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第1招标公告(重庆九龙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2025)



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第13、14层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

1.
 比选
条件

本比选项目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第13、14层改造项目已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2-500107-04-05-694177)批准建设,比选人为重庆九龙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比选。

2.
 
 项目概况与
比选
范围

2.1 建设地点:九龙坡区滩子口118号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次改造为第13、14层,改造面积约3398平方米。
2.3 本次比选项目工程总投资额:约390万元
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361万元
2.4 比选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比选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
2.5 工期要求: 30日历天
缺陷责任期要求:24个月
2.6 标段划分(如有): /   
2.7 其他:  /

3.
 比选申请
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1.3 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比选
文件的获取

4.1  请各比选申请人于2025年 04 月 14 日至2025年 04 月 16 日17:00止(北京时间)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申请人将《比选文件购买登记表》(格式见本比选公告附件)填写完整加盖单位法人章后发送至指定邮箱(1004272387@qq.com )进行报名领取本项目的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
4.2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一并缴纳。
4.3  比选人将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比选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报名的比选申请人。

5.
 比选申请
文件的递交

5.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25年04 月 18 日14:30时, 九龙坡区渝隆大厦8楼会议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https://www.cqjlp.com.cn/上发布。

7
.
 
联系方式

比 选 人:重庆九龙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九龙坡区渝隆大厦8楼    
联 系 人:   牟老师        
电    话:   023-68511700       
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新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2
联系人:  石老师          
联系电话:  023-65480728  
 
