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灾中心招标公告(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2025)



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对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进行招标文件预公示,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对招标文件预公示的反馈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出后5日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
 
项目名称: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
项目编号:A3311011160016703001
招标人: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联系方式:17357865130
一、招标项目内容:工程设计
二、设计费招标范围:266.73 万元– 300.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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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稿]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docx

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招标文件招标编号:SC2025AXXX招标人(盖章):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招标代理人(盖章):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编制时间:二0二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前附表一招标重要事项表------------------------------------------------------5前附表二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8前附表三解释说明或注意事项---------------------------------------------------9一、总则-----------------------------------------------------------------------12二、招标文件-------------------------------------------------------------------12三、投标文件-------------------------------------------------------------------13四、开标-----------------------------------------------------------------------16五、评标-----------------------------------------------------------------------17六、定标-----------------------------------------------------------------------18七、授予合同-------------------------------------------------------------------19八、其他-----------------------------------------------------------------------20第三章设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21工程设计合同-------------------------------------------------------------------22丽水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58第四章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60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66第六章评标、定标方法---------------------------------------------------------90第一章招标公告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招标公告招标编号:SC2025AXXX一、招标条件: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503-331123-04-01-103207,项目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且已落实。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业主委托代理本次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的招标事宜。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评定分离”的方法确定中标单位。二、项目概况: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位于云峰街道规划一路与兴云街交叉路口。规划用地面积约为1765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38444.3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4717.3平方米,地下面积约3372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上建设产城融合公园,地下建设避灾中心等。本项目总投资约20000万元,建安费约15000万元。(以最终批复为准)三、招标范围及内容:本项目设计招标范围为: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方案优化(包含方案的修改、完善、优化、报批、估算编制等内容)、初步设计(包含图纸设计、图纸深化、概算编制、概算调整、报批审查等),施工图设计(包含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建筑、结构、装修、电气、工艺设计、电控、通风、智能化、室内外给排水、消防、照明、强弱电系统设施、道路及广场铺装、绿化景观、配套管网管线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驻场服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要求、各类相关验收后续服务以及报审配合(图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核准等)、支付相关评审费等所有内容。设计边界按项目红线范围内。工程设计阶段:可研、方案设计及设计优化、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危大工程专项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含所有专业和所有专项设计)以及后续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部分设计条件及技术指标要求】。项目有配建内容的按配建内容的设计规范设计。本项目允许分包,按国家有关规定且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在分包前报经招标人书面批准同意。四、项目设计完成周期:1)委托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完成项目可研、方案设计【优化与修改】。2)项目方案设计通过评审并符合要求并接受地质勘察电子版资料后20天内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3)项目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并符合要求后30天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且在图纸审查机构完成图审交付(经修整后)正式施工图纸。4)如项目进度计划调整,招标人需要中标人配合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能要求增加相关费用。注:以上不含评审、图审时间,含评审、图审修改时间。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时间不计入以上时间内。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2、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该人员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或“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3、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在丽水市建设市场有严重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的谢绝投标【在丽水市外,被市(地)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业务期间视同进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4、本次设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本项目设计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其它要求详见招标文件。七、招标文件的获取途径1、本项目招标文件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以网上下载方式发放。2、2025年月日起潜在投标人可凭本企业CA数字证书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lssggzy.lishui.gov.cn)”下载。3、未取得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的潜在投标人,应先办理交易主体注册手续,取得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具体登记办法请登录“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栏目进行查看。主体库注册咨询电话:4009980000;CA锁办理咨询电话:4000878198、0578-2292759。4、潜在投标人应自行关注网站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答疑澄清文件、修改文件等内容,招标人不再一一通知。如有答疑澄清文件,投标人必须下载最新答疑澄清文件并导入投标文件制作工具,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并上传。投标人因自身行为导致投标失败的,责任自负。八、不见面系统开标时间及网址1、开标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3、本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路径为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不见面开标”进入。4、本项目在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2.0开展招投标活动,请潜在投标人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登录业务系统办理相关业务。5、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2.0新平台采用新的驱动和投标工具,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登录页面下方点击【驱动下载】、【投标工具下载】按钮下载相关软件。6、投标人现场开标地点:遂昌县政务服务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57号A区5楼)。