,需要成交供应商现场说明或出具资料补充的,成交供应商必须予以配合,否则采购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处罚。(2)成交供应商负责必须对项目成果错误进行及时更正,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原因及理由要求增加费用。(3)本次设计所有成果,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成交供应商必须对收集的基础资料及所有成果承担安全、保密责任。(5)成交供应商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八、项目设计费:设计费应为承包完成本项目所规定内容的全部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完成本次设计工作所需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的修改和确认、设计交流、专家评审费用、图纸会审、图纸资料费、管理费、调查费、差旅费、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九、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5日内,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预付款(预付款作为设计费不另扣回);3、施工图完成并审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90%,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4、剩余款项待本项目施工任务交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注:1、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对于满足合同支付约定条件的,采购人于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具体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由违约或验收结果引起的经济扣罚,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3、本项目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项目规定的义务。十、采购代理服务费本次采购代理服务费为12600元,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代理单位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本次采购工作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规章组织和实施。2、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的供应商将按无效响应处理。3、无论采购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4、本次采购,采购预算为840000元,如果某个(些)供应商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则该供应商的报价按无效报价处理。5、磋商供应商须自行勘察现场,确认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取得准确的报价依据。磋商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各种理由提出增价要求,否则做投标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6、磋商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要求,提供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各岗位人员安排计划表及岗位职责,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供细化的工作流程,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扫描件、职称或资格证书扫描件。如需调换名单中相关人员,须经采购人同意方能调换;实际工作过程中,采购人认为某个区域内有工作人员不能胜任的,成交供应商须无条件调换人员。7、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出现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均由成交供应商自负责任,各磋商供应商须在报价中考虑风险。8、本次采购所涉及的人员食、宿、交通、工作服装均由磋商供应商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价中。9、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如在评审过程(或标后质疑投诉期内)中发现供应商间存在上述关系,存在上述关系的全部供应商均做无效响应(无效成交)处理。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1、本项目采用在线投标响应方式,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10号)等相关规定。12、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温州市财政局出台了《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温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的通知》(温财采〔2020〕3号),供应商若有融资意向,可直接登录http://jinrong.zcygov.cn,查看信用融资政策文件及各相关银行服务方案,也可直接向各银行咨询相关业务。13、本项目在线磋商进行时,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需保持电话畅通,配备电脑和打印机,自行关注平台提示信息,期间如有发出“询标/澄清函”等相关线上函件时,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逾期/错过回复时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成交后,成交供应商需提供一份纸质响应文件给采购人。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竞争性磋商文件1.1、竞争性磋商文件发放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行“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获取,不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纸质版。1.2、竞争性磋商文件约束力供应商一旦获取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采购,即被认为接受了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条款和规定。1.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由竞争性磋商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及补充资料(如有)等组成。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人进行技术交流,可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但通知不得迟于规定的质疑时间前使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代理机构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来源的答复书面发给各有关供应商并予以公告。任何口头答复均不作为报价依据。3、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3.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有权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并通知供应商。补充文件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补充和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3.2、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修正响应文件,采购人可酌情推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开始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供应商。3.3、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补充、更正、澄清均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磋商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前自行查看是否有补充、更正、澄清文件,并按补充、更正、澄清文件要求投标,否则责任自负。三、响应文件1、响应文件1.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没有重大偏离。未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但允许在基本满足采购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出现的微小差异。1.2、供应商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关技术参数、资料,包括采用的计量单位,并保证响应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应保持一致,否则可能导致对其不利评定甚至被拒绝。技术和商务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1.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详细编制响应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采购。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的响应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2、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报价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组成。2.1、资格文件组成序号内容(以下内容磋商供应商必须提供,否则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1磋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2磋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附件一)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供应商具有①或②或③: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资质。(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加盖公章)2.2、报价文件组成序号内容(▲序号2-3项磋商供应商必须提供,否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责任自负。)1报价文件封面(格式自拟)2开标一览表(附件二)3分项报价表(附件三)4其他供应商须说明的资料(如有则提供)2.3、商务技术文件组成序号(▲序号3-4项磋商供应商必须提供,否则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的,责任自负。)1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自拟)2目录3磋商函(附件四)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五),如为法定代表人参与磋商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5法定代表人诚信磋商承诺书(附件六)6偏离表(附件八)(如不填写,采购人有权视为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技术及商务要求)8项目业绩表(附件七)9项目负责人情况表(附件九)10项目人员配置表(附件十)11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现状调查和基础资料收集情况详细描述12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重难点等进行调查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克服重难点和要点技术措施13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设计说明(包括各专业设计说明等内容,对涉及设计的专业,其设计说明应有相应的专门内容)14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15供应商提供的设计工作进度要求、进度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16供应商针对本项目设计的后续服务安排及措施17供应商到达采购人现场进行服务响应的情况(提供承诺函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18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评分细则,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说明:供应商需按照政采云平台要求设置关联点3、采购内容填写说明3.1、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按照本文件第三部分第三条第2款所列出的内容及格式逐一按顺序组成响应文件。