2025年 04 月 14  日

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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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文件购买登记表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公章)联系人手机办公电话传真E-mail单位地址购买时间年 月 日备注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第13、14层改造项目施工比选文件比选人:重庆九龙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新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法人章)2025年04月目录第一卷2第一章比选公告3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5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5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46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97第二卷198第六章图纸199第三卷200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201第四卷202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203第一卷第一章比选公告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第13、14层改造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1.比选条件本比选项目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第13、14层改造项目已由重庆市九龙坡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502-500107-04-05-694177)批准建设,比选人为重庆九龙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有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比选。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2.1建设地点:九龙坡区滩子口118号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2.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次改造为第13、14层,改造面积约3398平方米。2.3本次比选项目工程总投资额:约390万元本次比选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361万元2.4比选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比选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2.5工期要求:3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要求:24个月2.6标段划分(如有):/2.7其他:/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3.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的资质条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1.2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1.3比选申请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比选文件的获取4.1请各比选申请人于2025年04月14日至2025年04月16日17:00止(北京时间)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申请人将《比选文件购买登记表》(格式见本比选公告附件)填写完整加盖单位法人章后发送至指定邮箱(1004272387@qq.com)进行报名领取本项目的比选文件等相关资料。4.2比选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一并缴纳。4.3比选人将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比选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报名的比选申请人。5.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5.1比选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2025年04月18日14:30时,九龙坡区渝隆大厦8楼会议室。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比选公告在https://www.cqjlp.com.cn/上发布。7.联系方式比选人:重庆九龙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九龙坡区渝隆大厦8楼联系人:牟老师电话:023-68511700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新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2联系人:石老师联系电话:023-654807282025年04月14日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文内容不允许修改。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的地方,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比选人名称:重庆九龙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九龙坡区渝隆大厦8楼联系人:牟老师电话:023-685117001.1.3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代理机构:重庆新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8-2联系人:石老师 联系电话:023-654807281.1.5项目名称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第13、14层改造项目1.1.6建设地点九龙坡区滩子口118号五洲世纪文化创意中心1.2.1资金来源自有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比选范围施工图所示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比选比选文件中补充的工程内容、答疑资料、澄清资料、其他补遗资料等相关内容。1.3.2工期缺陷责任期 工期: 3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1.4.1比选申请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本工程施工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比选申请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1. 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不得将比选申请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评审因素。(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业绩要求无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比选申请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比选申请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比选申请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但仍参加投标,将被否决投标;已取得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的,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候选人资格或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未提供上述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拟派项目经理中选后不得随意更换。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止参与投标的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注:(1)提供拟派的项目经理为一级建造师或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人员的,必须提供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该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须由建造师本人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2)重庆市以外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使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可提供纸质证书扫描件。(3)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本人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不作为否决投标的情形。4.其他要求(1)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应为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2)主要管理人员: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中选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建施工项目部,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选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选资格,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申请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承诺(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人员。比选申请人须在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比选申请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 投标截止日比选申请资格情况比选申请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称黑名单)且在记分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特别提醒:凡在比选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比选申请人,一经比选人查实,比选人将取消其比选申请或中选资格;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特别说明:(1)上述1~5条所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比选申请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投标时比选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及原件清单(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带二维码的证件、身份证、网页打印件、截图、承诺书、声明除外),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一次性递交,不得补交,原件袋必须密封。评标委员会审查时必须对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核查,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未提交原件的,则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上述要求,有一条不满足则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2)比选人在比选申请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比选申请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证明和证件)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比选申请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3)本比选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①企业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②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连续养老保险证明期限须包含2024年10月至2025年03月。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必须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须体现上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本单位参保时间(或起始参保时间)。