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工程 穿墙线管 螺栓 镀铜圆钢 整体弹性绝缘组件招标公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5)



采购单位: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5-08 08:59

标书发售截止时间:2025-05-1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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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项目穿墙线管、螺栓、型材、镀铜圆钢、整体弹性绝缘组件招标采购招标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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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818号线北延、24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项目穿墙线管、螺栓、型材、镀铜圆钢、整体弹性绝缘组件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ZTEJWZ-DW-2025-CQFB招03)1.1.招标条件1.1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由于工期紧张,预计2025年9月份送电完成,要求穿墙线管、螺栓、型材、镀铜圆钢、整体弹性绝缘组件陆续到货,现对项目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1.2招标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1.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见附件一。2.2招标内容:需求明细、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附件二、五、六。3.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参与招标的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1)本次投标人必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注册。(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体资格要求、具备业绩,详见(附件二)。(3)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次招标文件采用电子版方式进行发售,不再收取标书费。潜在投标人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提前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客服热线400-6010-100)。4.2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252025年55月88日9:009:00起至20252025年55月1313日17:0017:00。潜在投标人请于本时间内完成投标物资对应包件响应的工作,并将投标申请表(附件三)、客商申请所需信息(附件四)扫描件在文件售卖截止日前发至招标联系人电子邮箱作为备案登记。电子招标文件无标书费,投标人响应成功后可自行在网上下载。如未按时完成,自行承担责任。5.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本次招标采用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线上开标方式。本次物资招标一包一投,投标人按包件分别编制投标文件。5.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钞票、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形式。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投标人相应的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同时投标多个包件,需一包一汇,不允许合并汇款。投标保证金凭证均需注明投标编号及包件号。5.3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52025年55月1414日1717:0000,招标人澄清补疑截止时间20252025年55月1515日17:0017:00。5.4本次采购实行全线上投标和开标。投标人须于20252025年55月1919日10:0010:00前,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对应包件上传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PDF文档)1份、投标文件Word文档1份(无需签字盖章,作为工作人员复制粘贴其内容以便评审工作便利)、投标报价表1份(可编辑内容EXCEL文档以便工作人员核验是否为公式计算其总价);,并在鲁班网上进行投标报价;鲁班网上投标报价含税总价需与投标文件含税投标总价一致;投标人设置线上投标报价自动解锁,线上唱标完成后请投标人线上签字确认。投标文件Word,;Word文档(无需签字盖章)应与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内容一致。;上传投标文件等需进行安全检测,可能会导致文件上传失败;网站如遇数据量过载,可能发生延迟或无法上传情况,请投标人及时上传投标文件。5.5未按时上传投标文件或未在电商平台报价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6.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7.7.联系方式招标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东路366号公司联系人:官工联系电话:18628298526邮箱:1490505589@qq.com项目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13438642762邮箱:435185107@qq.com邮寄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美业路莱福智慧医疗园区。开标前请将投标申请表、客商信息、保证金汇款凭证一并发至项目联系人邮箱,若中标后请将招标代理服务费汇款凭证(用于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后的合同扫描件(用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发送至项目联系人邮箱,邮箱号。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打款账号:收款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五号线供电5401标项目经理部收款人开户银行及帐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06010101200100032332025年55月77日2025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项目穿墙线管、螺栓、型材、镀铜圆钢、整体弹性绝缘组件招标采购招标公告(招标编号:ZTEJWZ-DW-2025-CQFB招03)1.招标条件1.1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所属项目由于工期紧张,预计2025年9月份送电完成,要求穿墙线管、螺栓、型材、镀铜圆钢、整体弹性绝缘组件陆续到货,现对项目物资进行公开招标采购。1.2招标依据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1.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1.2.4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见附件一。2.2招标内容:需求明细、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见附件二、五、六。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参与招标的申请人具备以下要求,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能力。(1)本次投标人必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注册。(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体资格要求、具备业绩,详见(附件二)。(3)本次招标不接受“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本次招标文件采用电子版方式进行发售,不再收取标书费。潜在投标人须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提前进行供应商注册(注册客服热线400-6010-100)。4.2招标文件售卖时间:2025年5月8日9:00起至2025年5月13日17:00。潜在投标人请于本时间内完成投标物资对应包件响应的工作,并将投标申请表(附件三)、客商申请所需信息(附件四)扫描件在文件售卖截止日前发至招标联系人电子邮箱作为备案登记。电子招标文件无标书费,投标人响应成功后可自行在网上下载。如未按时完成,自行承担责任。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本次招标采用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线上开标方式。本次物资招标一包一投,投标人按包件分别编制投标文件。5.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钞票、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形式。以银行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投标人相应的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同时投标多个包件,需一包一汇,不允许合并汇款。投标保证金凭证均需注明投标编号及包件号。5.3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2025年5月14日17:00,招标人澄清补疑截止时间2025年5月15日17:00。5.4本次采购实行全线上投标和开标。投标人须于2025年5月19日10:00前,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对应包件上传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PDF文档)1份、投标文件Word文档1份(无需签字盖章,作为工作人员复制粘贴其内容以便评审工作便利)、投标报价表1份(可编辑内容EXCEL文档以便工作人员核验是否为公式计算其总价),并在鲁班网上进行投标报价;鲁班网上投标报价含税总价需与投标文件含税投标总价一致;投标人设置线上投标报价自动解锁,线上唱标完成后请投标人线上签字确认。投标文件Word文档(无需签字盖章)应与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内容一致。上传投标文件等需进行安全检测,可能会导致文件上传失败;网站如遇数据量过载,可能发生延迟或无法上传情况,请投标人及时上传投标文件。5.5未按时上传投标文件或未在电商平台报价的视为主动放弃投标。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中铁采购电子商务平台(https://www.crecgec.com/)、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标人将通过发布公告的媒介发布通知。7.联系方式招标人: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东路366号公司联系人:官工联系电话:18628298526邮箱:1490505589@qq.com项目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13438642762邮箱:435185107@qq.com邮寄地址:重庆市南岸区美业路莱福智慧医疗园区。开标前请将投标申请表、客商信息、保证金汇款凭证一并发至项目联系人邮箱,若中标后请将招标代理服务费汇款凭证(用于发布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后的合同扫描件(用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发送至项目联系人邮箱,邮箱号。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服务费打款账号:收款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五号线供电5401标项目经理部收款人开户银行及帐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06010101200100032332025年5月7日附件一物资招标项目概况序号项目全称项目概况(详细)项目通讯地址、物资部长、联系方式所属单位1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渝中区延伸段线路全长10.608km,均为地下线,共设站8座,均为地下站,线路沿用18号线一期工程线路技术标准,初、近、远期采用As车6、6、7辆编组,设计时速为100km/h。本工程不新建主变电所,利用一期工程原有主变电所提供电源。控制中心接入一期工程大竹林控制中心。本工程设5座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金鳌寺车辆段内新增停车列位和周月检位,设3座降压所。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工程起于巴南区鹿角北站,经竹园村、重庆东站、迎龙、商贸城,止于南岸区广阳湾站。线路全长19.02km,设站11座,均为地下站。新建鹿角车辆段一处;新建主变电所2座,分别为开城路主变电所(与20号线共享)、甘泉路主变电所(与20号线共享);控制中心位于江北控制中心。全线共设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9座、降压变电所3座、跟随式降压变电所8座、35kV开关站2座。35kV中压环网采用大分区接线方式。中梁山大修基与重庆轨道交通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共址。大修基地用地共36.92ha,主要承担重庆轨道交通已建及在建一、四、五、六、九、十号线及环线配属车辆的大修、部件的集中修及车辆的技术改造任务,大架修基地南端设置2条试车线。供电系统从轨道交通五号线中梁山车辆段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引入两回35kV电源,设置1座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在综合楼及库内各设置1座跟随式降压变电所。重庆市南岸区美业路莱福智慧医疗园区刘洲冉13438642762 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附件二物资品种、包件划分、招标文件售价、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资格要求(一)序号物资名称包件号计量单位包件数量项目名称包件售价(元)投标保证金(万元)不含税最高限价(万元)1穿墙线管CQXG-001批1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00.565.542螺栓LS-001批1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00.553.083型材XC-001批1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00.5174.474镀铜圆钢DTYG-001批1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00.565.145整体绝缘弹性组件ZTJYTX-001批1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00.560.13资格条件:1.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招标物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能力的生产厂,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同等有效)复印件。2.生产能力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投标物资设备操作、维保、安全生产能力,符合项目施工需要的生产能力要求,配套完善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确保能够按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及时交货,同时能够提供接到项目通知后48小时内可达到现场售后服务保障的能力。3.供货业绩要求:需提供近三年(2022年1月-2024年12月)内,具有1条及以上国内城市轨道交通同类物资的供货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或供货合同复印件。4.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不接受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公司投标:请投标人提供不限于查询证明截图或承诺书等证明资料。:(1)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2)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失信被执行人”;(3)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系统“纳税信用等级为C、D级”的企业。(4)“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5)在中国中铁或中铁二局限制交易期内,投标无需投标人提供资料。5.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投标人应提供国家认可实验室检测机构出具的三年内(2022年至开标日期)产品检测报告,T型头螺栓具有带CMA或CNAS认证标志的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6.财务能力要求:包件企业注册资金须达到200万人民币及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一定的资金垫付能力。投标商应充分考虑中国中铁资金支付审批周期对货款支付的影响。投标商须提供2022年、2023年公司财务报告。7.其他要求:(1)提供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设有单价最高限价,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该限价,否则将被列为重大偏差,投标被否决。附件三投标申请表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联系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委托人投标联系人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必填)1.获取招标文件方式:电子版 2.申请投标招标编号:ZTEJDW-2024XX 包件:XX-013.