九、联系方式:招标人: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徐先生联系人:王威上官建飞电话:0578-8522105电话:15057877809、17357865130地址:遂昌县云峰街道昌和路1号五楼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62号B幢1单元201本公告发布时间:二○二五年四月日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前附表一招标重要事项1项目名称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2建设地点云峰街道规划一路与兴云街交叉路口3招标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0578-8522105王 威 上官建飞15057877809、173578651304招标方式□邀请 公开组织方式□自行 委托代理5招标类型设计招标6招标范围详见“招标公告”中招标范围及内容7工程概况详见“招标公告”中工程概况8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2、项目设计负责人要求: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是投标单位在职人员,该人员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或“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3、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在丽水市建设市场有严重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的谢绝投标(在丽水市外,被市(地)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业务期间视同进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4、本次设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9计价标准及特殊的报价规定设计费招标范围: 266.73 万元– 300.10 万元,下浮范围10%-20%。本项目参照招标人的设计招标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确定办法,结合市场价格,本项目工程设计费结算以经第三方审核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审定造价[需剔除设备购置费以及招标人另外委托设计的专业设计项目(如有)]作为工程设计费的投资计费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 版)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并按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90%作为基数下浮10%-20%作为招标下浮范围。即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0.9×(1-中标下浮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0.9×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时,专业调整系数按 1.0 计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 1.0 计取,附加调整系数按 1.0 计取。注:工程设计费包含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设计工作的费用,含项目设计人员费用(工资、加班费赶工费、各类社会保险、福利、津贴、奖金等)、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为实施本项目设计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分析、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相关工作的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招标人不再向中标人支付任何其他额外费用(含发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10设计周期要求1)委托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完成项目可研、方案设计【优化与修改】。2)项目方案设计通过评审并符合要求并接受地质勘察电子版资料后20天内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3)项目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并符合要求后30天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且在图纸审查机构完成图审交付(经修整后)正式施工图纸。4)如项目进度计划调整,招标人需要中标人配合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能要求增加相关费用。注:以上不含评审、图审时间,含评审、图审修改时间。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时间不计入以上时间内。1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陆万元整(具体交纳方式见前附表三)12投标有效期从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 90 日历天内有效。13投标文件份数上传至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2.0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一份。14投标截止时间 2025 年 月 日上午 9 时 00 分(电子交易系统显示时间)15解密截止时间解密截止时间:提示解密后30分钟内(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机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解密时间)。16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平台投标文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传输递交至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http://lssggzy.lishui.gov.cn)。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未完成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17开 标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投标人可在本企业电脑上自行解密(本项目为2.0系统设计项目不见面开标。) 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遂昌县政务服务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57号A区5楼)18评标、定标本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具体详见招标文件19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有效投标人在10名及以下的,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11(含)-15(含)名的,推荐7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16名及以上的,推荐9名中标候选人(不进行名次排序,不足5名全数入围)。20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公示媒介: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http://lssggzy.lishui.gov.cn/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不再递补。2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确定方式:按有关规定组建。22是否对中标候选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否23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面试否24定标方法采用直接票决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确定1名中标人。25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或工程综合保险保单(若中标人以银行保函、工程综合保险合同和担保保函形式提交履约担保应符合丽水市相关文件规定)。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暂定合同金额的2%。提交时间:签订本招标项目工程设计合同前。26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3.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4.电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或经延长后仍未解密成功的; 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 (5)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人脸识别签到的。 6.其 他: / 27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否28特别说明要求中标人(指省外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办理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手续,否则将取消中标资格。29否决投标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拟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标,具体的否决投标情形如下:1.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或最高限价的; 2.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额度、交纳时间及内容有差错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者通过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购买电子保函;4.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检测码(或制作码、创建码)一致的;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7.不同投标人从同一投标单位或者同一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购买电子保函或参加投标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0.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的;1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13.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14.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15.投标文件载明的设计周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16.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17.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8.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19.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原件扫描件投标人未提交的;20.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件或虚假资料的; 21.按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报价的; 22.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业绩条件(若有)的或电子证书不符合要求的;23.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况的。注: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3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决定是否递交“定标材料”,投标人如递交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资料不予受理。