为确保对所有比选申请人的公开、公平、公正,比选申请人如果提供网上打印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含有电子印章且提供了该地区政府或人社局发布的相关推行参保人员社保证明电子化的佐证材料(可不要求为原件,但必须网上能查询文件属实),可视为原件,不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投标有效,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1.10.1比选申请预备会不召开1.11分包不允许2.1构成比选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人发出的澄清及修改2.2.1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在获取到比选文件等资料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疑问等应在北京时间2025年04月17日12:00时前以书面形式递交至代理公司。比选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视为比选申请人已全面确认比选文件内容。2.2.2比选人对比选文件澄清的截止时间比选人应在2025年04 月17日18:00时前,向所有报名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书面澄清。比选申请截止时间详见比选公告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2.3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须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2.2.4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及澄清修改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比选申请人对比选文件和澄清修改有异议的,应当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比选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答复内容可能影响比选申请文件编制的,将以修改的形式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日前向所有报名的比选申请人发出书面澄清。发布时间至比选申请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须相应延后比选申请截止时间。3.1.1构成比选申请文件的其他材料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比选申请报价1.比选申请报价应为完成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1条规定的比选范围内所有工作以及按合同约定交付比选人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2.具体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本项目比选范围人工费、建筑设备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比选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全部费用。3.报价方式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包干的方式,比选申请人根据项目情况、自身实力、市场行情填报建筑安装工程费比选申请报价。比选申请报价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固定费率不予调整。投标总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比选申请报价。暂定投标总报价不作为结算依据,只作为评标的评审依据。3.1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比选申请报价包括完成比选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建筑设备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一般风险费、措施项目费(含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费、系统集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比选文件及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比选申请报价=估算建筑安装工程费3800000元×固定费率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费率报价以百分号为单位,百分号前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不足两位的按实际位数保留。3.1.1计价原则(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等相关配套定额及文件为依据。(3)人工单价的确定原则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人工信息价执行。(4)材料和设备(不包括专业设备材料)a. 按开标当期《重庆工程造价》发布的信息价执行。b.《重庆工程造价》无相应指导价的材料和设备价格确定方法:由咨询单位根据市场及其他方式询价,计入预算。c.材料调差调整范围和计算方法:详见合同专用条款。d.材料和设备的其他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e.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不允许使用的材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5)安全文明施工费:a.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24〕号38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b.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设施工现场形象品质提升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渝建管〔2020〕97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额为10万元。《比选申请函》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未按照比选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的,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比选申请比选申请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6)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渝建〔2018〕61号)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详见合同专用条款(7)本项目所采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等必须执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渝建发〔2019〕25号)的规定。(8)增值税计税方法由比选人依据国家税法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法。(9)本工程主体结构若需混凝土,则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不得自建搅拌站。(10)自行考虑施工作业面交叉配合引起成本增加等相关费用,自行考虑材料转运及多次转运和各类机械设备无法到达的情况等引起的成本增加,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测算,纳入本次比选申请报价。(11)本项目必须响应比选人的工期要求,各种赶工措施费、夜间施工费等一切为满足工期要求的投入,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测算,纳入本次比选申请报价。如不能按期完成,造成工期延误,比选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12)比选申请人为完成承包内容,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现行有关建筑工程规范、规程要求,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工期、验收等各种因素必须采取的特殊措施以及配套完成的工作内容所需的费用,纳入本次比选申请报价。(13)各比选申请人自行考虑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污费、噪声费、市容费、环卫、防尘、运距、周边环境、夜间施工费等其他一切相关市政收费及其他费用。本工程土石方外运或借土回填(如果有)必须执行重庆市政府 2004 年 164 号文《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知》、重庆市建委渝建发[2009]13号文关于施工扬尘控制的相关规定和《九龙坡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清运等费用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测算计入措施项目费,纳入本次比选申请报价。(14)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不参与竞价。4.最高限价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 380 万元,固定费率最高限价为95%(含95%),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比选申请报价最高限价为361万元;计算公式为:暂定建筑安装工程费比选申请报价= 380 万元×投标固定费率。比选申请人填报的固定费率不得高于95%,即比选申请人填报的固定费率在0%-95%之间(含95%),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比选申请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填报费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比选申请人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5.限额结算注:竣工结算以本比选文件约定的结算原则计取,最终以九龙区财政局或九龙坡区审计局或发包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竣工结算金额为准。3.3.1比选申请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比选申请文件截止日起计算)3.4比选申请保证金比选申请保证金的交纳方式:1.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金额: 5000元整(人民币);2.比选申请保证金提交时间和方式:现金收取;递交比选申请文件时现场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比选申请人用信封装好密封,信封写明比选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3.比选申请保证金有效期与比选申请有效期一致。4.比选申请保证金的退还:第一中选候选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后无息退还比选申请保证金,其他的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在中选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无息退还。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不允许3.7.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比选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其中技术部分不分正、副本。3.7.5装订要求1、本工程技术部分《技术方案》采用暗标评审,应将比选申请函部分、技术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2、装订(1)比选申请函部分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2)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技术方案》面页使用A4厚型白纸面页。在页面右下角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章后折叠成腰为 10cm 左右的等腰直角三角形密封(面页加盖单位法人章后其面页的反面以不得显示出单位法人章单位名称为准);技术方案左侧用白色棉线三孔眼装订,不得使用塑料夹条、薄膜外皮等饰物或特别标(注)记;密封后的面页及整个《技术方案》均不得出现白页、残页、白线、双面打印和倒页,不得显示与比选申请人企业有关的任何信息及与本工程无关内容;《技术方案》文字部分纸张采用A4白纸,四号仿宋字体;图表采用A4或A3白纸,图表内的字体、字号大小不限;文字、图表不得使用彩色和不得编制页码。违反上述任何一项,其比选申请文件《技术方案》部分为零分。若因未按发布的技术方案面页进行装订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技术方案原则上不得超过200页,但不得将页数作为评审因素。)(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4.1.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1.比选申请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2.比选申请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3.技术部分装入“技术部分”袋中,密封不加盖任何印章。4.“投标函部分” 、“技术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人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6. 如未按上述规定封装和要求填写的,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注:若投标小袋无法全部装下相应的投标资料,可以增加相同的投标小袋、“投标文件”大袋无法全部装下投标小袋,可以增加相同的“投标文件”大袋。