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招标公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5)



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招标公告

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招标编号:QH2025023)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简易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专业供应商积极参加投标。

招标文件编号
QH2025023

招标项目名称
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

标的内容
对深圳市前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科创集团)两家局属企业薪酬管理以及前海管理局薪酬监管体系进行现状分析与诊断,并提出优化建议,具体内容详见需求文件。

项目预算
396,000.00(人民币叁拾玖万陆千元整)

标书获得办法
招标文件为电子版,投标人可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栏目)(http://qh.sz.gov.cn/)免费下载。

报名方式
将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1份,副本4份,附电子版,电子版是以光盘、U盘或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提交的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并在2025年4月17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前送达(邮寄或现场递交)至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2512室。联系人:丁女士     联系电话:18823700207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或分所)则须提供分公司(或分所)营业执照、其所属总公司(或总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或总所)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或总所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或分所)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总公司(或总所与分公司(或分所)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个体工商户参与投标的需注明经营者信息。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加盖投标人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章);(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章);(4)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与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不存在为同一人或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9)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报价要求
(1)本次投标为总价包干,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项目预算控制39.6万元以内,投标人的报价不可高于预算(限价),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项目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场地费用、宣传费、资料费、税金、人员费用、差旅费、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并提供合同要求的有关成果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5)除非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联系方式
采购人信息: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联  系  人:丁女士电      话:18823700307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A 座21楼联  系  人:曹茜、郭金龙电      话:18599127733、15118037034 

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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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招标文件.docx

简易招标文件招标编号:QH2025023招标项目: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5年4月特别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四、根据深财购[2021]45号文规定,进一步规范投标供应商资质审查:(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项目开评标过程中,通过查看供应商投标文件、查询供应商股权信息等方式,核查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对疑似存在上述情形的供应商,有权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三)经核实,投标供应商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涉嫌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目录第一章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5第二章投标须知9第三章评标程序12第四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14第五章用户需求书26第六章投标文件初审及招标项目评分表32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37附件:相关政策57第1章招标公告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招标编号:QH2025023)采用公开征集供应商简易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的专业供应商积极参加投标。招标文件编号QH2025023招标项目名称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标的内容对深圳市前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技创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科创集团)两家局属企业薪酬管理以及前海管理局薪酬监管体系进行现状分析与诊断,并提出优化建议,具体内容详见需求文件。项目预算396,000.00(人民币叁拾玖万陆千元整)标书获得办法招标文件为电子版,投标人可在前海管理局官网(信息公开-招标公告栏目)(http://qh.sz.gov.cn/)免费下载。报名方式将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1份,副本4份,附电子版,电子版是以光盘、U盘或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提交的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投标文件)密封并在2025年4月17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前送达(邮寄或现场递交)至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2512室。联系人:丁女士 联系电话:18823700207 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资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如果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为分公司(或分所)则须提供分公司(或分所)营业执照、其所属总公司(或总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出具的授权函或承诺书,但只接受直接授权,不接受逐级授权,并同时提供总公司(或总所)营业执照。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或总所授权两家或以上分公司(或分所)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接受总公司(或总所与分公司(或分所)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如出现上述情形,该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均按无效投标处理)。个体工商户参与投标的需注明经营者信息。以上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加盖投标人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原件备查。(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章);(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章);(4)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5)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与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不存在为同一人或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9)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报价要求(1)本次投标为总价包干,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项目预算控制39.6万元以内,投标人的报价不可高于预算(限价),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项目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场地费用、宣传费、资料费、税金、人员费用、差旅费、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并提供合同要求的有关成果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5)除非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联系方式采购人信息: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联 系 人:丁女士电 话:18823700307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A 座21楼联 系 人:曹茜、郭金龙电 话:18599127733、15118037034 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25年4月11日第2章投标须知1、本项目是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的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2、本项目不属于《深圳市2025—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应集中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采购单位的有关规定,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委托以简易招标方式组织采购,本次采购公开征集供应商,报名且符合招标文件初审的供应商有3家或以上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式进行。