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印章刻制服务招标公告(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5)
项目概况
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4月23日 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谈判条件
本采购项目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已由主管部门批准,采购人为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二、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
1.项目名称: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
2.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
3.采购内容: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
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三个标段,不允许兼投。
标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预算
招标控制价
一标段
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1
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一标段)
330,000.00元
20元/枚
二标段
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2
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二标段)
330,000.00元
20元/枚
三标段
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3
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三标段)
330,000.00元
20元/枚
5.服务地点:南关区家苑路399号
6.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7.质保期:一年
8.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
3.供应商应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使用吉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
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1.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1日(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采购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
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4.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5年4月2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
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现场。
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本次公告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分网发布。
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
联系人:王佐君
电话:18584306896
2、采购代理机构:长春市南关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芳菲路123号
联系人:冯黎明
电话:0431-85284295
3、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
电话:0431-85281665
4、本项目采购支持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政策采购数字金额服务平台(http://xwjf.jljrkg.com:9630/html/)长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s://cczhjf.ccjrkg.com/)
附件信息:
政数局印章刻制服务谈判文件4月.doc231.4K
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采购人: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采购代理机构:长春市南关区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4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4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8第四章服务需求及要求………………………………………………19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21第六章谈判原则和成交标准…………………………………………38第1章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一、谈判条件本采购项目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已由主管部门批准,采购人为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二、项目概况与谈判范围1.项目名称: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2.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3.采购内容: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三个标段,不允许兼投。标段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预算招标控制价一标段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1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一标段)330,000.00元20元/枚二标段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2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二标段)330,000.00元20元/枚三标段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3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三标段)330,000.00元20元/枚5.服务地点:南关区家苑路399号6.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7.质保期:一年8.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的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3.供应商应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使用吉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4.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7.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四、谈判文件的获取1.时间: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11日(北京时间,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2.获取方式:本项目不发放纸质版采购文件。供应商可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需要基于“政采云”平台获取的采购文件编制。3.未进行网上注册的供应商将无法参与本次采购活动。4.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采购。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5年4月2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现场。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公告在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分网发布。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或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七、联系方式1、采购人: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联系人:王佐君电话:185843068962、采购代理机构:长春市南关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长春市芳菲路123号联系人:冯黎明电话:0431-852842953、监督管理部门:长春市南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公室电话:0431-852816654、本项目采购支持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政策采购数字金额服务平台(http://xwjf.jljrkg.com:9630/html/)长春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https://cczhjf.ccjrkg.com/)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竞争性谈判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采 购 人: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地 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联 系 人:王佐君 联系电话:185843068962采购代理机构:长春市南关区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长春市芳菲路123号联 系 人:冯黎明电 话:0431-852842953项目名称: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4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5标段划分一标段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1项目名称: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一标段)二标段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2项目名称: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二标段)三标段采购计划-[2025]-00028号-NG-3项目名称: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三标段)6标段要求:不允许兼投7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资格审查:资格后审评审方法:最低评标价法8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9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10采购预算一标段:330,000.00元二标段:330,000.00元三标段:330,000.00元11招标控制价一标段:20元/枚二标段:20元/枚三标段:20元/枚12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13质保期:一年14服务地点:南关区家苑路399号15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谈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将质疑问题以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否则不予解答;采购人书面澄清的时间:谈判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16投标保证金:无履约保证金:无17谈判有效期:90天18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3)竞争性谈判文件格式中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谈判而不委托代理人谈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谈判,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19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时间:2025年4月23日14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长春市二道区洋浦大街6999号凯利中心AB栋101开标四室3.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无须到现场。4.操作流程: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后,在平台按《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进行操作。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无法完成办理的,后果自负。20报价方式:二次报价,投标人开标当日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21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建:竞争性谈判小组构成:3人,外聘专家3人;谈判专家确定方式:外聘专家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2是否授权竞争性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单位:是,根据各单位最终报价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并确定排名第一的为成交单位。23中标供应商候选人公示媒介:发布谈判公告的相关媒介。24资格审查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二、《特种行业许可证》(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三、法人授权书(标书内附原件)四、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标书内附原件)五、证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质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原件)六、提供2022年至今与本项目规模、性质类似项目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1份,(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七、小微企业声明函(标书内附原件)八、安装使用吉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标书内附加盖公章证明文件)25采购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项目。