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清淤工程招标公告(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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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
项目编号: ZHJYZB20250418002
交易机构名称: 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招标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招标项目编号:ZXCD202503GK128)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有关事项如下:
一、项目编号:ZXCD202503GK128
二、项目名称: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
三、资金来源及预算:
1、资金预算:本项目中介预算为¥1293523.50元,最高限价:1293523.50元*(1-10%)=1164171.15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其中,税后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37525.34元,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四 、项目内容及需求:
1、项目内容: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对壳塘涌、下浪涌、中浪涌、南沥涌、北沥涌、山尾地涌等多条河涌进行水上挖掘机清淤施工,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
2、工期: 45 个日历天
五、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格声明函)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m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说明:①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②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显示“很抱歉,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共0条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③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④如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投标人须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成功参与投标。
5、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2025年04月18日17时30分至2025年04月25日17时30分时内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
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index)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1.本项目采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请各潜在投标人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自主注册办理指引》完成注册登记工作,并办理数字证书,网址详见:
(1)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服务指南→企业登记办理指引,查看《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自主注册办理指引》:(网址:
https://ygp. gdzwfw'gov.cn/#/442000/fwzn/detail?id=1630382788765921282);
(2)《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办理指引》:
(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fwzn/detail?idF-220858154999615488)。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咨询电话:0760-89817167、0760-88331782;
(3)使用粤商通移动CA进行用户注册或新增绑定的操作详见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自主注册办理指引。
2、已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使用企业数字证书或粤商通移动CA等方式登录交易系统完成获取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和确认投标等操作。
具体请按《综合交易招标采购管理-投标企业操作手册2024.4》:(网址:
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index.html#/442000/fwzn/detail?id=1775339054512791553)完成获取有效的招标文件的工作。
七、提疑时间: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2025年04月27日17时30分前在交易系统答疑管理处提出。
八、答疑时间:2025年04月28日17时30分前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答疑公告,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或下载。
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25年05月06日17时00分。
投标人可通过交易系统“保证金管理-缴纳保证金”栏目选择普通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缴纳保证金通知书相关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人参加多个包组投标的,须对应每个包组逐个缴纳。
投标人选择通过普通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交易系统获取缴纳保证金通知书,并必须以基本账户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足额汇入对应的缴纳保证金收款账号。
投标人选择通过电子保函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具体办理方法请参照电子保函操作手册),电子保函的出具时间视同于保证金缴纳时间。电子保函有效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若在有效期间内办理注销的,则在注销之日起失效。
《电子保函操作手册(综合交易系统部分)20240318》:(网址:
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fwzn/detail?id=1769935117699051522)。
十、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5月1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十一、开标评标时间:2025年05月14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十二、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评标地点: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通过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网上开标,不要求投标人前往开标现场。投标人可登录交 易系统查看开标 ,依法提出开标异议。
十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
1.招标人联系方式
名称: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
联系方式:0760-23221893
联系人:刘灵枝
2.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地址:中山市东区齐东新村横街3号一楼1卡
联系方式:0760-88618996
3.监管部门联系方式
监管部门:中山市黄圃镇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林先生
电 话:13144036421
传 真 :/
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2025年04月18日
招标文件.pdf
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项目编号:ZXCD202503GK128)公开招标创达咨询CHUANGDACONSULT招标人: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监督/主管单位:中山市黄圃镇农业农村局招标代理: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2025年月阅前提示(本提示内容非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醒。如有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一、如无另行说明,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内。(网上开标不适用)二、为避免因迟到而失去投标资格,请适当提前到达。(网上开标不适用)三、通过普通银行转帐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须按照招标公告中规定的缴纳截止时间前到达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投标保证金收款帐号由投标人自行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获取)。由于银行转账可能延迟到账,为避免因投标保证金未按时到账而导致投标无效,请妥当安排转帐时间;通过电子保函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电子保函的出具时间视同于保证金缴纳时间。电子保函有效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若在有效期间内办理注销的,则在注销之日起失效。四、请仔细检查投标文件是否已按要求签名、盖章、签署日期。五、投标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六、投标人可在获取招标文件前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index)”进行用户注册登记,便于顺利完成获取招标文件。七、招标文件发布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4A2000/jygg)“其他交易”栏目。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登录交易系统获取完整的招标文件。