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设备财产保险 钢材仓库招标公告(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



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 2025-04-23 10:35:28

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就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投标。
项目概况
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5月14日 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
2、最高限价:人民币45万元
3、采购需求:对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资产进行投保。具体详见《第三部分项目需求》,请仔细研究。
4、合同履行期限:本次采购项目的保险期限为 1 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结束且保险期内所有保单的理赔工作完成。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
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是经法人单位唯一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有效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已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换发新版许可证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5号)换发新版许可证的,投标人可提供《保险许可证》替代《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投标人总公司2024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评审不得低于180%,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2024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报告为准;
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
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投标文件
凡有意愿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自本公告上网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每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整,下午13:30—17:30整(节假日除外)按照招标公告下附件《申请函》的形式,回函(加盖公章)发彩色扫描件至 13773658246@163.com邮箱中,并致电确认邮件是否送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函的自行承担后果。获取招标文件的相关事宜(请自行在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查看和下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联系人:黄工 ,联系电话:13773658246 )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14 日 14 时00分(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南通港口集团7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8号),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5年5月14日 14 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南通港口集团7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8号),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保证金:免收
2、项目开标活动模式:本项目采用纸质投标,现场开标模式。
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如有请描述):无。
4、对项目需求部分以及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5、投标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开沙岛开沙村东沙大道
联系人:黄工
联系方式:13773658246
附件:
招标文件.docx

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采购人: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月目录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部分投标须知第三部分项目需求第四部分开标程序和内容第五部分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第六部分质疑提出和处理第七部分响应文件组成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就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供应商投标。项目概况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应在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官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5年5月14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2、最高限价:人民币45万元3、采购需求:对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所属资产进行投保。具体详见《第三部分项目需求》,请仔细研究。4、合同履行期限:本次采购项目的保险期限为1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限结束且保险期内所有保单的理赔工作完成。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投标。6、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注册的、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具有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独立法人,或是经法人单位唯一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有效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已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换发新版许可证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5号)换发新版许可证的,投标人可提供《保险许可证》替代《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3、投标人总公司2024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评审不得低于180%,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2024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报告为准;4、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或其控股公司,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在同一采购项目中同时参加投标,一经发现,将视同围标处理。5、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投标文件凡有意愿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自本公告上网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每日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整,下午13:30—17:30整(节假日除外)按照招标公告下附件《申请函》的形式,回函(加盖公章)发彩色扫描件至13773658246@163.com邮箱中,并致电确认邮件是否送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回函的自行承担后果。获取招标文件的相关事宜(请自行在南通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查看和下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联系人:黄工,联系电话:13773658246)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5年5月1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南通港口集团7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8号),如有变化另行通知。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开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25年5月14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南通港口集团7楼会议室(江苏省南通市青年西路38号),如有变化另行通知。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保证金:免收2、项目开标活动模式:本项目采用纸质投标,现场开标模式。