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 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招标公告(淮安市交通运输局2025)
项目概况 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项目 JSZC-320800-HARK-C2025-0003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4-18 14:0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SZC-320800-HARK-C2025-0003
项目名称: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65.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如有):检测费率:81%,费率的计费基数详见第二章11条
采购需求:
对2025年度淮安市域范围内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业资料检查,材料检测,以及外业检测(外业实体质量、安全、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等相关试验检测任务,并编制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分析报告及检查考核通报)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4月-2025年12月31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投标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CA电子签章); (2)投标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二)和受托人身份证(加盖CA电子签章)
2.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必须提供)
3.承诺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 %,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 %(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备试验检测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
2.供应商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3.项目负责人资格:
(1)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涵盖公路、桥梁、材料检测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涵盖道路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
(3)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担任过一个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检测项目(指中心试验室、中间检测或验收工作服务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承诺书):
4.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地点:江苏政府采购网或淮安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自行免费下载
售价:0.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4-18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
五、开启
时间:2025-04-18 14:00 (北京时间)
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2.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淮安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更正公告。
4.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后仍可以下载磋商文件,但截止日期之后下载的磋商文件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淮安市交通运输局
单位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大治路12号
联系人:于先生
联系电话:0517-835135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淮安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7楼
联系人:白月
联系电话:153517366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白月
电话:15351736620
JSZC-320800-HARK-C2025-0003采购文件.doc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项目项目编号:JSZC-320800-HARK-C2025-0003采购人: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采购代理机构:淮安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4月第一章磋商邀请受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委托,淮安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磋商。项目概况: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http://czj.huaian.gov.cn/col/13924_326175/index.html)自行免费下载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4月18日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0800-HARK-C2025-00032.项目名称: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最高限价(检测费率):81%,费率的计费基数详见第二章11条。5.采购需求(简介):对2025年度淮安市域范围内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业资料检查,材料检测,以及外业检测(外业实体质量、安全、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等相关试验检测任务,并编制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分析报告及检查考核通报)。详细内容见本磋商文件第四章。6.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4月-2025年12月31日。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6.1项。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具备试验检测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3.2供应商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3.3项目负责人资格(1)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涵盖公路、桥梁、材料检测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涵盖道路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3)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担任过一个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检测项目(指中心试验室、中间检测或验收工作服务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4.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供应商提供承诺书):4.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5.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竞争性磋商。三、获取磋商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1.时间:自磋商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或淮安政府采购网3.方式:供应商登录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在网站首页点击“苏采云”→使用CA锁登录系统(新用户需进行“平台用户注册”)→“项目参与”进行登记,在“可参与项目”中选择“我要参与”,参与成功后到“已参与项目”界面中找到该项目下载文件并进行操作;或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自行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1.时间:2025年4月18日14:00(北京时间)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五、开启1.时间:2025年4月18日14:00(北京时间)2.地点:“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网上开标大厅线上参加开标(开启)会方式:供应商登录“苏采云”系统在平台首页点击“开标大厅”,进入江苏省政府采购一体化不见面开标(采购)大厅,在今日项目列表,点击项目,进入不见面开标系统。本项目为不见面磋商项目,开启阶段供应商在【供应商解密】环节必须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响应文件,如在系统规定的解密时间内未能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参与本项目。请供应商确保电脑、系统及其他设备(视频输入输出设备等)无误,且开启直至项目结束始终保持系统在线状态。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磋商不收取磋商保证金。2.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3.有关本次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淮安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更正公告。4.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之后仍可以下载磋商文件,但截止日期之后下载的磋商文件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八、本次磋商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地址:淮安市淮海北路75号联系人:于先生0517-83513511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淮安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淮安市深圳路12号上成发展大厦7楼联系人:白月15351736620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白月15351736620九、其他1.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更换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通知》(苏财购〔2023〕101号),“苏采云”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苏采云系统)的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已更换为江苏省电子政务证书认证中心CA和方正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电子签章。如果供应商通过苏采云系统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更换CA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具体办理指南和操作手册见链接:http://www.ccgp-jiangsu.gov.cn/jiangsu/zlxz/ee/ee3a4bc5a3454aa2b0d9312230633ce9.html。2.领取CA和办理电子签章(请至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路16号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13号CA办理窗口办理,具体联系方式见《苏采云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进行注册并按《操作手册》要求制作、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邀请中所述项目的采购。2.合格的供应商2.1满足第一章磋商邀请中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2.2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条款的规定。3.适用法律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等。4.磋商费用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淮安瑞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项目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以预算金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苏政采协[2024]20号文收费标准执行。上述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但不单独立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一次性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二、磋商文件5.磋商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5.1磋商邀请5.2供应商须知5.3评标标准5.4合同格式及条款5.5项目采购需求5.6响应文件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代理机构联系解决。同时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磋商文件的澄清6.1任何要求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期5日前按磋商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书面更正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更正公告内容将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2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或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但不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三、响应文件的编制8.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8.2除技术性能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响应文件构成9.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分项报价表、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其他证明文件、磋商响应函等部分。9.2如标书制作工具中格式和内容与“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不一致,请以“淮安市政府采购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磋商文件为准。10.证明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10.