八、网上开评标注意事项(一)发生下列情况的,开标(评标)无效、中止或终止,恢复开标(评标)的时间视情况而定:1、停电或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页或综合交易系统;2、综合交易系统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的操作;3、综合交易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4、计算机病毒造成影响;5、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况;6、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7、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要求该项目中止或者终止的;8、招标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中止的;9、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二)投标人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1、投标人的数字证书损坏、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2、使用他人数字证书或把数字证书借给他人使用的,作串通投标处理;3、投标人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正常登录网上招标投标系统投标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4、经系统检测到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与其他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三)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电子投标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四)《招标文件》中提到的复印件、扫描件,彩色或黑白均可,但必须清晰、明辨,否则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五)电子招标投标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详见电子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投标邀请函各潜在投标人: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受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对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招标项目编号:ZXCD202503GK128)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有关事项如下:一、项目编号:ZXCD202503GK128二、项目名称: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三、资金来源及预算:1、资金预算:本项目中介预算为¥1293523.50元,最高限价:1293523.50元*(1-10%)=1164171.15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其中,税后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37525.34元,否则视为无效报价。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四、项目内容及需求:1、项目内容: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对壳塘涌、下浪涌、中浪涌、南沥涌、北沥涌、山尾地涌等多条河涌进行水上挖掘机清淤施工,具体详见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2、工期:45个日历天五、合格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招标活动;(按招标文件格式提供资格声明函)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m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说明:①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时间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②在上述网站查询结果显示“很抱歉,没有找到您搜索的企业”或“共0条记录”,视为没有上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③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截图或下载存档。④如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投标人须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成功参与投标。5、投标人须具有有效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并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六、各潜在投标人应当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时内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index)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获取招标文件。1.本项目采用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请各潜在投标人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自主注册办理指引》完成注册登记工作,并办理数字证书,网址详见:(1)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服务指南→企业登记办理指引,查看《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自主注册办理指引》:(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fwzn/detail?id=1630382788765921282);(2)《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办理指引》:(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fwzn/detail?idF-220858154999615488)。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收件窗口咨询电话:0760r89817167、0760-88331782;(3)使用粤商通移动CA进行用户注册或新增绑定的操作详见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用户自主注册办理指引。2、已注册登记的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时间内,使用企业数字证书或粤商通移动CA等方式登录交易系统完成获取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和确认投标等操作。具体请按《综合交易招标采购管理-投标企业操作手册2024.4》:(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ggzy-portal/index.html#/442000/fwzn/detail?id=1775339054512791553)完成获取有效的招标文件的工作。七、提疑时间:投标人如有疑问,请于年月日时分前在交易系统答疑管理处提出。八、答疑时间:年月日时分前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答疑公告,请各投标人自行查看或下载。九、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25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可通过交易系统“保证金管理-缴纳保证金”栏目选择普通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按照本公告规定和缴纳保证金通知书相关要求进行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人参加多个包组投标的,须对应每个包组逐个缴纳。投标人选择通过普通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交易系统获取缴纳保证金通知书,并必须以基本账户转账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一次性足额汇入对应的缴纳保证金收款账号。投标人选择通过电子保函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具体办理方法请参照电子保函操作手册),电子保函的出具时间视同于保证金缴纳时间。电子保函有效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若在有效期间内办理注销的,则在注销之日起失效。《电子保函操作手册(综合交易系统部分)20240318》:(网址: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fwzn/detail?id=1769935117699051522)。十、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十一、开标评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北京时间)。十二、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评标地点:投标人通过交易系统递交投标文件。本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通过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网上开标,不要求投标人前往开标现场。投标人可登录交易系统查看开标,依法提出开标异议。十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联系方式及地址。1.招标人联系方式名称: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联系方式:0760-23221893联系人:刘灵枝2.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名称: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区齐东新村横街3号一楼1卡联系方式:0760-886189963.监管部门联系方式监管部门:中山市黄圃镇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先生电话:13144036421传真:/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2025年月日第二章用户需求书一、项目说明1、项目名称: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2、招标人: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3、工程概况:2025年黄圃镇横档村清淤工程,对壳塘涌、下浪涌、中浪涌、南沥涌、北沥涌、山尾地涌等多条河涌进行水上挖掘机清淤施工。4、最高限价:1164171.15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本项目的最高限价,其中,税后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37525.34元,否则视为无效报价。