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招标公告(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2025)
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省卫生健康委属6家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竞争性磋商公告
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4-29 09:0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zfcg00144
项目名称:省卫生健康委属6家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
预算金额:170.000000(万元)
最高限价:170.00(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方式:全部预留,预留比例:100%,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特定资格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特定资格2:项目组成人员: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无在建项目(提供承诺函),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以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合格的资质证书或岗位证书,提供近半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4-14至2025-04-18,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方式: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磋商文件。
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4-29 09:00:00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 五、开启
时间:2025-04-29 09:00:00
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第二电子谈判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①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361-371号
联系方式:0931-87273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室
联系方式:0931-817967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柴瑞
电 话:0931-8179677
附件下载
无附件! 第1标段.pdf
565180323642609664,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件竞争性磋商文招标文件编号:2025zfcg00144标段编号:2025zfcg00144项目名称:省卫生健康委属6家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采购人: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代理机构: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04月565180323659386880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六章工程图纸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满意度调查问卷附件:1.“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操作手册2.“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技术支持联系方式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565180323680358400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委托,对省卫生健康委属6家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1.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2025zfcg001442.竞争性磋商主要内容:省卫生健康委属6家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1项3.项目预算:170.0万元标包2025zfcg00144采购预算:170.0万元4.供应商资格要求(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3)履行合同能力: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特定资格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5)特定资格2:项目组成人员: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无在建项目(提供承诺函),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以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合格的资质证书或岗位证书,提供近半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6)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方式:全部预留,预留比例:100%,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5.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详见招标公告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磋商文件。拟参与565180323680358400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获取“用户名+密码+验证码”,以软认证方式登录;也可以用数字证书(CA)方式登录。这两种方式均可进行“我要投标”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详见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磋商文件的网站: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gansu.gov.cn)。6.信息注册、投标须知为了规范交易平台的业务流程以及给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或CA数字认证方式登录办理业务。社会公众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浏览公告,点击“免费下载磋商文件”,根据系统提示,保存电子磋商文件至本地电脑;供应商浏览电子磋商文件后,确定参加磋商的需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系统首页最新招标项目中查询需要参加的项目或在“招标方案”-“标段(包)”中查询需要参加的采购包,选中后点击“我要投标”,根据要求填写信息。本项目的磋商活动通过“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3065/login)进行,请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登录系统,下载“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使用帮助”和“固化后的磋商文件”,并按照“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使用帮助”来编制响应文件,并完成网上上传已编制响应文件的文件哈希值等操作,若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上传已编制响应文件的文件哈希值,则视为放弃响应。7.响应文件递交方式本项目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中以电子响应文件方式进行响应,不接受供应商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供应商须将固化的电子响应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按磋商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8.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竞争性磋商时间、地点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时间:详见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地点:详见磋商公告9.公告期限自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10.磋商方式565180323680358400本项目通过“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远程磋商。11.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采购人: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361-371号邮编:730030联系人:潘毅敏联系电话:0931-8727320代理机构: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邮编:730030联系人:柴瑞联系电话:0931-8179677磋商须第二章竞争性知565180323705524224商须知前附表竞争性磋(本表是对竞争性磋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说明和要求一、说明1.1项目名称省卫生健康委属6家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1.1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2025zfcg001442.1采购人采购人: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361-371号联系人:潘毅敏联系电话:0931-87273202.1资金来源单位自有资金2.2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联系人:柴瑞联系电话:0931-81796773.1供应商资格条件(1)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2)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565180323705524224(3)履行合同能力: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特定资格1: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5)特定资格2:项目组成人员: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无在建项目(提供承诺函),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技术负责人须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安全生产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以上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合格的资质证书或岗位证书,提供近半年任意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6)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方式:全部预留,预留比例:100%,供应商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或《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联合体不接受6分公司参加磋商不接受(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投标)8中小企业扶持政策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565180323705524224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0.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投标人是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5.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6.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8.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11.1现场踏勘(答疑会)不组织二、竞争性磋商文件14.25651磋商过程中可80323705524224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14.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响应处理。加注“▲”号的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本章33.2款规定执行。15.1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中以电子响应文件方式进行响应,不接受供应商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15.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响应文件(含其对应的哈希值)按磋商文件要求,于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提交到“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3065/login),对迟于递交电子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对应的哈希值将不予接受。