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招标公告(云南省民政厅2025)
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4-15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5-C3-01161-YZGF-0223
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30
最高限价(万元):30
采购需求:对省属社会组织和州(市)、县(市、区)参评5A级社会组织开展评估,主要包括:1、协助拟定评估通知、评估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2、协助按照社会组织类别,分别拟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3、协助组织开展评估前的培训指导;4、协助组织评估专家开展实地评估,完成初评,对每个参评社会组织出具初评报告、初评总报告;5、协助召开评估委员会,并形成评估报告,如有需要协助召开复核委员会;6、协助组织召开评估总结会,制作评估证书牌匾。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前完成服务相关工作。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类型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为10%,满足条件的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进行价格扣除。;(1)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供应商不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提供声明函)。 供应商须符合《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规〔2023〕9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配套产品使用期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提供承诺函。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截止时间后磋商现场工作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4-01 06:00至2025-04-09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4-15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04-15 09:3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政采评第六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智能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保证金金额:6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其他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04-15 09:30 其他:开标方式:网上开标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保证金金额:¥6000.0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其他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04月1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其他:★1、服务地点:云南省民政厅指定地点。★2、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采购人服务要求。3、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项目实行网上磋商,采用电子响应文件;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云南壹证通CA联系方式: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4000040628,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民政厅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
联系方式:0871-656307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联系方式:0871-6532275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迁、刘心田、**阳、董大立、孙艺昕
电 话:0871-65322753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民政厅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01日 19:37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4月01日至2025年04月09日每日上午:06: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4月15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政采评第六标厅
预算金额
¥30.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迁、刘心田、**阳、董大立、孙艺昕
项目联系电话
0871-65322753
采购单位
云南省民政厅
采购单位地址
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5630725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1-65322753
附件:
附件1
(2025.4.1 出版稿)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doc
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O53A00725001059采购单位:云南省民政厅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竞争性磋商文件部门:招标七部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编制:张 迁校核:刘心田采购人:云南省民政厅批准:**阳项目编号:O53A00725001059日期:2025.4.1版次:第3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一、项目基本情况4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4三、获取采购文件6四、响应文件提交6五、开启7六、公告期限7七、其他补充事宜7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一、总则12二、磋商文件14三、响应文件15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7五、磋商18六、成交结果19七、其他事项20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21合同条款前附表21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26响应文件封面27资格证明文件2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2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0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1供应商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承诺书32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33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文件34磋商申请函35★报价一览表36商务条款偏离表37项目理解及需求分析情况38服务方案39项目服务团队配置40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42保密承诺和措施43类似项目业绩44中小型企业声明函(按需提供)4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需提供)5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按需提供)52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书(按需提供)53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54第五章技术要求55一、采购需求一览表55二、采购需求56第六章磋商程序及方法58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58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4月1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O53A00725001059政采云项目编号:YNZC2025-C3-01161-YZGF-0223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采购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预算金额(元):300,000.00★最高限价(元):300,000.00采购需求:是否接受进口项目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元)否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1项300,000.00★注:1)供应商须对采购范围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2)详细服务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前完成服务相关工作。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扫描件)。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提供2022年度及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及附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2)可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财务说明;3)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投标(磋商)担保函。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序号1)、2)、3)任意一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1.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可提供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1.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4.1供应商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注:成立未满3个月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纳税证明或情况说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1.4.2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1月1日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注:成立未满3个月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缴款证明或情况说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1.5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即可。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中小企业类型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为10%,满足条件的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进行价格扣除。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供应商不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提供声明函)。3.2供应商须符合《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规〔2023〕9号)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提供相应证明材料)。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3.4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配套产品使用期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提供承诺函。3.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截止时间后磋商现场工作人员查询结果为准)3.6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4月01日00:00至2025年04月09日23:59,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cygov.cn)方式: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磋商资格。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4月1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方式:网上开标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保证金金额:¥6000.00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其他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04月15日9时30分(北京时间)其他:★1、服务地点:云南省民政厅指定地点。