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 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招标公告(张掖市甘州区聚兴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25)



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公告

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JXD20250415-001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

采购方式
邀请
项目类型
(A02)市政

联系人
李银峰
联系电话

竞价(公告)开始时间
2025-04-15 15:15: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5-04-19 17:00:00

采购单位
张掖市甘州区聚兴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是否重大项目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采购标包信息

序号
标包名称
标包编号
采购类别
合同估算价

1
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001
JXD20250415-001
服务-其他
1.5(元)

公告内容

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公告  交易编号:JXD20250415-001 根据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204号)中“对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张掖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的规定,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张掖市)”发布邀请招标公告,实现网上竞价,择优选定承包人。 1、项目概况: 1.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为壹个标段,主要内容为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 1.2 投标限价:1.5%(本项目按费率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1.3 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1.4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 2、对投标人的要求: 2.1、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分别邀请:张掖市华正建设工程预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正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市兆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未邀请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2.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代码证)。 2.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加盖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加盖公章)。 2.4投标人团队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配备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包含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注:投标人需按照附件中的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应用A4规格纸编制并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招标人)。 3.竞价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与方式: 3.1竞价开始时间(公告、 报名、竞价结束时间一致):2025年04月15日09时00分-2025年04月19日17时00分。 3.2竞价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采购电子平台http://49.4.79.138:1020/f/index具体操作下载限额以下项目张掖市阳光交易系统用户手册。 3.3竞价方式:根据本项目投标限价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必须低于本项目投标限价。 4.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张掖市甘州区聚兴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白塔街631号 联 系 人:李银峰 联系电话:15109364283

附件信息

附件1:招标文件.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张掖市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进行报名竞价

