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法律顾问服务招标公告(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5)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受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的委托,对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采购项目基本概况
1、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2
、
采购
代理编号:
HNZT-2025ZF056
3
、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磋商文件
“
第四章 采购需求
”
二、采购项目总预算:
170000
元
三
、供应商资格条件:
1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
(
1
)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或者法人登记证书
)
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2
)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
3
)
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响应文件组成附件)。
2
、
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供应商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
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5
、
其他说明:
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实行了“五证合一”的,请自行在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中注明)。
四、
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1
、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
20
25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
25
年
4
月
18
日
(
节假日除外
)
,每日上午
9:00
~
1
2
:
0
0
,下午
14:30
~
1
7
:
0
0
(
北京时间
)
,持
以下盖章资料:
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
(
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
、②个人身份证
到
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
199
号麓谷商务中心(标志
·
麓谷坐标)
A
栋
804
号)
获取
磋商文件
。
五
、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20
25
年
4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
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
199
号麓谷商务中心(标志
·
麓谷坐标)
A
栋
804
号)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
、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
六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 购 人: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12号
联系电话:0731-88903170
联 系 人:陶部长 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标志·麓谷坐标)A栋804号
联系电话:89819668
联 系 人:孙俊、葛静
相关附件下载:
附件1.竞争性谈判文件(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docx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采购代理编号:HNZT-2025ZF056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1第二章磋商须知....................2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20第四章采购需求....................23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27第一章磋商邀请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委托,对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1、采购项目基本概况1、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2、采购代理编号:HNZT-2025ZF0563、采购项目标的、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二、采购项目总预算:170000元三、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响应文件组成附件)。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5、其他说明: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实行了“五证合一”的,请自行在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中注明)。四、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1、凡有意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请于2025年4月11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北京时间),持以下盖章资料: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个人身份证到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标志·麓谷坐标)A栋804号)获取磋商文件。五、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标志·麓谷坐标)A栋804号)。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首次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及地点为同一时间及地点。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采 购 人: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12号 联系电话:0731-88903170联 系 人:陶部长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标志·麓谷坐标)A栋804号联系电话:89819668联 系 人:孙俊、葛静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1款采购项目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第二章第2.1款采购人采 购 人: 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 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12号 联系电话:0731-88903170联 系 人:陶部长第二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标志·麓谷坐标)A栋804号电 话:0731-89819668联 系 人:孙俊、葛静第二章第2.3款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发布公告□ 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第二章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响应文件组成附件)。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具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6、其他说明:供应商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供应商实行了“五证合一”的,请自行在资格审查证明材料中注明) 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形式■ 不接受□ 接受第二章第6.2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第二章第7.1款现场勘察■ 采购人不组织□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第二章第8.1款采购进口产品本招标项目不适用第二章第9.1款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它。本招标项目不适用。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2款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可能变动第二章第11.1款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2025 年 4 月 11 日起至2025年 4 月 18 日第二章第11.2款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个人身份证第二章第12.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 4 月 22 日 14 时 30 分 (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6.1款采购项目预算170000元 第二章第17.3款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第二章第18.1款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第二章第19.1款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第二章第20.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 60 日(日历日)第二章第21.1款响应文件副本份数 贰 份(以及响应文件电子档一份存至U盘或光盘随响应文件同时密封递交)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2.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响应文件采购代理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2025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不得启封第二章第24.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湖南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标志·麓谷坐标)A栋804号)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第二章第31.2款评审因素和标准详见附件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二章第37.1款、发布媒体长沙市农业农村局官网http://nyw.changsha.gov.cn/七、其它规定第二章第41.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不超过3850元(其中代理费不超过2550元,评审费1300元)。第二章第42.1款其它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信用信息查询的截止时点: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的具体方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在规定的查询渠道进行查询。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查询记录的网上打印件。5、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查询后交由评标委员会评定。评审因素和标准评审因素权值评分标准价格(30)30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评审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备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技术(48)服务实施方案24 根据采购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具体内容见采购需求)制定服务实施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背景及采购需求分析方案、②制定工作目标、③组织管理架构、④职业责任 保障机制、⑤服务团队内部及外部 资源调配机制、⑥相关领域参与行 政诉讼资料、文本草案审查的重难 点分析、⑦诉讼案件应诉答辩处理时效方案、⑧档案资料记录及管理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优于项目需求的计24分,有缺陷、漏项、每处扣3分,具体内容不详尽 、不清晰、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1分, 扣完为止,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注 :具体内容不详尽、不清晰、不符 合要求指照搬采购需求、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 未贴合采购需求、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实际要求相悖、表述 笼统或前后不一致、存在错别字等情况。 