★2、质量标准: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采购人服务要求。3、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磋商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项目实行网上磋商,采用电子响应文件;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磋商或磋商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云南壹证通CA联系方式: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4000040628,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民政厅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联系方式:刘宏(0871-6563072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联系方式:0871-65322753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迁、刘心田、**阳、董大立、孙艺昕、严童电话:0871-6532275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云南省民政厅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O53A00725001059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3.1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 技术要求”3.2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服务地点、质量标准、保修期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4.1.2财务状况报告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1.3纳税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1.4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1.5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1.6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第一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4.3本项目的特定要求见第一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3.1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接受 ■不接受9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1、“第五章 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13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5磋商保证金一、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其他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二、磋商保证金金额:¥6000.0000元(人民币陆仟元整)。三、磋商保证金办理程序1、银行转账:磋商(交易)保证金应以供应商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采购人指定的帐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供应商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磋商保证金缴纳至如下账户:开户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科技支行;开户账号:010000000120;2、保证保险:(1)当供应商未能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履行磋商义务而导致采购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供应商在支付磋商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3)在磋商保证保险中,供应商为投保人,采购人为被保险人。3、银行保函:(1)当供应商未能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履行磋商义务而导致采购人受到损失时,由担保银行按照要求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在磋商担保中,供应商为被担保人,采购人为受益人。四、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磋商有效期,需符合本章15条规定。五、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16响应文件的提交本项目为电子化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提交、开启等程序均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文件、无需到达磋商现场。17.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7.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7.6是否退还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退还18.1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18.4磋商程序和方法综合评分法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第2款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内容,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凡有一条不满足的供应商不再参与磋商。请各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仔细阅读资格评审标准。24履约保证金无25采购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2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1备选方案:□接受 ■不接受(接受备选方案的,应在开标一览表格式及相关报价表中,列出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的相关内容)27.2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说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除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外,还须带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和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并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现场办理发票开具手续。一、总则1、项目概况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资金,用于采购“第五章技术要求”所列工程。3、采购范围3.1本项目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服务地点、质量标准、保修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4.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4.1.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4.1.2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供应商提供近期内(具体月份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依法缴纳税收如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复印件;4.1.4供应商提供近期内(具体月份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复印件;4.1.5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1.6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可参照“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格式1-5进行说明)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本项目的特定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1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4.1~4.2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4.5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应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为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负责,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5、磋商费用5.1无论是否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6、质疑6.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且证据合法、真实、有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6.2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电子签名或电子签);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并加盖电子公章。受理质疑部门: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871-65322753通讯地址:昆明人民西路328号办公楼204室邮编:6501067、投诉当事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二、磋商文件8、磋商文件的组成要求提供的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要求第六章磋商程序及方法9、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9.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认真审核磋商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澄清函形式(加电子签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9.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9.3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供应商都有同等的约束力。9.4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三、响应文件10、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10.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要求(见第五章“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10.2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并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需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11.2若同时参与多个标段(若分标段时)磋商的,响应文件应按标段分别编制,单独成册。12、报价和报价货币12.1★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将按废标处理。12.2供应商须就“第五章项目需求”中所参与磋商的项目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应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出现行市场的价格。包括但不仅限于完成本项目所有项目需求所需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的总和,该报价应考虑市场风险、政策性风险、汇率风险等因素,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12.3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不因为在报价时的漏报、少报而获得价格的调整,其漏报、少报部分的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内,且不得因此擅自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和不对项目缺陷进行弥补和调整。12.4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程序并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12.5最终报价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提交。