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加固工程招标公告(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2025)
[招标公告]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
第一章
招
标
公
告
招标编号:A33038312800008390010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龙港市行政审批局以龙行审投【2025】9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504-330383-99-01-364040)。项目业主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由龙港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位于温州市平阳县、龙港市交界处的鳌江入海口上游约2公里处,两县隔江而望,北岸为平阳县鳌江镇,南岸为龙港市。路线起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河滨村,接国道228平阳段终点(原飞云江三桥南延伸线),路线终点位于龙港市,接国道228苍南段(时代大道),与世纪大道平交。
鳌江五桥(上行、下行)位于丹东线上,桥梁中心桩号为K4109+001,桥长1507.5m,共有43跨。桥梁跨径组合为11×25m+9×35m+1×85m+1×150m+1×85m+9×35m+11×25m其中第21~23跨为矮塔斜拉桥,第1~20与24~43跨上部结构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T梁。桥梁宽度36m,其设计荷载为公路I级荷载,该桥于2021年建成。
本项目施工范围为:1)桥梁梁板顶升、破损件更换、污染件清理清洗、桥面系修复、钢筋除锈除锈及修复、混凝土表面涂装、裂缝维修等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
2.2 本次招标设一个施工合同段,总投资金额约493万元,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目标要求达到合格及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级子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企业。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下载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预算书、图纸资料等);招标答疑在网站匿名咨询。
5.投标文件的提交
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安排。
5.2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12:0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14时30分,地点为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标区。
5.3开标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14时30分,地点为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5提问时间:2025年5月9日16:00之前。
5.6答疑时间:2025年5月12日17:00之前。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招标公告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其他说明
7.1 此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登录龙港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并确认投标状态。凡有意参加此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库入库工作,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7.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收退系统(银行保函除外),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4.1 款。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联 系 人:方先生
电 话:0577-59902543
招标代理:温州立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李女士
电 话:0577-68688082
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温州立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30日
附件:
1、预算及图纸.zip
2、最终版招标文件-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doc
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A3303831280000839001001招标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代理单位:温州立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督单位: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二〇二五年四月说明一、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及《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为依据,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而成。二、《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中“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是必须遵循的通用条款和规定,针对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进行了补充、细化。三、招标文件不加修改地引用《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中的“通用合同条款”正文。在“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了补充、细化或约定。四、招标文件中的“通用技术规范”直接引用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中的下册“养护工程”的技术规范。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在“项目专用技术规范”中对“通用技术规范”进行了补充和修改。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完整地反映招标文件的规定和内容,避免投标文件因不能通过评审而被拒绝。六、“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按照浙江省《浙江养护大中修清单范本》2024年版。七、《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八、浙交(2024)19号文件“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试行)》的通知”。九、《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24年版)》(上、下册)由投标人自备。1.1.1.目录目录.........................2第一卷5第一章招标公告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18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19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20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21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221.总则231.1项目概况23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31.3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231.4投标人资格要求231.5费用承担241.6保密241.7语言文字241.8计量单位241.9踏勘现场241.10投标预备会241.11分包241.12偏离252.招标文件252.1招标文件的组成252.2招标文件的澄清252.3招标文件的修改253.投标文件253.1投标文件的组成253.2投标报价263.3投标有效期263.4投标保证金263.5资格审查资料273.6备选投标方案283.7投标文件的编制284.投标28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284.2投标文件的递交28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285.开标295.1开标时间和地点295.2开标程序296.评标296.1评标小组296.2评标原则296.3评标297.合同授予297.1定标方式297.2中标通知307.3履约担保307.4签订合同30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08.1重新招标308.2不再招标30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31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319.3对评标小组的纪律要求31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319.5投诉3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附表一:中标通知书32第三章评标办法341.总则342.评标组织管理和程序343.开标和评标343.1开标343.2评标354.评标办法354.1商务标评审354.2资格审查评审354.3中标价的确定364.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364.5合同授予364.6中标通知书364.7重新招标36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7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37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37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8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8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85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协议书等附件)95第五章工程预算书(另册)108第二卷109第六章图纸(另册)109第三卷110第七章技术规范110(一)通用技术规范110(二)项目专用技术规范110第四卷111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121.1.1.1.11.1.1.1.21.1.1.1.3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一章招标公告招标编号:A330383128000083900100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龙港市行政审批局以龙行审投【2025】9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代码2504-330383-99-01-364040)。项目业主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下称招标人),建设资金由龙港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决定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位于温州市平阳县、龙港市交界处的鳌江入海口上游约2公里处,两县隔江而望,北岸为平阳县鳌江镇,南岸为龙港市。路线起点位于平阳县鳌江镇河滨村,接国道228平阳段终点(原飞云江三桥南延伸线),路线终点位于龙港市,接国道228苍南段(时代大道),与世纪大道平交。鳌江五桥(上行、下行)位于丹东线上,桥梁中心桩号为K4109+001,桥长1507.5m,共有43跨。桥梁跨径组合为11×25m+9×35m+1×85m+1×150m+1×85m+9×35m+11×25m其中第21~23跨为矮塔斜拉桥,第1~20与24~43跨上部结构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T梁。桥梁宽度36m,其设计荷载为公路I级荷载,该桥于2021年建成。