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治理工程招标公告(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2025)
项目概况
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 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5年05月28日 09:30 (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青海磐昂竞磋(工程)2025-021
项目名称: 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 1486700
最高限价(元): 1485576.84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 数量: 1 预算金额(元): 1486700 单位: 项 简要规格描述: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
本项目( 否 )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标项1: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供应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qhsljg.org.cn/userlogin.do)登记;(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15日至2025年05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8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5月28日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博雅金融广场4号楼19楼11901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平台:《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
地 址:同仁县隆务镇德合隆北路
联系方式:0973-87973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博雅金融广场4号楼19楼11901室
联系方式:1869725101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柯伟
电 话:18697251014
附件信息:
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磋商文件.pdf644.8K
清单--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pdf445.5K
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磐昂竞磋(工程)2025-021采购项目名称: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采购单位: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代理机构: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说明二、磋商文件说明三、响应文件的编制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五、磋商过程六、磋商程序及方法七、确定成交供应商八、授予合同九、磋商活动终止十、处罚十一、其他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第五部分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工程量清单(附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次采购活动。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磐昂竞磋(工程)2025-021采购项目名称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控制额度小写:人民币14867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陆仟柒佰元整招标控制价小写:人民币1485576.84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伍仟伍佰柒拾陆元捌角肆分项目分包个数本项目不分包各包要求详见磋商文件工期1个月项目地点同仁市采购内容简述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及工程量清单。供应商资格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1)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1)供应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qhsljg.org.cn/userlogin.do)登记;(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10天内)。供应商资格条件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5、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公告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5日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5年05月15日至2025年05月22日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并前往获取地址获取采购文件。磋商文件售价0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提交响应文件地点线上递交。本项目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上提交电子响应文件,逾期未完成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此次投标活动。采购人及联系人电话采购单位: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0973-8797337联系地址: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及联系人电话采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18697251014联系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9号博雅金融广场4号楼19楼11901室邮箱地址:qhpagc@163.com采购代理机构开户银行青海银行城中支行收款人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账号1001201000438958其他事项1.本次磋商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第2页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内容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磐昂竞磋(工程)2025-021采购项目名称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内容描述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及工程量清单。采购人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采购代理机构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采购预算控制额度小写:人民币1486700.00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陆仟柒佰元整招标控制价小写:人民币1485576.84元大写:壹佰肆拾捌万伍仟伍佰柒拾陆元捌角肆分项目分包个数无采购要求具体内容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部分及工程量清单。供应商资格条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一部分竞争性磋商公告供应商资格条件磋商保证金各磋商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缴纳磋商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汇出,磋商响应文件中须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并加盖磋商企业公章)磋商保证金金额:(大写):贰万伍仟元整(小写):¥25000.00元注:缴纳磋商保证金时须注明此次标项名称和分包编号(可简写)供应商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磋商保证金(注明此次项目磋商文件编号,例:(项目编号)磋商保证金);提交账号如下:收款单位: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青海银行城中支行账号:1001201000438958缴纳截止时间:磋商截止时间前一个工作日17:00(北京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缴费方式提交方式:磋商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通过银行转账的,必须由供应商汇(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磋商保证金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退现金)。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分别填写磋商文件第八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磋商内容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响应文件编制要求字、加盖公章。递交响应文件方式政采云线上递交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答疑澄清方式采用现场答疑。供应商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手机和固定电话),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达的,视同放弃答疑。合同签订有效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全数返回采购代理机构鉴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贰份原件备案。磋商有效期自磋商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施工工期1个月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项业务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共同确定合理的收费金额。其他事项公告期限:自《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平台:《青海政府采购网》、《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公告内容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为准。第4页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本次采购依据同仁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2.采购方式、合格的供应商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2.2合格的供应商: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条件,并提供以下材料:(1)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2、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要求:(1)供应商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含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并在《青海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qhsljg.org.cn/userlogin.do)登记;(2)供应商拟派的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磋商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磋商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信用报告,时间为磋商截止时间前10天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第5页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磋商资格;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5、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3.磋商费用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磋商活动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二、磋商文件说明4.磋商文件的构成4.1磋商文件包括:(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供应商须知(4)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5)磋商响应文件格式(6)采购项目要求(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4.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磋商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将视为无效响应)。