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 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招标公告(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104期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项目服务公开采购项目公告(未截止)
公开采购项目公告
2025-104 期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服务采购公告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以下项目进行院内公开采购,自2025年05月08日上午08:00起接受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限时5个工作日:一、项目名称:2025-104 期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服务招标二、项目明细:详见下方项目列表三、招标方式:院内公开招标 综合评标法
四、投标人报名材料(含资质要求):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2、投标人为投标代表缴纳的至投标截止日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因社保部门原因不能提供的可往前顺延一个月,成立不足一个月的投标人需提供说明资料);3、投标人法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书。4、投标人法人和投标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如果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供社保证明,或经核查有下列情形者:(1)不同单位的委托投标代理人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保,(2)委托投标代理人不是通过投标人(公司)缴纳社保均将被视为报名无效。6、其它报名材料,详见招标文件。
五、其他要求:1、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同一母公司下属两家(含两家)以上的分、子公司参与投标。2、本次招标活动中的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投标商,否则合同自动作废。3、没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近年在深圳地区有违法行为的供应商及其产品谢绝参与本次公开采购。
六、报名、投标流程:
1、本期仅接受招采系统线上报名。报名请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采系统:中成功注册后,进行线上报名。我院招采中心会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并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审核结果。请各报名供应商留意本系统发出的短息通知。审核通过后,供应商即可在系统内报名。
2、所有投标资料复印或扫描件请保证清晰可辨,每一页均需加盖公章,上传至招采信息系统。供应商所上传证照资料,将作为后续标书内容,请确保真实可信。一旦发现虚报资料,即失去投标资格。
3、报名资质审核通过后的供应商,可在招采信息系统上自助完成标书制作。请在系统上完成标书制作的供应商,打印标书并加盖公章、扫描后,回传至系统中。详细操作步骤可参考“通知公告”中发布的《供应商操作手册》。
4、招标单位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有最终处置权,所有资料不予退还投标人。
5、报名时间:2025年05月08日上午08:00至2025年05月14日下午17:00 ,
报名审核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投标截止时间:2025年05月19日下午17:00
开标时间:请关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公告
6、招采联系人:胡珊老师,林子艳老师 联系电话: 0755-82552360、0755-83003495、0755-82553625 招采信息系统技术支持:黄工:15615836682
7、开标时间、地点及资料审批修改:请关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公告及短信(招采信息系统账户注册时所用手机。)
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中心 2025年05月08日
服务:
序号
包号
服务名称
单位
数量
产地
预算总金额(万元)
技术参数文件
备注
1
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项目
项
1
国产
11.0400
确认稿__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项目_招标文件_综合评分_.docx
人民医社划市第二二人民医院深H市第中饭SHENZHENSECONDPEOPLE'SHOSPITALShenzhen深圳大学第一附属医院ecnlesHopeuVnsecond1H0FIRSTAFFILIATEDHOSPITALOFSHENZHENUNIVERSITY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项目招标文件项目期号:2025-104期二〇二五年五月特别警示条款一、《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四)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五)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六)恶意投诉的;(七)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八)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九)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属于采购条例所称的串通投标行为,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按照采购条例第五十七的有关规定处理:(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投标供应商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参与本项目自行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认真阅读以下特别警示条款,不得存在以下所列禁止情形,一旦发现,将被处以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取消参与本院采购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自行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存在非正常一致。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6第二章项目需求10第三章投标文件初审15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161、资质证书有效期202、政府采购扶持政策....................20第五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2第六章投标人须知24一、说明24二、招标文件说明....................26三、投标文件的编写....................27四、投标文件的递交....................29五、开标和评标....................31六、授予合同....................33七、质疑处理....................34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37投标文件编制说明....................37投标文件格式....................39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40评标指引表....................42供应商自查表....................4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45个人社保缴纳明细截图....................46第八章合同条款67第九章附件70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70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74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77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80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82第一章投标邀请项目概况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可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方网站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时间(官网公告)前提交电子版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2025-1042、项目名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项目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4、预算金额:人民币110400.00元5、最高限价:人民币110400.00元6、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备注1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项目1项详见招标文件项目需求无7、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详见“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须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以及《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均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是分支机构参与投标,还须同时提供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主体出具的有效授权书及上级主体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本项目不接受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同时参与投标,也不接受同一总公司有两个或以上分支机构参与投标,如出现以上情形,该两家或以上投标人均按无效投标处理。2、落实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2)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3)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4)参与本项目自行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自行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5)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得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自行采购活动(须按本项目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供应商基本情况表》相关信息为不公开内容);(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自行采购活动;(7)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国政府采购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网站查询结果为准。由投标人提供截图证明材料);(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地点:详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招标公告。2、方式:招标公告下载四、提交电子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详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招标公告。