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盐矿普查探矿权招标公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2025)



阿矿交告〔2025〕5号
为推进新一轮找矿战略行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12号)规定,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委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公开出让1宗探矿权,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一、基本信息
1.出让区块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盐矿普查;
2.出让区块地理位置: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
3.勘查矿种:岩盐;
4.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5.出让区块面积:18.5986平方公里;
6.出让期限: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7.矿区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104°47’54.117″,40°35’03.859″
(2)104°47’50.236″,40°34’32.862″
(3)104°46’35.787″,40°34’14.425″
(4)104°46’59.306″,40°33’33.860″
(5)104°49’02.917″,40°34’00.686″
(6)104°49’01.430″,40°33’35.808″
(7)104°47’09.731″,40°33’01.345″
(8)104°45’43.549″,40°33’24.692″
(9)104°45’58.925″,40°33’55.866″
(10)104°45’44.624″,40°34’03.270″
(11)104°45’23.050″,40°33’43.164″
(12)104°43’47.757″,40°33’57.864″
(13)104°41’31.169″,40°36’06.167″
(14)104°43’45.674″,40°35’36.924″
(15)104°44’09.980″,40°34’59.641″
(16)104°45’50.347″,40°34’32.740″
(17)104°46’47.021″,40°34’59.875″
8.勘查投入要求:满足国家规定最低勘查投入要求。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9.挂牌起始价:挂牌起始价参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计算,起始价=矿业权面积×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盐矿普查探矿权市场化出让起始价为人民币93万元(人民币玖拾叁万元整);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规定,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1.出让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
出让人地址: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和硕特南路260号
出让联系人:马园明
出让联系人电话:0483-8595220
2.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七楼(阿拉善盟新政务大楼内)
联系方式:交易受理科:0483-8345582   交易组织科:0483-8345583 
三、竞买人资格条件
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
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
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5.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出让公告时间、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
(一)时间安排
1.公告报名期:2025年5月15日9时00分至2025年6月13日17时00分。
2.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5年6月13日17时00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3.网上挂牌期:
(1)挂牌起始时间:2025年6月16日9:00时;
(2)挂牌截止时间:2025年6月30日10:00时;
(3)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内。
挂牌采取增价报价方式,同一竞买人可连续或多次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每次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万元或20万元的整数倍;
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的,系统自动进入三分钟询问,竞买人确认后进入限时竞价期,竞买人在限时竞价期内进行报价,倒计时结束时无竞买人出价的,产生最高竞价。
4.上传资料截止时间:网上交易结束后,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竞买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日10时00分。
5.资格审核时间:本次矿业权出让采用资格后审形式,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竞买申请材料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2025年7月3日17时00分,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上述材料审核,并予以确认。
6.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竞得人在竞买资格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与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
7.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二)报名方式
本次采矿权挂牌出让工作将全程在互联网上交易,申请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219.15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点击“矿权竞买”,在对应详情中浏览下载“挂牌文件”、“网上交易系统用户手册”等相关资料。
如在操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平台联系。
技术服务联系人: 边文君15661159286
五、出让方式、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一)出让方式
本次出让方式为无底价的网上公开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二)确定竞得人标准和方法
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预竞得人,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人为预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不成交。
本次挂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定竞得人。即竞买申请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按规定递交竞买申请并按时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后,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确认其竞买资格。竞买人须在挂牌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挂牌结束2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携带资格后审资料到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04室进行核验,交易中心和出让人只对网上交易的竞得人进行资格审查。如因竞得人的资格审查未通过,竞得结果无效,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三)申请人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后方可参加申请竞买。参加资格后审时请将以上资料及竞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资料加盖公章,竞买人为法人单位的,提供“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并加盖公章。
六、CA办理及获取出让须知的途径
(一)本次挂牌出让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及互认平台认证,才能登录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二)CA数字证书可网上办理,也可现场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alsggzyjyw/)”右上角“重要通知”栏目“关于网上、现场办理交易信息化平台CA数字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地址: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05室CA办理窗口
咨询电话:内蒙CA  0483-6119898   
一证通CA 13514830840
(三)竞买申请人应自行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出让须知》。意向竞买人在递交报名申请前自行了解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及区块周边的相关情况。竞买人一旦提交《竞买申请书》即视为对矿业权出让条件没有异议。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及退还