其它说明: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附件四客商申请所需信息序号单位名称1客商性质国企/民企/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所在地XX省/自治区4法人姓名5法人身份证号6纳税人类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7投标人付款账号8投标人付款开户行和联行号附件五需求明细表1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WZ-DW-2025-CQFB招03包件号:CQXG-001序号工程项目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项限价(不含税)招标数量需求单位定货要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详细地址交货期备注1重庆市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供电系统PE管Φ25米2.35840.00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产品和技术资料同时移交详见技术规格书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施工现场(刘洲冉13438642762)视现场施工具体情况联系供应供货周期:本招标项目涉及三条线路,总体计划供货周期为2025年3月~2027年6月,因各条线路建设周期不同,各条线路具体供货时间以下达的供货通知为准。投标人应根据各条线路情况充分认识并考虑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本招标项目供货时间的提前或推迟、供货周期的缩短或延长,此部分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PE管Φ50米4.43120.003镀锌钢管SC50米15.68420.004玻璃钢管DN50米11.31200.005玻璃钢管DN100米14.73180.001重庆市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供电系统PE管Φ50米4.4316483.00 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产品和技术资料同时移交详见技术规格书2PE管Φ100米11.9511040.00 3镀锌钢管SC25米7.7217040.00 4镀锌钢管SC50米15.681200.00 5镀锌钢管DN100米571080.00 6玻璃钢管DN50米11.310056.00 7玻璃钢管DN80米13.221920.00 8玻璃钢管DN100米14.732208.00 9夹布胶管 DN4010.384020.00 合计:67807备注:(1)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采购人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此次招标范围为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穿墙线管的设计联络、产品设计(含深化设计、接口设计及非标产品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工厂监造、接口试验、工厂试验、出厂验收、仓储、包装、装卸、保险、运输、交货、安装指导、现场试验(调试)、系统联调、综合联调、工厂培训、现场培训、竣工验收、文件(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质保服务、中标服务、税费、管理费、利润、物价波动风险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4)填报投标报价明细表时按照附表五物资需求明细表的内容和顺序来填报,不得擅自删改内容或调整顺序。(5)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乙方收到的供货通知书为准。合同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应按合同价格与货款支付条款执行。其余事宜应按合同其他相对应条款执行。(6)此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调整,为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本次报价根据用户需求书包含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包含但不限于税费、乙方成本、运输、检测、工厂考察、过程监造、出厂测试、运营培训、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7)本包件货款支付方式为:卖方所供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到货并检验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预付款扣清完毕前,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50%进行支付;预付款扣清完毕后,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60%进行支付。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0%(含预付款)。本工程办理完施工过程结算后,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8%。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档案资料和实物资产移交完成,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2%。买方根据业主**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意见调整结算金额并书面告知卖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调整后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若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未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甲方业主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待后续审计完成后,若买方超付合同价款,卖方无条件退回甲方超付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后,竣工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卖方接受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或一年期以上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货款,买方不提供现金。当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时,由卖方引发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当买方采用供应链金融支付货款时,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支付,买方不负担因供应链金融贴现而发生的费用。(8)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业发票,税率为13%。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结算单价应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最新税率计算的方法调整,双方应及时签订税率变更补充协议。(9)本次招标涉及两个项目,需按不同项目分别签订合同。需求明细表2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WZ-DW-2025-CQFB招03包件号:LS-001序号工程项目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项限价(不含税)招标数量需求单位定货要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详细地址交货期1重庆市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供电系统不锈钢螺栓M12×80,配2平1弹1螺母套2.082640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产品和技术资料同时移交详见技术规格书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施工现场(刘洲冉13438642762)供货周期:本招标项目涉及三条线路,总体计划供货周期为2025年3月~2027年6月,因各条线路建设周期不同,各条线路具体供货时间以下达的供货通知为准。投标人应根据各条线路情况充分认识并考虑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本招标项目供货时间的提前或推迟、供货周期的缩短或延长,此部分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不锈钢膨胀锚栓M8×100,配1平1弹1螺母套1.14241603不锈钢膨胀锚栓M10×100,配1平1弹1螺母套1.65191404不锈钢膨胀锚栓M12×100,配1平1弹1螺母套2.331655镀锌螺栓M8×30,配1平1弹1螺母套0.38814556镀锌螺栓M16×50,配2平1弹1螺母套1.551107镀锌螺栓M16×60,配2平1弹1螺母套1.657468镀锌螺栓M16×80,配2平1弹1螺母套1.731109镀锌螺栓 M16×200,配2平2螺母套3.4111010镀锌螺栓 M20×200,配2平2螺母套5.5411011镀锌螺栓 M24×200,配2平2螺母套8.431101重庆市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供电系统T型头螺栓M16×70,配1平1弹2螺母套4.3233557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产品和技术资料同时移交详见技术规格书2不锈钢螺栓M12×80,配2平1弹1螺母套2.0853333不锈钢膨胀锚栓M8×100,配1平1弹1螺母套1.14748754不锈钢膨胀锚栓M10×100,配1平1弹1螺母套1.65553885不锈钢膨胀锚栓M10×150,配1平1弹1螺母套2.4748676不锈钢膨胀锚栓M12×100,配1平1弹1螺母套2.3349667镀锌螺栓M8×30,配1平1弹1螺母套0.381493318镀锌螺栓M12×60,配1平1弹1螺母套0.74669镀锌螺栓M16×50,配2平1弹1螺母套1.5511010镀锌螺栓M16×60,配2平1弹1螺母套1.65960111镀锌螺栓M16×80,配2平1弹1螺母套1.7311212镀锌螺栓 M16×200,配2平2螺母套3.4111013镀锌螺栓 M20×200,配2平2螺母套5.5411014镀锌螺栓 M24×200,配2平2螺母套8.43110合计:467392备注:(1)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采购人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此次招标范围为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螺栓的设计联络、产品设计(含深化设计、接口设计及非标产品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工厂监造、接口试验、工厂试验、出厂验收、仓储、包装、装卸、保险、运输、交货、安装指导、现场试验(调试)、系统联调、综合联调、工厂培训、现场培训、竣工验收、文件(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质保服务、中标服务、税费、管理费、利润、物价波动风险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4)填报投标报价明细表时按照附表五物资需求明细表的内容和顺序来填报,不得擅自删改内容或调整顺序。(5)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乙方收到的供货通知书为准。合同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应按合同价格与货款支付条款执行。其余事宜应按合同其他相对应条款执行。(6)此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调整,为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本次报价根据用户需求书包含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包含但不限于税费、乙方成本、运输、检测、工厂考察、过程监造、出厂测试、运营培训、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7)本包件货款支付方式为:卖方所供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到货并检验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预付款扣清完毕前,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50%进行支付;预付款扣清完毕后,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60%进行支付。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0%(含预付款)。本工程办理完施工过程结算后,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8%。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档案资料和实物资产移交完成,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2%。买方根据业主**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意见调整结算金额并书面告知卖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调整后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若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未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甲方业主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待后续审计完成后,若买方超付合同价款,卖方无条件退回甲方超付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后,竣工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卖方接受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或一年期以上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货款,买方不提供现金。当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时,由卖方引发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当买方采用供应链金融支付货款时,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支付,买方不负担因供应链金融贴现而发生的费用。(8)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业发票,税率为13%。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结算单价应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最新税率计算的方法调整,双方应及时签订税率变更补充协议。(9)本次招标涉及两个项目,需按不同项目分别签订合同。需求明细表3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WZ-DW-2025-CQFB招03包件号:XC-001序号工程项目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项限价(不含税)招标数量需求单位定货要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详细地址交货期1重庆市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供电系统角钢63*63米23.01330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产品和技术资料同时移交详见技术规格书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施工现场(刘洲冉13438642762)供货周期:本招标项目涉及三条线路,总体计划供货周期为2025年3月~2027年6月,因各条线路建设周期不同,各条线路具体供货时间以下达的供货通知为准。投标人应根据各条线路情况充分认识并考虑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本招标项目供货时间的提前或推迟、供货周期的缩短或延长,此部分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槽钢10#米37.8120513接地扁钢40mm×5 mm米8.1263254接地扁铝30*3米7.843301重庆市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供电系统角钢63*63米23.011632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产品和技术资料同时移交详见技术规格书2槽钢10#米37.8164893接地扁钢40mm×5 mm米8.1222004接地扁钢50*5米10.681200005接地扁铝30*3米7.842959合计:142316备注:(1)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采购人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此次招标范围为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型材的设计联络、产品设计(含深化设计、接口设计及非标产品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工厂监造、接口试验、工厂试验、出厂验收、仓储、包装、装卸、保险、运输、交货、安装指导、现场试验(调试)、系统联调、综合联调、工厂培训、现场培训、竣工验收、文件(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质保服务、中标服务、税费、管理费、利润、物价波动风险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4)填报投标报价明细表时按照附表五物资需求明细表的内容和顺序来填报,不得擅自删改内容或调整顺序。(5)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乙方收到的供货通知书为准。合同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应按合同价格与货款支付条款执行。其余事宜应按合同其他相对应条款执行。(6)此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调整,为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本次报价根据用户需求书包含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包含但不限于税费、乙方成本、运输、检测、工厂考察、过程监造、出厂测试、运营培训、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7)本包件货款支付方式为:卖方所供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到货并检验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预付款扣清完毕前,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50%进行支付;预付款扣清完毕后,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60%进行支付。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0%(含预付款)。