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裁代理律师选聘 律师代理服务招标公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5)
询价单号
RA25042101138
采购方式
公开
采购员
联系电话
报名截至时间
2025-04-24T18:00
报价截至时间
2025-05-01T14:01
采购商名称: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物料信息
物料代码
物料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采购数量
计量单位
要求交货期
备注
律师代理服务
宝武备案库律师
1.0
项
2025-05-30
询价条款
一、交货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二、保证金额度:0.0元
三、商务条款:签约形式为固定总价,付款方式:项目服务完结后,中标人开具发票,询价人在收到发票后的30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
四、技术条款:
五、注册资本必须大于等于10万元
六、报名要求:律所及报价律师团队必须在宝武律师库中备案成功
七、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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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裴孝军仲裁案询价文件.rar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乌经(头)劳人仲字〔2025]354号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将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为:书记员:陈李俊伊0991一35748独任审理,仲裁员:周静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你有权申请回避。二、本案定于2025年5月21日上午10:30在本委二号庭开庭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视为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进行缺席审理和裁决。仲裁庭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校园路107号北大新疆科技园3(乌鲁劳动二0年三月容华沙日道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3(乌鲁劳动容华二0年三月沙日道附注: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应到地点。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诉通知书乌经(头)劳人仲字(2025)第354号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委决定受理裴孝军、罗维岗、**波、牛志强、郗兰平、田成甲、代孝堂、何德州、朱正海、夏臣余与你(单位)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申请书副本及有关的仲裁文书。二、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三、被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提交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加盖公章。如需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本委。四、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另案处理。五、在本案审理期间,你享有的权利有: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有:按时到庭、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仲裁活动参加人的权利、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六、被申请人在开庭时需向本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经济技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项和权粮:3、议作证据材料;开庭时所有证据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二0二五年三月工十七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裴孝军,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3月7日,住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柯坪路53号楼3单元702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1725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6月工资14225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中人,斐学。325年3月21日里英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罗维岗,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19日,住甘肃省会宁县党家蚬乡梁河村石岔社19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875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13375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申请人:罗A325年3月21日王络英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波,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3月23日,住陕西渭南市富平县王寮镇卤川村李家组。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325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14825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申请人:考波325年3月21日23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牛志强,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12月10日,住甘肃省会宁县党家蚬乡梁河村石岔社2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675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12175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申请人:牛去强225年3月21日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郗兰平,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1日,住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史家沟村一社24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200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4年6月工资14700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中清人郗325年3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田成甲,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29日,住新疆尉犁县库尔木依镇33团7连051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3200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8700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申请人:田成325年3121日33类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代孝堂,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2月22日,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花所乡光明村四社22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833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16333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申请人:公季重225年3月21日33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向德州,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1月26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86号9号楼1单元602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2200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14700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申请人:向法的225年3月1日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朱正海,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5月6日,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思南村天井沟组7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733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4233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申请人:米海325年3月21日33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夏臣余,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16日,住四川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车星村1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13079909469被申请人1: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5076289835(蔡小陶),13930553855(李新)被申请人2: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法定代表人:戚星,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3720240660(徐杨,八钢项目总负责人)仲裁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1自2024年4月14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773元;(2024年5月15日-6月30日)3.被申请人1向申请人支付2024年6月工资16273元;4.被申请人2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请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与理由:2024年4月1日,宝钢集团八钢公司将八钢原料厂拆除劳务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2施工,被申请人2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申请人1施工,同月14日申请人在内的10位员工受被申请人1聘用在该工地工作,每人每日工资450元-500元不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工资被申请人1和被申请人2互相推诿扯皮,拖延至今不发放,申请人向八钢社工部等多家单位反映,均无结果。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申清人:夏325年3月21日主美裴孝军等与武汉华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乌经(头)劳人仲字(2025)第354号]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星,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AKR2P,住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29楼。被申请人:裴孝军,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3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柯坪路53号楼3单元702号。。被申请人:罗维岗,男,汉族,出生于1974年10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住甘肃省会宁县党家蚬乡梁河村石岔社19号。被申请人:**波,男,汉族,出生于1981年3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103233311,住陕西渭南市富平县王寮镇卤川村李家组。被申请人:牛志强,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12月10日,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871210197X,住甘肃省会宁县党家蚬乡梁河村石岔社2号。被申请人:郗兰平,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3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7103011815,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史家沟村一社24号。被申请人:田成甲,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3月29日,公民身份号码622621196903290811,住新疆尉犁县库尔木依镇33团7连051号。被申请人:代孝堂,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2月22日,公民身份号码62270119720222201X,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花所乡光明村四社22号。第1页共3页裴孝军等与武汉华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乌经(头)劳人仲字(2025)第354号1被申请人:向德州,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11月26日,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1260736,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86号9号楼1单元602号。被申请人:朱正海,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5月6日,公民身份号码510223197005063017,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思南村天井沟组7号。