4.1.2封套上写明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比选人名称: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比选申请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比选申请文件地点 九龙坡区渝隆大厦8楼会议室4.2.3是否退还比选申请文件否5.1比选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开标地点:九龙坡区渝隆大厦8楼会议室5.2比选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2. 宣布开标纪律;3. 公布在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比选申请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比选申请人是否派人到场;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如是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核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核验不合格,则视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并默认开标结果;5. 密封情况检查:比选申请人或者其代表检查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6.汇总比选申请保证金交纳情况6.1展示以现金方式递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保证金交纳情况。7. 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8. 开启比选申请文件顺序:随机开启;9. 宣布当众开标,开启资格审查资料袋、投标文件袋及比投标函部分袋、技术部分袋,公布比选申请人名称、比选申请总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10. 比选申请人代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11. 开标结束。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1.评标委员会构成:共3人。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比选人依法组建。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拟中选人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选候选人。7.3.1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1)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函的,仅限于本辖区内国有的担保公司给予的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2)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3)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比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15日内,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若未按时提交,逾期未缴纳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将没收其比选申请保证金。(4)履约担保的期限:履约担保的担保截止时间需为工程合同签订的计划竣工日期后6个月。若届时工程仍未竣工,则担保截止时间应延长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履约担保的退还时间:履约担保的退还条件为承包人如约履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不存在违约行为;采用现金担保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无息退还;采用保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退还。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 3 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比选申请人不足3家的,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具竞争性的。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后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可以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1.1中选公示中选结果将在https://www.cqjlp.com.cn/公示3日历天,请各比选申请人自行查询。公示期结束没有收到在本次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投诉或相关质疑、或投诉质疑不成立的,比选人将按规定发出中选通知书。11.2比选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比选申请人须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交与资格审查有关的资料,且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应真实、可靠,比选人可通过多种方式予以核查,发现提供虚假资料或业绩的,比选申请无效;已经中选的,中选无效;给比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3付款办法(1)本工程无预付款。(2)施工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完成结算审核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结算审定金额的 97%;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退还质量保证金(无息)。所有付款均需承包人出具相应增值税发票后进行支付,否则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期限。11.4特别说明各比选申请人缴纳了比选申请保证金、递交了比选申请文件、参加了比选申请,即视为已对本项目比选文件的所有实质性内容全部知晓。11.5比选说明如比选申请人出现以下情况,比选代理公司将现场退还其比选申请文件:(1)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袋发生错装、漏装的;(2)手持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不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11.6其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金额为基数,按(计价格〔2002〕1980号)的75%计取。由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该费用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考虑计入比选申请报价中,中标后比选人不再另行支付。11.7名词解释因本项目采用的是公开竞争性比选,所以比选文件中的有关名词等同于下列但不限于以下名词解释:投标函=比选申请函 招标文件=比选文件 中标通知书=中选通知书 招标人=比选人 投标人=比选申请人注明:当发出的比选文件相关内容与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不一致时,以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为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比选。1.1.2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比选代理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监督机构: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比选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比选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比选范围: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1.4.1比选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项目经理资格: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信誉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被责令停业的;(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9)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5费用承担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比选申请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比选申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比选申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比选申请人在编制比选申请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比选申请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比选申请预备会1.10.1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的,比选人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比选申请预备会,澄清比选申请人提出的问题。1.10.2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比选人,以便比选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比选申请预备会后,比选人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比选申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该澄清内容为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比选申请人拟在中选后将中选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2.比选文件2.1比选文件的组成本比选文件包括:(1)比选公告;(2)比选申请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7)比选申请文件格式;(8)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2.2比选文件的澄清2.2.1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比选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向比选人提出。2.2.2比选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向比选申请人书面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比选文件的修改按照本章2.2比选文件的澄清相关内容及方式执行。3.比选申请文件3.1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3.1.1比选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比选申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资格审查资料;(4)技术文件(5)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3.2比选申请报价按前附表规定执行。3.3比选申请有效期3.3.1在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比选申请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比选申请人延长比选申请有效期。比选申请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比选申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比选申请文件;比选申请人拒绝延长的,其比选申请失效,但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其比选证金。3.4比选申请保证金3.4.1比选申请人在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规定的比选申请保证金格式递保证金,并作为其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比选申请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比选申请保证金的,不予接收比选申请文件,取消其比选申请资格。3.4.3比选申请保证金退还: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比选申请人在规定的比选申请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比选申请文件;(2)公示的中选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3)比选文件有其他规定不予退还的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比选申请人应附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3.6备选比选方案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不得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允许比选申请人递交备选比选申请方案的,只有中选人所递交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选人的备选比选申请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比选申请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比选申请方案。