(一)此次探矿权挂牌出让的竞买保证金:95万元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账号:
开户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交易系统获取
账户名称: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交易系统获取
保证金账号:登录内蒙古自治区网上交易系统获取
收款人全称: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专户
(三)未竞得人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由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在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挂牌成交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按出让须知相关规定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竞得人办理竞买保证金的退还手续,退还的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八、出让合同签订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于3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竞争确定成交价一次性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
九、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
(一)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及安全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受托出让人不提供相关地质资料,竞买人应自行组织现场踏勘或收集相关地质资料,承担相应风险。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
(二)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受托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三)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为该区块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林地、草原等其它使用权。
(四)本次出让区块范围如涉及已经建设、正在建设、拟建的公路、铁路、水利、文物等,需按相关规定及时避让,不得在区域内进行探矿作业。
(五)竞买人(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竞买申请人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操作或授权操作。竞买申请人因其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竞买人参加竞买活动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七)网上交易时推荐用IE10及IE11版本的浏览器。
(八)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要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对共伴生矿种综合勘查,优先采用遥感、物探、化探等对环境影响小的地质勘查方法,必要的坑探、槽探、钻探、硐探要符合绿色勘查有关标准规范(绿色勘查技术规程DB15/T 3393-2024),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森林、草原、湿地地区尽可能减少使用坑探、槽探,鼓励使用以钻代槽、一基多孔等探矿手段,勘查工作完成后项目场地生态环境恢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野外)验收不予通过。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要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
十、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对交易矿业权有异议的,由出让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和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对交易矿业权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十一、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保证金将全额赔偿赔付给受托出让人:
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3.最高报价人在资格审核环节中未在规定时间上传资料或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买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5.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6.向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7.竞得人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后,按照相关规定,按探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将其列入无诚信单位名单,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参与阿拉善盟境内所有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
8.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9.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
(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出让活动应中止:
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2.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公告公示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4.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
1.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
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和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
(六)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
(七)本次挂牌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可自行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参加本次出让产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九)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十)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3-1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盐矿普查探矿权挂牌出让须知.docx
          3-2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盐矿普查矿业权出让合同.doc

矿业权网上挂牌须知阿矿交告〔2025〕第5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有偿出让行为,受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委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出让1宗探矿权。为保证本次出让活动依法、合规、有序进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盟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挂牌出让文件。一、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次矿业权挂牌交易活动。二、本次矿业权出让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竞买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答疑及现场踏勘竞买人对挂牌公告有疑问的,可向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有意竞买者可自行到现场踏勘,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组织现场踏勘。四、网上挂牌出让流程(一)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二)竞买人下载并阅读有关出让文件、网上竞买操作事项;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注册,按照要求办理CA数字证书;(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交纳保证金;(四)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五)交易系统确定最高报价人;(六)交易活动结束后,竞得人提交资格审核资料,通过资格审核后,竞得人与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七)成交结果公示;(八)竞得人与受托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五、时间安排(一)公告报名时间:2025年5月15日9时00分至2025年6月13日17时00分。