被申请人:夏臣余,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9月16日,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809168175,住四川内江市东兴区石子镇车星村1组30号。申请事项:因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申请人请求贵委依法直接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裴孝军、罗维岗、**波、牛志强、郗兰平、田成甲、代孝堂、向德州、朱正海、夏臣余与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委已受理,案号为乌经(头)劳人仲字(2025)第354号。基于:1、申请人将案涉项目合法分包给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裴孝军、罗维岗、**波、牛志强、郗兰平、田成甲、代孝堂、向德州、朱正海、夏臣余之间既不存在劳务关系,又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裴孝军、罗维岗、**波、牛志强、郗兰平、田成甲、代孝堂、向德州、朱正海、夏臣余等10人系由包工头董国强雇佣并安排到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劳务的人员,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他们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双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第2页共3页裴孝军等与武汉华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乌经(头)劳人仲字(2025)第354号]3、被申请人裴孝军、罗维岗、**波、牛志强、郗兰平、田成甲、代孝堂、向德州、朱正海、夏臣余等10人系受包工头董国强雇佣,该10人与董国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属于劳务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劳务纠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所以贵委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现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望贵委依法处理。此致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4月15日附件1:申请人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疆八钢炼铁厂原料工序新建环境除尘器项目(烧结料场、高炉料场)总承包机务安装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编号:BWP23AUGO112)第3页共3页新疆八钢炼铁厂原料工序新建环境除尘器项目(烧结料场、高炉料场)总承包机务安装施工分包合同承包人: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盖章)分包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程勇法定代表人:张国友授权代理人:舒勇授权代理人:李星经办人:李慧经办人:孟英豪经办人电话:13971453110经办人电话:18532156788财务电话:027-86217717财务电话:0311-68051122传真:027-86217716传真:0311-68051188邮箱:174492559@qq.com邮箱:1449820497@qq.com邮编:430080邮编:050050住所地(送达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78号深国投中心(印力中心)29楼住所地(送达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盛安大厦开户银行:招行青山支行开户银行:交通银行石家庄水源街支行行号:308521015098行号:301121000067帐号:127904309310501帐号:131080070018010059695电子承兑开户行:招行青山支行电子承兑开户行:交通银行石家庄水源街支行电子承兑行号:308521015098电子承兑行号:301121000067帐号:127904309310501帐号:131080070018010059695税号:91420100MA4KLAKR2P税号:91130000104320324H签订日期:2023年8月12日签订地点: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第1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目录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分包工程概况二、分包人资质情况三、合同工期四、质量标准五、分包合同价与结算原则六、分、承包人代表七、承诺八、词语含义九、补充协议十、合同生效与终止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2语言文字1.3法律1.4标准和规范1.5合同文件优先顺序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7联络1.8严禁贿赂1.9化石、文物1.10交通运输1.11知识产权1.12保密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2.承包人2.1许可或批准2.2承包人代表2.3承包人人员第2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5支付合同价款2.6组织竣工验收2.7现场统一管理协议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2项目经理3.3分包人人员3.4分包人现场查勘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3.6履约担保4.监理人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2质量保证措施5.3隐蔽工程检查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5质量争议检测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2职业健康6.3环境保护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2施工进度计划7.3开工7.4测量放线7.5工期延误7.6不利物质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8暂停施工7.9提前竣工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分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3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8.8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2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4现场工艺试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2变更权10.3变更程序10.4变更估价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3计量及支付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2竣工验收13.3工程试车13.4竣工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14.2竣工结算审核14.3甩项竣工协议14.4最终结清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2缺陷责任期15.3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6.违约16.1承包人违约16.2分包人违约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第4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8.保险18.1工程保险18.2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18.4持续保险及其他约定19.索赔19.1分包人的索赔19.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19.3承包人的索赔19.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20.争议解决20.1和解20.2调解20.3仲裁或诉讼20.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3法律1.4标准和规范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7联络2.承包人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2项目经理3.4履约担保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3隐蔽工程检查5.5质量争议检测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第5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6.1安全文明施工7.工期和进度7.5工期延误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5计量检测设备的约定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2变更估价11.价格调整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2竣工验收13.3工程试车13.4竣工退场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14.2竣工结算审核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1缺陷责任期15.2质量保证金15.3保修16.违约16.1承包人违约16.2分包人违约16.4违约及分包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8.保险18.1工程保险18.2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18.4持续保险及其他约定第6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19.索赔20.争议解决第7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炼铁厂原料工序新建环境除尘器项目(烧结料场、高炉料场)总承包(EPC)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分包合同。一、分包工程概况承包合同名称:炼铁厂原料工序新建环境除尘器项目(烧结料场、高炉料场)总承包(EPC)合同分包工程名称:新疆八钢炼铁厂原料工序新建环境除尘器项目(烧结料场、高炉料场)总承包建安工程分包合同核算单元编号:/分包工程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八钢炼铁厂原料工序现场分包工程范围:主要施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新建烧结料场圆仓除尘器、烧结料场G1除尘器、烧结料场2#翻车机除尘器、两座10KV变压站(包含35KV改造)以及烧结料场T2转运站除尘、C1除尘系统、高炉料场T8转运站除尘系统改造。即包建设安全、包建设工期、包工程质量,配合系统联动试车及性能考核等按设计蓝图(含相关设计变更及签证)及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过程施工直至最终交付使用等所有工作。确保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分包人包工包料,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本分包合同纳税方式:增值税税率9%,国家税务政策如发生变化,税率随政策进行相应调整;合同价款及结算金额也相应调整。二、分包人资质情况资质证书号码:D213035106资质发证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资质专业名称及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复审时间及有效期:2023年12月3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25年5月10日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以承包人或授权人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计划完工日期:2023年9月28日(以承包人或授权人批准的完工日期为准)。本分包合同工期如有调整,以承包人代表书面通知为准。分包人需充分做好分包工程人力资源配置工作,保证该分包工程施工高峰期同时上场施工人员数量不低于150人,并满足24小时倒班作业要求。本工程各分部工程的范围、计划完工时间以业主要求的实际节点为准,各节点因分第8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包人原因延误,每延误1天的,违约金按照合同金额的1‰/天计取。四、质量标准按照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率100%,同时满足建设单位、监理提出的通过完工验收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本分包工程其它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分包人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各项技术性能指标须经有资格、具有能力的国家法定监测部门检验,检验合格交付。五、分包合同价与结算原则1.签约合同价款: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确定,签约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含税价:19324564.96元(大写:壹仟玖佰叁拾贰万肆仟伍佰陆拾肆元玖角陆分整),其中,工程清单计价部分费用18404347.58元,固定单价不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定额368086.95元,据实结算;特殊施工方案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等552130.43元,包干使用,结算时不作调整。分包人已综合考虑市场行情、本工程的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等各因素,价格组成明细详见合同附件1。(1)其中不含税总价人民币17728958.68元,税种为人民币,税率9%,税额1595606.28元。(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款时,分包人须向承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承包人支付相应款项。分包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等,其后果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需向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免除其依法开具发票的义务。(3)本分包合同价款含由分包人实施并承担费用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费,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承包人人《工程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编号:HDHB-Z2-0527)实施。