开标时间和地点:详见后续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开标公告。五、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相关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1)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招采管理系统(https://zhaobiao.szseyy.com/?v=638769574939347817);相关公告在以上媒体上公布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不再另行通知。七、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3002号联系方式:胡老师,林老师0755-82552360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年5月7日第2章项目需求特别说明1、本章项目需求中所出现的工艺、材料、设备或参照的品牌等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项目需求中要求的标准。2、项目需求中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或截图等(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并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如果投标人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材料,则按照上述对应情形处理;投标人提供多份证明材料且证明材料信息相互冲突的,以不利于投标人的那份证明材料作为判断是否符合采购需求的响应内容。投标人提供证书或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的,颁发证书、出具报告的机构须是合法设立的机构,且具有颁发相应证书或者出具相应报告的资质。3、加注▲的条款为重要条款要求,如不满足将按照第四章“评标标准”进行扣分。4、加注★的条款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任一项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的,将导致投标无效。一、项目概况(一)采购需求序号标的名称数量单位采购预算金额(人民币元)备注1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项目1套110400无(二)项目概况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医疗信访投诉处理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实现业务流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根据医院现有信息系统建设基础和医院信息化总体要求,综合需求科室的需求,我院决定对“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服务要求(一)采购需求:1.项目采购清单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项目建设内容序号系统名称系统概述数量1医院投诉纠纷调解处理系统系统提供投诉纠纷全流程的信息化处理,可支持投诉纠纷的建档、反馈、调查、调解、结案、原因分析、整改等环节的处理,实现全院科室协同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提高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预防能力,从而推动医疗纠纷处理的全院协同信息化、规范化管理。1套2质管工具系统为全院医护人员提供鱼骨图、柏拉图、关系图、散点图等常见的质管工具,支持快速绘制出各种图表,用于质量安全持续改进课题活动。【此系统嵌入医院投诉纠纷调解处理系统】1套2.系统功能参数表(1)医院投诉纠纷调解处理系统医院投诉纠纷调解处理系统系统提供投诉纠纷全流程的信息化处理,可支持投诉纠纷的建档、反馈、调查、调解、结案、原因分析、整改等环节的处理,实现全院科室协同处理医疗纠纷,进一步规范医疗纠纷处理流程,提高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理、预防能力,从而推动医疗纠纷处理的全院协同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序号模块功能及建设内容功能说明1▲首页工作台系统首页工作台为医患办人员提供直观快捷的功能入口及概况数据统计。主要功能包括:1)概况数据;2)投诉数量统计;3)公告栏;4)我的工作待办;5)功能模块列表区;6)风险监测入口;7)消息中心。2▲投诉登记医患办可以通过系统进行投诉的登记建档,档案包含如下信息:投诉人信息、患者信息、登记人信息、附件资料。其中患者基本信息和诊疗信息支持从HIS系统中获取。3科室反馈支持涉事科室在系统中进行线上反馈,即涉事科室在收到投诉信息通知后,经和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在系统中填写科室核实情况和科室反馈意见。4医院调查医患办牵头组成的调查小组,对医疗纠纷进行详细调查和论证后,可在系统中录入医院调查详情及意见。5调解处理系统支持医患办输入医疗纠纷调解记录,其中调解记录的分类须包括经解释理解、科内协商、第三方调解、法院诉讼、司法鉴定等。6结案处置医患办可以在系统中输入结案处置信息,包括结案方式、最终责任认定、责任认定意见、赔付信息、科室和个人赔偿处罚情况、保险赔偿情况等信息。7▲原因分析系统须包含丰富的医方过失原因库和患方原因选项,供医患办根据具体原因进行检索。医方过失原因类型须包括医疗行政过失、医疗技术过失、医疗产品过失、医疗环境过失、医疗人文过失、医疗文书过失、医疗局限等。8督办反馈提供督办、反馈院内线上协同沟通功能,医患办可以@投诉纠纷相关的院内人员,发送督办信息;收到督办信息的人员,可在系统上进行回复。协同沟通记录可按时间正序、倒序进行查阅。9▲回复投诉方支持医患办填写医院回复投诉方的投诉内容及反馈意见。10调处流程支持以流程图方式显示当前投诉纠纷案件所处阶段及当前处理人;须提供调解处理历史记录表,可以查看各流程节点的动作描述、处理者、处理时间。11▲发起整改支持医患办选择投诉纠纷案件,向涉事科室发出整改通知,其中信息包括整改主题、问题描述、整改要求等。12▲整改落实涉事科室收到整改通知后,可在系统中根据PDCA流程表单进行持续改进工作详情的录入。13整改评价医患办可以在系统中对已落实整改的案件,输入是否达到整改预期的评价信息。14整改流程支持以流程图方式显示当前整改所处阶段及当前执行人;须提供整改工作流历史记录,可以查看各流程节点的动作描述、处理者、处理时间。15导出卷宗对于已结案的投诉纠纷案件,医患办可以点击一键导出标准、规范、美观的word文件,用于打印后存档。16投诉管理支持医患办对处于不同进度状态的投诉纠纷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查阅、删除),类别包括:未完成的案件、超时未处理案件、未回复投诉人案件、已归档案件、已完成整改案件等。17▲投诉纠纷风险警戒系统须内置多种医疗纠纷警戒规则,预警规则可编辑配置,一旦触发预警条件,系统可以通知医患办,相关人员可查阅对应警戒详情。18▲自定义监测系统支持自定义监测数据模型,用于监测全院投诉纠纷的事发态势及各类统计数据,相关数据可从统计分析模块中直接创建监测推送。19▲风险监测系统须提供风险监测大屏展示方式,动态轮播展现多个时间维度的全院投诉纠纷监测数据。监测大屏应包括如下信息模块:1)雷达监测2)数据仪表盘3)监测数据图表:纠纷发生原因统计;发生纠纷投诉类别概况;医疗纠纷结案方式概况;4)重大医疗纠纷滚动显示屏20全院概况统计可按年份、全院、科室等维度统计,以混合图、柱状图、折线图、数据视图多种方式展示案件总数、结案总数、赔偿总额、案均赔偿额等数据明细和趋势。21单维数据统计分析支持按单一统计维度选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被投诉科室、被投诉人、投诉登记人、投诉方式、投诉来源、投诉类别、事发院区、投诉日期、事发日期、就医方式等)进行数据分析,以常见的饼状图、条形图、柱状图、面积图、折线图、数据视图多种方式快速展示统计分析结果数据。22二维数据统计分析支持按任意两个统计维度组合选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被投诉科室、被投诉人、投诉登记人、投诉方式、投诉来源、投诉类别、事发院区、投诉日期、事发日期、就医方式等)进行交叉数据分析,以常见的条形图、柱状图、数据视图多种方式展示统计分析结果数据。23多维数据统计分析支持按任意三个或以上统计维度组合选项(包括但不仅限于被投诉科室、被投诉人、投诉登记人、投诉方式、投诉来源、投诉类别、事发院区、投诉日期、事发日期、就医方式等)进行交叉数据分析,以常见的数据视图方式展示统计分析结果数据。24同比环比趋势分析提供多种统计维度(包括但不仅限于被投诉科室、被投诉人、投诉登记人、投诉方式、投诉来源、 投诉类别、 事发院区、 投诉日期、事发日期、就医方式等等),选择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作为统计区间,系统可生成同比环比分析数据,并以常见的条形图、柱状图、折现图、数据视图多种方式展示统计分析结果数据。25事发数量趋势统计支持按天、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等时间维度进行投诉事发数量趋势的统计分析,以常见的饼状图、条形图、柱状图、面积图、折线图、数据视图多种方式展示统计分析结果数据。26▲综合分析报告支持按年度、季度、月份设置统计区间,一键生成综合分析报告,报告模板可以自定义设置标题、正文、数据图表等,医患办可通过权限配置定期发布全院投诉纠纷的终末分析报告,指引各科室对医疗风险的隐患和高发点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改。27投诉纠纷汇总表支持按投诉编号、被投诉科室、投诉时间等多种条件查询投诉纠纷信息明细,且可自定义显示查询结果字段列,并导出电子表格文件。28医疗安全知识库支持医患办上传医疗安全相关的期刊论文/案例分析,让全院人员可以调阅相关文档进行学习。29系统管理系统提供用户管理、角色管理、科室管理、公告栏管理、系统设置,方便系统管理员对系统进行可视化便捷管理。30系统日志系统管理员可监测登录用户在系统中的各种操作记录,包括登录IP、操作类型、操作描述、操作时间等。31▲质管工具系统须能够为全院医护人员提供鱼骨图、柏拉图、关系图、散点图等常见的质管工具,支持快速绘制出各种图表,用于质量安全持续改进课题活动。(系统功能参数要求详见“质管工具系统”)32▲12345工单管理医患办可以从12345热线系统中导出医疗投诉工单EXCEL数据文件,在本系统功能模块中,导入工单EXCEL数据文件,系统自动进行投诉工单的建档,支持转入院内投诉案件登记,12345热线工单与院内投诉档案实现关联。(2)质管工具系统质管工具系统【此系统嵌入医院投诉纠纷调解处理系统】为全院医护人员提供鱼骨图、柏拉图、关系图、散点图等常见的质管工具,支持快速绘制出各种图表,用于质量安全持续改进课题活动。序号功能名称功能描述1鱼骨图支持用户点选内置的原因库,系统自动生成鱼骨图,用户还可以灵活编辑鱼骨图中的大要因、中要因、小要因,完成后可导出图片文件。2▲查检表支持用户输入原始搜集到的查检数据,系统生成对应的查检表和对应的柏拉图。3柏拉图支持用户输入查检表记录的数据,系统自动生成柏拉图。用于帮助用户找出重要的少数,辨识出最重要的问题。4▲对比柏拉图支持用户选择改善前后两个柏拉图,系统自动生成并排显示的对比柏拉图,直观展示改善效果。5甘特图支持用户输入项目任务时间数据,系统自动生成条状图来显示项目进度图表。6柱状图支持用户输入多个数据组数据,系统自动生成柱状图,可以直观显示改善前、目标、改善后等数值对比情况。7流程图提供流程图绘制工具箱,用户可以选择代表某些流程类型动作的标准符号组件,通过拖动至绘制板,进行流程图的快捷绘制。8控制图支持用户输入预警线、控制线、数据组数据后,系统自动生成控制图。9系统图为用户提供系统图组件绘制工具,以绘制系统图。10▲五问法图为用户提供原因树(即五问法)组件绘制工具,辅助用户绘制原因树图,用户在工具中可以将问题—近端—末端原因逐步展开绘制分析,以寻找末端原因。11散点图支持用户输入各组数据,自动生成散点图。通过散点图可以快速发现多个变量间的主要相关性。12趋势图支持用户输入相关数据组数据(以时间为横轴数据,观察变量为纵轴数据,)自动生成趋势图。13雷达图支持用户输入相关数据组数据,自动生成雷达图。(二)质量要求:投标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合格产品,满足采购人的使用需求,并具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可靠、使用安全。投标人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中所有预装和为本项目安装的软件均为具有合法版权或使用权的正版软件且无质量瑕疵。三、项目商务要求★(一)建设周期:合同签订后180天。(2)服务地点: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三)报价要求: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应包括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的利润。由投标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自行测算投标报价;一经中标,报价总价作为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金额,合同期限内不做调整。