本项目施工范围为:1)桥梁梁板顶升、破损件更换、污染件清理清洗、桥面系修复、钢筋除锈除锈及修复、混凝土表面涂装、裂缝维修等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2.2本次招标设一个施工合同段,总投资金额约493万元,计划工期为9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目标要求达到合格及以上。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桥梁养护甲级资质,在人员、设备、资金、信誉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3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但同属一个级子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3.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投标资格名单的企业。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下载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预算书、图纸资料等);招标答疑在网站匿名咨询。5.投标文件的提交5.1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如投标人需要可自行安排。5.2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12:00,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14时30分,地点为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标区。5.3开标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14时30分,地点为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5提问时间:2025年5月9日16:00之前。5.6答疑时间:2025年5月12日17:00之前。6.发布公告的媒体本次招标公告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7.其他说明7.1此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请登录龙港市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填写投标信息并确认投标状态。凡有意参加此项目的投标人,必须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主体信息库入库工作,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后果由投标人自负。7.2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采用网上收退系统(银行保函除外),详见招标文件前附表3.4.1款。8.联系方式招标人: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联系人:方先生电话:0577-59902543招标代理:温州立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女士电话:0577-68688082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温州立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4月30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地址:龙港市西一街181号 联系人:方先生 联系电话:0577-59902543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温州立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龙港市铂悦嘉园3幢一单元1402室项目负责人:李德磊(造价师)造价负责人:李德磊电话:0577-686880821.1.4项目名称2025年龙港市G228鳌江五桥(上行、下行)维修加固工程 1.1.5建设地点龙港市1.2.1资金来源龙港市财政统筹安排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鳌江五桥(上行、下行)位于丹东线上,桥梁中心桩号为K4109+001,桥长1507.5m,共有43跨。桥梁跨径组合为11×25m+9×35m+1×85m+1×150m+1×85m+9×35m+11×25m其中第21~23跨为矮塔斜拉桥,第1~20与24~43跨上部结构为预应力钢筋混凝土T梁。桥梁宽度36m,其设计荷载为公路I级荷载,该桥于2021年建成。本项目施工范围为:1)桥梁梁板顶升、破损件更换、污染件清理清洗、桥面系修复、钢筋除锈除锈及修复、混凝土表面涂装、裂缝维修等内容,详见工程预算书及施工图纸。1.3.2工期工期:9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完工日期:/ 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及以上;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财务要求:见附录2业绩要求:见附录3信誉要求:见附录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格:见附录5其他要求: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勘踏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1分 包允许非主体合法分包1.12偏 离允许细微偏差,不允许重大偏差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人按规定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标有编号的补遗书(如有)2.1下载招标文件和图纸的时间请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下载。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5月9日 16 时00 分 在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提交,并必须在此之前提交,逾期不予受理。2.2.2招标人澄清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人澄清时间:2025年5月12日下午17:00之前,在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下载。递交标书截止时间:2025年5月16日14:30止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2.1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3.2.5是否接受调价函否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1.提交方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电子函金额: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2.(一)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采取投标人直接向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下述两个保证金账户成功汇入任意一个账号均可。投标保证金数额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规定帐户,且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帐户汇出,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帐户转入,且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保证金汇入的户名: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浙江龙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201000257681022000075投标保证金汇入的户名:龙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工程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港支行银行账户:9558851203001826765注: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相关业务时应充分考虑其他各种因素(如各地银行方面的原因,双休日、节假日,以及退票等情况),及时无误办理转账业务,确保投标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前到达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银行账号。 (二)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在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28 日内继续有效,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在2025年5月15日17时前,将银行保函原件送至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送达人应带银行保函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这三份原件的加盖投标人公章的复印件至财务室核对,财务室经办人员按招标文件要求核对银行保函格式后在银行保函复印件上加盖保证金专用章,并留存银行保函原件; (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采用电子保函的,在投标报名成功后进入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保函服务平台(http://122.228.219.76:8082/epoint-financeplatform-web/finance/index)进行投保,电子保函的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四)各投标单位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注:浙江省各地区公布的公路养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日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企业类别:公路养护施工)为 AA 级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条件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供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服务平台 https://xyfw.jtyst.zj.gov.cn/查询的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网上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截图为AA级投标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递交AA级投标人证明材料也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人按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处理,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由签名章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投标文件正本 一 份,副本 五 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1.2封套上写明封套:送达投标文件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收件人:温州立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点: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标区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1 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龙港市世纪大道4518号龙港市政务客厅4楼--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详见当天交易中心场地安排公告。5.2开标程序本项目开标过程采用钉钉群线上现场直播,具体开标程序详见“投标人须知5.2条款”。6.1.1评标小组的组建评标小组由业主及监督部门有关人员组成。7.1是否授权评标小组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名7.3.1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金额:签约合同价的2%。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函或融资担保公司保函。3.