(4)分包人已综合考虑市场行情、本工程的特点及现场实际情况等各因素,其中特殊施工方案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5)开具发票要求:①发票备注栏需备注: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及工程地点;②外地项目开具发票同时需附完税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2.结算原则:□固定综合单价:清单见附件1;施工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原则上不因各种市场因素变化价格调整。结算值最终依据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承包人审定的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作为依据),工程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的计算规则;或合同清单中约定的规则(钢结构净重等)计算。最终以分包人、承包人书面审定的工程量为准,结合本分包合同固定综合单价确定结算总价,无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本分包合同清单工程量出现任何幅度的增减,固定综合单价一律不做调整(综合单价中所确定的钢材价格在相应安装图纸关门后9日内,钢材价格超出或低于合同价格的±8%,另行商议)。分包合同清单以外的固定综合单价按以下条款计取:(1)清单中有适用的单价,按分包合同已有单价执行;(2)清单中有类似的单价,可参照分包合同类似单价确定;(3)清单中没有适用、类似的单价,由分包人申报,承包人审定,分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停第9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工或怠工。3.价款支付:本工程发包人为项目建设方,承包人作为项目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为发包人提供服务,承包人的项目资金来源于发包人,鉴于政策宏观调控和发包人筹措资金的不确定性,发包人可能无法连续性建设或资金支付滞后,届时承包人将以最快方式书面通知分包人暂停施工(制造),暂停外购,暂缓发货并妥善保管已施工的项目状况(或已制造、采购的设备及货物),分包人整理已完工作费用清单报承包人,由承包人统一向发包人申报或索赔,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重新开工、款项支付等事宜期间,分包人应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竭诚配合,不单方面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中止、终止、解除合同,并同意承包人相应延迟货款的支付,设备交货、施工继续进行及验收约定。(1)工程进度款不超过累计已完工程量金额的80%,并且累计不超过分包合同总价80%。分包人开具有效的发票送至承包人并办理完成进度款支付申请手续后,承包人支付相应工程进度款。预付款从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时开始抵扣,分二次抵扣完。工程进度款按月核算,分包人当月25日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期已完工程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审核金额的80%,扣除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应由分包人承担的各项费用和其它扣款后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处罚经承包人项目经理签认后,要求分包人当月办理工程款或结算款前交付至承包人账户,否则项目经理部有权拒批当月进度款或结算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后果由分包人承担。(2)所有施工内容完成,设备单调、系统联调合格,实物移交并办理工程竣工资料中交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金额的85%,支付工程款前,分包人应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3)工程竣工经承包人验收合格,分包人向承包人申请结算,结算经承包人审核审计后,并提交附件3《交工验收证书》,支付工程款至已完工程结算金额的95%,此时分包人应开具合同决算全额发票给承包人财务部门。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在与其它分包单位施工界面划分清晰、明确、无争议,与承包人供应材料领用量核对无误,有关签证及变更手续齐全、责任方明确且已落实的前提下,承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计量计价方式及原则,办理工程完工结算。按照承包人有关分包合同管理的要求,对于过程中及最终结算金额高于本分包合同暂定总价的部分另行签订调整分包合同总价的补充协议,相关补充协议仅用于根据承包人实际委托的施工任务工作区域范围的调减及工程量调整(含调增及调减)分包合同总价,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相关分包合同单价不得改变,仍按本分包合同中相关约定价格执行。(4)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后无息结清:①整体工程完成工程结算;②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系统运行稳定、无分包人因素导致系统问题;③整体或本工程签订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协议》后。(5)分包人在附件3约定的质保金最后返还之日起2年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支付质量保证金申请,承包人将不再承担向分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6)支付方式:承兑或通宝支付方式,承包人不承担贴息费用。六、分、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代表:姓名:徐洋;职务:项目经理;第10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2.分包代表及主要责任人(填写说明:与附件4《授权委托书》一致):2.1分包人派驻的项目经理:孟英豪。2.2分包人派驻的安环负责人:杨超栋。2.3分包人派驻的技术负责人:郭彦平。2.4分包人指派的进度款及结算办理人:张玉芬。七、承诺1.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价款。2.分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交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分包人承诺,承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各项价款专用于本分包合同工程,并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九、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合同生效与终止1、本合同1式8份,双方各执4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3、分包人承诺:未经承包人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利用本合同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以承包人的名义开展质押、抵押或其他融资业务;分包人不得就合同项下发生应收账款业务或者其他任何形式以承包人名义向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分包方承诺不利用本合同开展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如分包人违反上述承诺,分包人自愿无条件赔偿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取消供应商资格、追究分包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的措施。同时,由于违反上述承诺引起的一切纠纷,由分包人承担遵守上述承诺的证明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假造的印签、合同文本等)。4、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及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后合同义务。5、本合同所有组成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条款互为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本分包合同约定,分包人向承包人按本分包合同约定交纳所有保证金,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生效。如果采用电子合同形式,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所有涉及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承包人所用印鉴仅为“武汉华德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其它以承包人名义使用的任何印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部公章、材料专用章和人员的签字等)签订的合同或补充协议,均不能对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修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第11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1.1.2专用条款:是承包人与分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1.1.3承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1.4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1.5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工程承包。1.1.1.6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7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承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包括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10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分包人按照承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1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1.1.2.2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指在与发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人接受的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5监理人:指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承包人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承包人权利的人。1.1.2.7设计人:是指在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或承第12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8项目经理:指承(或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或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分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4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承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款: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1.6.3索赔: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第13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承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分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协议书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1.6.2图纸的错误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第14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分包人,分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分包人文件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承包人,并由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和(或)发包人。承包人对分包人文件有异议的,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承包人。承包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分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分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分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分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分包人不得与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聘请的第三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发包人、监理人或承包人聘请的第三方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承包人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分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分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分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分包人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第15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1.10.3场内交通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分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分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承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承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1.1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承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承包人2.1许可或批准承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及发包人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2.2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应在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分包人。