5.采购过程的质疑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活动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供应商。质疑时效期间的计算:(1)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采购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第6页(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6.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6.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6.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6.3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磋商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三、响应文件的编制7.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7.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磋商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7.2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其准确性由供应商负责。8.磋商报价及币种8.1磋商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的总报价,应包括工程的施工费、人工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若磋商报价不能完全包括上述内容,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8.2磋商函中应注明磋商有效期;8.3供应商应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第7页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8.4磋商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8.5磋商币种是人民币。9.磋商保证金9.1供应商应将磋商保证金缴款证明做为磋商响应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交纳的磋商保证金用于因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采购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9.2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一工作日将磋商保证金交纳到采购文件指定的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9.3磋商保证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电汇的形式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直接汇(转)入采购文件指定的账户。9.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缴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9.5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9.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最终报价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成交供应商未按规定缴纳成交服务费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0.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磋商截止之日起60个日历日。11.磋商响应文件构成11.1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磋商活动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磋商响应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内容):(1)磋商函及磋商报价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第8页(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供应商承诺书(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部分格式(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资格审查资料(9)磋商保证金(10)中小企业声明函(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12)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13)最终报价表注: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磋商响应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四、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12.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2.1.本次磋商采用线上提交响应文件的方式进行采购,线上响应文件必须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平台。12.2.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400-881-719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CA问题联系电话(人工);天谷CA400-087-8198。13.递送磋商响应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13.1响应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第9页13.2所有响应文件都必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送至磋商地点。13.3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磋商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响应文件。14.磋商响应文件的撤回允许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五、磋商过程15.磋商过程15.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参加磋商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磋商文件开启会议。否则,视为自动弃权。15.2磋商时,磋商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15.3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15.4本次磋商活动可进行多轮报价,磋商报价以最终提交的报价为准。六、磋商程序及方法16.磋商小组16.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16.2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2)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3)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第10页(4)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16.3磋商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磋商小组成员责任;(3)对磋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和磋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4)参与磋商报告的起草;(5)解答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异议;(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16.4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16.5磋商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严格保密的情况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工作和磋商结果。17.磋商程序17.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审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评分。17.1.1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磋商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评价。17.1.2除响应价格因素外,评审委员会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17.2初审阶段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响应文件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方面出现的偏离,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7.2.1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响应处理。(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供应商”之规定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响应保证金的;(3)未按第11.1款(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4)响应文件内容没有按磋商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5)响应文件编排混乱,导致评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6)建设工期、磋商有效期不能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7)参与响应的工程量清单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的;(8)响应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9)磋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10)评审委员会认为应按无效响应处理的其他情况;第11页(11)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7.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响应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磋商响应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材料由响应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等候答疑,并对评委提出的质疑做出应答(如不能按要求到达则视为自动放弃)。该内容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答疑期间,响应供应商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磋商资料做出评审意见。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17.2.3在磋商响应文件初审、复审过程中,如果磋商小组成员出现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反映,磋商报告中应注明该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磋商报告中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结果。17.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17.4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7.5比较与评价: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对初审阶段合格并按要求提交最终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方面的综合比较与评价。即在最大限度地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第12页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以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候选人。若得分相同时,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相同且最终报价相同的,按技术质量与售后服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18.评审办法18.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结合该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内容分为磋商报价(最后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评价三部分组成(满分100分)。