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25)



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

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青剑湖商业广场项目的招标人为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以北、星湖街以东

    2.工程规模:建设用地面积:34882㎡,景观设计面积21741㎡。景观估算额1200万元。

    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标段(包)编号

标段(包)名称

招标范围

工期(天)

合同估算价(万元)

E3205711847000297004001

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配合及施工配合等

90

90.0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资质等级及范围:[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或者[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综合资质甲级]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企业业绩要求:/

    5.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要求:/

    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7.招标人拒绝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的申请人投标;招标人不接受违反投标保证信用承诺行为且处于公布期内的企业投标(以开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

    8.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未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①企业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②记入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不良信用记录且未被撤销的;

    ③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④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⑤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⑥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9.提供企业承诺书,格式不限,但内容须包含本公告资格条件中:第8条;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招标文件的领取

    1.领取时间: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时起至2025年05月19日 23时59分。

    2.领取方式: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http://zhaotoubiao.sipac.gov.cn/TPBidderGC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

五、投标

    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

    2.现场投标地点: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

    3.保证金信息:

    是否需要投标保证金:否

六、其他说明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地址:
 
代理地址:
 

招标人邮编:

 

代理邮编:

 

招标人联系人:

邹林云 

代理联系人:

 

招标人电子邮箱:

 

代理邮箱:

 

招标人联系电话:

0512-67996820 

代理联系电话:

 

招标人传真:

 

代理传真:

 

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投诉电话:

0512-66605612 、 0512-66605605

附件

02评标办法-景观.pdf

招标文件正文.pdf

招标人信用承诺书.pdf

招标公告.pdf

评标、定标办法-景观1.2评标、定标办法1.2.1评标办法第一步、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核判断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作为无效标,不进入详细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第二步、详细评审(一)评审原则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标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不再进行后续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同时进行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评审,详细评审得分=商务标得分+技术标得分。(二)商务标(70分)评分项目评审内容分值(分)评分标准得分(分)信用分企业信用6根据投标人上年度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评得分进行比例折算,信用得分=企业信用考评得分*6%。考评得分为100分的,信用分得满分6分,未参加考评的按c类基准分(70分)处理。企业以往业绩10投标人近五年(2020年4月1日至今,以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景观面积2万平米及以上的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每有一个得5分,最高得10分。证明材料须提供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等其他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企业获奖10投标人近五年(2020年4月1日至今,以获奖证书或发文日期为准),获得过市级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的每有一个得5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的每有一个得10分,最高得10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状(或获奖证书)。设计项目组项目负责人4项目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4分设计项目组项目负责人4须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及近半年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5项目负责人近五年(2020年4月1日至今,以设计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负责过单项合同景观面积2万平米及以上的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的,每有一个得2.5分,最高得5分。证明材料须提供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如有)等其他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5项目负责人近五年(2020年4月1日至今,以获奖证书或发文日期为准)负责过的风景园林设计项目,获得过市级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的每有一个得2.5分,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的每有一个得5分,最高得5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等级计分,不重复计分。须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状(或获奖证书)。其他主要设计人员20项目团队成员满足下列要求得20分,少一人扣4分,扣完为止:1、建筑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具有国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4、电气专业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5、园林专业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设计费投标报价10以招标控制价为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5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下浮1%加1分,最多加5分。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的不得分。不足1%的,按照直线插入法计算得分。投标行为考评结果扣分-5投标行为考评结果扣分值以开标当日有效的,苏州市住建局公布的建筑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中的扣分值为准。得分合计70(三)技术标评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最终得分=各评分点得分为评委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的平均得分,评分点得分汇总为最终得分。除技术标中缺少相应内容或重大偏差外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各项评分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分点满分的60%,如低于评审要点满分的60%必须说明原因。技术标评审内容:序号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分值1总体设计总体计划合理,措施科学。1.对项目背景、现状、建筑、空间、动线分析完整准确2.设计具有创新性,符合商业项目定位3.设计具备较强的商业标志性4.景观功能布局符合商业动线的合理需求5.景观空间的主题性特色突出6.景观美学与文化表达与环境协调合理102成本控制保证措施成本控制保证措施:对工程投资控制得当,可操作性强,保障措施得力,造价合理、指标准确。53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设计组织完善合理,质量保证计划全面细致、结合实际、措施具体,责任到人。54进度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进度计划协调,调配计划合理,保证措施具体,设计时间安排合理。55后期服务承诺及合理化建议后期服务承诺及合理化建议:依据投标人的后期服务工作计划、服务承诺和合理化建议的详尽、切实、可行情况酌情得分。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5第三步、定标(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一)有效投标不超过3家时,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中,按商务标和技术标合计得分由高到底进行排序,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最终得分相同影响排序,以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序在前,如得分相同报价又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如果有效投标文件数小于3家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人中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书面明确是否具有竞争性及原因)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不再进行后续评审。(二)有效投标4家或以上时,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根据有效投标数量,向招标人择优推荐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为4~6家时,推荐3家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大于6家时,推荐5家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中,按商务标和技术标合计得分由高到底进行排序,,如出现最终得分相同影响排序,以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序在前,如得分相同报价又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不排序,排名不分先后。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二)定标方法。1、本工程采用票决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和标准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价比较,对每一项定标因素做出评价,综合权衡后记名投票,并对推荐中标人给出相应理由,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当得票数相同无法确定中标人时,应当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再次票决。每名定标委员会成员每轮投票持有1票,根据各定标因素综合权衡后进行记名投票。2、招标人按照文件要求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将在定标会召开前2天通知定标候选人,具体的定标时间及地点。定标候选人须将定标所需材料装订成册(5份)后在规定时间内送至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标室。(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晚于该时间递交的材料,发包人一律不予收取)。若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定标材料的,定标委员会依据其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综合考虑。若因定标候选人未按规定递交书面材料,影响其票决排名的,定标候选人自行承担。3、招标人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4、招标人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5、定标委员会的组建(1)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按规定组建。(2)定标委员会在定标会议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6、定标方案、定标因素及需要投标人提交的材料招标人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定标因素如下:定标因素评审标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报价因素对报价评审,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下浮≥5%为优,下浮<5%的,按下浮率大小判定良、中。无需提供拟派团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企业类似业绩根据企业以往类似业绩、获奖、派团队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拟派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获奖等进行评审并进行优、良、中的排序。对应的评审资料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综合考评结果根据投标人在开标当日有效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发布的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考评得分(建筑工程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信用考评得分,分值由高到低顺序排序,75分及以上的为优,70分(含)-75分为良,70分以下为中。无需提供设计方案根据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进行优、良、中的排序。设计方案文本(与投标文件一致)7、定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标准和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8、拟定中标人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拟定中标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拟定中标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9、确定中标人拟定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原定标标准和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名单中重新确定中标人并公示。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标段名称: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设计项目)苏州工业园区设计招标文件(标段编号:E3205711847000297004001)招标人: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标时间:2025年05月07日10:00:00目录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总则1.1项目概况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1.4投标人资格条件1.5费用承担1.6保密1.7语言文字1.8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10投标预备会1.11分包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3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公布2.4招标文件的异议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编制3.2投标报价3.3投标有效期3.4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3.6投标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编制4.