逾期未递交的,造成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注: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中存在含糊不清、相互矛盾、多种含义以及歧视性不公正条款或违反法规等内容时,请在招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逾期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的条款提出质疑。前附表二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表序号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地 点1发布招标公告 2025 年 月 日公示网址: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http://lssggzy.lishui.gov.cn2发放招标文件 2025 年 月 日起获取方式:网络下载: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http://lssggzy.lishui.gov.cn3现场踏勘和答疑自行前往项目所在地4投标人提交异议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交方式:1、传真:/2、书面递交: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实质性修改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获取方式:网络下载: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http://lssggzy.lishui.gov.cn6招标人发布紧急公告时间和媒介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获取方式:网络下载: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http://lssggzy.lishui.gov.cn7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前具体事宜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三8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须知前附表一电子递交9开标时间同投标须知前附表一1.开标地点:遂昌县政务服务中心(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57号A区5楼)。2.开标平台: 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10定标时间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10日内,组织召开定标会。地点:遂昌县政务服务中心评标室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君子路357号A区5楼11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3日公示网址: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12招标人决标,发中标通知书公示结束或投诉处理结束后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上公告中标结果。13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中标人必须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对其进行担保索赔。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注:1、前后矛盾的以本表为准。前附表三解释说明或注意事项表序号事项解释说明或注意事项备注1资格后审开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投标人资格。详见招标文件2开标时必须到场的人员投标人 CA 登录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认证通过后才能进入开标环节。详见招标文件3资格审查 资料需从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b、企业资质证书副本;c、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需上传扫描件的材料: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4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陆万 元整; 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注意事项:(1)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包括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政策性担保公司)、保险保单](鼓励采用电子保函)、电汇。①以保函(保单)方式提交的,保函(保单)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银行保函由县级及以上国有和地方商业银行出具;担保保函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须有文件依据)出具;保险保单由县级及以上国有或地方商业保险公司出具。另保函(保单)的办理,由投标人按可办理的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关规定执行。保函开具对象为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应包含项目名称、投标单位、保额、保期、开具保函(保单)单位及其电子公章或保函专用章等必要的基本信息。②以电汇方式提交的,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转入虚拟子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并注明项目名称及联系方式;转出保证金的账户与投标人在电子服务系统交易主体信息库登记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单位名称、基本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交易主体信息库中资料。收款单位名称: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行:中国银行遂昌县支行银行账号:报名时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投标人进入系统后,在2.0平台上完成招标文件领取后进入“项目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流程--投标保证金”生成和查看本单位该标段的虚拟子账号。)(2)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并确保收款人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及金额等内容准确无误,纸质保函(保单)等票据原件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指定工作人员处并登记,有效保函(保单)视作到账。(3)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后由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投标人交款账号直接退还;中标投标人保证金在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交款账号直接退还;通过原交款账号无法退还(或不予退还)由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5投标文件编制注意事项1.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 2.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证明材料用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单位电子印章。6其他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且不能及时解决时,应由招标人、监管部门和交易中心及时进行协商处理。7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及其他说明因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故招标人特别说明如下:1、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2、本项目招投标文件均用专用招投标工具软件编制,并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完成招投标过程。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人如对正确使用招投标专用工具软件有疑问的,请尽早和软件公司的服务人员联系,他们会根据投标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3、投标人以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为评标依据,投标人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格式为LSSTF的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丽水公共资源远程不见面开标2.0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招标人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小时,招标人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不见面开标,测试播放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不见面开标,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不见面开标”进入,选择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情况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出质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核验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远程解密方法详见操作手册),投标人解密限定在系统提示解密后30分钟内完成。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拒收投标人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6、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7、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8.1、windows10完整版、浏览器:IE11及以上、文字处理软件:office2007及以上完整版。8、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有利于不见面开标环境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9、评标办法及其系数的抽取时,现场数字高频变换,抽取结果随机,抽取人无法人为设定,但受网络带宽、硬件设备等因素影响,远程投标人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观看时,可能会感觉数字变化较慢或出现卡顿,此属正常现象,若投标人需要调取开标现场视频影像资料的,可以在评标完成后 3 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需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逾期的概不受理现场视频调阅申请。10、特别提醒:本项目招投标全流程均使用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操作和发布,操作和发布平台为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lssggzy.lishui.gov.cn/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请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投标人使用操作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向软件公司咨询,咨询联系方式为:4009980000。8电子投标 文件加密要求投标人使用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生成格式为 LSSTF 的加密投标文件,用于上传到网上。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注:前附表内容与后面有矛盾的,以前附表内容为准。