若采用银行保函,应为中标人在温州市国有(或商业)银行或投标人基本帐户所在银行出具。若采用保险公司保函,应为中标人在温州市保险公司机构出具。若采用融资担保公司保函,应为中标人在温州市融资担保公司出具。 注:银行转账形式的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银行基本帐户汇出,不得现金解入,不得通过投标单位分支机构或第三者帐户转入。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地 址:龙港市西一街 181 号 电 话:0577-59902554邮 编:325802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3(12)、(13)目细化为:(12)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被交通运输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发改委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浙江省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被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或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温州市或龙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4.3补充第 (15)目:(1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单位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不属于本条款规定的“母公司”),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同属一个一级子公司的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二级子公司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1.11分包第 1.11 款细化为: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 号文《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2]253 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1.12偏离1.12.3 (2)目细化为:(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三分之二及以上评标委员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详细评审。3.1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文件封面(2)工程标底认同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6)拟投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览表;(7)承诺书;(8)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9)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10)资格审查必要条件相关资料。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并编写详细目录,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3.3投标有效期第3.3.2项细化为: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第3.4.3项细化为:3.4.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担保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第3.4.4(2)目细化为:(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标底造价金额本工程标底造价为人民币3374235元3.7投标文件的编制第3.7.3项第一自然段细化为: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不得由签名章代替,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第3.7.4项细化为:3.7.4 投标文件正本 一 份,副本 五 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5.1开标时间和地点第5.1款细化为: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活动,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亲自参加,应由法定代表人委托其授权委托人参加。1.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活动的,在投标文件递交时,出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投标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行现场核验签字,同时扫描二维码进入本项目的开标钉钉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以投标人营业执照中登记的为准。2.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活动的,出示由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在本单位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含当月)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显示缴费已到账,如是新注册企业则提供企业注册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期内的有效社保证明)。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出席开标活动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不予唱标)。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同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 注:入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按次序排队等候,待完成投标文件递交后,现场扫二维码加入本项目开标钉钉群,即可直接离开现场,不得逗留。本项目开标过程同步在钉钉群线上现场直播,各投标人可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在钉钉群等待开标直播,开标过程由招标人及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未在钉钉直播群线上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默认开标过程,今后不得对开标过程提出任何异议。开标结束后,线上直播同时终止,各投标人可在钉钉群复看直播回放视频,中标结果公布后解散本项目钉钉直播群,线上视频同步删除。 7.1定标方式第7.1款细化为:招标人依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评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第7.2款细化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第7.3.1项细化为:7.3.1 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第7.3.2项细化为: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第7.4.4项细化为: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第7.4.5项细化为: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者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规定重新组织招标。9.5投诉第9.5款细化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日内作出答复。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招标人逾期未答复异议事项,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办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年第23号令办理。10.2结果公示补充10.2款:10.2 结果公示 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ggzy.zjlg.gov.cn/TPFront/)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中标候选人1名及其最终报价、废标的原因和依据等。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中标资格,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11注意事项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①投标保证金若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需提供由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核对并加盖专用章的银行保函复印件;若为AA级的投标人且免缴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供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服务平台 https://xyfw.jtyst.zj.gov.cn/查询的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网上查询结果截图(打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2.投标单位未在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交易系统网上填写投标信息并确认投标状态的或未在收标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有权否决其投标。3.投标人的身份验证及投标保证金验证将在投标文件递交时由招标代理单位负责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开标结束后,线上直播同时终止,中标结果公布后解散本项目钉钉直播群,同时视频文件由招标人线下保存。4.本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交的证明资料、物件等均为真实并有效,否则一切不利责任由投标人自行负责。5.本招标文件中如出现不一致时,均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6.本招标文件所有内容解释权归属招标人,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有不同表述的,最终以招标人的解释为准。2.1.1.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标段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桥梁养护甲级资质。2.1.1.0.12.1.1.0.22.1.1.0.32.1.1.0.42.1.1.0.52.1.1.0.62.1.1.0.72.1.2.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财 务 要 求/1.投标人承诺用于该标段的运营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由投标人自行决定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2.若采用银行信贷证明,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区、市)级及以上银行 。2.1.3.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业 绩 要 求/不作要求,无需提供。2.1.42.1.52.1.62.1.7.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标段信 誉 要 求/1.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情形;2.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行为。3.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注: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行贿犯罪记录查询,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日期为准)。