4、报价4.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填写投标报价。4.2、根据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工作要求,最终只允许有一个最后磋商报价,供应商应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并充分考虑本项目的重要性,在磋商结束后提供给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最优惠价格的最后磋商报价。4.3、供应商投标报价中应充分考虑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否则采购人将视其总价中已包括所有费用。供应商对在合同执行中,除上述费用及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的工作范围以外需要采购人协调或提供便利的工作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说明。填写报价表格时,各项费用应如实填写。5、采购人要求分类报价是为了方便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采购人以其认为最合适的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6、磋商保证金:无。7、响应文件的有效期7.1、自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90天内,响应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7.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7.3、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不能修改响应文件。8、响应文件的编制8.1、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实行在线投标响应(电子投标)。供应商应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8.2、磋商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节“响应文件组成”规定的内容及顺序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响应文件。8.3、本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磋商供应商参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本文件《第六部分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请各投标单位自行拟定格式。8.4、《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相关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负。8.5、《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负责。8.6、磋商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响应文件组成”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9、响应文件的签章9.1、《响应文件》的签章:见《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2、《响应文件》: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在响应文件相应位置由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需要加盖磋商供应商公章的采用CA电子签章。9.3、CA电子签章操作流程自行登录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查看《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10、响应文件的形式10.1、响应文件的形式:见《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备份响应文件”是指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文件(备份标书),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响应文件。10.3响应文件的份数响应文件的份数:见《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四、响应文件递交1、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见《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和异常情况处理:见《第一部分磋商邀请函(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3.1、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上传、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响应文件。补充或者修改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上传、递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上传、递交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3.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磋商供应商不得撤回、修改《响应文件》。4、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磋商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投标备选(替代)方案,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无效标处理。五、开标和评审1、开标1.1、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组织开标、开启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磋商供应商因未在线参加开标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等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1.2、开标流程(1)向各磋商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2)响应文件解密结束,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内容明确不需要修改的或供应商响应文件清楚明确不需要澄清的,可以不进行磋商,直接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5)开启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6)第一次报价和最后报价评审时,投标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开标一览表(最后报价)内容与对应的报价分项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最后报价)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最后报价)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磋商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无效。(7)评审结束后,公布采购结果。特别说明: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2、评审2.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3)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推荐候选供应商(不超过3名),将综合得分第一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其为成交供应商;4)向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2.2、评审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1)响应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澄清有关问题。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比较与评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2.3、本次采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的,本次采购做流标处理。2.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1)响应文件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或CA电子签章的;2)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3)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4)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付款方式、设计工期、适用法律法规、标准、税费等其他内容;5)存在串标或弄虚作假情况的;6)参与本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7)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做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最后报价超过其响应文件中报价的;8)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最后报价的;9)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或出现重大偏差)。2.5、▲磋商小组发现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按照无效响应处理:1)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响应文件;2)除2.4条款以外,出现其它明显不符合采购要求的响应文件;3)除2.4条款以外,出现其它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是否为偏离实质性要求由磋商小组认定。2.6、开启磋商供应商报价文件后发现价格、数量有误,其投标价将按下述原则处理:1)任何有漏去一些小项货物或服务的投标将被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投标价格不予调整。2)任何有多报一些小项工程或货物的投标其投标价不予调整,如果该投标供应商中标,则合同价格必须为核减掉多报的一些小项工程或货物后的价格。3)对于计算错误的其投标价不予调整,如果该投标供应商中标,如其投标价格计算错误导致多报者合同价格予以据实核减,少报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4)对于计算错误,多报或漏报的一些小项工程或货物、服务的仅仅为非实质性重大偏差范围内的偏离,并经过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为细微偏差,评审时其投标价不予调整。5)供应商不接受上述处理方式,将按无效投标处理。2.7、▲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采购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8、磋商小组在评审中,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方法和成交条件。2.9、评审时如遇到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规定的特殊情况,由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定处理。3、响应文件的澄清3.1、为有利于对响应文件的比较和评议,必要时磋商小组可要求磋商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相关事宜进行澄清。磋商小组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询标的形式要求磋商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供磋商供应商澄清、说明时间不少于30分钟,磋商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可能导致对其不利的评定。