(二)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2025年6月13日17时00分止。(以到账时间为准、竞买人在规定时间之前足额缴纳保证金)(三)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有关时间:1.挂牌起始时间:2025年6月16日9:00时;2.挂牌截止时间:2025年6月30日10:00时;3.挂牌报价时间:挂牌期间内。竞买人须在网上挂牌期至少进行一次有效报价才有资格参与限时竞价期报价。(四)网上询问期:网上挂牌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进行挂牌报价的,进入网上询问期。网上询问期为3分钟。(五)限时竞价时间:网上询问期截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参与限时竞价,进入限时竞价环节。(六)上传资料截止时间:网上交易结束后,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竞买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日10时00分。(七)资格审核时间:网上交易结束后,竞得人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竞买申请材料。挂牌人将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25年7月3日17时00分,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上述材料审核,并予以确认。(八)签订成交确认书时间:竞得人在竞买资格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与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九)签订合同时间: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于3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竞争确定成交价一次性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六、矿业权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盐矿普查;地理位置: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勘查矿种:岩盐;出让区块面积:18.5986平方公里;勘查工作程度:普查;出让年限: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矿区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104°47’54.117″,40°35’03.859″(2)104°47’50.236″,40°34’32.862″(3)104°46’35.787″,40°34’14.425″(4)104°46’59.306″,40°33’33.860″(5)104°49’02.917″,40°34’00.686″(6)104°49’01.430″,40°33’35.808″(7)104°47’09.731″,40°33’01.345″(8)104°45’43.549″,40°33’24.692″(9)104°45’58.925″,40°33’55.866″(10)104°45’44.624″,40°34’03.270″(11)104°45’23.050″,40°33’43.164″(12)104°43’47.757″,40°33’57.864″(13)104°41’31.169″,40°36’06.167″(14)104°43’45.674″,40°35’36.924″(15)104°44’09.980″,40°34’59.641″(16)104°45’50.347″,40°34’32.740″(17)104°46’47.021″,40°34’59.875″出让起始价:93万元;保证金:95万元;增价幅度:人民币20万元或20万元的整数倍;七、本次网上挂牌出让矿业权,是指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受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委托,在规定的媒体及场所发布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告,使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接受竞买申请,并组织竞买人在网上挂牌报价及限时竞价,并以资格后审的方式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八、竞买人资质条件要求(一)资格条件1.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2.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3.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5.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以上竞买人资格条件,如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二)意向竞买人可就上述矿业权一个或多个进行竞买申请。(三)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规定,竞买人需具备与勘查开采相匹配的资金实力。(四)本次挂牌出让活动不接受联合竞买。(五)本次挂牌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确认竞得人。(六)竞买申请之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告、挂牌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矿业权现状及其网上交易公告及挂牌出让文件无异议。九、网上挂牌出让具体流程(一)CA数字证书的获取及绑定1.本次挂牌出让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http://219.159.12.165:8090/trade-engine/trade/index进行。竞买申请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及互认平台认证http://110.16.70.82:8084/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才能登录系统参加网上交易活动。2.CA数字证书可网上办理,也可现场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ggzyjy.nmg.gov.cn/msym/alsggzyjyw/)”右上角“重要通知”栏目“关于网上、现场办理交易信息化平台CA数字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地址:阿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城区西花园北街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705室CA办理窗口咨询电话:内蒙CA0483-6119898一证通CA13514830840(二)矿业权网上申请竞买人在报名期内插入CA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选择有意向矿业权点击竞买。(三)竞买申请信息填写及在线签章1.填写《竞买申请书》,填写完成后点击“下载签章文件”按钮,将签章文件保存至计算机。2.点击在线签章,进入签章页面,将上一步下载的文件打开,点击窗口中的签章按钮。在弹出窗口中输入CA数字证书密码,获取竞买企业公章。在《竞买申请书》的签章位置点击签章。签章完成后系统会自动覆盖之前下载好的签章文件。点击浏览,将签章文件选定,点击上传按钮将签章文件回传至系统。(四)保证金的缴纳1.竞买人提交签章文件后,点击“选择银行”按钮选择银行,系统自动生成保证金交纳通知书,竞买人按照通知书中指定的保证金子账号将履约保证金从企业基本账户足额交纳。交纳完成后回到交易系统内查看到账情况,获取竞买资格确认书,完成竞买申请登记。2.竞买人应根据网上交易系统生成的保证金账号足额交纳符合资金来源要求的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应当以竞买人的身份交纳。竞买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号的获得竞买报价资格,竞买人未按时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报价资格。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个矿业权,需竞买多个矿业权的,须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3.竞买人按照公告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须由竞买申请人支付,竞买保证金以人民币支付。竞买保证金交纳时间以实际到达系统提示的银行账号为准。4.挂牌成交并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按相关规定为符合相关要求的竞得人办理竞买保证金的退还手续。5.未竞得人交付的竞买保证金,矿业权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原支付账户,不计利息。6.本次出让矿业权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下午17时00分。保证金为人民币玖拾伍万元,小写¥95万元)。(5)网上挂牌报价本次出让不设置底价。挂牌报价:公告期结束后项目进入挂牌期,竞买人插入CA数字证书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选择项目点击“竞买报价”按钮进入挂牌出价页面,按要求选择增加幅度的倍数,点击右下角“确认出价”按钮即可完成报价。挂牌期内竞买人可以多次出价,每次报价必须按增价幅度的整数倍报价且高于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初次报价必须不低于起始价。相同报价采用时间优先方式由最早出价竞买人持有此报价。符合条件的报价,系统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报价以人民币为币种。系统自动提醒竞买人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系统记录即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挂牌期确定预竞得人: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竟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挂牌成交。