2.1.7.0.12.1.7.0.22.1.7.0.32.1.7.0.42.1.7.0.52.1.8.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2.1.9.(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最低要求)人 员数 量资 格 要 求项目经理11.具有公路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拟委任项目经理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项目经理。3.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拟委任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4.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需提供在本单位投标截止时间的有效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含当月)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显示缴费已到账,如是新注册企业则提供企业注册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期内的有效社保证明);若项目经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的,须出具有效的公司聘用劳动合同;项目技术负责人11.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施工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2.项目技术负责人需提供在本单位投标截止时间的有效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含当月)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显示缴费已到账,如是新注册企业则提供企业注册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期内的有效社保证明);若项目技术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的,须出具有效的公司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负责人11.具有有效期内的公路水运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2.安全负责人需提供在本单位投标截止时间的有效社保证明(社保证明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含当月)三个月内其中一个月显示缴费已到账,如是新注册企业则提供企业注册成立至投标截止日期内的有效社保证明);若安全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年龄不超过65 周岁的,须出具有效的公司聘用劳动合同;注:(1)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网站页面显示内容为准。(投标人无须提供查询情况,由招标人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为准)。(2)“在建项目”的起止时间界定:在建项目的开始时间为该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拟委任项目经理是否有“在建项目”按以下原则认定:a.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尚未签订,则其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和备选项目经理均视为有“在建项目”。b.若该合同工程协议书已签订的,则仅合同协议书明确的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项目”。c.该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已经更换的,则现任项目经理视为有“在建项目”,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该合同工程项目招标人的同意更换证明材料,否则更换前后的项目经理均视为“在建项目”。(3)投标人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填写拟委任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资历表。(4)“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等专业职称。2.2.1.总则2.2.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3.1.3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4.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全部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3)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14)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2.2.5.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2.6.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2.7.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2.2.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2.9.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5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2.2.10.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11.1.11分包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分包金额要求:专业工程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2.2.12.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2.3.2.招标文件2.3.1.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预算标底;(6)图纸;(7)技术规范;(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3.2.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以书面形式传真告知所有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的补遗书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遗书。2.3.3.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补充说明)修改招标文件,并以书面传真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3.投标文件2.4.1.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文件封面(2)工程标底认同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5)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6)拟投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览表;(7)承诺书。(8)银行信贷证明或财务能力承诺书(9)项目负责人无在建承诺书;(10)资格审查必要条件相关资料以上内容必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的格式和要求填报,并编写详细目录,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修改。2.4.2.3.2投标报价3.2.1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工程施工图纸、现场实际情况、相关定额和自身的综合实力考虑在下浮率中。3.2.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含税金)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3.2.3中标下浮率以工程标底价为基准点来下浮,中标下浮率作为结算依据。中标价=标底造价*(1—中标下浮率)。3.2.4本工程标底造价和暂列金额见后附工程预算书。3.2.5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3.2.6本工程包工包料,由业主抽取的中标下浮率将作为签订合同和办理竣工结算的有效依据之一。施工结算按签订合同时原标底预算固定单价及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无合同内项目或设计变更增加标外部分执行标底预算口径(现行浙江省定额、费用定额、人工和机械费等有关规定),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在本工程中标书发出之日起如有定额、法律、法规等政策性变动均不予调整。3.2.7在合同实施期间,工程单价、合价和总额价由于物价波动不进行价格调整。2.4.3.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2.4.4.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电子保函。采用银行转账,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银行基本帐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日内继续有效,否则应当否决其投标。具体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由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计划财务科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出具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电子保险凭证清单进行核对。浙江省各地区公布的公路养护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日有效的信用等级为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企业类别:公路养护施工)为AA级的投标人,可免交投标保证金。符合条件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提供通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交通服务平台https://xyfw.jtyst.zj.gov.cn/查询的公路养护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网上查询结果截图。查询结果截图为AA级投标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连同投标文件一并递交,未递交AA级投标人证明材料也未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人按未交纳投标保证金处理,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投标保证金退款事项:(1)采用银行转账的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按原公司汇入账户逐一退回。(2)采用银行转账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按原公司汇入账户退回。(3)电子保函为有效期过后自动失效,原则不作退还。(4)采用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在中标通知发出后向龙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2.4.5.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3.5.2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所在企业的社保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3.5.3三类人员证书如在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企业提供的电子证书(电子证照)予以认可,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3%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4.6.3.6备选投标方案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小组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2.4.7.