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古勘探服务招标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2025)
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30日 16: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ZDXJ25-029Z
项目名称: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80000
最高限价(元):/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78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及(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评标时将给予此类企业进行价格扣除5%的优惠,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19日至2025年05月26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或者点击采购公告底部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页面跳转后登陆,直接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5月30日 16: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5月30日 16:00 (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电子投标文件。
2、各供应商应在开标前确保成为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符合国密标准)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如需咨询,请联系新疆CA服务热线4000921999;翔晟CA服务热线025-66085508。
3、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投标文件的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及以上操作系统。
4、其他事项:(1)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绿色发展政策:《******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3)支持本国产业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4)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
(5)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1、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4、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5、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东二巷3号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
联系方式:0991-38302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
联系方式:0991-3858322 0991-38583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孟泓灼 吴嘉琦 张小龙
电 话:0991-3858322 0991-3858362
附件信息:
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发政采云.doc1.4M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DXJ25-029Z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采购代理机构: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5年5月温馨提示潜在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后,请认真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注意实质性响应要求及粗体部分,如需询问,请及时来电咨询,电话:0991-38583220991-3858362。请将投标保证金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账号:991907281510001请将招标代理服务费汇至下列指定账户:开户名称: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账号:991907281510001目录第一章磋商公告………………………………………………………………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81.总则…………………………………………………………………152.磋商文件…………………………………………………………………193.供应商……………………………………………………………………204.响应文件…………………………………………………………………245.响应文件的提交…………………………………………………………316.开启响应文件……………………………………………………………327.磋商………………………………………………………………………338.确定成交供应商…………………………………………………………369.合同授予…………………………………………………………………3710.终止磋商…………………………………………………………………3811.质疑和投诉………………………………………………………………3912.其他………………………………………………………………………41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431.资格审查小组……………………………………………………………432.资格审查程序……………………………………………………………433.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434.资格审查报告……………………………………………………………47第四章磋商办法………………………………………………………………481.磋商程序…………………………………………………………………482.评审方法…………………………………………………………………48第五章采购需求………………………………………………………………59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592.采购内容…………………………………………………………………60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61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67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5月30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ZDXJ25-029Z项目名称: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R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78万元最高限价:78万元采购需求: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项目结束止(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评标时将给予此类企业进行价格扣除5%的优惠,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采购文件时间:2025年05月19日至2025年05月26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供应商登陆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操作性问题,可与政采云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咨询电话:95763)方式:(1)线上获取(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申请,审核通过后可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2)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前应注册成为政府采购云平台正式供应商。售价:免费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30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五、开启时间:2025年05月30日16点00分(北京时间)地点: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进入“项目采购-开标评标-右边选择对应项目点击“进入项目”进入开标大厅。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7、其他补充事宜(1)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绿色发展政策:《******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财办库[2020]123号)。(3)支持本国产业政策:《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4)支持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5)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东二巷3号联系方式:18099613327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联系方式:0991-38583220991-3858362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孟泓灼金向盾张小龙电话:0991-38583220991-385836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序号 内容说明和要求1采购人名 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地 址: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东二巷3号电 话: 180996133272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 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 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联系人: 孟泓灼 金向盾 张小龙电 话: 0991-3858322 0991-38583623采购项目名称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4采购项目编号ZDXJ25-029Z5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6项目分包不分包7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金额¥ 78万元 。最高限价□无☑有,本项目最高限价:¥ 78万元 。供应商磋商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8是否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9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否□ 是,详见供应商须知第3.3条款10采购需求 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11是否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含采购货物的:☑否□是,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12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报价方式□固定单价报价方式□费率报价方式□折扣率报价方式13服务期限一年(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14服务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甲方指定地点)15质量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四章16服务费用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合同签订后支付总项目款的70%,项目完成后支付总项目款的30%。