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招标公告(云南省财政厅2025)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5-07 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YNZC2025-C3-01754-YZGF-0356
项目名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万元):134.288
最高限价(万元):134.288
采购需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投标人应当在2025年5月15日前出具正式的2024年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分县(市、区)报告和扣分情况表、全省汇总绩效评价及考核报告和全省扣分情况汇总表;在2025年8月31日前出具正式的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实地检查和评价分县报告和问题明细表、全省汇总报告及全省问题汇总表;于2025年7月—2026年6月开展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同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时间安排完成各节点的工作内容、出具相应阶段成果。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投标人若为会计师事务所则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扫描件);若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投标,须提供总所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加盖总所公章的原件扫描件)及承担分所执业责任的承诺书(加盖总所公章的原件扫描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供应商不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提供声明函)。 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须获得并提供总公司/总所授权书(加盖电子公章)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加盖电子公章)。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截止时间后磋商现场工作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4-23 06:00至2025-04-29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5-07 14: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05-07 14:00(北京时间)
地点: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2楼第三评标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开标方式:智能开标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是 (1)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保证金金额:14194(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其他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05-07 14:00 其他:开标方式:网上开标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保证金金额:¥14194.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其他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其他:★1、项目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投标文件所响应内容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的通知》(云财农〔2025〕18号)要求。3、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云南壹证通CA联系方式: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4000040628,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云南省财政厅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
联系方式:0871-636301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871-653409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董大立、刘心田、**阳、张迁、孙艺昕
电 话:0871-65340976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
品目
采购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4月23日 17:03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4月23日至2025年04月29日每日上午:06: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5月07日 14: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楼2楼第三评标厅
预算金额
¥134.288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董大立、刘心田、**阳、张迁、孙艺昕
项目联系电话
0871-65340976
采购单位
云南省财政厅
采购单位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7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871-63630112
代理机构名称
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871-65340976
附件:
附件1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doc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S53A00725001066采购单位:云南省财政厅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四月竞争性磋商文件部门:招标七部项目名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 编制:董大立校核:刘心田采购人:云南省财政厅批准:**阳项目编号:S53A00725001066 日期:2025.4.23版次:第8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4一、项目基本情况4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5三、获取采购文件6四、响应文件提交7五、开启7六、公告期限7七、其他补充事宜7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8第二章供应商须知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9一、总则12二、磋商文件14三、响应文件15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7五、磋商18六、成交结果19七、其他事项20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21合同条款前附表21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26响应文件封面27资格证明文件28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29资质证书(如有)30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2供应商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承诺书33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34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文件35磋商申请函36★报价一览表37★磋商报价组成表38商务条款偏离表39项目的理解和认识40服务方案41质量控制方案及保障措施42风险管理方案43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除外)44主要人员简历表45类似项目业绩46中小型企业声明函(按需提供)4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需提供)5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按需提供)5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书(按需提供)55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56第五章技术要求57一、采购需求一览表57二、项目概述58三、服务内容58第六章磋商程序及方法64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64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5年05月07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S53A007250010662.政采云项目编号:YNZC2025-C3-01754-YZGF-03563.项目名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4.采购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5.预算金额(元):1,342,880.00★6.最高限价(元):1,342,880.007.采购需求:是否接受进口项目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元)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1项1,342,880.00★注:1)投标人须对招标范围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2)详细技术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投标人应当在2025年6月15日前出具正式的2024年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分县(市、区)报告和扣分情况表、全省汇总绩效评价及考核报告和全省扣分情况汇总表;在2025年8月31日前出具正式的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实地检查和评价分县报告和问题明细表、全省汇总报告及全省问题汇总表;于2025年7月—2026年6月开展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同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时间安排完成各节点的工作内容、出具相应阶段成果。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扫描件)。1.2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及附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1年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成立至今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2)可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财务说明;3)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的投标(磋商)担保函。