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者为竞得人。在挂牌期限内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挂牌不成交。项目挂牌期截止后,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系统进入限时竞价。特别提示:1.竞买人须在矿业权挂牌期间进行一次网上有效报价,才有资格参加之后的限时竞价环节,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权。2.进入限时竞价页面,CA数字证书需保持在插入计算机的状态,以免出现报价失败情况。(六)网上限时竞价1.询问期:项目挂牌期截止后,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与挂牌报价,系统自动进入3分钟询问期,询问报价竞买人是否参与限时竞价,参与限时竞价的竞买人点击“确认”按钮等待询问期结束,询问期结束后,进入限时竞价环节。2.限时竞价:进入限时竞价环节的竞买人需在系统设定的倒计时时间内进行报价,报价应是增价幅度的整数倍,系统以4分钟倒计时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接受新报价之时起重置竞价时限,竞买人可参加新一轮的报价。4分钟倒计时内无人报价,则在该矿业权4分钟倒计时结束时自动关闭竞价通道,系统确定当前最高有效报价,限时竞价结束。3.确定预竞得人:限时竞价结束系统判定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是否达到底价,不低于底价的确定为预竞得人;低于底价不成交。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交易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确定其为预竞得人。4.限时竞价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人,限时竞价中无人报价的,以挂牌期限内网上报价最高者为最高报价人。最高报价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报价或竞价结束后从网上交易系统上在线打印《最高报价人通知书》,并在《最高报价人通知书》上签名、盖章。特别提示:如竞买人在同一时间点参与多宗矿业权限时竞价,竞买人可在倒计时内点击右上角“其他交易”旁的下拉列表,切换项目进行报价。进入限时竞价,CA数字证书需保持在插入计算机的状态,以免出现报价失败情况。(七)资质审核本次矿业权出让采用资格后审形式,资格审核时须将以下材料扫描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资料出具时间为挂牌结束前)1.竞买申请书(交易系统生成);2.保证金缴纳确认书(交易系统生成);3.最高报价人通知书(交易系统生成,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彩印);5.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彩印件);6.如竞买执行人不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时,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竞买人登录“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http://fgw.nmg.gov.cn/xynmg/html/index.html)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并加盖公章。以上所需资料必须提供原件扫描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竞买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八)成交确认书最高报价人应当在网上挂牌报价或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最高报价人通知书》和上述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线对其进行资格确认。通过资格确认的,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未通过资格确认的或不按规定时限上传资料的不予成交。《成交确认书》一经签订,即具有合同效力,竞得人应按《成交确认书》约定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若竞得人拒绝或逾期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其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失信主体和失信行为将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将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限制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最高报价人未通过资格审核的项目,由受托出让人重新委托出让。(九)成交结果公示在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起5个工作日内,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十、保证金的处置交易公示结束后,未竞得人的保证金5个工作日原路退还至原支付账户(不计利息),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竞得人向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原路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十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限和出让收益缴纳时限(一)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限: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竞得人于30工作日内与受托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时限: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缴纳出让收益,竞争确定成交价一次性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十二、注意事项(一)竞买人未按照矿业权出让公告及挂牌出让文件全部要求执行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二)竞买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由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三)竞买人如果连续十次输错密码,系统将会自动锁定该申请人的CA数字证书权限,申请人如果需要解锁,需联系CA数字证书发放机构,提供相关证明解除锁定。(四)竞买人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和密码。因竞买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行承担。(五)竞买人在参与网上公开交易活动前,应当及时检查所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若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安全事故(包括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网络堵塞和系统硬件故障等导致不能正常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竞买申请、网上报价、限时竞价的,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应中止: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2.因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的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公告公示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4.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逾期不履行的;5.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出让交易行为终止:1.受托出让人因有关政策规定、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提出终止交易;2.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交易;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八)受托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应当向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需出具书面意见,并经受托出让人核实同意。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九)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竞得人违约,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权取消竞得人的资格。1.竞得人提供的资质条件证明文件虚假的;2.竞得人隐瞒事实,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竞得的;3.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4.竞得人未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清矿业权成交收益;5.公示期间有举报且经调查核实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十三、风险提示(一)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发改法规〔2018〕457号)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矿产资源勘查具有投资风险性,存在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和政策法规变化,竞买人应充分了解和考虑,慎重决策,投资及安全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受托出让人不提供相关地质资料,竞买人应自行组织现场踏勘或收集相关地质资料,承担相应风险。