(具体以合同签订为准)17考察现场磋商前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18转包与分包不得转包与分包(详见供应商须知第3.5条款)19非实质性偏离(技术参数)☑不允许□允许20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形式时间:提交响应文件截至时间5日前形式:□书面和公告☑电子和公告21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2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形式时间:自供应商收到磋商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超过期限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形式:书面形式(详见供应商须知第11.1.3条款)23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答复时间、形式时间:自收到供应商质疑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形式:书面形式24响应文件有效期从响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之日起90日25是否允许递交多个备选磋商方案R 不允许□允许26磋商保证金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R 要求:磋商保证金的金额:¥ 15000 元 。 磋商保证金的形式: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银行转账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均应从基本账户转出磋商保证金的收款单位:开户名称: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 户 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北路支行账 号:9919 0728 1510 001磋商保证金提交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或逾期到账视为放弃磋商□不要求27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详见供应商须知第4.5.3.2条款28响应文件份数一份电子加密标书(“.jmbs”格式)供应商在投标时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在中标后是否要求提供:☑ 需要,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提供一套正本_两_套副本纸质响应文件,应通过专用制作软件直接打印,确保与电子响应文件保持一致,不允许修改和补充□ 不需要响应文件的上传和递交1.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并生成加密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需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采云平台,在开标时间开始后,待采购组织机构发出解密通知后30分钟内解密响应文件。a.供应商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b.供应商成功上传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后,可自行打印响应文件接收回执。2.备份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备份响应文件1份(接收人邮箱:2478127705@qq.com,接收人:张先生,电话:0991-3858322),“备份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愿提供,采购文件不作强制性要求;如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a.备份响应文件提供要求:供应商可以将备份响应文件打包压缩并加密,压缩包命名为“XX单位备份响应文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送达时间以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接收时间为准。“备份响应文件”逾期或未按要求提供的视为未提供,建议供应商提前1日办理邮件提供事宜。b.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成功上传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供应商仅提供了“备份响应文件”而未将“电子加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投标无效。29响应文件签署盖章要求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名、盖章30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时间2025 年 05 月 30 日 16 时 00 分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 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2响应文件是否退还R 否□ 退还,退还时间:33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至时间开启响应文件地点:同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34开标形式本采购项目(包)采用电子开标形式,详见本章开标程序有关内容:☑ 不见面开标□ 见面开标35磋商小组的组建磋商小组构成形式、人数,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政采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数:3名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7.1.1条款36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37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家数 3 38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 否39发布成交公告的时间、媒介和期限公告时间:在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媒介:新疆政府采购网-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40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采取银行转账或履约担保方式提交 ☑ 不要求41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截至时点磋商公告期限截至日至今42重要说明1.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电子开评标,投标供应商需要使用CA加密设备,供应商可通过新疆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官网(https://www.xjca.com.cn/)或下载“新疆政务通”APP自行进行申领。2.本项目实行网上投标,采用加密电子响应文件(供应商须使用CA加密设备通过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响应文件)。若供应商参与投标,自行承担投标一切费用。3.各供应商在开标前应确保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正式注册入库供应商,并完成CA数字证书申领。因未注册入库、未办理CA数字证书等原因造成无法投标或投标失败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供应商将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下载、安装完成后,可通过账号密码或CA登录客户端进行响应文件制作。在使用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时,建议使用WIN7+64位及以上操作系统。客户端请至新疆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njiang.gov.cn/)下载专区查看,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5.供应商在开标时须使用制作加密电子响应文件所使用的CA锁及电脑,电脑须提前配置好浏览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以便开标时解锁。6.供应商对不见面开评标系统的技术操作咨询,可通过https://edu.zcygov.cn/luban/xinjiang-e-biding自助查询,也可在政采云帮助中心常见问题解答和操作流程讲解视频中自助查询,网址为:https://service.zcygov.cn/#/help,“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版面获取操作指南,同时对自助查询无法解决的问题可通过钉钉群及政采云在线客服获取服务支持。供应商钉钉群号:供应商钉钉群号:政采云新疆供应商服务十群:33132402、十一群:30213207(如已加入1-9群,无需重复加入,十一个群联动直播),钉钉工具软件具有回放功能,直播培训结束后可在钉钉群中回放观看学习。7.为了保证开评标顺利进行,政采云线上开标功能完全实现,供应商开标所使用的电脑设备须具有视频及语音功能。1、电子招投标情况说明:(1)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www.zcygov.cn)”进行招投标活动。(2)投标准备:注册账号--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CA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前往“新疆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3)采购文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短信验证码或者使用CA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采购文件。(4)响应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5)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备份响应文件1份(接收人邮箱:2478127705@qq.com,接收人:张先生,电话:0991-3858322),备份响应文件可以打包压缩并加密,压缩包命名为“XX单位备份响应文件”,加密密码由供应商自行保管(“备份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愿提供,采购文件不作强制性要求;如不提供或未按要求提供的,当电子响应文件无法解密时,将导致无备份响应文件而失去投标资格)。(6)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投标供应商提供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供备份响应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7)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8)供应商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如遇技术问题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95763 获取热线服务帮助。温馨提醒:供应商应提前上传,以便在上传时遇到技术问题,有充足的时间请教平台的技术人员。其他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提供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说明或者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1.