18.2资格性审查评审办法(初步评审)序号评审项目满分分值Ⅰ商务部分(满分40分)1、磋商报价302、商务评价10Ⅱ技术部分(满分60分)1、技术评价60具体项目及评分细则:序号评分因素评分标准1磋商报价(30分)报价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100(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小数点后的第三位按四舍五入)。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承担工程的价格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商务评价企业业绩(4分)提供近三年(2022年01月01日-2025年05月28日)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1项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共计4分。(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扫2(10分)企业业绩(4分)描(或复印)件为准。)项目班子的组成(6分)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相关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得1分,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配备齐全(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得5分。每缺少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需提供人员相应的岗位证或职称证并提供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3技术评价(60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12分)1、施工部署合理,施工顺序及方案切实可行、针对性强;2、各项管理目标明确,技术措施满足工期3、质量安全生产4、文明施工要求。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3分,每一项中有缺陷或不足的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满分12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2分)1、质量管理体系健全2、管理人员责任明确3、管理制度健全有效4、各项技术措施主要分项工程作业指导书符合现行国家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3分,每一项中有缺陷或不足的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满分12分。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分)1、安全管理体系健全2、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3、各种安全教育制度健全有效4、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及防护防范措施得力,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5分,每一项中有缺陷或不足的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满分10分。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6分)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健全2、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明确,3、环境管理方案切实可行、能有效运行。污物处理与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一项中有缺陷或不足的每有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6分)1、施工流程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工程质量要求2、流水作业能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3、管理措施能有效保证磋商工期计划的顺利完成。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一项中有缺陷或不足的每有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1、施工场利用符合现场实际2、生产、生活用临时设第14页施工总平面布置图(8分)施布置合理、紧凑3、短运输、少搬运,利于生产、生活、安全、消防、环保、市容、卫生劳动保护等4、符合安全文明工地要求。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一项中有缺陷或不足的每有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满分8分。资源配备计划(6分)1、施工设备2、机具配置齐全、合理3、能满足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以上因素每实质性响应一项得2分,每一项中有缺陷或不足的每有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未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七、确定成交供应商19.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19.1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总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9.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成交通知20.1采购代理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成交结果。20.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八、授予合同21.签订合同21.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技术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备案。第15页21.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技术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21.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21.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21.5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21.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九、磋商活动终止22.终止情形22.1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磋商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活动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2.2终止磋商活动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十、处罚23.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报省财政厅依法进行处理:23.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3.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23.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23.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16页23.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23.6未按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23.7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23.8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23.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十一、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第17页第四部分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采购项目名称: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采购项目编号:青海磐昂竞磋(工程)2025-021采购合同编号:采购单位(发包人):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成交供应商(承包人):合同金额(人民币):第18页发包人(招标单位):同仁市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承包人(成交供应商):根据2025年月日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青海磐昂竞磋(工程)2025-021(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结果和磋商文件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采购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及格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规范文本制定,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格式同时适用于该文本)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承包人项目经理: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合同价款(大写):,¥(小写):支付方式:第19页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标准文本的专用条款、通用条款;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成交通知书;5、磋商报价文件及附件;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8、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七、保修责任工程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保修办法》按规定办理质量保修手续。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为保证工程合理使用期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按规定向发包人提交10%的工程质量保修金(即履约保证金),待完成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即质保期)满后支付给承包人。八、竣工验收1、工程验收。由发包人、承包人组织、工程质监部门进行验收。2、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需方通知一周内(以传真日期为准)给予答复,如属于承包人的责任,承包人负责修复、更换,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配合解决,费用由发包人负担,修复或更换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3、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七天内没有答复,则视为承包人承认其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九、施工要求1、施工现场应做好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执行《青海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标准化评价细则》青建工[2007]218号文件,必须满足国家及地方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规定。2、承包人必须按照本项目的施工图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第20页磋商准组织施工。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承包人主体行为规范和施工人员的工作质量,确保各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3、本工程所需主要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供应,调剂材料需满足设计和符合国家标准,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加工订货成品、半成品及构件的供应方式,由承包人按进度、设计要求标准,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负责加工订货,发包人有权对质量负责监督。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所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4、突出抓好施工过程中的“三控制”,加强全过程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原材料控制、工艺流程控制、施工操作控制;加强每道工序的质量管理,对各工序间的交接检验及专业工种之间交接环节的工程质量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验收,抓好全过程质量管理。同时,还应健全为满足施工图设计和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抽验检查制度。