若已提交的最终报价文件若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签署不完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进行澄清和补充,但不得改变最终报价文件中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2.6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12.7报价货币为人民币。12.8其他报价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有效期1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13.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14、响应文件的编制14.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名及加密。★14.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20.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14.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电子签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确认。14.4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视为未提供。14.5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14.6响应文件中对磋商文件商务条款及技术要求的应答出现完全或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14.7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电子签名处逐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要求盖章处应盖单位章(电子签章)。15、磋商保证金15.1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1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5.3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5.4磋商保证金的退回:(1)以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缴纳的保证金,以网银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供应商打款账户;(2)以支票、汇票及本票等票据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经财务查账确认后以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供应商开户账户;(3)以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由供应商自行联系出函机构。15.5下列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要求撤回磋商的;(2)成交人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人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成交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6、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6.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16.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16.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17、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17.1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逾期送达/上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17.2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提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17.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7.4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17.5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20款、第22款的要求进行重新编制、加密和递交。17.6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撤回。五、磋商18、磋商18.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18.2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磋商现场,对磋商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18.3磋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排名先后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18.4磋商程序和方法磋商小组按照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磋商。19、磋商过程的保密19.1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开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磋商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透露。2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磋商失败:(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项目磋商失败后,采购人应当将失败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六、成交结果2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21.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1.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或按照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2、成交通知书22.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2.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2.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联系协商合同签订事宜,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成交,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另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3.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2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工程签证,纳入最终审计结算。24、履约保证金24.1签订合同时约定。24.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七、其他事项25、采购代理服务费25.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收取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2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受“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26、磋商文件编制依据本磋商文件是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2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1备选方案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27.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一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服务地点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三质量标准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四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2、按项目需求完成服务内容并顺利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3、付款以转账形式支付。注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双方协商解决。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甲方:(采购方)乙方:(服务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名称及内容1、项目名称: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2、项目内容:对100个(请确认数量)省属社会组织和州(市)、县(市、区)参评5A级社会组织开展评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拟定评估通知、评估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2)协助按照社会组织类别,分别拟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3)协助组织开展评估前的培训指导;(4)协助组织评估专家开展实地评估,完成初评,对每个参评社会组织出具初评报告、初评总报告;(5)协助召开评估委员会,并形成评估报告,如有需要协助召开复核委员会;(6)协助组织召开评估总结会,制作评估证书牌匾。第二条:服务项目要求1、项目须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标准。满足《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规〔2023〕9号)的要求。2、编制社会组织初评报告和评估报告,如实、客观、全面反映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情况,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进行客观评价。3、其他要求:按照甲方委托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完成评估工作,评估过程须依法依规;按要求完成每项评估工作报告,对评估结果负责,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参与评估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4、服务时间要求: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19日前完成服务相关工作。。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2、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2)按项目需求完成服务内容并顺利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注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双方协商解决。收款方名称:收款方开户行:收款方账号: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1、合同期限为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合同的终止(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甲方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复核。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①项目在合同期内实施,甲方可随时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及资金运作情况并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②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③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2、乙方权利、义务①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②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③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④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的还是电子的),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⑤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若属电子文档的,应从乙方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永久删除。⑥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与其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及保密协议约定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以上4、5、6款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继续生效。