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鱼复运动场维修 破产业务服务招标公告(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25)
项目编号:50010555900490X2504210971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鱼复运动场维修及购置公共运动设施工程造价咨询(初步结算咨询)
采购人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否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投资额(1,000,000.00元)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否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内容
对该项进行初步结算咨询,并出具初步结算咨询报告。
中介机构要求
以采购公告为准
其他要求说明
无
服务时限说明
完成项目初步结算咨询,并出具初步结算咨询报告。在咨询人进行造价咨询过程中,向委托人报送造价咨询进度和中间结果;监督该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资料,并对该项目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
服务金额
50.0%费率
金额说明
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中文件收费标准*50%。
选取方式
择优直接选取
需规避机构
9150000073982442X6
规避原因
预算编制单位
选取时间
2025-04-25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023-61967127)
采购需求书下载
采购单.pdf合同模板和承诺书.rar
2025-04-22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购单项目名称鱼复运动场维修及购置公共运动设施工程类别造价咨询(初步结算咨询)决策依据鱼复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两江鱼复司发[2022]18号)工程内容工程概况:损坏的休息座椅、垃圾桶、嵌入式平板灯、更衣室隔断门、套装门、部分高压管、插座、路灯灯泡、延时水阀、空开、地砖、卫生间隔断锁、窗扇、座椅防腐木的更换;座椅支架、指示牌除锈刷漆;篮球场、羽毛球场塑胶地坪翻新,足球场损坏塑胶地坪修复;篮球场、网球场、足球场围网立杆及横杆翻新;篮球架更换、损坏的水篦子更换、运动场进出门合页更换,地面沉降恢复,网球场增加隔离网,足球框刷漆及加固,屋顶线条整改,增加体彩标识标牌、宣传横幅等工程最高限价1.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中文件收费标准*50%。咨询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单位要求1、有效的营业执照。2、单位业绩:近5年内(202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具有城市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1个。3、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和土木建筑工程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在本单位注册。4、项目负责人业绩:近5年内(202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具有城市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1个。5、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6、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市审计局备选库中单位的可优先。信用评价等级A的可优先。7、参选单位须人需自行承诺(格式见承诺书)。8、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服务期及说明在咨询人进行造价咨询过程中,向委托人报送造价咨询进度和中间结果;监督该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资料,并对该项目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支付方式(1)咨询人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费用清单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并经委托人确认符合其要求后,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60%,待审计报告出具后,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剩余咨询费。(2)违约责任详见合同模板。结算原则结算原则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中文件收费标准*50%,以施工项目报送的结算金额作为计费基数,咨询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其他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日期2025年4月21日承诺书(比选人名称):我公司(竞选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1.我公司竞标截止日竞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2.我司承诺不存在比选文件要求的竞选人不得存在的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与特定投标人相互串通,参与围标串标,阻挠、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2.我公司承诺不存在弄虚作假及上述情形。招标人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和上述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有),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特此承诺。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合同编号: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结算审核项目名称1.1.1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咨询人:签订地点:重庆两江新区鱼复新城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490XR咨询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3.项目概况: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优先顺序如下: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4.其他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单个结算审核项目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基本费+审减效益费,按渝价【2013】428号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清单计价方式,所有工程按建筑、市政、园林的费率计算,基本收费计费基数以委托人送审的结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为准)的收费标准的%计取,预估咨询费为元+审减效益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该咨询费用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设备、材料、管理、保险、税费、安全、利润、咨询成果咨询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间:自咨询人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后,咨询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结算审核报告,移交全部结算资料至委托人,并配合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如因资料不齐或补报资料不及时造成的时间延长,其审核时间相应顺延,若是因咨询人原因的过错,不顺延其出具报告的期间。七、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签字且均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肆份,咨询人贰份。八、通知与送达条款1.双方确认各自收取书面往来函件及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收件人:XXX联系方式:XXX咨询人:XXX送达地址:XXX收件人:XXX联系方式:XXX2.本合同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前10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方未及时通知的,对方当事人按照变更前的信息进行送达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确定、请求及各类诉讼、仲裁文书等仍视为有效送达,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3.一方向另一方送达文件,以被送达方的签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快递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五日视为已经送达。通过电子文件送达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自文件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4.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始终有效。(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审核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咨询人(盖章):XXX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作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委托人的权利第四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人的义务第五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八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的责任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咨询人的义务第十二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与项目相关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十四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按委托人需要,可延伸至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六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七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或减少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或缩短。