投标4.1投标文件密封、装订4.2投标文件组成4.3投标文件递交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5.2开标程序5.3开标异议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2评标原则6.3评标6.4无效标条款6.5投标文件的澄清7.定标7.1中标候选人公示7.2评标结果异议7.3中标人公告7.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7.5履约担保7.6签订合同8.重新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9.5异议与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知识产权10.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二章评标办法☑1.2评标办法2第三章合同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3.3设计人人员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18.其他(本条款内容与专用合同条款内其他内容矛盾或冲突的,以本条款约定内容为准。)3.图纸交付地点:发包人指定地点。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设计任务书和技术文件编制深度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设计任务书1.0项目概况及周边条件2.0景观设计要求3.0设计成果要求4.0概念设计成果及数量要求4.1.2本期文件提交要求5.0设计进度要求第四章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一、封面二、投标函三、授权委托书四、工程设计费报价表五、资格审查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二)项目负责人资料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四)企业获奖和各类证书企业信誉(五)项目组人员组成情况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六)各类其他证书六、技术标一、其他材料一、投标所需其他材料第一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招标人名称: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路9号月亮湾国际中心23F联系人:邹林云电话:0512-67996820电子邮箱:zouly@suzhouhengtai.com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3项目名称青剑湖广场项目4招标标段名称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5项目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以北、星湖街以东6项目建设规模建设用地面积34882㎡,景观设计面积21741㎡。7项目估算投资约6.35亿元8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国有资金:100%其中:财政资金0%,自筹资金100%;非国有资金:0%。9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0设计招标范围和内容招标内容:青剑湖广场项目所涉及的下述全部设计内容及服务内容。1.设计内容: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初步、施工图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及屋顶绿化景观设计与其它专业的配合修改服务、施工阶段的配合及现场服务、现场监督检查等。2.方案设计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特点,方案构思新颖,可操作性强,易于实施。2.初步设计:根据业主和政府批准的规划方案和现行国家相关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0设计招标范围和内容法律、法规、规范,完成本工程各专业初步设计。3.施工图设计:根据业主批准各专业初步设计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按照设计进度要求完成本工程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满足合约部提交的限额设计要求。具体详见设计合同和设计任务书。11设计招标类型本次招标为:1、2、31、方案招标2、初步设计招标3、施工图招标4、其他:/12计划开工日期和设计工期本设计标段计划于2025年6月开工。本工程设计工作的工期见招标公告。招标人对设计工作工期的具体要求:设计周期90天。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招标公告14质量标准合格15资格审查方式见招标公告16投标人资格条件同招标公告要求。(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表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中表述的为准)17踏勘现场招标人11、不组织。2、组织,时间地点如下:18投标预备会招标人11、不组织。2、组织,时间地点如下:19分包招标人11、不允许。2、允许。分包内容:20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其他材料:答疑、限价等获得途径:“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21招标文件的公布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22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23投标人提疑请将疑问于2025年05月13日17时前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递交。24招标人对招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4标文件、控制价的澄清或修改中心”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由于未及时获取相关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最后一次澄清或修改距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日。25投标文件份数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招投标,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6份。26是否采用评定分离见招标文件评标办法27投标文件编制的其他要求1.本项目设计费最高限价为90万元。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自行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相应投标文件废标处理。2.本项目与设计有关的专家论证费由中标人支付,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28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29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采用11、不允许2、允许30技术标编制其他要求技术标采用:21、明标2、暗标技术标采用暗标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技术标的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技术标其他编制要求:31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投标文件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递交。32现场递交资料采用:11、无要求2、投标文件中的需在开标时间前递交至开标现场。开标时间后送达的将被拒收。33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8日10:0034投标保证金不收取投标保证金35开标时间和地点及其他要求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采用不见面开标:开标时,投标文件使用招标监督部门和招标人的CA证书解密,不需投标人解密,投标人可通过不见面开标大厅直接观看开标过程。投标人访问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进入业务管理-不见面开标大厅,可以通过网络观看现场开标实况直播。开标地点: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36号星塘大厦(园区市民服务中心)3楼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开标室见大厅公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35开标时间和地点及其他要求告)3、如由于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被解密或导入的,则视为该投标人自动放弃该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将被拒收。如由于招标人和招标监督部门的CA故障导致不能解密投标文件,则开标失败,全部投标文件将不被开启,予以退回,由招标人另行通知重新开标时间。4、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互动交流”栏目提出,招标人在“互动交流”栏目作出答复,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再对开标事项提出异议。5、其他说明事项:(1)、不见面模块数字抽取的说明: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模块的随机抽取程序是由有资质的软件公司开发,并通过严格的测试。程序核心功能随机数生成是通过JAVA平台的标准随机函数实现,核心抽取代码公布在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侧数字抽取环节的代码展示页面,投标人可以自行查看。(2)、投标人电脑环境最低要求:IE11浏览器。首次使用需要将地址加入“受信任站点”和兼容性视图设置,并允许加载网站提示的加载项,如需收听现场语音需配置放音设备。(3)、由于现场监控传输路径与开标信息传输路径不同,会造成网页显示时间与监控图像显示时间不同。(4)、出现异常情况时,将通过“互动交流”栏目发布相关信息,请投标人及时关注。如视频直播、互动交流使用异常,请刷新网页,如仍无法解决,请立即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36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0人,专家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采用11、随机抽取2、直接确定37中标候选人公示“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38技术成果经济补偿采用11、不补偿2、补偿,补偿标准:39履约担保本项目采用11、不要求提交履约担保2、采用履约担保,形式采用,金额为。40投标诚信行为1、不诚信行为的管理:在投标中,投标人的不良行为将按照《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领域投标活动不良信用记录管理的通知》苏园规建(2017)27号文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参见“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的政策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执行苏州市投标行为及标后履约失信管理的相关文件。记入园区不良行为且未被撤销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40投标诚信行为2、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号)号文,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1)、评标阶段(以评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发现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不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出现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形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41电子招投标补充的内容1、投标人使用“苏州园区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电子版投标文件,生成*.jstf后缀的文件格式的电子版投标文件,*.jstf后缀的文件是加密电子投标书文件,用于网上投标;电子版投标文件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CA证书中的电子印章或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签章。投标文件中的CA证书签章和国家市场监管局的电子营业执照签章均为有效签名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递交;2、如招标公告中允许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操作如下:第一步:在投标文件中上传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第二步;在投标文件中,由联合体成员同步并挑选本单位资格审查资料。