注: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上述序号1)、2)、3)任意一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1.3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可提供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1.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4.1供应商须提供缴税所属时间在2024年3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连续2个月的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注:成立未满2个月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纳税证明或情况说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关证明文件);1.4.2供应商须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3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连续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注:成立未满2个月的供应商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缴款证明或情况说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1.5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证明材料(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即可。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比例:10%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若为会计师事务所则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扫描件);若分支机构参加本项目投标,须提供总所出具的唯一授权书(加盖总所公章的原件扫描件)及承担分所执业责任的承诺书(加盖总所公章的原件扫描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采购项目包的政府采购活动。3.3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供应商不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或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提供声明函)。3.4若投标人为分支机构,须获得并提供总公司/总所授权书(加盖电子公章)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加盖电子公章)。3.5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以截止时间后磋商现场工作人员查询结果为准)3.6本次磋商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4月23日17:30至2025年04月29日23:59,每天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www.zcygov.cn)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注:云南本地供应商如之前已在云南CA在线数字证书办理网进行过注册并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办理的云南CA需到云南CA办理处进行升级)。外省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应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远程采购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时间: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同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开标方式:网上开标是否需要缴纳磋商保证金:是保证金金额:¥14194.00元保证金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其他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05月07日14时00分(北京时间)其他:★1、项目地点:甲方指定地点。★2、质量标准:满足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和投标文件所响应内容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监督的通知》(云财农〔2025〕18号)要求。3、其他:1.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发布或转载的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响应文件;3.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并通过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在网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政采云公司网站(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进行查看下载,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400-881-7190进行咨询以及云南CA操作问题:请致电云南CA,4006727666;云南CA紧急联系方式:15288315056;云南壹证通CA联系方式:云南壹证通CA操作问题请致电:4000040628,云南壹证通CA紧急联系方式:19988166369。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正常解密的(如:浏览器故障、未安装相关驱动、网络故障、加密CA与解密CA不一致等),代理机构不予异常处理,视为供应商自动弃标。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云南省财政厅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联系方式:黄老师(0871-6363675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328号联系方式:0871-6534097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董大立、刘心田、**阳、张迁、孙艺昕、严童电话:0871-65340976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采购人云南省财政厅采购代理机构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 项目编号S53A00725001066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3.1采购内容详见“第五章 技术要求”3.2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项目地点、质量标准、保修期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4.1.2财务状况报告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1.3纳税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1.4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时间范围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1.6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第一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4.3本项目的特定要求见第一章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4.4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接受 ■不接受9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1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1、“第五章 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或供应商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13有效期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16响应文件的提交本项目为电子化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的提交、开启等程序均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供应商无需提交纸质文件、无需到达招标现场。15磋商保证金一、缴纳方式: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证保险、其他非现金形式: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等形式,供应商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保证金的提供或缴纳方式。二、磋商保证金金额:¥14194.0000元(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玖拾肆元整)。三、磋商保证金办理程序1、银行转账:投标(交易)保证金应以供应商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且必须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不得以分支机构其他名义提交(按照规定,供应商可以为自然人的项目除外)。磋商保证金缴纳至如下账户:开户名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科技支行;开户账号:010000000650;2、保证保险:(1)当供应商未能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供应商在支付磋商保证金保险费时,必须使用基本账号资金支付购买,未从基本账户转出支付保费造成经济纠纷的应由企业自行承担。(3)在投标保证保险中,供应商为投保人,招标人为被保险人。3、银行保函:(1)当供应商未能按照响应文件要求履行投标义务而导致招标人受到损失时,由担保银行按照要求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代偿责任。(2)在投标担保中,供应商为被担保人,招标人为受益人。四、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需符合本章13条规定。五、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截止时间。17.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7.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7.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退还17.4磋商时间和地点磋商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18.4磋商程序和方法综合评分法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第2款资格评审标准规定的内容,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凡有一条不满足的供应商不再参与磋商。请各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仔细阅读资格评审标准。