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站厂内工程 河道生态治理工程 竣工结算服务招标公告(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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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摘要:
根据工作需要,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对广汉市金鱼镇污水处理站厂内工程、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道路GN16工程、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河道生态治理工程Ⅱ标段3个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开展竞争性谈判工作。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广汉市金鱼镇污水处理站厂内工程、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道路GN16工程、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河道生态治理工程Ⅱ标段“打包”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复审)服务
(二)服务内容:对“打包”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复审)服务:广汉市金鱼镇污水处理站厂内工程复审送审金额150.91万元;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道路GN16工程复审送审金额899.14万元;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河道生态治理工程Ⅱ标段复审送审金额1464.09万元。最终以实际送审金额为准。
(三)竞价最高限价:基本审核费最高为送审金额的1‰计付,本项目仅对基本审核费按费率形式报价,超过无效。
(四)报价方式:“打包”项目基本审核费以费率形式报价,基本审核费费率最高限价为1.0‰,在最高限价基础上以下浮费率的方式报价。效益审核费不作竞争,按审减净额的5%计付。
(五)服务期限:单个项目接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报价人资格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鲜章);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工程项目概算、预算、评审、过控或竣工结算编制、跟审、竣工结算审核等服务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
(七)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土建专业)(提供近3个月社保证明);
(八)2022年1月1日以来,供应商单位完成过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结算审核类似业绩。
三、谈判文件发布
(一)谈判文件以网站公开形式发布,报价人应在查看文件时检查并确认文件的完整性。
(二)谈判文件发布时间:2025年5月7日。
(三)报价文件递交时间:2025年5月12日上午9时15分至2025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
四、报价文件要求
(一)报价文件应密封装袋并在拼缝处加盖公章,封面注明:
(1)项目名称;
(2)报价人单位全称;
(3)“2025年5月12日上午09:30前不得开启”的字样。
(二)报价文件应使用汉语言文字进行编写;
(三)报价文件内容:
(1)封面、目录;
(2)报价函;
(3)承诺函;
(4)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项目负责人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土建专业)(提供近3个月社保证明);
(7)2022年1月1日以来,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若为年度合同,受委托的工程名称明细需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盖公章确认)、三方定案表(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单位或施工单位、审核单位三方盖章齐全);
(四)报价文件需按以上内容和顺序依次装订并盖章,装订后需加盖骑缝章。
(五)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份数:相同格式内容一式三份。
五、报价文件的提交
(一)提交地点:广汉市韶山路五段109号6栋;
(二)联系人:李女士,联系电话0838-5106166;
(三)截止时间:2025年5月12日上午9:30(以采购人查看到报价文件的时间计,且不论何种原因,在截止时间内未提交者视为自动弃权)。
六、评标
(一)满足招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服务商,若报价相同,询价人有权择优确定最终成交服务商。
(二)本谈判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谈判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谈判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服务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谈判文件将服务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4.谈判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三)招采人不对未成交方作任何解释。
七、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说明
(一)成交服务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订立书面合同。若成交服务商在中选后30日内拒不订立合同,将取消中选者的中选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成交服务商不得将项目分包或转包,违者将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付款方式: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酬金扣减金额;
(2)基本审核费=送审金额×成交报价费率;
(3)效益审核费:按工程造价审减净额的5%计付审核效益费(含税费);
(4)酬金扣减金额:计扣方式详见附件合同文本专用条件约定;
(5)经复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复核后另有审减额的,不计入咨询人的审减额;
(6)本次服务为项目结算造价复审,项目初步审计审减金额加本次造价复核合计审减的金额按初审及复审规定进行计算后,基本审核费及审减率在5%以内(含5%)的效益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部分的效益审核费及审增部分的效益审核费,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责代扣代付。
(7)审核费用按单个项目(以立项批复或会议纪要为依据确定)计算,如项目审核费用低于1500元,按1500元计付。(因咨询人原因,经复审或抽审,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时,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扣减,按扣减后的金额支付审计费)。
(8)酬金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履约合同过程中的人工、差旅、办公、食宿、保险、税金、成本、服务费、招投标费用及与咨询人履约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所有费用,委托人在项目结算时不再向成交咨询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八、其他
(一)同一报价人只能提供一个唯一的报价方案,若出现同一报价人提交多份报价方案,则取消此报价人的报价资格;
(二)招采人不负责报价人准备文件和递交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和费用;
(三)不退还未中标文件,未中标单位无补偿费。
(四)中选单位与各项目对应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附件:附件1 报价函.docx
附件2 承诺函.doc
附件3 复审合同.docx
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5月7日
附件1报价函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广汉市金鱼镇污水处理站厂内工程、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道路GN16工程、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河道生态治理工程Ⅱ标段“打包”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复审)服务,结合该项服务的特点及服务工作内容,经仔细研究决定我单位基本审核费费率报价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效益审核费按审减净额的5%计付。承担本项目的结算复审服务,该报价已包含我单位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授权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附件1报价函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广汉市金鱼镇污水处理站厂内工程、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道路GN16工程、广汉市高新技术产业园万福片两区共建项目—河道生态治理工程Ⅱ标段“打包”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复审)服务,结合该项服务的特点及服务工作内容,经仔细研究决定我单位基本审核费费率报价为**.**‰,(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效益审核费按审减净额的5%计付。承担本项目的结算复审服务,该报价已包含我单位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授权人或授权委托人:日期:年月日1.1.附件21.2.承诺函广汉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我公司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具备本项目规定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三)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造价工程师资格证(土建专业);(四)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履约合同过程中的人工、差旅、办公、食宿、保险、税金、成本、服务费、招投标费用及与咨询人履约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所有费用,委托人在项目结算时不再向成交咨询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基金的良好记录;(七)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九)本单位未为本采购涉及项目提供过工程项目概算、预算、评审、过控或竣工结算编制、跟审、竣工结算审核等服务或有其他利害关系二、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询价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询价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行为。