3.2、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答复形式提交,并加盖公章。磋商供应商的澄清、说明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或评审过程中有效磋商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不予开标或评标,符合《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文件)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5、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5.1、磋商小组负责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并作出评价。磋商小组认为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询标澄清。5.2、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合格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是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选出成交的供应商。5.3、磋商小组对合格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定。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内容明确不需要修改的或供应商响应文件清楚明确不需要澄清的,可以不进行磋商环节,直接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未做任何调整的情况下,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如有出现最后报价超过其响应文件中报价的,则该供应商的报价按无效处理。5.4、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制定的评审办法对供应商进行评审排序,将综合得分第一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其为成交供应商。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6.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6.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6.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6.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6.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7、经磋商小组认定供应商进行串通投标的,磋商小组可以对相关供应商做出无效响应处理,并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8、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1)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2)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3)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4)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应当重新采购。六、授予合同1、决标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把成交通知书授予最佳报价者,但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保证。2、成交通知书2.1、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结果,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2.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3、成交无效1)发现成交供应商资格无效或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处理。3、磋商小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落标原因解释。4、签订合同4.1、成交供应商须主动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未经采购人许可,在规定时间内未到采购人处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视为拒签合同。4.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响应修改文件、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4.3、拒签合同的责任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以违约处理,并赔偿采购人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的,所需费用由原成交供应商承担。第四部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相关说明1、文件依据(1)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浙江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0〕8号)(3)《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4)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5)《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投标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1)。5、投标供应商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投标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格式见附件2)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6、投标供应商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7、对于整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各投标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证明其符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8、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备注说明: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如成交,将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将此中小企业声明函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项目提供服务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4、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5、《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投标供应商须填写完整,如无法体现投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附件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磋商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备注说明:1、如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将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五部分合同格式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附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附后)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附后)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3.工程内容及规模:。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5.工程投资概算:。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2.工程设计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一份合同送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备案。1.1.1.1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预付款10.3.1预付款的比例预付款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①磋商文件;②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③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如“履约过程中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等。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14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永久。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按发包人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14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进行设计图纸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月工作例会和各阶段验收会议。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更换后人员的职称、业绩、项目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必须不得低于更换前的人员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提出更换的除外)。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14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全由设计人负责。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全由设计人负责。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无。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无。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按通用合同条款。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按发包人要求。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应包括的内容。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7天内。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无。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4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14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无。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光盘(CAD及PDF格式)。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1.1.1.2.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15天。1.1.1.3.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1.1.1.4.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委托第三方图审机构进行审查,具体时间安排发包人另行通知。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1.1.5.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1.1.1.6.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所有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具体详见附件6。