15.1竞争性磋商时间和地点竞争性磋商时间:详见磋商公告竞争性磋商地点:详见磋商公告16.1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20.1投标保证金不收取21.1响应文件有效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22.1响应文件数量固化的电子响应文件1份和上传到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的响应文件对应的哈希值。565180323705524224注:固化的电子响应文件应包含资格证明文件及商务技术文件。22.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电子签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等处仅指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名称相一致的签名或盖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鉴或签字章或电子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响应将被拒绝。22.5参加竞争性磋商时应提供的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磋商25.2竞争性磋商要求各授权代表务必在磋商过程中保持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群聊”功能和电话畅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补正、说明(报价)等材料,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开标厅”页面点击“澄清回复”按钮,进行回复提交,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或提交,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33.9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9.1资格审查本项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在评审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竞争性磋商或成交资格被取消。31.1澄清在磋商期间,磋商小组可以在评审过程中向特定的供应商发起澄清;供应商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要求在线回复澄清内容。565132.880323705524224竞争性磋商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供应商质疑38.1公告媒体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39.3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供应商应在知其利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六、其他规定43.1采购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由成交人向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且承担磋商期间产生一切费用。支付方式:电汇或网银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甘肃银行营业部账号:660400040732300010财务电话:0931-817977744.1成交通知书领取供应商在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后领取成交通知书。依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9〕421号)制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其他补充内容1.本项目为电子评标项目,请投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将最终上传的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同时邮寄(送)至代理机构存档。具体内容:纸质文件份数:正本1套、副本1套。注:顺丰邮寄给代理机构(开标后三日内寄达,不接受邮费到付),内容必须与上传至开评标5651系统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且签章齐全,若有不符以网上上传的为准。2.备注:请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条80323705524224款,严格按规定完成各阶段投标的工作,及时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和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查看该项目的相关信息,认真配合完成本次招标工作。3.未中标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告知方式:(1)告知方式:未中标的投标人可到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领取评审结果告知书。(2)领取时间:自开标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3)领取评审结果告知书的人必须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投标文件中的授权代表。(4)若投标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后果。评审过程澄清、谈判、述标等视频会议操作投标人响应澄清答疑、谈判及询标时,将使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的网上开评标系统”的视频会议功能。各投标人要诚信、守时,及时响应视频会议;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响应视频会议,导致的一切损失自行承担。投标人具体使用步骤是,投标人首先登陆“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的网上开评标系统”,在“我参与的项目”中进入网上评标厅,然后通过页面右上角“进入视频会议”按钮加入视频会议。该视频会议是由评标委员会在网上开评标系统内发起;投标人应确保在网络环境良好,且使用电脑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情况下参与会议,以保证沟通效果。专家发起会议后,会通过短信(投标登记时填写的联系电话)和交易系统内的系统通知两种方式提醒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提醒后,应及时进入评标会议。投标人在操作过程中如遇任何技术问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的客服获取帮助,也可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的服务指南中获取该系统的操作手册。“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的网上开评标系统”地址: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3065/login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资金来源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4“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是指由代理机构发出的文本、文件,包括全部章节和附件及答疑会议纪要。2.6“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向代理机构提交的全部文件。2.7“采购文件”是指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2.8“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2.9“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2.10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11.知识产权2.11.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2.11.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2.11.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性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2.11.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2.11.5采购人、代理机构和竞争性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性文件及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人。3.合格的供应商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有关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3.2符合《竞争性磋商邀请》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4.关于联合体参加磋商若《竞争性磋商邀请》接受联合体的:(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竞争性磋商邀请》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并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协议并在响应性文件内提交,明确约定联合体主体及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4)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我要投标”登记时,应以联合协议中确定的主体方名义登记。主体方必须按要求填写其他联合体各方的信息。(5)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业绩等有关打分内容根据联合协议约定的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确定一方打分,不累加打分;评审标准无明确或难以明确对应哪一方的打分内容按主体方打分。(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7)联合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小微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5.关于关联企业参加磋商5.1除联合体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或同一子项目的磋商。如同时参加,则评审时将同时被拒绝。6.关于分公司参加磋商6.1除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特殊行业外,本项目不接受非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的磋商。6.2分公司作为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应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彩色扫描件及法人企业授权书原件彩色扫描件,法人企业授权书须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可就本项目或此类项目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出具法人企业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7.关于提供前期服务的供应商7.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8.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8.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中小企业参加磋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详见竞争性磋商邀请和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8.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8.3中小企业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8.4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响应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8.5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8.6采购人应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8.7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9.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9.1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10.授权委托10.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明。11.现场踏勘11.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现场踏勘。11.2现场踏勘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踏勘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11.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12.采购进口产品12.1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13.节能产品13.1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中“★”标注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8号)范围内的品目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二、磋商文件14.磋商文件的组成14.