竞得的探矿权存在因政策或不可抗力原因不能转采的风险,竞买人应了解,承担相应风险,不得以地质资料不详、政策发生变化、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退款、索赔要求。(三)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受托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四)本次出让的矿业权仅为该区块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林地、草原等其它使用权。(五)本次出让区块范围如涉及已经建设、正在建设、拟建的公路、铁路、水利、文物等需按相关规定及时避让,不得在区域内进行探矿作业。(六)竞买人(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竞买申请人必须通过CA数字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登录后所有操作均视为竞买人操作或授权操作。竞买申请人因其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泄露密码、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竞买人参加竞买活动使用的计算机或网络环境遭到人为攻击和干扰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八)网上交易时推荐用IE10及IE11版本的浏览器。(九)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要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对共伴生矿种综合勘查,优先采用遥感、物探、化探等对环境影响小的地质勘查方法,必要的坑探、槽探、钻探、硐探要符合绿色勘查有关标准规范(绿色勘查技术规程DB15/T3393-2024),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在森林、草原、湿地地区尽可能减少使用坑探、槽探,鼓励使用以钻代槽、一基多孔等探矿手段,勘查工作完成后项目场地生态环境恢复,不符合规定的项目(野外)验收不予通过。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要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绿色矿山。(十)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该矿权开发建设后要立足资源就地转化,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竞买人自行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项目区的现状,自行了解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开始日以前向受托出让人提出书面说明。网上提交竞买申请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出让文件及项目区现状无异议全部接受并承担法律责任。十四、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竞得人违约,按照公告或者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保证金将全额赔偿赔付给受托出让人:1.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2.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3.最高报价人在资格审核环节中未在规定时间上传资料或因自身原因不能通过资格审核的,竞买人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4.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5.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6.向主管部门或者交易机构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7.竞得人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后,按照相关规定,按探矿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将其列入无诚信单位名单,记录在案,三年内不得参与阿拉善盟境内所有矿业权公开出让活动。8.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9.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未约定的,由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十五、其他事项(一)本次出让公告等相关信息同时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出让信息如有变更,变更事项在上述网站发布,请意向竞买人密切关注。(二)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三)本次出让公告其他未尽事宜,由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和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通知。(四)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者变更出让公告。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的,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应当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顺延。(五)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并向出让人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出让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六)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七)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军事设施、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若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需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八)竞得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合同编号:T1529212025007探矿权出让合同甲方(出让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住所:阿拉善盟巴彦浩特镇和硕特南路260号法定代表人:李奎锦乙方(受让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印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综规〔2024〕12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4〕512号)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探矿权基本情况(一)勘查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盐矿普查(二)勘查矿种:岩盐(三)勘查程度:普查(四)地理位置(所在行政区域):阿拉善左旗吉兰泰镇(五)面积:18.5986平方公里(六)范围坐标:拐点编号经纬度(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经度纬度1104°47’54.117″40°35’03.859″2104°47’50.236″40°34’32.862″3104°46’35.787″40°34’14.425″4104°46’59.306″40°33’33.860″5104°49’02.917″40°34’00.686″6104°49’01.430″40°33’35.808″7104°47’09.731″40°33’01.345″8104°45’43.549″40°33’24.692″9104°45’58.925″40°33’55.866″10104°45’44.624″40°34’03.270″11104°45’23.050″40°33’43.164″12104°43’47.757″40°33’57.864″13104°41’31.169″40°36’06.167″14104°43’45.674″40°35’36.924″15104°44’09.980″40°34’59.641″16104°45’50.347″40°34’32.740″17104°46’47.021″40°34’59.875″第二条出让方式:挂牌xx年xx月xx日,乙方以xxx万元(人民币xxx)竞得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力吉苏木盐矿普查探矿权。同日,乙方与阿拉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阿拉善盟自然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第三条出让年限本探矿权出让年限为:5年(以登记机关批准受让人的勘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出让年限到期后,在受让人需在本探矿权范围内继续进一步勘查,且符合勘查许可证延续条件的,受让人可提出勘查许可证延续申请,经出让人批准后,延续勘查许可证,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受让人在探矿权届满期30日前,既不提交延续申请,也不提交注销申请的,由出让人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向社会公告。受让人勘查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的,不得在原探矿权范围内进行勘查。受让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第四条乙方应当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成交价xx万元(人民币xx),在矿山开采时,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第五条乙方在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矿业权成交价。