2.3承包人人员承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承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分包人免于承受因承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分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承包人人员包括承包人代表及其他由承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第16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2提供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2.4.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执行技术附件,工程中所需的材料,如涉及发包人及所属单位的自产材和金属加工制品,必须采购及所属单位的自产材和金属加工制品。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本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为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合同签订开工前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前选择合作的建设工程质量相关从业方即“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钢结构加工制作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原则上必须从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布的最新版的从业方名册中选取,施工过程中的重要分部工程、隐蔽工程、关键工序节点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交工验收必须向八钢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报验,具体以质量监督计划为准。2.5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交工(或竣工)验收。2.7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由承包人直接分包的专业工程的分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分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承包人留存;3.1.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1.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3.1.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1.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承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分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3.1.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3.1.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3.1.8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佣第17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其分包单位支付合同价款;3.1.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承包人;3.1.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分包人授权后代表分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分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分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分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提交书面报告。3.2.3分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分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除专用合同条款的对时间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承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分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承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3.3分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分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分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分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分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承包人可以随时检查。第18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3.3.3承包人对于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分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承包人所质疑的情形。承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当撤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承包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3.3.5分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分包人现场查勘分包人应对基于承包人按照第2.4.2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分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分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分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承包人向分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分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分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分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6履约担保承包人需要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承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分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4.监理人4.1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分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人应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第19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3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分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分包人有权拒绝实施。分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分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分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5.3隐蔽工程检查5.3.1分包人自检分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分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分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第20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分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承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分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分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5.3.4分包人私自覆盖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承包人有权指示分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分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分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分包人应及时报告承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发包人、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分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承包人、发包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承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第21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分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分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分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分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分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分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则承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分包人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分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进行抢救,分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承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分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分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分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承包人的安全责任承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承包人原因对承包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分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第22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6.1.9.2分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分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分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分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分包人应督促其分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分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分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分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分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分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分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分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承包人报送发包人。7.2施工进度计划分包人应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7.3开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承包人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分包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第23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7.4测量放线分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分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分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7.5.2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分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分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7.8暂停施工7.8.1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经承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7.8.2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承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分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分包人应按承包人指示暂停施工。