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 景点崖体安全防护招标公告(介休市林业局2025)
项目概况
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26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407812025BCS00041
项目名称: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600000
最高限价(元):584265.05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
数量:
预算金额(元):600000
单位:
简要规格描述: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包 1,100日历天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包1: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1】 供应商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与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16日至2025年05月23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6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5月26日 09:00(北京时间)
地点: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军民东路信合苑二期北门(信合活动中心二层)开标室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供应商参与山西省政府采购项目时,符合法定质疑条件的,通过政府采购平台进入“项目质疑管理”栏目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起质疑。
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
代理费收费标准:代理服务费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计取。
代理费收费金额(元):/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介休市林业局
地 址:介休市介公路
联系方式:0354-72224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博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西省介休市
联系方式:1340344084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任先生
电 话:13403440844
附件信息:
磋商文件.docx429.7K
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采购文件项目编号:1407812025BCS00041采购人:介休市林业局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博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期:2025年05月目录第一部分采购公告1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12一、总则....................12二、采购文件13三、响应文件13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6五、采购程序....................16六、签订合同....................20七、保密和披露....................21八、询问和质疑....................21九、其他....................22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23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26第六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样本)32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123第八部分相关附件....................157第一部分采购公告项目概况 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26日 09: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1407812025BCS00041项目名称: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元):600000.00最高限价(元):584265.05采购需求:标项名称: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数量:预算金额(元):600000.00单位:简要规格描述:1、绵山风景名胜区中岩狮子头景点崖体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区位于中岩景点主要路段的上方,高42米,宽28米,进行山体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有清除松动岩石、危石加固(山体钢筋锚固、焊接、模型支护、浇筑混凝土、造型支护、造型喷涂等工程)。2、绵山风景区云峰山西娘娘庙上方危石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区位于云峰山景点主娘娘庙左上方,高22米,宽18米进行山体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有清除松动岩石、危石加固(山体钢筋锚固、焊接、模型支护、浇筑混凝土、造型支护、造型喷涂等工程)。备注:合同履约期限:100日历天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与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5月16日至2025年05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元):0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6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山西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五、响应文件开启开启时间:2025年05月26日09:00(北京时间)地点: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军民东路信合苑二期北门(信合活动中心二层)开标室1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上发布。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CA数字证书办理。(办理事项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3.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并安装;4.如有疑问,可致电技术支持热线95763;5.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代理费支付方式:供应商支付代理费收费标准: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取成交(中标)通知书之前应全部结清,代理服务费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计取。代理费收费金额(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介休市林业局地址:介休市介公路联系方式:0354-722242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山西博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军民东路400号(信合活动中心二层)联系方式:0354-722000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任先生电话:13403440844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说明与要求1采购人介休市林业局2采购代理机构山西博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3项目名称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4项目预算600000.00元5最高限价584265.05元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8采购需求供应商所投项目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元)采购需求工期质量要求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600000.001、绵山风景名胜区中岩狮子头景点崖体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区位于中岩景点主要路段的上方,高42米,宽28米,进行山体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有清除松动岩石、危石加固(山体钢筋锚固、焊接、模型支护、浇筑混凝土、造型支护、造型喷涂等工程)。2、绵山风景区云峰山西娘娘庙上方危石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区位于云峰山景点主娘娘庙左上方,高22米,宽18米进行山体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有清除松动岩石、危石加固(山体钢筋锚固、焊接、模型支护、浇筑混凝土、造型支护、造型喷涂等工程)。100日历天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和工程量清单。9资质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与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0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是 否11联合体响应不允许12响应文件有效期90日历天13响应文件要求内容及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部分编排顺序(一)资格响应文件部分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诺书(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书(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书(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书(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6.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7.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资料及相关资料(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二)报价要求响应文件部分1.报价一览表;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部分商务资信1.响应函;2.授权委托书;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4.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有效凭证);5.同类项目案例及相关证明资料;6.政策性要求文件;7.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商务材料;8.商务响应偏离表。技术1.施工组织设计;2.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材料;3.技术响应偏离表。14保证金1、本项目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5800.00元 保证金缴纳形式: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形式提交; 账户信息:收款单位:山西博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安支行银行行号:402176101595账 号:3592310103000000251402、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到账时间为准。3、采用电汇时,请务必在汇款单位附加信息或用途栏注明项目的项目名称(可简写),未注明项目名称,视为保证金无效,按无效响应处理。 4、因银行结算,不可抗力等非采购人、采购代理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能及时到账,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保证金的有效期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保持一致。6、采取非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须从供应商的基本账户一次性全额汇入指定账户,否则视为保证金无效,按无效响应处理。7、未按前述各款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所提交保证金不完全符合各项要求的报价,将被否决;8、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5政府采购政策落实(如涉及的话)1.节能、环保要求 (1)采购标的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标注“★”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对此产品强制采购,供应商应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2)采购标的涉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外的其他节能产品,供应商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将按照“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给予加分。