总则1.1适用范围1.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所叙述的服务项目采购活动。1.2名词解释1.2.1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监督机构系指政府采购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本项目监督部门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1.2.3监督部门系指负责监察、监管和督导某一领域或组织活动的机构或部门。1.2.4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本次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5供应商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1.2.6货物是指本招标文件中第四章所述所有货物。1.2.7服务是指人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提供的服务。1.2.8节能产品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9环境标志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1.2.10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1.2.11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1.2.12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1.2.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条件的单位。1.2.14签名是指手写签名或者加盖名章(含电子),盖章是指加盖单位印章(含电子)。1.2.15较大数额罚款是指200万元以上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1.3合格的供应商1.3.1合格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且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2)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取了磋商文件;(3)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了磋商保证金(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4)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1.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磋商公正性;(2)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3)与本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5)为本项目代理磋商的为其采购代理机构;(6)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咨询服务;(7)受到刑事处罚;(8)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9)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10)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12)被禁止在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合格的服务1.4.1供应商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是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的,所供货物亦必须是合法生产、合法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并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有效期、售后服务及供应商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伴随服务等要求。1.4.2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任何不合格的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后果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5知识产权1.5.1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提供的任何服务和货物(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1.5.2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1.5.3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如有)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1.5.4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1.5.5供应商提供计算机办公设备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财预〔2010〕536号)的要求,应当提供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1.6磋商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相关的全部费用。1.7保密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8语言文字1.8.1磋商文件与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2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8.3响应文件中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必要时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1.9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0答疑会或现场考察1.10.1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组织供应商对项目现场进行考察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组织现场考察,澄清供应商的问题,供应商可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1.10.2磋商前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现场考察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1.10.4由于未参加现场考察或磋商前答疑会而导致对项目实际情况不了解,影响响应文件编制、响应报价准确性、综合因素响应不全面等问题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评审后果。1.11响应与偏离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无效。1.11.2偏离是指响应文件不响应或者不满足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1.11.3除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外,磋商文件中用“☆”符号标明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响应文件对其中任何一条的偏离,为实质性偏离,其响应文件无效。1.11.4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的范围和项数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超出偏离范围和最高项数的响应文件无效。1.11.5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全部偏离,均应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参数偏离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1.11.6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供应商据此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也适用本条款。2.磋商文件2.1磋商文件的组成本磋商文件包括以下内容:(1)竞争性磋商公告;(2)供应商须知;(3)资格审查办法;(4)磋商办法;(5)采购需求;(6)政府采购合同条款;(7)响应文件格式;(8)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条款、第2.2条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2.2.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2.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将相应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需对磋商文件(除质疑外)需要询问或澄清的,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技术交流的,均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按磋商文件中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或认为有必要召开答疑会。超过该时间收到的询问或需要澄清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答复。2.2.4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并将变更时间以电子形式通知所有获取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2.2.5当磋商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通知与磋商文件就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电子文件内容为准。2.2.6上述书面通知,按照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出,因供应商未及时关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责任。2.3磋商文件的解释权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3.供应商3.1供应商资格要求3.1.1基本资格条件。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下列材料:(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授权书并出示被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原件;(3)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3年度或2024年度财务状况报表;(4)税收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完税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任意税种);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凡拟参加本次招标项目的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信用服务-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查询-搜索栏输入单位全称-截图)、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尚在处罚期内的)将拒绝其参加本次招标活动;(以招标代理或招标人查询为准);(7)提供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8)供应商参加本次磋商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提供供应商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3.1.