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及磋商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10.2磋商文件对证明文件无明确形式要求的,证明文件可以以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形式提交。11.磋商报价11.1本项目采用费率报价方式,供应商的报价应综合考虑完成全部质量安全检查项目产生的费用、试验检测辅助工作产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因素可能导致的费用,并将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报价中。11.2本项目检测费用采用固定系数计价,除11.3款外的项目的计价方式按《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参考价格》(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交质公〔2016〕8号文)、《关于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淮交质〔2019〕77号)中的价格乘以中标检测费率的结果为单价,均按实际检测量进行结算。11.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参考价格》(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交质公〔2016〕8号文)中“第三十、质量管理及附加项目”中的序号996-1001项目不再单独签认计量,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的检测项目单价中。11.4供应商应结合自身因素进行本标段检测费用报价。如试验检测人为淮安本地,投供应商可利用其自身的试验室为本项目服务;如试验检测人为非本地企业,须中标后在淮安市设立工地试验室或租赁淮安本地满足要求的试验室,并按淮交〔2013〕56号文要求建设,试验室须通过淮安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许可。11.5在项目实施期间,检测承包人要根据委托人工作安排,确保每天都能随时出发进行检测、检查,并保证随行管理人员用车,只按实际发生的外业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量进行结算。供应商应结合自身因素进行本合同检测费用报价。11.6《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参考价格》、《关于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淮交质〔2019〕77号)中没有的检测项目不再另行计量和支付,由试验检测人在投标时将费用包括在其他试验检测项目中。11.7成交人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成交人自行办理并承担费用,含在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成交人由于未按本款规定投保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索赔,均由成交人自行承担责任。11.8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成交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应含入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单独支付。11.9合同期间成交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以及委托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等。供应商应考虑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需要,采购人不单独支付。11.10磋商货币。响应文件中的单价和总价无特殊规定的采用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标注。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11.11供应商的任何错漏、优惠、竞争性报价不得作为减轻责任、减少服务、增加收费、降低质量的理由。11.12采购人不接受备选的方案或有选择的报价。12.技术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商务要求响应及偏离表(如有)12.1供应商需对磋商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逐项作出响应或偏离,并说明原因。12.2供应商可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认为需要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说明。13.服务承诺、培训计划、人员安排及其他(如有)13.1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关售后服务的管理制度,售后服务机构的分布情况,售后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的反应能力等。13.2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培训计划。13.3供应商需根据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标的的主要组成部分、功能设计、实现思路及关键技术等。14.磋商响应函14.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正确填写磋商响应函。15.磋商有效期15.1磋商有效期为从磋商之日起计算的六十天。磋商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磋商而予以拒绝。16.磋商有效期的延长16.1在特殊情况下,代理机构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可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代理机构的这一要求而放弃磋商,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受磋商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7.方案部分17.1本项目评标标准中的方案部分不采用暗标方式进行评审。18.响应文件的签署18.1响应文件仅需要在供应商进行签章的位置应进行电子签章。电子响应文件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应重新编制。四、响应文件上传19.响应文件的上传19.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制作并上传电子响应文件。19.2供应商应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网络带宽等风险因素,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不成功地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6.3.2条规定做无效响应处理。19.3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前,必须提供肆份与电子响应文件一致的纸质打印响应文件(胶装打印完整)。20.响应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20.1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21.1供应商在上传电子响应文件后可以对其修改或撤回,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磋商时间之前。21.2对于电子响应文件的修改,供应商可在磋商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平台撤回电子响应文件,并上传新的电子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以最终完成上传的为准。21.3供应商不得在磋商时间以后修改电子响应文件。21.4供应商不得在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至磋商有效期满前撤回电子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解密与评审22.响应文件解密22.1供应商应当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3.磋商小组23.1代理机构将组织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且人员构成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23.2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人。24.评审过程的保密与公正24.1磋商小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24.2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评审过程,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响应文件。24.3在项目评审期间,代理机构将设专门人员与供应商联系。24.4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不向未成交的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也不公布评审过程中的相关细节。25.评审过程中的澄清25.1项目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作澄清要求。25.2需要供应商进行澄清、说明和更正的,磋商小组将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澄清要求函”,接到“澄清要求函”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澄清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澄清、说明和更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具体操作方式见《操作手册》。25.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说明和更正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规定作出澄清、说明和更正,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对响应文件的审查26.1响应文件审查分为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26.1.1资格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的资格。磋商小组在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查询结果留存并归档。接受联合体的项目,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中任何一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应用记录。26.1.2符合性审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由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1.3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不再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原因。26.2在详细评审之前,磋商小组将首先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与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存在负偏离,或者在实质上与磋商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合同中买方和代理机构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重大偏离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26.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情形26.3.1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26.3.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26.3.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的。26.3.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26.3.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和采购限价。26.3.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指本磋商文件中用带星号“★”的商务和技术要求)。26.3.7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26.3.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26.3.9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26.4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26.5如果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磋商小组将予以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文件。26.6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全过程中应保持通信畅通,并安排专人与代理机构及磋商小组联系。27.磋商程序及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1磋商程序27.1.1对于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小组通过苏采云系统向供应商发布“磋商函”,供应商应当按照要求在苏采云系统提交“磋商响应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能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在苏采云系统中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苏采云系统中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加盖CA电子公章。27.1.2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凭CA锁登录“苏采云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磋商报价(最终报价将作为评审的依据)。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财政部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27.1.3供应商未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最后报价的视为放弃磋商,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在苏采云系统中提交“退出磋商函”并加盖CA电子公章。27.2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27.2.1评审方法。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本磋商文件所述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27.2.2评审标准见本磋商文件第五章规定。27.3采购活动终止的情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将被终止:27.3.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7.3.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27.3.3除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7.1.2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7.3.4在苏采云系统规定时间内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8.1磋商小组将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8.2磋商小组按磋商文件第三章中公布的评标标准对每份合格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28.3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审工作停止,代理机构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9.