5、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总价承包,总承包价为完成本工程发包范围内一切费用,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企业利润、税金、主要材料价差、保险、工程临时措施费、合同内指明需承担风险、义务和责任所可能引发的费用、以及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需要承担的其他费用。承包范围包括本次招标所提供的整套设计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和《中介预算》内的全部工程项目。由于设计修改或业主提出增减工程项目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经监理审核,业主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按中标单价及施工合同有关条款结算。6、开工日期及工期要求:开工日期在签订合同后,由建设单位拟定具体时间;工期要求自开工日起45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及合格验收并交付使用,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则每延误一天,就对承包单位处以每日5000元的罚款,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20%;如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实际进度落后计划进度15天以上时,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合同,承包方须承担一切责任。7、施工要求:根据国家、广东省、中山市相关规定,按招标相关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及中介预算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须取得中山市政府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的与本项目施工范围相适应的施工备案登记文件。中标人在项目施工期间,须严格遵守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由于管理不善,导致政府职能部门的罚款和停工整改,由其发生的费用与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且招标人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以确保文明施工有效实行。8、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如果中标人私自分包,一旦发现即可终止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9、中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满足国家施工标准,如果中标人被发现违反或没有按照国家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招标人保留取消其中标资格和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二、人员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配置表》序号人员名称人数专业及级别备注1项目负责人1人专业:水利水电工程级别: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提供注册建造师证(或IC卡)、水行政部门颁发安全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2技术负责人1人水利水电工程类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提供职称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3施工员1人提供施工员岗位证(培训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4安全员1人提供安全员证(培训证)、水行政部门颁发安全考核合格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注:1、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拟投入本工程人员的社保证明应为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任意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3、拟投入本工程人员必须满足以上要求,其中一项不满足的,则评审不合格,以上表格中要求提交的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真实、有效,否则作废标处理。5、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规定,本项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不能有其他在建项目(包括正在中标公示期内的项目),如果在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或事业单位网站公告有其他在建项目,则应经招标人同意更换符合规定的项目负责人(不影响中标结果)。三、工程量需求详见工程量清单或《中介预算》、施工图纸。四、安全文明施工1、进入施工现场应严格遵守现场管理制度。2、及时对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垃圾的处理工作。实行安全文明施工,做到工完场清。3、施工现场随时做到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按材料品种的不同规格与型号分类放好并设立标志。4、建立健全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全体施工人员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既关心自己也关心他人的生命安全。5、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立安全警告牌,杜绝与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6、施工现场要合理布置电器、电缆线的搭设,并经常检查,以防漏电伤人。电动工具的使用须有专人负责,做完离场前需切断电源。五、工程质量标准1、工程质量:合格工程。2、施工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按最新规范执行,不发生较重大安全事故。3、文明施工:达到文明工地标准。4、文明施工按中山市和广东省有关要求执行。5、工程质量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六、施工要点1.施工前应认真阅读各具体设计图纸,领会设计意图,并采取必要的复核措施,并按图纸施工要点相关要求执行。2.施工过程,成交人需按照发包人及监理要求,对河涌两岸影响防洪安全的杂草、垃圾等进行清理。3.成交人需严格遵守《关于印发《中山市河涌及排水管渠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市治水办函〔2023〕251号),弃运过程做好弃运记录表,相关要求按照该文件执行;临时堆场应符合该文件要求,并严格执行;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回填)场所管理的函》(中城综函〔2024〕716号),办理好相关手续。弃土堆放后,成交人需对弃土及余水进行取样及检测,取样检测范围及频率按市治水办函〔2023〕251号执行,以上事项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4.清淤过程需同村委、生产队、村民协商的事宜(包括不限于车辆通行、道路和护栏清洗、树木迁移回种等)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5.成交人需按照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的函》(中城综函〔2024〕848号)办理相关手续。6.成交人需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及中山市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农民工工资管理现行有效的规定。七、验收标准和规范1、本工程严格按国家、省、市现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验收。中标人必须负责并保证本工程通过招标人组织的验收。2、本工程质保期为(即3个月),在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保证服务响应时间在2小时以内,4个小时以内到达,质保期内免收任何费用。八、竣工资料归档要求中标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应及时做好收集、汇总和整理工作。九、工程款支付及结算(1)本项目不设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2)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结算审核后,招标人在收到市下拨中山市未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工程预付款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97%。(3)余款3%作为质量保修金,于保修期满(3个月)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4)中标人应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进度款中工人工资款比例,工资款拨款期限等事项。(5)中标人每次收取工程费用时,须向招标人出具相应税务发票。招标人收到发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十、招标人配合事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要列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一、说明1.适用范围(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项目。(2)在招标文件中凡有“★”标识的内容条款被视为重要的响应要求、技术指标要求和性能要求。投标人必须对此作出回答并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不可以出现任何负偏离,如果出现负偏离则其投标将被否决。2.定义(1)“招标人”是指:中山市黄圃镇横档村民委员会。(2)“监督部门”是指:中山市黄圃镇农业农村局。(3)“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4)“招标单位”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5)合格的投标人1)参见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2)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及特殊条件要求。(6)“中标人”是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投标人。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政府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提供的服务。