⑦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涉及知识产权的,归甲方所有。第七条:违约责任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服务,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或要求解除合同关系,供应商应返还采购人已支付的款项,并向采购人支付已付款项的%作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采购方因此遭受的损失。2、如供应商不按照采购人确定的服务方案执行或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采购人所要求的质量标准、服务标准、服务要求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立即改正,若供应商不改正,采购方有权不予支付该服务的费用,由此造成采购方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3、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人身及财产受损,均由供应商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4、如在服务过程中,由于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导致本次服务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出现意外事故无法继续进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违约金,造成采购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第八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一方或双方无法控制、无法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或者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变化,使任何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事件。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快捷的方式无延误地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15日内向对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3.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对方的损失,否则,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协议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4.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合同不能履行时,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规定,本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第十三条:补充条款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___月_日签订日期:年___月_日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编制)响应文件封面(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格式1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1-1、1-2、1-3、1-4、1-5、1-6以及其他有关资料。2、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格式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供应商营业执照供应商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供应商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其他资质证照(如有)格式1-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注: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电子签章)年月日格式1-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亲自出席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磋商。代理人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年月日附:委托代理人详细地址:电话:注:1、代理人出席磋商会议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如非中国国籍应提供护照)原件交由磋商小组核验。2、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1-4供应商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注:1、供应商应对是否满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说明和承诺;2、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以证明资料为准。格式1-5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格式1-6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项,有格式的请按给定格式填写,无格式要求的请自拟格式。格式2磋商申请函致:(采购人名称)我方仔细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正式授权(姓名和职务)全权代表(供应商全称)参加磋商,并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据此申请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求及技术要求和报价表,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在(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2.我方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第13条规定的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我方报价被接受,则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本承诺书保持有效。3.我方同意供应商须知中关于没收保证金的规定。4.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5.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任何数据和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年月日格式3★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总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服务地点质量标准磋商保证金金额及形式备注磋商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供应商: (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或电子签) 年 月 日注:此表应放于响应文件封面后第一页。格式4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须逐条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商务条款,认真填写该表。商务条款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服务地点、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要求。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页码及条目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说明备注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年月日格式5项目理解及需求分析情况(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6服务方案(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7项目服务团队配置格式7-1:拟派项目负责人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毕业院校专业及时间从事管理工作年限担 任职务年限聘任时间职称证书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名 称邮政编码地 址相关工作经验类似业绩情况表(如有)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服务内容………………格式7-2:拟派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序号姓名学历职称/资格证书职责/工作内容相关工作经验/业绩备注123456…………………格式8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9保密承诺和措施(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10类似项目业绩(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11中小型企业声明函(按需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承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公章):日期:年月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节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格式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需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注: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格式1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按需提供)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注: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格式1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书(按需提供)致(采购人名称):本单位承诺,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本单位提供的(产品名称)为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且产品认证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并可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中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格式15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第五章技术要求一、采购需求一览表是否接受进口项目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元)否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1项300,000.00注: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二、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对省属社会组织和州(市)、县(市、区)参评5A级社会组织开展评估,主要包括:1、协助拟定评估通知、评估工作计划、评估程序和具体实施方案;2、协助按照社会组织类别,分别拟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3、协助组织开展评估前的培训指导;4、协助组织评估专家开展实地评估,完成初评,对每个参评社会组织出具初评报告、初评总报告;5、协助召开评估委员会,并形成评估报告,如有需要协助召开复核委员会;6、协助组织召开评估总结会,制作评估证书牌匾。(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规〔2023〕9号)。(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编制社会组织初评报告和评估报告,如实、客观、全面反映对社会组织的评估情况,对社会组织评估等级进行客观评价。(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数量:对100个省属社会组织和州(市)、县(市、区)参评5A级社会组织进行评估。采购项目实施的时间:2025年12月19日前完成。交付地点: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38号。(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规〔2023〕9号),按照甲方委托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完成评估工作,评估过程须依法依规;按要求完成每项评估工作报告,对评估结果负责,健全完善的内部质量监控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参与评估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做好保密工作。(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云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云民规〔2023〕9号),按照甲方委托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对采购方委托的评估工作,在2025年12月19日前完成。