(4)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中标人提供合同金额的全额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一次性支付。(五)售后服务要求:中标人对所投产品提供1年的免费质保期,免费质保期从双方签署验收报告之日算起。免费保修期内,除人为因素(如机械损伤)和不可抗力(如地震、火灾、台风、海啸、瘟疫、虫鼠害等)外。信息系统的所有维护(版本升级、需求修改)均含在总报价内,免费维保期内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六)培训:中标人应该在对关键用户进行培训。(七)验收标准:1.功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经使用人员签收确认。2.试运行期一个月,试用期内系统稳定,数据准确,性能良好,未发生故障、数据错误和操作延迟等现象。3.项目相关文档齐全。4.信息安全满足采购人要求;第三章投标文件初审一、资格性审查1、投标人的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资格证明文件提供不全。二、符合性审查1、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和标记。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4、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5、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6、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或服务采购清单或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或数量进行修改,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响应不满足采购需求的。7、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8、任一项带★的指标未响应或不满足要求(如有带★号条款)。9、将一个项目包拆分投标,同时提供两套或以上的投标方案(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10、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1、投标违规行为:涉嫌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等情形)。12、投标报价有缺漏项目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超过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标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2、是否评标定标分离:☑非评定分离/□评定分离(定标方法:自定法)3、中标供应商及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中标供应商数量:1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3名。4、评标规则: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标准”中的各项评审因素,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取算术平均值后确定其评审得分(精确至小数点后二位)。排名结果按投标人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出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情况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排名,具体操作办法及流程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投标报价。)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量化的评审因素,对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评分项及评分规则权重一、价格部分15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权重备注:1、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2、投标报价得分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按公式计算评分二、技术部分60序号内容权重评分规则评分方式1项目实施方案12由评委根据各投标人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进行评定,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实施总体思路、项目组织架构及成员、项目管理措施、项目协调方法和机制、项目实施计划表、项目实施工作流程六个版块内容),每提供一个版块内容(须包含实质图文内容),得2分,满分12分。评委打分2售后服务方案51.有完整、可行的售后服务方案,有具体的深圳本地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体系完善,售后响应时间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保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且能提供投标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公司或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得5分;2.售后服务方案较完整,有较具体的售后服务方式、售后服务体系较完善,但无深圳本地售后服务机构,存在部分售后服务工作表述不清晰,售后响应时间满足采购文件要求,质保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2分;3.售后服务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或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评委打分3服务条款偏离情况4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二、项目服务要求”如实填写《服务要求偏离表》,投标产品功能参数全部满足招标要求的得满分43分,标▲号的功能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其它每项扣1分,最多扣43分。评委打分三、商务部分251产品资质8为确保项目实施期间工作效率和质量,投标人具备所投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软件自主知识产权的,得8分,满分8分。(1)医院投诉纠纷调解处理系统(2)质管工具系统注:投标文件中附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软件著作权证书中的著作权人须为投标人,否则本项不予计分。每个软件系统提供一个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爱企查官网验证备查。评委打分2同类项目经验6投标人自2022年1月1日至今,承担过有同类建设项目业绩,业绩合同建设内容须包括本项目各主体建设内容:医院投诉纠纷调解处理系统、质管工具系统。每提供一个符合上述要求的业绩证明得2分,最多6分。注:本项以投标人合同或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准,日期以合同签订或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资料清晰的扫描件,合同原件备查。评委打分3科研能力6(1)投标人具有医疗安全质管项目科研经验的,得3分,满分3分。投标文件中附政府科技管理部门下发的科研项目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有相关部门公章),否则本项不予计分。(2)投标人具有与大学院校科研合作证明的,每有一个得1分,满分3分。投标文件中附医科院校合作协议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页必须有院校单位印章),否则本项不予计分。原件备查。评委打分4诚信5根据《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深财规〔2023〕3号)相关规定,如供应商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因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罚款等一般行政处罚信息,或者存在该办法第十一条所称在本市集中采购活动中的一般违法失信行为记录信息,且在公示期内的,本项不得分,否则得5分。(投标人通过 “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查询并截图。)备注:1、资质证书有效期本项目涉及提供的有关资质证书,若原有资质证书处于年审期间,须提供证书颁发部门提供的回执,并且回执须证明该证书依然有效(若在法规范围不需提供的,供应商应做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否则该证书无效),则该投标人提供年审证明的可按原资质投标;若投标人正在申报上一级别资质,在未获批准之前,仍按原级别资质投标。2、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一)本项目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投标人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二)价格评审优惠☑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符合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扣除10%(请在10%-20%范围内选择)后参与评审。(2)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请在4%-6%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第(1)项的评审优惠。(3)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投标人/%(请在4%-6%范围内选择)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如供应商为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以上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于同时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供应商,不重复享受政策。(5)优惠主体资格的认定资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以及《监狱企业声明函》等承诺性质的资料;监狱企业或者代理提供监狱企业货物的供应商如需享受优惠政策,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三)绿色采购(1)投标产品属于《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品目清单范围内的,应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根据该投标产品报价给予1%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按投标文件格式部分“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的投标产品一览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予价格扣除)。(2)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广政府绿色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23〕49号)》相关要求,严格执行绿色采购需求标准。采购单位严格执行《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办库〔2022〕35号)、《绿色数据中心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3〕7号)等需求标准,依据相关需求标准确定采购需求,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载明具体需求、履约验收条款和违约责任,促进绿色包装、绿色运输、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和绿色数据中心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应用。