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库[2022]19号)的规定,评标时将给予此类企业进行价格扣除5%的优惠,用优惠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1.3特定资格条件。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3.1.3.1供应商提供服务或所供产品属于特定行业有法定准入要求的,提供下列材料:(10)供应商应具备无。(11)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至少一方具备无。3.1.3.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供应商提供下列材料:(12)联合体各方按本章第3.1.1条规定提供(1)-(7)项证明材料;(13)联合体协议;(14)联合体牵头方提供交纳磋商保证金凭证(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3.1.4限定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供应商不得存在本章第1.3.2规定的情形。资格审查小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参与本项目磋商。3.1.5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响应文件正本中应附一套完整的资格证明材料,缺少一项或某项达不到磋商文件要求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3.2授权委托3.2.1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2.2供应商应当委托本单位正式员工作为磋商代表,且磋商代表只能接受一个供应商的委托参加磋商。3.3联合体磋商3.3.1本项目允许联合体磋商的,适用本条款。3.3.2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磋商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格条件:(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1条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本章第3.1.3(11)条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3)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章第3.1.2条款规定中小企业的条件。3.3.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磋商响应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磋商响应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同提交采购代理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磋商响应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磋商。3.3.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磋商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磋商的一切事务,并承担磋商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3.3.5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资质等级。3.3.6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3.3.7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同类或类似项目业绩的,联合体各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同类或类似业绩可以累计,但联合体一方或多方共同参与的同一业绩不重复计算。3.4享受的政府采购政策3.4.1绿色发展政策3.4.1.1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产品)的,则适用本条款。3.4.1.2供应商所提供货物(产品),将依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3.4.1.3供应商可以提供所供产品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对获证产品信息进行核对。3.4.1.3供应商所供产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优先采购的不再享受优先采购政策,或者属于强制采购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不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2)未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核对认证证书存在信息有误的。3.4.2中小企业发展政策3.4.2.1供应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的划分标准,属于中小企业的,可享受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若本项目包括采购货物的,无论货物制造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均不影响供应商享受中小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3.4.2.2供应商作为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不提供的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3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之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未提供或出具证明文件的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4依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之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微企业。未提供或出具证明文件的单位不符合要求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应均为中小企业,联合体牵头方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在评标时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3.4.2.6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服务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3.4.5支持本国产业政策(A)若本服务项目包括采购货物(产品)的,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本条款适合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3.5转包与分包3.5.1本项目严禁采取转包方式履行合同。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业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业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业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5.2本项目严禁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成交供应商进行分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6供应商的风险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对磋商文件未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被拒绝。3.7供应商的纪律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磋商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资格;(2)提供假冒伪劣产品;(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响应文件4.1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4.1.1供应商应当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件和要求,并按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若本项目分包的,应当以包为单位响应,不得在其中选项投标或将其中内容再行分解,否则响应文件无效。4.1.2真实性原则4.1.2.1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和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4.1.2.2供应商被认定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不真实材料的,无论其材料是否重要,采购人均有权拒绝,并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供应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4.1.3报价使用货币本项目的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4.1.4响应文件形式本项目响应文件应采用电子响应文件,并符合新疆政府采购网平台规定的文件格式,其他非电子响应文件不予接受。4.1.5备选方案4.1.5.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响应方案,响应文件的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否则,视为无效响应文件。4.1.5.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响应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响应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响应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4.1.5.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磋商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磋商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4.2响应文件的组成4.2.1响应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资格证明文件;(2)商务文件;(3)技术文件。4.2.2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本章第3.1.1、3.1.2、3.1.3条款内容。4.2.3商务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响应函;(2)磋商报价;(3)证明所提供货物(产品)的合格性(若有);(4)商务条款偏离表;(5)合同条款偏离表;(6)承诺及售后服务;(7)其他证明材料。4.2.