一、总则1、工程概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一”)2、有关单位和机构2.1招标人: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2.2招标代理机构: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3、招标方式3.1本次招标实行公开招标的方式。3.2本次招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丽水市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类项目“评定分离”招标评标操作细则》及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平等投标,公平评标,择优定标的原则,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4、投标人资格4.1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或具备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或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甲级;4.2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该人员信息已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或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4.3本项目设计招标不允许联合体投标。5、投标费用5.1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的有关准备工作、现场踏勘、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无论招标过程的处理方式和最后决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费用。6、投标文件编制要求6.1投标文件应做到清晰、完整,文本、图纸规格应当尽量统一。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投标文件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尺寸齐全、准确,所有文字说明和文字标注以中文为准,时间均为北京时间。6.2每个投标人报送一个投标设计方案,投标文件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等因素,满足评审需要。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6.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呈交其他建议或者提供替代方案。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本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2)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的所有补充文件(包括招标答疑纪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无任何约束力。8、现场踏勘与招标答疑8.1招标人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参加。8.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可用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下同)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知招标代理人,招标代理人将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上发布补充文件的形式予以解答并将不说明来源。9、招标文件的修改9.1招标人在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上发布补充文件的方式作出。9.2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上发布,并对所有投标人起约束作用。9.3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为使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将修改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通知中写明。10、招标文件的效力招标文件是本项目招标和投标的有效依据,也是中标后签订承包合同的依据,同时也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三、投标文件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及货币单位11.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1.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3投标货币为人民币。12、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详细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投标文件由商务投标文件、资信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共三部分组成。12.1商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2.2资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2.3技术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注:本次投标方案须达到方案设计深度。注:开标阶段的开标记录不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记录与投标函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13.投标文件13.1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交全套投标文件的副本五套及投标文件扫描件壹套。14、投标报价及投标补偿14.1计价标准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等相关计价文件规定并由各投标人结合自身管理水平、综合实力进行报价。但投标报价超出评标基准价范围上限值的不进入商务标评审。14.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文件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设计工作的设计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4.3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工程设计费包含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设计工作的费用,含项目设计人员费用(工资、加班费赶工费、各类社会保险、福利、津贴、奖金等)、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为实施本项目设计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分析、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相关工作的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招标人不再向中标人支付任何其他额外费用(含发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14.4设计费招标范围:266.73万元–300.10万元,下浮范围10%-20%。本项目参照招标人的设计招标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确定办法,结合市场价格,本项目工程设计费结算以经第三方审核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审定造价[需剔除设备购置费以及招标人另外委托设计的专业设计项目(如有)]作为工程设计费的投资计费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并按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90%作为基数下浮10%-20%作为招标下浮范围。14.5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0.9×(1-中标下浮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0.9×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14.6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时,专业调整系数按1.0计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计取,附加调整系数按1.0计取。14.7方案补偿:无。15、投标保证金15.1具体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5.2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退还投标保证金:(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2)拒绝接受投标文件中已确认的承诺或条款,在规定期限内拒签合同的;(3)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6.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16.2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能更改投标文件。16.3在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期间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7、投标有效期17.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7.2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18、投标文件的递交18.1电子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加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的要求编制并加密投标文件(格式为LSSTF)。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18.2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系统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2.0。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或递交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上传或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四、开标19、开标19.1本项目开标时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平台电子交易平台2.0不见面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19.2为保证本项目远程开标会议顺利进行,特做如下提醒:19.2.1本项目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2.0系统递交投标文件,各投标人务必在开标日之前仔细确认投标文件已成功递交到系统内。19.2.2投标人进入丽水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2.0不见面系统后,紧接着就把解密锁插入电脑上做好解密准备,在主持人的指令发出之后到解密截止时间之前有充足的解密时间,如果投标人网络或电脑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解密时间(若因投标人自身的网络及软硬件问题导致在解密截止时间仍然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会被退回,不能参与后续评标),请投标人务必确保电脑、操作系统、浏览器等满足远程开标的使用、具备高速畅通的网络,并确保CA锁不出故障。19.2.3请各投标人提前购买配置好相关设备,并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以保证远程开标时与开标主场交互顺畅,开标开始时将滚动播放解说词,以对设备进行测试。