3、项目演示、样品、答辩等(如有请描述):无。4、对项目需求部分以及招标文件其他部分的询问、质疑请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5、投标供应商应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不再同时提供原件备查或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成交供应商应做好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相应原件的核查准备;核查后发现虚假或违背承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人信息名称: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开沙岛开沙村东沙大道联系人:黄工联系方式:13773658246附件1申请函致: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已获悉贵单位发出的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经研究,我单位拟参加本项目投标,现申请获取投标文件。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地址:单位:(盖章)年月日第二部分投标须知一、招标文件由采购人解释。1、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在下载招标文件开始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询问或疑问,未在规定的3日内提出询问或疑问的,视同供应商理解并接受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并由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1、采购人有权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2、采购人可视情取消、延长相关时间。3、采购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4、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采购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负。5、采购人视情组织答疑会。三、投标文件的编写(一)投标文件的编写投标人按“第七部分投标文件组成”要求编写投标文件。(二)投标文件的递交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文件一式伍份(壹正肆副),盖章版投标文件电子稿壹份(可用U盘拷贝),正本、副本及电子文件存储设备统一密封。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2、投标文件应编制装订成册和密封,并在封袋上注明“项目名称”、“采购人”、“投标人”、“投标文件”。3、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在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四、投标文件的有效期1、从投标文件接收截止之日算起,60个“日历天”内投标书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拒绝接受延期要求的投标人的投标书将被拒绝。五、投标费用1、投标人承担参与投标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2、采购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六、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设置履约保证金第三部分项目需求本次拟投保单位为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拟投保资产范围详见下表,投保资产7.04亿元。本次拟投保险种为财产一切险。投保需求具体见资产投保需求明细表。保险期限一年。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清单仓库建筑结构类型面积单价投保金额1#仓库7471.3624,790,071.0224,790,071.022#仓库7583.4324,386,040.0524,386,040.053#仓库7437.0324,489,123.1524,489,123.154#仓库6134.5123,130,847.5023,130,847.505#仓库7756.3324,939,965.6824,939,965.686#仓库7437.0324,600,355.5324,600,355.53灌包库5174.0210,316,082.9410,316,082.94堆包库2998.386,381,362.106,381,362.10钢材仓库4929.3522,710,640.4422,710,640.44拆包车间3418.257,091,200.717,091,200.71码头码头含3#4#5#引桥13095255728183.48255728183.48机器设备设备名称(含具体型号)数量/台单价投保金额卸船机xc-101127,065,228.9127,065,228.91卸船机xc-102127,065,228.9127,065,228.91卸船机xc-103127,065,228.9127,065,228.91装船机ZC-101(包括输送带)119,906,603.1119,906,603.11斗轮堆取料机DL-101(包括输送带)112,876,070.8512,876,070.851#卸料车(包括输送带)12,223,424.542,223,424.542#卸料车(包括输送带)12,223,424.542,223,424.54带式输送机BC-101(包括输送带、廊道)110,188,301.9510,188,301.95带式输送机BC-102(包括输送带、廊道)120,223,140.4520,223,140.45带式输送机BC-103A(包括输送带、廊道)14,582,648.574,582,648.57带式输送机BC-103B(包括输送带、廊道)12,128,327.152,128,327.15带式输送机BC-104(包括输送带、廊道)13,327,111.053,327,111.05带式输送机BC-105(包括输送带、廊道)13,816,695.043,816,695.04带式输送机BC-106(包括输送带、廊道)14,573,325.794,573,325.79带式输送机BC-107A(包括输送带、廊道)15,426,055.085,426,055.08带式输送机BC-107B(包括输送带、廊道)15,627,325.655,627,325.65带式输送机BC-107C(包括输送带、廊道)17,608,599.857,608,599.85带式输送机BC-108A(包括输送带、廊道)17,337,258.867,337,258.86带式输送机BC-108B(包括输送带、廊道)17,498,517.897,498,517.89带式输送机BC-109A(包括输送带、廊道)13,784,422.483,784,422.48带式输送机BC-109B(包括输送带、廊道)13,223,971.423,223,971.42带式输送机BC-110A(包括输送带、廊道)11,222,968.851,222,968.85带式输送机BC-110B(包括输送带、廊道)1682,039.34682,039.34带式输送机BC-111B(包括输送带、廊道)12,510,021.682,510,021.68带式输送机BC-111C(包括输送带、廊道)12,967,718.312,967,718.31带式输送机BC-112(包括输送带、廊道)114,905,567.5214,905,567.52带式输送机BC-113(包括输送带、廊道)19,825,446.059,825,446.05带式输送机BC-114(包括输送带、廊道)110,159,847.2410,159,847.24带式输送机BC-117(包括输送带、廊道)12,202,898.152,202,898.15带式输送机BC-121(包括输送带、廊道)13,091,366.653,091,366.65资产合计703902657.39元(机器设备:255338784.79元)第四部分评审程序和内容一、采购人自行组织开标(一)评审内容1、是否递交投标文件;2、投标资格是否符合(由采购人审查);3、投标文件是否完整;4、投标文件是否当地签署;5、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否有实质性响应,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6、是否有计算错误。(二)相应的规定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总价金额与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二、陈述、演示、答疑、澄清如评委会认为有必要,投标人按评委会的要求作陈述、演示、答疑及澄清其投标内容。时间由评委会掌握。重要澄清答复应是书面的,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无效投标处理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及主要资料不齐全的;2、未完整上传投标文件电子文档的,或上传的文件打不开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5、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上述均保留评委会认定可以确定为无效投标或废标的其他情况。五、变更为其他方式采购的情形投标截止时间出现: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及评标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如下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外,视情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本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质、技术等要求,将作为其他方式采购的基本要求和依据。原已经参加投标并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根据自愿原则,参加其他方式采购。