磋商过程保密29.1在宣布成交结果前,凡属于审查、澄清、磋商、评审响应文件和确定成交等相关信息,均不得泄露给任何供应商或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29.2供应商不得探听上述信息,不得以任何行为影响磋商过程,否则将被取消成交资格。29.3磋商小组名单在磋商前确定,并在磋商结果确定前保密。六、确定成交及签订合同30.确定成交供应商30.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第27.1.2条情形的,可以推荐2名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由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一个中标供应商。30.2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代理机构将在“淮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1.成交通知书31.1成交结果确定后,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请成交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内,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苏采云系统及时下载成交通知书。因系统存储空间有限,自成交结果公告届满之日起30日后,苏采云系统不再保证提供下载成交通知书服务,因未及时下载而造成的不利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31.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32.签订合同32.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依据。32.2成交供应商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将按规定进行处理。33.成交资格取消或重新组织采购情况:若有充分证据证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成交资格,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33.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33.2与评审专家、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33.3向评审专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3.4恶意竞争,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自身合理成本且又无法提供证明的。33.5不满足本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但在评审过程中又未被磋商小组发现的。33.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33.7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34.标的物的追加34.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服务(包含与货物相关的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七、质疑处理35.质疑处理35.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苏采云平台”->“供应商“登录,从”项目质疑申请”模块提出质疑。未通过交易平台、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均不予受理。35.2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计算;(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5.3质疑供应商是指直接参加本次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未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或在磋商活动中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供应商所提出的质疑不予受理。35.4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环节提出质疑。35.5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代理机构不予受理。(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实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起质疑的日期;【质疑函必须署名,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授权代表签字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办理质疑事项授权书(授权中必须载明具体权限、期限和事项)】35.6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代理机构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后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作为无效质疑,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受理。35.7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代理机构将在七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作出答复,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如果质疑供应商还需要纸质形式回复函的,需主动与代理机构联系索取,或者在质疑函中明确提出该要求。35.8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代理机构有权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报请淮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对该供应商列入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八、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36.政策功能落实36.1小微型企业价格扣除36.1.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给予小微企业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6.1.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6.2联合体及分包36.2.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6.2.2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6.2.3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6.2.4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36.3小微型企业(1)供应商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企业声明函》,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2)企业标准请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自行填写。36.4残疾人福利单位(1)残疾人福利单位需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磋商文件第六章示范格式。(2)残疾人福利单位标准请参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6.5监狱和戒毒企业(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磋商文件中上传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2)监狱企业标准请参照《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7.节能、环保政策(本项目不涉及)37.1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对获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37.2节能产品(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被列入“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实行(优先采购/强制采购)。37.3环保产品(本项目不涉及)本项目中/被列入“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实行优先采购。37.4本项目中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列入“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该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电子件,未提供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实行“优先采购”的,在评分标准的“政策导向”处参与加分(详见第三章评标标准)。37.5节能、环保产品的品目清单按照《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执行。国家对品目清单进行调整的,按照最新调整的品目清单执行。38.政府绿色采购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3〕65号)的要求,落实政府绿色采购相关政策,具体如下:38.1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所提供的产品需综合考虑节能环保、节水、循环再生、低碳、有机等因素;本项目为物业、合同能源管理等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应在服务中加强绿色低碳管理。38.2本项目中涉及商品的包装应按照“财办库〔2020〕123号《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执行,在供货、安装过程中说到做到低碳物流、环保节约、提高资源利用率;涉及设备运维参考《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库〔2023〕7号文)执行。38.3本项目中涉及涂料、胶黏剂、油墨、清洗剂等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要执行国家和江苏省VOCs含量限制标准,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等。39.履约资金扶持政策39.1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是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服务举措,成交人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融资贷款。该贷款无需抵押、担保,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详情请见江苏政府采购网“政采贷”专栏。39.2有融资贷款需求的成交人,与采购人在苏采云【合同在线签订】模块中进行合同在线签订时,【账户信息完善】的“是否融资”一栏中需选择“是”,同时完善收款账号信息和合同补充协议(融资账号)。第三章合同格式及条款注:以下为采购人提出中标后签订本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及通用条款,供应商必须实质性响应,中标供应商不得提出实质性的修改,关于专用条款将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协商后签订。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1定义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1.1.1项目:委托人建造工程和委托试验检测人提供检测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或临时工程(包括向委托人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中指明。1.1.3服务:试验检测人根据检测合同所承担的工作,亦称试验检测服务。1.1.4委托人(即发包人):委托试验检测人提供检测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1.1.5试验检测人:受委托人委托提供试验检测服务并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指投标文件已被委托人接受,并与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负责实施检测服务的单位。1.1.6一方:委托人或试验检测人。双方:委托人和试验检测人。1.1.7检测合同一般应包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1.1.8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字、印刷或电子文档等用文字表达的方式。1.1.9日:即日历日。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1.2解释1.2.1检测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方便查阅,不应作为检测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将其用于对检测合同进行解释。1.2.2为了简练文字,检测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1.2.3组成检测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1.2.3.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1.2.3.2中标通知书;1.2.3.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2.3.4专用合同条款;1.2.3.5通用合同条款;1.2.3.6技术标准和要求;1.2.3.7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3.8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2.试验检测人的义务2.1检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2.1.1服务形式试验检测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难易程度、检测服务期安排、现场条件等因素设置现场检测的组织机构并满足合同要求。委托人对试验检测人的机构设置要求在专用条款中规定。2.1.2服务范围2.1.2.1检测服务的工作范围:试验检测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和委托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下述检测服务: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检测服务的范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及约定的正常检测服务期限内,对项目进行工程检测及合同其他事项管理等。2.1.3检测服务的内容试验检测人应按照公路水运工程检测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检测服务。各阶段检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对其进行调整。2.1.3.1试验检测人应认真做好检测前期工作,试验检测人应编制详细的工作方案,确定检测内容、检测操作规程、评定标准、安全保障措施和检测服务期安排,经评审后才可实施。