报名且符合招标文件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而致招标失败的,按以下流程执行:1有效投标人为2家的,可在2家有效投标人中取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供应商;2如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1家,评审委员会应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3、本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开征集符合投标单位资格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准备5套(1套正本,4套副本,附电子版,电子版是以光盘、U盘或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提交的加盖公章的PDF电子投标文件)完备的资料进行投标,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注:投标文件需根据目录内容编写页码,正本不得活页装订。4、本招标文件已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和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要求、成果要求、交货要求、售后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响应文件要包括如下内容:1价格部分;2商务部分;3技术部分。6、项目的报价要求。本次投标为总价包干,投标报价包括了投标人完成本招标项目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含税)。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7、采购单位会对本次招标的项目确定一个最高限价,最终成交价格超出最高限价将会被当作无效投标处理。8、如采购单位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在现场述标时,要派出熟悉本项目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对报价有决策权的代表参加,供应商代表要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同时要提供法人代表证明。9、采购单位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交货标准、交货时间、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履约保证、价格等方面的要求,并就这些内容进行评审,所有供应商都在同一标准下进行评审。10、本次采购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由项目供应商负责。11、采购单位将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负责。12、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递交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开始接收投标文件。1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将分别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服务能力、货物的质量、是否满足本次采购的商务条件、报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取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3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且投标价格也相同时,取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4、采用谈判的情况:如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1家,评审委员会将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1供应商在谈判时由项目负责人与评审委员会进行谈判;2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15、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转包给其他人。16、所有的评审/谈判内容都必须保密。17、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代理费用参考标准的70%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费,若以上计算金额小于3000元,则按3000元收取。具体计取费率标准如下表所示:中标金额各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万元(含)-500万元1.1%0.8%0.7%500万元(含)-1000万元0.8%0.45%0.55%1000万元(含)-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含)-1亿元0.25%0.1%0.2%1亿元(含)-5亿元0.05%0.05%0.05%5亿元(含)-10亿元0.035%0.035%0.035%10亿元(含)-50亿元0.008%0.008%0.008%50亿元(含)-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元(含)以上0.004%0.004%0.004%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开户名称: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11002982389701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江苏大厦支行第3章评标程序1、依法成立评审委员会。在投标截止日前由前海管理局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不少于3人(单数)的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人数为1人,其他专家由采购主办部门委派,评审委员会在开标开始前一天组成。二、参加会议人员:项目负责代表、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部门代表(如有)、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三、会议主持人:开标评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四、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4月17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五、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密封,并标明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及“正本”或“副本”,采购单位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接收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应在2025年4月17日上午10:00时(北京时间)前送达(现场递交或邮寄至前海大厦T1栋2512室)。截标后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六、开标: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会。投标单位应委派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出席。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单位名称、开标一览表(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并做开标记录。七、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开标后,招标机构(或授权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视为投标无效;核查内容均合格的,其投标文件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八、评审委员会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工作人员记录审查的情况。九、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1、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未能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2、对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价。如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工作。3、根据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数量情况,确定本项目的评审方法。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将分别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1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服务能力、货物的质量、是否满足本次采购的商务条件、报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2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3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且投标价格也相同时,取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采用谈判的情况:如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一家,评审委员会将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5.1供应商在谈判时由项目负责人与评审委员会进行谈判;5.2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5.3评审委员会在谈判环节确定本项目最后的方案和承诺的内容,确定符合本次采购要求。