24履约保证金无25.1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为14194.00元,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后下浮20%,向成交单位收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为100万元以下为1.5%;100万元至500万元为1.3%;500万元至1000万元为0.5%)27.1备选方案□接受 ■不接受(接受备选方案的,应在开标一览表格式及相关报价表中,列出主选方案和备选方案的相关内容)27.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8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说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除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外,还须带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在税务机关登记的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和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并加盖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到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现场办理发票开具手续。一、总则1、项目概况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资金来源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述的采购资金,用于采购“第五章技术要求”所列工程。3、采购范围3.1本项目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本项目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项目地点、质量标准、保修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4.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4.1.1供应商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4.1.2供应商须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供应商提供近期内(具体月份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依法缴纳税收如税务局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税务局出具纳税情况的相关证明复印件;4.1.4供应商提供近期内(具体月份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复印件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复印件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复印件;4.1.5供应商须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1.6供应商必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可参照“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格式1-5进行说明)4.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3本项目的特定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4.1~4.2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4.5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应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为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负责,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5、磋商费用5.1无论是否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6、质疑6.1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供应商需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提出质疑时应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和注明事实的确切来源且证据合法、真实、有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6.2供应商提供的质疑书(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中文译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电子签名或电子签);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并加盖电子公章。受理质疑部门: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电话:0871-65340976通讯地址:昆明人民西路328号办公楼210室邮编:6501067、投诉当事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必须首先经过质疑程序。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二、磋商文件8、磋商文件的组成要求提供的采购过程及合同条款在磋商文件中均有说明,磋商文件共六章,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第五章技术要求第六章磋商程序及方法9、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9.1参加磋商供应商应认真审核磋商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澄清函形式(加电子签章)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概不接受。9.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无效。9.3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供应商都有同等的约束力。9.4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推迟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三、响应文件10、响应文件编写注意事项10.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在完全了解采购的内容、技术要求(见第五章“技术要求”)和商务条件后,编写响应文件。10.2对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供应商必须对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成交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或者优于原要求和条件的承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1、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由下列部分构成,并按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填写。有关文件的提交如未特别注明需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11.2若同时参与多个标段(若分标段时)磋商的,响应文件应按标段分别编制,单独成册。12、报价和报价货币12.1★本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将按废标处理。12.2供应商须就“第五章项目需求”中所参与磋商的项目内容作完整唯一报价。供应商的磋商总报价应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及有关资料,由供应商自行测算出现行市场的价格。报价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地理、气候、环境、交通,以及其它任何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要求中所列内容的技术服务费、服务人员工资(包括基本的福利、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食宿费、交通费、利润及税金等费用,项目特别要求的运杂费,投标人技术服务费,保证期内缺陷的修复补救费用,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费用、利润、税金等费用,投标报价应符合国内行情并能保证供应商完成履行合同(采购范围内)所需的一切工作。合同一旦签订,此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将不因市场价格的变化而调整。12.3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不因为在报价时的漏报、少报而获得价格的调整,其漏报、少报部分的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内,且不得因此擅自降低项目建设标准和不对项目缺陷进行弥补和调整。12.4通过实质性审查的供应商才能进入磋商程序并进行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为最终报价。12.5最终报价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间统一提交。若已提交的最终报价文件若出现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签署不完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进行澄清和补充,但不得改变最终报价文件中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12.6供应商不得哄抬报价,也不应低于成本价(或进价)报价。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项目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12.7报价货币为人民币。12.8其他报价说明: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有效期13.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13.2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保证金。14、响应文件的编制14.1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政采云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编制后应进行电子签名及加密。★14.2如供应商提交的电子标书不符合20.1要求或开标时无法读取导入或解密,其响应文件将不予受理。14.3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电子签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确认。14.4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视为未提供。14.5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晰可辨,若内容模糊,无法辨识,均视为未提供。★14.6响应文件中对磋商文件商务条款及技术要求的应答出现完全或绝大部分复制磋商文件要求的,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14.7响应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电子签名处逐一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要求盖章处应盖单位章(电子签章)。