2.1.3.2在接到委托人要求现场检测的通知后,试验检测人应在7日内进场,并做好开展检测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试验检测人进场后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仍不能满足的,发包人有权取消与中标人的检测合同。2.1.3.3试验检测人须严格按照经评审的工作方案规定的检测内容及检测服务期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试验检测人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异常或存在可能影响正常使用的质量或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2.1.3.4试验检测过程及检测工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实施的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下发的相关规定;2.1.3.5试验检测报告中应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试验检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时间、所测桩号、所用仪器、遵照规范等。试验检测结果:主要指标统计合格率、质量等级等;试验检测结论:检测结果的统计与分析,对存在的质量缺陷提出初步结论及补救措施建议等。2.1.3.6检测工作报告中应包括对本次检测实施手段、方法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总结和评价,本次检测结果与以往类似工程检测结果的对比分析,对检测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及建议,检测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2.1.3.7检测工作结束后7日内,将检测工作的进展、检测成果等汇总、分析,按时向委托人提交检测工作报告。2.2检测服务的依据2.2.1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2.2.2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2.2.3检测合同;2.2.4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2.3检测职责2.3.1试验检测人应本着“严格检测、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原则,按照检测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严密、科学、公正地进行检测服务。试验检测人在检测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2.3.2如果试验检测人在检测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检测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检测合同。此时试验检测人应:2.3.2.1根据检测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进行检测服务;2.3.2.2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2.4检测人员2.4.1试验检测人至指派到项目所在地进行检测服务的检测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检测合同规定的检测服务工作,试验检测人配备的重要检测岗位人员职称、专业、年龄、资格、资历、业绩、数量等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4.2为了进行检测服务,试验检测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授权检测项目负责人代表试验检测人全面履行检测合同;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2.4.3试验检测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指派到项目所在地的重要岗位检测人员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试验检测人更换不能按照检测合同的规定进行检测服务的检测工作人员。2.4.4样品抽样、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报告需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实施并签字备案。2.4.5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检测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业检测工程师的调换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比例。试验检测人擅自更换上述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额专用条款中规定。2.5保密在检测合同有效期间或检测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试验检测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检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委托人的义务3.1检测工作条件委托人应按照检测合同的规定向试验检测人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3.1.1文件和资料委托人在检测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向试验检测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3.1.1.1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3.1.1.2其它。3.2决定委托人应在检测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就试验检测人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3.3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试验检测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试验检测人。3.4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检测服务的试验检测人及委托人授予试验检测人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3.5支付费用委托人须按合同约定向试验检测人支付检测服务费用。4.责任和保障4.1试验检测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试验检测人的违约4.1.1.1试验检测人违反检测合同的规定,将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4.1.1.2试验检测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满足检测服务需求的人员或设备;4.1.1.3试验检测人不履行检测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给委托人造成损失;4.1.1.4违反专用合同条款可能规定的其他重要规定。则试验检测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在向试验检测人发出书面通知的14日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试验检测人课以专用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可在21日内发出第二次通知终止合同。在4.1.1.1或4.1.1.3情况下,委托人可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4.1.2试验检测人的违约赔偿责任试验检测人违反检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试验检测人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试验检测人与委托人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试验检测人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4.4款的规定办理。4.1.3试验检测人对委托人未授权的服务项目或内容不承担检测责任。4.2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检测合同的规定并造成试验检测人的经济损失,应向试验检测人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款中规定。4.3赔偿责任的期限委托人或试验检测人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委托人还是试验检测人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4.4赔偿的限额鉴于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款第4.1款和第4.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款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4.5保障4.5.1在试验检测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应保障试验检测人免受因履行本检测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4.5.2试验检测人在签订检测合同协议书时应按照委托人认可的形式向委托人递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如果试验检测人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检测合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4.5.3在试验检测人将工程检测完整报告提交给委托人并通过认可后28日内,委托人向试验检测人返还100%的履约保证金。4.6保险试验检测人应在检测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指派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试验检测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5.检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1检测合同协议书的生效检测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约定的时间为准。5.2检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试验检测人必须按照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检测服务。如果非试验检测人的原因,致使检测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3检测合同的终止检测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检测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检测合同的约束。5.4检测合同的变更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检测合同进行变更。5.4.2委托人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款第2.1款和检测合同规定的检测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检测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检测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检测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5.4.3因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试验检测人履行检测服务,试验检测人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检测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检测服务工作量或工作时间,应作为试验检测人附加服务,试验检测人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5.5检测合同的暂停与解除5.5.1出现根据本检测合同的规定不应由试验检测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试验检测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检测服务时,试验检测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且:5.5.1.1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检测服务时,则上述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而增加的检测服务工作量或延长的服务时间应作为试验检测人附加的服务;5.5.1.2全部检测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试验检测人在书面通知委托人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解除本检测合同,因此而增加的检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检测人附加的服务。委托人应及时向试验检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检测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相关规定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7条“其它”中第7.7款“不可抗力”。5.5.2委托人要求试验检测人全部或部分暂停检测服务或解除本检测合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试验检测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检测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检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检测人附加的服务,委托人应及时向试验检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5.5.3试验检测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检测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检测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试验检测人予以解释。若试验检测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检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检测合同,并视情况没收试验检测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5.5.4委托人拖延支付检测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款规定支付期限后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5.1.1条或第5.5.2项的规定,暂停检测服务已超过6个月,试验检测人可书面要求委托人予以解释。若委托人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检测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试验检测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检测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检测服务。因此而增加的检测服务工作量应作为试验检测人附加的服务,委托人应及时向试验检测人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5.5.5检测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检测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5.6转让和分包5.6.1试验检测人不得将其承包的任何工程检测业务转让给第三人。5.