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五、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授权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个人名章):日期:年月日GF—2015—0212合同编号: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制定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一、工程概况....................1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三、服务期限....................1四、质量标准....................1五、酬金或计取方式....................2六、合同文件的构成....................2七、词语定义....................3八、合同订立....................3九、合同生效....................3十、合同份数....................3第二部分通用条件....................5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52.委托人的义务....................73.咨询人的义务....................84.违约责任....................105.支付....................11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17.争议解决....................13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6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62.委托人的义务....................163.咨询人的义务....................174.违约责任....................185.支付....................18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197.争议解决....................208.其他....................209.补充条款....................21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广汉市。3.建设工期或周期:。4.其他:/。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双方约定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竣工结算审核(复审)。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实施,至按复审结果完成竣工结算审核报告调整后终结。咨询人在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结算审核(复审)工作:(咨询人须在接收资料5日内,一次性提出项目资料补充清单。)1.送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审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2.送审金额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审计期限为15个工作日;3.送审金额在5000万元(含)至10000万元的,审计期限为25个工作日;4.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审计期限为30个工作日。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9)等相关要求。五、酬金或计取方式1.酬金:按照本条第2款约定的计算方式办理结算。2.计取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法计算、支付咨询人正常的服务酬金:(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费=基本审核费+效益审核费-酬金扣减金额;(2)基本审核费=项目送审金额×成交费率(3)效益审核费=按工程造价审减净额的5%支付效益审核费(含税费);(4)酬金扣减金额:扣减方式详见专用条件第9.2约定(5)经复审机构或审计机关复核后另有审减额的,不计入咨询人的审减额;(6)基本审核费及审减率在5%以内(含5%)的效益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审减率超过5%部分的效益审核费及审增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负责代扣代付;(7)审核费用按单个项目(以立项批复或会议纪要为依据确定)计算,如项目审核费用低于1500元,按1500元计付。(因咨询人原因,经复审或抽审,误差率超过合同约定时,按合同相关条款进行扣减,按扣减后的金额支付审计费)。3.酬金包括但不限于咨询人履约合同过程中的人工、差旅、办公、食宿、保险、税金、成本、服务费、招投标费用及与咨询人履约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所有费用,委托人在项目结算时不再向成交咨询人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2.投标函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2025年月日。2.订立地点: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韶山路五段109号8栋。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共同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执贰份,咨询人执贰份。委 托 人: (盖章)咨 询 人: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住 所:住 所: 账 号:账 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电 话:电 话:传 真: 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由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人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如果有);4.通用条件;5.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咨询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人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委托人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7日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2.6支付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7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应提前3日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组成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人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人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中载明。需要委托人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托人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5.3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工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催告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人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双方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语言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或中选通知书;(3)投标函或采购响应文件及其附录;(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其他合同文件。1.3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建设工程造价询成果文质量标准》CECA-GC7-201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A-GC8-2012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要求。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人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间为:/。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费的标准为:/。2.3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身份号码:,联系电话:。其权限范围:1.代表委托方对关于本项目工程造价方面与咨询方进行沟通协调工作;2.对咨询方出具的成果文件进行认可并接收。2.4答复委托人同意在/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员的数量为人(附人员清单)。3.1.2咨询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约定: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为:,身份号码:,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负责本造价咨询项目的实施包括参加现场踏勘、工程量核对、审核过程中的协调会等重要工作。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原则上不得更换。3.1.4委托人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委托人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须在5日内更换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照补充条款约定。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还包括:按照补充条款约定。3.2.2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量标准:按照协议书和专用条件补充条款约定。3.2.3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施工合同约定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对应的相关配套文件。