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字要清晰可辨。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投标文件的封面要有投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字样,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做无效标处理。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2.5.4.投标2.5.1.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密封在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投标文件”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2.5.2.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2.5.3.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6.5.开标2.6.1.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准时参加。2.6.2.5.2开标程序(本项目开标过程同步在钉钉群线上现场直播)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招标人代表或监督单位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下浮率范围为8%—12%,每0.5%为一档,包括上、下限),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7)宣布各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以递交投标文件时签到的序号为准),同时上传投标人名单(含对应号码球序号)至钉钉群使各投标人知悉,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球(招标人在抽取前投标人已经被否决其投标或认定为无效标的,其对应号码球序号予以剔除),即为中标候选人;(8)由评审小组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如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单位在第二阶段评审过程中不合格的,则由招标人代表重新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剔除原中标候选人的号码球)进入评审区间进行资格审查,依次类推直至确定中标候选人;(9)记录开评标过程结果并公布评标书面报告,开标会议结束。(10)开标会议结束。2.7.6.评标2.7.1.6.1评标小组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招标人的相关人员组成。6.1.2评标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2)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2.7.2.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7.3.6.3评标评标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2.8.7.合同授予2.8.1.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2.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2.8.3.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要求。(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确保银行保函有效。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8.4.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3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7.4.4合同协议书以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7.4.5如果根据本章第3.5.8项、第7.3.2项或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2.9.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9.1.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9.2.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2.9.3.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9.4.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2.9.5.9.3对评标小组的纪律要求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2.9.6.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2.9.7.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自投标截止当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来往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附表一: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名称):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元。工期: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经理:(姓名)。项目总工:(姓名)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人:(盖单位章)招标代理:(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三章评标办法4.第三章评标办法1.总则1.1为明确和做好本招标工程的开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的约定,特制定本办法。1.2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本方法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等评标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1.3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择优选取报价合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优秀队伍。1.4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工作。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评标期间不得进入评委住地等任何干扰评标工作,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投标资格。1.5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参与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1.6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2.评标组织管理和程序2.1根据省市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规定,评标小组由业主的有关人员组成。2.2评标小组工作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1.熟悉招标文件。2.符合性和算术性审查。3.商务评审。4.投标文件澄清。5.提出评标意见。6.出具评标报告。3.开标和评标3.1开标3.1.1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由招标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当地有关部门参加,在监督机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公开进行。3.1.2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开标,并宣布其投标无效。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3.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网上报名的。3.2评标3.2.1评标工作主要对商务进行评审。3.2.2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无效。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的;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3.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4.计划工期大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或未填写计划工期的;5.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6.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与其提供的证书不同的。7.投标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3.3评标过程中,评委对投标文件应进行认真全面审查,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或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询标,询标时投标人的澄清和承诺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办法、评标过程情况和评标结果出具评标报告,经全体评委签署后提交招标人。4.评标办法1.商务标评审(1)评标程序及方法:本工程采用随机抽取法,分两个阶段分别进行:第一阶段为确定评审区间,第二阶段为投标文件的审查。(2)第一阶段为:确定评审区间。(3)第一步:投标人代表身份验证后,由招标人代表在下浮8—12%(包括上、下限,每0.5%为一档)的范围内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只抽取一次);第二步:宣布各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投标人的号码球序号以递交投标文件时签到的序号为准),同时上传投标人名单(含对应号码球序号)至钉钉群使各投标人知悉,由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球(招标人在抽取前投标人已经被否决其投标或认定为无效标的,其对应号码球序号予以剔除),即为中标候选人。(4)商务标区间的确认:确定定评审区间入围单位的方法为:由评审小组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如进入评审区间的投标单位在第二阶段评审过程中不合格的,则由招标人重新随机抽取一个代表投标人的号码(剔除原中标候选人的号码球)进入评审区间进行资格审查,依次类推。2.资格审查评审投标人必须满足下列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凡不能满足下列必要条件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应当作否决其投标处理。通过资格后审的必要条件:1)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所在企业的社保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三类人员证书如在办理延期手续,应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1.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企业提供的电子证书(电子证照)予以认可,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3.中标价的确定中标合同价和中标下浮率的确定:中标合同价=标底造价×(1-中标下浮率)。招标人在下浮率范围中随机抽取的值,作为本工程的中标下浮率。4.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招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号码对应的投标人并通过投标文件审查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合同授予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中标单位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组织重新招标。6.