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同意,试验检测人不得将检测服务的任何部分分包。试验检测人因检测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6.检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6.1检测服务费用内容试验检测人按照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实际完成检测数量报委托人审核批准后,由委托人负责承担并支付试验检测人的相关费用,结算的检测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的检测数量为准。试验检测服务过程中,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对合同范围内的任一工程检测细目的数量增加或减少,或者取消、增加某细目,委托人有权在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范围内提出任何检测要求,而无需征得试验检测人的同意。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检测细目单价不予调整,以实际检测的工程数量予以支付。新增检测项目(无适用于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委托人核定单价;新增检测项目(原检测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投标人所报单价同等水平或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委托人核定单价或由双方协商确定单价。6.2支付6.2.1动员预付费(不适用本项目)为使检测服务能够及时开展,委托人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及计算方式向试验检测人支付动员预付费。6.2.2履约保证金(不适用本项目)6.2.2.1履约保证金的提交和返还按照投标人须知第7.3条和检测通用合同条款第4.5.2款、第4.5.3款执行。6.2.2.2委托人没收试验检测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时,不影响试验检测人根据检测合同应当得到的其它款项的支付。6.2.3违约赔偿金6.2.3.1根据检测专用合同条款第4.1款确定的试验检测人对委托人的赔偿,由委托人从对试验检测人的日常支付中扣回。6.2.3.2根据检测专用合同条款第4.2款确定的委托人对试验检测人的赔偿,应由委托人在日常支付中向试验检测人支付。6.2.4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6.2.4.1委托人采用按实计量、分期支付的方式向试验检测人支付检测服务费。6.2.4.2试验检测人的违约赔偿金扣款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4.3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支付方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2.5动员预付费的扣回(不适用本项目)委托人在每期支付检测服务费的同时,按动员预付费占检测服务费用总额的比例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分期扣回动员预付费。6.2.6最低支付限额如某月计算得到的检测服务费用减去扣回或扣留的款项后的净额低于专用条款规定的最低支付限额时,则应将当期应支付的检测服务费用合并到下期支付。6.2.7结算检测费用工程量清单第1章总则中以总额计的费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第2章检测费用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单价不予调整,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实际检测的工程量及投标人所报单价进行计量与支付。在检测服务工作结束后,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双方结算实际发生的检测服务费用,同时委托人应向试验检测人返还100%的履约保证金。6.2.8检测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委托人在收到试验检测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后,须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检测服务费用。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试验检测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试验检测人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款第5.5.4款规定的试验检测人的权力。6.2.9支付争议委托人对试验检测人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收到试验检测人提交的书面支付申请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试验检测人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款第6.2.1款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试验检测人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6.3货币委托人支付履行检测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款中规定。7.其它7.1合同双方的关系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检测合同。委托人和试验检测人均应按照检测合同公正的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7.2语言和法律本检测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款中规定。7.3安全措施7.3.1试验检测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检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检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试验检测人在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委托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7.3.2针对在试验检测期间需不中断交通保持过往车辆顺利通行,试验检测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自觉保护施工公路路产;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检测场地交通等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权部门的处罚。试验检测人上路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作业人员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记服在作业区内作业,严禁随意穿越车道;在作业封闭区内的车辆和设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记,并开启黄色警示灯和双跳灯。试验检测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路政、交警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及交纳相关费用。试验检测人应杜绝因自身原因产生道路严重阻塞、中断等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发生,如发生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附带责任)均由试验检测人承担。7.3.3在现场工作时,试验检测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人及有关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试验检测人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而给委托人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作业现场,试验检测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7.3.4试验检测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针对水中作业、夜间、雨雾冰雪等特殊气候条件,制定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如因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附带责任)均由试验检测人承担。7.4利益矛盾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试验检测人不得获取本检测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检测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7.5版权7.5.1对试验检测人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检测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委托人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试验检测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7.5.2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另外规定,则试验检测人有权出版与本项目或本工程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但未经委托人同意,上述出版物中不得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济情报。7.6通知本检测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在送达协议书中注明的地址并由收受方签收后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7.7不可抗力7.7.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委托人和试验检测人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2)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3)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试验检测人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4)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5)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器坠落;(6)自然灾害(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7.7.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因此影响合同执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情发生后15日内,提供事件详细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7.7.3因合同一方拖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拖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履行本检测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款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序 号条款号信息或数据11.1.1项目名称: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项目21.1.4委托人: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地址:淮安市北京北路175号邮编:22300132.1.2服务范围:按照相关要求,对2025年度淮安市域范围内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业资料检查,材料检测,以及外业检测(外业实体质量、安全、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等相关试验检测任务,并编制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分析报告及检查考核通报)。44.4赔偿的限额被委托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服务费总价的100 %55.2服务的时间和期限:服从委托人安排。66.2.1动员预付费委托人在与被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后 / 日之内,向被委托人支付 / 元(服务费的 / %)的动员预付费。76.2.6最低支付限额:人民币 20 万元88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法院名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定义与解释1.1.1项目项目名称: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项目委托人名称: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1.1.2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省淮安市境内2.被委托人的义务2.1.1服务形式2.1.2服务范围2.1.2.1检测服务的工作范围:本项目包括2025年淮安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其中新改建道路约80公里、危桥改造10座,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约50公里,包含省市乡村振兴与民生实事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对2025年度淮安市域范围内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业资料检查,材料检测,以及外业检测(外业实体质量、安全、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等相关试验检测任务,并编制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分析报告及检查考核通报)。2.1.2.2检测服务的工程范围:对淮安市范围内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抽检,其中新改建道路约80公里、危桥改造10座,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约50公里。2.1.3检测服务的内容详见工作范围;检测服务机构设置为:检测机构。检测服务的内容:包括本合同工作范围、合同通用条款中所有内容及以下内容:(1)试验检测人在收到委托人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方案,方案经过委托人组织审查通过后,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组织开展现场工作。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并提交各标段的最终检测报告、各标段初步质量评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检查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委托人要求。(2)试验检测人应对全部的现场检测作业和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负责;对其所有人员工作中的失误、疏忽、玩忽职守承担全部责任。如委托人提出要求,试验检测人应能及时提供真实的原始数据和中间数据;(3)试验检测人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等应符合现行规范、现场检测及合同的要求;如委托人、建设单位认为检测现场的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不能满足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需要,则试验检测人必须及时更换或增加仪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直至委托人、建设单位满意为止。