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招标公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5)



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招标公告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委托就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采购项目(招标编号:QH2025045)采用简易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专业供应商积极参加投标。

招标编号
QH2025045

招标项目名称
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

标的内容
在对前海三湾片区(桂湾、前湾、妈湾)现状货运交通展开针对性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梳理近期货运交通组织存在的问题,研究临海大道禁货、部分货车车型限定通行等多种货运组织方案,通过多方案比选评估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选取最优方案,实现货运交通与城市交通融合有序发展,助力前海城市新中心建设。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

项目预算(最高限价)
¥344,000.00(人民币叁拾肆万肆仟元整)

标书获得办法
招标文件为电子版,投标人可在前海管理局官网(政务公开-采购信息-招标公告栏目)(http://qh.sz.gov.cn/)免费下载。

报名方式
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2025年5月12日14:30(北京时间)前送达(现场递交或邮寄)至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管理局前海大厦T1栋2402室联  系  人:陈先生电      话:0755-88105203注:如需现场谈判,投标人需在评标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若因特殊原因,可进行视频会议谈判。

投标人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分支机构投标须提供总公司(或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且同一家总公司(或总所)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或总所)只能授权一家参与投标);(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投标人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投标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及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6)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8)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

报价要求
(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编制、后续服务、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等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汇报文件制作费、评审会费用、成果论证费、成果文本印刷费、公开展示费、公众咨询组织费、差旅费、税费等;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另签补充合同外,不接受中标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5)除非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

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管理局前海大厦T1栋         联系人:陈先生电  话:0755-881052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梅岭社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0H-03联系人:张先生电  话:0755-83629963邮  箱:759017044@qq.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先生电 话:0755-83629963

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5年5月6日

附件下载

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招标文件.doc

简易招标文件招标编号:QH2025045招标项目: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2025年5月特别警示条款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深圳市财政局关于采购文件增加风险告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投标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交《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详见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该文件由负责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需要注意的是,该风险知悉确认书用于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警示,不作为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条件。《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试点地区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目录第一章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6第二章投标须知10第三章评标程序13第四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15附件1:服务团队名单27第五章用户需求书28第六章投标文件初审及招标项目评分表35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43附件:相关政策74第1章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委托就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采购项目(招标编号:QH2025045)采用简易招标方式采购,欢迎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的专业供应商积极参加投标。招标编号QH2025045招标项目名称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标的内容在对前海三湾片区(桂湾、前湾、妈湾)现状货运交通展开针对性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梳理近期货运交通组织存在的问题,研究临海大道禁货、部分货车车型限定通行等多种货运组织方案,通过多方案比选评估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选取最优方案,实现货运交通与城市交通融合有序发展,助力前海城市新中心建设。具体详见用户需求书。项目预算(最高限价)¥344,000.00(人民币叁拾肆万肆仟元整)标书获得办法招标文件为电子版,投标人可在前海管理局官网(政务公开-采购信息-招标公告栏目)(http://qh.sz.gov.cn/)免费下载。报名方式将投标文件密封并在2025年5月12日14:30(北京时间)前送达(现场递交或邮寄)至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管理局前海大厦T1栋2402室联 系 人:陈先生电 话:0755-88105203注:如需现场谈判,投标人需在评标半小时内到达评标现场。若因特殊原因,可进行视频会议谈判。投标人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分支机构投标须提供总公司(或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且同一家总公司(或总所)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或总所)只能授权一家参与投标);(2)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的供应商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4)投标人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注: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中“信用服务”栏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失信被执行人”“中国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应当作为项目档案材料一并保存。】(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由投标人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投标人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及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6)为此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招标采购活动(由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7)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特定企业(单位)的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8)投标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颁发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非法分包、转包。报价要求(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编制、后续服务、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等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汇报文件制作费、评审会费用、成果论证费、成果文本印刷费、公开展示费、公众咨询组织费、差旅费、税费等;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另签补充合同外,不接受中标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5)除非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 称: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管理局前海大厦T1栋         联系人:陈先生电 话:0755-88105203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梅岭社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0H-03联系人:张先生电 话:0755-83629963邮 箱:759017044@qq.com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张先生电 话:0755-83629963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5年5月6日第2章投标须知1、本项目是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的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2、本项目不属于《深圳市2025—202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应集中采购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委托组织采购。本次采购公开征集供应商,报名且符合招标文件初审的供应商满足3家或3家以上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方式进行。报名且符合招标文件初审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以下流程执行:a.有效投标人为2家的,可在2家有效投标人中取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供应商;b.如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1家,评审委员会应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3、本项目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开征集符合投标人资格的供应商。