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咨询费用。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工程造价咨询费。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费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工程造价咨询费或部分工程造价咨询费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工程造价咨询费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费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及相关行业规定。第四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4.委托人应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件、报告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经营权。委托人有权对这些资料进行使用、复制、修改、保密、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且无须向咨询人支付任何费用。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委托人提供时间:咨询人应将全部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件、报告等)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交付给甲方,并保证这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咨询人同意不会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不会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公开这些资料,除非得到委托人的明确书面同意。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以确保委托人能够充分理解和利用这些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应在10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和内容:1.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咨询范围: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复核变更、签证、影像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审批要求,竣工图是否与现场实施一致,以及其他与本工程结算审核有关的服务等。2.咨询人提供的成果、时间:(1)提交的成果:(2)提交的时间:3.具体要求:(1)咨询人审核工程资料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合法、完整;对照招标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有效;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各项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单价确定是否合理合法;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合法、竣工图与现场实际实施是否一致、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是否有理有据等。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具体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分析审核法等。(2)咨询人安排项目负责人1人,在合同期限内固定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项目实际情况委派项目人员1-2名,若委托人要求咨询人进行现场办公的,咨询人应无条件配合。(3)咨询人应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结算审核的范围及内容、出具结算审核正式报告并移交全部结算资料至委托人,配合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如因资料不齐或补报资料不及时造成的时间延长,其审核时间相应顺延,若是因咨询人原因的过错,不顺延其出具报告的期间。第十三条咨询人的附加服务1.咨询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应经委托人同意,如委托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则咨询人须修改满足委托人要求。若有交相关第三人签章认可的,咨询人出具的相关资料须有工程项目中的第三人签章等。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并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等进行整理归档。2.委托人组织、协调咨询人与第三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就地审核,咨询人应积极配合,自行准备车辆、检测设备及仪器。3.在咨询人进行造价咨询过程中,向委托人报送造价咨询进度和中间结果;监督该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资料,并对该项目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第十六条咨询人在其服务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咨询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损害国家和委托人等利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最终咨询费的30%作为违约金。2.咨询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天,向委托人支付应付工程造价咨询费总额的0.6%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最终咨询费的30%作为的违约金。3.咨询人实际委派的咨询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拟派咨询人员一致,不得擅自更换。若需更换咨询人员的,必须书面请示委托人同意。新换人员与被换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相当。咨询人擅自变更咨询人员的,每发生1人次,在咨询工程造价咨询费中扣除3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立即整改;如咨询人委派的咨询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每发现1人次,在咨询工程造价咨询费中扣除3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立即整改。4.咨询人应无偿积极配合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在审核资料相同的情况下,经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复审,误差过大时:(1)由于咨询人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定结果与咨询人结算审核结果品迭后在±3%至±5%(含5%)范围内的,咨询人需向委托人交纳该项目总咨询费0%~10%(含10%)的违约金(例:实际审减率为3.8%,则咨询费扣除比例=(3.8%-3%)/(5%-3%)*(10%-0%)=4%)。(2)由于咨询人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定结果与咨询人结算审核结果品迭后在±5%至±8%(含8%)范围内,咨询人需向委托人交纳该项目总咨询费10%~30%(含)的违约金(例:实际审减率为6.8%,则咨询费扣除比例=(6.8%-5%)/(8%-5%)*(30%-10%)+10%=22%)。(3)由于咨询方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定结果与咨询人结算审核结果品迭后在±8%以上,咨询人需向委托人交纳该项目总咨询费50%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上报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若在前述条件成就时委托人已经将相应咨询费用支付给咨询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将相应金额的咨询服务费退还给委托人,逾期不退还的,咨询人每日应按应退未退金额的0.6%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除委托人同意外,咨询人不得单独约见相关第三方。咨询人不得接受第三方报送资料、宴请、财物等。以上事项经委托方查实,委托人有权不履行合同、收回已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有权追究咨询人和第三方责任,并支付合同最终咨询费的30%违约金赔偿委托人损失。6.咨询人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给委托人,并追究造成项目进度、收方延迟等经济损失。7.特别约定:本合同生效以后,咨询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咨询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支付委托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先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咨询人的服务工程造价咨询费:1.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计算方法:单个结算审核项目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基本费+审减效益费,按渝价【2013】428号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清单计价方式,所有工程按建筑、市政、园林的费率计算,基本收费计费基数以委托方送审的结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为准)的收费标准的%计取,预估咨询费为元+审减效益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该咨询费用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设备、材料、管理、保险、税费、安全、利润、咨询成果咨询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2.