26付款方式:按照长财采购[2021]416号文件规定,采购人需给予中小企业5%的预付款。采购人视情况可以要求中小企业提供对应的预付款保函。剩余款项按合同约定支付。1.适用法律:本次招标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及政府采购其它相关法规。2.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为长春市南关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为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3.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满足谈判文件的资格要求,满足第四章服务需求及要求的相关要求。4.是否组织答疑会和踏勘现场:不组织。5.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6.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构成6.1谈判文件包括下列部分:竞争性谈判公告;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服务需求及要求;报价文件格式;谈判原则和成交标准。6.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并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7.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任何要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报价截止时间3日前(含)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超过这个规定期限提出的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采购单位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澄清,并以纸质版文件的方式向供应商发出。7.2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均构成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而无论其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供应商若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则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已收到。8.报价文件构成: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8.1报价文件分为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是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具有合格资格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部分是能够证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8.2供应商应提交本谈判文件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全部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9.报价文件的编制9.1报价语言:报价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招标管理机构就有关提交报价的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9.2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3供应商在报价文件以及在提交报价、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中所要求加盖公章之处所加盖的公章,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以及彩喷或者彩印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9.4报价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10.报价方式10.1报价:投标人按采购需求报单价,不超过20元/枚。10.2最低报价不能作为成交的保证。10.3投标人所投产品如被列入财政部与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节能产品目录或环境标志产品目录或无线局域网产品目录,应提供相关证明,在评标时予以优先采购。10.4如采购人所采购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品牌及型号必须为清单中有效期内产品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11.报价有效期:11.1报价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90天。报价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11.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管理机构可与报价供应商协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报价保证金。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招标管理机构要求修改报价文件的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报价文件的其他内容。11.3成交供应商的报价文件有效期等同于合同履行期。12.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12.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中凡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2.2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13.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3.1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招标管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13.2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至报价有效期期满,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13.3在报价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13.4从开标时间起,至报价有效期期满,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14.报价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各供应商使用CA锁制作的投标文件符合网上开标要求才可进入评审阶段,“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供应商应提前确认好CA锁及电脑等设备使用正常。逾期上传的或因供应商原因未能进行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平台将予以拒收,其投标无效。15.公开报价16.报价文件的评审16.1评审工作由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招标管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由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谈判小组组长由专家担任并由谈判小组成员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具体评标工作。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简称成交商)。招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16.2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非法的、无效的,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16.3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16.3.1对于经审查确定为资格合格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将审查其报价文件是否对谈判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16.3.2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的报价文件。所谓重大偏离和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者供应商的义务。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16.3.3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被作为废标处理。包括但不限于:(1)供应商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所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或者所提交的文件无效;(2)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报价文件格式》的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3)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4)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5)报价文件载明的货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6)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16.4.4谈判小组将允许修正报价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但这些修正应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16.4.5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的判定,包括对供应商资格是否合格的判定和对报价文件响应性的判定,只依据报价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16.5澄清: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了谈判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7依法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并由谈判小组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提交报价的供应商:17.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17.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7.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17.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18.评审方法和标准18.1谈判程序及内容1、谈判小组的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共3人,由政采云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谈判小组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3、资格审查: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4、供应商最终报价: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供应商按照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5、评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对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进行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19.签订合同19.1招标管理机构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19.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19.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如果成交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且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9.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谈判采购信息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19.5履约保证金:无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具体已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第四章服务需求及要求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需求一、项目名称:2025年南关区新开办企业印章刻制服务采购二、采购预算:一标段:330000元;二标段:330000元;三标段:330000元三、招标控制价:一标段:20元/枚;二标段:20元/枚;三标段:20元/枚四、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五、质保期:一年六、具体需求1.企业要求乙方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安装使用吉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具有承接政府订单的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符合行业管理部门的从业要求。2.免费刻制印章种类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均为翻转回墨章。3.印章标准①印章质量应达到***制定的《印章质量范围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的标准,并取得“***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②印章尺寸、样式应达到《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的标准。4.印章备案要求印章刻制备案应符合《吉林省公安机关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范围》(吉公办字[2017]47号)要求。5.交付时间企业接到订单,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间交付印章。