请各供应商根据本文件的要求,准备5套(1套正本,4套副本,1份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包括:PDF格式的正本投标文件扫描件、与正本一致的word文档格式的投标文件】)完备的资料进行投标。4、本招标文件已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和货物或服务的质量、技术要求、成果要求、交货要求、售后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5、响应文件要包括如下内容:(1)价格部分;(2)商务部分;(3)技术部分。6、采购人会对本次招标的项目确定一个最高限价,最终成交价格超出最高限价将会被当作投标无效处理。7、如采购人要求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需在现场述标时,要派出熟悉本项目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和对报价有决策权的代表参加,供应商代表要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同时要提供法人代表证明。8、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提出质量标准、服务标准、交货标准、交货时间、验收方式、付款方式、履约保证、价格等方面的要求,并就这些内容进行评审,所有供应商都在同一标准下进行评审。9、本次采购凡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由项目供应商负责。10、采购人将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负责。1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如需供应商代表到达现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至少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发出通知,供应商代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1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将分别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1)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服务能力、货物的质量、是否满足本次采购的商务条件、报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取综合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3)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且投标价格也相同时,取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3、采用谈判的情况: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一家,评审委员会将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1)供应商在谈判时由项目负责人与评审委员会进行谈判;(2)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14、所有的评审/谈判内容都必须保密。15、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规范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财购〔2018〕27号)代理费用参考标准的70%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费,若以上计算金额小于3000元,则按3000元收取。具体计取费率标准如下表所示:中标金额各类型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费率货物招标服务招标工程招标100万元以下1.5%1.5%1.0%100万元(含)-500万元1.1%0.8%0.7%500万元(含)-1000万元0.8%0.45%0.55%1000万元(含)-5000万元0.5%0.25%0.35%5000万元(含)-1亿元0.25%0.1%0.2%1亿元(含)-5亿元0.05%0.05%0.05%5亿元(含)-10亿元0.035%0.035%0.035%10亿元(含)-50亿元0.008%0.008%0.008%50亿元(含)-100亿元0.006%0.006%0.006%100亿元(含)以上0.004%0.004%0.004%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至:开户名称: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账号:15063366666619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第3章评标程序一、依法成立评审委员会。在投标截止日前由前海管理局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不少于3人(单数)的评审委员会,其中专家人数为1人,其他专家由采购主办部门委派,评审委员会在投标截止日前一天组成。二、参加会议人员:投标人代表(如需)、项目负责代表、评审委员会成员、监督部门代表(如需)、采购代理机构代表。三、会议主持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四、开标时间:2025年5月12日14:30(北京时间)。五、会议开始:2025年5月12日14:30(北京时间)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定标会议开始。六、项目负责代表向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送交投标文件,监督部门代表(如有)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整,未密封投标文件将作为投标无效处理。七、由采购代理机构代表现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分发给评审委员会成员。八、评审委员会审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工作人员记录审查的情况。九、评审委员会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1、评标委员会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未能通过初审的投标文件作投标无效处理。2、对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的比较和评价。如需要,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工作。3、根据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数量情况,确定本项目的评审方法。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情况:评审委员会将分别对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1评审委员会将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能力、服务能力、货物的质量、是否满足本次采购的商务条件、报价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标委员会依据得分情况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2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时,取投标价格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4.3如果二个及以上供应商的综合评分相同,且投标价格也相同时,取技术部分得分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5、采用谈判的情况:参与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仅有一家,评审委员会将与投标供应商进行谈判。5.1供应商在谈判时由项目负责人与评审委员会进行谈判;5.2原则上成交价应为最初报价的95%。5.3评审委员会在谈判环节确定本项目最后的方案和承诺的内容,确定符合本次采购要求。如经谈判,供应商无法对招标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的响应,该供应商将被要求退出本次谈判,项目招标失败。6、评审委员会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十、根据本次采购的结果,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第4章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合同编号: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合同12甲方(采购单位):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乙方(服务单位):XXXX公司3合同日期:2025年月日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联系人:陈定联系电话:18938969219乙方:XXXX公司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号项目招标结果,XXXX公司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和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第一条项目内容及服务要求1.项目名称:前海三湾片区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2.工作内容:2.1交通专项调查掌握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情况及货运交通运行情况,开展细致的交通调查工作。(1)对研究范围内既有重要道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调查,包含片区货运交通组织、道路建设情况、高峰期间路段及节点交通流量、主要信号路口运行状况等。(2)对区域内货运交通运行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重要路段货运交通流量,协调沟通交通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集精准的运行路径和走向分布比例,以及堆场、货运停车场分布等。2.2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根据规划目标,分析现状货运交通组织存在的问题,结合货运交通规划、港口吞吐量、土地利用、客运交通情况,研究分析近期货运交通组织多种优化方案,如临海大道全面禁货、地下道路是否可适度通行限定车型货车等,同时针对中远期提出分阶段货运组织建议。综合考虑通道运行状况、交通安全、城市发展等多种因素,对比评估不同方案的优缺点,并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进行方案优化,形成“规划方案-评估反馈-方案优化”的迭代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量化支持规划方案编制工作,为方案的可行性提供决策支持。第二条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全部项目工作内容并提交最终成果。2.服务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第三条工作计划、成果要求及验收方式1.本项目应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全部项目工作内容并提交最终成果。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上述服务期限时间进行调整,并将最终成果提交日期按照工作进度提前或顺延,各工作阶段具体工作时间和内容安排如下:表1工作阶段划分与成果提交计划表序号工作阶段工作内容及成果完成时间成果验收方式1初期成果现状调查调研,制定工作方案。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甲方主办处室审查2中期成果深化方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中期成果。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甲方主办处室审查3送审成果根据甲方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报审成果。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甲方主办处室审查4最终成果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完成征求意见,提交最终成果。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甲方审查2.最终成果及验收方式1.最终成果构成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规划图纸数量:8套(2)研究报告(及专题报告:如有)数量:8套(3)以上文件的电子档案格式要求:WORD、DWG、JPG、PDF(4)汇报演示系统格式要求:PPT2.必要时,甲方可以对最终成果的构成进行调整。甲方如需乙方增加交付成果文本的数量,应由双方协商解决。3.