15、磋商保证金15.1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提交,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15.2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5.3未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15.4磋商保证金的退回:(1)以银行转账、网银、电汇缴纳的保证金,以网银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供应商打款账户;(2)以支票、汇票及本票等票据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经财务查账确认后以对公转账的方式退还到供应商开户账户;(3)以银行保函或者保证保险方式缴纳的保证金由供应商自行联系出函机构。15.5下列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撤回投标的;(2)成交人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成交人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4)成交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6、响应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6.1供应商进行电子交易应安装客户端软件—“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磋商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响应文件。招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响应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拒收并提示。16.2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16.3为确保网上操作合法、有效和安全,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身份认证,确保在电子交易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名。17、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17.1响应文件的提交/上传不得迟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逾期送达/上传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17.2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响应文件提交到“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17.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7.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在网上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修改后重新上传,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17.5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20款、第22款的要求进行重新编制、加密和递交。17.6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撤回。五、磋商18、磋商18.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按时参加。18.2磋商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磋商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磋商会议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磋商现场,对磋商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18.3磋商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排名先后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18.4磋商程序和方法磋商小组按照第六章“磋商程序和方法”规定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进行磋商。19、磋商过程的保密19.1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磋商开始后,直到授予供应商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磋商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建议等均不向供应商或其他人员透露。2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磋商失败:(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项目磋商失败后,采购人应当将失败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六、成交结果21、成交供应商的确定21.1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1.2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或按照排序确定成交供应商。22、成交通知书22.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22.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2.3采购代理机构无义务向未成交供应商解释未成交原因和退回响应文件。23、签订合同23.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联系协商合同签订事宜,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成交,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并另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23.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协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组织竞争性磋商。2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工程签证,纳入最终审计结算。24、履约保证金24.1签订合同时约定。24.2签订合同后,如成交供应商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七、其他事项25、采购代理服务费25.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收取标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5.2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受“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付清代理服务费。26、磋商文件编制依据本磋商文件是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27、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7.1备选方案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执行。27.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合同书样式及主要条款合同条款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一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二项目地点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三质量标准详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四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60%的预付款,9月底前按项目进度支付至80%资金;待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成果报告、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报告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95%资金;剩余5%至次年6月完成重点资金监测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合同款项。2、付款以转账形式支付。注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双方协商解决。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代理机构壹份。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投标人:(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云南省政府采购条例》和有关部门制度规定纳入分散采购、项目编号为:的“(项目名称)”协商结果,经双方协定达成一致,签订以下内容:第一条、服务名称及数量、单价、总价序号名称数量单位服务期单价(万)总价(万)1第二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款(小写):¥(大写:)(2)该合同确定的价款包括成本、利润、税金、验收、保险、等乙方完成本合同内容甲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此合同价款为第一年的费用。2、付款方式1、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60%的预付款,9月底前按项目进度支付80%资金;待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成果报告、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报告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95%资金;剩余5%至次年6月完成重点资金监测任务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合同款项。2、付款以转账形式支付。注意: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双方协商解决。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的工作(如与乙方的具体联系和衔接,交付服务成果时配备人员进行验收);2、负责提供项目服务所必须的场地和环境;3、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对服务内容和项目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4、按合同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整套服务。(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保证按本合同一、二、三、四、五条款负责完成甲方项目,并保证提供的服务是满足采购方需求(包括人员、软硬件等)、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服务标准的产品;服务及主要合同内容有效期为()年,并保证甲方能切实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具体服务: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甲方的要求;合同期后,根据甲方的需要协商确定;2、保证甲方在合同服务成果使用期间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所有权、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的起诉。