6、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一)服务技术分:(70分)评审因素分值评审细则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A)10分根据供应商响应的2024年第4季度期末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截图(加盖公章)进行评审:(1)A≥200%的,得10 分;(2)190%≤A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https://icidp.iachina.cn/)网站信息披露为准。万张保单投诉量(B)10分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统计表或其他相关情况说明材料,统计表应按照原版格式顺序排列、用填充色标识投标人总公司所在行、完整提供、不能增删、以便校验,情况说明格式不限。加盖供应商公章(1)B=0的,得10分;(2)0以中国金融监管总局(https://www.nfra.gov.cn/)网站发布的文件为准。服务网络覆盖度10分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对象,供应商在南通市范围内拥有的营销服务机构(南通市区及县区)每有一处计分0.2分,本项最高10分。根据供应商在南通市范围内拥有营销服务机构数量。根据提供营销服务部《营业执照》副本及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承保经验10分投标人自2024年1月以来具有财产险保额达10亿以上项目,需为独家承保或首席承保。提供保单【需证明独家或首席】复印件为依据。每提供一个加1分,最高10分;提供保单抄件理赔经验10分投标人自 2024年 1 月以来具有财产险项目的单笔赔款 10万以上的理赔经验,需为独家或首席承保的,提供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10分。提供损失计算书承保服务10分组建专项承保服务团队、规范承保服务流程、建立承保绿色通道。优秀得7-10分,良好得4-7分,一般得0-4分自拟格式理赔服务10分组建专项理赔服务团队、制定理赔服务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优秀得7-10分,良好得4-7分,一般得0-4分。自拟格式(二)商务报价分:(30分)1、本次项目最高限价:45万元,超过限价作无效标处理。2、按照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投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最后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得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供应商报价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投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30项目评审过程中,分值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评审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七、中标通知中标结果在南通港口集团官方网站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如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八、中标通知书的发放中标通知书发放条件和途径:中标结果公告公示期结束后,投标人可至我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第5部分合同签订一、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15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本合同一式肆份,采购单位、供应商各两份。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二、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中标人履约,中标人履约到位后,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接到申请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质检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款项。三、采购人故意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与中标人串通或要求中标人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的,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配置、调换物品等手段的,要求中标人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中标人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有假冒、伪劣、走私产品、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人移交工商、质监、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五、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货款。六、不响应付款方式的,视同响应文件无效,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七、合同条款内容第1部分保险协议(格式)甲方: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乙方:(中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一、定义(一)被保险人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二)保险人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二、合同组成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保险合同;保险单及批单;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不一致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详见本章“二、保险方案”部分)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一)保险费率(二)保险费(三)保费支付甲方应在保险单生效后30个日历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保费,保费款项自甲方账户划出即视为实际支付的履行。四、其他约定(1)关于报表乙方按季汇总承保及理赔数据,并于保险年度结束后45日内递交承保及理赔数据年报。(2)关于对乙方保险人的监督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通过内部各个部门对乙方进行侧评。(3)赔偿处理3.1基本原则: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拖延和拒绝被保险人索赔要求,除非有合理和足够的证据证明,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并须承担违约责任;3.2一旦接到被保险人通知,乙方代表应尽早赶赴事故现场开始初步调查并提出止损建议,被保险人应予以配合;3.3被保险人应尽可能为乙方/公估人调查和取证工作保留事故现场;对确因运营需要而无法留待乙方/公估人查勘的事故现场,被保险人应尽可能留下照片、录像、文字记录供保险人审核之用;3.4涉及有责任的第三方事故时,被保险人不能在获得乙方书面同意以前放弃向其追索的权利,否则,其放弃的部分不能向乙方索赔;3.5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按理赔承诺时间到达现场,同时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交一份针对本次事故完成理赔工作所需经过的程序及需要的事故/损失证明材料;3.6对于虽经被保险人努力仍无法完成的证据/证明材料提交工作,乙方须予以帮助并不得以此为由推卸、拖延和拒绝履行合同责任;3.7乙方收到被保险人的理赔资料后,保险人应在5个工作日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当确定事故责任属于赔偿范围,且可以估计损失金额,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0%的预付赔款,剩余赔款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3.8乙方如未在中标签订合同后,在服务期限内兑现建立服务机构承诺,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内失信,采购人将不再考虑作为下年优先签约合作方。五、具体保险服务保险期限:一年1、成立“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服务小组乙方应专门成立“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财产险采购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其他成员: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2、客户服务手册为了便于被保险人了解保险服务操作流程,乙方及经纪公司(如有)在保单签订后30日内为被保险人提供专门为本项目设计编制的《客户保险手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单摘要、各险种保险责任、各共保公司服务团队、被保险人义务、出险报案、施救措施、索赔程序等,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各险种保单的保险责任范围、出险后应如何施救、如何通知保险公司、如何填写相应的出险通知书和如何提供索赔单证等事宜,编制保险手册所产生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3、保险培训服务在保险有效期内,乙方和经纪公司每年至少举办一次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确定。4.