风险保障方案24根据采购人的法律服务需求(具体内容见采购需求)制定风险保障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①服务流程、 ②服务规范、③服务质量控制措施 、④风险防控措施、⑤保密措施、 ⑥紧急应对方案、⑦监督检查机制 及投诉处理机制、⑧风险把控方案 等进行综合评审,方案优于项目需 求的计24分,有缺陷、漏项、每处扣3分,具体内容不详尽、不清晰、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扣完为止,没有提供的不计分。 注:具体内容不详尽、不清晰、不符合要求指照搬采购需求、方案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未贴合采购需求、不符合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实际要求相悖、表述笼统或前后不一致、存在错别字等情况。商务(22)业绩71、供应商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的,计4分。(提供相应法律顾问合同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供应商是分支机构的,只能提供分支机构的业绩,否则不计分)2、供应商承担过规范性文件起草项目的,每个计1分,计满3分为止。(提供相应委托合同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供应商是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业绩,否则不计分)服务经验101、从业经历:供应商具有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经历计5分,其他不计分。(提供相应合同或委托方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供应商是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2、信誉:供应商或其服务团队成员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含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或全国律师行业党委授予的荣誉),计3分 ;供应商或其服务团队成员获得省、市级荣誉的,每个计1分,最高计2分。(提供相应荣誉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计分;供应商是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计分)服务团队 5供应商须组建不少于3人的法律服务团队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组建的服务团队成员中有一级律师专业职称的,计3分 。组建的服务团队成员中具有3年以上(含)执业经验的专职律师,每人计1分,最多计2分; (以上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供应商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2025年 1月-2025年3月)的社保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是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合计100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它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两型(绿色)产品”是指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两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或《长沙市两型(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248号)。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它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2)与其它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它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两百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违法记录。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双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它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7.现场勘察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采购进口产品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14.一般要求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5.响应文件的组成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3)服务方案说明(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5)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6)经销或代理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7)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以及规定格式的电子文件(8)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9)最后报价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6.报价16.1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18.样品提供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响应文件中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9.磋商保证金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保证金形式交纳,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形。20.响应文件有效期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电子版文件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一式两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2.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5.磋商程序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供应商。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26.响应文件审查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7.实质性响应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8.无效响应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2)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3)应交未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6)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29.澄清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30.磋商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价格扣除情况,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31.响应文件评审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价。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3涉及政府采购政策优惠对供应商分值进行调整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调整供应商的技术、商务、价格得分或总得分。31.4涉及多处或部分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其多处或部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相关规定。31.5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技术、商务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32.提出成交供应商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3.确定成交供应商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34.磋商终止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5.重新评审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保密及串通行为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它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它供应商的其它串通行为。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成交信息的公布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8.询问及质疑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成交通知39.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9.3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9.4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40.签订合同40.1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0.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七、其它规定41.采购代理服务费41.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1.2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2.其它规定42.1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采购合同格式一、采购合同协议书采购合同编号:采购人(全称):(甲方)供应商(全称):(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2.合同金额(1)价格小写:大写:(2)具体标的见附件。(3)合同价格形式:。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总日历天数:天。地点:方式:4.付款:1、。2、预付款根据采购文件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前提交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履约担保。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成交通知书(3)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它合同文件。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地址:签订时间: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开户银行:账 号:签订时间:二、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服务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文本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按照其文本确定合同格式。没有文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采购项目特点自行拟定特定文本确定合同格式。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服务类)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参照(货物类)专用条款的格式和相关内容,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服务流程、考核方式等内容进行编制。第四章采购需求1、项目名称:2025年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2、项目预算(最高限价):170000元3、项目概况: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及重要经济合同签署、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参考省厅和其他相关市直部门做法,结合我支队实际情况,拟采购2025年法律顾问服务。