5、市政公用工程或水利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6、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7、承包人必须编制好切实可行的施工进度计划,以保证施工连续均衡、有节奏地进行,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工程按期完成。8、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施工现场不但应该做到安全生产不发生事故,同时还应做到文明施工、整齐有序,尽量减少施工噪音和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争创“施工现场文明工地”。9、施工期间应努力做好与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工作,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10、单位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法律、法第21页规的管理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1、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现行有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验收统一标准。12、本次采购的主要材料须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看样订货。十、违约责任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交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延续20天及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事宜。2、承包人不能按期交工,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应向发包人偿付延期违约金,按工程总价每日3%计算,但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的10%。3、当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本着友好协商态度解决,当达不成共识时由发包人所在地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仲裁裁决。4、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磋商报价文件及澄清文件等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必须全面遵守。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及集中采购机构盖章后即生效;2、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工程量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4、本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三份,招标代理公司备查二份。发包人(全称):(签章),承包人(全称):(签章)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第22页发包人(全称):(签章)承包人(全称):(签章)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第22页传真:开户银行:账号:合同签约时间:年月日合同备案部门: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经办人:联系电话:合同备案时间:年月日第23页合同通用条款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遵循公平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天的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定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化石、文物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专利技术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提供施工场地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规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1.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其他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分包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承包人项目经理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承包人现场查勘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2场内施工道路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场外交通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施工测量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5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治安保卫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4环境保护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事故处理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水土保持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文明工地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8防汛度汛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估算表(参考格式)工程预付款完成工程量付款质量保证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除其它应收款累计应收款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1开工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招标人:(单位盖章)的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口早6301012478933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招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管理佳造价咨询单位伟李法定代表人吃(或委托代理人李扔伟-W印柯签亲盖章a!6301012478936247893353010卖概宇水利造价工程师:签字)B1321111023016青海磐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编制时间:2025总说明工程名称: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1建设内容:治理沟道1650M,维修堤防600M(左岸376M,右岸224M),新增格宾网箱潜坝5座。2.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招标图纸、GB50501-2007《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3.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招标图纸及《计价规范》等一起阅读和理解。4.本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5.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工作内容和要求及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其他项目清单中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由招标人给定,并按合同条款的约定使用。6.投标报价应包括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实施完成本合同全部工程,以及按合同约定修复任何缺陷(含保修期)所需的全部费用。7.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格式及《计价规范》的计价规则填写。8.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每一项目须填入且只允许填入一个单价或价格,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取费标准:执行青海省水利厅(2015)512号文颁发的“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中规定的标准结合青水建[2016]179号文《关于调整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的通知》计算费用(税金按办财务函[2019]448号文调整为9%),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青水建函[2023]53号《青海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安全生产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调整为2.5%。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其他项目单价或价格中。9.除另有规定外,对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人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10.除另有规定外,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进场费用及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退场费用,均应摊人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1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单价与合价均己包括由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所承担的直接费、管理费、税金等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合同约定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费用。13.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他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投标总价中。14.工程量清单在备注栏中标明设备或装置性材料由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投标人仅报设备或装置性材料安装费。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一部分:建筑工程一夏卜浪村(一)防洪堤(右岸)(1)堤防拆除重建m200.001500101002001机械开挖土Ⅲ级m³2237.802500103001001回填利用土m³1436.003500103001002余土就近摊平m³548.394500109001001C25F200W4现浇砼挡墙m³664.545500109009001沥青栅板伸缩缝㎡83.256500114001001PVC排水管φ50(0.8Mpa)m200.007500103005001反滤料m³64.408500105009001浆砌石拆除利用m³480.60(2)护岸基础护砌m24.001500101002002机械开挖Ⅲ级土m³58.082500103001003回填利用土m³23.233500103001004余土就近摊平m³30.754500109001002C25F200W4混凝土基础m³18.025500109009002沥青栅板伸缩缝㎡2.25(二)防洪堤(左岸)(1)堤防拆除重建m240.001500101002003机械开挖土(Ⅲ级)m³2652.002500103001005回填利用土m³1701.603500103001006余土就近摊平m³650.124500109001003C25F200W4现浇砼挡墙m³797.455500109009003沥青栅板伸缩缝㎡99.686500114001002PVC排水管DN50m240.007500103005002反滤料m³72.008500105009002浆砌石拆除m³544.68(2)护岸基础护砌m136.001500101002004机械开挖Ⅲ级土m³329.122500103001007回填利用土m³131.653500103001008余土就近摊平m³174.244500109001004C25F200W4混凝土基础m³102.145500109009004沥青栅板伸缩缝㎡12.75(3)潜坝m70.001500101002005机械开挖Ⅲ级土m³1263.502500103001009回填利用土m³691.603500103001010余土就近摊平m³449.854500109001005C25F200W4潜坝m³368.205500114001003格宾网箱m²1680.006500103011001网箱填石m³273.00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名称:同仁市年都乎沟(夏卜浪村)防洪治理工程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一施工房建1500114002001施工临时住房m²90.002500114002002施工临时仓库m²90.00二导流工程1500114002003施工围堰m³61.562500114002004围堰拆除m³61.56三500114002005其他临时工程%1.00合计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防洪治理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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