、风险管控服务乙方及经纪公司组织相关专家与被保险人有关部门配合,每年定期对现场进行风险查勘,检查被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根据现场查勘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防灾防损措施,确保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专家查勘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加强同国家气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建立针对该项目的自然灾害预警制度,建立暴雨等灾害性天气预报网络,提供灾害预报服务,提前将所在地区的灾害性天气预报传真给被保险人,与甲方一起做好这些灾害的风险控制工作。六、理赔服务1、接报案乙方应设立24小时报案电话,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或经纪公司)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报案的,应出具书面说明,乙方视同为及时报案。2、现场查勘接到报案后,乙方应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被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被保险人先行修复或人员救治,但被保险人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乙方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配合被保险人做好必要的人员施救工作及受损财产的保护、修理工作,及时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收到事故通知后,在承诺时间内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在需要聘请公估人的情况下,公估公司专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做好现场查勘工作,配合被保险人制定应急措施,做好施救工作,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赔案处理情况和被保险人沟通,使其了解赔案处理的进程,对被保险人在索赔处理上提供必要的帮助。遵循被保险人有关事故消息公布及各项保密守则和制度。3、定责定损乙方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24小时内提交初步调查建议书,提出初步损失金额;在现场调查结束后48小时内提交首次查勘报告。自乙方或保险公估人查勘工作完成之日起30日(日历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方式给予被保险人定责定损意见。4、单证审核甲方按本保险有关规定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向乙方项目服务小组提交必须的、有效的、真实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乙方在接到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立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甲方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乙方认可索赔资料完整。5、结案对于属于保险责任且双方对赔付金额达成一致的,乙方在收齐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据后将按照以下约定的时间及时划付赔款。赔案金额(RMB)划付天数50万元以内10个工作日50-100万元20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30个工作日6、违约处理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按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的两倍支付违约金。7、重大案件处理小组全面跟踪服务如遇重大案件,乙方的处理小组将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协助被保险人施救及处理事故。对于涉及人伤的责任事故,医疗核损人员将于一日内对被保险人进行回访,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被保险人及主治医师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相关问题的咨询。重大案件处理小组全程跟踪案件处理进程,并根据被保险人需要启动预付赔款。8、预付赔款机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保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乙方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50%。9、保险公估制度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估计损失金额超过RMB100,000.00时)或甲、乙双方就赔付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指定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或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或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作为理算师,以对损失进行合理的估损,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理算费用。10、事故优先处理发生紧急事故时,被保险人可在乙方到达前先行处理。但请保留所有相关证明材料。若发生大面积自然灾害,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下,乙方优先考虑并处理“南通通吕港口发展有限公司财产险采购项目”的赔案。11、简化索赔手续乙方应指定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乙方将视赔案的具体情况,和被保险人充分协商简化理赔流程。乙方应于接到出险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供索赔所需资料的书面清单,以避免反复准备索赔资料给被保险人正常工作可能带来的干扰。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后,如果认为索赔资料不全或者对索赔资料有异议,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反馈意见。12、保密约定乙方承诺严格遵循甲方各项保密制度,谨慎处理事故的发布,尽量缩小社会不良影响。七、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的履行双方合作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应确保符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使用及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客户授权同意。具体要求如下:(1)收集、使用及处理客户个人信息必须是依据法定义务或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行为,并在履行本协议必要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未经客户授权同意,不得将客户个人信息公开披露,不得转移、出售给第三方。(2)客户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符合实现本协议业务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完成收集和使用的目的后应及时删除或匿名处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本合同不生效、无效、终止或被撤销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或删除客户信息。(3)涉及客户敏感信息处理的,应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取得客户的单独同意,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要求。(4)乙方应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若乙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同步通知甲方,减轻对客户及甲方的危害。(5)乙方应保证客户信息来源合法,提供给甲方的客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客户对其信息提出的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要求,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及时配合客户进行处理。在先收到客户要求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6)甲方有权对乙方处理涉及甲方业务及甲方客户个人信息的有关事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乙方配合完成涉及客户信息处理的相关事宜。乙方未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客户信息,给甲方及甲方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7)乙方应当支持甲方业务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活动开展,按照甲方的规定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准确、完整收集客户信息并及时传递给甲方,按照甲方客户信息授权使用条款获取客户授权,不得隐瞒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将保险单、保险发票及相关凭证送交投保人。(8)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相关客户身份及交易信息等内容。