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支付时间:(1)咨询人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费用清单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并经委托人确认符合其要求后,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60%,待审计报告出具后,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剩余咨询费。若进行多个项目的结算审核的,单个项目完成后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可单独支付该单个项目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用。(2)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费用前10日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且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且咨询人不得据此延期或拒绝履行其义务。(3)咨询人的收款信息如下:账户名:开户行:账号:3.额外工程造价咨询费咨询工作中,若委托人要求增加合同外的额外服务,发生时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第二十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方式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承诺书“四严禁”工作要求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三、严禁泄露审核工作秘密。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八不准”工作纪律一、不准由被审核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二、不准接受被审核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三、不准参加被审核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不准利用审核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五、不准利用审核职权干预被审核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六、不准向被审核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七、不准接受被审核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核工作。八、不准向被审核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核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承诺单位名称郑重承诺,在为贵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期间,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如若发生“四严禁”或“八不准”情况,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司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1.1.21.1.3.合同约定的从业人员签字:附件:咨询人单位资质、项目人员配置一览表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证号从业年限联系电话相关业绩该项目班子成员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证号从业年限联系电话相关业绩提供项目人员身份证、从业人员资格证、职称证、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等。
我单位在重庆市网上中介超市公开选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鱼复运动场维修及购置公共运动设施工程造价咨询(初步结算咨询)
采购人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审批项目
否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
投资额(1,000,000.00元)
是否破产业务服务项目采购
否
所需中介服务事项
所需服务类型
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内容
对该项进行初步结算咨询,并出具初步结算咨询报告。
中介机构要求
以采购公告为准
其他要求说明
无
服务时限说明
完成项目初步结算咨询,并出具初步结算咨询报告。在咨询人进行造价咨询过程中,向委托人报送造价咨询进度和中间结果;监督该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资料,并对该项目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
服务金额
50.0%费率
金额说明
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中文件收费标准*50%。
选取方式
择优直接选取
需规避机构
9150000073982442X6
规避原因
预算编制单位
选取时间
2025-04-25 09:00:00 (选取时间到达后不接受报名,建议中介机构至少在选取开始半小时前完成报名。)
采购人业务咨询电话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023-61967127)
采购需求书下载
采购单.pdf合同模板和承诺书.rar
2025-04-22
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采购单项目名称鱼复运动场维修及购置公共运动设施工程类别造价咨询(初步结算咨询)决策依据鱼复公司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两江鱼复司发[2022]18号)工程内容工程概况:损坏的休息座椅、垃圾桶、嵌入式平板灯、更衣室隔断门、套装门、部分高压管、插座、路灯灯泡、延时水阀、空开、地砖、卫生间隔断锁、窗扇、座椅防腐木的更换;座椅支架、指示牌除锈刷漆;篮球场、羽毛球场塑胶地坪翻新,足球场损坏塑胶地坪修复;篮球场、网球场、足球场围网立杆及横杆翻新;篮球架更换、损坏的水篦子更换、运动场进出门合页更换,地面沉降恢复,网球场增加隔离网,足球框刷漆及加固,屋顶线条整改,增加体彩标识标牌、宣传横幅等工程最高限价1.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中文件收费标准*50%。咨询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单位要求1、有效的营业执照。2、单位业绩:近5年内(202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具有城市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1个。3、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和土木建筑工程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或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在本单位注册。4、项目负责人业绩:近5年内(2020年1月1日起)(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具有城市道路工程结算审核或全过程造价咨询业绩1个。5、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6、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市审计局备选库中单位的可优先。信用评价等级A的可优先。7、参选单位须人需自行承诺(格式见承诺书)。8、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服务期及说明在咨询人进行造价咨询过程中,向委托人报送造价咨询进度和中间结果;监督该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资料,并对该项目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支付方式(1)咨询人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费用清单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并经委托人确认符合其要求后,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60%,待审计报告出具后,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剩余咨询费。(2)违约责任详见合同模板。结算原则结算原则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渝价[2013]428号)中文件收费标准*50%,以施工项目报送的结算金额作为计费基数,咨询费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取。其他项目负责人需提供近半年社保缴纳证明。日期2025年4月21日承诺书(比选人名称):我公司(竞选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的投标,自愿作出以下承诺:1.我公司竞标截止日竞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被执行期内;(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且在记分有效期内;(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2.我司承诺不存在比选文件要求的竞选人不得存在的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的;(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与特定投标人相互串通,参与围标串标,阻挠、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13)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2.我公司承诺不存在弄虚作假及上述情形。招标人有权对我司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和上述情形的,取消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有),我司自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特此承诺。