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第六条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时间,足额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乙方应按要求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或出具不影响已设矿业权人权益承诺(仅用于存在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第七条乙方签署本合同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勘查登记申请材料,办理勘查登记申请,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的,乙方不得在出让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擅自勘查、开采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条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应将全部或部分本合同约定的勘查范围内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另行向第三方出让。否则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九条乙方取得探矿权后,依法享有在登记的勘查区域、期限内勘查有关矿产资源的权利。第十条探矿权范围等变更的,乙方应向甲方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乙方成为探矿权人后,若发生名称变化等行为,应依法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探矿权人,应在领取勘查许可证时与甲方重新签署出让合同。本合同同时作废。第十一条乙方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勘查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十二条乙方在持有探矿权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缴纳、地质资料汇交、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信息填报、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等相关义务。乙方应当按照绿色勘查要求,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乙方未按照绿色勘查要求开展勘查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在进行勘查开采时,应当办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相应许可和手续。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地、林地、草地、生态环境、文物保护、水利、交通、军事禁区等相关规定,按要求施工。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之规定,项目开工建设前,需按程序及时对建设用地进行文物调查及考古勘探,并通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审批手续。如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新发现文物,不得在相应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活动及时向文物部门报告。如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地下资源的活动,应符合防洪、河湖保护等相关要求,不得妨碍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不得威胁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确需围垦河道的,应当对河道行洪输水、航运畅通、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河湖生态影响等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河势稳定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矿区范围内涉及铁路、公路等交通道路,不得进行勘查、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铁路、公路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确保铁路、公路等交通道路安全升级改造具备足够空间;如资源范围内铁路、公路等交通道路新建或升级改造确需占用资源,矿业权人应同意占用并签订建设项目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协议。乙方勘查开采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林业、草原管控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及占林、占草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乙方在办理勘查许可证时需提供不影响已设探矿权人权益承诺,在转采时与油气矿权人签订互不影响协议,如竞得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时不能提供相关材料,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第十三条如变更(含增列)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合同解除(一)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向甲方申请办理探矿权首次登记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按规定处置矿业权出让收益等相关事宜。(二)乙方因自身原因逾期未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规定,从滞纳之日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三)因探矿权出让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探矿权登记,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置矿业权收益等相关事宜。(四)乙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勘查许可证、撤销探矿权登记,未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按要求申请延续导致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或者按规定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规定处置,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第十五条本合同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执行。本合同签订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政策规定发生变化的,按变化后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通知及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记载的双方住所地送达对方,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按照变更前的信息进行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变更方承担。一方向另一方送达文件,以被送达方的签收日期作为送达日期。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的,以快递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被送达方拒收或无法送达的,自交邮后第5日视为已经送达。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始终有效。第十七条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调整探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占用费等收费内容的,公示后可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行政管理需求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管理机关,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再征得乙方同意。第十九条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信用信息体系建设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乙方信息提供给相关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适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查询、使用。任何涉及第三方因信赖或者使用上述信息对乙方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二十条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继续履行。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且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盐矿普查探矿权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内蒙古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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