中标通知书(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弃标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重新招标本工程按时送达的投标文件应达到三家及三家以上,才可开标。否则应视本次招标缺乏有效竞争而依法重新组织招标;若全部投标文件评审完毕时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1.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它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1.1.1.9其它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它文件。1.1.1.10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其投标已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实施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承包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承包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代表。1.1.2.5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发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委托的承担本合同工程监理工作的独立法人。必须是经工商注册并持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资信登记的专职监理企业,依照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承担相应公路工程的监理业务;或由市公路管理部门或发包人组织的内部专业监理,并须将设置的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到岗人员及项目监理工作计划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审批后方可开展工作。监理组织必须接受市交通工程质监站对其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8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管理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养护工程:指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应急养护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在养护工程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实行单价承包作业的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它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2交工验收:指本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实质上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完成了检测和检验,且按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编制好竣工图表和施工资料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交(竣)工验收和发给交工证书的申请,同时抄送发包人。如经交(竣)工验收认为质量合格,发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工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它养护企业施工的行为。1.1.6.4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它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5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6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1.6.7进度付款证书:指在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人(或发包人)签招标文件发的任何支付证书。1.2语言文字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及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养护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项目专用技术规范;(8)通用技术规范(9)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部分)(如有);(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财务能力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12)其它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14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养护技术规范、道路及构筑物现况、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及次、差路率情况等),同时提供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2份,并向承包人作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与本合同相关技术资料,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养护承包期结束,在发给缺陷责任证书时,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提供的养护技术规范、养护技术资料和所有图纸以及承包人在养护承包期内积累的所有养护记录和资料(包括台帐)全部交还给发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监理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3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图纸的错误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发发包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招标文件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4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5对于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监理人。对于由监理人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它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3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招标文件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协调承包人办理临时用地的租用。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它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4.3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和非关键性工作;(2)确定第4.11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款、第12.3款、第12.4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11.3款、第11.4款下的工期延期;(5)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6)根据第15.4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7)按照第15.6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8)确定第23.1款项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监理人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监理人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监理人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3.5.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监理人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监理人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3.5.3任何一方对监理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监理人。除第23.2款[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监理人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3.5.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监理人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监理人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精心组织养护,加强养护质量控制,完成本合同公路养护工程。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养护装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加强养护工程的质量控制,合同期内的公路养护质量指数MQI及其分项指标PQI、SCI、BCI、TCI等及次差路率指标RoP应符合技术规范第106节的规定要求,达到该要求是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条件。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原有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认真的核查,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各项检查,发现病害及时查明原因,为消除病害,提交经补充修改后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4.1.5保证养护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在实施和完成养护工程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该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养护作业现场和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施工人员的2~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有一名安全负责人,且不少1人,同时每个施工作业点必须有安全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承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负责人的签字记录;(5)根据养护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的具体规定;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运行,做到养护作业、车辆通行两不误。实施养护作业路段应配备交通标志等设施,指定专人维持车辆通行秩序。