本工程办理完施工过程结算后,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8%。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档案资料和实物资产移交完成,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2%。买方根据业主**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意见调整结算金额并书面告知卖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调整后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若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未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甲方业主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待后续审计完成后,若买方超付合同价款,卖方无条件退回甲方超付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后,竣工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卖方接受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或一年期以上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货款,买方不提供现金。当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时,由卖方引发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当买方采用供应链金融支付货款时,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支付,买方不负担因供应链金融贴现而发生的费用。(8)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业发票,税率为13%。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结算单价应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最新税率计算的方法调整,双方应及时签订税率变更补充协议。(9)本次招标涉及两个项目,需按不同项目分别签订合同需求明细表4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WZ-DW-2025-CQFB招03包件号:DTYG-001序号工程项目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项限价(不含税)招标数量需求单位定货要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详细地址交货期1重庆市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供电系统φ14mm(含配套卡具及安装螺栓,含配套工具及药剂)米21.7130000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产品和技术资料同时移交详见技术规格书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施工现场(刘洲冉13438642762)视现场施工具体情况联系供应供货周期:根据实际供货需求合计:30000备注:(1)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采购人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此次招标范围为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供电系统的设计联络、产品设计(含深化设计、接口设计及非标产品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工厂监造、接口试验、工厂试验、出厂验收、仓储、包装、装卸、保险、运输、交货、安装指导、现场试验(调试)、系统联调、综合联调、工厂培训、现场培训、竣工验收、文件(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质保服务、中标服务、税费、管理费、利润、物价波动风险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4)填报投标报价明细表时按照附表五物资需求明细表的内容和顺序来填报,不得擅自删改内容或调整顺序。(5)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乙方收到的供货通知书为准。合同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应按合同价格与货款支付条款执行。其余事宜应按合同其他相对应条款执行。(6)此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调整,为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本次报价根据用户需求书包含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包含但不限于税费、乙方成本、运输、检测、工厂考察、过程监造、出厂测试、运营培训、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7)本包件货款支付方式为:卖方所供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到货并检验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60%进行支付。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0%(含预付款)。本工程办理完施工过程结算后,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8%。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档案资料和实物资产移交完成,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2%。买方根据业主**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意见调整结算金额并书面告知卖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调整后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若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未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甲方业主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待后续审计完成后,若买方超付合同价款,卖方无条件退回甲方超付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后,竣工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卖方接受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或一年期以上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货款,买方不提供现金。当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时,由卖方引发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当买方采用供应链金融支付货款时,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支付,买方不负担因供应链金融贴现而发生的费用。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业发票,税率为13%。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结算单价应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最新税率计算的方法调整,双方应及时签订税率变更补充协议。需求明细表5招标人名称: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招标编号:ZTEJWZ-DW-2025-CQFB招03包件号:TXJYZJ-001序号工程项目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项限价(不含税)招标数量需求单位定货要求质量标准技术要求详细地址交货期1重庆市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工程供电系统弹性绝缘悬挂组件套531.681131 重庆轨道交通供电系统项目产品和技术资料同时移交详见技术规格书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施工现场(刘洲冉13438642762)视现场施工具体情况联系供应供货周期:本招标项目涉及三条线路,总体计划供货周期为2025年3月~2027年6月,因各条线路建设周期不同,各条线路具体供货时间以下达的供货通知为准。投标人应根据各条线路情况充分认识并考虑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本招标项目供货时间的提前或推迟、供货周期的缩短或延长,此部分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合计:1131备注:(1)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为初步设计规格数量,最终规格数量以施工图为准,采购人可根据施工图对以上规格数量进行调整,此次招标范围为重庆轨道交通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弹性绝缘悬挂组件的设计联络、产品设计(含深化设计、接口设计及非标产品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工厂监造、接口试验、工厂试验、出厂验收、仓储、包装、装卸、保险、运输、交货、安装指导、现场试验(调试)、系统联调、综合联调、工厂培训、现场培训、竣工验收、文件(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质保服务、中标服务、税费、管理费、利润、物价波动风险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2)物资需求明细表中交货时间及地点具体以采购人的书面通知为准。(3)具体规格型号与电商平台不一致的,以标书文件为准。(4)填报投标报价明细表时按照附表五物资需求明细表的内容和顺序来填报,不得擅自删改内容或调整顺序。(5)该数量为暂定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乙方收到的供货通知书为准。合同数量甲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数量增减。甲方减少数量的,不属于违约;甲方增加数量的,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应按合同价格与货款支付条款执行。其余事宜应按合同其他相对应条款执行。(6)此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调整,为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综合价格,本次报价根据用户需求书包含满足施工需要的所有材料。并且包含但不限于税费、乙方成本、运输、检测、工厂考察、过程监造、出厂测试、运营培训、售后服务等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7)本包件货款支付方式为:卖方所供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到货并检验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60%进行支付。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0%(含预付款)。本工程办理完施工过程结算后,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8%。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档案资料和实物资产移交完成,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2%。买方根据业主**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意见调整结算金额并书面告知卖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调整后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若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未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甲方业主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待后续审计完成后,若买方超付合同价款,卖方无条件退回甲方超付的合同价款。工程竣工结算后,竣工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卖方接受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或一年期以上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货款,买方不提供现金。当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时,由卖方引发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当买方采用供应链金融支付货款时,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支付,买方不负担因供应链金融贴现而发生的费用。(8)发票要求:一票制增值税专业发票,税率为13%。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结算单价应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最新税率计算的方法调整,双方应及时签订税率变更补充协议。附件六物资技术规格书单独成册附件七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合同格式合同编号:招标编号: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XXX采购项目合同文件买方: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卖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XXX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合同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是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合同条款;(4)合同价款;(5)合同附件;(6)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7)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8)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文件);(9)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前时间在后的为准。买方及买方上级单位、总承包单位、业主方等在本协议签订前及签订后所下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通知、通报、会议纪要等)均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合同暂定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元(大写:)。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不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具体以实际供货且符合结算规定的数量为准。3.质量标准:满足最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标技术要求及设计联络确定的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要求。4.卖方承诺已充分认识并考虑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本工程项目供货时间的提前或推迟、供货周期的缩短或延长,此部分风险由卖方自行承担,以买方分批下达的供货通知组织生产、供货并提供安装指导、修补缺陷等技术服务,直至本工程项目全部竣工。5.质量保证期: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如因卖方原因质量缺陷未全部整改完成,卖方承诺无条件延长质量保证期时间,直至质量缺陷整改完毕,若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卖方承担。6.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若因本项目业主方、总承包单位原因(延期付款、工程建设资金短缺等)造成买方不能按期支付卖方货款,卖方表示充分理解且不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承诺不因此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投诉。7.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诉讼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执行,双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执行。8.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合同自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并且在买方收到履约担保后生效。10.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11.本合同正本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买方肆份,卖方贰份,合同文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方(公章):卖方(公章):住所地址: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此页本行以下无内容)第二部分中标通知书第三部分合同条款合同编号:买方:卖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买卖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1.定义及解释1.1定义1.1.1“合同”或称“合同书”指买卖双方达成并签署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对买卖双方都具有约束力。1.1.2“买方”指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1.1.3“卖方”指提供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和/或其他组织。1.1.4“双方”指买方和卖方。1.1.5“合同价款”指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金额。