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径场附属工程招标公告(桂阳县龙潭中学2025)



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 项目 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

公告时间:2025年04月16日

桂阳县龙潭中学 的田径场附属工程 进行采购,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项目名称: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桂财采计[2025]00049

3、委托代理编号:1116351-20250415-6

4、采购项目预算:2,776,300元

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
%

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

6、评标方法: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7、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成本补偿 绩效激励

8、合同履行期限:本项目整体工期为110日历天(工期以签订合同为准)看台、体育器材室和公共卫生间在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

9、本项目分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供以下保证:

投标保证金:采购项目预算的 %;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 %;

质量保证金:合同金额的 %;

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包名称
最高限价(元)
标的名称
简要技术要求
数量
标的预算(元)
节能产品
进口产品

包1
2,776,300
其他建筑工程

1
2,776,300

说明:

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

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

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

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的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
小微企业
监狱企业
福利性单位

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 %分包给中小企业。

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包1:

1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
2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供应商一致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采用承诺制,承诺中标后不低于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7、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及方式

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5年04月16日 至2025年04月23日,
工作日每天09:00-12:00至15:00-17:00(北京时间), 在
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 ) 获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
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 )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

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04月27日 10:00(北京时间)

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 )

3、开标时间:2025年04月27日 10:00

4、开标地点: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 )

七、公告期限

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八、询问及质疑

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电子交易平台办理CA证书、操作等如有疑问,请咨询电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

3、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九、投标说明

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

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

十、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1、联系人姓名:雷劲松

2、电话:13975564777

十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1、采购人信息

(1)名 称:桂阳县龙潭中学

(2)地 址:桂阳县教育重点项目总指挥部

(3)联系人:雷劲松

(4)邮 编:423000

(5)电 话:13975564777

(6)电子邮箱:/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 称: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 址: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

(3)联系人:袁进波

(4)邮 编:423400

(5)电 话:13973538889

(6)电子邮箱:510162602@qq.com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

品目
B99000000-其他建筑工程

采购单位
桂阳县龙潭中学

行政区域
湖南省
公告时间
2025年05月06日 19:18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5年04月16日至2025年04月23日每日上午:00:00 至 12:00下午:12:00 至 24: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5年04月27日 10: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 )

预算金额
¥277.63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袁进波

项目联系电话
13973538889

采购单位
桂阳县龙潭中学

采购单位地址
桂阳县教育重点项目总指挥部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雷劲松:13975564777

代理机构名称
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谢晶星:18528228882

附件:

附件1
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磋商文件4.15.pdf

附件2
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运动场项目招标控制价表格.zip

磋商文件采购项目名称: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采购人:桂阳县龙谭中学采购代理机构编号:HNZX-CG-2025-003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4月目录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二、磋商文件................................................................三、响应文件................................................................四、响应文件的递交..........................................................五、响应文件的开启及磋商仪式................................................六、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八、其他规定................................................................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一、磋商响应声明................................................................二、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技术方案....................................................................四、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五、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六、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七、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八、最后报价....................................................................第一章磋商邀请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桂阳县龙谭中学的委托,对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采购代理编号:HNZX-CG-2025-003)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一、采购项目基本信息1、项目名称: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2、编号:采购代理编号:HNZX-CG-2025-0033、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2776300.00元□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4、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建筑业。5、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6、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采购需求。8、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郴财采资〔2024〕6号文件精神,本项目取消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二、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项)预算(元)节能产品进口产品1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详见磋商文件2776300.00□□说明:1.节能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的,需提供国家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证书。2.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采购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投标。三、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享受加分或价格折扣。2、支持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或价格折扣。四、供应商资格要求1、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被“信用中国”“信用湖南”“信用郴州”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南省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强制分包:大型企业应将采购份额的/%分包给中小企业。4、供应商特定条件:4.1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4.2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供应商一致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采用承诺制,承诺中标后不低于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政府采购采购活动。7、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有意参加投标者,于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23日,工作日每天09:00-12:00至15:00-17:00(北京时间),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获取招标文件。□本项目实行电子交易,有意参加投标者,在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获取电子版招标文件。□本项目进行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将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提供。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4月2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2、提交投标文件地点: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3、开标时间:2025年4月27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4、开标地点: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七、公告期限1、本招标公告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发布。公告期限从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在其他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公告内容以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本招标公告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八、询问及质疑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如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2、潜在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24〕67号)规定,以纸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九、投标说明1、本公告选项:☑表示选择□表示未选择2、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采购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缴纳任何费用。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人:桂阳县龙谭中学联系人:雷劲松电话:13975564777地址:桂阳县教育重点项目总指挥部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袁进波项目组成员:袁进波电话:13973538889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附件1: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我们,(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磋商邀请公告》[(项目名称),采购计划编号:,采购代理机构编号:]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磋商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磋商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一、我方在此声明:(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1、受到刑事处罚;2、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供应商名称(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日期:年月日附件2:磋商邀请通知回复确认函致(采购代理机构)贵代理公司的磋商邀请通知已收悉,经研究,我公司决定参加(项目名称)采购代理机构编号:),现就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确认,同意按贵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及要求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且无任何异议。至此。敬礼!被通知单位名称(签章)年月日附件3:《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本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在前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未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名单,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要求。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公司企业规模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本公司自愿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遵守《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如违反承诺,同意金融机构将增信保证划缴国库。公司机构代码:;注册登记机构:;日期:;有效期:;注册资本:;地址:;经济行业:;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字):;身份证号:;手机号:。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日期:年月日第二章磋商须知磋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一、说明第二章第1.1款采购项目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第二章第2.1款采购人名称:桂阳县龙谭中学联系人:雷劲松电话:13975564777地址:桂阳县教育重点项目总指挥部第二章第2.2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袁进波项目组成员:袁进波电话:13973538889地址: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第二章第2.3款供应商的产生方式☑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第二章第3.1款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邀请公告第三条供应商资格要求第二章第6.1款联合体形式不接受第二章第6.2款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不作要求第二章第7.1款现场勘察不组织第二章第8.1款答疑会不组织第二章第9.1款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1所列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采购网查询。采购信用担保有履约担保或融资担保需求的,可向本附表附页2所列担保机构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二、磋商文件第二章第10.2款磋商文件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采购需求第二章第11.1款提供磋商文件期限2025年4月16日9点至2025年4月23日17点00分第二章第11.2款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时应提供的资料详见磋商公告“报名及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获取”第二章第12.1款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5年4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三、响应文件的编写第二章第15.4款采购项目预算人民币:2776300.00元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18.1款磋商保证金□√不要求提供□要求提供第二章第18.1款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日历日)第二章第19.1款响应文件份数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1份,副本3份;电子文件1份四、响应文件的递交第二章第20.2款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项目响应文件采购代理编号:供应商名称:在年月日时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第二章第22.1款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五、响应文件的开启和开标仪式第二章第23.1款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时间:2025年4月2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开启地点:湖南中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市苏仙区玫瑰园花溪谷3栋1204)六、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第二章第25.1款磋商小组人员数量及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审专家3人,由技术、经济类专家组成。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第二章第37.1款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第二章第42.1款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11000.00整由采购人一次性支付代理费,其他费用另计。八、其他规定第二章第43.1款其他规定(1)详细研究磋商文件中的《项目合同主要边界条件》、技术、服务等条款之后,应在响应文件中写明对《项目合同主要边界条件》、技术、服务等条款的响应与偏离,但并不视为采购人必须接受。(2)自行测算项目的总投资、运营管理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自行承担采用采购人提供数据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3)自购买磋商文件之日起,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供应商,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采购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4)磋商须知前附表与磋商须知正文不一致时,以磋商须知前附表为准。(5)解释权: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采购阶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规定第二章第43.1款其他规定段的规定,按磋商邀请、磋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组成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否☑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发布)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采购产品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最新发布)内非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应给予4%-8%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折扣比例采购产品为《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最新发布):应给予4%-8%的价格扣除,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折扣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评审中价格扣除参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扣除比例标准,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评审中价格扣除参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给予小型、微型企业扣除比例标准,本项目具体扣除比例为6%。