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标志为:甲方审查批准。第四条成果权属与知识产权1.本项目全部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归甲方所有。2.双方确定,甲方有权利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全部由甲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甲方100%。3.乙方所提交的全部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等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该文件、数据、资料、软件侵权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改成果至不侵权或解除合同,并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4.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或最终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5.乙方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写明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与甲方共同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有权向乙方询问项目工作进展及相关情况,并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做出答复。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最终成果送审稿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3.如甲方确认乙方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4.甲方对乙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有指导、监督权利。5.如乙方所提供的最终成果报告不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执行相应的工作服务,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甲方不接受部分履行,如本合同项下部分成果文件未能按时交付则视为整体延误。7.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成果时,须征得乙方同意。因此而增加工作量,经协商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的费用。8.甲方应将项目所需相关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移交给乙方,并要求乙方签收甲方提供的材料清单。9.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10.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为保证项目成果的质量,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本项目工作内容要求组织专业的项目团队,团队成员要求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团队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组织和指导,并承担项目的实质性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名单在甲方确认后如需更换,乙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接替的工作人员的职位、资历、资质应与原定工作人员相当。2.乙方应按国家、省及深圳的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等要求提供服务,并对其提交的工作成果负责。3.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工作进展的询问、监督和指导,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标准和期限完成项目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成果。项目工作完成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完成本项目的工作总结和相关台账资料交给甲方。4.乙方有维护甲方声誉的义务,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从事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事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5.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配合专家评审会及甲方验收人员的工作,对于评审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在发现问题之日起3天内进行改正,以符合甲方的需要。6.乙方应独立完成本项目。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本项目。7.本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应将甲方的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交还甲方,并应销毁或删除所有备份。8.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行为负责,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其他人身损害意外及因此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和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概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甲方支付赔偿或其他费用,乙方应当全部偿还给甲方。9.乙方在完成本项目过程中,不得损害其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应当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10.针对甲方就乙方提交的成果、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修改时间内完成修改。11.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第七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合同总价为,应包括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编制、后续服务、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等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汇报系统制作费、评审会费用、成果论证费、成果文本印刷费、公开展示费、公众咨询组织费、差旅费、税费等。合同总价包括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甲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2.费用支付合同款由甲方分2期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第1期: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0%;第2期:乙方完成并提交最终成果,并通过最终成果的成果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50%。3.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各期款项均在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如甲方未及时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发票,甲方付款时间相应顺延。若因甲方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请乙方予以谅解,并不得就此向甲方索赔。甲方将合同款项转账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户名:XXXX公司银行账号:开户银行:若上述账户信息有任何变动,乙方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按本条约定将账户信息变动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此导致甲方付款时间延迟或出现其他无法付款的情形,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第八条保密条款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防止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仅可以将该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技术人员使用。2.乙方应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甲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乙方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内容。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前述保密信息,也应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3.乙方实施项目的程序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1)获取的信息已被合法公开;(2)获得信息拥有方书面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披露;(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5.如乙方违反上述保密条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甲方保留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6.无论本项目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由甲方确定。第九条项目变更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需求变更和进度调整,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的书面文件为准。2.乙方遇到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完成工作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完成时间。如同意延长,则乙方责任期也相应延长。3.因非乙方责任造成项目进度推迟或延误,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完成相应工作,双方经过协商可以进一步约定完成的日期,乙方的责任期也随之顺延。4.在本项目进展过程中,经双方同意的工作内容等方面的增减,如所涉增加费用的金额不超过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金额的10%,由双方商定变更内容及具体价格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第十条合同提前终止1.双方协商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按双方协商约定的方式进行清算执行。2.如果一方发生破产、解散、被依法关闭、撤销或已进入清算阶段等情形,发生上述情形的一方有义务在事由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该等情形下,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退还,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3.1.甲方的职能发生转变,不再具有委托职能。3.2.本合同签订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且对本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发生以上情形,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款项不退还,尚未支付的款项不再支付,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4.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超出合同双方控制的事件,致使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本合同解除。4.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地震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通报受影响情况。