如经谈判,供应商无法对招标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的响应,该供应商将被要求退出本次谈判,项目招标失败。6、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十、根据本次采购的结果,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第4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合同编号(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委托合同项目名称: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委托方(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承接方(乙方):二〇二五年月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以下甲方和乙方合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编号为【】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由【】单位(以下简称乙方)为中标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和【】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共同承担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前海管理局局属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项目一、工作内容1.国有企业薪酬政策分析与行业案例研究(1)现行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对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标杆企业案例等进行分析和解读,明确本次局属企业薪酬与考核体系优化的方向与原则。(2)进行市场薪酬调研,收集同行业、同类岗位的薪酬数据,形成《行业薪酬数据报告》。2.薪酬现状分析与优化建议(1)对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现行薪酬体系进行全面诊断,考察企业战略目标、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与现行薪酬体系的匹配情况,评估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薪酬等级、福利政策等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识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对两家企业薪酬进行对标分析,根据前海实际情况,结合局属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参照同级别、同类型央企及市属国企标准,从企业薪酬分类管控、效益联动指标选择、联动机制及联动比例测算、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等方面,提出薪酬结构设置、薪酬水平及薪酬体系优化建议。二、工作成果及验收要求(一)项目成果本项目最终需提交以下成果:1.《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相关行业薪酬数据报告》2.《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薪酬对标分析及薪酬体系优化建议》(二)成果验收要求乙方按要求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成果文件,提交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项目最终交付成果以甲方验收通过的成果文件为准。第二条服务期限及后续服务1.服务期限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完成。本项目不属于长期服务项目。2.后续服务项目交付成果全部验收通过且完成后续不少于4个月的方案落地执行与辅导。3.进度要求本项目服务期为120天,具体进度要求如下:1.合同签订后2日内进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相关行业薪酬数据报告》;2.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提交《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薪酬对标分析及薪酬体系优化建议》初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提交《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薪酬对标分析及薪酬体系优化建议》终稿。以上项目期间,项目总监现场跟进时间不少于45日,项目经理现场跟进时间不少于90日,项目人员现场跟进时间不少于120日第三条项目资料归属1.所有提交给甲方的项目材料及相关资料的阶段性成果及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服务范围所编制的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在提交给甲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2.乙方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也不得将其泄露或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项目工作进展及相关情况,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做出答复。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有权对乙方提交的项目成果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3.如甲方确认乙方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甲方对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有指导、监督权利。5.如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最终成果报告等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执行相应的工作服务,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甲方不接受部分履行,如本合同项下部分成果文件未能按时交付则视为整体延误。7.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成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因此而增加工作量,经协商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的费用。8.甲方应将项目所需相关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移交给乙方,并要求乙方签收甲方提供的材料清单。9.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10.甲方指定项目联系人:姓名:丁女士联系方式:18823700307(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乙方所提供的建议、请示、报告和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乙方不得接受参加培育与评选活动的单位的礼品馈赠、宴请及其它不当利益,若经甲方查证发生此类不当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节移交廉政部门。3.乙方应充分了解甲方意图和思路,认真研讨工作方案,开展各项工作。4.乙方应及时完成各项工作,并充分考虑甲方评审所需时间要求。5.乙方应充分协调内部资源,保证工作质量。6.为保证项目成果的质量,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本项目工作内容要求,成立项目团队。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组织和指导,并承担项目的实质性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甲方确认后如需更换,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接替的工作人员的职位、资历、资质应与原定工作人员相当。7.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工作进展的询问、监督和指导,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完成项目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响应的报告。项目工作完成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完成本项目的工作总结交给甲方。8.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配合甲方验收人员的工作,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在发现问题之日起3天内进行改正和调整,以符合甲方的需要。9.乙方有维护甲方声誉的义务,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事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10.乙方应独立完成本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本项目。11.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的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交还甲方,并应销毁或删除所有备份。12.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其他人身损害意外及因此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甲方支付赔偿或其他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偿还。13.乙方在完成本项目过程中,不得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14.针对甲方就乙方提交的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修改时间内完成修改。15.乙方指定项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五条人员要求以下为本项目核心领导团队。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任团队职务121.参加本项目编制的人员配置若需调整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2.必须以乙方直属人员(直属人员指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在乙方的人员)参与本项目服务,不得使用挂靠队伍。