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融资需求的,可向银行咨询或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第二章第43.1款其他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2、预付款保证金:无3、支持预付款,预付比例:/4、付款等未尽事宜,双方合同约定附页1湖南省采购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合作银行及联系人名单银行名称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刘波名城支行客户经理13874998873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肖勇光分行高级经理13755192647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黄飞燕营业部总经理13308463468中国民生银行长沙分行蒋寒奇营业部中小企业客户经理1354898297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刘栅延支行行长13337316405兴业银行长沙分行蒋修远支行客户经理18607310422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邓永胜岳麓支行副行长13617319650中信银行长沙分行蔡学军公司银行部负责人13055167195中信银行长沙分行宋学农银行部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0731-845822141附页2湖南省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名单信用担保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中国投资担保公司何嘉010-88822659/13718642233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蔡建雄0731-84172390-201/15573193555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彭球邓霞英0731-89761702/138759809060731-89761706/13574125851磋商须知正文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2.定义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编号、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详见《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2)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磋商资格且期限未满的;(3)申请人因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被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公示限制且限制期限未满的。4.参与磋商的费用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5.授权委托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6.联合体形式(本项目不适用)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磋商采购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7.现场勘察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8.答疑会8.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参与采购项目答疑会。9.采购政策支持9.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具体办理流程可向磋商须知前附表所列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询问。二、磋商文件10.磋商文件的组成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三章评审办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主要边界条件条款等,具体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2供应商应持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资料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三、响应文件14.一般要求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5.响应文件的组成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声明(2)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3)技术方案(4)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5)提供政府采购政策产品等证明材料(6)报价一览表及报价文件(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8)最后报价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重新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技术/商务响应与偏离表》中对应内容注明。15.4根据《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6.报价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及百分比报价:以人民币报价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百分比报价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2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16.3在测算报价时,供应商应全面考虑项目的全部建设和运营内容,并充分考虑竞争因素。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7.1供应商应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本项目已进行过资格预审,可不再提供资格审查资料(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评分标准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除外)。如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17.2采购人有权核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审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废标处理,若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发现作为预成交人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若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发现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资料,采购人有权与供应商解除合同。18.响应文件有效期18.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9.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19.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响应文件均须加盖骑缝章,未按规定标记提交的按不合格磋商处理。19.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一式贰份,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9.4如果响应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供应商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章代替。如果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0.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20.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盖供应商单位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包装,其中响应文件正本与电子文件一起密封包装。20.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0.3磋商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如发现破损、裂口等包装密封不完整情况的响应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1.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1.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1.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22.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2.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2.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五、响应文件的开启及开标仪式23.开启时间和地点23.1采购人将按照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启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供应商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供应商默认开标结果。23.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部门代表;(4)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当场拆封响应文件;(6)开标会议结束。六、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4.磋商程序24.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候选供应商排序。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25.磋商小组25.1磋商小组人员数量及组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6.响应文件审查26.1资格性审查:供应商应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本项目已进行过资格预审,可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如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资格条件的,应更新或者补充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以证实其各项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7.实质性响应与实质性修改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7.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或调整的,磋商小组应将需要修改的内容书面告知供应商,并给予所有供应商均等的磋商机会。28.无效响应28.1磋商小组在对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1)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2)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8.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3)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4)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29.澄清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0.磋商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在响应文件开启当天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完成两轮磋商。(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第1轮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2轮磋商,第2轮磋商结果即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及格式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5.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当天内(或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当天(或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19.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1.响应文件评审31.1评审活动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已进行资格预审,磋商小组在评审阶段不再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除非供应商资格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文件中规定允许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除外),采购人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1.2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31.3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程序、因素和标准见第三章评审办法。31.4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31.5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32.推荐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供应商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33.确定成交供应商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磋商顺序,顺次与供应商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磋商。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供应商即为预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磋商的供应商进行重复磋商,最后将磋商后修订的合同报送桂阳县龙谭中学审核。34.磋商终止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5.重新评审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保密及串通行为36.1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36.2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评审有关的情况。在评审活动中,采购人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36.3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4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3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说明等磋商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七、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7.成交信息的公布37.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38.询问及质疑38.1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9.签署确认磋商备忘录39.1采购人将在预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成交供应商签署确认磋商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磋商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将预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不公示。40.