(3)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4)日期:指公历日。(5)时间:指每天24小时制。(6)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7)招标文件中的标题或题名仅起引导作用,而不应视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理解和解释。(8)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文件,包括电报和传真发送。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2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执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委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办价格【2011】534号等文件,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按工程类收取,以中介预算金额作为计算的基数计取(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不足8000元时按8000元收取)。(1)代理服务费的货币为人民币。(2)代理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银行划账的形式支付。(3)代理服务费支付时间:代理服务费必须在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付清,如果中标人未能按时交纳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4)代理服务费不在报价中单列。(5)收费账号信息: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西区支行账户名称: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中山分公司银行账号:44314101040014026二、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构成(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以及在招标过程中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组成:1)投标邀请函2)用户需求书3)投标人须知4)开标、评标、定标5)合同书格式6)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修改内容、重要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2.招标文件的澄清(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前以网络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招标文件的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网站上发布发给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至时间不足15天,酌情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3)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4)投标人应随时关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综合交易系统-交易答疑澄清栏下载,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获取相关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招标文件的修改(1)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单位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网站发布信息的形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单位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4)凡在网站发布的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将被视为对所有投标投标人进行了有效通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的语言(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单位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或印刷的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2.投标文件的构成(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文件的编制(1)本项目为网上开标的项目,投标人须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不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电子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及综合交易系统的要求编制,不按要求编制导致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读取或无法打开的,按废标处理,(2)投标文件份数: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综合交易系统”网上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在投标截止前上传),不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3)电子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全部投标文件均应制作成PDF电子文件,文件大小应满足交易平台的要求。投标文件中需要盖章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公章后扫描成电子文档或采用单位数字证书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投标文件中需个人签字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手签后扫描成电子文档。(4)投标文件构成:包括但不限于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内容,投标人有义务按照以上构成要求将投标文件编上唯一的连贯页码、编排详细目录并装订成册,不得出现重页或缺页。(5)投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对未经装订的投标文件可能发生的文件散落或缺损,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6)投标人应完整、真实、准确的填写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内容。(7)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无条件接受招标单位及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8)如果因为投标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由此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4.投标报价说明(1)投标人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报价表。(2)投标价不是固定价的和或投标方案是可选择的投标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3)投标人投标报价应为所投项目的最终报价,包含为完成项目的一切相关费用。(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项目最高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5备选方案本项目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不接受备选方案,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6.联合体投标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印章。8.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应按招标公告中规定的金额、期限缴纳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的投标,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后应及时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或电子保函的出具情况。投标保证金或电子保函以开标系统显示的记录为准。(2)投标保证金账号由投标人通过综合交易系统申请并按照缴纳保证金通知书上内容缴纳。如以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凭电子招投标数字证书登入综合交易系统,在“保证金管理-一缴纳保证金”栏目页面,选择参与投标的项目,选择相关金融机构办理电子保函。电子保函的出具时间视同于保证金提交时间。电子保函有效期限到期后自动失效,若在有效期间内办理注销的,则在注销之日起失效。电子保函办理的申请流程及操作指引详见《电子保函操作手册(综合交易系统部分)20240318》: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fwzn/detail?id=1769935117699051522。(3)以银行转账(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已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企业信息库中登记的基本账户(基本账户的企业名称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转入,投标保证金账号由投标人通过综合交易系统申请并按照缴纳保证金通知书上内容缴纳。具体请按“综合交易招标采购管理-投标企业操作手册2024.4”。禁止投标人采用EFT系统(广东金融结算系统)方式缴纳保证金,如采用此方式会导致招投标系统无法识别缴纳保证金的账号信息,视为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由此造成废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以银行转账(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规定的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一次性缴纳投标保证金并成功到达指定银行账号,否则视为无效保证金。(5)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以保证金转账到账时间或电子保函出具时间为准,投标人应提前提交投标保证金,由于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超过投标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而导致废标的,由投标人自负责任。