竞选人:(盖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合同编号: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结算审核项目名称1.1.1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咨询人:签订地点:重庆两江新区鱼复新城使用说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委托人和咨询人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特点和条件,由委托人和咨询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如工程类别、建设地点等填写所适用的部门或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900490XR咨询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3.项目概况: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优先顺序如下: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4.其他文件。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单个结算审核项目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基本费+审减效益费,按渝价【2013】428号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清单计价方式,所有工程按建筑、市政、园林的费率计算,基本收费计费基数以委托人送审的结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为准)的收费标准的%计取,预估咨询费为元+审减效益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该咨询费用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设备、材料、管理、保险、税费、安全、利润、咨询成果咨询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间:自咨询人收到完整的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后,咨询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结算审核报告,移交全部结算资料至委托人,并配合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如因资料不齐或补报资料不及时造成的时间延长,其审核时间相应顺延,若是因咨询人原因的过错,不顺延其出具报告的期间。七、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均签字且均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肆份,咨询人贰份。八、通知与送达条款1.双方确认各自收取书面往来函件及司法机关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委托人: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永和路39号收件人:XXX联系方式:XXX咨询人:XXX送达地址:XXX收件人:XXX联系方式:XXX2.本合同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前10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方未及时通知的,对方当事人按照变更前的信息进行送达的任何通知、包括批准、证明、确定、请求及各类诉讼、仲裁文书等仍视为有效送达,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受送达人拒收的,不影响送达效力。3.一方向另一方送达文件,以被送达方的签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快递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五日视为已经送达。通过电子文件送达的,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自文件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视为已经送达。4.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始终有效。(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盖章):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承办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审核人:签订日期:年月日咨询人(盖章):XXX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作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委托人的权利第四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委托人的义务第五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六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八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委托人的责任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第十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查的权利。咨询人的义务第十二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十三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与项目相关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十四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按委托人需要,可延伸至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六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七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或减少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或缩短。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咨询费用。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委托人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工程造价咨询费。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费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工程造价咨询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工程造价咨询费或部分工程造价咨询费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工程造价咨询费项目的支付。第二十六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咨询费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七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八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书面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二十九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一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2]第016号)及相关行业规定。第四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4.委托人应享有本合同约定的所有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件、报告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及经营权。委托人有权对这些资料进行使用、复制、修改、保密、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并且无须向咨询人支付任何费用。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及提供时间: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完整的结算送审资料委托人提供时间:咨询人应将全部成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件、报告等)的纸质和电子版本交付给甲方,并保证这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咨询人同意不会侵犯委托人的权利,不会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公开这些资料,除非得到委托人的明确书面同意。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以确保委托人能够充分理解和利用这些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应在10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和内容:1.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咨询范围: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复核变更、签证、影像资料是否齐全、符合审批要求,竣工图是否与现场实施一致,以及其他与本工程结算审核有关的服务等。2.咨询人提供的成果、时间:(1)提交的成果:(2)提交的时间:3.具体要求:(1)咨询人审核工程资料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合法、完整;对照招标投标文件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审查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有效;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各项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单价确定是否合理合法;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合法、竣工图与现场实际实施是否一致、施工合同纠纷问题是否有理有据等。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采用不同的审核方法,具体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分析审核法等。(2)咨询人安排项目负责人1人,在合同期限内固定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项目实际情况委派项目人员1-2名,若委托人要求咨询人进行现场办公的,咨询人应无条件配合。