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第二章、竞争性磋商须知第三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第四章、采购需求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第六章、工程图纸第七章、工程量清单第八章、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满意度问卷14.2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4.3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4.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4.5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负偏离,发生负偏离即作无效响应处理。加注“▲”号的产品为核心产品,任意一种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照本章34.2款规定执行。15.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15.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方式和竞争性磋商的时间、地点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16.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6.1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6.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响应文件17.一般要求17.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7.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竞争性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7.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7.4响应文件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7.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8.响应文件的组成18.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3)供应商商务技术文件;(4)中小企业有关证明材料;(5)联合协议(如有);(6)报价一览表;(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18.2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终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8.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9.报价19.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19.2供应商应按第四章“采购需求”要求及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修改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24.1款的有关要求。19.3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商务和所有技术要求均必须满足的前提下,供应商应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19.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20.投标保证金20.1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甘财采〔2022〕16号),本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21.响应文件有效期21.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2.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2.1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固化的电子响应文件1份,并上传响应文件对应的哈希值,以上所有内容均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2.2电子响应文件的表述应清楚明晰,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电子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响应。22.3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或具有法定效力的电子签章,不得使用其它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等处仅指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名称相一致的签名或盖具有法定效力的个人印鉴或签字章或电子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响应将被拒绝。22.4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响应。22.5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授权代表如在磋商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以确认其有效身份,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22.6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无效报价。23.响应文件的递交23.1本项目在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中以电子响应文件方式进行响应,不接受供应商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固化的电子响应文件和其对应的哈希值,按磋商文件要求成功提交到甘肃省政府采购、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网址: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3065/login)。逾期提交响应文件,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24.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哈希值进行撤回,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再次固化后,重新上传哈希值,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最后一次上传的哈希值为准。24.2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24.3供应商不得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24.4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四、评审与磋商25.竞争性磋商要求25.1代理机构将在“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竞争性磋商。供应商使用“网上开标厅”参加会议。25.2各授权代表务必在磋商过程中保持“群聊”和电话畅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5.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补正、说明(报价)等材料,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开标厅”页面点击“澄清回复”按钮,进行回复提交,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响应或提交,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竞争性磋商小组组建及工作26.1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26.2磋商小组负责竞争性磋商工作,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26.3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7.竞争性磋商过程的保密性27.1从开始竞争性磋商,直到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竞争性磋商无关的其他人透露。27.2在磋商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28.竞争性磋商程序28.1竞争性磋商程序: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竞争性磋商、报价、综合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其中,竞争性磋商按本章第33款情形进行。29.资格审查29.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响应文件无效,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30.符合性审查(1)没有提供磋商响应声明、商务响应表、技术响应表任意一项的,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填写的(2)电子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3)实质性响应审查:实质性响应是指电子响应文件与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4)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条款相符,没有负偏离。负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31.澄清31.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并附身份证明。31.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并修正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系统中填写的报价与供应商上传的PDF格式文件报价不一致时,以PDF格式文件为准。磋商小组应按照PDF格式文件修正系统中填写的原报价。32.竞争性磋商3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合格有效的供应商单独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32.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32.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3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并附身份证明。32.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2.6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2.7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32.8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32.9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即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具体评分序号评审因素及分值评审项评审标准评审项分序号评审因素及分值评审项评审标准值1投标报价(30)报价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分别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说明: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30分2商务部分(15)业绩供应商须提供2022年4月至今类似工程业绩(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每提供一项得3分,最多得15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15分)15.0分3技术部分(55)施工方案针对本项目施工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分:施工方案符合项目特征、方案内容完整、严密、科学、能针对本次工程项目特点合理安排工期,资源配置满足工期、质量控制要求得10分;方案内容较为完整,技术措施和作业流程相对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得7分;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一般,技术措施和作业流程一般得4分;方案内容不完整、技术措施和作业;分流程欠合理、不符合本项目实际得1分,未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不得分。(满分10分)10.0分应急方案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特殊环境制定的应急方案科学、周全、细致、可行性强得7.0分应急方案7分;应急方案较科学、周全、细致、可行性较强得4分;应急方案较周全、可行性一般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7分)7.0分应急方案供应商施工进度科学、合理、可行性强,有保障工程进度的具体可行措施,所报工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得10分;计划合理、安排、资源等较合理的得7分;计划一般、安排欠得当、资源一般得4分;计划安排不完整、可行性差得1分(满分10分)10.0分施工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供应商提供的施工安全、环境措施、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合理可行得6分;提供的施工安全、环境措施、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合理较可行得4分;提供的施工安全、环境措施、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合理性较差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6.0分拟投入的机械设备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到工程施工要求,所提供的机械设备配置专业、合理得6分;机械设备配置较专业、较为合理得4分;机械设备配置一般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6.0分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完整、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且主体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明确,满足工程质量检测要求得6分;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善、承诺较完善,服务响应时间基本满足要求的得4分;服务方案、承诺不完善,服务响应时间不满足要求的得1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6.0分1.