1.1.6“物资”、“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的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软件、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1.1.7“服务”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装卸、包装、运输、仓储、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含深化设计、接口设计及非标产品设计)、设计联络、安装、检验测试(含出厂检验)、调试、提供技术援助、接口管理、培训、试运行、试运营、质保期服务、项目管理和合同中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1.1.8“技术文件”指根据合同相关章节规定的所有技术方案、图纸、图样、标准、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软件、电子文件等。1.1.9“接口管理”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卖方全面负责所供货物与本项目其他系统的接口,包括但不限于接口技术支持、生产监造、试验测试、设计联络、协调管理、安装、调试、现场服务、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1.1.10“项目”指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24号线一期及中梁山大修基地供电系统工程。1.1.11“项目现场”、“现场”指买方指定的地点。1.1.12“施工单位”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具体使用合同物资、货物的单位。1.1.13“业主方”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具体指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1.1.14“总承包单位”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买方的甲方单位,具体指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和/或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1.1.15“设计单位”指业主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1.16“监理单位”指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作为合同物资、货物到达施工现场验收的单位之一。1.1.17“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1.1.18“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仪器仪表”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用于设备维护、更换、修复的零部件、材料、专用工具、测试设备及仪器仪表。1.1.19“子系统调试”指卖方配合买方对所有子系统进行调试、试验、功能验证,并通过买方或经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合同货物子系统所有的指标及功能进行认可。1.1.20“子系统调试报告”指对系统所有的指标及功能进行的调试及检验合格后,由买方或经买方委托的第三方确认的调试报告。1.1.21“系统调试”指卖方配合买方对合同货物所有子系统以及供电系统其它子系统性能的联合调试,测试和解决各系统间接口和存在问题,并通过买方或经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对合同货物子系统所有的指标及功能进行认可。1.1.22“综合联调”指在144小时系统连续试验成功后,供电系统和轨道交通其他系统的联合调试。1.1.23“综合联调报告”指综合联调全部工作完成后,合同货物所有系统的各项性能指标均满足要求,完整实现本系统与供电系统内部及与供电系统外部其它系统之间的接口功能、性能,并由买方或经买方委托的第三方确认的综合联调报告。1.1.24“项目验收”指合同货物在进行现场调试或综合联调后,由业主方或受业主方委托的机构、监理单位对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系统进行的验收。1.1.25“试运行”指在把轨道交通所有合同设备、系统及材料放在实际负荷环境中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进行检测,以查明合同中规定的要求是否达到要求。1.1.26“竣工验收”指合同货物各系统均已通过试运行考核,并且所存在的问题均整改完毕,由业主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验收。1.1.27“竣工验收证书”指本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并经项目验收、试运行检测合格、竣工验收等确认后,由业主方向买方签发的证书。1.1.28“初期运营”指试运行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接完成后,申请通车初期运营得到批准后可进行载客试运营一年,初期运营期间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检测和综合调试,对相关系统进行进一步的完善。1.1.29“竣工日期”指合同货物各系统均已通过试运行考核,并且所存在的问题均整改完毕,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参加的验收通过日期。1.1.30“缺陷责任期”指自实际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签发日期起24个月,若两者时间不一致,则以靠后的时间为准。1.1.31“质量保证期”指所有系统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的对项目质量提供保证服务的期限。1.1.32“最终验收”指合同质量保证期满后,业主方组织各方对货物进行的检验、接收。1.1.33“最终验收证书”指合同质保期满后,相关单位对整个项目质量无异议时,在最终验收合格后,相关单位向卖方出具的证书以证明买方最终接受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服务和系统。1.1.34“税费”包括任何管辖区域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扣除或预扣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利息、滞纳金、罚金,而且,为避免产生疑义,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内所须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1.1.35“天”、“日”指日历日。1.1.36“周”指七(7)个日历日。1.1.37“月”指日历月。1.2解释1.2.1本合同条款中的标题和题名是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的解释或构成中不应仅考虑这些标题和题名,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1.2.2凡合同中约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及其它所有用书面记录的现代通讯方法进行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经双方认可的电子邮件等。1.2.3凡合同约定任何人发出通知、同意或确认时,该通知、同意或确认不得被无故扣押。除非另有约定,该通知、同意或确认应是书面的并应对“通知”一词做出相应解释。1.2.4可分割性:如果合同的某一条款被禁止或定为是无效的、不可实施的,那么,如此的禁止、无效性或不可实施性不会影响到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实施性。2.来源地2.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2.2本合同项下主要货物和服务应由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制造商、服务提供者及国家制造和供货。3.标准3.1货物及服务须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采用国际标准或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3.2卖方须免费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文本。如果有关标准和文本不是中文,卖方须免费向买方提供中文的译本,并对中文译本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3.3除非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4.技术文件4.1没有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4.2卖方执行合同产生的电子版文件、图纸档案及纸质文件、图纸档案的知识产权属买方所有,未经买方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提供第三方使用,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途;卖方执行合同需买方提供资料、信息及档案材料的,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能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及保密责任,由卖方负责。4.3没有买方的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第4.1、4.2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4.4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1、4.2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全部拷贝)还给买方。4.5卖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向买方提供整套技术文件,技术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的规定,技术文件必须以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提供,技术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如果工程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且只有卖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卖方应立即向买方免费提供。如果买方收到技术文件后发现有遗漏、损坏或内容有差异,卖方应自费对此类矛盾、错误和遗漏进行必要的更改和补救工作,并应对相应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修改和更换。卖方于本条款下履行的义务并不免除其本合同项下应负的任何责任。4.6上述技术文件应编辑正确,组织合理,内容充实,容易理解,详尽描述所供货物的性能、原理、结构和尺寸,并包括部件的型号、规格、技术数据,保证买方能够正确进行货物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和使用。无论资料是否已被买方认可,卖方应承担买方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整和使用致使系统和/或设备和/或其部件损坏所引起的赔偿责任。4.7卖方须按买方有关整理档案的规范,负责编制整理合同项目所产生的档案,在竣工验收前向买方及相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文件材料档案份数见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买方接收了卖方完整的档案后应签署项目档案移交确认书。未能按时移交档案的,买方停止支付合同价款。4.8提交的技术文件必须按合同附件规定时间交付,合同中未规定的技术文件项目以买方书面通知时间交付。技术文件延迟交付时,按合同条款第24款执行。因此导致工程的延误时,按合同条款第24款执行。4.9买方在合同执行期间至政府相关部门结算审计完成前,应能通过卖方得到合同项下提供给买方的卖方及其零部件供应商所有货物的相关资料,包括且不限于计算机文件和用以核实或复审数量、质量、工作计划及进度、可偿还费用、卖方要求支付的费用、合同变更的估价以及因其他合理要求需查询的资料。4.10买方只应对其以书面方式提供的图纸和资料负责。若买方提供给卖方的资料存在缺陷、遗漏、矛盾或措辞含糊或词意不明或资料的正确性有疑问,则卖方应及时提请买方注意。4.11若出现书面资料(文件)与电子文件有矛盾时,以书面资料(文件)为准。4.12买方对文件的确认不减轻和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4.13其它要求详见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相关章节。5.知识产权5.1如果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卖方保证其为知识产权的合法拥有者和/或使用者,并保证买方在使用“货物”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任何侵犯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起诉及索赔。如果由于因侵害知识产权而出现诉讼,卖方有责任进行处理,并承担因此给买方带来的全部损失。5.2买方永久享有卖方为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产品、软件、技术资料的使用权,并无需交纳任何形式的使用费(如有此类费用的话)。6.联络6.1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设计单位、业主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6.2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6.1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6.1款的职责。6.3在设备材料设计阶段,依据设计进程和时间表的要求,买方及业主将派技术人员进行设计联络。设计联络会议需经买方及业主评定通过后,方可认为此项工作完成。设计联络会议所达成的各种共识,只是买方为使卖方更好的理解买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及保护买方的利益而采取的工作程序安排,并不由此免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等在合同中规定的卖方的责任。卖方有责任向买方提供本工程所需设备图纸资料,并协助设计单位完成施工设计。如果设计联络会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买方有权临时增加设计联络会议,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被认为包含在合同价内。关键部件为进口产品的采购项目,应安排一次境外设计联络。设计联络会议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由双方共同确定。7.计划和报告7.1卖方应该根据买方的供货进度要求,编制设备材料生产计划、运输及供货方案并报买方批准。。7.2买方有权根据施工生产进度对供货、交货期进行适当的调整,卖方需按买方的书面调整供货计划执行,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7.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7.4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卖方应根据买方提供的到货计划要求,提交相关生产计划、设备制造工艺方案等,并作为合同附件,便于买方委派人员进行检查。8.检验和测试8.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8.2买方或其代表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能符合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并且除合同规定买方承担的费用外,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卖方应接受买方或其代表对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的检查和验收,服从买方或其代表的质量检验和监督。8.3检验和测试在卖方和/或其零部件供应商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零部件供应商的驻地进行,买方的检验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8.4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无条件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的要求。8.5买方在货物到达买方国家和/或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或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6货物到达现场后,双方对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进行初步验收;如品种、型号、规格、数量不符合合同或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要求的,买方在验收完毕后的2日内向卖方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对货物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发现可以随时提出异议。卖方在收到买方异议后,应在2日内负责处理;如果卖方逾期不予处理或收到异议通知后置之不理的,视为同意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买方有权将收到的货物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8.7买方将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随机抽取实物样品送到业主方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如果检验和测试出现一部分或全部失败,买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处理方式:(1)重新检验和测试,直至合格为止;(2)要求卖方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然后重新检验和测试,直至合格为止;(3)当卖方按上述第(2)种方式在合理时间内对缺陷或缺点进行修正但未成功时,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无论买方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由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卖方负担。8.8双方均须派人参加合同要求双方参加的检验和试验。如卖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检验或试验的,买方有权单独检验或试验且其结果视为有效。如买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检验或试验的,应改期进行。8.9对于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规定的需买方确认的试验验收项目,卖方应在这些项目完成后的2周内向买方递交一式四套记录以供买方确认,该记录应详尽到可使买方得以就其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评定。8.10如果合同双方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试验结果报告的解释有分歧,双方须于出现分歧后七天内给对方声明,以陈述己方的观点,声明须附有关证据。