3.7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3.7.1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比选申请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3.7.2比选申请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比选申请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3.7.3比选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盖单位法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名的,比选申请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比选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法人章或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确认。签名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7.4比选申请文件的份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法人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比选申请4.1比选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比选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2比选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2比选申请文件的递交4.2.1比选申请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递交比选申请文件。4.2.2比选申请人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2.4比选人收到比选申请文件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4.3比选申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比选申请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4.3.2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比选申请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名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比选申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比选5.1比选时间和地点比选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比选时间)和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2比选程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比选人或比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比选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比选申请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拟中选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拟中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人数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7.2中选通知7.2.1在中选公示期结束后,相关网站公示的中选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比选文件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和履行完毕比选文件规定的相关义务后,比选人以书面形式向公示的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如公示的中选人未履行比选文件规定的相关义务(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及未领取中选通知书,将视为无故弃选,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取消其中选资格,没收比选申请保证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7.2.2诚信记录查询:比选人有权对前三名中选候选人进行诚信查询,如发现前三名中选候选人中有不诚信行为的,比选人应取消其中选候选人资格,对其他中选候选人依序进行排名公示;如发现前三名中选候选人均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本次比选活动,由比选人重新组织比选;视情节轻重决定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对其不诚信情况进行曝光,限制其进入本区招投标交易市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按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比选文件所相应规定提交履约担保。7.3.2中选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申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申请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将中选人此行为列入不诚信记录,作出相应处罚。7.4.2须按照本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内容来编制合同,本比选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内容与本比选文件第一章第二章的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以本比选文件第一章第二章内容为准。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8.1重新比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1)比选申请截止时间止,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比选申请人不足3家的,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具竞争性的。8.2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重新比选后比选申请人少于3个,可以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选人。经评审无合格比选申请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比选。9.纪律和监督9.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串通投标:(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比选申请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比选申请人;(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比选申请人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压低或者抬高比选报价;(4)比选人授意比选申请人撤换、修改比选申请文件;(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比选申请人为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提供方便;(6)比选人与比选申请人为谋求特定比选申请人中选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对比选申请人的纪律要求比选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比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比选申请人之间协商比选申请报价等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中选人;(3)比选申请人之间约定部分比选申请人放弃比选或者中选;(4)属于同一比选人、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比选申请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比选申请人之间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比选申请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比选申请人相互串通投标:(1)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比选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比选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比选申请人的比选申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招比选过程中比选申请人有以上行为的,将没收其比选申请保证金(如是中选候选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另外,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扰乱招投标秩序行为:(1)在比选申请报名时,由于比选申请人手续不符合规定等原因未准予报名,而大吵大闹,扰乱工作秩序的。(2)比选申请单位在开、评标过程中,扰乱开、评标秩序,不遵守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3)相关单位在交易中心场外,散发传单、拉横幅等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4)在比选过程中,比选申请授权代表帮别的比选申请单位签字,或比选申请单位在比选申请文件上错盖别的比选申请单位的印章,或者在比选申请文件上把自己公司名字写成别的比选申请单位名字等具有围标串标嫌疑的行为。(5)对中选结果公示不满意,或者对质疑、投诉处理过程和结果不满意,相关单位在相关国家机构大吵大闹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在招比选过程中比选申请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以上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比选申请资格,其比选申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如是中选候选人,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比选申请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对中选人的诚信要求:1、为了减少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的停窝工现象,若中选人没有支付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发生,工程项目监督部门将中选人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2、凡中选人在九龙坡区承接的项目违背了施工合同条款和附件中的条款3次(含3次)的,并受过3次(含3次)处罚的,将会被九龙坡区作为不诚信单位,三年内不得参与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3、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选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班子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若特殊情况下需更换项目班子人员必须报经相关单位同意。如中选人擅自更换项目班子或项目班子成员在相关检查中发现未在现场或未履职等情况,将按《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9.6监督及处理九龙坡区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比选人、比选申请人及评标专家等有关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其适用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9.7投诉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的具体要求和格式是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执行.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不诚信行为和违规行为处理对参加我区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指比选人、比选申请人、比选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如经查实有不诚信行为或违规行为,将列入我区不诚信或违规单位(个人)名单,并视情况在九龙坡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公示。