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受影响方应每隔7天向对方书面报告一次受影响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受影响方应向对方提交正式报告及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4.2.发生不可抗力,甲乙双方承担各自的损失。由于其中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违约责任不能免除。4.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由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并进行清算,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款项,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在合同终止日前完成的所有项目文件和相关资料。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甲方自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合同服务总金额的5‰的逾期违约金。2.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或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甲方提出要求后7个日历日内无条件修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3.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述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乙方应同时将已完成的项目成果移交给甲方,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甲方:(1)因乙方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2)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工作成果,延误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或乙方虽如期提交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但最终成果连续二次未能通过评审验收的;(3)发现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履行委托服务能力的情况,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整改或更换工作人员,期限届满乙方并未进行改善的;(4)未经甲方书面在先同意,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甲方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的;(5)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4.除因审批流程及财政部门预算下达延误影响甲方支出进度外,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乙方书面催告甲方并给予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甲方支付该阶段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每日1‰的逾期违约金。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明确表示拒付服务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金额10%的违约金。5.上述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第十二条争议解决办法因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本身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依法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其他1.有关本项目的中标文件、招标文件、投标书等共同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文件可相互说明。如果上述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按以下顺序进行解释,同一顺序的文件发生矛盾或存在不一致时,应以签订日期在后的为准:(1)合同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编号:)及其澄清、补正公告;(4)投标书。2.本合同附件(如有)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并加盖骑缝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3.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作成,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合同双方发生收购、兼并、重组、分立而发生变化。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则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至收购、兼并、重组或分立后成立的单位。6.本合同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当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有关条款与之抵触时,双方协商变更或废止该条款,在此情况下,双方互不承担责任。7.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8.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9.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10.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前述内容的,不受此限。1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自收到传真系统提示发送成功报告时即视为已经送达对方;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自通知日起【三】日后即视为已经送达对方。1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后续服务期满之日止。13.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甲方与乙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4(本页为签章页)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乙方:XXXX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年月日注:本合同样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内容采购人和中标人按前海管理局合同样本签订。实际合同样本不改变本招标文件的实质条件。第5章用户需求书说明:本章“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为本项目正常开展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一、项目概况经过十余年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前海三湾片区(桂湾、前湾、妈湾)已发展成为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其中前海桂湾金融先导区高楼林立,集聚了跨国企业总部和高端服务业,前湾科技创新区形成产学研融合生态,吸引大批科创机构入驻,城市功能日趋完善,致力于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城市新中心”。现状大量疏港货柜车通过临海大道上下南坪快速路,在前海三湾核心区内部穿行,对城市交通安全、通行效率以及营商环境产生了很大影响,亟需研究货运组织优化方案,保障前海有序开发与运营。二、项目目标在对前海三湾片区(桂湾、前湾、妈湾)现状货运交通展开针对性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梳理近期货运交通组织存在的问题,研究临海大道禁货、部分货车车型限定通行等多种货运组织方案,通过多方案比选评估以及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选取最优方案,实现货运交通与城市交通融合有序发展,助力前海城市新中心建设。三、项目依据及参考的标准1.项目依据(1)《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2)《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3)《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公示稿)(4)《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送审成果)(5)深圳市相关详细规划、专项规划2.参考标准(1)《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及修订文件(2)其他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四、项目技术要求(一)工作内容1.交通专项调查掌握研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情况及货运交通运行情况,开展细致的交通调查工作。(1)对研究范围内既有重要道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调查,包含片区货运交通组织、道路建设情况、高峰期间路段及节点交通流量、主要信号路口运行状况等。(2)对区域内货运交通运行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调查重要路段货运交通流量,协调沟通交通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收集精准的运行路径和走向分布比例,以及堆场、货运停车场分布等。2.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根据规划目标,分析现状货运交通组织存在的问题,结合货运交通规划、港口吞吐量、土地利用、客运交通情况,研究分析近期货运交通组织多种优化方案,如临海大道全面禁货、地下道路是否可适度通行限定车型货车等,同时针对中远期提出分阶段货运组织建议。综合考虑通道运行状况、交通安全、城市发展等多种因素,对比评估不同方案的优缺点,并根据评估结果进一步进行方案优化,形成“规划方案-评估反馈-方案优化”的迭代优化工作流程,科学量化支持规划方案编制工作,为方案的可行性提供决策支持。(二)技术要求中标方应按国家及深圳的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等要求提供项目服务,并对其提交的研究意见负责。对于与本项目工作内容相关的其他相关项目,中标方应进行充分了解并做好协调与衔接工作。五、项目人员要求为保证项目成果的质量,中标方应按照要求组织专家队伍,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并保障项目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到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组织和指导,并承担课题研究的实质性工作。中标方应保证主要核心成员在项目实施期间全程参与项目实质性工作。如确需更换项目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中标方应事先征得采购方的同意,且接替人员的职位、资历应与原定成员相当。在合同服务期内,确需调整的应征求采购方书面同意。六、项目管理及进度要求1.项目人员安排要求(1)投标方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其职称、学位、获奖、资历等相关情况将作为评分的重要因素。(2)中标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2.项目服务时限要求本项目应在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全部项目工作内容并提交最终成果。在项目履行过程中,在必要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上述服务期限时间进行调整,并将最终成果提交日期按照工作进度提前或顺延,各工作阶段具体工作时间和内容安排如下:表1工作阶段划分与成果提交计划表序号工作阶段工作内容及成果完成时间成果验收方式1初期成果现状调查调研,制定工作方案。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通过采购方主办处室审查2中期成果深化方案,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中期成果。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通过采购方主办处室审查3送审成果根据采购人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形成报审成果。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采购方主办处室审查4最终成果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完成征求意见,提交最终成果。