3、严格遵守商务谈判成交过程中所承诺的一切规定和条款;4、参与甲方共同进行服务项目的验收。第四条、以上内容与甲方采购确认和乙方成交承诺情况一致(或提供服务保证甲方正常使用)。第五条、技术支持乙方技术支持电话:,联系人:。第六条、验收及验收标准乙方工作流程应当符合《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评价项目相关的行业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本项目的所有成果材料须经甲方审核,若审核不通过乙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1、除发生不可抗力事实外,乙方服务内容与合同标准不相符合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支付申请;逾期实施将向甲方每日偿付合同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实施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因乙方超过30天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服务服务内容与合同标准不符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服务的,甲方向乙方偿付合同款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支付合同款将向乙方每日偿付欠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拒付合同价以外的任何费用;乙方有权拒绝合同整体范围以外的条件。2、甲方、乙方均不得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对另一方享有的债权;一方擅自转让债权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执份,鉴证方份。第十条、合同生效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都是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中未规定而本合同中有新规定的要求,应以本合同为准;若本合同没有规定而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上有要求的,则以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为准;如乙方在响应文件中向甲方作出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更高标准的承诺或其它服务承诺的,则以乙方更高标准的承诺为准;双方如对上述相关文件中的内容有争议时,甲方有权选择适用标准。3.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双方保证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如双方在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以协商形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问题,则提请合同签订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第四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部分由供应商自行编制)响应文件封面(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其授权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日期:年月日格式1资格证明文件1、供应商应填写和提交下述规定的1-1、1-2、1-3、1-4、1-5、1-6以及其他有关资料。2、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格式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扫描件)供应商营业执照供应商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供应商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其他资质证照(如有)格式1-2资质证书(如有)(复印件)格式1-3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特此证明。注:后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电子签章)年月日格式1-4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声明:(供应商全称)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合法代理人,以本单位名义亲自出席参加贵方组织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磋商。代理人在本项目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年月日附:委托代理人详细地址:电话:注:1、代理人出席磋商会议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如非中国国籍应提供护照)原件交由磋商小组核验。2、后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格式1-5供应商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条件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供应商自行承诺及说明,内容自拟)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注:1、供应商应对是否满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说明和承诺;2、若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以证明资料为准。格式1-6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格式1-7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其他文件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项,有格式的请按给定格式填写,无格式要求的请自拟格式。格式2磋商申请函致:(采购人名称)我方仔细研究了(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我方正式授权(姓名和职务)全权代表(供应商全称)参加磋商,并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响应文件。据此申请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1.按竞争性磋商文件需求及技术要求和报价表,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在(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完成。2.我方同意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第13条规定的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我方报价被接受,则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本承诺书保持有效。3.我方同意供应商须知中关于没收保证金的规定。4.我方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5.同意应贵方要求提供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任何数据和资料,并保证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行为。与本次磋商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供应商:(全称)(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年月日格式3格式3-1★报价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磋商总报价(元)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项目地点质量标准磋商保证金金额及形式备注磋商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供应商: (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或电子签) 年 月 日注:此表应放于响应文件封面后第一页。格式3-2:★磋商报价组成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内容数量单位单价(元)总价(元)备注其他(如有,请列明)合价=1+2+3+4+5+6+7+8+…投标总报价(元)(小写):(大写):注:1、“投标总报价”价格应与“报价一览表”中“投标总报价”及“投标函”中“投标总报价”一致。2、供应商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技术需求》“二、技术要求”相关内容编报此表。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的形式,不因为在报价时的漏报、少报而获得价格的调整,其漏报、少报部分的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内,且不得因此擅自降低质量要求和不对项目缺陷进行弥补和调整。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年月日格式4商务条款偏离表供应商须逐条对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的商务条款,认真填写该表。商务条款是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合同履行期限(服务期)、项目地点、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要求。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竞争性磋商文件页码及条目号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说明备注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年月日格式5项目的理解和认识(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6服务方案(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7质量控制方案及保障措施(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8风险管理方案(此部分格式、内容自定)格式9服务团队(项目负责人除外)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职称等级拟从事岗位岗位职责执业资格证章编号注:表后附拟派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年月日格式10主要人员简历表共页,第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拟任职务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评定机构执业资格注册单位名称从事专业年限年曾参与工程名称及所任职务工程名称职务个人简历/相关工作经验:注: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应填写此表,每人一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2、表后附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年月日格式11类似项目业绩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年度合同名称合同签订时间服务内容合同总价(元)备注123456……注:1.