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曲小桥招标公告(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2025)
项目概况
哲曲小桥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05月07日 14: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硕方竞磋(工程)2025-004
项目名称: 哲曲小桥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1295443
最高限价(元): 1295443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哲曲小桥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1295443 单位: 批 简要规格描述: 建设2-8便民桥梁一座,桥梁全长21延米,桥宽7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本次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的通知》(青交函〔2024〕10号)文件,不再限制C级、D级信用等级企业参与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凡被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在处罚期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4月23日至2025年04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 14: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5月07日 14:30(北京时间)
地点: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SOHO2号楼18层11805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发布于《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1)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2)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
地 址:玛多县西大街32号
联系方式:0975-834506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硕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SOHO2号楼18层11805室
联系方式:0971-43277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0971-4327772
附件信息:
竞磋文件.pdf846.2K
招标工程量清单--哲曲小桥.pdf761.1K
青海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哲曲小桥项目编号:青海硕方竞磋(工程)2025-004采购人: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硕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04月目录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适用范围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3.磋商费用4.磋商文件的构成5.磋商文件的质疑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8.投标报价及币种9.磋商有效期10.文件构成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14.磋商过程15.磋商小组16.磋商程序17.评审办法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19.成交通知20.签订合同21.终止情形22.处罚情形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附件1:磋商函附件2:磋商首次报价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附件6:投标保证金证明附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8:施工组织设计附件9:项目管理机构附件10:资格审查资料附件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12: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4: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附件15: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表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第一部分磋商公告哲曲小桥的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哲曲小桥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07日14: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青海硕方竞磋(工程)2025-004项目名称:哲曲小桥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1295443.00最高限价(元):1295443.00采购需求:标项名称:哲曲小桥数量:1预算金额(元):1295443.00单位:项简要规格描述:建设2-8便民桥梁一座,桥梁全长21延米,桥宽7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备注: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工期:120天(具体按合同约定)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6.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为1295443.00元,总体预留比例为100.0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为0.00元,占0.00%。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本次项目要求供应商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glxy.mot.gov.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3)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的通知》(青交函〔2024〕10号)文件,不再限制C级、D级信用等级企业参与青海省公路建设项目投标。凡被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且在处罚期内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4年08月23日至2024年08月2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30(北京时间)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30(北京时间)地点: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SOHO2号楼18层11805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本公告发布于《青海省政府采购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同时发布。(1)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次日起5个工作日。(2)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地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联系方式:0975-8345062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青海硕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SOHO2号楼18层11805室联系方式:0971-4327772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采购人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硕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建设地点哲曲小桥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出资比例100%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建设内容建设2-8便民桥梁一座,桥梁全长21延米,桥宽7米(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计划工期120天(具体按合同约定)质量要求合格,达到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附“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截图,时间为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10天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6.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金额为1295443.00元,总体预留比例为100.00%,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为0.00元,占0.00%。非中小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7.其他资格条件:见磋商文件附录要求公告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2日(北京时间)磋商文件发售起止时间2025年04月23日至2025年04月28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磋商文件发售方式线上获取。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磋商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30分(北京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方式政采云投标客户端(https://www.zcygov.cn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采购人:玛多县交通运输和住房城乡建设局地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联系人:仁先生联系方式:0975-8345062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名称:青海硕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广场路1号SOHO2号楼18层11805室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0971-4327772磋商保证金投标保证金:25000.00元(贰万伍仟元整)收款单位:青海硕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磋商保证金开户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银行账号:0701201000210351缴费时间: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缴费方式缴费方式: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投标人从其基本账户(需提供基本账户证明材料)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磋商保证金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答疑澄清方式线上答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政采云平台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澄清,视同放弃答疑。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签订合同时约定履约担保的金额:签订合同时约定合同签订有效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壹份原件备案。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1、投标人须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财务要求1、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或(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扫描或复印件应全面、完整、清晰),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并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注册时间至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供应商,提供基本开户银行近三个月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2、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的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信誉要求1、没有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没有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2、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没有被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建设市场;3、未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5、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6、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要求项目经理: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提供执业资格证、注册证(注册单位应与投标单位一致),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公路)B类证书。项目总工:公路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次采购依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2.2合格的投标人:详见第一部分供应商资格条件。