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采购方审查七、商务要求(一)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全部项目工作内容并提交最终成果。(二)服务地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三)售后服务要求1.售后服务内容在售后服务期限内提供相关规划咨询、规划协调和项目审查等必要的技术支持。2.售后服务要求项目后续服务期限为最终成果通过采购人审查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后续服务期内,中标人须与采购人保持全面沟通,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使采购人能会面理解规划成果确保规划实施。(四)最终成果及验收方式1.最终成果构成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规划图纸数量:8套(2)研究报告(及专题报告:如有)数量:8套(3)以上文件的电子档案格式要求:WORD、DWG、JPG、PDF(4)汇报演示系统格式要求:PPT2.必要时,采购方可以对最终成果的构成进行调整。采购方如需中标方增加交付成果文本的数量,应由双方协商解决。3.最终成果验收合格的标志为:采购方审查批准。(五)付款方式项目资金由采购人分2期支付至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第1期: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总价款的50%;第2期:中标人完成并提交最终成果,并通过最终成果的成果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付款申请,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总价款的50%;备注:上述每期款项均在满足付款条件,且采购人收到中标人开具的载明相应金额的合格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中标人指定银行账户。如未及时收到发票,则采购人相应付款时间顺延。因采购人付款审批影响支付进度,请中标人予以谅解,并不得就此向采购人索赔。(六)报价要求1.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项目研究、成果报告编制、后续服务、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等为完成本项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汇报系统制作费、评审会费用、成果论证费、成果文本印刷费、公开展示费、公众咨询组织费、差旅费、税费等;由企业根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投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单位与采购人签定的合同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除另签补充合同外,不接受中标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2.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本项目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并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综合单价或总价为依据。4.投标人应充分了解项目的位置、情况、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项目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服务期限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5.除非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修改招标文件予以更正,否则,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按招标文件所列的清单中项目和数量填报综合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未填综合单价或总价的项目,在实施后,将不得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综合单价或总价内。(七)知识产权1.本项目全部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权利归采购方所有。2.双方确定,采购方有权利用中标单位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的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及其权利归属,全部由采购方享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采购方100%。3.中标单位所提交的全部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等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由于该文件、数据、资料、软件侵权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责任均由中标单位承担。同时,采购方有权要求中标单位修改成果至不侵权或解除合同,并保留要求中标单位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索赔或责任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鉴定评估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4.未经采购方书面在先同意,中标单位不得将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或最终成果文件及任何数据、资料、软件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授权任何第三方使用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中标单位应向采购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采购方的损失,采购方有权要求中标单位赔偿全部损失。5.中标单位完成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写明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与采购方共同获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八)违约责任1.因中标单位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采购方自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合同服务总金额的5‰的逾期违约金。2.如中标单位提供的服务或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必须在采购方提出要求后7个日历日内无条件修改,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3.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述情形时,采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单位除应退还采购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外,还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采购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中标单位应同时将已完成的项目成果移交给采购方,并将全部有关资料退还采购方:(1)因中标单位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且中标单位未按采购方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2)中标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工作成果,延误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或中标单位虽如期提交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但最终成果连续二次未能通过评审验收的;(3)发现中标单位或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出现全部或部分丧失履行委托服务能力的情况,采购方有权通知中标单位限期整改或更换工作人员,期限届满中标单位并未进行改善的;(4)未经采购单位书面在先同意,中标单位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采购单位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的;(5)中标单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4.除因审批流程及财政部门预算下达延误影响采购方支出进度外,如采购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中标单位书面催告采购方并给予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采购方仍未支付的,中标单位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采购方支付该阶段应付而未付合同价款每日1‰的逾期违约金。如采购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服务,到期明确表示拒付服务款项,中标单位有权要求采购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服务费总金额10%的违约金。5.上述违约责任各自独立且可累加。如本合同所约定的违约金无法弥补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补偿上述不足部分的损失。(九)保密条款1.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对方提供的资料,保守对方的各项秘密,并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获取对方秘密的一方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方式防止秘密未经授权而被使用、传播或公开,仅可以将该秘密用于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只能由相关的技术人员使用。2.中标单位应以保密方式处理在编制本项目成果文件过程中自采购方、采购方工作人员或采购方关联机构获得的相关信息、资料、图纸、数据等,或由采购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明确指明为秘密的任何信息,以及中标单位因本项目工作内容所直接或间接取得、处理或接触的任何其他资料。未经采购方书面在先同意,中标单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或公开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内容。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前述保密信息,也应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且这些人员应接受至少与本条款同等严格的保密条款的约束。3.中标单位实施项目的程序应符合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4.上述保密义务不适用以下情况:(1)获取的信息已被合法公开;(2)获得信息拥有方书面许可并在该许可范围内披露;(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5.如中标单位违反上述保密条款,采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中标单位应在合同解除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向采购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无法弥补采购人损失,采购人保留要求中标单位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6.无论本项目其他条款是否有效,本保密条款始终约束双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工作秘密的保密期限由采购人确定。