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4.2.4.1服务部分:(1)服务方案;(2)服务技术支持资料;(3)服务工作环境条件;(4)服务要求偏离表;(5)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4.2.4.2货物部分(若本项目包括提供货物(产品)的):(1)所供货物(产品)的品牌、型号、配置、本身的详细的技术指标和参数;(2)所供货物(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和用户手册等材料;(3)所供货物(产品)工作环境条件;(4)所供货物(产品)验收清单、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清单应注明各部件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5)所供货物(产品)属于强制认证的,应提供强制认证复印件(比如:3C认证)。4.2.4.3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4.3磋商报价4.3.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磋商报价,并充分了解本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磋商报价的其他要素。4.3.2供应商的磋商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及其它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设备费、管理费、验收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费用。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4.3.3本项目将根据磋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磋商轮次,最终一轮磋商报价为最后报价。4.3.4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不得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预算金额,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设定了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各轮次磋商报价也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作为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3.5供应商应按“磋商报价一览表”及“分项报价明细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磋商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磋商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磋商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遗漏项,视为缺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4.3.6供应商除首次磋商报价外,其余轮次报价只报总价,不报分项价格,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名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4.3.7成交后供应商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和追加项目预算。磋商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3.8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如有赠与行为,其响应文件无效。4.4磋商有效期4.4.1磋商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磋商有效期,载明的磋商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属于非实质性响应,将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4.4.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可于磋商有效期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磋商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4.4.3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4.4.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终止为止。4.5磋商保证金4.5.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适用本条款;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未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不需提交,也不必遵守本条款。4.5.2磋商保证金的提交4.5.2.1开启响应文件现场不办理磋商保证金事宜。4.5.2.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时间和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磋商保证金格式提交,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4.5.2.3磋商保证金可以银行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以银行转账提交保证金的,可以采取支票、电汇、网银、汇票、本票等方式,应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2)以信用担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提交,供应商违约,开具保函单位承担连带责任。(3)以汇票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提前将汇票送至财务部门,汇票签发到期日至少为送至财务部门的当日,以便财务部门到银行办理兑现手续。4.5.2.4供应商未按本章第4.5.2.2条款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或者由于到账时间晚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或者票据错误、印鉴不清等原因导致不能到账的,其响应文件无效。4.5.3磋商保证金的退还4.5.3.1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终止采购项目的磋商保证金,自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4.5.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的;(2)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3)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的;(5)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6)成交供应商未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7)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8)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的;(9)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4.5.3.3磋商保证金退还程序:(1)在开启响应文件现场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时,同时提交磋商保证金凭证原件和加盖单位章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议件,并填写《退还保证金登记表》(一联财务留存,一联随采购文件存档)。(2)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主动退还至其基本账户。(3)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采购合同原件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逾期后果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磋商保证金退还至其基本账户。4.5.3.4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星期-至星期五,10:00-19:00。4.5.3.5磋商保证金退还地点: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577号1栋6层601室。4.5.3.6磋商保证金退还方式:银行转账。4.6商务文件4.6.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商务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6.2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中售后服务要求作出积极响应。包括以下内容:(1)供应商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网点清单、服务电话和维修人员名单(加盖单位章);(2)说明售后服务的响应机制、响应时间;如涉及提供货物(产品)的,还需说明产品的保修时间、保修期内的保修内容与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等并分别提供产品制造商和供应商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3)培训措施:说明培训内容及培训的时间、地点、目标、培训人数、收费标准和办法。4.6.3供应商应对以下(不限于)要求作出承诺:(1)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2)服务质量和利于用户的售后服务承诺;(3)严格按照磋商文件对本项目的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提供各项服务和产品(如有);(4)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本采购项目采取转包实施的办法,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5)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相关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服务进度、服务质量、售后服务、费用支付与结算审核等方面监督和管理;(6)其它承诺如有。4.6.4其他证明材料不是必备证明材料,仅作为评审因素;供应商未提供的,评审时不予考虑;包括供应商享受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证明材料、近3年类似业绩证明材料、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4.7技术文件4.7.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明确响应。4.7.2证明服务和货物(产品)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相关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数据、宣传彩页、检测报告等,所有证明文件,表达意思必须统一。4.8响应文件的制作和签署4.8.1电子响应文件需要使用专用制作软件—“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制作响应文件”进行编制。不按磋商文件和新疆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制作响应文件的将视情况处理(拒收等),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8.2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外,供应商不得以“响应文件格式”规定之外的方式编写相关内容;否则,其响应文件无效。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由供应商自行编写。