7.8.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第24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工期7.8.5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6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明确。分包人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8.2分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分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分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分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承包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承包人同意。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分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分包人负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分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分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分包人应按承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发现分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第25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承包人有权拒绝分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分包人立即进行更换。承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5.2承包人发现分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6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6.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分包人应按照第8.6.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承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6.2分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承包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承包人要求的其他文件。8.6.3承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价格。8.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7.2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分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分包人设备需经承包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分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分包人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8.7.3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8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分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第26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1分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承包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分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9.1.2分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3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分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9.2取样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分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分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承包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分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分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分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9.4现场工艺试验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承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承包人应协助分包人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2.1承包人提出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的,变更指示应书面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2.3变更执行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书面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第27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格和工期的影响。10.4变更估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12.2.2预付款担保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分包人应在承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分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承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及支付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第28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承包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与提交按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审核与支付承包人在约定时间收到后进度付款申请单后,完成审批并支付相应款项。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承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分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4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分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分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分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分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分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进行验收。13.1.3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除承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第29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监理人、发包人,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分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向分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分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分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分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承包人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分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分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工期相应顺延。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承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分包人配合时,应征得分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分包人承担;非因分包人原因导第30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承包人要求分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竣工退场13.4.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分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分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3.4.2地表还原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分包人未按承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承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工程实物移交后45天或竣工验收合格后20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60天内完成审批,并签认竣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2)分包人对承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承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分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审批结果。14.3甩项竣工协议承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第31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承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3)分包人对承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分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分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分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分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分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进行索赔。分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组织维修,分包人不承担费用,且承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分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第32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分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承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分包人修复,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分包人修复,承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分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承包人可以口头通知分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分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承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承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5.4.5分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分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分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分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承包人、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承包人违约16.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2)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3)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4)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3)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分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收到分包人书面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分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16.1.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分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按第16.1.