3.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含1名项目负责人)。第六条成果权属与知识产权1.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归属约定如下:本项目全部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为后续服务范围所编制的材料)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仍归各自所有。2.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全部由甲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甲方100%。3.乙方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材料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等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该等文件、材料、数据、资料、软件侵权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4.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材料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5.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材料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与甲方共同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七条保密条款1.甲乙双方应保守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由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甲方内部数据资料。2.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防止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仅可以将该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技术人员使用。3.乙方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材料过程中自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因本项目工作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有关本项目的内容,或公开任何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前述保密信息,也应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4.乙方实施项目的程序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5.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1)获取的信息已被合法公开;(2)获得信息拥有方书面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披露;(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6.如乙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7.无论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由甲方确定。第八条验收方式项目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标志为通过甲方验收。第九条项目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一)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金额共计人民币元整(¥)。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场地费用、宣传费、资料费、税金、人员费用、差旅费、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并提供合同要求的有关成果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二)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2日内进场,合同价款由甲方分3期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1.首期: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为人民币万元整(¥);2.第二期:乙方提交项目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50%,为人民币万元整(¥);3.第三期:乙方项目交付成果全部验收通过且完成后续不少于4个月的方案落地执行与辅导,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为人民币万元整(¥)。上述每期款项均在满足付款条件,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如未及时收到发票,则甲方相应付款时间顺延。若因甲方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请乙方予以谅解,并不得就此向甲方索赔。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三)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户名:账号:第十条合同提前终止(一)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按双方协商约定的方式进行清算执行。(二)如果一方发生破产、解散、被依法关闭、撤销或已进入清算阶段等情形,发生上述情形的一方有义务在事由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该等情形下,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退还,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1.甲方的职能发生转变,不再具有委托职能。2.本合同签订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且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发生以上情形,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退还,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四)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合同双方控制的事件,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本合同解除。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通报受影响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影响方应每隔7天向对方书面报告一次受影响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提交正式报告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2.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由于其中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违约责任不能免除。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并进行清算,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办法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意一方有权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项目变更(一)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需求变更和进度调整,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为准。(二)乙方遇到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完成时间。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也相应延长。(三)因非乙方责任造成项目进度推迟或延误,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相应工作,双方经过协商可以进一步约定完成的日期,乙方的责任期也随之顺延。(四)在本项目进展过程中,经双方同意的研究、编制内容等方面的增减,如所涉增加费用的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金额的10%,由双方商定变更内容及具体价格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第十三条风险责任乙方应完全地按照【】号招标文件的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本项目,出于自身财务、技术、人力等原因导致项目失败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一)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本项目各阶段工作,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自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的1‰的逾期违约金。(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述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乙方应同时将已完成的项目成果移交给甲方,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甲方:1.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完成经甲方审核通过的,延误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2.因乙方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3.乙方虽如期提报阶段成果、最终成果资料,但最终成果连续二次未能通过甲方验收的;4.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甲方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协议的;5.发现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履行委托服务能力的情况,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整改或更换工作人员,期限届满乙方并未进行改善的;6.