4.8.3响应文件应填写供应商的全称,并与供应商的证件、证书保持一致,按照本章第4.8.4条款规定签名盖章。4.8.4电子响应文件部分:供应商应根据“政采云供应商项目采购-电子招投标操作指南”及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编制电子响应文件并进行关联定位。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未提供格式的,请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备份电子响应文件: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投标工具制作响应文件所产生的备份文件。(2)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响应文件中所须加盖公章部分均采用CA签章。(3)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组织机构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汉语书写。除签字、盖章、专用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以中文汉语以外的文字表述的响应文件视同未提供。(4)投标计量单位,采购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采购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货币单位:人民币元)。(5)若供应商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与本次投标无关的内容请不要制作在内,确保响应文件有针对性、简洁明了。5.响应文件的提交5.1响应文件的加密和提交5.1.1本项目使用新疆政府采购网平台。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及交易平台供应商操作手册要求编制、生成并提交电子响应文件。5.1.2.在生成电子响应文件时,需要使用CA锁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供应商应特别注意加密响应文件和开标时解密响应文件应当使用同一CA锁,否则,将会导致解密失败。5.1.3电子响应文件可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任意时段,登录到新疆政府采购网上传加密后的电子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新疆政府采购网系统将予以记录。5.1.4上传响应文件有误或需要重新提交的,可先撤销已经上传的响应文件,然后重新上传新的响应文件。5.1.5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受以下任一情况提交的响应文件:(1)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外任何形式提交的;(2)误投的或采用旧版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的;(3)逾期提交的。5.2响应文件的提交5.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上传响应文件。5.2.2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5.2.5逾期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收。5.2.6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5.3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5.3.1在本章第5.2.1项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5.3.2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交易文件的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电子交易文件。补充或者修改电子交易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响应文件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响应文件。5.3.3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做任何补充、修改或者撤销响应文件。6.开启响应文件(线上开启)6.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6.1.1采购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启首次响应文件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采购人、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派代表准时线上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6.1.2采购代理机构将邀请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对开启响应文件现场进行监督。6.1.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开启响应文件;6.2开启响应文件程序(不见面开标)6.2.1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规定,开启首次响应文件和每轮磋商结束时均不公开报价。6.2.2开启首次响应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开启响应文件时间宣布开启响应文件开始,并按下列程序进行(但不限于):(1)宣布开启响应文件开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并致辞;(2)宣布开启响应文件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3)公布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根据供应商上传的响应文件);(4)宣布参加开启响应文件的现场监督人员和主持人、会议记录等有关工作人员姓名;(5)检查并宣布响应文件的解密情况;(6)开启响应文件;(7)开启响应文件结束;(8)向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宣布供应商首次磋商报价,并由监督人员确认;(9)开启响应文件结束。6.2.3所有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退场后,不要下线并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方便后续磋商和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必要澄清。6.2.3.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本项目(包)进行不见面开标的,适用本条款。“不见面开标”是新疆政府采购网平台实现的供应商远程在线参与开标的一种组织形式。供应商无需抵达开标现场,即可在线实现开标、解密、澄清等操作。6.2.3.2建议: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供应商配置较高的硬件设施,包括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等),使用IE11浏览器,且电脑已经正确安装了新疆政府采购网CA驱动。6.2.3.3供应商登录签到:开标前,请各供应商登录新疆政府采购网平台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不见面开标,并及时签到,遇到问题可寻求政采云技术支持。6.2.3.4主持人宣布开标:超过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电子交易平台将不再接收任何响应文件。6.2.3.5解密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收到主持人“开始解密”指令后,应当使用“加密该响应文件的CA锁(确保是同一把锁)”在线完成响应文件远程解密。除因“新疆政府采购网”断电、断网、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见面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外,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6.2.3.6“不见面开标”磋商不公布各轮次报价。6.2.3.7开标结束:开标结束后进入评标环节,供应商应保持在线,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能会要求供应商做必要的澄清、说明和纠正。因供应商擅自离席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6.2.3.8开标文字咨询:供应商对开标过程有疑问的,可通过开标咨询文字提问进行,供应商也可通过咨询查看功能查看自己或其他供应商提出的咨询及交易平台回复内容。6.2.3.9互动交流:供应商可在互动交流页面查看代理机构发出的文字、语音信息,当代理发起群聊的时候,供应商可以文字、语音方式在其中进行响应或回复。6.2.4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并制作记录。7.磋商7.1磋商小组7.1.1磋商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或者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或者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单位或者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审。7.1.2评审专家应当从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括1名法律专家。7.1.3磋商小组成员到位后,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磋商小组组长,并由磋商小组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磋商工作,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磋商小组组长。7.1.4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采购人或供应商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响应文件公正评审的;(3)曾因在招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7.1.5磋商过程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磋商。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磋商活动,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7.1.6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7.1.7磋商小组及其成员,在磋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2)接受供应商提出的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和说明;(3)未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或者未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4)违反评审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5)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6)在磋商或评审环节擅离职守,影响磋商或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7)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8)其他不遵守评审纪律的行为。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7.2磋商原则7.2.1“客观、公正、审慎”为本次磋商的基本原则,磋商小组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供应商。同时,在磋商中恪守以下原则:(1)统一性原则:磋商小组将按照统一的磋商原则和方法,用统一标准进行评审。