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日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方式为/。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1.1委托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4.1.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在咨询成果质量、进度等方面不存在问题及争议的情况下,且咨询人未有任何违约行为,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咨询人支付咨询服务费,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14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本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LPR×逾期支付天数/360(自逾期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累计不超过逾期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4.1.4因下列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4.1.4.1咨询方未提供符合要求的付款申请材料或合法有效发票;4.1.4.2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付款延迟;4.1.4.3双方书面协商一致的付款计划调整。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按照补充条款约定。4.2.2咨询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咨询人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的100%给予委托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以及为维护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汇率为:/,其他约定:/。5.2支付申请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5工作日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5.3支付酬金委托人收到造价咨询报告、各方确认的定案表等咨询成果文件及咨询人提交的请款报告、与审核服务酬金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照合同要求向咨询人支付审核服务酬金。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本合同履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6.1.2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减时,服务酬金的调整方法:/。6.2合同的终止和解除6.2.1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结束,双方均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时,本合同自动终止。6.2.2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包括:①咨询人未按期完成咨询工作,延误超过10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②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审核及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出借资质给他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③咨询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④咨询人应当提供该项目的计算底稿、组价文档、审核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并配合复审,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⑤咨询人存在违反工作纪律(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恶意串通、泄露秘密等行为)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⑥存在上述解除合同情形的,委托人有权不支付酬金。6.2.3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双方约定损失的分担如下:各自承担自身损失。7.争议解决7.1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日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进行调解。7.2仲裁或诉讼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1)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咨询人经委托人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咨询人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支付:咨询人支付。8.2奖励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无。8.3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所有提供给咨询人的资料内容及咨询人提供的成果文件内容,保密期限为长期。咨询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第三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无。8.4联络8.4.1任何一方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对方指定的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__。咨询人指定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8.5知识产权委托人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双方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须遵守以下约定:不得损害对方利益的原则。9.补充条款9.1审核报告要求9.1.1咨询人应在工程结算审计复核意见书签章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出具正式的复核报告一式四份。9.1.2咨询人审核报告除具备行业要求的基本格式内容外,还应包括:建设规模、建筑结构等工程概况、项目建设程序、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招标控制价及中标金额、合同金额和相应的时间等基本概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审增、审减的主要事项及金额;存在的问题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9.1.3复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附件资料:1)《工程结算审计复核意见书》;(2)《审计复核流程表》;(3)审定结算书;(4)审计协调会会议记录及咨询记录、现场查勘记录;(5)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取费证复印件;(6)安全文明费计取的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7)其他附件资料。9.2考核及酬金扣减9.2.1因咨询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审结审计项目且又未报委托人同意延期的,每延长一天扣减总酬金(复核费)的0.1%。9.2.2因咨询人原因未按复核出具报告时限要求及时提交复核报告的,每延长一天扣减总酬金(复核费)的0.1%。9.2.3咨询人将承接的复核业务交给或转包给本机构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复核的,委托人不支付复核费用。9.2.4咨询人丢失委托人提交的结算复核资料的,将视情况扣减复核机构酬金(复核费)总额的10%-30%。9.2.5咨询人出具的复核报告或审定结算书,经委托人或审计机关抽查误差率在1%以上的,每超0.1个百分点扣减复核机构酬金(复核费)总额的10%,直至扣完应付酬金(复核费)为止。因咨询人复核质量问题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和侵害,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本身的财产损失及由此而导致的对任何第三方的经济、法律责任等,咨询人应承担全部责任。9.2.6咨询人实施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或采购响应文件中的拟派人员一致,咨询人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因咨询人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在咨询人总酬金(复核费)中扣减20%/人•次。9.2.7如委托人发现咨询人有擅自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情形,应在总酬金(复核费)中扣减10%/人•次。9.2.8委托人认定为咨询人委派人员不能胜任本次审计工作的,咨询人须更换同等资质和能力的人员。如咨询人未按委托人要求更换的,在总酬金(复核费)中扣减10%/人•次。9.3其他9.3.1咨询人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实施现场实地勘察、核对工作,在进行上述事项或需向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调查核实相关事项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项目委托人提出,委托人全程参与和协调。咨询人在现场勘查时应如实做好现场勘察和取证记录。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实施时间、参加人员、勘察情况、检查及测量数据、草图等。参加人员签字确认。9.3.2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咨询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并提出专业判断和建议,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9.3.3咨询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团队工作人员购买相应保险,咨询团队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生伤、病、残等意外事故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咨询人负责。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污水处理站厂内工程 河道生态治理工程 竣工结算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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