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三)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乙方书面催告甲方并给予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甲方支付该阶段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每日1‰的逾期违约金。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明确表示拒付服务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金额10%的违约金。(四)上述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第十五条其他1.有关本项目的中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等共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可相互说明。如果上述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按以下顺序进行解释,同一顺序的文件发生矛盾或存在不一致时,应以签订日期在后的为准:(1)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编号:)及其澄清、补正公告;(4)投标书。2.本合同附件(如有)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加盖骑缝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成,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双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或分立后成立的单位。6.本合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当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有关条款与之抵触时,双方协商变更或废止该条款,在此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责任。7.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8.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9.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前述内容的,不受此限。10.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自收到传真系统提示发送成功报告时即视为已经送达对方;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自通知日起【三】日后即视为已经送达对方。11.本合同自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后续服务期满之日止。1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执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签章栏)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年月日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非实质性条款内容可由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协商确定。第5第6章用户需求书一、项目内容(一)工作内容1.国有企业薪酬政策分析与行业案例研究(1)现行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对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要求、行业标杆企业案例等进行分析和解读,明确本次局属企业薪酬与考核体系优化的方向与原则。(2)进行市场薪酬调研,收集同行业、同类岗位的薪酬数据,形成《行业薪酬数据报告》。2.薪酬现状分析与优化建议(1)对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现行薪酬体系进行全面诊断,考察企业战略目标、组织结构、岗位职责与现行薪酬体系的匹配情况,评估薪酬水平、薪酬结构、薪酬等级、福利政策等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识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对两家企业薪酬进行对标分析,根据前海实际情况,结合局属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参照同级别、同类型央企及市属国企标准,从企业薪酬分类管控、效益联动指标选择、联动机制及联动比例测算、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等方面,提出薪酬结构设置、薪酬水平及薪酬体系优化建议。二、工作成果及验收要求(一)项目成果本项目最终需提交以下成果:1.《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相关行业薪酬数据报告》2.《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薪酬对标分析及薪酬体系优化建议》(二)成果验收要求中标方按要求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成果文件,提交后,由采购方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项目最终交付成果以采购方验收通过的成果文件为准。三、人员要求项目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含1名项目负责人)。四、后续服务项目交付成果全部验收通过后完成后续不少于4个月的方案落地执行与辅导。五、进度要求本项目服务期为120天,具体进度要求如下:1.合同签订后2日内进场,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提交《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相关行业薪酬数据报告》;2.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提交《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薪酬对标分析及薪酬体系优化建议》初稿;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提交《前海产发集团、前海科创集团薪酬对标分析及薪酬体系优化建议》终稿。以上项目期间,项目总监现场跟进时间不少于45日,项目经理现场跟进时间不少于90日,项目人员现场跟进时间不少于120日。六、验收方式项目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标志为通过采购人验收。七、商务要求(一)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完成。本项目不属于长期服务项目。(二)报价要求1.本次投标为总价包干,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项目预算控制39.6万元以内,投标人的报价不可高于预算(限价),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视同无效。项目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费、场地费用、宣传费、资料费、税金、人员费用、差旅费、后续服务等所有费用,并提供合同要求的有关成果材料,以及其它相关服务的全部费用。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5.除非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三)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2日内进场,合同价款由采购人分3期支付至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1.首期:合同签订生效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2.第二期:中标人提交项目成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3.第三期:中标人项目交付成果全部验收通过且完成后续不少于4个月的方案落地执行与辅导,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向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上述每期款项均在满足付款条件,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未及时收到发票,则采购人相应付款时间顺延。若因采购人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请中标人予以谅解,并不得就此向采购人索赔。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承担。上述每期款项均在满足付款条件,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未及时收到发票,则采购人相应付款时间顺延。若因采购人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请中标人予以谅解,并不得就此向采购人索赔。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承担。(四)成果权属与知识产权1.双方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归属约定如下:本项目全部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包括为后续服务范围所编制的材料)的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归采购人所有;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仍归各自所有。2.双方确定,采购人有权利用中标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全部由采购人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采购人100%。3.中标人所提交的全部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材料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等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该等文件、材料、数据、资料、软件侵权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同时,采购人保留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4.未经采购人书面在先同意,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的中间成果和最终成果材料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采购人的损失,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5.