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分包人有权解第33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除合同。16.2分包人违约16.2.1分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分包人违约:(1)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分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分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分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承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分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分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分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分包人违约的责任分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分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1.1项〔分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承包人有权使用分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分包人文件和由分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承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分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确定分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分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要求和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承包人和分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承包人,分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承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第34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台风、火灾、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协商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2)分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3)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停工期间承包人必须自行承担并支付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分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委托分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单位及由分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第35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加工伤保险。18.3其他保险分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18.4持续保险及其他约定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其他约定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9.索赔19.1分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分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分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分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分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分包人应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分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分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19.4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分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证明材料;(2)分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分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承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第36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3)分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可从应支付给分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分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分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分包人按第14.3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4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第37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附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联络单、工程联络单、会议纪要、图纸会审记录、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补充协议、往来函件、承包人相关制度、廉政协议及发包人规定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等。1.2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执行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国家、自治区、州、市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1.3图纸和分包人文件1.3.1图纸的提供(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分批提供施工图纸,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3.4分包人文件(1)需要由分包人提供的文件及形式,包括:竣工图蓝图、竣工资料、结算资料。(2)分包人提交图纸数量:工程实物交接后40天内完工(其中工程资料的移交于2023年06月30日前完成),分包人应提交竣工图8套,竣工资料8套。其中竣工图及竣工资料6套交发包人,竣工图及竣工资料1套交承包人留档,竣工图1套交承包人用于结算,相关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分包合同价款中。(3)分包人提交结算资料的期限及数量:分包人提供实物交接前结算资料的时间为实物交接后45天,实物交接至交工前所有结算资料的时间为交工验收后20天,承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60天,分包人应提交结算资料3套,其中2套交承包人存档,1套返分包人存档。(4)分包人提交其他文件的期限及数量: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内的竣工资料由分包人按照发包人(监理)、承包人、档案馆及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编制、组卷、装订,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或实物交接40天内,将全部竣工资料交承包人;当存在影响试运行、投产和使用的少量未完工程时,可暂不提交未完工程的交工技术文件,当未完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及时补交有关交工技术文件,并汇入原交工技术文件的相应案卷中。主要约定如下:①分包人应按国家档案局《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8-2018)的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和文件归档范围向发包人提交该工程项目的文件材料;②分包人向承包人移交该工程项目的竣工图,其编制按原国家建委《关于编制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规定》和国家档案局《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28-2002),以划分的单位工程进行分类编制,规定竣工蓝图和竣工图与实物三者必须一致,归档的竣工图必须用蓝图,不得使用“白”图;③分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该工程建设项目隐蔽部位检查要求提供影像资料;④分包人应向发包人移交该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随机资料、图纸[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的图纸(专利除外)]、对引进设备外文资料、图纸的应有中文翻译文本。⑤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完整的固定资产建帐明细表。关于竣工第38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文件的其他约定:详细要求见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1.3.5现场图纸准备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若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分包人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3)如根据承包合同,承包人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人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其他:/1.4联络1.4.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4.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等,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项目负责人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分包人认为承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人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人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人应给予分包人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人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1.4.4分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项目经理,属于2.2条约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不属于2.2条约定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内的事项,需经承包人审核同意后生效。1.4.5分包项目负责人按承包人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承包人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负责人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承包人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人或第三人,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分包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人,由分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2.承包人2.1承包人代表(1)承包人代表:详见第一部分“协议书”的第六款“分、承包人代表”。(2)承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①代表承包人管理本项目,全面履行分包合同内关于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项要求;②负责现场协调分包人施工,并为分包人施工提供方便;③需要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加盖项目章,并经承包人确认才有效的文件、事项:现场签证。分包人在办理现场签证时应按附件5《现场签证单》办理。④需要取得承包人授权才能行使的权利:本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签订补充协议。第39页共114页,合同编号:BWP23AUG0112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2.1提供施工现场: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2.2.2提供施工条件:①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或承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②组织分包人参加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等;③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它设施(如有),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2.2.3提供基础资料: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2.4对分包人的资料要求:过程记录、工序交底、材料报审、第三方质检以及分部分项/检验批验收等相关资料需及时收集并提交,与施工过程同步。资料管理费用暂列10万元,施工过程中根据乙方资料提交情况进行相关考核,考核金额从资料管理费用中扣除。2.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①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人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但涉及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合同外材料采购等事项除外,由承包人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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