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的支付时间:具体详见附件6。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7.11.5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3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1.1.8.12.2设计人需(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9.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设计人所有。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0.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承担。14.违约责任1.1.1.11.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发包人支付设计人违约金: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14天内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2.5%的违约金,同时退还履约担保,设计人退还发包人已付的预付款;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发包人应按附件6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1.1.1.12.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并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由于设计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工期延误,每阶段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相应阶段应收设计费的2‰,违约金发包人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设计费总额的3%。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发包人可在应付设计费中扣减赔偿金,若不足的,由设计人将不足部分支付给发包人。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设计人负责。15.不可抗力1.1.1.13.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1.1.14.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90天。1.1.1.15.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90天内。17.争议解决1.1.1.16.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1.1.17.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乐清市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有。1.1.1.18.1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5日内,成交供应商应以合同总价款的1%作为履约担保,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工程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至发包人指定帐户。(1)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等形式提交的:1)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2)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全部退还(无息)。(2)若采用工程保函形式的,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和融资担保公司保函。2)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3)保函期限: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15日后失效。4)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工程保函出具机构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15日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5)保函开具方开通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功能。发包人通过开具方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后,可以确认真实性的,对原件进行收讫。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收讫。18.2设计人应依据项目设计合同的规定,通过有效地计划、组织和协调,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任务,保证设计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为建设各方提供优良的设计服务。18.3承担后续设计服务的设计人,若招标人(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话,则应按其要求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算,设计人应无条件执行,且编制费用已包括在设计费总额中。18.4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图纸有误,设计人应及时无偿提供设计变更服务,由此造成损失的,经予发包人协商后,由设计人进行赔偿。18.5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施工图出图阶段,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团队实行锁定制度,不得更换。存在下列特殊原因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的;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的;③因职责履行不佳,发包人提出更换的;④因设计人其它原因提出更换的;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经发包人调查核实的。由设计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方可办理更换手续,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1.1.1.1.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工程设计范围(1)设计工作内容: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设计调整,以及工程勘察配合、报批配合、施工配合、验收配合、结算配合等其他相关服务。(2)设计文件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温州市相关其他规定等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且通过施工图审查及完成备案。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初步设计的优化、非标准设备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三、各阶段服务内容1.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各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的优化,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优化后的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2.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并制作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施工配合阶段(包括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1.1.1.2.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2341.1.1.3.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备注1初步设计文件10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评审2初步设计文件(优化后)10根据审批意见修改并经批准3工程施工图10初步报批完成后1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施工图审查4工程施工图(修正版)10供工程施工5工程设计概算书10特别约定:1、上述设计时间包括不法定的节假日。2、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3、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份数。注:在报批或评审过程中按要求进行调整、完善时间:不超过3个日历天。1.1.1.4.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二、项目组成员1.1.1.5.附件5设计进度表(另行约定)1.1.1.6.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元二、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元固定单价(/%元/平方米或费率/%)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已包含在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中。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已包含在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中。4.特别约定:(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4)其它:工程设计费应为承包完成所规定设计内容的全部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完成本次设计工作所需的初步设计的优化、施工图设计、设计的修改和确认、设计交流、专家评审费用、图纸会审、图纸资料费、管理费、调查费、差旅费、利润、税金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4、设计费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后5日内,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金额1%的履约保证金。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价款的20%的预付款(预付款作为设计费不另扣回);3、施工图完成并审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设计费的90%,同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4、剩余款项待本项目施工任务交工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注:1、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2、对于满足合同支付约定条件的,采购人于收到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具体视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由违约或验收结果引起的经济扣罚,直接在进度款中扣除。3、本项目的经费由政府拨款,如因政策影响,拨款未能及时到位,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此为由而不履行本项目规定的义务。1.1.1.7.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无1.1.1.8.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设计人名称,以下称“设计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设计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设计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28日后失效。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4.