中标人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材料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与采购人共同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五)保密条款1.双方应保守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或由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法律所认可的任何信息,以及中标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采购人内部数据资料。2.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防止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仅可以将该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技术人员使用。3.中标人须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材料过程中自采购人、采购人工作人员或采购人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采购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中标人因本项目工作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有关本项目的内容,或公开任何项目中间成果或最终成果。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前述保密信息,也应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4.中标人实施项目的程序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5.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1)获取的信息已被合法公开;(2)获得信息拥有方书面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披露;(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6.如中标人违反上述保密条款,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人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采购人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采购人损失,采购人保留要求中标人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7.无论本合同或本合同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由采购人确定。(六)违约责任(一)如中标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本项目各阶段工作,每迟延一日,采购人有权自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的1‰的逾期违约金。(二)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述情形时,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人除应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中标人应同时将已完成的项目成果移交给采购人,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采购人:1.中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完成经采购人审核通过的,延误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2.因中标人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且中标人未按采购人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3.中标人虽如期提报阶段成果、最终成果资料,但最终成果连续二次未能通过采购人验收的;4.未经采购人书面在先同意,中标人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或分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采购人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协议的;5.发现中标人或中标人工作人员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履行委托服务能力的情况,采购人有权通知中标人限期整改或更换工作人员,期限届满中标人并未进行改善的;6.中标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三)如采购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中标人书面催告采购人并给予不少于30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采购人仍未支付的,中标人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采购人支付该阶段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每日1‰的逾期违约金。如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明确表示拒付服务款项,中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金额10%的违约金。(四)上述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第六章投标文件初审及招标项目评分表投标文件初审表(不可偏离条款)(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作废标处理)资格性检查表1投标单位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单位资格要求)符合性检查表2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3投标文件及开标一览表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4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5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时,对同一项目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6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财政预算限额或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7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按规定又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或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9所投货物或工程或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10《用户需求响应表》未按要求填写,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存在不明或不实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项目评分表一、价格部分(20分)序号内容评分规则分值评分方式1投标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201.价格评分仅限于有效投标人,当价格分<0时,取0。2.根据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及财库〔2017〕141号及(深财购〔2022〕31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即为“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参与价格评审。3.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声明函。4.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0评审委员打分二、商务部分(40分)序号内容评分规则分值评分方式1拟派服务团队负责人(仅限一人)(一)评分内容:对项目负责人的从业年限及专业经历进行评价,得分加总后为本项得分,本项累计最多得10分。1、对项目负责人专业从业年限进行评价。(1)从业10年或以上得4分;(2)从业7年或以上不足10年得3分;(3)从业3年或以上不足7年得2分;(4)从业不足3年得1分。2、对项目负责人专业经历进行评价。自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央国企实施过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研究类或薪酬绩效工资总额管理体系研究或管理机制研究类等相关的项目,每提供一个得3分,累计最高得6分。同一项目合同续签不可重复计分。(二)评分依据:1.需提供投标人为服务团队负责人(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或税务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亦可。2.涉及人员从业年限的,以缴纳社保的年限为依据。3.涉及专业经历的,以可体现项目负责人姓名的相关业绩合同关键页复印件或扫描件(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封面、服务内容页、服务人员页、双方盖章页等),如合同无法体现人员名称,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10评审委员打分2拟派服务团队成员(不含负责人)(一)评分内容:为本项目拟派的投标人服务团队成员(不含负责人)不少于4人。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对项目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背景进行评价,得分加总后为本项得分,本项累计最多得10分。1.每配备一名硕士或以上学位人员得1分;每配备1位具备经济类或金融类或财会类等专业副高级或以上职称的高级顾问得2分,每配备1位经济类或金融类或财会等专业中级职称的中级顾问得1分。本子项满分6分,同一人员符合两项条件以高分项为准仅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2.团队人员参与过薪酬体系评估类项目业绩的,每提供一名有同类业绩的人员得1分,本子项满分4分。同一业绩多人参与可重复计分,同一人员提供多个项目只按一人计取。1、2评分项人员可累计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证明材料和投标人为全部服务团队成员(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的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如开标日上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或税务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如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亦可。