(3)采购标的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供应商提供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将按照“评标方法和评分细则”给予加分。2.本项目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3.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4.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类13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5.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5%~20%的价格扣除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3%~5%的价格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给予4%—6%的价格扣除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上述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注: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6.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1)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①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②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③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7.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评审标准响应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响应产品10%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16响应文件份数1.电子版响应文件:满足开启时间后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完成电子响应文件解密。2.辅助纸质响应文件:供应商将辅助性纸质版响应文件(三份)于开标解密前邮寄到代理公司。要求:一正两副(最终上传系统的电子响应文件直接打印并胶装为一本,胶装顺序为:资格响应文件部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部分→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部分)(另外需提供电子U盘一份,将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已盖章的响应文件包括加密生成的JMBS格式响应文件及BFBS格式的备用响应文件电子版存入U盘)邮寄信息如下:收件人:任先生收件地址: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军民东路400号(信合活动中心二层) 联系电话:0354-7220008(辅助纸质响应文件仅作为辅助评审及存档使用,不作为采购及评审的依据)17开评审补救措施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启动辅助纸质响应文件开评审,待系统恢复后,应把响应文件开启、评审结果上传至山西政府采购平台-政采云:(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2)系统因停电等客观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其他无法正常进行电子开评审的。18评审小组组成方式及人数评审小组成员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社会专家(2)人。专家确定方式:山西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19确定成交单位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甲方确定采购结果。20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21代理服务费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领取成交(中标)通知书之前应全部结清,代理服务费金额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计取。中标金额(万元)费率类型货物服务工程100以下1.5%1.5%1.0%100-5001.1%0.8%0.7%500-10000.8%0.45%0.55%1000-50000.5%0.25%0.35%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工程采购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100万元×1.0%=1万元(500-100)万元×0.7%=2.8万元(1000-500)×0.55%=2.75万元(5000-1000)×0.35%=14万元(6000-5000)×0.2%=2万元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22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23其它要求同类项目案例相关要求年份要求:2022年05月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同类工程项目案例,要求以签订时间为准的正式合同作为证明。(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签到及电子响应文件解密1.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进行。供应商自行准备好CA数字证书及电脑进行线上签到及电子响应文件解密开启。2.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对其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解密时长30分钟。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未递交响应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采购项目概况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2.1“采购人”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单位,即“介休市林业局”。2.2“采购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执行机构,即“山西博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3“供应商”指符合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获得采购文件参加投标,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2.4“货物”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2.5“服务”指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和应当履行的承诺和义务。2.6“工程”指本采购文件所述建设工程。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条件3.1具有本项目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采购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3.2供应商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其所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其载明的营业期限剩余时间应当不少于本次采购的相关合同基本义务履行所需期限,或已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具有履约能力。否则,评审小组有权拒绝其本次响应。3.3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和本项目所需的特定条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供应商的规定,有能力提供采购服务的供应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具体提供的材料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4.费用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响应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成交供应商应承担本次采购活动所发生的代理服务费用。5.通知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在本次公开采购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送达所有已获取了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须时刻关注与本项目有关信息。因供应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登记有误导致无法接收相关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承担责任。二、采购文件6.采购文件的内容6.1采购文件由下列八部分内容组成:第一部分采购公告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第六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第八部分相关附件6.2除非特殊要求,采购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可以向评审小组进行了解。6.3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及依法成立的评审小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小组解释为准。6.4采购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将对此解释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7.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7.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并以书面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7.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以书面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需要为此调整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以书面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7.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7.4如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7.5采购代理机构是否组织供应商召开招标前答疑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7.6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组织现场考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三、响应文件8.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8.1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资格响应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说明资料等内容),包括技术资料、图纸等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8.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8.3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做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9.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9.1响应文件分为资格响应文件部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部分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部分。本次采购,供应商应按本采购文件要求提交资格响应文件部分、报价要求响应文件部分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部分内容及需要供应商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其中资格性、符合性审查内容为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若有缺失或无效,将作无效响应处理。9.2响应文件内容有格式的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部分按照采购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编排(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统一编目、编页码(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9.3辅助纸质响应文件规格幅面(A4)。供应商须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电子版及纸质版正本和副本份数。