(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无第六章磋商程序及方法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条款号评 审 内 容评 审 标 准2.1实质性要求审查标准资格评审资格条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项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5.1项规定磋商报价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响应文件签署、盖章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未出现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中★条款要求的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2详细评审标准总得分100分供应商的总得分满分100分供应商的总得分Z= F1+F2F1、F2分别为报价部分、技术及商务部分2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报价评分F110分1、本次竞争性磋商允许二次报价。供应商的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商务部分评审以供应商二次报价为准。2、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即:F1=C/(B1,B2,…,Bn)×10注:1)C为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2)B1,B2,…,Bn为第n个经实质性审查合格的最后报价。注: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在计算磋商报价得分时,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只进行一次价格扣除。2.2详细评审标准技术及商务部分评分F290分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理解及需求分析情况15分1、供应商对云南省民政厅采购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需求的理解及了解,对本次服务内容理解全面;2、对当前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阐述,能够把握重点、条理清楚、思路清晰;3、对项目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上述3项内容均提供了详尽描述的得满分15分;针对上述3项内容,每有一个缺项扣5分,每项每有一处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2.5分。注:缺乏完整性、合理性是指:相关制度、内容及措施内容生搬硬造,阐述存在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政策、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对相关内容的关键要求没有详细说明,内容有缺漏;内容过于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联等任意一项类似情形。服务方案40分1、服务方案内容完整、全面,有明确的评估工作计划;2、协助按照社会组织类别,分别拟定评估指标,且提供具体可行的评分细则;3、有具体的评估前培训指导方案;4、有具体详细的评估过程阐述,且能保障评估工作按时按量完成;上述4项内容均提供了详尽描述,条理清晰、合理,有针对性的得满分40分;针对上述4项内容,每有一个缺项扣10分,每有一处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5分。注:缺乏完整性、合理性是指:相关制度、内容及措施内容生搬硬造,阐述存在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政策、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对相关内容的关键要求没有详细说明,内容有缺漏;内容过于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联等任意一项类似情形。项目服务团队配置9分1、为本项目配备1名项目负责人,项目服务团队人员(含项目负责人)不低于5人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2.有明确的人员保障措施,能保障服务人员的稳定性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注:供应商需根据本项目的专业性要求合理配备专业服务人员,所配备的人员为本单位在职员工,需保障在服务期间内人员的稳定性,不任意更换,并提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材料,如因未提供证明材料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全,导致磋商小组无法认定的,不予认可。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12分1、有具体的服务质量承诺及保障措施;2、评估时间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提供具体可行的保障措施;3、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具体可行;上述3项内容均提供了详尽描述,条理清晰、合理,有针对性的得满分12分;针对上述3项内容,每有一个缺项扣4分,每有一处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2分。注:缺乏完整性、合理性是指:相关制度、内容及措施内容生搬硬造,阐述存在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政策、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对相关内容的关键要求没有详细说明,内容有缺漏;内容过于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联等任意一项类似情形。保密承诺和措施4分1、保密承诺内容全面、合理,贴合项目实际;2、针对保密要求提供了明确的违约承诺及处罚措施;上述2项内容均提供了详尽描述,条理清晰、合理的得满分4分;针对上述2项内容,每有一个缺项扣2分,每有一处缺乏完整性、合理性的扣1分。注:缺乏完整性、合理性是指:相关制度、内容及措施内容生搬硬造,阐述存在逻辑错误,前后矛盾;涉及内容无重点,未能体现出本项目的特点或与实际需求不完全相符;语言错误或存在歧义,政策、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对相关内容的关键要求没有详细说明,内容有缺漏;内容过于简略或与本项目无关联等任意一项类似情形。类似项目业绩10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类似项目情况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的得2分,最高计10分。注:业绩证明材料指项目合同扫描件,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业绩内容不明或不全,导致磋商小组无法认定时,视为未提供,不予赋分。1.磋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等时,按最终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相等且最终磋商报价相同时,按技术及商务部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列;所有得分均相等的,按项目的理解和认识完备优先、服务方案指标高优先、质量控制方案及保障措施完备优先、保密措施完备优先、应急预案完备优先、服务团队指标高优先的原则进行书面投票推荐,根据投票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2.评审标准2.1实质性评审标准2.1实质性评审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响应文件的技术应答等进行审查,见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磋商程序和方法,对通过实质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打分。(1)报价评分标准:见前附表;(2)技术、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前附表;3.磋商程序3.1实质性评审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磋商标准的,不通过实质性要求审查,不再参与磋商。当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3.1.2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审查,并对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3.2磋商及最后报价3.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3.2.2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3.2.3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3.2.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并附身份证明。3.2.5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或者加盖公章。3.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超过预算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实质性条件不满足本项目,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3评分3.3.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供应商的磋商总得分。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3.3.2技术、商务部分(F2)得分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服务部分独立进行评分)供应商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为该项因素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3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3.4磋商结果3.4.1磋商小组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审报告。3.4.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人。3.4.3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3.5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5.1中小企业3.5.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5.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5.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5.1.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磋商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磋商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5.2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5.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6环境标志、节能产品说明3.6.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3.6.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3.6.3本项目采购清单中若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只接受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3.6.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时,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该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产品认证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或可直接提供符合要求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磋商评审纪律5.1磋商小组成员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5.3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6.无效报价情况说明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6.1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6.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6.3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6.4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6.5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6.6未全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6.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公布第一次报价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全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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