第三步:联合体成员同步挑选结束后,由牵头人重新同步并挑选本单位资格审查资料。第四步:由牵头人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签章并生成投标文件后,由牵头人递交投标文件。生成投标文件过程中使用联合体中的牵头人的CA证书签章或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签章。3、招投标工具及电子招投标平台技术支持:新点客服服务时间及方式8:00-21:00X7天客服电话:4009980000电话:0512-66605609手机:151514082004、网络中断故障技术支持: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时间及方式8:00-21:00X7天电话:0512-66605052手机:173158858595、特别提醒: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仅限于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否则将无法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须提前做好准备。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41电子招投标补充的内容6、投标人除对无效标条款规定的内容须电子签章(签名)外,不需对投标文件进行其它签署和盖章,评审中也不能因投标文件缺少其它签署和盖章被认定为无效(签章太多浪费投标人人力成本,还可能导致投标文件打开缓慢)。另提醒,投标文件签章位置不得覆盖诚信库链接。42投标文件响应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当对资格审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提交的资料不明确的,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被判不合格的不利后果。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时,投标人应当书面澄清说明,但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特别提醒:投标文件中有需要扫二维码才能识别的信息时,投标人须同时提供二维码的核验结果截图,评标区无通讯设备,评委无法进行二维码的核验,如由于投标人未提供核验结果截图,导致相关信息无法判定时,由投标人承担被判定不合格的不利后果。43关于评审说明1、投标文件中,以下信息必须选自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平台企业诚信库,否则不作为评审依据。除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另有要求外,其余材料是否来自诚信库不做要求。(1)企业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资质证书;(2)项目负责人信息:招标公告“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中要求的证书(3)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要求的类似业绩(含评标办法评审因素中涉及的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甲方出具的该设计已完工的证明文件或者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合格证明文件、业绩获奖证书(如有)。特别说明:(1)上述信息的评审以从诚信库中选取的扫描件为准。投标文件中的上述信息为文件生成时刻的诚信库信息,不会随之后诚信库的变化而变化。请投标人及时更新完善诚信库的信息。(2)诚信库中业绩信息及业绩获奖信息审核通过后会员无法删除,但可以进行补充。(3)企业对诚信库中信息真实性负责,诚信库接收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不良行为)。2、关于业绩的资料:(1)业绩必须至少提供以下资料,否则该业绩不作为评审依据。a中标通知书(招标的项目必须提供),此项为空的在评审时视为直接发包。b合同协议书,特殊合同无明确协议书部分时必须提供合同中显示项目名称及内容、发承包方名称、合同金额、发承包方合同签定盖章页。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43关于评审说明c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者甲方出具的该设计已完工的证明文件或者审图机构出具的审图合格证明文件。其中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指验收各方共同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证书中投标单位未作为参建方参与验收盖章的,不作为该单位业绩认定。(2)招标公告中的资格条件中的“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及评标办法评审因素中涉及的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必须是在投标单位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业绩。3、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和《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使用一级建造师和一级建筑师证书的:①统一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纸质注册证书无效;②超出注册有效期和使用时限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③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未手写签名的电子注册证书无效。由于图像大小、方向、清晰度等问题,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是否一致在评标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为避免争议评审过程中均视为一致。资格预审申请人和投标人须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及时更新诚信库中的建造师证书,自行承担未及时更新导致的资格审查不合格后果。4、特别提醒: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仅限于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否则将无法完成投标文件上传。投标人须提前做好准备。44异议和投诉的受理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按照苏建规[2016]4号文《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和投诉。异议受理机构的电话:0512-67996806传真: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国际中心23楼投诉受理机构的电话:66605612、66605605传真:66605600通讯地址:改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136号星塘大厦(园区市民服务中心)3楼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5其他要求1.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单位为:苏州工业园区恒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路9号月亮湾国际中心23F1.总则1.1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设计进行招标。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建设规模、项目估算投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标准本次设计招标范围和内容、设计招标类型、计划开工日期和设计工期、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条件1.4.1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1.4.2招标公告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公告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2)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于未附有中文译本和中文译本不准确的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不利后果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1.11.1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非关键性设计工作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1.2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人须知;(2)评标办法;(3)合同条款及格式;(4)招标控制价(5)设计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6)发包人要求;(7)投标文件格式;(8)修改及澄清材料;(9)其他: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2.2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2.2.1投标人从”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及时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向招标人提出,以便澄清或修改。2.2.2招标人的澄清或修改均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上进行,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向所有投标人公示,但不指明来源。2.2.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2.3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控制价公布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可以查看和下载。2.4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编制投标文件的组成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软件进行编制。中标后投标文件份数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投标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修改投标函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设计费用清单”中相应报价。3.2.4招标人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3.2.5投标报价的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缴纳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3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具体投标保证金递交退还的方式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5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3.5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实际情况提供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满足投标资格要求,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工作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3.6投标备选方案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投标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以上设计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投标文件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4.投标4.1投标文件密封、装订如有在开标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密封、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封套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文件一般由商务标文件和技术标文件二部分组成。4.2.1商务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函;(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工程设计费报价表(4)用以证明满足招标要求的其他材料4.2.2技术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说明和设计图纸汇编缩印本;(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工程估算;(4)技术标评审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4.3投标文件递交4.3.1网上投标上传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招投标补充内容。4.3.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完成投标文件的递交。