3.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磋商文件说明4.磋商文件的构成4.1磋商文件包括:(1)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须知(4)采购项目合同书(5)响应文件格式(相关附件)(6)采购项目要求及工程量清单(7)磋商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5.磋商文件的质疑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视情况予以答复,如有变更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6.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2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并在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开启时间前,将变更公告发布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8.投标报价及币种8.1报价为磋商总价。报价必须包括全部费用。8.2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8.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8.4最终报价为成交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8.5投标币种是人民币。9.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10.文件构成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附件1:磋商函附件2:磋商首次报价表附件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附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5:供应商诚信承诺书附件6:投标保证金证明附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8:施工组织设计附件9:项目管理机构附件10:资格审查资料附件11: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附件12: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4: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附件15:竞争性磋商最终报价表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11.响应文件编印和签署11.1投标人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内容;11.2磋商响应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11.3磋商响应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2.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上传指定平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响应文件。13.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13.1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磋商公告”。13.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五、磋商过程14.磋商过程14.1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14.2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4.3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14.4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六、磋商程序及方法15.磋商小组15.1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磋商小组,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5.2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3)推荐预成交候选供应商;(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15.3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磋商小组成员并对评审意见承责任;(3)对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15.4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5.5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16.磋商程序16.1进入磋商阶段后,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16.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6.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文件处理。(1)不符合第2.2条“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2)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3)工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4)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5)投标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7)响应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要求的;(8)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9)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10)磋商小组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6.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16.2.3在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16.2.4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6.2.5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17.评审办法17.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17.2资格审查:序号评审内容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磋商响应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机构代码证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符合《磋商文件》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符合《磋商文件》规定企业资质等级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符合《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经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3响应性评审标磋商内容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工期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准工程质量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磋商保证金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磋商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磋商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内容17.3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条款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分)针对该项目包含:①施工部署②施工顺序及方案③各项管理目标④技术措施满足工期、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要求。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未完全响应或有缺陷时每项扣1分,满分8分,未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48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针对该项目包含:①质量管理体系②管理人员责任③管理制度④各项技术措施、主要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未完全响应或有缺陷时每项扣1分,满分8分,未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针对该项目包含:①安全管理体系②管理人员岗位责任③各种安全教育制度④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及防护防范措施。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未完全响应或有缺陷时每项扣1分,满分8分,未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8分)针对该项目包含: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②管理人员岗位责任③环境管理方案④污物处理与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未完全响应或有缺陷时每项扣1分,满分8分,未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8分)针对该项目包含:①施工流程②施工进度计划③流水作业④管理措施。方案能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能有效保证磋商工期计划的顺利完成,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未完全响应或有缺陷时每项扣1分,满分8分,未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施工总平面布置(4分)针对该项目包含:①临时设施布置方案②建设安全文明工地方案。施工场利用符合现场实际,生产、生活用临时设施布置合理、紧凑,短运输、少搬运,利于生产、生活、安全、消防、环保、卫生劳动保护。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未完全响应或有缺陷时每项扣1分,满分4分,未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资源配备计划(4分)针对该项目包含:①施工设备②机具配置。资源配备满足施工进度,满足工程质量要求。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未完全响应或有缺陷时每项扣1分,满分4分,未响应或未提供不得分。项目管理班子(10分)技术负责人(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1名,路基工程师1名、路面工程师1名、专职安全员1名、试验检测工程师1名.每提供1名得2分,满分10分。3企业业绩(12分)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每承建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6分,满分12分。以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扫描件)为准(否则不得分)4磋商报价(30分)报价分在所有的有效投标报价中,以最终报价的最低价投标报价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或监狱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2)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七、确定成交供应商18.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09.成交通知20.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0.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八、授予合同20.签订合同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班子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班子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1.3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九、磋商活动终止21.终止情形22.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2.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十、处罚22.处罚情形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向磋商小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十一、招标代理服务费1、收取对象:采购人。2、收款账户:收款名称:青海硕方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湖新区支行银行账号:0701201000210351十二、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合同编号:合同金额(人民币):采购人(甲方):,(盖章)成交供应商(乙方):,(盖章)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按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11.