(4)试验检测人应自行承担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一切有关费用,包括整个检测期间的设备调动、维修及食宿、交通、差旅费等费用中;(5)试验检测人应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作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应按期、按质、按量地完成委托的各项工作内容,并对交工验收检测的数据、结果负法律责任;(6)试验检测人应为其完成本合同的人员和设备进行保险,费用由试验检测人承担。若试验检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人员伤亡或财产的损失,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试验检测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委托人和建设单位方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试验检测人应确保安全生产,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7)试验检测人应自觉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妥善处理好与其他工程的关系,不得损坏或污染已完成的其它工程设施,若有损坏或污染应负责清洁、赔偿或修复;(8)在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委托人、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试验检测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试验检测人在检测服务期间及合格的检测数据交付后3年时间内,不得将工程的任何资料向第三方泄露,除非征得委托人、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9)试验检测人如需查阅本工程的有关设计文件、技术资料等,应征得委托人、建设单位同意;试验检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委托人、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必要的帮助与配合。2.4服务人员2.4.1委托人对重要岗位服务人员的要求序号岗位资格要求最低数量备注1试验检测工程师持有有效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试验类别合计覆盖材料、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四个专业或合计覆盖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三个专业)。1所有人员均不得相互兼职2试验检测员持有有效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试验类别合计覆盖材料、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四个专业或合计覆盖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三个专业)。43专职安全员拟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或 C 类证)或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1注:1、在签订服务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配齐服务人员,未按时配齐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试验检测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置相关人员。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要求增加人员,试验检测人不得拒绝。委托人要求增加人员或试验检测人自行增加人员而涉及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合同费用不予以调整。2.4.5除不可抗力或业主要求外,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得更换。2.5保密在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的3年内,未经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3.委托人的义务3.1.1文件和资料(1)委托人将向检测单位免费提供与履行检测服务有关的资料;(2)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检测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参与本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协调、沟通工作。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应及时通知检测单位。3.2决定委托人根据被委托人有关针对本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委托人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4日。3.3代表委托人授权代表:合同实施时指定。4.责任和保障4.1被委托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4.1.1.5被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详见补充条款4.1.2被委托人的违约赔偿责任被委托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其所承担责任的比例向委托人赔偿:赔偿金=受损的工程费用。4.2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委托人违反合同的规定,并因此造成被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方法)向被委托人赔偿。4.4赔偿的限额被委托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服务费总价的100%,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检测合同,没收被委托人的履约保证金。委托人赔偿被委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合同价款的100%。5.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5.1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和期限:本合同在委托人、试验检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5.2服务的时间和期限进场时间:接到委托人的进驻通知后3日内进驻现场并开展试验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委托人安排。服务结束时间:服从委托人安排。5.4.4物价变动的调整办法:不调整。6.服务的费用与支付检测费用:受托方按照工作量清单的单价和实际完成检测数量报委托方审核批准后,由业主方负责承担并支付受托方的相关费用,结算的检测费用以最终实际发生的检测数量为准。检测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期间,对于价格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因数对项目造成的影响,委托人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6.2.1动员预付费委托人在与被委托人签订协议书之后/日之内,向被委托人支付/元(服务费的/%)的动员预付费。6.2.4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在完成全部检测工作,符合合同要求后,经委托人确认一次性付清。超出委托人规定的抽检频率以外的工作量,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除委托人另有指定。经委托人审核确认试验检测服务费用,凭试验检测人出具的税务发票(支付的全额发票)后,支付给试验检测人。(本项目专用本如有与本条冲突之处,按本条执行)。《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参考价格》(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交质公〔2016〕8号文)中“第三十、质量管理及附加项目”中的序号996-1001项目不再单独签认计量,发生的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的检测项目单价中。其他项目的计价方式按《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参考价格》(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交质公〔2016〕8号文)、《关于交通工程质量检测和工程材料试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淮交质〔2019〕77号)中的价格乘以中标检测费率的结果为单价,均按实际检测量进行结算。服务费用调整后支付方式:/被委托人违约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委托人的违约赔偿金的支付方式:/6.2.5动员预付费的扣回委托人在每期支付服务费的同时,按动员预付费占服务费用总额的/%分/期扣回动员预付费;测服务费支付到/起扣,至服务费支付/期间扣完。6.2.6最低支付限额某一期服务费用应支付额低于20万元时,将当期应支付的服务费用合并到下期支付。6.2.7结算删除通用条款第6.2.7款,结算方法详见专用条款6.2.4款。6.2.8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中期支付期限为自委托人收到被委托人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后/日内支付,最终支付期限为自委托人收到被委托人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后/日内支付。对过期的应支付款项的补偿,按每日/‰的利率执行。6.3货币委托人支付服务费用的货币种类:人民币。货币比例:人民币%,外币(币种)%:/。汇率计算方法:/。7.其它7.2语言和法律合同的主导语言:汉语。合同所遵循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等。7.5.2版权委托人就本项目检测工作而向被委托人提供的成果为委托人所拥有。被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检测工作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委托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方透露检测成果,则无须经过被委托人的同意。8.争端的解决双方在此约定:对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端最终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9.补充条款9.1在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前,试验检测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配齐试验检测人员,未按时配齐的,委托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委托人可以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试验检测服务合同或重新招标。合同履行期间,试验检测人要根据委托人工作安排,确保每天都能随时出发进行检测、检查,并保证随行管理人员用车,只按实际发生的外业质量安全检查工作量进行结算。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要求增加人员,试验检测人不得拒绝。委托人要求增加人员或试验检测人自行增加人员而涉及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如试验检测人为淮安本地,投标人可利用其自身的试验室为本项目服务;如试验检测人为非本地企业,须中标后在淮安市设立工地试验室或租赁淮安本地满足要求的试验室,并按淮交〔2013〕56号文要求建设,试验室须通过淮安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许可。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或其他试验检测人员未经批准更换或擅自离岗不回且不办理变更的,委托人将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受托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委托人将对受托人开展合同履约考核和试验检测信用评价,试验检测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列入考核评价扣分内容,并将试验检测人违规、违约行为报送相关行业主管机构。9.2试验检测人投入现场的设备应当为自有设备,合同实施时,委托人有权要求试验检测人提供相关设备的购买发票或其它有关证明,试验检测人对此不得拒绝,否则委托人有权按照新购设备市场价格课以违约金。9.3试验检测人未经委托人授权或同意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委托人有权拒绝计量支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检测工作如有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服务期限,应相应延长服务期,但并不因检测服务期的延长原因调整合同价格。9.4试验检测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所有人员须全部到场,除不可抗力或业主要求外,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不得更换。9.5如被委托人在每次的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存在问题,但在省市有关部门及委托人检测或巡查过程中发现明显问题的(如实体质量明显不合格、原材料不合格及明显的安全隐患等),视为被委托人违约,被委托人须向委托人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委托人视情节轻重,有权将相关责任人清除出场。9.6如出现因试验检测人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或试验检测人不能按照委托人正当要求提供检测服务,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委托其它试验检测人承担试验检测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原试验检测人承担,并没收履约保证金。9.7试验检测人在服务期内不得接收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利益相关单位的宴请,试验检测人在服务期内接收利益相关单位的宴请的,一经发现,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试验检测人承担。9.8安全措施(1)试验检测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检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检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试验检测人在检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委托方和业主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2)针对本项目在检测期间需保持过往车辆顺利通行,不能中断交通,试验检测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及《江苏省道路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自觉保护施工公路路产;遵守地**府和有关部门对检测场地交通等管理规定,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权部门的处罚。试验检测人上路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服从公安、路政部门的管理;作业人员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作业区内作业,严禁随意穿越车道;在作业封闭区内的车辆和设备应按要求设置安全标志,并开启黄色警示灯和双跳灯。试验检测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路政、交警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及交纳相关费用。