未在规定时间前完成递交的,视为逾期送达。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4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4.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4.4.2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4.4.3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本项目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具体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5.2开标程序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主持,当众公布收到的投标文件并解密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按照顺序解密,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项目负责人、工期等内容,并记录在案。开标后,招标人代表、监督管理机构代表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3开标异议参加网上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通过“互动交流”栏目提出,招标人在“互动交流”栏目作出答复;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6.4无效标条款投标文件出现所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予以否决。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电子投标文件的加密生成过程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设计的对投标文件的可靠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投标中,按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指引加密生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操作是投标单位对整个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和内容确认,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代表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的每一页内容均进行了签署盖章,投标单位除对无效标条款规定的内容须电子签章(签名)外,不再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其它签署和盖章,评审中也不能因投标文件缺少其它签署和盖章被认定为无效。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6.投标项目负责人或总监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的人员不一致的;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审查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10.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1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13.投标文件提出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涉及范围、设计费用及支付办法的;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1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16.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17.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18.其它无效标规定:1)、投标价超过控制价*95%的6.5投标文件的澄清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7.定标7.1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7.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中标人公告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在”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公告。中标通知书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7.4技术成果经济补偿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技术成果进行补偿的,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未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声明放弃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用的除外。招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向未中标人支付技术成果经济补偿费。7.5履约担保7.5.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或者事先经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以牵头人名义递交。7.5.2中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6签订合同7.6.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6.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6.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人少于3个的;(2)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4)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异议与投诉9.5.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知识产权1.1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1.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1.3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1.4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后,有权部分采用该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该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采用其投标设计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1.5联合体投标人合作完成的设计方案,其知识产权由联合体成员共同所有。10.2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二章评标办法☑1.2评标办法2详见其他材料第三章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合同编号:设计证书等级:发包人:设计人:签订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设计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2.工程地点:苏州工业园区。3.工程概况:占地面积34882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3128.43平方米,地上面积67155.43平方米,地下面积25973平方米。4.建筑功能:本项目定位是集商业、演艺、酒店、公寓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文化社交与城市漫游轻度假综合体。5.投资估算:投资估算费用为6.35亿元人民币。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1.工程设计范围:地面及屋顶绿化景观设计、与其它专业的配合修改服务、施工阶段的配合及现场服务、现场监督检查等2.工程设计阶段: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等阶段。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统一要求:3.1.方案设计:根据业主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完成本工程总体景观设计,达到政府规划报批深度要求,包括平面设计、竖向设计、总平面规划布局等。()与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使用单位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1()完成总体景观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2政府部门要求的设计方案报批文件;()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3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市政管网等方面的景观咨,4询工作;3.2.初步设计:根据业主和政府批准的规划景观方案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完成本工程景观专业初步设计。()负责完成并制作相关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1府相关规定;()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提供相关的工程,2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编制满足发包人要求深度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图纸。33.3.施工图设计:根据业主批准景观专业初步设计和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完成本工程景观专业施工图设计。3.4.施工现场配合的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及验收。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三、工程设计周期设计周期90天。方案及初步设计:45日历日施工图设计:45日历日设计后期服务至竣工验收合格,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元)。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发包人代表:,;联系电话:,。设计人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1()中标通知书;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3()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4()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6()通用合同条款;7()投标函及其附录;8()技术标准;9()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10()招标文件(在本合同文件组成中已单列的除外);11()投标文件(在本合同文件组成中已单列的除外),12()其他合同文件。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本合同在苏州工业园区签订。十、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十二、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肆份,设计人执肆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识别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22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1.1.1.7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8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牵头协调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并须按照发包人所在公司管理流程逐级上报处理。1.1.2.6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2.7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3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1.1.3.1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1.1.3.2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1.1.3.3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1.1.3.4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3.5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6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1.1.4.2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1.1.4.3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技术标准1.4.1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协议书;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通用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5()发包人要求;6()技术标准;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9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联络1.6.