开工和竣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竣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哲曲小桥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招标人: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40005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王和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2(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张晓林技张翠粉张112305编制B3233510633复核人B12梁面有限公司法正项目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有效期全有效期至:22年11月27日复核时间:205年月2日编制时间:2025年4月21日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本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第15.4款的规定,按监理人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1.4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第八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七章“技术规范”的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1.5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标价前,应参阅第七章“技术规范”的有关内容。1.6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1.7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外延。当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2.4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子目之中,未列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2.5承包人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2.6工程量清单中各项金额均以人民币(元)结算。2.7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2.8暂估价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不列。2.9设计图纸中有但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的数量,均作为承包人应完成的附属工程,其费用包含在相关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2.10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100章内所有费用均不予调整。3.计日工说明:不适用。4.其他说明4.1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方面的工作指示。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指定了一笔费用(安全生产费按发包人发布最高投标限价的1.5%计列)作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范围使用和监督管理。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按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采取的保通措施、交通安全保护措施以及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利保护等因素,充分考虑与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单位协调工作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若投标人中标后,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工程保通、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的需要,业主有权指令其进一步采取补救或纠正措施,投标人应承担由于其措施不当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4.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入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投保的范围与条件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100章至700章的合计金额(除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外),保险费率暂定为3‰;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为100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保险费率暂定为3.5‰;保险费暂定按3500元,上述两项保险费均由投标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投保事宜。保险费由承包人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选择的保险公司,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2)承包人应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交通运输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能源局、民航青海监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8】41号)的文件,依法为其委派到现场机构人员和雇用的民工所办理的工伤保险,由承包人投保,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4.4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交办公路[2016]66号)和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青海省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有关调整工作的通知》(青交办综规[2016]105号)相关规定计价。4.5投标人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自行解决临时用电、施工便道、便桥问题,生活用水及施工,临时用地需自行调查解决,此项费用均计入工程量清单100章相应支付子目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4.6凡是标段内与己建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居民住宅区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以及注意保护地下管线、不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在现场设置施工和安全标志,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标段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标段内地形复杂、存在特殊地质路基、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招标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影响铁路、公路、通讯缆线、供水、输油、输气管道等正常安全运营、居民的正常生活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4.7投标人在编制施工组织建议书时,应仔细研究所投标段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了解施工地点的水文、地质、气象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制定周密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及施工计划(包括人员、设备、材料、后勤保障及紧急处理措施等),以保证本合同工程的顺利施工,投标人还应充分考虑降雨对施工的影响,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招标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4.8凡利用或占用现有道路和地方道路(无论工程范围内外)运输人员、苗木、设备或其他材料,或从事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作业,投标人必须维护保持道路的畅通,在工程完工后应将道路恢复。道路恢复费用应包含工程量清单相关子目的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4.9承包人报价时应避免出现不平衡报价:若出现不平衡报价,业主有权对该子目单价进行调整;缺项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中标价水平和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根据招标时的现行定额、标准和相关规定,由监理工程师商定或确定合理单价,经业主审核、批复。4.10施工中环境保护、水利保护弃渣等费用已包含在总报价之中,业主不另行支付。4.11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尊重和保障、协调当地少数民族事务,维护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为此所产生的费用计入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4.12本次招标范围为设计图纸的全部工程内容。无论投标人在工程量中是否填报,都须按施工图纸完成全部内容。清单中若有漏项则视为已包括在某一章节其他子目中,招标人将不再另行支付。在实施中,若发现某一章节重复,招标人将予以扣减。投标报价汇总表合同段:哲曲小桥,标表1序号章次科目名称金额(元)1100总则2200路基3300路面4400桥梁、涵洞5600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6700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7第100章至第700章合计8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9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10计日工合计11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12投标报价清单第1页共1页清单第100章总则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101通则101-1保险费-a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b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总额1102工程管理102-1竣工文件总额1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103临时工程与设施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总额1103-2临时占地总额1103-3临时供电设施架设、维护与拆除总额1103-5临时供水与排污设施总额1104承包人驻地建设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总额1105施工标准化105-1施工驻地总额1105-2工地试验室总额1105-3拌和站总额1105-4钢筋加工场总额1105-5预制场总额1105-6仓储存放地总额1105-7各场(厂)区、作业区连接道路及施工主便道总额1清单第100章合计人民币元清单第200章路基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203挖方路基203-1路基挖方-a挖土方m33204填方路基204-1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a利用土方m33-d借土填方m31473-h结构物台背回填m3500.6215河道防护215-2导流设施(护岸墙、顺坝、丁坝、调水坝、锥坡)-c石笼m3180清单第200章合计人民币元清单第300章路面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315砂砾路面315-2砂砾面层-a厚200mmm21137清单第300章合计人民币元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403钢筋403-1基础钢筋(含灌注桩、承台、桩系梁、沉桩、沉井等)-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377.8-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157.9403-2下部结构钢筋-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341.1-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498.5403-3上部结构钢筋-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3091.2-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9204403-4附属结构钢筋-a光圆钢筋(HPB235、HPB300)kg11.4-b带肋钢筋(HRB335、HRB400)kg974.3403-5其他钢材-a锚栓钢管kg57.8-c钢制护栏kg5140404基坑开挖及回填404-2水下挖土方m3855.9410结构混凝土工程410-1混凝土基础(包括支撑梁、桩基承台、桩系梁,但不包括桩基)-a墩台基础C25m319.4-b支撑梁C30m32.6410-2混凝土下部结构-a墩台身C30m370.1-b墩台帽C30m311.7410-3现浇混凝土上部结构-a铰缝C30微膨胀m34410-4预制混凝土上部结构-a预制板C40m348410-6现浇混凝土附属结构-a栏杆基础C30m36.4-c挡块C30m30.2-d翼墙及基础C25m3110.1-e铺砌、截水墙C25片石砼m3127.2415桥面铺装415-2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C40纤维砼m39.6清单第400章合计人民币元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604道路交通标志604-1单柱式交通标志个2604-7附着式交通标志个2清单第600章合计人民币元清单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702铺设表土702-3整平土方m31473702-4推土整平m2800703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703-1撒播草种(含喷播)m21550清单第700章合计人民币元清单第6页共6页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合同段:哲曲小桥,货币单位:人民币第1页共1页序号编码子目名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管理费税费利润综合单价工日单价金额主材辅材费金额主材耗量单位单价主材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哲曲小桥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