(3)咨询人应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结算审核的范围及内容、出具结算审核正式报告并移交全部结算资料至委托人,配合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如因资料不齐或补报资料不及时造成的时间延长,其审核时间相应顺延,若是因咨询人原因的过错,不顺延其出具报告的期间。第十三条咨询人的附加服务1.咨询人出具的相关资料应经委托人同意,如委托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则咨询人须修改满足委托人要求。若有交相关第三人签章认可的,咨询人出具的相关资料须有工程项目中的第三人签章等。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并对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的工作底稿等进行整理归档。2.委托人组织、协调咨询人与第三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就地审核,咨询人应积极配合,自行准备车辆、检测设备及仪器。3.在咨询人进行造价咨询过程中,向委托人报送造价咨询进度和中间结果;监督该项目相关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相关资料,并对该项目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第十六条咨询人在其服务期内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意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咨询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损害国家和委托人等利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最终咨询费的30%作为违约金。2.咨询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咨询成果的,每逾期一天,向委托人支付应付工程造价咨询费总额的0.6%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支付本合同最终咨询费的30%作为的违约金。3.咨询人实际委派的咨询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拟派咨询人员一致,不得擅自更换。若需更换咨询人员的,必须书面请示委托人同意。新换人员与被换人员的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应相当。咨询人擅自变更咨询人员的,每发生1人次,在咨询工程造价咨询费中扣除3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立即整改;如咨询人委派的咨询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每发现1人次,在咨询工程造价咨询费中扣除3000元的违约金并责令立即整改。4.咨询人应无偿积极配合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计。在审核资料相同的情况下,经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复审,误差过大时:(1)由于咨询人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定结果与咨询人结算审核结果品迭后在±3%至±5%(含5%)范围内的,咨询人需向委托人交纳该项目总咨询费0%~10%(含10%)的违约金(例:实际审减率为3.8%,则咨询费扣除比例=(3.8%-3%)/(5%-3%)*(10%-0%)=4%)。(2)由于咨询人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定结果与咨询人结算审核结果品迭后在±5%至±8%(含8%)范围内,咨询人需向委托人交纳该项目总咨询费10%~30%(含)的违约金(例:实际审减率为6.8%,则咨询费扣除比例=(6.8%-5%)/(8%-5%)*(30%-10%)+10%=22%)。(3)由于咨询方的责任造成委托人或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重庆两江新区审计局或重庆两江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重庆市审计局的审定结果与咨询人结算审核结果品迭后在±8%以上,咨询人需向委托人交纳该项目总咨询费50%的违约金,委托人有权上报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处理。若在前述条件成就时委托人已经将相应咨询费用支付给咨询人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将相应金额的咨询服务费退还给委托人,逾期不退还的,咨询人每日应按应退未退金额的0.6%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除委托人同意外,咨询人不得单独约见相关第三方。咨询人不得接受第三方报送资料、宴请、财物等。以上事项经委托方查实,委托人有权不履行合同、收回已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有权追究咨询人和第三方责任,并支付合同最终咨询费的30%违约金赔偿委托人损失。6.咨询人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咨询人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还给委托人,并追究造成项目进度、收方延迟等经济损失。7.特别约定:本合同生效以后,咨询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咨询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支付委托人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先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和诉讼费、差旅费等费用)。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咨询人的服务工程造价咨询费:1.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计算方法:单个结算审核项目工程造价咨询费用=基本费+审减效益费,按渝价【2013】428号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清单计价方式,所有工程按建筑、市政、园林的费率计算,基本收费计费基数以委托方送审的结算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为准)的收费标准的%计取,预估咨询费为元+审减效益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该咨询费用包括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设备、材料、管理、保险、税费、安全、利润、咨询成果咨询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2.工程造价咨询费用的支付时间:(1)咨询人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费用清单以及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成果报告并经委托人确认符合其要求后,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60%,待审计报告出具后,委托人一次性付清剩余咨询费。若进行多个项目的结算审核的,单个项目完成后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可单独支付该单个项目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费用。(2)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费用前10日内,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支付金额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且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造成委托人的损失由咨询人承担,且咨询人不得据此延期或拒绝履行其义务。(3)咨询人的收款信息如下:账户名:开户行:账号:3.额外工程造价咨询费咨询工作中,若委托人要求增加合同外的额外服务,发生时另行协商,并签订相关书面协议。第二十六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方式支付工程造价咨询费。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承诺书“四严禁”工作要求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三、严禁泄露审核工作秘密。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八不准”工作纪律一、不准由被审核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二、不准接受被审核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三、不准参加被审核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四、不准利用审核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五、不准利用审核职权干预被审核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六、不准向被审核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七、不准接受被审核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核工作。八、不准向被审核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核工作无关的要求。违反上述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承诺单位名称郑重承诺,在为贵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期间,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如若发生“四严禁”或“八不准”情况,根据情节轻重,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贵司有关规定接受相应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承诺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1.1.21.1.3.合同约定的从业人员签字:附件:咨询人单位资质、项目人员配置一览表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证号从业年限联系电话相关业绩该项目班子成员姓名职称执业资格证号从业年限联系电话相关业绩提供项目人员身份证、从业人员资格证、职称证、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资料的复印件等。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鱼复运动场维修 破产业务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重庆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