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6.2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1.6.3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1.7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2.1发包人一般义务2.1.1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委托设计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协助。设计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办理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所需的费用和所需的时间包含在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和设计周期内,需要发包人给予协助的,设计人应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除因发包人未按设计人通知履行必要的协助原因外,设计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2.1.2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牵头协调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设计事宜,按照发包人所在公司管理流程逐级上报处理。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2.3发包人决定2.3.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2.3.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2.4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2.5设计文件接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并在约定期限内予以确认,逾期未作确认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该阶段设计成果的认可。3.设计人3.1设计人一般义务3.1.1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设计人应当按照通用合同条款2.1.1和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其他相关约定接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除因发包人未按设计人通知履行必要的协助原因外,设计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3.1.2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3.1.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3.2项目负责人3.2.1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设计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园建、绿化、给排水、电气、结构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3.3.2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3.3.3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设计分包3.4.1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3.4.2设计分包的确定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4.3设计分包管理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3.4.4分包工程设计费()除本项第()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12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2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3.5联合体3.5.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5.2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5.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5.4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4.工程设计资料4.1提供工程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4.2逾期提供的责任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5.工程设计要求5.1工程设计一般要求5.1.1对发包人的要求5.1.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5.1.1.2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5.1.1.3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1.2对设计人的要求5.1.2.1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5.1.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5.1.2.3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1.2.4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工程设计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保证措施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5.2.2设计人的保证措施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5.3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5.3.1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5.3.2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5.3.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5.3.4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5.3.5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景观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5.4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5.4.1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6.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6.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1.1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6.1.2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6.2工程设计开始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6.3工程设计进度延误6.3.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1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2()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4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3.2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6.4暂停设计6.4.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6.4.2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6.4.3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4.4暂停设计后的复工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6.5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6.5.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6.5.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7.工程设计文件交付7.1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7.1.1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7.1.2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7.2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7.3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中约定。8.工程设计文件审查8.1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8.2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3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依约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予以协助。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8.4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8.5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6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8.7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9.施工现场配合服务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9.2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10.合同价款与支付10.1合同价款组成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1()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2()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3的相应费用等。10.2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1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总价合同2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它价格形式,3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0.3定金或预付款10.3.1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10.4进度款支付10.4.1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10.4.2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0.5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10.5.1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10.5.2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10.5.3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10.6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11.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11.1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3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11.4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11.5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12.