加大新能源汽车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借助市场化手段,通过实施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第五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是对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说明,投标人须知和前附表有不一致之处,应以前附表为准。前附表的条款号与投标人须知条款号是一一对应的关系。项号内容内容规定1项目名称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项目2采购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3采购形式自行采购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其它资金5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第一章 投标邀请》“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6联合体投标不接受7踏勘现场不统一组织,由各投标人自行查看现场。8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投标保证金无10投标预备会(答疑会)不召开11开标详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开标公告1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网招标公告13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14履约保证金按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15中标服务费无第六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项所叙述项目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1.2上述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有关招投标法规、规章、规定,通过招标来择优选定供应商。2.定义2.1“采购人”系指前附表第2项所述。2.2“采购形式”系前附表第3项所述。2.3“投标人”系指向采购人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2.4“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2.5“工程”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的安装。2.6“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符合方案的服务。3.资金来源3.1采购资金通过前附表第4项的方式获得,并用于采购合同下的合格支付。4.合格的投标人4.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4.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7符合前附表第5项规定的条件。4.8联合体投标4.8.1以下有关联合体投标的条款仅适用于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6项的规定或说明为准。4.8.2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时,应符合以下原则:(1)投标联合体各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应当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潜在供应商的数量自主决定,如果决定接受联合体投标则应当在采购公告中明示。(4)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对于招标公告对投标人某一资格有要求的,按照联合体各方中最低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的不同资质可优势互补。(5)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法律约束力。(6)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共同投标协议应作为投标文件不可缺的组成部分。(7)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8)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总包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9)本次招标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或说明的除外。5.踏勘现场5.1本项目按前附表第7项的规定安排现场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须自己负责的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5.2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5.3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采购人的允许,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采购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面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5.4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踏勘,采购人将予以支持,费用自理。二、招标文件说明6.招标文件的构成6.1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所需设备及服务的情况,以及招标、投标程序和相应的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项目需求;第三章投标文件初审;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五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六章投标人须知;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第八章合同条款;第九章附件。7.招标文件的澄清及修改7.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通过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系统通知到采购人。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通过招标采购系统予以答复。7.2在投标截止日3日前,采购人可主动或依据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修改招标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7.3为了使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有合理的时间考虑招标文件的修改,采人可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以发布公告形式通知每一投标人,公告公示即表示内容已送达。7.4招标文件的修改将构成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三、投标文件的编写8.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8.1投标文件及投标人和采购人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往来的信件,应以中文书写。8.2除在招标文件的设计思路和方案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国际单位制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的组成9.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1)目录(2)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3)评标指引表、供应商自查表、供应商基本情况表(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格式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2)(6)投标函(投标文件格式3)(7)评分中涉及的承诺及声明函(投标文件格式4)(8)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5)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6)(9)服务方案(投标文件格式7)(10)投标人情况介绍(投标文件格式8)(11)偏离表(投标文件格式9)(1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投标文件格式10)10.投标文件格式10.1投标文件必须毫无遗漏地包括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没有相应格式的,由投标人根据招标要求自行编制。11.投标报价11.1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11.2投标人应分别在招标文件所附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5)和“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6)上写明投标单价和投标总价。投标人对每种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11.3此报价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标准,但不能限制采购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12.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2.1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投标文件格式1与格式7),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3.投标有效期13.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按前附表第8项规定。14.投标保证金无15.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15.1投标文件数量为正本1份,副本2份。15.2投标文件正本含开标一览表,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并注明“正本”字样,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复印件并注明“副本”字样。15.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如有修改遗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15.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15.5投标文件必须标注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四、纸质版投标文件的递交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8.1须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18.2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一起封装在同一个外层包封中,同时还应在封套上载明以下信息:(1)写明采购人名称;(2)注明下列识别标志:a.项目期号;b.项目名称;c.包组号(若无可不写);d.投标人名称;e.注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f.年月日时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18.3投标人应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开标一览表”一并封装。18.4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18.1款、第18.2款、第18.3款规定进行标记和密封,采购人将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采购人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18.5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18.6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如需提供实物,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19.