提交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必须按“缴纳投标保证金通知书”中的收款账号填写完整或按电子保函的申请程序办理手续,如因收款账号填写不完整造成保证金不能按时到账或因操作不当等造成电子保函不能按时出具导致废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如为电子保函的则予以注销,如无质疑或投诉,未中标的投标人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退还,电子保函的则予以注销;如有质疑或投诉,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处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转账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电子保函的则予以注销。9.投标的截止期、投标有效期(1)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的规定。(2)本次招标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见招标公告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的截止时间。(3)招标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在推迟了投标截止时间的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4)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内保持有效。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则顺延至项目完成验收之日,在此有效期内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文件的一切内容和补充承诺均为持续有效且不予改变。(5)投标有效期比规定期限短的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本项目实行网上开标,投标人须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格式须为PDF)一份(在投标截止前上传),上传文件后要点击确认投标按钮。若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jyxt)点击“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停电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可另行安排时间进行开标评标。2.逾期未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jyxt)点击“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格式须为PDF)的视为放弃投标。3.投标截止时间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按招标公告的规定,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4.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如在投标截止前修改投标文件的,只要将已修改的电子投标文件加密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上传即可,系统以最后收到的投标文件为准。重新上传文件后须点击确认投标按钮。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和补充。(2)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亦不得撤回其投标。五、开标、评标、定标详见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六、中标候选人公示(一)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以下网站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本项目相关信息公告自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jygg)。七、中标结果公告(一)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以下网站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本项目相关信息公告自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门户网站(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jygg)。八、异议和投诉(1)投标人对招标过程或评标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书面提出,但需对异议或投诉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异议或投诉必须是书面的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2)投标人对招标结果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代理机构: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联系人:赵工、郭工、邝工联系电话:0760-88618996邮箱:HNCDZS0760@163.com九、合同的订立(1)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签订合同后,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合同正本壹份备案。(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来书面函退出的,则招标人视为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将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或推荐符合招标要求且综合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十、适用法律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十一、知识产权1.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投标人提供的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招标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起诉或法律和经济纠纷。否则,投标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等)。2.报价应包括所有应支付的对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税费。十二、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中新创达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所有。十三、其他本项目投标时无须提供纸质标书,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结束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与电子标书内容一致的纸质标书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文件均为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份,须为原件;副体三份,为正本的复印件。正副本封面均须加盖投标人公章并胶装及编写页码,在正副本的封面右上角注明“正本”或“副本”)第四部分开标、评标、定标一、开标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2.本项目在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组织网上开标,投标人无需抵达开标现场。投标人可登录登录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jyxt)点击“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参与项目”→“网上开标”栏目查看项目开标过程,依法提出开标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在线及时回复,并制作记录。3.招标代理和交易中心对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双方解密。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检查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唱标。5.开标结束。二、评标委员会1.本次招标参照有关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依法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全部的评审工作,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3.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也可以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1)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3)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三、评标方法、评标步骤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2.本次评标是以招标文件为依据,按公正、科学、客观、平等竞争的要求,推荐经验丰富、信誉良好、服务能力强以及综合实力强的中标人。3.评标委员会首先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4.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再进行技术、商务及价格的详细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详细的评审。最后评标委员会出具评标报告,并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5.评分及其统计5.1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分别首先就各个投标人的技术商务状况及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审,评出其技术商务评分。各评委的技术商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投标人的技术商务评分(保留两位小数)。然后,评出投标人的价格评分。5.2将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评分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其综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将各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5.3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5.3.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5.3.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5.3.