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一切业务资料和宣传资料,不得将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等用于本合同代理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中,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方为甲方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需使用甲方客户信息时,必须与甲方签订客户信息使用协议。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1.甲乙双方应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双方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各类业务的开展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要求,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本条所指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等。2.当出现消费投诉时,甲乙双方应紧密协作、积极应对,妥善对接和处理合作过程中发生的保险消费纠纷。甲乙双方应根据消费者投诉反映出的问题积极进行溯源改进,提高服务水平,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果一方在本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被监管机构通报,或者拒不配合处理本业务相关的消费投诉,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九、反洗钱条款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义务机构反洗钱交易监测标准建设工作指引》以及《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有效落实相关反洗钱义务。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和维持业务关系过程中有配合乙方开展尽职调查的义务,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准确、完整填报有关身份信息,如实提供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和资料;根据乙方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交易目的和性质、资金来源和用途有关的资料。如甲方不配合乙方依据反洗钱相关法规采取合理尽职调查措施的,乙方有权限制或者拒绝办理业务,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甲方不通过金融机构而是以现金方式收付与甲方相关费用,且数额巨大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立即将现金收付情况告知乙方,配合乙方完成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等相关工作。十、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协议不成提交南通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一、其他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2.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和乙方各2份。甲方:乙方:(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保险方案(一)保险方案明细表一、险种财产一切险,机损险二、被保险人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三、被保险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开沙岛开沙村四、保险标的及金额详见资产清单五、保险费率六、保险费:七、保险期限:12 个月, 自 2024年 月 日 00:00 至 2024 年 月 日 24:00 (北京时间)八、付费日期:保险合同签订后30 天内支付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不受影响。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以承保限额为限。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每次事故免赔5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5% ,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四)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七)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八)盗窃、抢劫。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三)广告牌、天线、霓虹灯、太阳能装置等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物内的保险标的以及简易建筑,由于雷电、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沙尘暴造成的损失;(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造成其本身的损失;(五)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六)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七)盘点时发现的短缺;(八)任何原因导致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出险时的账面余额、出险时的市场价值或其他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九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第二十七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三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三十一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第三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四十条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释义第四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四)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六)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七)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八)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九)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十)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十一)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十二)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十三)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十四)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十五)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十六)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十七)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十八)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十九)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二十)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二十一)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二十二)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二十三)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二十四)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二十五)简易建筑: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1)使用竹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尼龙布、玻璃钢瓦等材料为顶或墙体的建筑;(2)顶部封闭,但直立面非封闭部分的面积与直立面总面积的比例超过10%的建筑;(3)屋顶与所有墙体之间的最大距离超过一米的建筑。(二十六)自燃:指可燃物在没有外部热源直接作用的情况下,由于其内部的物理作用(如吸附、辐射等)、化学作用(如氧化、分解、聚合等)或生物作用(如发酵、细菌腐败等)而发热,热量积聚导致升温,当可燃物达到一定温度时,未与明火直接接触而发生燃烧的现象。(二十七)重置价值:指替换、重建受损保险标的,以使其达到全新状态而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二十八)水箱、水管爆裂:包括冻裂和意外爆裂两种情况。水箱、水管爆裂一般是由水箱、水管本身瑕疵或使用耗损或严寒结冰造成的。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十个月十一个月十二个月年费率的百分比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第六部分质疑提出和处理一、质疑的提出(一)质疑人的身份要求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二)质疑提出的格式要求1、质疑应参照相关规定提交,质疑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人有权不予受理。