4、项目要求:(一)服务内容:本项目要解决支队农业领域法律咨询及相关法务问题,要求律师团队具有丰富的农业领域法律实务经验,成员熟悉行政法律法规,提供涵盖文件审查、案件处理、现场执法、复议诉讼、法律培训等全方位服务,助力提升农业执法规范化水平,高效解决法律事务,推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依法、顺畅开展。1.有精通行政法规的律师团队,服务本项目的律师团队不少于3人,律师需有农业领域法律实务经验,熟悉行政法律法规;有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经验,有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经验。2.重要文件起草、重要行政行为和合同,提供法律咨询和审查意见,一般情况24小时内提供初步答复,72小时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应急事件6小时内提供书面法律意见。3.支队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案商会和案审会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审核把关支队案件立案、处理意见等。4.为支队执法提供现场答疑,紧急情况应当在2小时内书面答复。5.参与全市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负责打分、评查法律适用、复核等工作。6.负责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和单位民事纠纷诉讼等事项处理,诉讼涉及的所有费用包含本项目中,不再额外支付。7.每周派遣至少一名律师提供3日(或总计24小时)的现场办公。8.提供不少于30小时法律培训服务,包括行政领域、农业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为支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人员提供相关法律培训。(二)聘请的法律顾问团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2、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工作;3、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人利益;4、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采购人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5、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6、与采购人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7、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8、根据工作需要,按采购人要求现场提供法律服务,但如有其他重大事件须办理的,对应的工作律师应及时赶到;9、供应商需承诺:除正常工作时间外,采购人因紧急会议或其他重要法律事务需要的,供应商的主导律师或其他律师,应当在接到电话通知后2小时内赶到采购人通知的地点,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对此承诺提供履约担保,供应商无法提供的,视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三)聘请的法律顾问团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聘用关系: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2、有两次以上在接到采购人电话后二十分钟内未到达采购人通知地点的;3、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5、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6、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5、验收标准和方法:1、本项目验收按照支队采购制度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4、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造成采购人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六、项目实施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具体按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七、其他要求及说明1.结算方法:1.1.1付款人:长沙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2.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待市级财政资金到位先付50%,合同履行半年后,中期验收合格,经申请可支付中期款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3、供应商在投标前,如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4、对于上述项目要求,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进行响应,作出承诺及说明。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应包含以下八个部分:一、磋商响应声明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附件6:其它说明三、服务方案说明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适用)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服务类适用)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五、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六、报价一览表附件8-1:报价一览表附件8-2:分项价格表七、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它资料八、最后报价一、磋商响应声明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的全部内容,知悉参加竞争性磋商的风险,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一、我方同意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日内(响应文件有效期)遵守本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我方提交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一式份,并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三、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采购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资料。四、我方愿意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五、我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在获得成交资格后,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六、我方在此声明:(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它供应商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与其它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四)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1、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2、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两百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注册号:注册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姓名:性别:年龄: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1)签署、澄清、补正、修改、撤回、提交(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响应文件;(2)签署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及最后报价;(3)退出谈判;(4)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5)询问、质疑、投诉等相关事项,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附件1,原件)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资料附件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盖供应商单位章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上年营业收入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营业范围(主营)营业范围(兼营)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税务登记机关资质名称等级发证机关有效期备注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件4磋商文件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1、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3、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4、《中小企业声明函》。附页5:湖南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本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非电子卖场采购活动项目不需勾选)。公司(单位)名称(盖章):年月日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授权代表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说明:本项目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附件5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备注:提供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1款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证明资料的复印件。附件6其它证明资料或说明提供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三、服务方案说明附件7-1:服务方案说明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应根据第四章规定编写服务方案或服务大纲。附件7-2:主要人员简历表姓 名性 别职 务职 称毕业学校、专业身份证号拟在本合同任职执业资格证执业资格证书号近三年承担项目情况时间类似项目名称担任职务项目单位名称及电话说明:主要人员证书、类似项目证明资料等按第二章第42.1款或第四章要求提供。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日期:年月日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序号磋商文件条目号采购规格/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规格/商务条款响应与偏离说明说明:1、“响应与偏离”应注明“响应”或“偏离”。2、属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变动的内容在“说明”栏中注明。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五、经销、或代理货物、或为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提供协议或授权函复印件或售后服务证明原件。六、报价一览表附件8-1报价一览表(服务类适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代理编号服务内容 报价总价大写: 元人民币整小写: 元人民币整合同周期项目负责人备 注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附件8-2、分项报价表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金额单位:元序号服务名称品目分类计量单位具体要求说明单价数量小计备注合计报价金额合计:小写:大写:说明:1、本表包含磋商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或其他部分对该项目所有要求的详细报价。“合计”及“报价金额合计”应与附件8-1《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致;栏目“单价”为综合单价,应包含所有隐含的管理费、税金和利润等其他费用,并在“具体要求说明”中注明分类项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的计费率和金额。2、“服务名称”是指整包分项服务的内容,品目分类是指分项服务费用构成的明细分类项。3、服务类含有货物的,供应商应填写提供的产品的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节能标志认证证书编号、湖南省两型、长沙市两型产品编号。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八、最后报价说明:1、最后报价按第二章磋商须知第30条规定提供,格式按附件8-1(开标时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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