第6章投标文件初审及招标项目评分表投标文件初审表(不可偏离条款)(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作废标处理)资格性检查表1未出现“投标人不具备招标文件所列的资格要求,或未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资料(详见招标公告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情形符合性检查表2未出现“将一个包中的内容拆开投标”的情形3未出现“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签字、盖章”的情形4按要求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5未出现“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时,对同一项目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的情形6未出现“分项报价或投标总价高于预算金额(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有严重缺漏项”的情形7未出现“同一项目出现两个及以上报价,按规定又无法确定哪个是有效报价”的情形8报价合理性审查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一)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9未出现“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或服务期限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的情形10未出现“所投货物或工程或服务在质量、技术、方案等方面没有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由评标委员会来做出评判)11未出现“《用户需求响应表》未按要求填写,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存在不明或不实的”的情形12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招标项目评分表一、价格部分(10分)序号内容评分规则权重评分方式1投标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价格评分仅限于有效投标人,当价格分<0时,取0。2.根据财库〔2020〕46号、财库〔2014〕68号及财库〔2017〕141号及(深财购〔2022〕31号)文件规定: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即为“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报价”参与价格评审。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企业声明函。10评审委员打分二、商务部分(45分)序号内容评分规则权重评分方式1项目经验(一)评分内容:1.投标人承担过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含其辖区范围内)的交通规划或研究类项目的,每1项得1.2分,最高得7.2分。2.投标人承担过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含其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详细(含交通设计)规划类项目的,每1项得1.2分,最高得4.8分。同一项目仅计一次分数,不可重复得分。以上两项累计得分,最高得12分。(二)评分依据:1.要求提供投标人承担项目合同关键信息(至少包含首页和签字盖章页)或任务书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2.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也可以提供能证明得分的其它证明资料,如项目报告或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3.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不得分。4.上述项目开展时间必须在近5年内(即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下达任务书时间为准。5.副省级或以上城市指: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15个副省级城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12评审委员打分2项目负责人情况(仅一人)(一)评分内容:1.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具备城市(乡)规划或交通运输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含副高级)职称的,得2分;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的,得4分。2.担任过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含其辖区范围内)的交通规划类或道路交通详细(含交通设计)规划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管)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以上两项累计得分,最高得8分。同一项目续签仅算一次分数,不可重复得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关键页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亦视为符合)、相关证书、相关项目证明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不得分。3.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经验证明,工作经验证明为项目合同关键信息(至少包含首页和签字盖章页,能体现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主管名称),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可提供合同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项目成果扉页。4.上述项目开展时间必须在近5年内(即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下达任务书时间为准。5.副省级或以上城市指: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15个副省级城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8评审委员打分3团队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一)评分内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人数须不少于15人,具有城市(乡)规划或交通运输规划专业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的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城市(乡)规划或交通运输规划专业高级工程师(含副高级)职称的不少于3人,否则此项不得分。项目团队成员中:1.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2分。2.具有城市交通或交通(规划)领域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2分。3.具有与交通相关的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每项得1分,最高得2分。4.具有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含其辖区范围内)的交通规划类项目经验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2分。5.具有副省级(或以上)城市(含其辖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详细规划(含交通设计)类项目经验的,每人得1分,最高得2分。以上人员具有多个业绩,可重复得分。同一项目业绩中有多人参与,人员可以重复计分。(二)评分依据:1.提供项目团队成员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关键页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载有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公章的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的个人社保证明(如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提供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亦视为符合)、相关证书、工作经验作为得分依据。2.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不得分。3.第4项和第5项要求提供工作经验证明,工作经验证明为项目合同关键信息(至少包含首页和签字盖章页,体现人员名称),通过合同关键信息无法判断是否得分的,可提供甲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项目成果扉页。4.第4项和第5项中项目开展时间必须在近5年内(即2020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5.第3项专利(著作权)为自有的,需提供专利(著作权)证书扫描件;专利(著作权)为购买(或租赁)的,需提供专利(著作权)购买(或租赁)合同及专利(著作权)证书扫描件。6.副省级或以上城市指:4个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以及15个副省级城市(广州、武汉、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西安、长春、济南、杭州、大连、青岛、深圳、厦门、宁波)。10评审委员打分4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一)评分内容:1.投标人具有与交通相关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2.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工程咨询单位,得2分。3.具有副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交通行业相关研究中心或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得4分。(二)评分依据:1.专利或著作权证明:专利(著作权)为自有的,需提供专利(著作权)证书扫描件(著作权人/专利权人需为投标人);专利(著作权)为购买(或租赁)的,需提供专利(著作权)购买(或租赁)合同及专利(著作权)证书扫描件。2.第2-3项提供相关证书(或官方网站截图)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相关证书在公开渠道无法查询的,投标人需提供颁发部门或者监管机构的证明材料,证明证书真实有效且为合法机构颁发。以上资料均要求提供扫描件(或官方网站截图),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10评审委员打分5诚信声明与承诺(一)评分内容: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满分。(二)评分依据:1、投标人提供诚信声明与承诺加盖公章;2、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以及市、区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5评审委员打分三、技术部分(45分)序号内容评分规则权重评分方式1现状及问题分析(一)评审内容:1.对研究范围内交通现状研究;2.对研究范围内的货运交通问题分析;(二)评分标准:满足上述2点得4分,满足任意1点得2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现状分析透彻、问题分析合理准确,评为优加6分;2.现状分析一般、问题分析略有不足,评为良加4分;3.现状分析较少、问题分析不太合理,评为中加2分;4.现状分析很少、问题分析不准确,评为差不加分。10评审委员打分2研究思路(一)评审内容:1.研究目标;2.未来的发展趋势研判;3.研究方法以及技术路线。(二)评分标准:满足上述3点得3分,满足任意2点得2分,满足任意1点得1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目标与趋势研判清晰准确、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针对性强,评为优加2分;2.目标与趋势研判较为准确、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总体清晰但略有偏差,评为良加1分;3.目标与趋势研判欠妥、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不太清晰、针对性不强,评为中加0.5分;4.目标与趋势研判不合理、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不合理、没有针对性,评为差不加分。5评审委员打分3重难点分析(一)评审内容:1.对研究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的把握判断;2.对研究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的对策分析。(二)评分标准:满足上述2点得8分,满足任意1点得4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重难点问题把握十分准确、对策合理有效;评为优加12分。2.重难点问题把握较为准确、对策合理较为有效;评为良加6分。3.重难点问题把握欠妥、对策不太合理;评为中加3分;4.重难点问题把握不准确、对策无效;评为差不加分。20评审委员打分4项目质量及进度保障措施(一)评审内容:1.对项目进度计划和人员安排的保障措施。2.对质量、项目资料、成果的保障措施。(二)评分标准:满足以上2点得4分,满足任意1点得2分,未满足不得分。在此基础上,专家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响应内容按照量化的评审因素指标进一步评审:1.