另外,纸质响应文件需严格与电子响应文件保持一致,一旦出现不符,以电子响应文件为准。装订须采用胶订形式,将资格响应文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和商务技术响应文件装订成一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同时必须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胶装成册。10.磋商保证金10.1供应商需在开标前提交保证金,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得超过预算金额的1%。10.2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及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按采购文件要求编入响应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提交。10.3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以下损害时可根据有关规定没收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成交)单位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10.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11.磋商报价11.1所有的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11.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要填报“报价一览表”(格式见第七部分),必须对所列的全部项目进行报价,不允许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响应报价应是根据采购文件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12.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2.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响应文件应对采购文件中的要求要做出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如果不能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不能对投标过程中各方面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供应商照搬照抄采购文件技术、商务要求,且未提供技术资料或提供资料不详的,评审小组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做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评审小组有权作无效响应处理。12.2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格式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12.3报价一览表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统一填写。12.4供应商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评审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12.5为提倡诚实信用的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响应文件的偏离表和其它偏离文件中(若本次采购文件中没有提供偏离表或其它偏离文件样本,供应商亦应当自制偏离表并装订于本次响应文件中,并应当在总目录及分目录上清楚表明所在页数),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13.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响应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14.1电子响应文件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加盖公章”、“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CA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委托代理人如已有数字证书,委托代理人签字部分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如委托代理人无数字证书,委托代理人签字部分由委托代理人在纸质文件上签字后扫描到电子响应文件中。14.2辅助版纸质响应文件要求(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加盖公章”、“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2)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必须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在每一份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下方填写供应商全称并加盖公章,并在该处签署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代表的全名或加盖本人签名章。(3)响应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因响应文件字迹模糊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四、响应文件的提交15.辅助纸质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15.1供应商须将响应文件所有正、副本、U盘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在同一袋内提交。封皮上须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全称,注明“开标会议时启封”字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15.2如果供应商未对响应文件进行密封、盖章,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其响应文件,并且对由此带来的问题和后果概不承担任何责任。16.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6.1电子响应文件须按照采购公告或更正(澄清)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加密上传,并于开标时间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将电子响应文件解密,视为未在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辅助纸质响应文件须按照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未按照相应要求提交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16.2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7.1供应商可以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所上传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修改过后的响应文件。17.2供应商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材料,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并加密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上传;纸质版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进行签署、盖章、密封后,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响应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8.签到18.1参加采购项目的响应单位代表在规定时间内须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采购平台签到。五、采购程序19.本次采购采用一轮磋商、二轮报价(如评审小组一致同意,可采取多轮次磋商或报价,直至评审小组一致认可磋商或报价结果,最终轮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以最终报价计算报价得分),综合评分的方式进行。20.第一轮报价20.1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签到并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20.2解密全部完成后或解密时间截止时,政采云采购平台自动显示供应商的报价内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除评审小组外的任何人透露供应商报价内容和其他信息。20.3解密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对第一轮报价后做要求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在线确认报价。21.成立评审小组21.1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21.2评审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评审磋商事务,提出经评审小组签字的书面评审报告。22.评审阶段的开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开标地点,在规定的开启时间,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线上解密后开启评审阶段。23.响应文件审查23.1评审小组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响应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具体审查内容详见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23.2在审查时,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3评审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以线上询标作出,供应商在要求的时间内作出答复。23.4未通过资格性或符合性审查或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23.5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是指与采购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根据本采购文件规定的审查内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响应文件。23.6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无效:(1)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4)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5)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6)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上传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相同的;(7)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8)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联系人为同一人或不同联系人的联系电话一致的;(9)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的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且无法合理解释的;(10)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者领取报酬的;(11)不同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同一人签字的;(12)其它涉嫌串通的情形。(13)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24.磋商评审小组专家依据采购文件对已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在审核后由评审小组组长主持,归纳各专家审核意见,形成磋商要点。24.1评审小组组长向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在线发出磋商函,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4.2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评审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3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的内容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该书面通知由评审小组成员共同签字。24.4发生实质性变动时,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包括现场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和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形式。(1)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简单,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进行磋商响应,并且经评审小组认可,可以以提交响应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提交响应文件。