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一致的,则买方对检验和测试结果有最终决定权。8.11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另有要求,货物达到现场后首次委外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若双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再次委外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检测结果合格,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8.12买方参加在卖方工厂所在地检验、试验和验收的食宿和往返交通费由卖方负责。卖方应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便利,如办公场所、必要的通讯条件、技术文件、图纸和当地交通条件等。8.13买方指定负责货物的验收、签认;卖方指定负责货物的交验、签认。买方指定的上述人员是买方唯一的收货代表,其在卖方送货清单上签字,作为卖方货物已到现场的证明,指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的验收、签认,对另一方不发生效力。一方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产生效力。送货清单(或相应票据)中事先印刷的相关备注文字(双方验收人员签署的备注内容除外)内容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8.14合同条款第8款的规定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包装和标记9.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的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转运、野蛮搬运、防潮、防雨、防震、防锈、高低温、高盐份、高降水量和露天储存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及现场储存不损坏变质。9.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9.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货物的误运、延期,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包括给买方造成的损失。9.4卖方提供的货物应采用合适的包装,适用于运输要求并能有效地防潮、防湿、防震、防锈并能够经受反复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施工现场并完整保存。卖方提供货物包装应考虑买方现场保管无空调、无抽湿的条件,因不充分或不适当的包装导致的腐蚀、损坏及丢失等一切责任应由卖方承担。零散部件应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裸装货物应采取特殊措施保护,并系有标志的金属标牌。9.5卖方提供货物应按买方提供的配盘或站点独立包装,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试验仪器必须独立包装发货。对于大件设备应有固定的底座,外包装上应有吊装挂钩。9.6每个包装箱的外部应附一套详细的装箱单,包装箱内应附货物及主要零部的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及有关货物的技术文件(含图纸、安装、操作、使用、维护说明书等)等资料。9.7装运标记9.7.1卖方应在货物包装两个相对侧面的显著位置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书写以下内容:合同号;发货人、收货人;目的地;货物名称;包装箱号;规格型号及数量;车站名称;毛重/净重(公斤);尺寸(长×宽×高);所有货物应按运输装卸的不同要求及货物本身的特性标明货物的重心和起吊位置;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此面为正面”、“此面向上”、“保持干燥”以及相应通用运输标记。9.7.2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9.7.3卖方对捆内和箱内各散装部件均应系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及散装部件在系统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若为备品备件及工具还应注明“备品备件”或“工具”字样。9.7.4卖方和/或其零部件供应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9.7.5凡因卖方对货物标记不当导致货物损失、损坏或丢失时,或因此引起事故时,其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9.8买方不保证卖方能全部或部分的收回货物的包装物,如买方认为卖方货物的包装物或其包装物的处理将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不利工作生活健康的,卖方有责任负责此包装物的回收、处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10.运输10.1卖方应在预计交付日前十五天,采用书面方式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号、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发运日期。同时,卖方应邮寄给买方3份详细的货物清单,说明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和总价、发货日期以及货物在运输仓储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以上内容需经买方确认。如果任何包装达到或超过20吨、长度9米、宽度3米、高度3米,卖方应在发货前二十五天提供给买方六份包装图,说明详细的尺寸和重量。10.2对于从卖方所在地装运的设备,应按站点分别装运且包装箱外应注明车站名称。10.4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买方出具的货物收据日期被视为货物交付日期。10.6卖方应在装完货物的24h内用传真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发票价格、运输工具、车/船号、启运日期、预计抵达日期及装箱单。10.7正常情况下采用汽车运输。如果不能满足供货进度的情况下,必须按买方要求采用最快捷的运输方式,以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增加的费用已含在合同价内。10.8卖方负责按照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并负责办理货物运至前述交货地点全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包括保险、中转、装卸和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前的仓储,上述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中。11.保险11.1卖方应对本合同下卖方提供的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安装及交货过程中的毁损或灭失以完全重置价格用人民币或合同定价的货币进行全面保险。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并承担一切风险直至货物运抵现场并通过最终验收。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11.2卖方按买方指定地点交货,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在发货前办理。卖方应按合同相关规定向买方提供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以发货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投保一切险的保险单。11.3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11.4卖方应对在现场为系统或设备和材料进行安装或安装指导/调试、试验、验收和试运行等提供服务的卖方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有关保险索赔买方不承担连带责任。卖方应对到卖方所在地参加设计会议、监造、出厂验收和培训的买方人员投保人身险及其他有关的险别,保险期限从买方人员离开重庆至回到重庆时为止。卖方应在收到买方关于人员往来的通知后3日内完成投保手续。11.5卖方应在资信良好可靠、有能力承保并为买方接受的保险公司投保;本条规定的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险费均由卖方支付;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出示根据合同要求应购买的上述保险单或保险证明以及保险费的收据。11.6卖方负责办理保险索赔。一旦发生保险索赔情况,卖方应在保险单据规定的时效内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随时告知有关索赔事宜的进展情况。卖方应尽全力进行保险索赔安排,以保证索赔事件发生后在短时间内予以妥善解决,并使买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11.7如果卖方未能按要求出示合同规定的保险的证明,则买方可办理合同规定保险并保持其有效性。买方为此目的支付的保险费及相关的一切费用应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由于卖方未按规定投保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11.8保险事故发生时,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和蔓延,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买方及投保的保险公司,卖方负责办理相关保险索赔事宜。11.9保险事故发生时,卖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受损的材料、设备。如因卖方保管不善造成受损的材料、设备缺失或加剧损坏,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减少赔付时,卖方应向买方赔偿该拒赔或减赔部分的财产损失。11.10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卖方、保险公司和评估机构等共同确定受损的材料、设备的残值;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卖方应当按照上述残值回收该受损的材料、设备等,所付款项由买方从卖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进行抵扣。11.11本条款规定的对于货物和人员投保所需的全部保险费均由卖方支付。12.交货和文件12.1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卖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负责货物交到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12.2卖方应在每批货物发运后24h内,将下述文件先传真并特快专递给买方。(1)一正一副相关运输部门签发的运输单据;(2)两份装箱单和两份装运通知;(3)一正五副由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果由于卖方原因迟交以上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12.3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业主、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12.4物资运抵现场后,由买卖双方及业主、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设备开箱验收,达到合格验收后办理设备移交手续。如设备不能及时进行移交,设备的现场保管由卖方承担,现场存放应能达到设备系统存放场所宜干燥、有遮盖,应避免受到含有酸、盐、碱等腐蚀性物质的侵蚀。设备系统各部件宜分类堆放,层间要有适当软垫物隔开,避免重压等。12.5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12.6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修复、检验及对相关方造成的损失。12.7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13.所有权与风险转移13.1合同项下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所有权的转移不能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11.2卖方为合同货物安装、调试等提供的设施和设备属于卖方,但需要在合同结束后或双方均同意所指的设施和设备已不再为此工程所需要时返回给卖方。11.3在拒收、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11.4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11.5卖方应对用于本合同全部自有财产的损坏负责。14.伴随服务14.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以及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服务。(1)所供货物的非标设计、设计联络、接口管理、试验、检验、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安装调试、系统调试、144小时连续运行测试、综合联调、三权移交、试运行、系统移交、试运营等的服务;(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软件;(3)为所供货物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进行安装/调试、维护/修理、报审报验和运行等服务,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在卖方工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安装、启动、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14.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及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15.备品备件15.1卖方应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5.1.1买方可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15.1.2在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停止生产的情况下:(1)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2)卖方须免费向买方提供上述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的图纸和规格,以及属于卖方所有的有关模具、模型、工具的图纸;并免费向买方提供任何卖方及其零部件供应商可能拥有的,使买方自己能生产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的其他信息和资料;卖方须免费给予买方充分自主使用上述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的专利权、许可权制造上述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15.2卖方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测试设备),并在项目验收结束前全部移交给买方,并对本合项下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质量负责。15.3卖方应保证买方及业主方设备使用寿命期内能够以不高于投标的报价向买方提供设备和材料所需的备用件、更换件或替代件等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15.4卖方应提供试运营后5年内所需或合同价款金额3%的备品备件详细清单,列明名称、规格、型号及单价。此部分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买方有权在该部分费用范围内调整备品备件清单,备品备件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由买方和/或业主方确定。15.5卖方负责令其合同和元器件供应商受制于本条款之规定。16.事故16.1凡与卖方或其零部件供应商为本合同目的而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有关而导致的所有损失、开支或索赔,卖方应对其负责并保障买方免于上述损失、开支或索赔。16.2凡由卖方或其零部件供应商原因造成买方或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负责对应所有的损失、费用、索赔或诉讼等,如买方因此遭到损失的,卖方除应全额赔偿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7.保证17.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17.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技术进,所有有关的技术参数须与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完全相符。17.3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能够安全、稳定运行,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17.4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设计、材质和工艺上不存在任何缺陷,适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规定的使用用途。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没有因卖方的行动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指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卖方保证对由于设计、材质和工艺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17.5卖方保证及时派遣合格的技术人员提供设计、安装、调试、联调、功能测试、试运行和维护等合同规定的全面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17.6卖方保证技术文件是完整的、明确的、正确的,能够满足合同规定的设计、安装、调试、联调、功能测试、试运行和维护等的要求。如技术文件中有遗漏或错误,卖方保证更换一份正确的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损失。17.7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设计、设计联络、培训、安装、调试和试验等按合同规定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或其代理商或代表或工作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17.8卖方保证其是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17.9卖方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已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许可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否则,一切责任由卖方负责。