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表一: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比选申请人密封情况比选申请总报价质量目标工期项目经理备注签名最高限价比选人代表:监标人:主持人:记录人:年月日附表二: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如有)(项目名称)纸质投标保函递交情况一览表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序号比选申请人金额(元)递交时间备注比选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年月日附表三: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比选申请人名称):(项目名称)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比选申请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签名)年月日附表四: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比选申请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附表五:中选通知书重庆市建设工程中选通知书中选单位:我单位拟建的(项目名称)于年月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选人,中选额为(大写)。中选工程范围:,工程规模为,中选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由担任。你单位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日内到我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比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签发日期: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比选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依法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比选申请函签名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加盖单位法人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1.比选申请函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2.比选申请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比选申请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比选申请文件的签署比选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齐全。法定代表人签名必须为亲笔签名。委托代理人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资质条件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截止日比选申请资格情况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比选内容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比选申请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比选申请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比选申请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由比选申请人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比选申请文件格式。)实质性要求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2.2.1分值构成 (总分1OO分)(1)比选申请总报价:70分;(2)技术部分:30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比选申请总报价所有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人(比选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比选申请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比选申请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点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该平均值作为比选申请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在评标基准价计算完成后(除计算错误外),在后续的评审中不得再对其做出调整。2.2.3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比选申请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2.4 (1)比选申请报价评分标准比选申请总报价70 分2.2.4 (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30分)技术方案形式要求须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2)技术部分的装订要求,否则其技术方案为0分,不再对技术方案的其他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0-4分):对项目总体认识全面深刻,论述完整清晰,总体组织符合实际、总体设计符合规范,总体计划合理,综合措施科学。优秀得2-4分,一般的0-2分,差或未提供得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0-8分):对工程认识深刻、表述全面准确,施工方案科学、系统、安全、经济,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对施工关键技术、工艺把握准确,应用到位,阐释清晰。优秀得5-8分,一般的0-5分,差或未提供得0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0-3分):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健全,工程质量保证计划全面细致、结合实际、措施具体,责任到人。优秀得2-3分,一般的0-2分,差或未提供得0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0-3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健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计划全面周到、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得力,责任措施具体。优秀得2-3分,一般的0-2分,差或未提供得0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0-6分):施工进度计划编制合理、可行,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关键节点控制措施得力、可操作性强,保证措施可靠。优秀得3-6分,一般的0-3分,差或未提供得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0-3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完善、健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保证计划全面周到、完整,关键地点、工序、环节控制保障措施得力,责任措施具体。优秀得2-3分,一般的0-2分,差或未提供得0分。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资源配备计划与先进性(0-3分):机械设备、劳动力投入能满足施工需要,投入人员、计划与进度计划协调,调配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具体。优秀得2-3分,一般的0-2分,差或未提供得0分。3评标程序1.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进行初步评审。未通过初步评审或评标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的比选申请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2.按本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2.2项及第3.2.1(2)目的规定对技术部分进行评审。3.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比选申请人按照本章第2.2.3项计算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并按本附表第3.2.1(1)目规定的评分方法对比选申请总报价进行评分。4.对技术部分、比选申请总报价得分进行汇总,确定得分由高至低前三名比选申请人为中选候选人。5.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比选申请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比选申请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能够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选候选人。3.2.1(1)比选申请报价得分(A)比选申请总报价比选申请总报价在限价范围内的,得本附表2.2.1规定分值的满分 70 分。在此基础上,比选申请总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增加1%扣1分,每减少1%扣0.5分,扣完为止。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3.2.1(2)技术方案得分(B)技术方案形式要求不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第3.7.5项(2)技术部分装订要求的,技术方案得0分。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4分)评标委员会按2.2.4(2)项各评审因素设定的分值评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技术方案进行评审,评委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该比选申请人技术方案得分。以上计算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3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措施(3分)资源配置计划与先进性(3分)3.2.3比选申请人得分比选申请人得分= A + B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拟中选人,但比选申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比选申请报价低的优先;比选申请报价相等的,由比选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1)比选申请总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比选申请总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比选申请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比选申请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技术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比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3.1.2不允许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1)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4)本比选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1.3比选申请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比选申请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比选申请作废选处理。(1)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3.2.1(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比选申请报价计算出得分A(2)按本章第3.2.1(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方案计算出得分B;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比选申请人得分=A+B。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比选申请报价,使得其比选申请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选。3.3比选申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比选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比选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比选申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比选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拟中选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拟中选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提示:合同协议书为示范性内容,比选人在编制比选文件时不必填写,供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填写。]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及规模:。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强制性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人民币(大写)(¥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固定费率:%;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2)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含税):人民币(大写)(¥元)。