本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内容。不见面交易系统会员端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请各投标人仔细阅读附件中的各项内容,确保能顺利参加本次项目的开标会议和交互全过程。19.2.4本项目开标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解密开始时间为:企业入围完毕,系统提示的开始解密时间。投标人解密截止时间为:开始解密的30分钟内,具体以系统提示的截止时间为准。19.2.5投标人现场开标地点: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大厅。19.2.6本项目不见面系统开标入口为:通过“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用户注册/登录——访问2.0新平台——不见面开标”进入,请各投标单位使用IE11浏览器访问丽水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2.0使用CA锁登录,完成远程开标。19.2.7开标特别说明:(1)开标解密使用投标人上传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2)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其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3)部分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可以解密时开标可以继续进行;(4)因系统原因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时将延迟开标,延迟开标时间将在丽水市公共资源网上公布;(5)投标人必须使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6)逾期解密投标文件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7)投标人在开标现场可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解密机或自带笔记本电脑,自行登录交易平台解密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造成投标失败的,投标人自行负责。19.3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对所有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有前附表否决条款情形的,应在开标会上当场询标,并做好记录,提交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五、评标20、评标20.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产生。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20.2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择优的原则,采用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并根据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有效投标人在10名及以下的,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11(含)-15(含)名的,推荐7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16名及以上的,推荐9名中标候选人(不进行名次排序,不足5名全数入围)。21、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22、投标文件的澄清22.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原则: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当文字描述出现差错,但没有实质性影响投标报价时,可以按照数字表示的数额修正文字描述;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并将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24、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25、评标委员会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标。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无效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表决是否否决全部投标。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因投标被否决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26、评标办法26.1评标方法和标准本次招标采用定性评审法(具体详见第六章)。26.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合格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各成员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填写专家评审表。然后经讨论汇总后,由评标委员会出具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综合评审意见。26.3专家评审表和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是招标人定标的主要参考依据。26.4在评审过程中,判定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或者否决其投标的,评标专家应当详细说明原因,列举投标文件存在的问题并署名。26.5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审意见,在所有未被否决的投标人中,按评标办法规定,有效投标人在10名及以下的,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11(含)-15(含)名的,推荐7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在16名及以上的,推荐9名中标候选人(不进行名次排序,不足5名全数入围),进入定标程序,并提交评标报告。六、定标27、定标委员会27.1招标人应按以下标准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2)定标委员会成员一般由招标人代表、项目业主代表和项目使用单位代表组成。确有需要的,招标人可邀请外部专家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但邀请的外部成员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3)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进入定标委员会,并担任组长,主持定标会议。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进入定标委员会的,或其中两人进入定标委员会的,应从其中推选一人担任组长。(4)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5)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27.2定标委员会对整个定标工作负总责,独立行使定标权,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定标,接受监管部门的全程监督。28、定标要素及定标方法28.1定标要素(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设计费报价高低等;(2)企业匹配性:主要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年的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3)企业信誉:主要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情况等;(4)投标方案: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设计重难点解决方案等;(5)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主要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6)招标人认为需要考量的其他因素。28.1定标方法采用投票法(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确定1名中标候选人。29、重新定标或重新招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其余投标人中确定中标候选人;也可以由招标人重新招标。七、授予合同30、中标人的确定:30.1招标人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丽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遂昌)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30.2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条件,未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招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答复未解决异议问题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遇节假日推至节假日后第一天)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向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书,同时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或未提交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不予受理。30.3没有投诉的,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1、合同签订31.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31.2合同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并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因中标人原因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31.3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将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重新招标的开标时间为重新招标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5日。31.4投标保证金退还途径:按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规定退还。八、其他32、知识产权32.1所有投标文件,评标后不予退回。招标人有权在评标、定标结束后公开展示所有投标方案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该方案成果,所有展示、推介、广告均不再向投标人支付费用。32.2中标方案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署名权除外);凡涉及到本次招标项目的任何知识产权均属于招标人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抄袭和引用有关内容,一经查实,必须负法律责任。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由中标人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法律责任,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32.3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建设中根据需要对选定的实施方案进行任意的调整和修改。招标人有权在实施方案中参考使用所有投标方案成果的部分内容,并且不再向投标人支付费用。