本文件已经我单位审核,请按此文件发布。签字:单位盖章: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招标文件交易编号:JXD20250415-001招标人:张掖市甘州区聚兴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服务要求-------------------------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0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7第一章招标公告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公告交易编号:JXD20250415-001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8】204号)中“对国家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张掖市阳光招标采购平台进行交易”的规定,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在“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张掖市)”发布邀请招标公告,实现网上竞价,择优选定承包人。1、项目概况:1.1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为壹个标段,主要内容为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1.2投标限价:1.5%(本项目按费率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1.3服务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1.4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规范标准。2、对投标人的要求:2.1、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分别邀请:张掖市华正建设工程预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正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市兆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未邀请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2.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代码证)。,22.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加盖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加盖公章)。2.4投标人团队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配备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包含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2.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注:投标人需按照附件中的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应用A4规格纸编制并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招标人)。3.竞价时间、地点及具体参与方式:3.1竞价开始时间(公告、报名、竞价结束时间一致):2025年04月15日09时00分-2025年04月19日17时00分。3.2竞价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采购电子平台http://49.4.79.138:1020/f/index具体操作下载限额以下项目张掖市阳光交易系统用户手册。3.3竞价方式:根据本项目投标限价进行报价,所报价格必须低于本项目投标限价。4.联系方式:招标人:张掖市甘州区聚兴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白塔街631号联系人:李银峰联系电话:15109364283,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称:张掖市甘州区聚兴达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新墩镇白塔街631号联系人:李银峰电话:151093642832项目名称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3项目地点张掖市甘州区4资金来源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和地**府配套等多渠道筹措解决5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6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7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设为壹个标段,主要内容为张掖市甘州区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8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审批。9投标人资格1.根据相关规定,招标人分别邀请张掖市华正建设工程预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甘肃鑫正铄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掖市兆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未邀请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2.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4序号名称编列内容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代码证)。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加盖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复印件加盖公章)。4.投标人团队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且配备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包含1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注:投标人需按照附件中的招标文件提供投标文件(应用A4规格纸编制并装订成册(一式叁份)在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招标人)。10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1日17时00分之前地点:招标人办公室。11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序号名称编列内容1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不要求1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不要求1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不要求15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16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统一组织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实地条件、环境、不可预见情况等进行现场踏勘确认,详细了解该项目的实地地形的特殊性。注: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或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7分包不允许18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规定的位置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公章。19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投标文件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正、副本应分别装订胶装成册,并在封面标明“正本”、“副本”。20投标限价1.5%(本项目按费率报价,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21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约定序号名称编列内容22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投标报价应包括中标人为完成本项目工作的全部成本、费用、利润、税金等全寿命周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含技术人员及阶段性驻场技术人员)、设备(含各种车辆、办公用品、软件等使用费、进出场费)、差旅交通、各项管理费、就餐、住宿、会议费、专家评审费、利润、规费、税金、保险等所有全部相关费用,以及合同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含施工工期的延长、政策性变动、重复性工作等情形),与全过程咨询相关的其它辅助协调费用。,7第三章服务要求1、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财务、基建管理、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采购人有关投资管控与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对审核成果文件的要求,本着合理、合规节约投资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项目招标代理及审核工作,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招标代理及审核服务,对招标代理和审核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2、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组建项目团队,项目团队人员不少于2人,至少包含1名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及1名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团队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工程各专业的编制、审核工作,并具备与供应商业务范围相对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项目团队人员在服务周期内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必须经采购人批准,并确保更换人员相关条件不低于原人员。3、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单位必须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资料档案保管场所:配备专业造价管理软件和交通工具等;4、项目代理人员及咨询人员应完整、准确、真实反映并记录项目代理及审核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做好招标资料、审核资料、工作底稿及相关图纸整理、归集和归档管理,并按规定格式和质量要求提供审核结论和审核成果文件。5、成交单位须承诺服从国家、地方和相关部门颁布的招标代理及工程造价相关管理办法。合同执行过程中,颁布新的管理办法、细则或操作手册的,按最新制度执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仅供参考)GF---2005---021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招标规模:总投资额: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地点:规模:招标规模:总投资额: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1.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委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委托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受托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6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指受托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合同履行的代表。1.7工程建设项目:指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1.8招标代理业务: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工作内容。1.9附加服务: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在本合同通用条款4.1款和专用条款4.1款中双方约定工作范围之外的附加工作。1.10代理报酬: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应收取的代理报酬总额。1.11图纸:指由委托人提供的满足招标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2书面形式:指具有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4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的要求。1.15不可抗力:指双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或其他双方一致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1.16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2.2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招标代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人将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2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受托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指定专人与受托人联系,指定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6)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代理报酬;(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3受托人在履行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提出的超出招标代理范围的合理化建议,经委托人同意并取得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经济奖励。4.4委托人负有对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服务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4.5委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受托人的有关损失。5、受托人的义务5.1受托人应根据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在专用条款内写明。5.2受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2)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3)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4)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5.3受托人应对招标工作中受托人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5.4受托人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5.5受托人为本合同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应属受托人专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受托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6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5.7受托人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5.8受托人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接收招标代理成果;(2)向受托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3)审查受托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4)要求受托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5)与受托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6)依法选择中标人;(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受托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8)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下列权利:(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受托人有权提出建议;(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知识产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7)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金额、币种、汇率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8.2受托人对所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需要出外考察的,其外出人员数量和费用,经委托人同意后,向委托人实报实销。8.3在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如:评标会务费、评标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公证费等),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补充条款中约定。