2.涉及学位证明的提供成员的学位证书以及学信网查询记录截图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对于较早颁发的学位证书,学信网无法查询的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如毕业院校、人社部门等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等单位出具的证明)。若为境外留学学位,无需提供学信网查询记录,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书。3.涉及业绩经验的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关键页包含但不限于合同封面、服务内容页、服务人员页、双方盖章页等),如合同无法体现人员名称,须同时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无法分辨的不得分。10评审委员打分3项目经验(一)评分内容:2019年1月1日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央国企实施过力资源管理体系研究类或薪酬绩效工资总额管理体系研究或管理机制研究类等相关的项目,每提供一个得2分。其他情况不得分,累计最多得10分。(二)评分依据:1.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合同项目名称、签订合同双方的签字盖章页、合同金额页,签订日期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未提供或不清晰不得分。同一项目续签不可重复得分。10评审委员打分4承诺服务响应时间(一)评分内容:承诺在招标人提出要求后2小时内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的,得5分;承诺在招标人提出要求后3小时内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的,得3分;承诺在招标人提出要求后4小时内到达招标人指定地点提供服务的,得1分。(二)评分依据:投标人提供服务响应时间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自拟。5评审委员打分5企业诚信(一)评分内容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二)评分依据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5评审委员打分三、技术部分(40分)序号内容评分规则分值评分方式1工作思路(一)评审内容:方案需包含:1.薪酬评估与优化项目咨询建议书、实施程序或方案;2.针对本咨询项目需求的理解、研究方法、工作流程、项目进度、工作思路;3.重点难点的把握;(二)评审标准:满足三点得9分,满足任意一点得3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优:对项目理解和把握全面准确,工作思路内容与深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重点难点把握全面准确,贴合项目具体情况的;良:对项目理解和把握较全面准确,工作思路内容较具体,重点难点把握较全面准确的;中:对项目理解和把握基本准确,工作思路内容措施简单,重点难点模糊,可执行性一般的;差:对项目理解和把握不准确,工作思路内容不完整,重点难点把握完全不清,可执行性差的。根据招标文件比较,评价为优得6分;评价为良得3分;评价为中得1分;评价为差得0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15评审委员打分2项目进度计划(一)评审内容:项目进度计划需包含:1.项目启动、调研、阶段性沟通、成果提交进度计划;2.各阶段流程方案;(二)评审标准:满足两点得8分,满足任意一点得4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优:项目进度计划内容全面具体,表达清晰、完整、严谨,针对性强,先进、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良:项目进度计划内容较全面具体,表达较清晰、较完整、较严谨,针对性较强,较先进、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中:项目进度计划内容一般全面具体,表达一般清晰、一般完整、一般严谨,针对性一般强,一般先进、一般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差:项目进度计划内容不全面具体,表达不清晰、不完整、不严谨,针对性不强,不先进、不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不强。根据招标文件比较,评价为优得5分;评价为良得3分;评价为中得1分;评价为差得0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13评审委员打分3辅导方案(一)评审内容:辅导方案需包含:1.项目培训及辅导方案;2.项目培训及辅导计划(二)评审标准:满足两点得8分,满足任意一点得4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优:辅导方案内容全面具体,表达清晰、完整、严谨,针对性强,先进、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良:辅导方案内容较全面具体,表达较清晰、较完整、较严谨,针对性较强,较先进、较科学合理,可操作性较强;中:辅导方案内容一般全面具体,表达一般清晰、一般完整、一般严谨,针对性一般强,一般先进、一般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一般;差:辅导方案内容不全面具体,表达不清晰、不完整、不严谨,针对性不强,不先进、不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不强。根据招标文件比较,评价为优得4分;评价为良得2分;评价为中得1分;评价为差得0分。如果评审为差,要求专家书面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档。12评审委员打分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一、投标文件包装封面参考投 标 文 件口 正本口 副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 二、投标文件—目录(一)价格部分1、投标一览表;2、分项报价明细表;3、《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声明函》(参与价格扣减的投标人应提供);(二)商务部分1、投标响应书;2、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3、营业执照【其他组织视其实际情况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及税务登记册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4、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5、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6、关于资格的声明函;7、企业诚信声明与承诺;8、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明;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10、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11、投标人简介(供应商基本情况表)12、拟派服务团队负责人(仅限一人)13、拟派服务团队成员(不含负责人)14、项目经验15、承诺服务响应时间16、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三)技术部分1、用户需求响应表2、工作思路3、项目进度计划4、辅导方案5、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一)价格部分1、投标一览表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总价(人民币)备注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职务:日期:2、分项报价清单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招标编号:分项报价清单(例)服务内容单价数量总价备注注:可根据需要自行调整报价格式。含税总计应等于投标总价。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日期:(2)商务部分1、投标响应书致:根据贵方为项目采购的邀请(招标文件编号),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方名称、地址)提交一份正本四份副本投标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供应商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2、供应商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投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3、与本投标项目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职务(印刷体):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2、联合体协议(本项目不适用,无需填写)致(采购人或招标机构):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一、联合体成员:1、2、3、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标或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或成交义务和中标或成交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成员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备注:本协议书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2、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及税务登记册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3、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采购单位名称/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贵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贵局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2.我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情况;无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情况;3.我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4.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5.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未有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zfcg.sz.