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以及截止时间19.1递交纸质版投标文件的地点与开标仪式的地点相同。19.2所有纸质版投标文件都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开标地点提交。19.3纸质版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相同。20.迟交的投标文件20.1采购人将拒绝接收在开标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21.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1.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前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21.2开标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1.3投标人不得在开标时间起到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销投标文件。五、开标和评标22.开标22.1采购人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22.2开标时,采购人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在确认无误后拆封。23.评标委员会23.1采购人将根据招标采购货物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成员由需求科室代表和归口科室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23.2评标期间,投标人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询标。24.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24.1评标委员会就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内容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认定其投标无效。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24.2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24.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次序排先者优先):(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须知25.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24.4评标委员会将确定每份投标是否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采购人的权力和投标人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24.5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24.6评标委员会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24.7评标委员会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24.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4.9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24.10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有效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按公开招标失败处理。25.投标文件的澄清25.1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25.2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6.评标方法和详细评审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26.2评标的基础应是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报价。26.3评标委员会按“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所述进行详细评审,并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27.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28.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28.1评标是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评标工作在评委会内独立进行。评委会将遵照评标原则,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投标人。28.2评标期间,评委会将对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分别向投标人进行询问。各投标人应予以认真答复。重要或复杂问题的答复需以书面形式,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澄清文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8.3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向评委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28.4为保证定标的公正性,在评标过程中,评委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凡与评标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也不应将评标情况扩散出评委人员之外。28.5评委会不向落标方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六、授予合同29.合同授予标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经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30.中标通知30.1采购人招标采购中心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将中标结果通过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投标人可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系统下载《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30.2《中标通知书》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31.签订合同31.1中标方应按《中标通知书》或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1.2招标文件、中标方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2.履约保证金32.1中标方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前附表第14项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七、质疑处理33.质疑提出与答复33.1提出质疑参与自行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招标采购系统以电子版上传形式提出质疑。33.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3.3质疑条件33.3.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成员共同提出;33.3.2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为招标文件公布之日;对采购过程的质疑,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结果公示之日;33.3.3提交电子版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对象、质疑事项和质疑请求;(4)因质疑事项而受损害的权益;(5)事实依据;(6)必要的法律依据;(7)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3.4提交材料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自身性质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33.5提交方式质疑供应商将拟定好的质疑函扫描件上传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系统,质疑咨询电话:0755-83026699。33.6质疑受理程序33.6.1供应商提交的质疑符合受理条件的,上传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标采购系统即为受理。33.6.2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符合质疑条件的,视情况处理:供应商提交的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采购人应当一次性告知供应商需补正的内容和补正期限,受理时间以重新上传正确质疑函为准。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质疑主体不满足要求的;(2)供应商自身权益未受到损害的;(3)供应商未在法定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材料不全或者未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的情况下,要求补正后,逾期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5)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33.7质疑答复时限自收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33.8投诉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项目名称:项目期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日期:年月日投标文件格式1、目录(自拟)2、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3、评标指引表、供应商自查表、供应商基本情况表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格式1)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格式2)6、投标函(格式3)7、评分中涉及的承诺及声明函(格式4)8、开标一览表(格式5)注:此表应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一起密封于投标文件中于开标时交与采购人招标工作人员。9、报价表(格式6)10、服务方案(格式7)11、投标人情况介绍(格式8)12、偏离表(格式9)13、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格式10)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我单位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若存在下述情况,我单位愿意依法承担被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罚款、取消参与采购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序号供应商参与投标禁止情形1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2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直接控股、管理关系。3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存在非正常一致。4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5提供未经出具机构核实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业绩材料、社保缴纳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认证证书等材料。