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或有效完整的成果报告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予认可。2.2022年01月起至今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类似项目业绩。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年月日格式12中小型企业声明函(按需提供)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承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电子公章):日期:年月日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件: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附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节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格式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按需提供)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注: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格式14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按需提供)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注:中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格式1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书(按需提供)致(采购人名称):本单位承诺,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规定,本单位提供的(产品名称)为取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且产品认证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并可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建立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中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本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日期:格式16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第五章技术要求一、采购需求一览表是否接受进口项目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最高限价(元)否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1项1,342,880.00注: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二、项目概述开展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一是于2025年5—6月对60个县开展2025年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实地检查,8月底前,形成分县(市、区)检查报告和问题明细表、全省汇总报告及全省问题汇总表。实地检查资金范围包括提前下达的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云财农〔2024〕164号、云财农〔2024〕184号下达资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其他涉农整合资金,适当延伸至2025年后续下达资金)使用情况。原则上覆盖提前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总量的40%及以上;选取不低于20%的资金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且实地检查项目数不少于10个;项目选择原则上覆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类项目;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抽选项目须包含1-2个其他整合资金项目(无其他整合资金的除外)。二是于2025年5—6月开展2024年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对照《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对60个县上报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打分。全面评价各县(市、区)及对应州(市)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成效,形成分县(市、区)绩效评价及考核报告和问题明细表、全省汇总绩效评价及考核报告和全省问题汇总表。6月15日前,提交成果资料。三是于2025年7月—2026年6月开展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依托转移支付监控平台、财政一体化系统等,采取每日情况监测分析、每周汇总审核结果、每旬跟踪督促整改等方式进行定期监控和调度,及时纠偏。三、服务内容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及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工作内容1.2025年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统筹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监管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实地检查原则上覆盖提前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总量的40%及以上;选取不低于20%的资金项目进行实地检查,且实地检查项目数不少于10个;项目选择原则上覆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5类项目;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抽选项目须包含1-2个其他整合资金项目(无其他整合资金的除外)。形成分县(市、区)检查报告和问题明细表、全省汇总报告及全省问题汇总表。结合历年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发现问题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资金用途是否合理合规。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将衔接资金用于负面清单事项,包括是否有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垫资(省级衔接资金不包括已建立先建后补机制实施的项目)、弥补以前年度资金缺口(省级衔接资金不包括用于弥补过渡期内实施、符合衔接资金管理要求、当年已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的项目资金缺口);是否有用于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购买各类保险、“亭、台、楼、栏、廊”形象工程、“堆盆景”等;是否存在项目管理费超比例列支;是否将整合资金用于与巩固衔接工作联系不紧密的项目;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侵占等违法违规问题。(2)资金下达拨付是否有序合规。检查是否存在长时间滞留闲置影响资金效益等情况,拨付下达超时情况;以拨代支、明显超进度付款等抬高支出进度的情况;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违规二次转拨(包括将资金一笔拨付至委托代建企业)等。重点检查拨付平台公司、村级账户资金是否存在资金违规拨付和使用问题,由资金拨付问题延伸检查是否存在其他违规问题。(3)项目管理实施是否到位。检查项目库建设管理情况,包括项目入库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具备实施条件、实施项目是否源自项目库等;政府采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完工延误明显影响项目发挥效益;项目绩效目标设定、审核、批复、定期监控情况。检查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实施项目和资金分配文件公告公示情况、公开有效性、到村到户项目知晓度等。(4)项目建设是否达到预期成效。检查衔接资金、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际完成任务量是否达到绩效目标申报任务量,是否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等;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等组织实施。检查产业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建立情况,包括各任务(不含以工代赈任务)产业项目资金投入比例是否达标、产业项目是否以方案和协议等形式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是否优先覆盖监测帮扶对象、是否存在不按规定兑现农户补助或联农带农富农机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产业项目运营情况,是否及时投入运营,是否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金额、时限缴纳和分配收益。(5)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随机抽查2—3个衔接资金检查、审计、巡视、绩效评价等各渠道发现问题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真改、实改;未整改到位的问题是否制定后续整改计划和明确完成时限。(6)项目台账资料是否规范。逐一对照《云南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衔接资金项目资金管理操作手册的通知》(云财农〔2023〕191号)中的《项目台账资料清单》,检查抽取的已完工项目台账资料是否完备、准确、规范。(7)认真分析产生问题原因。针对检查发现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有的放矢提出问题整改建议,推动建立问题整改长效机制。2.2024年度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对照《云南省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全面评价60个县(市、区)及对应州(市)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成效,形成分县(市、区)绩效评价及考核报告、扣分情况表,以及全省汇总绩效评价及考核报告和扣分情况表。对各县(市、区)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对各州(市)的绩效评价及考核,依据所属纳入考核各县(市、区)的平均得分确定总得分。3.2025年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依托转移支付监控平台、财政一体化系统等,采取每日情况监测分析、每周汇总审核结果、每旬跟踪督促整改等方式进行定期监控和调度,及时纠偏。(二)工作安排及要求1.工作对象(1)2025年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按照覆盖所有州(市)的原则,重点聚焦57个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共抽取60个县(市、区)作为专项检查对象。