(2)独立性原则:磋商工作在磋商小组内部独立进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磋商小组成员对其出具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供应商试图影响或干预评审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丧失磋商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物有所值原则:通过首轮的磋商报价,激发供应商展开竞争,进一步优化方案,并使报价符合预期目标。(4)客观性原则:磋商小组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认真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而不依据响应文件以外的任何因素。(5)保密性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情况下进行。(6)综合性原则:磋商小组将综合分析、评审供应商的各项指标,而不以单项指标的优劣评定出成交供应商。7.2.2磋商小组有权对整个磋商和评审过程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7.3磋商7.3.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第四章“磋商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在与单一供应商进行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磋商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7.3.2磋商小组负责具体磋商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2)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3)与合格的供应商分别就技术和商务事务进行磋商;(4)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5)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磋商工作的行为。7.3.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2)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3)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4)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7.3.4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磋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2)宣布磋商纪律和开启录音录像设备;(3)公布提交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4)组织磋商小组成员推选磋商小组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5)在磋商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磋商活动不受外界干扰;(6)根据磋商小组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磋商文件;(7)维护磋商秩序,监督磋商小组依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磋商小组成员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8)核对评审结果,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要求磋商小组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9)磋商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10)处理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事项。7.3.5采购人可以在磋商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磋商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7.3.6磋商过程严格保密7.3.6.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7.3.6.2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开启响应文件后,直至授予成交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7.3.7供应商对磋商小组的磋商过程或合同授予决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响应文件无效。7.3.8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并由采购代理机构转送。8.确定成交供应商8.1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采购人或其授权的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报告中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8.2确定成交供应商程序8.2.1磋商小组将评审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推荐3个成交候选人,并按照综合得分高低标明排列顺序。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8.2.2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8.2.3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顺序由高到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同时,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结果复函至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人中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8.2.4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采购人“定标”复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应当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向未成交供应商发出评审结果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或未通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应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对于其他参与评分的未成交供应商,应当告知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8.3成交通知书8.3.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8.3.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3.3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8.3.4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现成交供应商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9.合同授予9.1履约保证金9.1.1本项目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9.1.2成交供应商不能按照本章第9.1.1项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有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9.2签订合同9.2.1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日,最长不超过30日,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的规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件条件,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有磋商保证金的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依据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9.2.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做实质性修改。9.2.3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9.2.4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对合同进行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9.2.5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报送监管机构备案。9.3合同履行9.3.1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9.3.2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9.3.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签订补充合同的应按规定备案。10.终止磋商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磋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10.2符合资格条件或技术要求(参数)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3家情形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条的规定,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10.3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项目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11.质疑与投诉11.1质疑11.1.1如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需要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11.1.2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11.1.3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11.1.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11.1.5质疑函范本格式在新疆政府采购网(www.zcygov.cn)自行下载。11.1.6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同磋商公告。11.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不是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4)质疑未按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5)未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由授权代表签名的,未提交授权委托书;(6)质疑书没有合法有效的签名、盖章的;(7)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8)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9)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11.1.8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11.2投诉11.2.