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由委托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不少于全部代理报酬20%的代理预付款,具体额度(或比例)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报酬的,在中标人与委托人签订承包合同5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委托代理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9.2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的招标代理工作范围以外的工作,为附加服务项目,应收取的报酬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9.3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预付费用,自应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代理预付费用的利息。9.4委托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时间内,未能如期支付代理报酬,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应付代理报酬的利息。9.5委托代理报酬应由委托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法和时间,直接向受托人支付;或受托人按照约定直接向中标人收取。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委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3)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致使招标工作无法进行;(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6)款提到的委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受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委托人赔偿受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10.2受托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一(2)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提到的受托人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4)受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受托人赔偿委托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受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10.3第三方违约。如果一方的违约被认定为是与第三方共同造成的,则应由合同双方中有违约的一方先行向另一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再由承担违约责任的一方向第三方追索。11、索赔11.1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11.2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受托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委托人发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2)委托人收到受托人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7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受托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3)委托人在收到受托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受托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11.3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者发生应由受托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可按11.2款确定的时限和程序向受托人提出索赔。12、争议12.1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向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合同变更、生效与终止13、合同变更或解除13.1本合同签订后,由于委托人原因,使得受托人不能持续履行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暂停招标代理业务。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在正式恢复前7天通知受托人。若暂停时间超过六个月,当需要恢复招标代理业务时,委托人应支付重新启动该招标代理工作一定的补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经双方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13.2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或由于任何后续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导致服务所需的成本或时间发生改变,则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报酬和服务期限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相应调整。13.3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的,本合同依然有效。13.4因解除合同使当事人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赔偿方法与金额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4、合同生效14.1除生效条件双方在协议书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5、合同终止15.1受托人完成委托人全部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且委托人或中标人支付了全部代理报酬(含附加服务的报酬)后本合同终止。15.2本合同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15.3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协商确定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就本合同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行终止。除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外,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15.4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其他16、合同的份数16.1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副本根据双方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合同招标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未涉及的内容进行补充。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3.1语言文字本合同采用的文字为: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4、委托人的义务4.1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4.2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向受托人提供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具备的相关工程前期资料(如立项批准手续、规划许可、报建证等)及资金落实情况资料的时间:;(2)向受托人提供完成代理招标业务所需的全部资料的时间:;(3)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4)指定的与受托人联系的人员姓名:电话:(5)应尽的其他义务:5、受托人的义务5.1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5.2受托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4)应尽的其他义务:6、委托人的权利6.1委托人拥有的权利:6.2委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7、受托人的权利7.1受托人拥有的权利:7.2受托人拥有的其他权利:三、委托代理报酬与收取8、委托代理报酬8.1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代理报酬的金额或收取比例:代理报酬的币种:;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代理报酬的支付单位:;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9、委托代理报酬的收取9.1预付委托代理费用额度(比例):;9.3逾期支付时,银行贷款利率:;9.4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四、违约、索赔和争议10、违约10.1本合同关于委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委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一(3)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委托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2—(6)款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委托代理报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双方约定的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10.2本合同关于受托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受托人未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2—(2)款的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接受了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应承担的违约责任:;(3)受托人违反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7款的约定,泄露了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不应泄露的招标资料和情况应承担的违约责任:;(4)双方约定的受托人的其他违约责任:;12、争议12.1双方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16、合同份数16.2双方约定本合同共份,其中,委托人份,受托人份。17、补充条款: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GF—2002—021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自工程竣工验收完终结。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住所:住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达。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造价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时,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费用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甘肃省等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委托人应对上述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委托当日提供所有资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六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第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转账或现金支付酬金。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可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壹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甘建价[2012]476号关于转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各市、州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服务【2012】1368号)(以下简称本批复)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严格执行本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规定,按本批复规定要求及时申领和换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年审。二、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登录“甘肃价格网”进入“办事指南-表单下载栏目”,下载《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份;并携带有效的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所有书面材料使用A4幅面纸张装订。经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加注意见后统一交省发改委办理。三、收费许可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可申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材料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乙级(含乙级暂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材料报公司所在市、州造价站,由各市、州造价站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四、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附件: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你厅《关于修订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甘建函【2011】112号)收悉。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l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商你厅同意,现就调整后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指依规定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竞争状况及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以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幅度不超过10%。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收费由基本费用和追加费用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方可按本批复通知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五、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应按照有关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及本批复规定的服务内容开展业务,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并对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建设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收费前,应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申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依法凭证收费。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主动接受价格、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企业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及时申领和换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年审。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收费年审书要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注意见,否则收费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收费年审不予通过。九、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2年,期满前2个月请你厅将执行情况和调整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原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甘价服务【2005】171号)停止执行。十、本通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附件:《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项目工程预结算及招标代理服务 主干道路地下管网更新改造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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