试验检测人应杜绝因自身原因产生道路严重阻塞、中断等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发生,如发生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连带附带责任)均由试验检测人承担。(3)在现场工作时,试验检测人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人、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保卫制度,并对其人员的安全负责,试验检测人应对由于自己或其代理人的过错包括侵犯版权或发明权而给委托方、委托人、建设单位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在作业现场,试验检测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应保障委托方、委托人、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免于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诉讼、争执、索赔、罚款。9.9合同履行过程中,试验检测人如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在委托人限定期限前仍达不到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取消与试验检测人的检测合同,重新招标或委托其他中标候选人开展监督检测工作,并按照合同条款予以处罚。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本协议书由(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一方,与(单位全称)(以下简称“被委托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鉴于委托人已委托被委托人为(工程名称)标段提供检测服务,并已接受了被委托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定义相同。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下列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如果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三、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主要人员名单详见附件。四、本合同计划服务期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计划完工日期为。五、检测服务费率:。六、委托人在此同意按照本检测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试验检测人支付根据检测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检测工作条件。七、被委托人基于委托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检测服务。八、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九、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委托人:(全称)(盖章)被委托人:(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附件二: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于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工程名称)的委托人(全称)(以下称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全称)(以下称被委托人),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二)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影响合同履行的,可按照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处理。第二条委托人的义务(一)委托人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委托人责任。(二)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被委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被委托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三)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被委托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被委托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四)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被委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五)委托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检测分包项目。第三条被委托人的义务(一)被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被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被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被委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被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工作关系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工作关系报销任何应由被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六)被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检查规程办事,不得损害委托人利益。第四条违约责任(一)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被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被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被委托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检查报告验收后止。第六条本合同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第七条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人单位:(全称)(盖章)被委托人:(全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名称)标段试验检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检测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伤亡事故及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等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委托人(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试验检测人(试验检测人名称,以下简称“试验检测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委托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行业部门的条例,掌握安全动态。对上级相关安全工作的批示、命令和规定等及时向试验检测人传达,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试验检测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试验检测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试验检测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试验检测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试验检测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检测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检测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检测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试验检测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检测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检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检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记牌。(10)试验检测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委托人或试验检测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委托人:(盖单位章)试验检测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四章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我市2025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为新改建道路约80公里、危桥改造10座,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约50公里,包含省市乡村振兴与民生实事项目。目前项目已陆续启动,为履行市级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职责,抓好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拟对我市2025年度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二、服务范围对2025年度淮安市域范围内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进行抽检。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业资料检查,材料检测,以及外业检测(外业实体质量、安全、进度和计划完成情况)等相关试验检测任务,并编制检查情况报告(检查情况分析报告及检查考核通报)。三、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4月-2025年12月31日四、人员基本要求委托人对重要岗位服务人员的要求序号岗位资格要求最低数量备注1试验检测工程师持有有效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试验类别合计覆盖材料、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四个专业或合计覆盖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三个专业)。1所有人员均不得相互兼职2试验检测员持有有效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试验类别合计覆盖材料、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四个专业或合计覆盖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三个专业)。43专职安全员拟配备的专职安全员具有有效的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或 C 类证)或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监理培训考试合格证书。1注:1、在签订服务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配齐服务人员,未按时配齐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依法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2、试验检测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配置相关人员。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要求增加人员,试验检测人不得拒绝。委托人要求增加人员或试验检测人自行增加人员而涉及的费用视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合同费用不予以调整。5、技术要求1.试验检测人应认真做好检测前期工作,试验检测人应编制详细的工作大纲、检测操作规程和评定标准,经委托人评审后才可实施。委托人有权在相关规范标准规定范围内提出任何检测要求。2.做好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一切准备工作。试验检测人应根据委托人规定的检测频率和要求,及时、主动组织检测活动,并及时主动与被检单位联系,按时间要求做好检测活动安排。不得随意或擅自改变委托人要求的检测内容、检测频率。3.检测结束后,及时按委托人要求提交检测报告。4.试验检测报告中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试验检测概况: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时间、所测桩号、所用仪器、遵照规范等;试验检测结果:主要指标统计合格率、质量等级等;试验检测结论:检测结果的统计与分析,对存在的质量缺陷提出初步结论及补救措施建议等,以及委托人提出的其他检测结果要求;1.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括对本次检测实施手段、方法及质量安全检查工作质量的总结和评价,本次检测结果与以往类似工程检测结果的对比分析,对检测工程质量状况的分析及建议,质量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2.现场检测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各标段的最终检测报告一式3份、各标段初步质量评分表2份,以上报告、表格电子版2份。第五章评审方法与评审标准一、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磋商小组仅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二、磋商小组将依据下列评标标准进行评审,本评标标准的总分为100分。三、具体标准:序号内容评 标 办 法分值1投标报价(10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小数点保留两位): 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分102实施方案(50分)(1)本工程检测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根据响应文件中实施方案的文字阐述,评价供应商对本项目检测工作重点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采取的相应措施是否有效等方面进行评审。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18—16分,良:16-13;一般:13—10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8(2)检测工作的程序与方法根据响应文件中实施方案的文字阐述,评价供应商对本项目检测工作的程序与方法,包括不限于①检测工作的依据,执行的有关规范;②检测工程的程序;③检测的内容、方法、检测频率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16—14分,良:14-12;一般:12—9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6(3)检测工作服务的目标及保证措施根据响应文件中实施方案的文字阐述,评价供应商对本项目服务的目标及保证措施,包括不限于①检测工作服务的目标、保证检测精度的技术措施;②检测进度计划及保证检测进度的措施;③检测工作质量与服务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④配合、协调工作的要求及其他事项;⑤后续服务安排及保证措施等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及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进行横向比较,综合打分,优:16—14分,良:14-12;一般:12—9分,未提供的不得分。