如因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或事故频发而造成较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或养护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为保护实施的养护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方便与安全,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栏、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它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2)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应在本养护工程中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交公路规〔2020〕5号文)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包含分包单位),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承包人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承包人应在用工后15天内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农民工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办理记工考勤卡。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提前离开工地,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之内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结算,并一次性付清所有应发放的工资。同时承包人应在项目经理部和新闻媒介上分阶段公示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公开2个监督电话(电话为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等第三方单位可打通的号码),公示期符合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公路建设用工行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3)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附表四的格式填写一份《临时占地计划表》(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用地、借土场地及临时堆土场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路用地等)。中标后应在此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租地费用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中由承包人报价。临时用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用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进行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超出《临时占地计划表》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自付费用。(4)承包人应履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义务。4.2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机构保证保险保单或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它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在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专业分包的工程量累计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5)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6)所有专业分包计划和专业分包合同须报监理人审批,并报发包人核备。监理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4联合体4.4.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更联合体成员和其负责的工作范围,或者修改联合体协议中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内容。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4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事先应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认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5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报告。一旦爆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它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道路现状、交通流量、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0.2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认为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了以下方面:(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2)水文和气象条件;(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4)附近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5)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6)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11[不利物质条件]约定的情形除外。通用合同条款补充第4.10.3项:4.10.3承包人应认真查勘施工现场,充分考虑到施工区域交通运输状况,充分做好边通车、边养护作业的施工方案及养护措施,以及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的公路和水路现状,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上述因素而产生的所有费用,这些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4.11.3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4.12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养护工程合同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是正确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养护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在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进行的检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和交货验收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4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及导致的工期延长由发包人负责。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3用于本养护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进场以前,承包人必须向监理人提交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和承包人检验合格证书,证明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本合同技术规范的规定,供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随时按发包人的指令,在制造、加工或施工现场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材料或设备的检验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材料样品以供检验。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机械、车辆必须证(照)齐全,三无车辆不得进场。违反本款规定,则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第22.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招标文件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7.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安排的其他相关人员无偿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修建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指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它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养护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它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应为招标人公布的工程量清单预算的2%。安全生产费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它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它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2.9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它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养护工程实施时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养护施工中粉尘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在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在养护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运走。9.4.10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9.5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养护工程作业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1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规定的养护工程施工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工作安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如不接受,应当在14天内答复,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接受修订项目进度计划通知中的内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11.开工和交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2交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交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它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日期计算,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养护工程合同的工程交工证书中写明的交工日期或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止,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应不超过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此违约金,不排除采用其它扣款方法。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在投标函附录中写明的相应奖金。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1.7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它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它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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