发包人和设计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年月日第六部分附件——响应文件格式一、资格文件格式附件一磋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声明函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时 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现声明如下:1、我单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根据财政部单独或与有关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依法限制相关失信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我单位□存在/□不存在上述文件规定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况。(说明:在□上打√。)3、我单位□没有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已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说明:在□上打√。)4、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3年内其它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磋商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情况声明: 5、我单位符合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 的要求,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采购文件没有要求特定资格条件的,本条款空格处可以空白)。6、我单位与参加本次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7、本公司所提交的声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磋商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二、报价文件格式附件二2.开标一览表(第一次报价)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报价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报价总价乐清市“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乐清市翁垟街道东方路(南阳路至地团路段)建设工程)设计采购项目大写:小写:注:1、报价总价为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费用,采购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报价总价中。2、不提供此表格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附件三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价格单位:元序号项目内容价格备注合计总价说明:1、不提供此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2、此表的合计总价应与开标一览表的报价总价相一致。3、表格可以延续。4.此表为第一次报价,签订合同时各分项报价按最终报价/第一次报价,按此比例下浮。磋商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三、商务技术文件格式附件四磋商函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磋商供应商)授权(授权代表名称)(职务、职称)为授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括号内填采购编号)采购的有关活动,并对此进行投标。为此:1、提供采购文件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2、保证遵守响应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约定。3、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4、我方承诺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服务。5、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如果有的话)。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如果采购文件有相互矛盾之处,我方同意按采购人的理解处理。6、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报价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7、利益冲突:近三年内直至目前,我公司与本项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任何的隶属关系。8、我公司没有被各级、各地财政部门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9、响应文件自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内有效。10、与本采购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磋商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附件五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乐清市交通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温州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授权代表姓名)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贵处组织的(项目名称,括号中填写项目编号)项目投标,全权处理本次采购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我承认授权代表全权代表本项目的响应文件的内容。授权代表无转授权,特此授权。授权代表:性别:年龄:详细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磋商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粘贴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印件粘贴授权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印件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印件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影印件注: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或盖章,否则做无效响应处理。附件六法定代表人诚信磋商承诺书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原则参加项目(采购编号:)的投标;一、杜绝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的一切挂靠、违法转包、分包行为;并选派有丰富经验、无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严格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等要求保证拟派人员的到岗率。二、响应文件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四、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投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不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六、不以其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七、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八、我单位没有被政府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情形。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不限于: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磋商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诺书签署日期:附件七项目业绩表序号项目名称用户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合同签订时间说明:按评分细则要求提供。磋商供应商(盖章):附件八偏离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商务偏离序号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备注技术偏离序号内容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响应情况备注注:1、响应文件提供的技术参数对应采购文件如有偏离的均需在偏离表中列出,如没有列出的视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2、本表可以延续。磋商供应商(盖章):附件九项目负责人情况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姓名近年来主要工作经验、获奖情况性别年龄职称 专业联系电话拟在本项目中担任主要工作注:按评分细则要求提供。磋商供应商(盖章):附件十项目人员配置表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序号姓名担任本项目主要工作年龄性别职称/资格文凭类似服务的经历、业绩、是否有相关证书等介绍(或另附简历)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注:1、按评分细则要求提供。2、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3、表格可以延续。磋商供应商(盖章):第七部分评审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政府采购法规,结合本次所要采购服务的实际,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成交单位,特制定本评审办法。一、总则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民主、科学的原则和诚实、信誉、效率的服务原则。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进行评审。择优选定提供服务单位,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权益,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优选方案,编写评审报告。磋商小组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漏评审的有关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吃请和礼品,不得参加影响公正评审的有关活动。对未成交单位,磋商小组不作任何解释。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采购工作的进行,一经发现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二、评审组织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共同组成。三、响应文件递交截止、磋商程序、磋商原则和方式(1)向各磋商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响应文件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由采购组织机构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成功后,“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2)响应文件解密结束,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如有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如竞争性磋商文件所列采购内容明确不需要修改的或供应商响应文件清楚明确不需要澄清的,可以不进行磋商,直接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未在规定时间提交的最后报价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5)开启所有实质性响应的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对报价进行得分计算。(6)根据各磋商供应商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候选供应商,将综合得分第一的供应商向采购人推荐其为成交供应商。(7)由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并提交评审报告。如果得分相同,以最后报价低的优先;如最后报价也相同,则以政采云系统记录的响应文件解密时间排序在前面的优先。(8)评审结束后,公布采购结果。四、评分细则一)报价评分10分以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新产 建设工程)设计 新产业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