专业责任与保险12.1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1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12.3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13.知识产权1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3.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3.4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1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4.违约责任14.1发包人违约责任14.1.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14.1.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14.1.3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14.1.4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14.2设计人违约责任14.2.1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4.2.2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14.2.3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4.2.4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4.2.5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5.不可抗力15.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5.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5.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6.合同解除16.1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1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1,,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2,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3,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5()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616.3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争议解决17.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17.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17.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17.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17.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7.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招标人信用承诺书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关于信用管理的相关要求,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我单位郑重承诺:一、本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理划分标段,不利用划分标段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三、科学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按照工期定额合理确定工期。不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得迫使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标准。因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当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四、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压低招标控制价,不迫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审慎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在有相关异议时及时针对性回复,在调查研究后妥善处理,避免异常低价中标可能带来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风险;六、我单位愿意承担虚假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接受相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接受因违背承诺被监管部门记录、公布、通报、惩戒等不良后果;七、以上承诺为我单位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不一致的其他意思表示,仍以本承诺书内容为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章):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青剑湖商业广场项目的招标人为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法进行资格审查。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以北、星湖街以东2.工程规模:建设用地面积:34882㎡,景观设计面积21741㎡。景观估算额1200万元。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标段(包)编号标段(包)名称招标范围工期(天)合同估算价(万元)E3205711847000297004001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配合及施工配合等9090.0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企业资质等级及范围:[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或者[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综合资质甲级]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企业业绩要求:/5.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要求:/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7.招标人拒绝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的申请人投标;招标人不接受违反投标保证信用承诺行为且处于公布期内的企业投标(以开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8.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未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企业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②记入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不良信用记录且未被撤销的;③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④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⑤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⑥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9.提供企业承诺书,格式不限,但内容须包含本公告资格条件中:第8条;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招标文件的领取1.领取时间: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时起至2025年05月19日23时59分。2.领取方式: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http://zhaotoubiao.sipac.gov.cn/TPBidderGC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五、投标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2.现场投标地点: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3.保证金信息:是否需要投标保证金:否六、其他说明七、联系方式招标人: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代理地址:招标人邮编:,代理邮编:招标人联系人:邹林云,代理联系人:招标人电子邮箱:,代理邮箱:招标人联系电话:0512-67996820,代理联系电话:招标人传真:,代理传真:招投标行政监管0512-66605612、0512-66605605机构投诉电话: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青剑湖商业广场项目的招标人为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法进行资格审查。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大道以北、星湖街以东2.工程规模:建设用地面积:34882㎡,景观设计面积21741㎡。景观估算额1200万元。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合同估算价标段(包)编号,标段(包)名称,招标范围工期(天)(万元)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青剑湖广场项目景观方案及E3205711847000297004001,图设计、招投标配合及施工9090.0施工图设计配合等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企业资质等级及范围:[工程设计·专项资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含)以上或者[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综合资质甲级]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企业业绩要求:/5.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要求:/6.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7.招标人拒绝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的申请人投标;招标人不接受违反投标保证信用承诺行为且处于公布期内的企业投标(以开标当日公布信息为准);8.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未存在下列情形之一:①企业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②记入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部门不良信用记录且未被撤销的;③资格审查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失实或者弄虚作假;④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⑤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⑥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9.提供企业承诺书,格式不限,但内容须包含本公告资格条件中:第8条;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招标文件的领取1.领取时间:自本招标公告发布时起至2025年05月19日23时59分。2.领取方式: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登录http://zhaotoubiao.sipac.gov.cn/TPBidderGC招标文件领取菜单领取招标文件五、投标1.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2.现场投标地点:见招标文件或答疑文件(如有)3.保证金信息:是否需要投标保证金:否六、其他说明七、联系方式招标人: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科技产业发展招标代理机构: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代理地址:招标人邮编:,代理邮编:招标人联系人:邹林云,代理联系人:招标人电子邮箱:,代理邮箱:招标人联系电话:0512-67996820,代理联系电话:招标人传真:,代理传真:招投标行政监管0512-66605612、0512-66605605机构投诉电话: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景观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