17.10供货保证17.10.1本项目涉及三条线路,总体计划供货周期为2025年3月~2027年6月,因各条线路建设周期不同,各条线路具体供货时间以买方下达的供货通知为准。卖方已充分认识各条线路情况并考虑工程建设的不确定因素,导致本招标项目供货时间的提前或推迟、供货周期的缩短或延长,卖方保证按照买方实际下达的供货通知供货,直至合同项下所有货物按买方要求供货完成。17.10.2卖方保证按买方下达的供货通知时间要求组织每批次货物按时到货,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提前或延误到货时间,如因卖方提前交付货物导致买方增加费用的,该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卖方延误交货,按合同条款承担违约责任。17.10.3合同数量为预估数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有权调整数量,卖方保证不论数量调增或调减,都按调整后的数量和合同综合单价供货。17.11功能保证17.11.1卖方保证在进行功能测试时,所有货物和部件在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条件下实现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功能。17.11.2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不能实现全部或部分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所规定的功能最低要求,卖方将自费负责对货物进行更改、调整和/或增补,以保证达到最低要求。卖方完成必要的更改、调整和/或增补后,应通知买方再次进行功能测试,功能保证最低要求得以实现。如果卖方最终未能达到功能保证的最低要求,买方可以依据合同相关条款终止合同。17.11.3如果由于卖方的原因相应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规定的功能保证未得以全部实现,但是实现了功能保证的最低要求;在此情况下,卖方自费对全部或部分货物进行必要的更改,调整和/或增补,以达到功能保证要求,并请求买方再次进行功能测试。17.12除合同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另有规定外,根据当地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做如下保证:17.12.1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按合同规定期限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7.12.2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权利不受影响。17.12.3卖方保证给予相关单位在制造工厂检查其质保体系和生产流程的任一环节提供方便。17.13质量保证期为所有系统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17.13.1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缺陷,由买方或业主方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修复、更换或重新设计、修改、更新系统、设备和材料中有缺陷的部分。17.13.2若部分设备、系统和材料在保证期内需要更换、重新设计、修改、更新,这部分设备、系统和材料的保证期自双方确认的修复完成日起重新计算24个月的质保期。17.13.3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由于卖方需要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货物而导致运行停止,则质量保证期将按照对其重新验收合格后24个月计算。17.13.4如果质量保证期内系统设备故障的发生原因属于材料质量问题、零部件设计或生产中出现的严重缺陷,或者在系统中某类部件之更换或维修次数超过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自费更换系统中的全部此类零部件,包括那些仍在维持使用的同类零部件。17.13.5卖方保证对出现或产生的缺陷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损害向买方承担责任,并满足买方的要求。17.13.6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7.14潜在缺陷保证17.14.1潜在缺陷保证期是在第17.13款所述之正常质量保证期后的一年。17.14.2在潜在缺陷保证期内,卖方对设备、系统和材料中因工艺粗糙、设计错误和材料缺陷,但在上述正常质量保证期和延长质量保证期届满之前的合理检测中未能发现的潜在缺陷负责。17.14.3在潜在缺陷保证期内,所有相同功能的相同设备、系统、材料或主要设备由于潜在缺陷发生的比率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超过百分之五(5%),除非买方另有书面同意,则卖方应免费重新设计和更换所有这类设备、系统、材料或主要设备。17.15质保期后的支援17.15.1在设备寿命周期内,卖方应保证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必要配件,买方向卖方购买配件时,卖方应以优惠价格提供,拆换的旧件卖方不应收回。易损件供货周期为3个工作日,一般配件供货周期为7个工作日,价值3万元以上配件的供货周期不超过15个工作日。17.15.2购买配件时,买方自动获得30天的信用期限,即在双方确认配件价格、质量后,卖方应立即进行更换,不应以未付款为由拖延时间,买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款项。如买方出现拖欠行为,该信用期自动失效。17.15.3卖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18.合同价款18.1暂定合同总价(含增值税)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款为元(大写:),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元(大写:)。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不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具体以实际供货且符合结算规定的数量为准。18.2合同价款为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联络、产品设计(含深化设计、接口设计及非标产品设计)、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工厂监造、接口试验、工厂试验、出厂验收、仓储、包装、装卸、保险、运输、交货、安装指导、现场试验(调试)、系统联调、综合联调、工厂培训、现场培训、竣工验收、文件(技术)资料、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质保服务、税费、管理费、利润以及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及承担的风险。18.3上述价格已含卖方按中国法律规定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合同双方结算价格按照不含税价格不变,税率按国家规定调整,即增值税率调整后的含税合同综合单价=合同不含税综合单价+合同不含税综合单价*调整后税率。19.结算和付款19.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验收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1)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及双方共同签认的凭证;(2)已交货物资的全额发票;买方收到上述单据后,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除此之外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都不得作为结算依据。19.2结算方式:19.2.1原则上结算价格实行固定综合单价结算,结算综合单价应与本合同第四部分1.1款《设备/材料价格明细表》中含增值税到工地合价一致,除非出现合同条款第18.3、18.4款规定的价格调整情况。19.3双方特别约定:19.3.1遵循“先结算、再开票、后付款”的原则,买方支付前,卖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当期应付金额和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7日内提交给买方。买方收到卖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卖方付款。如乙方未及时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甲方,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19.3.2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19.3.3若因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符合规定,卖方应向买方重新开具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若因发票不符合规定致使买方被税务机关课征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买方所承担的所有税款、罚款、滞纳金及上述三项总金额5%的赔偿款,以上赔偿款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19.4预付款本合同无预付款。19.5进度款19.5.1卖方所供合同项下设备、材料到货并检验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预付款扣清完毕前,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50%进行支付;预付款扣清完毕后,按所到设备(以设备开箱检查为准)、材料审定金额的60%进行支付。19.5.2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经业主方、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造价咨询机构对买方所报的进度款报表审定,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进度款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0%(含预付款)。19.5.3本工程办理完施工过程结算后,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8%。19.5.4本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档案资料和实物资产移交完成,在买方收到总承包单位支付的款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2%。19.5.5买方根据业主**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意见调整结算金额并书面告知卖方后,买方向卖方支付至调整后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若工程竣工验收后两年,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未组织对本项目竣工决(结)算评审或其他监督活动,买方向卖方支付至甲方业主审定竣工结算金额的95%(同时扣除已支付金额、相关违约金、罚金、赔偿金),待后续审计完成后,若买方超付合同价款,卖方无条件退回甲方超付的合同价款。19.5.6工程竣工结算后,竣工结算金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争议后6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19.6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是总承包单位已拨付工程款至买方,且买方对卖方的预付款及每期进度款支付比例不超过总承包单位对买方的支付比例;特殊情况下,当业主方或总承包单位推迟付款或工程建设资金短缺或买方出现资金困难时,卖方应予理解并同意买方可延期支付货款,买方延期支付货款不视为买方违约,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卖方自愿放弃,且卖方不得以此为由中断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供应。如发生纠纷,所有剩余未付款项无息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60天内付清。19.7本合同项下卖方接受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或一年期以上供应链金融等方式支付货款,买方不提供现金。当买方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货款时,由卖方引发的银行费用由卖方承担;当买方采用供应链金融支付货款时,由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金融支付,买方不负担因供应链金融贴现而发生的费用。19.8买方账号信息:账户名称: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税 号:95151010062029529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东路366号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铁道支行帐 号:51001880836059123456联 系 人:19.9卖方账号信息:账户名称:税 号:地 址:开 户 行:帐 号:联 系 人:20.履约担保20.1在签订合同前,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向招标人缴纳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20.2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现金或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必须是买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以人民币开立的、以买方为受益人、可凭买方首次申索即作无条件付款的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20.2.1采用电汇现金时,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5%。20.2.2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时,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20.3卖方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一直有效,如卖方缴纳的履约担保为银行履约保函时,在银行履约保函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重新缴纳新的银行履约保函。当合同按相关条款展期时,卖方应对履约担保做相应展期。20.4买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发竣工验收报告30个工作日内把履约担保无息退还给卖方。20.5在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则卖方应缴纳有关费用和罚款,否则买方有权用应付货款或履约担保补偿其任何损失。20.6发生下列任何一项情况时,买方不予退还履约担保:20.6.1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而完全终止合同;20.6.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20.7履约担保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货物的质量保证责任。21.变更和修订21.1除非买卖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否则不能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订。如果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1.2任何对合同条款的变更或修订均须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以规定的标准修改书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来完成,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效力。21.3买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内的任何时间有权对合同作变更、修订、删除、增加或做其它改变。经买卖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这些变更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修订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并适用其他条款,卖方应履行这些变更并受同样条件约束。卖方同意,作为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合格供货方,按照本合同综合单价向买方提供本工程所需采购的其他同类货物。21.4买方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内容:(1)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3)交货地点;(4)供货及服务期限(工期);(5)供货数量、供货范围及服务次数、服务范围;(6)提供技术文件的份数、载体;(7)买方认为需要变更的其它项目。21.5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应在十天内向买方提供变更所带来的费用变化及交货期的变化,卖方所提的费用应是最优惠的,如果只是设备材料数量的变化卖方应按合同综合单价计算。21.6卖方必须在买方提出正式书面订货更改后才能开始实施这种修改。21.7除非买方书面提出,卖方不得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但是,卖方可以及时向买方提出为改进工程质量、效率和安全性方面的变更建议。21.8如买方根据21.4款做出合同变更,买方应将此类变更的性质和方式通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卖方应在28天内向买方提交变更建议书,内容包括:21.8.1将要实施的工作的说明(如有时)以及工作的实施进度计划;21.8.2对进度计划或对本合同项下的卖方义务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的建议;21.8.3卖方对合同价款调整的建议。收到卖方的上述建议书,并在与卖方适当协商后,买方应尽快决定是否进行变更。21.9合同变更时,双方将按下述方式确定调整合同价款:21.9.1对合同中已有项目的增加或删除,按合同已列明的合同综合单价计算调整合同价款;21.9.2对合同中已明确并有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按合同列明的相应的金额计算;21.9.3对合同中尚未明确和定价的选项及替代方案,其金额须由合同双方按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法协商确定:(1)根据合同规定的原则计出总价;(2)根据合同中类似货物单价和/或单位费率计算而计出总价;(3)根据合同价格类推和/或按比例计算而计出总价;(4)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成本确定;(5)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21.10如果卖方认为,买方的任何指示、指令、决定、任何其它行为或疏漏,或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行为,将会或已经对其履行合同造成负面影响,对卖方履约费用或进度计划或试运营日期的执行有影响,则卖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的格式向买方发出“变更建议书”。