32.4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32.5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32.6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方案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32.7招标人有权无须事先征求中标人的同意而披露关于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条款。33、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第三部分设计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GF—2015—0210合同编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2.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2311-331123-04-01-9817763.工程内容及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上建设产城融合公园,地下建设避灾中心等。4.工程所在地详细地址:云峰街道规划一路与兴云街交叉路口。5.工程投资估算:本项目总投资约20000万元,建安费约15000万元(以最终批复为准)。6.工程进度安排:/7.工程主要技术标准:/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方案优化(包含方案的修改、完善、优化、报批、估算编制等内容)、初步设计(包含图纸设计、图纸深化、概算编制、概算调整、报批审查等),施工图设计(包含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建筑、结构、装修、电气、工艺设计、电控、通风、智能化、室内外给排水、消防、照明、强弱电系统设施、道路及广场铺装、绿化景观、配套管网管线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驻场服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要求、各类相关验收后续服务以及报审配合(图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核准等)、支付相关评审费等所有内容。设计边界按项目红线范围内。2.工程设计阶段:项目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服务及各设计阶段优化及施工后期服务配合等基本设计及其他设计相关服务内容等所有内容。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项目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服务及各设计阶段优化及施工后期服务配合等基本设计及其他设计相关服务内容等所有内容。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三、工程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月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设计费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2.暂定设计费为:;3.下浮率:;4.设计费结算:本项目参照招标人的设计招标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确定办法,结合市场价格,本项目工程设计费结算以经第三方审核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审定造价[需剔除设备购置费以及招标人另外委托设计的专业设计项目(如有)]作为工程设计费的投资计费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并按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90%作为基数下浮10%-20%作为招标下浮范围。即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0.9×(1-中标下浮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0.9×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时,专业调整系数按1.0计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计取,附加调整系数按1.0计取。注:工程设计费包含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有设计工作的费用,含项目设计人员费用(工资、加班费赶工费、各类社会保险、福利、津贴、奖金等)、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为实施本项目设计工作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所涉及的技术经济分析、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相关工作的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外,招标人不再向中标人支付任何其他额外费用(含发包人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设计人项目总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及其附录;(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会议室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副本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设计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工程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项目基础资料包括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文件、报告(如选址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专项评估报告等)、资料(如气象、水文、地质等)、协议(如燃料、水、电、气、运输等)和有关数据等其他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6)发包人要求;(7)技术标准;(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有关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与注册执业证书编号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工艺、土建、设备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发包人提出的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应当符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鼓励设计人使用可靠的创新技术和新材料。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合同约定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保证工程施工及投产后安全性要求,满足工程经济性包括节约投资及降低生产成本要求、合理布局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安全设施应当按规定同步设计。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专业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况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参加试车(试运行)考核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双方认可方式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1合同1.1.1.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丽水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省、丽水市相关技术标准;1.4.2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6联络1.6.1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6.2发包人和设计人联系信息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1.8保密保密期限:/。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3发包人其它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设计人。2.3发包人决定2.3.2发包人应在7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需(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3.1.3设计人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3.2.2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发包人有权对企业或个人进行不良行为上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同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以上违约金直接从当期支付的设计费中扣除。3.2.3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7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承担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3.3设计人人员3.3.1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3.3.2设计人更换设计人人员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发包人。3.3.3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按5万元人民币/人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更换人员超过3人的,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4.2设计分包的确定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分包,设计人必须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设计人必须负责对分包人的管理、沟通与协调,在设计过程中禁止推卸管理、沟通、协调等责任,分包设计服务过程或现场服务过程中必须有设计人的人员参与。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分包人的资质等级、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由设计人支付,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3.5联合体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2.1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5.1.2.2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设计过程中如有新的技术标准、规范,执行最新的技术标准、规范。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3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技术规程及地方行业标准等,符合相关专业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要求,上述技术标准若有最新,以国家及地方颁布的最新行业标准为准。并满足招标人需求,否则重新深化。5.3.5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国家规定使用年限。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根据发包人要求。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延长的设计周期,但不支付任何设计费用。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不另行支付任何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2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所有设计成果电子文件光盘3套。