一、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二、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三、我单位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存在法律风险,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我单位应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我单位已充分知悉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我单位存在采购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将依据采购人内控制度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列入采购人黑名单,并按采购人相关规定处理。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我单位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日期: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填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采购人项目名称投标(响应)供应商供应商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投标(响应)供应商相关人员情况序号职务姓名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 关系单位缴纳社会 保险单位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2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3项目负责人4主要技术人员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说明:1.同一职务有多人担任(如主要技术人员)的,应分行填写。2.同一人员可以担任多个职务。上述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必须为供应商本单位人员。投标(响应)供应商关联关系情况序号关联关系类型关联主体名称备注1控股股东指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占投标(响应)供应商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以及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投标(响应)供应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要影响的股东。2管理关系指对投标(响应)供应商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但对其存在管理关系的主体。说明:同一关联关系类型有多个主体的,应分行填写。填报要求:1、投标(响应)供应商须如实填报《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并加盖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2、投标(响应)供应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投标文件编制人员最近一个月(投标当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注:1)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如实提供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如社会保险未由投标(响应)供应商缴纳,亦须提供相应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中须体现社保缴纳单位。2)如最近一个月(投标当月)的社保证明因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等主管部门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的,可往前顺延一至两个月,供应商需同时提供无法出具投标当月社保证明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因为主管部门原因以上社保证明均无法提供的,需提供主管部门官方通知证明(或官网公告截图)。3)如投标(响应)供应商为新成立单位且成立时间不足一个月或相关人员任职不足一个月,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应提供加盖投标(响应)供应商公章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4)如为退休人员,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应提供退休证明。5)如为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6)如本项目未安排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关人员信息可填写“无”,无需提供未安排人员的社保证明。7)本表中填报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与社保证明材料中显示的信息相同。8)投标(响应)供应商未按要求填报《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或未加盖公章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将按投标(响应)无效处理。3、如采购人招采中心审查发现投标(响应)供应商填报信息与其他平台查询结果不一致,将导致投标(响应)无效。个人社保缴纳明细截图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经营负责人2、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3、项目负责人4、主要技术人员5、投标文件编制人员其他说明材料:(可以根据项目情况增添附件)注:同一人员兼任不同职务的,可以合并提供社保等证明材料,本格式仅供参考。格式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招标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招标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我单位承诺:1.我单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我单位承诺非联合体投标,不非法转包或分包,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5.我单位承诺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6.我单位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串通投标情形:(1)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2)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3)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4)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5)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6)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7)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7.我单位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8.我单位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我单位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我单位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我单位清楚,若我单位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愿意接受采购人的处理处罚。若我单位中标本项目,我单位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我单位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我单位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我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我单位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9.我单位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我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我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我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我单位愿意接受采购人作出的处罚。10.我单位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自愿接受采购人将我单位列入违规违纪行为供应商,一切不利后果我单位均自愿承担。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投标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3、其它资格证明材料(如有,按第一章投标邀请“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提供)注: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均需加盖公章格式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温馨提示:为避免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请投标供应商核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本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如有)、主要技术人员(如有)等是否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参考)______________同志,现任我单位职务,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特此证明。有效日期与本公司投标文件中标注的投标有效期相同。签发日期:年月日附: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主营(产):兼营(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注: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未过期)。单位名称:(公章):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参考)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现委派(姓名、职务)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招标活动,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投标的有关事宜。附授权代表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身份证号码:邮编:通讯地址:电话:单位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面)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被授权人(授权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反面)注: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未过期)。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应装订于投标文件中。格式3投标函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我单位收到贵单位组织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经详细研究,我单位决定参加该项目(项目编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投标。