21.11如果卖方认为,任何变更方案可能阻碍或不利于履行合同义务,则卖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按规定的格式向买方发出“变更建议书”。21.12卖方发出的“变更建议书”须得到买方的书面确认后才能实施变更,否则,卖方不能实行任何“变更建议书”中提出的变更。在等待买方答复期间,卖方不得因此延误任何工作。21.13合同变更时,通常以下情况不涉及价格调整:21.13.1卖方编制变更建议书。21.13.2由于卖方的疏忽需要变更(包括但不限于由于疏忽造成的供货范围的缺项、漏项、数量不足以及货物质量缺陷等),由卖方自费解决。21.13.3由于卖方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某些货物或服务需要变更时,经买方同意可按当时市场价格选择替代货物或服务。如替代货物或服务的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差额部分由卖方承担。如替代货物或服务的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差额部分需退还给买方。21.13.4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费包干不予以调整。22.分包、转包22.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23.索赔23.1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被认为是有效的。23.2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索赔文件后三(3)天内作出答复以确认是否接受买方的索赔要求。如卖方在收到索赔文件三(3)天内不作答复,则视为该索赔要求已被卖方接受。23.3如果卖方不能按买方实际下达的供货通知供货,卖方同意按24.2.1、24.2.2、24.2.3、24.2.4款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卖方擅自停止供货或超过通货通知要求43天后,买方有权重新选择其他供应商,卖方同意按24.2.5款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及对买方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前述违约金,买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抢工费用及赔偿(含业主方及总承包单位罚款)费用,重现采购货物增加的成本和重新采购金额10%的管理费。23.4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项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项或几项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23.4.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年利率为合同签订日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五年以上基准利率)、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安装费、拆卸费、调试费、退回货物所发生的一切其他必要费用以及违约扣款。23.4.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货物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货物,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货物的质量保证期。23.4.3如果任何缺损部分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双方商定的合理期限内修补,则买方可在通知卖方后自行修补缺损,其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但不影响合同规定的卖方责任;23.4.4如有任何较小的缺陷,买方可以自行修复或调整,但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负担。23.5短装索赔23.5.1由卖方负责装运之设备和材料,一经发现短缺、误装或因卖方原因引起的损坏,买方应以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索赔文件应同时附上由买方和卖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证明短装、误装和破损的书面文件作为依据或附上买方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23.5.2一旦收到买方索赔文件,卖方应无偿地补足短装货物,替换错装或损坏的货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该补足或替换应在十(10)天内完成。起始日期以卖方现场代表收到买方书面索赔文件之日起计算。以卖方将补足或替换的货物运至交货地点之日为终止日期。如卖方的补足或替换未能在十(10)天内完成,其引起的误期罚款按本合同条款第24款执行。关键部件迟交罚款比例以该批货物(整机价格)总额为计算基准。23.6质量索赔23.6.1如在合同条款第8款所述之检验和测试过程中,发现系统及设备材料的质量不能达到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中的技术要求,买方应以书面方式向卖方提出索赔,并附下列文件之一作为向卖方索赔的依据。(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重庆市技术质量监督局出具的检验证书;(2)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3)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的检验结果记录或开箱检验单。23.6.2按本合同条款第23.6.1款规定对货物提出的质量索赔,若卖方根据以下所述的“修理”和“替换”的方式一次未能修复货物的缺陷,则按以下所述的“退货”和“削价处理”两者之一的方式处理。(1)修理卖方应自费对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理,使之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除买方特别许可外,修理应在五(5)天内完成。经修理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合格后,买方予以接受。(2)替换卖方应以全新及合格的系货物替换有缺陷的货物,费用卖方自理。除买方特别许可外,替换应在五(5)天内完成。经替换的货物在通过规定的测试合格后,买方予以接受。(3)退货买方拒绝接受索赔项下的货物,并退回给卖方。卖方应赔偿买方索赔项下的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额外支出,包括买方从其他地方采购替换货物的费用。拒收货物的运输和保险费及其它杂费应由卖方支付。(4)削价处理索赔项下的货物,只有在买卖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作降价处理。为此,买方可接受由根据原价格和规格妥协得出的具有新规格的货物。如能达成协议,则合同价格与所降低价格的差额应退还给买方。新的规格应由买方确认,货物的测试验收应根据新的规格进行。23.6.3卖方在验收期间发生第23.6.2款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买方将对卖方索取相应货物或部件价值200%的赔偿,同时按照23.6.4款由卖方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23.6.4若货物的缺陷一次未能修复,卖方按上述“退货”或“削价处理”的方式处理时,不得因此造成现场该货物的短缺,否则买方可对卖方索取相应货物价值10%的赔偿。此外,卖方还应全额承担由于该货物未能到位而造成的其他全部损失。23.7安全质量事故索赔23.7.1在现场和重庆市现有条件下,在设备安装、测试、调试、系统联调、试运行和寿命周期内运营过程中,若由于货物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缺陷、错误或材料选用及制造工艺上的缺陷(包括潜在缺陷)及其它可归咎于卖方的原因而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卖方赔偿。23.7.2如果现场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质量事故,卖方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买方。如果现场发生一般事故,卖方必须在3天内将事故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买方,并且卖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23.7.3卖方工作人员现场粗暴作业、违章作业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完善,不能满足买方对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未造成损失的,买方可按合同总价的0.1%至0.5%收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卖方承担所有损失。23.8在工厂检验和发运前检验时,若买方检验人员已到卖方场地,而由于卖方原因使检验无法进行,由此引起的买方人员在内的直接费用成本由卖方承担。23.9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卖方处理货物质量问题的时间如果与合同规定的关键节点时间有冲突,应首先满足该关键节点时间。23.10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罚款、处罚和赔偿,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质量保证金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或从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任何一笔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卖方以电汇现金方式向买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凭买方索赔文件以电汇现金方式向买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赔偿。23.11卖方对买方所付的赔偿责任,依据合同规定、民事责任或其它情况,不应超过合同价款总额,此限制不适用于对有缺陷的货物的修理或更换的花费,或卖方有责任赔偿买方部分,有关专利侵权的费用。23.12除按合同条款第28款所述之不可抗力,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在不违背其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按合同条款第24款中规定的比例扣除合同价款,作为损失补偿,直至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最高比例。当扣款达到最高比例时,买方可以考虑按第27款合同终止条款终止合同。23.13若索赔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则卖方应自行处理保险索赔,且不应影响本合同条款的执行。23.14赔偿的支付不减轻卖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23.15卖方对其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受有关适用法律的制约。23.16其它的赔偿及其标准见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24.误期赔偿24.1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24.2延迟违约金除非买卖双方书面同意延迟到货(包括因质量不合格要求更换的货物)时间外,若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或买方明确的时间到货,则卖方应根据以下标准向买方支付违约金:24.2.1延迟7-14天内,每七(7)天加收相当于该批货物总价的1%的违约金;24.2.2延迟15-42天内,每七(7)天加收相当于该批货物总价的1.5%的违约金;24.2.3延迟43天后,每七(7)天加收相当于该批货物总价的2%的违约金;24.2.4上述标准中,不足七(7)天的按七(7)天计算,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总额的10%;24.2.5延迟43天后,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卖方仍需即时向买方缴纳上述违约金并承担对买方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不得推诿或延迟。在终止合同后三个月内,对于买方尚未支付的卖方已供货物的货款,买方有权在抵扣上述违约金和相应的损失费后,将剩余货款支付给卖方;当此笔货款不足以抵扣上述违约金和相应的损失时,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相应的损失的不足部分。24.3若因卖方的过失导致卖方提供的文件(图纸、手册、技术文件、测试检验文件、验收相关文件)未按合同规定的或买方明确的时间提供给买方,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延误七(7)天则支付违约金10000元计。如引起验收时间延迟,则受影响部分同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4.2款延迟交货罚款比例的规定执行。24.4服务违约的赔偿(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提供的服务,包括设计联络、设计审查、协调、测试验收、培训、安装督导、现场调试和系统联调、试运行等服务按合同规定方式或买方确认的方式进行,并保证不存在因卖方人员的过失、错误或疏忽而产生服务问题。(2)因卖方人员的失位、工作疏忽、失误造成的项目进度延误,由此对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负责。(3)项目工作开始后,买方认为项目机构人员不能正确及时地履行其职责,买方有权要求撤换该等人员。卖方必须无条件的按买方的要求办理,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不撤换该等人员,卖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做出回应,并根据买方要求提供拟变更人员的情况说明,经买方审查批准后,在十日内更换相应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则上不允许项目人员变动(若确需更换的,卖方需拿出令买方信服的证据,并根据买方相关文件执行),擅自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必须在五日内改正。卖方承诺的人员未到位,或者到位的人员不符合要求,在买方要求的更换期限未更换到位,买方有权就缺席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按照8000元/人*天进行处罚,其它人员按照5000元/人*天进行处罚,并有权追偿因人员未到位或不符合要求给买方带来的其它一切损失。(4)卖方项目负责人、安装督导人员或技术服务人员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缺席买方召开的相关协调会或现场督导、服务等,按每缺席一次罚款10000元人民币计算。(5)卖方负责的培训任务应达到合同要求。如买方有充分理由证明卖方的培训服务未达到合同的规定,则由买方提出罚款建议和补救意见后执行。该罚款的最高限额不能超过合同中相应服务费的价格。(6)因卖方原因提供资料错误而导致的工程损失的直接费用应依据合同或实际情况计算出合理的费用,经买方和卖方确认后由卖方负责赔偿。24.5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的索赔应根据合同条款第17、23、24款的规定进行处理。24.6本合同项下涉及的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额均依据合同的规定计算。如合同未有明确规定的,则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惯例、行业规定等合理地估算。24.7对于合同中所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买方有权从履约担保中获得违约金和赔偿金或从任何一笔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卖方以电汇现金方式向买方支付偿还。在后一种情况下卖方应在一个月内凭买方索赔文件以电汇现金方式向买方支付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24.8卖方须据合同规定,对本项目质量负完全责任。除合同中所述的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外,合同双方不负责其它的任何后果性的财务或利润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在合同项下的最大赔偿责任应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百(100%)。但是,本合同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因合同一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害、损失及人身伤亡,也不适用于由于重大过失、欺诈行为、故意的错误行为、第三者责任,以及买方收到的赔偿金。24.9本合同项下货物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规格书(用户需求书)要求,致使货物无法投入使用,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按照合同总价的20%支付买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24.10所有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支付不减轻卖方合同项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果买方所遭受的损失超过违约金,卖方应对超出违约金部分的损失给予赔偿。25.竣工结算审核及审计配合25.1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总承包单位及买方组织竣工结算工作。卖方应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所需资料;积极配合结算审核过程中的核对、谈判直至签署结算定案表等事项。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伍仟元整/天。此外,由此受到损失的,由卖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买方因此产生的费用。25.2竣工结算工作完成后,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买方、卖方均有义务配合政府结算审计工作。待审计完成后,若买方超付合同价款,卖方无条件退回甲方超付的合同价款。26.双方权利义务26.1买方的权利义务26.1.1买方负责提供供货通知和准确的交货地点。26.1.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26.1.3买方不得无故拒绝接收供货通知范围内的货物。26.1.4按合同约定对货物进行检验和验收。26.1.5接受卖方提供的培训和保修服务。26.1.6乙方按甲方的供货计划供货并已实际交付甲方后,如甲方因质量问题中途退货,则甲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无故违反合同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1%违约金。