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天。8.3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5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8.4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视实际情况安排,审查会议专家评审费由设计人承担。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9.2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2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他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不予增加任何设计费用。11.2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2设计人(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13.知识产权13.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13.2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设计人不得向第三人转让设计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13.5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设计人自行承担。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14.1.2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14.2.2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每延误一天,支付违约金5000元(非设计人原因造成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除外)。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设计费的总额。14.2.3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按照实际损失金额的50%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最高不超过设计费总额;如因此造成任何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因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错误,虽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签约合同价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5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要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损失的,设计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若设计发生较大错误的,视情节轻重而定,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并免收该部分的设计费;若设计结果达不到国家规范和标准及发包人有关要求的必须重新设计。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6.合同解除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天。16.4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天内。17.争议解决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丽水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遂昌县人民法院起诉。18.其他(如果没有,填“无”)18.1本合同设计费已经包含了加班费及赶工费,设计人在承担业务过程中不能向发包人提出加班费及赶工费等费用。18.2因相关部门或发包人对项目进行规划或功能进行调整而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的方案设计调整与优化等后期一切相关费用不另行支付。18.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18.4发包人将自行负责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招标选择,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采购;设计人应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技术要求、技术规范和技术资料。18.5设计人不得将设计任务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18.6设计人承担因方案调整、需要增加的设计修改工作,不另计费用。18.7设计人向施工现场派驻代表,随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不另计费用。18.8本项目允许分包,按国家有关规定且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但必须在分包前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批准。其责任由设计人承担,专项设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费用。项目有配建内容的按配建内容的设计规范设计。18.9设计人参与施工过程的图纸交底、图纸会审、施工例会、验收以及按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要求由设计人承担的一切任务,不另计费用。18.10设计人应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18.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包人对设计人提供人员的专业能力或工作态度等不满意的,设计人应无条件予以调整;如设计人员力量不能满足发包人工程进度要求,设计人应无条件予以增补。18.12当发包人不定期通知设计人参加有关设计专题会议,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员名单参加会议;发包人通知要求人员在重要验收节点到场或到场处理有关问题的,设计人应于24小时内派相关的专业人员到场,并提出有关处理意见。若设计人人员无故拖延时间或缺到,发包人将按每人每次5000元从应付设计费中予以扣减。18.13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间内提供资料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开展的,该风险引起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但若产生相应费用的由设计人承担,不予索赔。18.14承包人应对项目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现场障碍资料包括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线缆、管道、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相关资料和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一套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己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18.15违约金提交方式:采用现金转账方式提交至甲方提供的账户中。附件: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附件5:设计进度表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一、本项目设计范围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位于云峰街道规划一路与兴云街交叉路口。规划用地面积约为1765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38444.3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4717.3平方米,地下面积约3372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上建设产城融合公园,地下建设避灾中心等。本项目总投资约20000万元,建安费约15000万元。(以最终批复为准)本项目设计招标范围为: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方案优化(包含方案的修改、完善、优化、报批、估算编制等内容)、初步设计(包含图纸设计、图纸深化、概算编制、概算调整、报批审查等),施工图设计(包含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建筑、结构、装修、电气、工艺设计、电控、通风、智能化、室内外给排水、消防、照明、强弱电系统设施、道路及广场铺装、绿化景观、配套管网管线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驻场服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要求、各类相关验收后续服务以及报审配合(图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核准等)、支付相关评审费等所有内容。设计边界按项目红线范围内。工程设计阶段:可研、方案设计及设计优化、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危大工程专项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含所有专业和所有专项设计)以及后续服务【具体要求详见第四部分设计条件及技术指标要求】。项目有配建内容的按配建内容的设计规范设计。本项目允许分包,按国家有关规定且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在分包前报经招标人书面批准同意。二、本项目设计阶段划分项目方案设计及优化,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和现场服务及各设计阶段优化及施工后期服务配合等基本设计及其他设计相关服务内容等所有内容。1、初步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项目范围内全部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相关设计规定;(2)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主要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设备数量及工程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审批,控制工程投资和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和生产准备的依据。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或采用国内科研新成果时,应在设计说明书有关章节加以详细说明,并有类似规模成功案例的业绩。(3)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消防、供电、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4)编制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分析。