纵向上溯至州(市),横向覆盖县级相关部门(含欠发达国有农、林场),向下延伸至乡(镇)、村(社区,含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60个县(市、区)包括: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昭阳区、鲁甸县、巧家县、盐津县、大关县、永善县、绥江县、镇雄县、彝良县、威信县、宣威市、富源县、会泽县、屏边县、金平县、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西畴县、麻栗坡县、马关县、丘北县、广南县、富宁县、墨江县、景东县、江城县、澜沧县、孟连县、西盟县、武定县、弥渡县、南涧县、巍山县、永平县、云龙县、洱源县、剑川县、施甸县、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永胜县、宁蒗县、兰坪县、福贡县、贡山县、泸水市、香格里拉市、维西县、德钦县、凤庆县、永德县、沧源县、峨山县、元江县、勐海县。(2)2024年度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及考核两项工作统筹开展,绩效评价及考核对象与前述专项检查的60个县(市、区)一致。(3)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覆盖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2.资金范围2025年衔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主要针对2024年底提前下达的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包括云财农〔2024〕164号、云财农〔2024〕184号下达资金,适当延伸至2025年下达的衔接资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延伸至其他涉农整合资金);2024年度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针对2024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中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的部分;定期监测,主要针对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3.工作方式。一是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采取实地检查方式;二是2024年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不开展实地检查,仅对60个县及省农业农村厅提供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打分;三是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依托转移支付监控平台、财政一体化系统等开展,要求安排专人负责。4.问题反馈。监督发现的具体问题由第三方工作组及时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处和省农业农村厅计财处,并同步反馈各地,要求各地即知即改、立行整改。(三)项目实施期限和地点1.项目实施期限:投标人应当在2025年6月15日前出具正式的2024年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分县(市、区)报告和扣分情况明细表、全省汇总绩效评价及考核报告和全省扣分情况汇总表;在2025年8月31日前出具正式的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实地检查和评价分县报告和问题明细表、全省汇总报告及全省问题汇总表;于2025年7月—2026年6月开展2025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同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计划时间安排完成各节点的工作内容、出具相应阶段成果。2.项目实施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四)项目实施方案质量要求:1.可行性:实施方案要具体、清晰,符合主客观条件,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便于操作;2.全面性:实施方案要全面反映评价实施工作概况,要涵盖实施方案所要求的各项内容;3.简明性:实施方案要主次分明、逻辑清晰、简明扼要、易于理解。(五)实地评价质量要求:1.项目情况全面:实地评价要关注项目历年实施情况和当前现状,不局限于评价年度期间实施内容,确保纵向可比;要充分参考全国水准、省外水平和行业现状,确保横向可比。2.现场踏勘深入:要结合项目实施重点合理选取实地调研点,并全面深入踏勘,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3.样本数据充足:项目实施的问题、成效和经验等情况要样本充分、数据详实,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能代表项目主要情况和平均水平。(六)项目报告质量要求:1.格式规范。报告格式应规范、实用、美观。版式、封面、纸张、装帧、字体、字号、页码、行间距、段落编号等格式需符合统一规范。2.依据充分。报告的各部分内容均有足够的依据,评价各项指标有工作底稿,实地调查、座谈、征求意见等工作有记录。报告所引用的数据应当来源可靠。3.表达清晰。报告整体框架应当结构合理、条理清晰、逻辑严密,语言简明扼要,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使用的语言不带有偏见或暗示,避免使用可能引起抵触情绪的语言。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文字简练、篇幅适中、版面简洁。4.内容完整。报告所披露的事项应当全面、完整,主要内容要包含规定的内容。提出的建议应当与所存在的问题做到前后呼应、具体详实、有可操作性。5.客观公正。报告应客观公正,所作出的判断和结论应当基于客观事实。6.宜于运用。报告分析要透彻,问题揭示要深入,经验总结要有独创性、典型性和可复制性,意见建议要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七)绩效评价主要工作程序要求:1.开展项目前期调研,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会审,方案征求意见及检查评价试点,确定实施方案,实地评价,撰写工作报告,报告会审,报告征求意见及修改完善,出具报告。第三方机构应按计划时间安排完成各节点的工作内容、出具相应成果,不塌序时进度,不影响委托方工作安排,并确保在各标段计划时间前出具报告。2.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应坚持客观评价、总结经验、揭示问题、研究对策的原则。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应通过评价分析,总结在决策、实施、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为今后开展相关工作积累经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应客观揭示发现的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夸大。投标人应针对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避免走过场。(八)采购标的验收标准投标人工作流程应当符合《云南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评价项目相关的行业管理制度文件的要求,本项目的所有成果材料须经采购人审核,若审核不通过投标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九)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1.人员配备要求。供应商必须配备熟悉财政及财务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知识、沟通能力强、工作细致认真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项目负责人(组长)须为注册会计师且具备类似工作经验。2.人员纪律要求。供应商遵守保密管理规定,对各地、采购人提供的资料等信息做好保密。接受委托开展工作期间,对涉及各州市县接受检查人员,态度要端正,工作程序要规范,要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开展检查的有利地位谋取任何个人利益。注:1、★供应商须对所投标段内所有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处理。2、请供应商对技术要求中的技术参数做出全面、真实的反映,供应商除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离表外,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最新技术支持资料、支持参数技术规格偏离表的应答,若响应文件中最新技术支持资料、参数与技术规格偏离表应答不符或无技术资料支持该应答,而供应商又未在响应文件中做出说明和解释的,视为不响应该项技术参数要求。3、供应商应对相关证明文件、产品参数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产品参数谋取成交。否则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4、在投标的供应商成交后,采购人有权根据招标书采购要求对成交人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性能核实,若发现成交人所提供产品不能达到招标要求的,成交人应承诺免费及时无条件更换不能达到性能要求的产品,直至符合要求。第六章磋商程序及方法磋商程序和方法前附表条款号评 审 内 容评 审 标 准2.1实质性要求审查标准资格评审资格条件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项规定符合性评审标准磋商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5.1项规定磋商报价报价未超过项目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响应文件签署、盖章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其它实质性条件未出现关键内容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未按要求填写而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中★条款要求的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2详细评审标准总得分100分供应商的总得分满分100分供应商的总得分Z= F1+F2F1、F2分别为报价部分、技术及商务部分2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报价评分F110分1、本次竞争性磋商允许二次报价。供应商的二次报价即为最终报价。商务部分评审以供应商二次报价为准。2、报价评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即:F1=C/(B1,B2,…,Bn)×10注:1)C为磋商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2)B1,B2,…,Bn为第n个经实质性审查合格的最后报价。注:1、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在计算投标报价得分时,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只进行一次价格扣除。2.2详细评审标准技术及商务部分评分F290分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理解和认识5分1、供应商需从①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②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③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三个方面编制“对项目的理解和认识”相关内容,三个方面均编制完整且理解准确到位切合实际的得3分,每少一个方面扣0.5分,每一个方面理解有偏差或不完全切合实际的扣0.5分,本部分得分扣完为止,不倒扣。2、结合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三个方面的项目背景、目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的理解、分析透彻,条理清楚、思路清晰,得1分;理解、分析内容不准确,阐述不清,有缺漏的每个问题扣0.2分,本部分得分扣完为止,不倒扣。3、对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有完备的解决措施或建议,能保证项目顺利开展的得1分;措施或建议内容不完整,不利于项目开展的每个问题扣0.2分,本部分得分扣完为止,不倒扣。注:所阐述内容与本次采购项目内容无关或无对应内容的不得分。