26.1.7甲方在宽限期后,仍逾期支付货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甲方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的基数以甲方最后一笔付款时剩余欠款金额为准,不包括前期逾期但现已支付部分的货款,资金占用费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不含增值税)的1%。资金占用费由乙方以“价外费”的形式开具发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26.2卖方的权利义务26.2.1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供应货物,同时卖方应考虑买方的施工特点,精心组织、配备足够的运输能力和必要的储存场地以保证买方需要。26.2.2及时向买方提供货物合格证书及买方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26.2.3卖方与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经济往来和债务纠纷均与买方无关,卖方保证货物无权属上的瑕疵、无知识产权争议,如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卖方承担。26.2.4卖方对买方、总承包单位及业主方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培训时间暂定;培训内容包括货物安装、操作、维护保养、故障处理等。26.2.5卖方积极协助买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买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卖方应按照税法规定和买方的要求及时向买方提供该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卖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如因卖方拒绝履行配合义务,造成买方经济损失的,应由卖方承担。26.2.6在涉及到货物质量问题的退货行为时,如果退货行为涉及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卖方应当履行相关协助义务,因卖方原因造成的退货行为产生的人工费、运输费等费用由卖方承担。26.2.7在本合同发生变更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时,如果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卖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卖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买方负责办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卖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26.2.8卖方积极配合买方接受税务机关、审计部门、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如果卖方拒不配合,由卖方支付20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对买方造成的损失。26.2.9提供买方品牌/制造商报审所需资料,并配合完成品牌/制造商的申报和审批工作,若因卖方原因造成品牌/制造商报审未通过的,给买方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卖方承担。27.合同终止27.1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27.1.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21.2、24.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27.1.2如果卖方不能履行合同项下其他义务;27.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27.2第28.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7.3款规定办理。27.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7.4合同终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27.4.1当买卖双方完成了合同中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合同终止;27.4.2卖方违约时的终止和买方违约时的终止;27.4.3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7.4.4其他《合同法》规定的情形。27.5违约通知27.5.1如果卖方未按合同执行或因疏忽而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以致影响工程进行时,买方书面通知卖方,要求补救上述失误或疏忽。27.5.2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27.6卖方违约时的终止27.6.1如果卖方有以下情形之一:(1)在收到本合同条款第27.5款的违约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能遵守并达到通知的要求。(2)没有买方的书面同意转让合同或将合同内容分包出去。(3)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有关协议,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卖方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4)如果卖方在本合同的竞标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和欺诈行为。(5)由于卖方违约而导致卖方支付违约金达到本合同条款23、24款规定的限额。则买方可在向卖方发出终止通知十四(14)天后选择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在此种终止后,买方可自己或由任何其他卖方完成剩余合同内容,卖方必须向买方补偿因此造成的工程全部直接费用。(6)卖方无法完成合同(如设计未通过,样品试验失败,生产条件检验不通过等)。27.6.2在按本合同条款第27.6.1(1)、27.6.1(2)、27.6.1(5)款终止合同之后,买方应将在终止合同日期之前卖方应得的所有金额向卖方支付。但在工程完成之前,买方没有义务向卖方支付任何进一步的款项。工程完成后,在根据本条款应支付给卖方的任何金额中,买方有权扣除为完成工程所招致的额外费用(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此类额外费用,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付给卖方的任何结存金额。如果买方按本合同条款第27.6.1(3)、27.6.1(4)、27.6.1(6)款终止合同,买方可以不给卖方任何补偿,且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27.7买方违约时的终止27.7.1如果买方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或停业清理,或已由法院委派其破产案财产管理人,或与债权人和解,或在财产管理人、财产委托人或财务管理人的监督下为债权人的利益营业,或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发生的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为或事件相似的效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十四(14)天后可终止合同。任何此类终止均不应损害本合同项下买方的任何其它权利。27.7.2倘若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7.7.1款终止时,买方应将在终止合同日期前卖方应得的所有金额向卖方支付。27.8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27.8.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27.8.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1)仅对比例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货物的费用。27.9如卖方被中国铁路总公司、建设单位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列入“限制交易供应商名单”、“不合格供应商名单”或“供应商黑名单”等限制交易名单,买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28.不可抗力28.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疫情、海关禁运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除非买方另有书面指示,卖方应继续依可行方式及其他不受不可抗力制约的替代形式履行合同义务。28.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28.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但合同价款不作调整。28.4在发生任何不可抗力的情况时,只要合理可行,买卖双方应尽力继续履行其合同中的义务。并应通知对方准备采取的措施,包括不可抗力不能阻止的任何合理的替代履约方法。不可抗力结束后,卖方应及时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28.5如果不可抗力已发生并持续一百八十(180)天,则尽管由于此原因可能已允许卖方延长工期,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通知对方三十(30)天后终止合同。28.6如果不可抗力的情况发生并因此根据合同法双方均被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卖方的履约担保不被没收。29.争议的解决29.1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进行诉讼。诉讼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29.2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合同应继续执行,双方不得以争议为由拒绝执行。30.语言30.1本合同语言为简体中文。30.2卖方提供的文件可以同时附有其它语言版本作为参考文本,两种文本若有不一致之处或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30.3卖方应负责将非中文文件翻译成中文并负责准确性。31.适用法律31.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进行解释。32.通知32.1除非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发出的所有通知都要按书面形式,以信函、特快专递、传真方式发送到合同指定的地址。任何一方对地址的变更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有关重大问题的传真应以挂号或快递方式邮寄确认。32.2通知的内容包括合同项下的批复、意见、指令、说明和证据。32.3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32.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任何一方发生税务登记、公司名称、银行账户等重大信息的变更事项,应在重大信息变更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33.税费3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税款由买方承担。33.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3.3由中国政府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向卖方征收的与合同执行有关的所有个人所得税款,应由卖方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33.4卖方必须保证所开具的发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且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34.合同生效34.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签字盖章齐全(包括骑缝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递交的履约担保后,方可生效。34.2本合同正本贰份,买卖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买方肆份,卖方贰份,合同文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4.3所有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有附件、修改、补充、改动条款和执行合同的条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列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是合同执行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4.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联系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有关重大问题以信函、特快专递、传真方式发送到合同指定的地址。任何一方对地址的变更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有关重大问题的传真应以挂号或快递方式邮寄确认。34.5本项目投入运营后,如本合同尚未执行完毕,买方有权将本合同转让或转移给运营的第三方,本合同条款维持不变,买方将及时告知卖方并履行相关手续。35.廉政条款35.1卖方承诺:卖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向买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它有价物品等,不邀请买方工作人员吃喝游玩及其它娱乐性消费;不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任何工作以外的便利和好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弄虚作假。若卖方违背上述承诺且经买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委监察机关查实认定,或国家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视为卖方违约,卖方承担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违约金及卖方因违背承诺行为所取得的不当利益一并在结算中扣除。35.2买方工作人员向卖方索贿的,卖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买方法人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司法机关检举。36.其它36.1由于招标时部分图纸不全,招标规格、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货时以买方下达计划的规格、数量为准。36.2除非合同技术规格书中另有约定,卖方要负责所有货物的供货,包括采购、质量保证、安装指导、调试和交付,并负责运输、培训及质量保证期内的其他各种服务。同时,须满足合同技术规格书中的规格、图纸、标准规范和合同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对货物的所有要求。36.3如合同里没有特别地提到,卖方须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及通过合同就可以合理地推断要获得整套货物的完工所要求的设备和材料。36.4在买方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条件下,卖方须承担依照合同规定而履行其合同义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36.5卖方须对本合同项下其承担的全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36.6本合同书未有规定,但卖方在投标文件或其澄清修改文件中对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已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和/或承诺,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36.7卖方确认并认知,卖方系在适当研究其所承担的风险及义务后订立合同的,为接受该等风险和义务,已对合同价格、合同价格的任何细目所述的任何费率或金额作了充分的考虑;卖方同意该等风险和义务,并未受到买方方面的任何胁迫或压力;卖方已考虑到本交易的所有情形,之后不会以任何理由寻求对合同或其任一条款的法律效力提出异议,并放弃这样做的任何权利。36.8卖方人员都应是他们各自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质、技能和经验的人员。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撤换受雇于现场的、有下列行为的任何人员:36.8.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36.8.2无能力履行合同义务或玩忽职守;36.8.3不遵守合同的任何规定;36.8.4有腐败行为,例如向买方人员提供礼品、回扣等;或有损安全、健康,或有损环境保护的行为,且屡教不改。36.9本合同中所涉及的债权,卖方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担保。若卖方擅自转让或用于担保的,则该行为无效,卖方应赔偿买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买方(公章):卖方(公章):住所地址: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此页本行以下无内容)第四部分合同价款1.合同价款汇总表货币单位:人民币序号名称总价备注1设备/材料费(元)含、伴随服务费、随机专用工具2备品备件(元)合同总价(元)说明:1.合同总价为暂定总价,不作为结算支付的依据,具体以实际供货且符合结算规定的数量为准。买方(公章):卖方(公章):住所地址: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 号:账 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签订日期:(此页本行以下无内容)1.1设备/材料价格明细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标准或图号计量单位数量不含增值税价增值税含增值税价出库地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运距(km)备注出厂(库)单价(元)运费单价(元)不含增值税到工地单价(元)不含增值税出厂(库)合价(元)不含增值税到工地合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额(元)含增值税到工地单价(元)含增值税到工地合价(元)1234=2+35=1×26=1×47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供电系统工程 穿墙线管 螺栓 镀铜圆钢 整体弹性绝缘组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