概预算编制有关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2、施工图设计阶段(1)负责完成项目范围内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3)根据项目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3、施工期间服务(1)与相关专业部门做好设计衔接工作及后期服务配合工作;(2)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总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3)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4)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5)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6)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7)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8)施工图深度应能满足施工、安装、加工及施工预算编制要求,设计文件应包括说明书、设计图纸、设备材料表、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若设计结果达不到国家规范和标准及发包人有关要求必须重新设计,按照本合同中关于不合格或逾期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234567891011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及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提交日期有关事宜1方案设计15委托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完成项目可研、方案设计【优化与修改】。提供电子文档2初步设计文件(含投资概算编制)10项目方案设计通过评审并符合要求并接受地质勘察电子版资料后20天内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提供电子文档3施工图设计文件15项目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并符合要求后30天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且在图纸审查机构完成图审交付(经修整后)正式施工图纸。提供电子文件光盘3套特别约定: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2、上述设计时间包括法定的节假日。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5、以上不含评审、图审时间,含评审、图审修改时间。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时间不计入以上时间内。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名 称姓名职务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承担过的主要项目一、总部人员项目主管其他人员二、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建筑专业负责人结构专业负责人装修专业负责人园林景观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暖通专业负责人电气专业负责人造价负责人设计人员……附件5:设计进度要求1)委托合同签订生效后15天内完成项目可研、方案设计【优化与修改】。2)项目方案设计通过评审并符合要求并接受地质勘察电子版资料后20天内完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3)项目初步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并符合要求后30天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且在图纸审查机构完成图审交付(经修整后)正式施工图纸。4)如项目进度计划调整,招标人需要中标人配合加快设计进度,提前完成设计工作,中标人须无条件配合且不能要求增加相关费用。注:以上不含评审、图审时间,含评审、图审修改时间。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时间不计入以上时间内。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一、设计费总额构成: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本项目参照招标人的设计招标评标基准价的下浮率确定办法,结合市场价格,本项目工程设计费结算以经第三方审核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审定造价[需剔除设备购置费以及招标人另外委托设计的专业设计项目(如有)]作为工程设计费的投资计费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并按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90%作为基数下浮10%-20%作为招标下浮范围。即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0.9×(1-中标下浮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0.9×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时,专业调整系数按1.0计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计取,附加调整系数按1.0计取。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的,设计费不再额外计取。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4、特别约定:⑴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⑵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⑶其它:/。二、设计费明细计算表暂定设计费:。中标下浮率:。⑴设计费最高限价计算,收费基价和专业系数调整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规定计算。计费额:暂按建安费约15000万元,工程复杂程度系数调整按1.0计取、专业系数调整按1.0计取、附加系数调整按1.0计取;不计取其他设计费用。⑵设计费结算:本项目工程设计费结算以经第三方审核并经招标人审核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审定造价[需剔除设备购置费以及招标人另外委托设计的专业设计项目(如有)]作为工程设计费的投资计费基数,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并按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的90%作为基数下浮10%-20%作为招标下浮范围。即工程设计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0.9×(1-中标下浮率)=工程设计收费基价×0.9×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1-中标下浮率)。计算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时,专业调整系数按1.0计取,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按1.0计取,附加调整系数按1.0计取。四、工程设计费的支付安排。付费次序占总设计费%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第 1 次付费支付至暂定设计费的15%通过可研、方案评审后30天内第 2 次付费支付至暂定设计费的40%初步设计及概算完成后30天内第 3 次付费支付至实际工程设计费的80%施工图预算审定价完成后30天内第 4 次付费支付至实际工程设计费的90%工程竣工验收,所有设计资料移交完成后30天内第 5 次付费支付至实际工程设计费的100%配合结算完成后30天内五、本工程设计各阶段的费用分别为:序号阶段内容占比1可研、方案设计(方案优化)15%2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30%3施工图设计及配合服务35%4工程竣工后配合服务10%10%5配合结算完成10%10%合计100%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丽水市工程项目建设廉政合同(本格式为廉政合同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工程项目名称: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设计发包单位名称(甲方):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名称(乙方):.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规范委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实现优质工程和廉政工程,经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设备安装和市场经营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就工程造价(款)、材料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不得在工程款支付、工程量测量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在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或暗示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向乙方推销或指定使用建筑材料、施工设备和服务活动。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执行。第五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如有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的,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行为的,根据《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三)乙方如将部分辅助项目分包的,乙方有责任向分包单位交待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本合同之规定,分包单位如有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将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工程设计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的有效期至主合同履行结束时止。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第四章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及规划设计条件1、项目名称: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2、项目建设单位:遂昌经盛新能源有有限公司3、项目性质:新建4、项目拟建地点: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位于云峰街道规划一路与兴云街交叉路口。5、项目建设规模:规划用地面积约为17651.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38444.3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4717.3平方米,地下面积约3372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上建设产城融合公园,地下建设避灾中心等。本项目总投资约20000万元,建安费约15000万元。(以最终批复为准)二、招标范围及内容本项目设计招标范围为:遂昌东城避灾中心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及方案优化(包含方案的修改、完善、优化、报批、估算编制等内容)、初步设计(包含图纸设计、图纸深化、概算编制、概算调整、报批审查等),施工图设计(包含主体工程及配套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建筑、结构、装修、电气、工艺设计、电控、通风、智能化、室内外给排水、消防、照明、强弱电系统设施、道路及广场铺装、绿化景观、配套管网管线及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设计)、图纸会审、技术交底、设计驻场服务、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材料及设备的技术要求、各类相关验收后续服务以及报审配合(图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方案核准等)、支付相关评审费等所有内容。设计边界按项目红线范围内。工程设计阶段:可研、方案设计及设计优化、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危大工程专项设计(如有)、施工图设计(含所有专业和所有专项设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避灾中心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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