163信用评分(5分)1.供应商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得5分,信用等级为AA级的得3分,信用等级为A级的得1分。注:(1)供应商须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江苏省企业信用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苏信用办〔2021〕17 号)要求出具的信用报告,并在“信用淮安”官网、“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官网公示。上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是指在“信用淮安”官网或“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系统”中申报信息并公示的信用服务机构。54商务部分(35分)1.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5分;2.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独立承接过一个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检测项目(指中心试验室、中间检测或验收工作服务试验检测项目),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15分。3.供应商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担任过一个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检测项目(指中心试验室、中间检测或验收工作服务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每提供一个得3分,本项最多得15分。注:(1)上述人员均需为本单位在册员工,需同时提供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和近6个月以来任意一个月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视为未投入该人员。(2)拟派项目负责人需无在建项目,供应商自拟承诺书。(3)业绩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扫描件加盖电子公章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中,合同内容如描述不清或未描述的,需提供委托方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否则不予认可。业绩如为转包业绩则按无效业绩处理。35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供应商签电子签章)日期:一、磋商函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磋商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收悉,我们经详细审阅和研究,现决定参加本项目磋商。同时,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单位名称),全权处理本次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1.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我方愿以检测费率为%的磋商总报价并按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提供所需服务。2.我们接受采购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定。3.我们同意按照采购文件第二章第15条的规定,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从开标之日起计算的六十天,在此期间,本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们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如果我们中标,本响应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4.我们理解,你们无义务必须接受投标价最低的投标。同时也理解你们不承担我们本次投标的费用。5.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都是真实的、准确的。6.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注:因平台内磋商报价表(开标一览表)文字内容无法调整,所以本项目平台中填报的价格/优惠率为本磋商函的检测费率。二、人员配备表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作经历职称相关证书拟任岗位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作经历职称相关证书拟任岗位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三、资质审查时供应商必须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之一:(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一)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CA电子签章);(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二)和受托人身份证(加盖CA电子签章)。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供应商签电子签章)。3.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详见示范格式三)。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不接受非中小型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供下列任一项材料即可]:(1)企业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四);(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示范格式五);(3)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电子件)。5.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提供承诺书原件扫描件,供应商签电子签章,格式参照示范格式六):5.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5.2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6.1供应商具备试验检测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供应商签电子签章)。6.2供应商具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供应商签电子签章)。6.3项目负责人资格(1)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供应商签电子签章)。(2)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涵盖公路、桥梁、材料检测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涵盖道路工程和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提供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供应商签电子签章)。(3)2022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担任过一个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或质量监督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检测项目(指中心试验室、中间检测或验收工作服务试验检测项目)负责人(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原件扫描件,供应商签电子签章)。注:(1)上述相关原件,中标供应商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提交采购人审查,中标供应商未能提供上述所有原件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2)上述是在对供应商资质审查时,供应商所必须要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供应商未能提供上述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发现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可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3)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采购人及采购人保留对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核查的权利。如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材料,采购人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四、综合评分时供应商需提供的证明文件(供应商根据第五章评标标准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1.信用分:根据评标标准要求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2.方案部分:须按顺序进行编写,格式由供应商自定,供应商签电子签章,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应位置。3.商务部分:与商务部分打分有关的材料扫描件,上传至电子响应文件的相应位置。五、符合性审查承诺函致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实施的(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针对以下内容,我公司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符合性审查时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供应商在苏采云系统规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解密电子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上传电子响应文件的。3.同一供应商提交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的。4.供应商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5.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要求的。6.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7.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查询“信用中国”网站后发现供应商存在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8.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9.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CA电子公章的。10.其他法律法规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的情形。特此承诺。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六、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并说明的其它资料(格式由供应商自定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七、示范格式示范格式一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为参与(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进行招标、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注: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人参加磋商的,仅需填写“授权委托书”。示范格式二授权委托书致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本授权书宣告:委托方:地址:法定代表人:受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联系方式:兹委托受托人代表我公司参加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受托人有权在该招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磋商函和响应文件,与代理机构协商、澄清、解释,签订合同书并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以其自己的名义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受托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至上述事宜处理完毕止。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注:供应商委托受托人参加磋商的,必须附受托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磋商的,仅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示范格式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声明函致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实施的(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做出如下声明:1.我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我单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我单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我单位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我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6.我单位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示范格式四企业声明函(服务)致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示范格式五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致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即,本单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2.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的(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注: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提供此函。示范格式六承诺函致淮安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实施的(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的政府采购活动,做如下承诺:1.我方与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的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我方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字)日期: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 农村公路和桥梁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