项目质量及进度保障措施内容完整全面、合理性强、可行性强;评为优加6分;2. 项目质量及进度保障措施内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一般;评为良加4分;3. 项目质量及进度保障措施内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不足;评为中加2分;4.项目质量及进度保障措施内容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差;评为差不加分。10评审委员打分第七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文件密封袋/封面参考投 标 文 件口 正本口 副本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加盖公章)投标人地址: 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联系电话: 【年月日时分之前不得启封。】2、投标文件—目录(一)价格部分(1)投标一览表;(2)分类报价明细表;(二)商务部分(1)投标响应书;(2)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册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分支机构投标须提供总公司(或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且同一家总公司(或总所)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或总所)只能授权一家参与投标;(3)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4)关于资格的声明函;(5)法人代表证明书及身份证明;(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7)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8)投标人简介;(9)项目经验;(10)项目负责人情况(仅一人);(11)团队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12)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13)诚信声明与承诺;(1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15)参与价格扣除的证明文件;(1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社保证明及股权关系证明;(1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技术部分(1)用户需求响应表;(2)现状及问题分析;(3)研究思路;(4)重难点分析;(5)项目质量及进度保障措施;(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一)价格部分(1)投标一览表;投标一览表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价(人民币)备注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职务:日期:(2)分项报价清单;分项报价清单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招标编号:序号项目名称、内容单位数量(工作量)单价总价123456789……报价合计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日期:(二)商务部分(1)投标响应书;投标响应书致:根据贵方为项目采购的邀请(招标文件编号),签字代表(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供应商方名称、地址)提交一份正本四份副本以及一份PDF格式的正本投标文件扫描件的投标文件。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1、供应商方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2、供应商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投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3、与本投标项目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地址:邮编:电话:传真:邮箱: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职务(印刷体):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2)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税务登记册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三证合一,则税务登记证可不单独提供);分支机构投标须提供总公司(或总所)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承诺函,且同一家总公司(或总所)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分支机构,总公司(或总所)只能授权一家参与投标;(3)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采购单位名称/代理机构名称):我单位深知本项目对贵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亦了解贵局对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因此我单位承诺如下: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2.我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投标资格期间或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并正在接受主管部门调查的情况;无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定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红色警示并正在红色警示期间的情况;3.我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投标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可从成立之日起算)无行贿犯罪记录;4.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5.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有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zfcg.sz.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4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6.我单位不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之情形;我公司未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7.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并自动放弃贵局自本项目起所有采购项目的投标事宜。8.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诚实守信,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不非法转包、分包。9.我单位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我单位的成本价,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且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10.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11.我单位承诺未参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技术指标、商务指标等内容的设定,不存在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的行为。12.我单位承诺严格遵守贵局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不对采购人进行贿赂,进行有偿报答;不对采购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不对采购人进行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不对采购人进行赠送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等行为。13.我单位承诺本单位(公司)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4)关于资格的声明函;关于资格的声明函(采购单位名称/代理机构名称):(投标人名称)参与了(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投标,现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资格部分的全部资料,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资格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特此承诺!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签发日期:有效日期:单位:附:代表人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经济性质:主营(产):兼营(产):进口物品经营许可证号码:主营:兼营:说明: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附身份证正反面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投标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表人,就[招标编号为:]的投标和合同执行,以我方的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被授权人代表(签字或签章):附身份证正反面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7)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致: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我们在贵司代理的项目(招标编号:)(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现金或电汇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全额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计算。特此承诺。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投标供应商地址:电话:传真:日期:年月日(8)供应商简介;供应商基本情况一览表1.名称及概况:(1)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近两年财务基本情况①货币资金期末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年营业总额(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③资产负债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④销售利润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⑤资本收益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项目主要联系人(姓名、职务、通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公司概况;(11)公司组织机构;兹证明上述说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9)项目经验;(10)项目负责人情况(仅一人);(11)团队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12)投标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设计)情况;注:以上各项请根据“招标项目评分表”中的要求自行填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3)诚信声明与承诺;诚信声明与承诺北京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我公司(单位)参与贵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投标,现就诚信作如下声明与承诺:我司(单位)承诺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我司在全国范围内不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不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我司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声明与承诺!