服务方案45分方案分别从①衔接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②衔接资金支持乡村产业发展绩效评价及考核③衔接资金及粮食安全重点资金定期监测协助督促问题整改等4个方面进行阐述。提供合理的前期准备,实施进度计划安排,检查方案编制情况等,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且符合采购要求;工作时间计划、工作程序和步骤、管理和协调方法、关键步骤的思路和要点清晰,得45分。每缺一方面的内容扣11.25分/方面;每一方面内容有1个缺漏点或问题扣3分/方面,本部分得分扣完为止,不倒扣。质量控制方案及保障措施10分1、对供应商提供的质量控制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制度保障、技术保障、全过程控制均有描述、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质量保障措施完备等5个方面,各方面内容表述清晰、完整的得8分。每缺少1个方面内容的扣1.6分/方面,每存在1个方面内容有缺漏点或问题的扣0.8分/方面。2、有量化指标,且可实施的违约处罚措施的得2分;违约处罚措施未量化的扣1分。风险管理方案5分提供风险管理制度的得1分,提供满足项目需求识别风险方法的得2分,具有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的得2分,满分5分。项目团队配备15分1、拟派服务人员(满分11分):(1)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在近3 年类似项目(专项检查相关类似项目或绩效评价)担任项目负责人的经验,项目负责人为注册会计师,具有高级职称。每提供一份业绩证明材料加2分,满分4分。(2)项目组成员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得少于10人得基础分3分,每多增加一个注册会计师加1分,满分7分。注:均需提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相关人员有效的身份证、相关证书、2023年1月至今期间的社保参保证明,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提供的不予认可。2、保障措施(满分4分):(1)拟派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明确、拟派人员管理方案编制完备,包含管理措施及服务标准等,且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了完备的保障措施的得2分。有明确量化违约承诺及处罚措施的得2分;类似项目业绩10分根据供应商自2022年01月起至今已完成或正在实施过程中的类似项目业绩进行评价打分,每提供一个类似项目业绩得2分,满分10分。类似业绩指标:专项资金管理检查、省对下资金绩效评价相关类似项目。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列表及相对应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或有效完整的成果报告的证明材料的扫描件。无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齐全、无法体现业绩内容的,不予认可。2)项目负责人业绩可与此项要求业绩重叠。1.磋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谨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等时,按最终磋商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评审总得分相等且最终磋商报价相同时,按技术及商务部分得分高低顺序排列;所有得分均相等的,按服务指标高优先、质量控制方案及保障措施计划完备优先、风险管理完善优先、项目团队配备指标高优先的原则进行书面投票推荐,根据投票结果推荐成交候选人排序。2.评审标准2.1实质性评审标准2.1实质性评审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响应文件的技术应答等进行审查,见评标方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方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通过实质性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打分。(1)报价评分标准:见前附表;(2)技术、商务部分评分标准:见前附表;3.磋商程序3.1实质性评审3.1.1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实质性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磋商标准的,不通过实质性要求审查,不再参与磋商。当响应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3.1.2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审查,并对审查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3.2磋商及最后报价3.2.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折扣和其他信息。3.2.2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将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但不得对涉及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内容进行修改、变动。3.2.3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详细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要求对供应商分别进行技术询问、澄清,有关要求和答复均现场进行。3.2.4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并附身份证明。3.2.5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电子签名或电子签或者加盖公章。3.2.6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后报价超过预算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实质性条件不满足本项目,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3.3评分3.3.1磋商小组按本章第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供应商的磋商总得分。对其他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评分。3.3.2技术、商务部分(F2)得分由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对各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服务部分独立进行评分)供应商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为该项因素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3磋商小组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3.4磋商结果3.4.1磋商小组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3.4.2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人。3.4.3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3.5关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5.1中小企业3.5.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的规定,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3.5.1.2本规定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5.1.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3.5.1.4中小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须提供本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与投标时,还须同时提供货物制造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5.2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5.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成交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6环境标志、节能产品说明3.6.1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3.6.2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3.6.3本项目采购清单中若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只接受获得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处理。3.6.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时,应在响应文件中承诺,该产品具有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且产品认证依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相关标准的最新版本,或可直接提供符合要求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5.磋商评审纪律5.1磋商小组成员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取消其磋商资格;5.3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磋商有关的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6.无效报价情况说明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6.1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的;6.2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6.3未按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6.4不具备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6.5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6.6未全部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6.7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响应文件如果出现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公布第一次报价时,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2)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4)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5)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6)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产业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项目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云南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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