针对本次项目实际情况的重难点进行现场论述,论述详尽、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2分,论述内容较详尽、较为贴合项目实际情况得1分,论述内容欠缺不得分。(满分2分)2.就重难点提出解决措施,措施完整可行得1分,措施欠缺不得10.0磋商论述分。(满分1分)3.论述中针对磋商小分组提出的问题,回答思路清晰,语言简洁得1分,思路不清晰不得分。(满分1分)4.能够额外做出对采购人的有利的实质性承诺,每提出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满分6分)注:未进行现场论述的供应商不得分。3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3.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33.2不同供应商所投产品均为同一品牌或任一核心产品为同一品牌时,按以下原则处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34.确定成交供应商34.1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4.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35.竞争性磋商终止35.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6.重新评审36.1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37.保密及串通行为37.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7.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7.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并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2)采购人、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3)供应商之间协商技术方案、合同条款以及报价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活动的;(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提交响应文件或者退出竞争性磋商或者放弃成交的;(7)供应商与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磋商小组成员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8)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五、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8.成交信息的公布38.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信息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39.询问及质疑39.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磋商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39.2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39.3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磋商文件之日。39.4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9.5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39.6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39.7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事项的,代理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9.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3)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书,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4)对磋商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开标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的;(5)未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7)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质疑文件提交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40.成交通知书40.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0.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1.履约保证金41.1若《采购需求》规定须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前,供应商须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41.2如果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42.签订合同43.1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3.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3.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六、其他规定43.采购代理服务费43.1招标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发的[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由成交人向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且承担磋商期间产生一切费用。支付方式:电汇或网银代理服务费账户信息:开户名称: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户行:甘肃银行营业部账号:660400040732300010财务电话:0931-817977744.成交通知书的领取44.1供应商在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后领取成交通知书。45.其他规定磋商须知前附表。45.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竞争性条款及格式第三章合同省卫生健康委属6家单位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1259-25111招标编号:甲方:甘肃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乙方:代理机构: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第一条、工程概况1第二条、甲方工作1第三条、乙方工作2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2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2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3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3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3第九条、违约责任4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4第十二条、附则4第二部分合同条款61.一般约定62.发包人183.承包人214.监理人285.工程质量30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37.工期和进度388.材料与设备469.试验与检验5210.变更5311.价格调整59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6313.验收和工程试车7014.竣工结算7615.缺陷责任与保修7916.违约8317.不可抗力8718.保险9019.索赔9120.争议解决9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承包范围:详见磋商文件要求4、工期:5、工程质量:合格6、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人民币:)第二条甲方工作l、开工前1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1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汛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第三条乙方工作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诚施工任务,解决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4、遵守国家或地**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第四条关于工期的约定1、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2、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及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1、以最终和采购人协商签订的施工合同为准。2、付款方式: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可支付不超过50%的进度款,剩余款项待竣工验收合格且乙方提供依据审定金额开具的完税发票后,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8.5%;剩余1.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工程无任何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第七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处罚金。第八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l、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同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2、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3、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损失。3、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1、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双赢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约定:本工程施工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第十二条附则1、本工程需要进行保修或保险时,应另订协议。2、本合同一式捌份,发包人伍份,承包人贰份,招标代理机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内容须与投标文件响应及承诺内容一致,其他合同中未列出附件,如项目施工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等关于项目实施的内容,须严格依照投标文件执行。所有附件及承诺双方未签订变更协议一律不得更改。签署各方充分知悉且已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于本页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各方均保证,本签字页之签名者已获有效授权并足以代表各方签署本合同。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地址:甲方(公章):乙方(公章):地址:地址:电话:邮编:565180323827159040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日期:年月日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使用部门:签字日期:年月日开户行:账号:代理机构(章):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详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联系电话:0931-8179677第二部分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11)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维修改造补助资金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甘肃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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