成交通知40.1采购人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成交通知书。40.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1.签订项目合同41.1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各种承诺、保证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与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41.2项目合同必须经桂阳县龙谭中学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41.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41.4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八、其他规定42.采购代理服务费42.1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43.其他规定43.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审办法1.通则1.1评审根据本磋商文件第二章“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进行。1.2评审因素:价格、技术、商务的响应程序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本项目“磋商文件前附表”第二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1.3权值的取值范围序号项目权值/比重1价格0.20/202技术0.60/603商务0.20/20∑(1+2+3)=11/1002.磋商程序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推荐候选供应商排序。其中,磋商按第二章第31.1款或者第31.2款情形进行。2.1响应文件审查(1)资格检查供应商应满足第二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以下证件及材料复印件,同时在磋商响应文件内提供相应的复印件进行资格检查。附1资格性检查表(磋商文件中须有的内容)序号证件名称供应商12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申明书或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证明材料)7如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非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投标人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湖南”网站(www.credithunan.gov.cn)、湖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hunan.gov.cn)和“信用郴州”网站(xycz.czs.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截图,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9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10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供应商一致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采用承诺制,承诺中标后不低于湖南省建筑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关键岗位人员不得有在建项目。结论(合格或不合格)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2、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附2符合性检查表(磋商文件中须有的内容)序号检查项目供应商1231响应有效期满足磋商文件的要求2响应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3响应文件是否有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签署及盖章;4响应文件中没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其他实质性规定的结论注:1、上述内容合格用“√”表示,不合格用“×”表示。2、以上内容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初步评审的综合评定结果为不合格。2.2澄清有关问题2.2.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2.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附3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序号供应商磋商文件中需要澄清的页次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1232.3磋商2.3.1以供应商递交首次响应文件的顺序确定为磋商评审顺序,并按此顺序根据第二章第31款“磋商”内容及要求进行磋商。2.3.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磋商的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2.4响应文件评审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两阶段评审:第一阶段:确定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磋商小组可以与供应商进行多轮磋商,磋商过程中可实质性修订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项目合同主要边界条件条款,但不得修订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不可磋商的核心条件。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确认,并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第二阶段:综合评分。最终采购需求方案确定后,由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最终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磋商顺序(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顺次与供应商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磋商。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供应商即为预成交、成交供应商。2.4.1响应程度、商务、技术、价格评分标准(采取百分制)2.4.2基准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每一项最后磋商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评分准则评分按以下计算汇总供应商最后得分。其计算公式如下:评审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F1:各磋商小组技术评分的算术平均值:F2=(F2-1+F2-2+„.F2-N)/NF1-N:每个磋商小组的技术评分,N为磋商小组人数。2.4.4记分、计算规则A每次评分计算人民币报价的,保留小数点后三位;以百分比报价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B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项评分为无效分,磋商小组须作出解释,并重新打分:①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低于规定最低分的;②一个记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记分的;③无记分;④其它明显不合理记分。2.4.5评审因素及标准详见以下评分附表。综合评分表评标因素(权重分)评分标准投标报价(20分)经评委会一致认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100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重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技术部分(6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5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主要施工顺序、施工工艺、作业方法、作业流程、操作要领等内容.阐述方案全面、合理、科学、操作性强,符合实际情况的计15分;有缺项漏项的扣3分,欠合理、有缺陷、有错误、不完善无可行性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计0分。注:内容有缺陷、有错误、不完善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方案的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不具体;工作成效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条理不清晰,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偏差;内容描述与项目无关、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混乱等。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15分)根据本项目施工内容和工期要求,提供详细的项目进度计划方案:进度计划;施工顺序;工作时间节点;进度保证措施等等。施工进度计划方案详细、完整无缺项、能保障施工工期要求、符合本项目各项施工特征的,计15分;缺漏项的每处扣3分,欠合理的每处扣2分,扣完为止。未提供项目进度计划方案的不计分。注:内容有缺陷、有错误、不完善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方案的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不具体;工作成效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条理不清晰,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偏差;内容描述与项目无关、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混乱等。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根据本项目施工内容及质量要求,提供详细的项目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质量管理目标;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的环节、重点和方法;质量事故的预防与处理等。对提供了详细、可行、完整无缺项的质量保证措施的,计10分。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欠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质量管理与保证措施的不计分。注:内容有缺陷、有错误、不完善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方案的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不具体;工作成效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条理不清晰,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偏差;内容描述与项目无关、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混乱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有健全强有力的环保体系措施,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保证体系框架的设置等等。对提供了详细、可行、完整无缺项方案的,计10分。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欠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的不计分。注:内容有缺陷、有错误、不完善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方案的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不具体;工作成效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条理不清晰,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偏差;内容描述与项目无关、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混乱等。人员、设备配置计划(10分)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施工内容及要求,提供详细的人员、设备配置方案:设备配置(设备类别、数量);人员配置(专业岗位职能要求、配备的具体人员情况)。磋商小组对人员、设备配置方案进行审查,方案详细、科学合理、完整无缺项的,计10分,缺漏项的每处扣2分,欠合理的每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人员、设备配置方案的不计分。注:内容有缺陷、有错误、不完善是指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方案的内容与项目需求不一致或没有关联性、不具体;工作成效无法达到预期要求,条理不清晰,方案内容与实际实施存在偏差;内容描述与项目无关、语义表述不清,存在歧义、混乱等。商务部(20分)类似业绩(20分)供应商近三年(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以内)完成过类似工程的,同类业绩每1个记5分,满分20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资料或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等资料的有效证明材料,需真实有效,未提供不计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上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计分)。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应真实、清晰、完整,如经评委一致认定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清晰、模糊看不清的,则该项资料所对应的评分分值计0分。2.5推荐2.5.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得分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供应商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5.2磋商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响应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6确定成交供应商2.6.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6.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磋商顺序,顺次与供应商进行采购结果确认磋商。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供应商即为预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磋商的供应商进行重复磋商,最后将磋商后修订的合同报送桂阳县龙谭中学审核。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GF—2018—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桂阳县龙潭中学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桂阳县龙潭中学田径场附属工程2.工程地点:桂阳县龙潭中学o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桂政发改(2025)2号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5.工程内容:看台;体育器材室和公共卫生间建筑;看台北侧透视围墙(按龙潭小学运动场透视围墙设计);运动场北面大门;连接龙潭小学便道及路灯等附属工程。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内容(详见设计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月日,(看台、体育器材室和公共卫生间在6月30日前完工并交付使用)。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31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2025年月_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6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3份,承包人执3份。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424400邮政编码:424400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33传真:传真: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在场人签字: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在场人签字: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34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田径场附属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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