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年月日注:近三年内,如投标人有任何违法违规、受惩罚和禁止、不良信用等记录,必须列明记载,并附网络截图(加盖公章)。(1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本公司(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使用同一设备编制(“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一、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单位)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四、本公司(单位)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知悉人(公章):日期:202年月日(15)参与价格扣除的证明文件①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意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承建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断。3.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4.相关承接/承建企业的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相一致。5.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样表)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投标人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③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采购单位名称)单位的(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采购活动,并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提供服务;□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承诺人在□处打√)。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货物,或者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的核心产品(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单位名称(盖章):日期:(1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社保证明及股权关系证明(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以下内容将作为判定本项目不同投标供应商是否涉嫌、属于串通投标的重要依据,请供应商认真填报,并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必填项):填表日期(必填项):年月日采购人项目名称投标(响应)供应商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关系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单位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必填项)2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必填项)3项目负责人(如有)4主要技术人员(如有)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必填项)说明:1.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应分行填写。2.上述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序号关联关系类型关联主体名称备注1控股股东(必填项)1.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2.如股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填写法人或组织的全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股东为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2管理关系(如无,可不填写)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说明:1.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2.上述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备注:注明“必填项”的必须填写;未注明“必填项”的,如供应商未填写则视为未安排(或无)。2.社保证明材料:(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开标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2)投标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开标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3)项目负责人(如本项目未安排,可不提供)开标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4)主要技术人员(如本项目未安排,可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开标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开标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凭证:注:1.如开标前近一个月的社保材料因社保部门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则可以往前顺延一个月。其中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社保证明须由供应商缴纳。2.供应商的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则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社保证明;本项目未安排项目负责人的,则无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3.如无法按上述要求提供人员社会保险证明材料的,提交以下材料亦视为符合:若供应商为新成立企业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若为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若因为社保部门原因无法提供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官方通知证明(或官网公告截图)。3.股权关系证明材料:(1)股权(或管理)关系证明材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或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http://gjsy.gov.cn/sydwfrxxcx/)、或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xxgs.chinanpo.mca.gov.cn/gsxt/newList等网站查询的最新股权(或管理)关系截图)(2)股权关系情况承诺函《股权关系情况承诺函》我公司申请参加项目(项目编号为)的投标,并作出如下承诺:我公司承诺所填的股权关系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我公司承诺自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查询之日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止,股权关系如发生变更,将在投标文件中另行申明并附证明材料,保证不出现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否则,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而无异议。特此承诺!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注:代理机构将于截标当日同步通过上述网站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与供应商填报信息不一致的,以代理机构于截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1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技术部分(1)用户需求响应表;用户需求响应表投标供应商名称:(公章)招标编号: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公司承诺响应如下:序号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偏离说明(无偏离/正偏离/负偏离)1本项目“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为项目正常开展的基本要求,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否则将导致投标无效。如投标人中标后被发现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采购单位有权拒绝签订合同,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填写说明:此项投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满足,请投标人于“投标文件响应”栏中填写“投标人完全响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 用户需求书”的全部内容”即可;无需另行编制填写内容。若响应情况优于招标要求,应作详细说明;“偏离情况”栏中根据响应情况填写,没有达到要求的填“负偏离”,达到要求的填“无偏离”,优于要求的填“正偏离”。投标供应商授权代表:职务:日期:(2)现状及问题分析;(3)研究思路;(4)重难点分析;(5)项目质量及进度保障措施;注:以上各项请根据“招标项目评分表”中的要求自行填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6)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附件:相关政策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本项目以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2.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注意事项: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2.《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接/承建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断。3.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4.相关承接/承建企业的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相一致。投标人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附2(单位名称)××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现对本部门(单位)××年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如下:本部门(单位)××年预留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共计××万元,其中,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万元,占××%。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明细序号项目名称预留选项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金额合同链接(填写“采购项(填写合同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的网址,合同 中应当包含有关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填写集中采包”、“要求以购目录以内或联合体形式参(精确到万元)者采购限额标加”或者“要求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合同分包”,除“采购项目全部预留”外,还应当填写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比例)…………………………部门(单位)名称:日期: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近期货运交通组织优化研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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