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5.3.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5.4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人或者招标招标代理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四、投标文件的初审(1)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公开唱标的投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5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以上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投标人没有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确认的,视为不确认)。(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其投标无效:1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2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服务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投标活动;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中选;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投标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或中选;7投标人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中选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凡出现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串通行为,招标人或监管单位有权终止本次采购,并保留追究相关单位、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5)投标文件的澄清1评标期间,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通过综合交易系统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应及时查看系统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在综合交易系统提交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2如投标人未及时在交易系统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导致投标人被废标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应的投标人负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投标文件详细评价7、详细评审是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的评审:7.1技术商务评分标准:见附表《商务评审表》、《技术评审表》。7.3价格评分:价格得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定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分值注: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7.4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投标人没有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说明的,该投标人按无效报价处理)。7.5分值分配:评分项目商务评分技术评分价格评分分值40分50分10分备注:综合得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六、中标人的确定(1)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的结果,由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2)如果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签订合同或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事实不符,招标人可以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将合同授予另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及采取其它招标人式。招标人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的,招标人可顺选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七、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八、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九、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数少于3个的;(2)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少于3个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况。十、异议和投诉(一)异议1.期限:1.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系统答疑管理处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答疑回复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1.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s://ygp.gdzwfw.gov.cn/#/442000/jyxt,登录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综合交易系统→参与项目→网上开标大厅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在开标直播大厅作出答复。1.3.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公示期为3日)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1.4.提异的投标人应当是参与该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人。1.5.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异议。2.异议文件提交要求: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时,应同时提交符合以下要求的文件资料:2.1.书面异议函(原件);2.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公章);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2.4.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供原件核验);2.5.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同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及事项。全权委托的,应包含“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代为提交、签收文件,并对异议事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及其他一切相关事宜”。3.异议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3.1.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3.2.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3.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3.4.事实依据;3.5.必要的法律依据;3.6.提出异议的日期。4.与异议相关的重要事项4.1异议文件应当署名。异议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4.2投标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份。异议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交相关确凿的证据材料,并注明证据的确切来源,证据来源必须合法(投标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异议的证明材料)。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将异议文件转发给异议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收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异议文件,接收异议文件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详见“投标邀请函中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二)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向监督/主管部门投诉。参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投诉事项属应先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将不予受理。十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1、中标通知书1.1中标结果公示通过后,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1.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合同的订立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3、合同的履行3.1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由合同各方通过协商方式处理。3.2在合同履行中,招标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人签订补充协议。八、适用法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一切招标投标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初步审查表序号投标人投标有效性审查项A投标B投标C投标D投标1投标保证金已足额递交并有效2投标有效期符合要求3符合投标人的条件4投标文件主要资料齐全5投标文件签署、盖章符合要求6已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投标投标人代表为法定代表人时则不需要授权委托书)7投标价格是固定价且投标方案唯一8投标报价不高于本项目上限价且安全生产措施费不低于本项目安全生产措施9投标报价无漏项或重大不合理10商务无重大偏离或保留11拟投入项目人员情况是否满要求12无招标文件或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认定为无效投标的其他情形结论不通过原因说明备注:1.