(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7)人工费(工资款)该项目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以已完工产值的15%,农民工工资单独支付至农民工专用账户。2.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费率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固定单价/费率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五、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4)通用合同条件;(5)比选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文件;(6)比选申请文件和(或)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如果有);(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八、订立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九、订立地点本合同在订立。十、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1.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采用保函形式递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3.。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和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根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1.1.2.7工程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含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5)通用合同条件;(6)承包人建议书;(7)价格清单;(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须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3)第5.4款[竣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1.6.4文件的照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知识产权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比选申请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设计方案、专有技术、设计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保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1.13责任限制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如果项目中拟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第2条发包人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第1第1条1.第1条2.2.2.1提供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2.2.2提供工作条件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开展本合同相关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2.3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2.4办理许可和批准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5支付合同价款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详细情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2.6现场管理配合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2)遵守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2.7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3.1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订立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3.2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3工程师3.3.1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若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3.4任命和授权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更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5指示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名。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3.6商定或确定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3.7会议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第4条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4.2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工程项目经理4.3.1工程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工程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经验和能力。4.3.3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权利,工程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职责。工程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项目经理,履行工程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工程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3.6工程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4.4承包人人员4.4.1人员安排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职责,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经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4.5分包4.5.1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4.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4.5.3分包人资质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4.5.4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4.5.6责任承担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联合体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6.3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7承包人现场查勘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款[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比选申请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第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4.8不可预见的困难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4.9工程质量管理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9.3承包人应对其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操作规程。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承包人文件审查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时间安排、费用承担,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承包人文件审查会议,承包人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承包人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相关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5.3培训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5.4竣工文件5.4.1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文件的形式、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发包人要求》执行。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现场,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份数提交给工程师。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5操作和维修手册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5.5.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5.6承包人文件错误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6.1实施方法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6.2材料和工程设备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3样品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工程师审批意见栏。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工程师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工程师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6.3.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6.4质量检查6.4.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6.4.2质量检查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6.4.3隐蔽工程检查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名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顺延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顺延超过48小时的,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签名确认。工程师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下列约定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试验内容、时间和地点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工程师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6.5.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6.5.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6.6缺陷和修补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6.6.2承包人应遵守第6.6.1项下指示,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完成修补工作。除因下列原因引起的第6.6.1项第(3)目下的情形外,承包人应承担所有修补工作的费用:(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第7条施工7.1交通运输7.1.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工程实施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工程实施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7.1.2场外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1.3场内交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1.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除专用合同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第1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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