2、质疑函应包括:(1)质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及明确的请求;(3)质疑的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4)提起质疑的日期;(5)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6)质疑函应当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签字和盖章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人将不予受理。质疑人委托代理质疑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3、质疑函需遵循的原则:提出质疑时,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臆测。属于须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依法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清、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供给招标人。招标人不具有法定调查、认定权限。(三)质疑提出的时效要求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提出质疑。上述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按照招标公告第八项要求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人提出质疑。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二、《质疑函》的受理和答复1、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后,将对质疑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如质疑函内容、格式不符合规定,采购人将告知质疑人进行补正。2、质疑人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进行补正并重新提交质疑函,拒不补正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重新提交质疑函的,为无效质疑,采购人将不予受理。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并依法送达,质疑供应商或其委托代理人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三、质疑处理1、质疑成立的处理(1)对于内容、格式符合规定的质疑函,采购人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2)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对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成交、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质疑不成立的处理若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未对成交、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3、虚假质疑的处理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必须有理、有据,不得恶意质疑或提交虚假质疑。否则,一经查实,采购人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报请主管部门对该供应商进行相应的处罚。第七部分响应文件组成响应文件由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技术文件、价格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四部分组成。一、资格审查文件(不能出现报价文件)1、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是经法人单位唯一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单位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2、提供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3、如为被委托授权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被委托授权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格式见附件3)4、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有效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投标人总公司2024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评审不得低于180%,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的2024年第四季度信息披露报告为准。提供审计报告复印件盖章;6、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4)7、供应商须提供参与本次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格式见附件5)8、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6)9、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二、商务技术文件(不能出现报价文件)为方便评委评审,请供应商按评审办法中所涉及的事项顺序进行编制,可以补充相关材料。三、价格响应文件1、投标报价表。(格式见附件7)四、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包括资格审查证明材料、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价格响应文件,全部内容均存入一份U盘即可。同时提供所有盖章后纸质版响应文件的扫描件。)。电子版响应文件不得设置密码并保证无病毒。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须出示此证明)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贵单位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投标的有关事宜。附:法定代表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手机:传真: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此处)附件3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参加投标时,须出示此证明)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兹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代表我公司参加(采购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项目的招标活动,全权处理一切与该项目公开招标有关的事务。其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所有文件我公司均予以承认。被授权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附:被授权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手机:传真: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2025年月日2025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此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此处)附件4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我单位(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我单位具有履行(项目名称)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或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我单位(投标人名称)郑重声明: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上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说明: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6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愿就由贵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项目名称)的招标活动进行投标。本公司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资格的文件、证明和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与真实情况不符,本公司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附件7投标报价表投标人全称(加盖公章):项目名称:南通港码头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度设施设备财产保险采购项目服务名称总报价财产一切险(含机损险)大写:小写:(人民币)增值税税率: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设施设备财产保险 钢材仓库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