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屋招标公告(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
良政行复〔202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4 16:05 来源:良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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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黎某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XXX路XX号XX栋X单元XXX号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南宁市良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 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世福,职务:局长。
申请人黎某雨因不服南宁市良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中关于拆除房屋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涉案房屋于2005年建好,原属于邕宁县管理。根据邕宁县当时的政策,房屋可以建7层半,由于申请人当时不懂政策没有报建完所有层数,房屋建好后已没办法报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申请人不同意拆除,同意接受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所有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的主体资格。
《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第三款规定:“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依法独立履行职责”,第五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五)城乡规划管理方面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中共南宁良庆区委办公室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良办发〔2019〕35号)第二条规定:“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局是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南宁市良庆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是行使良庆辖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点和第六点规定,良庆辖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由被申请人集中行使。
二、被申请人认定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房屋属于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首先,申请人建设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建设涉案房屋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属于违法建设。经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核实,未能核查到涉案房屋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记录。
其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案中,涉案房屋不属于前述指导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的情形,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为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符合法定程序。
在对良庆区8层以上自建房核查行动过程中,因申请人在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建设涉案房屋涉嫌违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31日下达《调查通知书》(良调〔2022〕第A0511号)并张贴涉案房屋的大门上,告知黎某雨就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在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建设涉案房屋的行为,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调查,该通知书上载明被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地址。
因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件、行政审批手续,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良告〔2023〕第D1230号)并张贴在建涉案房屋的大门上,告知黎某雨在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建设的建(构)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等规定,拟作限期拆除位于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建设的建(构)筑物的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复核的权利,逾期视为没有异议。
因未见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并张贴在涉案房屋的大门上,责令黎某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位于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建设的建(构)筑物(违建部分),并告知其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等权利。
五、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因申请人黎某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在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建设涉案房屋,且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为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因此,被申请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申请人自行拆除位于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房屋(违建部分)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得当。
六、针对申请人的复议理由,被申请人回应如下:
申请人黎某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擅自建设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房屋,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为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位于南宁市良庆区XX社区XX街XX号房屋的8层建筑。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作出《调查通知书》(良调〔2022〕第A0511号),要求申请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携带资料接受调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良告〔2023〕第AD1230号),对申请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违法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拟作出限期拆除涉案违章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决定书载明:“经查明,被处罚人(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手续,于2005年在XX街26号(违建部分)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良庆区8层及以上自建房屋规划意见的复函》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对行政违法行为以(违建部分)予以陈述,未指出明确的违法建设层数,属于认定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4月1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良决〔2023〕第A0160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本决定书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5月24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房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南宁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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