长春市南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2025年4月1日第5章报价文件格式(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招标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开标一览表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四、商务条款偏离表五、服务需求偏离表六、投标报价说明七、资格审查资料八、服务方案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报价函南关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你**府采购项目的编号为谈判文件,本供应商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名称),按照你方谈判文件的规定,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和准确的。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1.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服务的报价为(元/枚)。2.如果我方被评定为成交,我们保证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服务时间承诺如下: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3.如果我方成交,对于谈判文件要求在成交后向采购人提交的货物制造厂商授权书,我方保证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交。如果我方不能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即为我方违约,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完全接受你方按照本报价函第13条的处罚约定予以处罚。4.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谈判文件,包括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5.我们对谈判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谈判活动。6.我们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开标时间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7.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则你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报价保证金。8.我们保证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9.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10.本报价文件自开标之时起90天内有效。11.我方保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方将被处罚不予退还报价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其他供应商、招标管理机构或者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恶意串通的;(4)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管理机构或者采购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管理机构签订采购合同的;(6)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8)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姓名(手书签名):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签署日期:年月(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服务内容(详见第四章“服务需求及要求”)2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一年3服务地点南关区家苑路399号4投标有效期90天5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合格标准1.1.1.二、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元/枚)投标保证金(有/无)无服务标准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优惠条件服务承诺备注1、本表只做唱标时使用,但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2、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3、投标报价为采购服务单价。4、优惠条件、服务承诺,详细内容必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1.1.2.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二)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四、商务条款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款号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偏离说明1 2 3 4 5 ...... ......... 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与谈判文件的商务条款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人接受谈判文件商务条款的要求。如无偏离,在上表“偏离”位置注明(无)即可。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五、服务需求偏离表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序号招标文件条款号服务标准偏离说明1 2 3 4 5 ... ...... ...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与谈判文件的服务需求及要求有不同时,应逐条列在偏离表中,否则将认为投标人接受招标文件服务需求及要求。如无偏离,在上表“偏离”位置注明(无)即可投标人名称(盖章):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六、投标报价说明格式自拟投标人:(盖公章)年月日七、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全称投标方式独立注册资金营业执照编号成立日期主要业务经营场所行政负责人1.姓名: 2.职务: 3.职称:联系方式1.地址: 2. 邮编: 3. 电话:4. 传真: 5. E-mail 6. 联系人:开户银行1.户名: 2.开户行: 3.帐号(二)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在本项目中所担任的职务姓名性别年龄备注……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拟配备的人员清单。2、后附相关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三)资格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二、《特种行业许可证》(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三、法人授权书(标书内附原件)四、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标书内附原件)五、证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质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原件)六、提供2022年至今与本项目规模、性质类似项目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1份,(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七、小微企业声明函(标书内附原件)八、安装使用吉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标书内附加盖公章证明文件)(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质条件承诺函附件:资格条件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3.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盖章:签字:日期:(五)、小微企业声明函小微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八、服务方案(供应商根据服务要求自行编写)第六章谈判原则和成交标准谈判程序及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谈判办法。一、谈判程序(一)、组成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是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为保证谈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谈判可设1名负责人,负责谈判全面工作。谈判负责人由谈判小组成员推举产生,谈判会负责人与谈判小组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二)、谈判工作谈判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定标、规范合法的原则进行。谈判小组成员在谈判工作开始时,应认真研读竞争性谈判文件,了解和熟悉货物的规格和特点;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标准和谈判办法;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及其他与谈判有关的内容,以获取谈判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谈判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分资格、符合性审查,最终报价评定两个阶段评审方式。第一阶段: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第二阶段:投标供应商最终报价,投标人开标当日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工作在谈判后的当日内完成。(三)、成交供应商确定本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对通过谈判合格的,报价最低的,能提供优质服务和足以使用户确信其具备执行合同能力的,能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确定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如供应商的报价相同时,以供应商额外服务承诺为标准评判。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采购。排名第二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成交商,或者重新采购将重新组织采购。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非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按照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谈判办法(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的审查方式。谈判小组成员对各供应商按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要求提供的证明其资格的各种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进入谈判阶段的供应商。供应商应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具体内容见附件一。通过资格审查后的供应商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具体内容见附件二。通过符合性审查后的供应商进入谈判阶段。谈判评审细则:响应文件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附件一:资格性审查表序号资格审查内容要求1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特种行业许可证》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3法人授权书标书内附原件4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标书内附原件5证明企业财务状况良好的资质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原件62022年至今与本项目规模、性质类似项目的合同或中标通知书1份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7小微企业声明函标书内附原件8安装使用吉林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证明标书内附加盖企业公章的证明文件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符合性审查阶段。附件二:符合性审查表检查内容投标人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未超出采购预算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逐条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商务和技术需求进行应答,详细填写“服务范围偏离表、商务条款偏离表”。服务要求不允许偏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投标人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提交的投标价格为非可调整的价格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的要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结论主任评委:其他评委:注:本表中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不符合评审内容要求的写“×”。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合格的不进入综合评审阶段。(二)二次报价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进行二次报价,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为最终谈判报价。(三)结论对通过谈判合格的,报价最低的,能提供优质服务和足以使用户确信其具备执行合同能力的,能最大限度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供应商确定为第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如供应商的报价相同时,以供应商额外服务承诺为标准评判。谈判工作结束时,谈判小组将本项目评审结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谈判报告》,各谈判小组成员对谈判报告内容讨论通过后,在《谈判报告》上签字,对谈判报告予以确认。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企业印章刻制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长春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