为此,我单位谨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对之负法律责任。1.我单位愿以《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并按照招标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承担上述项目的全部工作。2.我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为:投标书正本一份,副本2份。3.如果我单位投标书被接受,我单位将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每一项要求,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4.我单位愿意提供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所有资料,且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即90日历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单位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单位将受此约束。5.我单位理解,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条件。6.我单位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7.我单位同意招标文件之规定,遵守有关招标的各项规定。8.所有有关本标书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单位:(加盖公章)地址:电话:传真:邮编:联系人:年月日格式4评分中涉及的承诺及声明函填写指引:1、该部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不属实的,属于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依照《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招采管理办法》等追究相应责任。2、该部分内容填写需要参考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3)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请依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和内容填写声明函,不要随意变更格式;满足多项优惠政策的投标人,不重复享受多项价格扣除政策。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可以不填写。4、《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要求:(1)在“单位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人名称(详见采购人信息);(2)在“项目名称”下划线处如实填写采购项目名称;(3)在“标的名称”下划线处填写所采购标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的具体名称(具体详见第二章项目需求,如涉及多项标的,投标人需逐项进行响应);(4)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下划线处填写采购文件规定的本项目所属行业(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5)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下划线处如实填写制造商(货物类)或承接企业(服务或工程类)上一年度数据,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指标以上年度末数据为依据,营业收入指标以上年度累计数据为依据。无上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供应商应依据企业上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判断《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是否属于采购文件所属行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6)在“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下划线处如实填写相应的企业类型;(7)如为联合体投标或以分包形式投标的,需分别填写每家中小企业的企业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企业类别(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等信息;(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承接/承建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招标文件要求的行业相一致。供应商如有疑问,可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结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判断。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提供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参加货物采购项目的除外;(9)“企业名称”应填写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分包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分包部分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对于以联合体方式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企业名称”应填写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采购标的对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10)投标(响应)供应商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核实投标(响应)的货物制造商/服务承接商/工程承建商(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的相关信息,如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企业已知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等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并知悉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企业名称(公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备注:1、填写前请认真阅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相关规定。2、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3、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相关企业所属行业应当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相一致。4、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监狱企业,除了提供本《监狱企业声明函》,还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知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承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是真实的,如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则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单位名称(公章):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备注:填写前请认真阅读《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相关规定。如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符合前述相关规定所确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但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本《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在本项目中放弃政府采购政策扶持,不进行价格扣除。格式5开标一览表项目名称:项目期号:包组号(若无可不填写):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元)备注投标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注:1、报价应当是唯一的,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或区间值;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此表应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4、此表需装订于正副本内,并一起密封。格式6报价表1报价要求1.1报价应当是唯一的,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或区间值;最多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1.2此表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2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期号:包组号(如无可不填):序号项目内容单位单价(单位:元)备注123 45合 计(即投标报价,单位:元)备注:1、本表格仅为指导性范本,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各分项内容进行调整。2、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应与本表中的报价合计金额一致。投标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格式7服务方案本部分内容是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对其投标服务方案的详细描述,主要包括服务方案及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配置等,投标单位自主编写,但应包含下列内容:1、项目服务要求方案2、项目实施方案3、售后服务方案4、同类项目经验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案格式8投标人情况介绍1、投标人基本情况简介,格式自拟,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范围、依法纳税记录等;2、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注: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若为复印件或扫描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9偏离表服务要求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服务要求投标文件服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备注:1、“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栏填写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中“二、项目服务要求”的内容;“投标文件服务响应”一栏详细填写响应情况,并应对照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一一对应响应。