(2)如发生的实质性变动内容较复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开标现场不能马上做出承诺,而必须给予一定的时间根据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重新制作响应文件,则在开标现场由评审小组另行约定时间提交响应文件。24.5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变动情况和评审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除要对采购文件变动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响应外,还要做出新的一轮报价。24.6评审小组应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照要求进行审查。24.7根据采购文件(包括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和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评审小组组长向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在线发出新一轮磋商函,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24.8经磋商、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实质性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在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的竞争要求的情况下,进入二轮报价。24.9磋商过程中,供应商的所有包括书面承诺、书面补充文件以及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24.10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二轮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25.最终报价25.1磋商结束后,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行多轮次报价,多轮次报价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系统内进行提交,供应商须在评审小组确定的报价时间将在线签章确认的报价单或线下加盖公章确认的报价单(或分项报价)扫描件线上提交附件,多轮次报价单均是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25.2最终轮报价为最终报价,不予公开,不再向任何供应商公布报价情况。25.3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26.综合评审26.1经评审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后,由评审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6.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中规定的评分细则进行。27.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确定成交供应商27.1评审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得分相同的,按最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最终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27.2评审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27.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7.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授权评审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8.评审复核28.1评审小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进行复核,并作出书面说明;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28.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C、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D、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28.3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集采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9.关于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30.采购项目终止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A、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本次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C、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30.2如本项目属于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符合竞争要求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是2家,而不被终止。30.3项目终止采购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六、签订合同31.成交通知31.1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采购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但该成交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成交的供应商是否知道成交结果。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1.2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供应商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评审结束后,通过政采云平台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评审结果。31.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32.签订合同32.1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成交通知书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承诺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2.2成交供应商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32.3本文件商务条件中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2.4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份送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七、保密和披露33.保密33.1在评审期间,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33.2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开标现场的任何资料。33.3供应商自领取采购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对本采购项目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采购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4.披露3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标书的有关人员披露。3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供应商同意而可以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应当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供应商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八、询问和质疑35.询问35.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采购公告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35.2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6.质疑36.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36.2提出质疑的时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采购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采购文件之日。36.3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36.4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照一式二份提供。提供质疑函时,要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对本文件的质疑还应提供收到本文件的有关证明材料。36.5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可以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36.6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3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3)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4)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加盖本人姓名章和单位公章的;质疑书有参加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签名或本人姓名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的。(5)质疑书未提供有效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的;(6)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的;(7)质疑书未附相关证明材料,被视为无有效证据支持的。(8)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未在磋商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序提出,而于磋商后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9)在提出本次质疑前半年内连续三次质疑而无事实依据的;(10)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九、其他37.其它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8.代理服务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9.同类项目案例相关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四部分商务、技术要求一、项目概况1.项目编号:1407812025BCS000412.项目名称: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预算金额(元):600000.00最高限价(元):584265.055.采购需求:供应商所投项目内容必须完全响应磋商文件所列内容,具体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元)采购需求工期质量要求介休市2025年省财政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600000.001、绵山风景名胜区中岩狮子头景点崖体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区位于中岩景点主要路段的上方,高42米,宽28米,进行山体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有清除松动岩石、危石加固(山体钢筋锚固、焊接、模型支护、浇筑混凝土、造型支护、造型喷涂等工程)。2、绵山风景区云峰山西娘娘庙上方危石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区位于云峰山景点主娘娘庙左上方,高22米,宽18米进行山体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有清除松动岩石、危石加固(山体钢筋锚固、焊接、模型支护、浇筑混凝土、造型支护、造型喷涂等工程)。100日历天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和工程量清单。6.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二、商务要求1.工期:100日历天2.项目地点:绵山风景名胜区1、绵山风景名胜区中岩狮子头景点崖体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区位于中岩景点主要路段的上方,高42米,宽28米,进行山体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有清除松动岩石、危石加固(山体钢筋锚固、焊接、模型支护、浇筑混凝土、造型支护、造型喷涂等工程)。2、绵山风景区云峰山西娘娘庙上方危石安全防护项目:项目区位于云峰山景点主娘娘庙左上方,高22米,宽18米进行山体维护,主要工作内容有清除松动岩石、危石加固(山体钢筋锚固、焊接、模型支护、浇筑混凝土、造型支护、造型喷涂等工程)。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4.付款方式:合同约定5.