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4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我单位不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之情形;我公司未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我单位承诺与其他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不存在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7.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贵局自本项目起所有采购项目的投标事宜。8.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不非法转包、分包。9.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10.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1.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12.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贵局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13.我单位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盖章):日期:年月日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知悉人(公章):日期:5、关于资格的声明函(采购单位名称/代理机构名称):(投标人名称)参与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投标,现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资格部分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资格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特此承诺!投标人名称(投标人法人公章):承诺日期:年月日6、企业诚信声明与承诺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参与贵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投标,现就企业诚信作如下声明与承诺:我司承诺无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中规定的予以扣分的情形。我司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与承诺!供应商名称:(法人公章)承诺日期:年月日注:近三年内,如投标人有任何违法违规、受惩罚和禁止、不良信用等记录,必须列明记载,并附网络截图(加盖公章)。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签发日期:有效日期:单位:附:代表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经济性质:主营(产):兼营(产):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兼营:说明: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投标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附身份证正反面8、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招标编号为:]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投标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附身份证正反面9、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致: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我们在贵司代理的项目(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中若获中标(招标文件编号:),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向贵公司即深圳交易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全额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特此承诺。承诺方法定名称(承诺方盖章):地址:电话:传真:承诺日期:10、投标人简介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采购人项目名称投标(响应)供应商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关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2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3项目负责人4主要技术人员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说明: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序号关联关系类型关联主体名称备注1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2管理关系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说明:1.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注:1、根据财政部编著的释义,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上述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2、投标人需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如查实上述信息与实际不符,视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中标,投标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备注:以上资质证明材料必须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一旦发现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立即取消其投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11、拟派服务团队负责人(仅限一人)(格式自拟)12、拟派服务团队成员(不含负责人)(格式自拟)13、项目经验(格式自拟)14、承诺服务响应时间(格式自拟)15、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三)技术部分1、用户需求响应表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承诺响应如下: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偏离说明(符合/正偏离/负偏离)1本章服务需求书内容为项目正常开展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如投标人中标后被发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填写说明:此项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满足,请投标人于“投标文件响应”栏中填写“投标人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即可;无需另行编制填写内容。若响应情况优于招标要求,应作详细说明;“偏离情况”栏中根据响应情况填写,没有达到要求的填“负偏离”,达到要求的填“符合”,优于要求的填“正偏离”。供应商:(公章)日期:年月日2、工作思路(格式自拟)3、项目进度计划(格式自拟)4、辅导方案(格式自拟)注:以上各项请根据“招标项目评分表”中的要求自行填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5、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格式自拟)(1)最近三年本公司牵涉的主要诉讼案件(2)投标时提供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近三个月(含开标当月)中的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注:1.投标人应如实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如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未由投标人缴纳,亦须提供相应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2.投标人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可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亦视为符合。3.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4.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5.若因为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原因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官方通知证明(或官网公告截图)。6.如本项目未安排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无需提供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社保。7.如是联合体投标的,需提供各方的。附件:相关政策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本项目以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采购项(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填写集中采包”、“要求以购目录以内或联合体形式参(精确到万元)者采购限额标加”或者“要求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部门(单位)名称:日期: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60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60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60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60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60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60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企业薪酬体系评估咨询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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