评审时评委对投标投标人是否满足要求逐条标注评审意见,“是”标记为“○”,“否”标记为“×”;2.评审结论栏统一填写为“通过”或“不通过”,出现一个“×”为“不通过”;3.对结论为“不通过”的投标,要说明原因。评委签名:,日期:商务评分表序号评审项目分配分数评议内容A投标投标人1体系认证3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1个得1分,满分3分,无不得分。注:投标文件提供证书复印件和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上对证书的查询结果截图为证明材料,已失效或撤销或未获得的不得分。2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情况16根据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情况评审:1.项目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得4分,具有水利水电类工程师职称,得2分,其它不得分,本小项最高得4分;2.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主要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类高级或以上职称,每提供一个得3分,具有水利水电类工程师,每提供一个得1.5分,具有助理工程师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12分。注:1.提供上述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原件扫描件、证书持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扫描件。2.同一人员提供多个不同类型证书的不能重复得分。3.投标人提供为其购买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任意连续3个月的参保证明原件扫描件或复印件或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若我单位成交,我单位承诺在签订合同前保证投标文件中所配备投入本项目的人员全部到位,并且提供投入本项目人员的劳务证明文件(社保证明或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否则视为我单位放弃成交资格。”)加盖投标人公章视为满足社保评审要求。4.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3业绩经验21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接的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3分,最高得21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合计40评分总计注:评委对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后打分,最好的为优,其余的根据优劣相应打分;总分低于24分需文字说明。评委签名:,日期:技术评分表序号评审项目分配分数评议内容A投标投标人1实施方案18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对本项目提出建议、重难点分析的针对性、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解决对策等综合评分:1、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完全能指导施工,施工措施具体,施工部署全面,技术措施详尽、清晰、合理针对性强,施工重难点分析到位、准确,且应对措施科学有效的,得18分;2、项目实施方案较合理、施工措施较具体,施工部署较全面,技术措施较详尽、清晰、合理针对性较强,施工重难点分析满足要求,应对措施合理的,得13分;3、项目实施方案一般合理、施工措施一般具体,施工部署基本全面,技术措施一般详尽、合理针对性一般,施工重难点分析一般,应对措施基本可行,得8分;4、项目实施方案差、施工措施描述简单,施工部署不全面,技术措施简单、合理针对性差,施工重难点分析不到位,应对措施可行度不高,得3分;5、无相应方案,未提供重点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的,不得分。2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8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进行评分:1.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可行,能达到项目施工要求的,得8分;2.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比较合理可行,较能达到项目施工要求的,得5分;3.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基本合理可行,基本达到项目施工要求的,得2分;4.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不合理的,得1分;5.不提供不得分。3质量管理措施8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包括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方法、检验流程和保证措施等)方案进行评分:1.现场施工严格响应工程质量目标要求,详细介绍针对本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方法、检验流程和保证措施,得83质量管理措施8分;2.现场施工基本响应工程质量目标要求,比较详细介绍针对本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方法、检验流程和保证措施,得5分;3.现场施工部分响应工程质量目标要求,简单介绍介绍针对本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方法、检验流程和保证措施,得2分;4.现场施工没有响应工程质量目标要求,没有介绍针对本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方法、检验流程和保证措施,得1分;5.不提供不得分。4安全文明措施8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包括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管控等)方案进行评分:1.制定的管理措施规范,规章制度完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好,得8分;2.制定的管理措施比较规范,规章制度比较完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较好,得5分;3.制定的管理措施规范性一般,规章制度基本完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一般,得2分;4.制定的管理措施规范差,规章制度不完善,实用性与可操作性较差,得1分;5.不提供不得分。5应急方案8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应急方案及完工后保障服务方案进行评审:1.施工应急方案非常具体、合理,可操作性强;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最详细,应急响应承诺具体、明确、时效快,完工后保障服务方案科学合理,详细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能为招标人提供快捷优质的后续服务,得8分;2.施工应急方案具体、合理,可操作性较强;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详细,应急响应承诺清晰、时效较快,完工后保障服务方案较合理,较具体、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得5分;3.有施工应急方案,可操作性一般;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一般,完工后保障服务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一般,得2分;5应急方案84.应急预案实用性与可操作性较差,完工后保障服务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差,得1分;5.不提供不得分。合计50评分总计评委签名:,日期:第五章合同文本工程编号:合同编号: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第一节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履行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2)中标通知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资料;(6)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它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次序在先者为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5.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合格或以上标准。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合同工期: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日历天。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布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负责人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改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年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约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约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工程质量要求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7质量评定13.7.1发包人应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质量事故处理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现场材料试验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变更程序15.3.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变更估价(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变更指示(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6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计日工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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