其他未尽事宜:以签订正式合同为准。6.工程量清单:(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以及相应的未单独列项的措施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供应商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采购文件并参照相关规范确定工程单价。三、技术要求1.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并通过采购人验收。2.本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及与配套使用的系列验收规范;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检验试验标准及验收规范;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规范标准等。3.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进场工程原材料、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或省级现行有关质量和验收标准,进场材料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不合格材料不准进场,要求复验的材料必须到有资质的检验试验站进行抽检。所有原材料、半成品进场必须经业主现场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施工。4.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认可才能投入工程建设中。5.对机械设备的管理要求机械设备操作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贯彻“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自觉遵守定人定机制度。机械设备使用的工作人员,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工作,熟悉所使用的设备的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要求。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进行,严禁超负荷运载。所有机械设备在使用期间要按《设备保养规程》的规定做好日常保养.小修,中修等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带病运转第五部分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资格性审查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信用承诺书。以上证明材料须符合要求、有效、完整。否则,响应无效。6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请根据要求单独上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7供应商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与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资料及相关资料。符合性审查序号审查要求要求说明1响应有效期符合采购文件要求2磋商保证金按文件要求缴纳保证金3组成响应文件的所有文件的格式与签署组成响应文件的所有文件的格式与签署,符合采购文件格式与签署规定,签署和印章使用完整、有效4实质性响应商务要求符合采购文件要求5实质性响应技术要求符合采购文件要求6响应文件内容符合采购文件要求7报价响应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所有的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评分细则报价得分(30分)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30%×100商务部分(15分)序号类型评分标准分值1业绩提供以合同签订时间2022年05月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正式合同为准作为证明。每个同类案例得分3分,最高得分为15分;(必须提供与最终用户签订的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注:1.同类工程项目案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业2.同类项目案例仅指供应商自身的项目案例,即项目案例中合同的受托人必须与供应商的名称完全一致,如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必须提供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15(客观分)技术部分(55分)1施工方案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施工方案(至少包含编制原则、编制说明、施工准备、施工计划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分,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8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82项目班子配备项目班子配备供应商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配置合理(包括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安全员数量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管理人员配备超过四人得4分,五人及五人以上得6分,未满足四人每提供一人得0.5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63材料供应安排供应商有提供材料供应安排(至少包含材料运输、材料进场安排、材料保存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64关键部位施工方法供应商有提供关键部位施工方法(至少包含施工准备工作、施工测量、施工操作工艺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65机械设备配置供应商有提供机械设备配置(至少包含机械进场安排、机械配置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4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4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供应商有提供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至少包含工期安排、恶劣天气应对措施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4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47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供应商有提供质量保证体系与措施(至少包含施工前期、中期、后期保证措施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68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供应商有提供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至少包含安全管理人员安排、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突发事故应对措施等),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6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69施工技术措施供应商有提供施工现场采用环保、消防、降噪声、安全文明等施工技术措施,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1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4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410其他供应商有提供雨季施工方案、施工验收方案等施工技术措施,每提供一点且内容全面得2.5分(每有一项缺陷扣0.5分,最低得1分),共5分,不提供不得分。(备注:缺陷包括但不限于方案内容不完善,表述不清、操作性差或与项目无关、逻辑错误、科学原理错误、表述错误、不符合本项目涉及的相关规范或标准要求的任意一种情形。)5评审说明:1、提供的影印件不清晰、无法辨认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该项内容将视为无效。2、资格审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未响应采购文件,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3、符合性审查的内容,经磋商小组认定的存在重大偏离或保留,将导致响应无效。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性要求的评审内容及标准:(一)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未特别注明“进口产品”(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字样的,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否则投标无效;特别注明“进口产品”字样的,如无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在综合得分相同前提下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如果有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国产产品参与,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二)供应商根据项目情况,可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或其范围以外的产品。(三)供应商投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将给予适当加分。供应商需将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非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四)本项目采购标的物涉及计算机产品或硬件产品内预装软件的,供应商须填写《正版软件承诺》。(五)所投报信息安全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须提供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小型、微型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需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2.小型、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享受价格折扣,以打折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4.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扣除后参加评审。5.大中型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价格折扣: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扣除后参加评审。(七)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6)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7)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八)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评审标准1.供应商投标产品或服务属于最新发布的《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投标产品10%的价格折扣,以折扣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供应商投标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需如实填写《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并提供《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3.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价格折扣政策可与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叠加。(九)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的评审标准1.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服务,享受投标货物/服务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3.监狱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30%以上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十)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评审标准本文件列出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的,供应商须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第六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样本)(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4.资金来源:。5.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6.工程承包范围:。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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