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检服务招标公告(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公告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务区安检服务(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务区安检服务(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务区安检服务(二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14日10点00分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5BFFFN00844
项目名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务区安检服务(二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0万元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务区安检服务采购等一批,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本次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到期前,经考核合格后,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累计不超过3年的采购合同,最多续签2次,合同一年一签。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承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具有有效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且服务范围包含安全检查。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5年05月01日09:00至2025年05月14日10:00
2.地点: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3.方式:(1)供应商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或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电子服务系统)查阅采购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采购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0512-58188516。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922。
4.售价:免费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提交(上传)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25年05月14日10点00分
2.提交(上传)响应文件地点(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
五、开启
时间:2025年05月14日10点00分
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交易市场A区(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4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2.本次公告同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3.供应商应合理安排采购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采购文件获取,责任自负。    4.本项目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响应文件实施网上远程解密,供应商无需前往磋商现场。    5.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联系方式:0551-6535235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方式:0551-662239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电话:0551-66223923

附件: 采购需求.docx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一、采购需求前附表序号条款名称内容、说明与要求1付款方式按季度支付,每季度支付合同款的25%(成交供应商须在每次支付前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核对无误后支付);2服务地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购人指定地点3服务期限本次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后一年。合同到期前,经考核合格后,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累计不超过3年的采购合同,最多续签2次,合同一年一签。4本项目采购标的名称及所属行业标的名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务区安检服务(二次)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二、项目概况本项目拟采购1家供应商为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安全检查事务服务。三、服务需求(一)服务范围1、对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并进行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2、对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等进行有效证件查验3、对发现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进行暂扣,对发现的限制物品指导寄存。4、协助司法法警做好安检场所秩序维护、暂扣物品处理及突发事件的处置等。(二)人员条件及办公设备要求1、按项目工作要求,合理配置相关服务人员,人员配备不少6人(含项目经理1人),其中5人,因涉及女性搜身等安检工作,要求配备三女二男)。具体人员要求如下:(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热爱法院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意识;(2)项目服务人员(不含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具有相关安检工作经验(退役军人优先);(3)项目服务人员(不含项目经理):男性年龄40岁以下,女性年龄35岁以下。(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纹身,无传染病;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能胜任相关司法辅助性岗位的工作;(5)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组织协调能力;工作积极主动、执行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高度的责任感和进取心,严格的组织纪律性和保密意识;(6)严格遵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常规章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作出结论的;(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应聘的情形。3、办公设备要求(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包括不仅限于对讲机、随录仪、储物柜等)、工作用品和防护装备;(2)成交供应商应当正确使用所有办公设备,如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毁损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返还相关办公设施、防护装备、档案材料,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除外)。(三)服务内容1、安全检查工作一般应当设置引导、证件查验、安检仪器操作、人工检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的证件查验等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负责秩序维护、告知等职责;证件查验员负责核对、登记证件等职责;安检仪器操作员负责物品安全检查等职责;人工检查员负责受检人员人身检查等职责。安全检查任务较重的或者因工作需要,成交供应商可以适当增加工作岗位和人员;2、安全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戴安检统一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3、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履行职责并持有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诉讼场所;需要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4、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3)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4)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5)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6)其他有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5、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1)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5)标语、条幅、传单;(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6、证件检查(1)查验证件的真伪及有效性;(2)查验是否人证相符;(3)对有效证件进行登记。7、人身检查(1)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2)受检人员应当依次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3)人工检查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人员,应当排除疑点后予以放行;(5)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解除腰带或者脱鞋接受检查;(6)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重复通过安检设备接受检查;(7)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者其他不宜采用设备检查的受检人员,应当采用手工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8)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由两名以上同性别人员实施;(9)对女性受检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8、物品检查(1)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2)开箱(包)检查时,受检人员应当在场确认箱(包)的归属;(3)对有疑点的箱(包),应当在排除疑点后,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查;(4)对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的人员应当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并视情带离安全检查区域进一步处置;(5)对性质不明物品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6)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9、对暂扣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应当履行相应的手续并为持有者出具单据。10、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的处理:(1)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限制物品可予以寄存;(2)对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予以暂扣;(3)对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4)对其他不得带入诉讼场所但是按照规定不允许寄存的物品,应当告知受检人员自行处置;(5)对暂扣的爆炸物等危险物质,应当放置于专用防护器具和场所,报请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处置;(6)对暂扣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11、应当设置专门场所或者区域,保管或者处理受检人员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暂存、自弃或者遗留的物品。12、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13、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1)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2)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3)故意损毁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4)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14、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1)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2)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3)抢夺警用装备;(4)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5)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6)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四)管理要求1、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守则和作息时间,需提前上班、推迟下班或非工作日加班的,必须严格执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工作人员请假时除经成交供应商批准外,需告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员。2、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要听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3、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如经发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终止该员工服务,并由成交供应商及时更换服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该员工法律责任。4、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监督检查权。如发现问题,有权向成交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是工作人员问题的,成交供应商应将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工作人员当月绩效考核,并和绩效工资挂钩。是组织管理问题的,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5、成交供应商应按项目内容的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服务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对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工作成果按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及评分。6、成交供应商应充分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丰富多样的企业文化活动,以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归属感。(五)成交供应商职责范围1、成交供应商应了解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环境等状况,负责组建服务团队,提供高质量的安全检查工作,保证提供服务的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本项目要求。做好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劳资纠纷等工作。2、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须对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工作标准按照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合理地调整。成交供应商应积极寻求更有效的管理手段,不断优化流程标准和服务规范。3、成交供应商负责完善对工作人员的各项专业管理工作,强化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绩效考核,每月公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严格兑现绩效考核工资。4、成交供应商通过人员顶替解决方案,抽调合格工作人员顶替由于产假、病假、紧急请假(3个工作日以上)等临时脱岗人员,杜绝出现空岗、脱岗现象。5、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成交供应商应负责赔偿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损失,成交供应商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6、成交供应商应协助、配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检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排查工作。(六)保密要求1、成交供应商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在履行本项目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第三人以任何方式泄露,双方还需签订《保密协议》,并提交壹份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2、成交供应商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必须确保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因成交供应商员工泄露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秘密造成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损失,成交供应商事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该工作人员进行追偿;3、项目结束后,成交供应商应返还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任何材料,不得存留原件或复制品。(七)罚则1、因成交供应商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成交供应商严重违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若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磋商文件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3、质量保证金分为4等份,每季度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评定上季度服务绩效,季度累计分数平均值作为考核得分。服务期结束后,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支付当季度服务费(具体考核细则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制订,作为合同签订附件)。(1)考核得分≥90分的,全额支付当季度服务费;(2)90>考核得分≥80分的,支付90%当季度服务费;(3)80>考核得分≥70分的,支付80%当季度服务费;(4)70>考核得分≥60分的,支付70%当季度服务费;(5)考核得分<60分的,扣除全部当季度服务费。(八)服务验收标准1、服务质量标准:成交供应商服务团队人员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所完成的工作质量需达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2、服务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3、如遇对业务整理流程的调整,则提前一个月向成交供应商提供最新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应按新标准按时完成工作。四、报价要求本项目报总价,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五、其他要求除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外,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转包或分包。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检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安徽省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