2、“偏离情况”一栏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条款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3、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服务要求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注明注明证明材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商务条款偏离表序号招标文件商务要求投标文件商务响应偏离情况说明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备注:1、“招标文件商务要求”一栏逐一列出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需求》中“三、项目商务要求”的内容;“投标文件商务响应”一栏应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响应内容。2、“偏离情况”栏中应如实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条款为不可负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投标文件响应为“负偏离”或未响应的,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处理。3、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在“说明”一栏中列出商务条款的证明资料名称,并注明该证明资料在投标文件中的具体位置,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未注明证明材料的具体位置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均视为负偏离。未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投标人可以不提供。投标单位:(加盖公章)年月日格式10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投标人自拟)第八章合同条款(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重要说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前有权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对以下合同内容进行删改或补充。采购人(甲方):中标人(乙方):根据招标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包号:______)的中标结果,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为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采购人)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中标人)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一、服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三、技术资料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采购人提供有关技术资料。2、没有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将由采购人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项目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3、合同履行完毕,未经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保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内部数据资料。四、知识产权中标人应保证提供服务过程中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五、履约保证金六、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5、采购人的其它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中标人的权利与义务1、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5、中标人的其它权利与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八、合同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及履行地点1、履行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2、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3、履行地点:深圳市九、验收1、下列文件的验收分为______个阶段:2、其余文件和工作由用户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用户需求直接验收。3、验收依据为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十、付款方式和税费本合同付款方式为:。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人负担。十一、争议解决办法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违约责任1、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规定完成本项目有关工作的,采购人可在支付合同余款中扣除合同价款。2、__________方违反本合同__________约定,应当__________。十三、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除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外,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2)乙方的投标文件;(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中标人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认可之日起生效。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解决方案,经双方签字后,可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附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甲方(采购人):(盖公章)乙方(中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私章):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九章附件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已正式实施,现对2011年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保持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结构框架和适用范围,仅将所涉及的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对应关系,进行相应调整,形成《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现将《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印发给你们,请在统计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国家统计局2017年12月28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附件《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目前执行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是2011年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同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并颁布的。2017年6月30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正式颁布。8月29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的通知》(国统字〔2017〕142号),规定从2017年统计年报和2018年定期统计报表起统一使用新分类标准。为此,我们对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本次修订是在2011年《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基础上进行的,修订延续原有的分类原则、方法和结构框架,在保持适用范围不变的情况下,依据标准由《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修改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并根据新旧国民经济行业的对应关系,进行了行业所包含类别的对应调整。将交通运输业中包括的“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修改为“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仓储业所包括的行业中类,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调整为“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附表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 50≤Y<500Y<50工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 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 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 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 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 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 500≤Y<20000100≤Y<500 Y<100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 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 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 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 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 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 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 1000≤Y<100000 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 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 1000≤Y<200000 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 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 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 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 8000≤Z<120000 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 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四、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五、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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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 信访投诉管理信息化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深圳市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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