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质疑投诉电话:0991-2359479。11.2.2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事实依据;(5)法律依据;(6)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章。11.2.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新疆政府采购网(www.zcygov.cn)自行下载。11.2.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2)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11.2.5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11.3恶意质疑、投诉的法律后果11.3.1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投诉人在全国范围内十二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于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其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11.3.2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他人的法律适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12.其他12.1成交供应商融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通过搭建信息对称、相互对接的平台,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本着“银企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可以自愿选择政府采购贷款进行融资。12.2采购代理服务费12.2.1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由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前,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12.2.2采购代理服务费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根据文件收费标准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收费金额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布。12.2.3采购代理服务费,成交供应商可以采取现金或者支票、银行汇票、电汇、网银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交纳。12.2.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不得用磋商保证金冲抵,未按本章第12.2.1项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其磋商保证金将被采购代理机构全额没收。12.3录音录像采购代理机构对开启响应文件、磋商和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12.4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2.4.1磋商文件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资格审查办法。1.资格审查小组1.1资格审查小组,由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组成,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经理担任资格审查小组组长。1.2资格审查小组成立后,全体小组成员应当在签到表中签到。2.资格审查程序资格审查按下列程序进行:(1)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审查;(2)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仅限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3)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审查(如有);(4)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审查;(5)编写供应商资格审查报告。3.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3.1资格审查依据3.1.1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之资格证明文件,按照第二章第3.1条款所述资格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不具备或者不满足磋商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其响应文件无效。3.1.2信用信息查询时间截至时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查询结果在供应商限制性资格条件审查时使用。3.2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的审查3.2.1基本资格条件审查方法:(1)供应商属企业法人的,其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2)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3.2.2基本资格条件审查标准:(1)资格审查小组将按下表所列举的审查标准对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供应商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基本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2)除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行业外,其他行业分支机构在参与磋商时,应当同时提供分支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经总公司(总所)授权后,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支机构有效(法律法规或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序号审查因素审查标准备注1主体资格证明: (1)企业响应的: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响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其他组织响应的:登记证书(4)个体工商户响应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⑸自然人响应的:身份证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登记证书、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2)授权代表参加磋商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合法有效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3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2023年度或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合法有效提供复印件;“四表一注”不齐全的,为不合格;资信证明为基本账户开出的原件4税收缴纳证明:(1)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任意税种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2)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合法有效凭证提供复印件;证明提供原件5社保资金缴纳证明:(1)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合法有效凭证提供复印件;证明提供原件6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合法有效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7磋商响应声明书: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合法有效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8交纳磋商保证金证明:磋商保证金交纳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扫描件3.3供应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本项目为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包),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资格条件审查内容。3.4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审查3.4.1如本项目属于特定行业,磋商文件规定了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3.4.1.1特定行业资格条件审查方法:供应商的。(行政许可)不审查原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或者相关专业网站进行行政许可信息的核实。3.4.1.2特定行业资格条件审查标准:供应商未提供行政许可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证书打印件,以及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其不满足特定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资格审查小组将对联合体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审查方法和标准如下:(1)审查联合体协议原件,供应商未提供或者虽提供但存在瑕疵的,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2)联合体各方的基本资格条件按照本章第3.2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只要有一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即判定其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资格不予审查通过,其响应文件无效。(3)联合体任意一方的无,按照本章第3.4.1条款的规定进行审查,如审查结果不合格,视同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3.5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的审查3.5.1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方法:(1)资格审查小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核实。(2)资格审查小组将依据供应商响应文件之资格证明文件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对供应商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进行相关信息的核实。(3)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3.5.2限定资格条件审查标准:(1)供应商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其响应文件无效。(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第二章第1.3.2条列举情形之一的,视同联合体存在相同情形,审查不予通过,即判定其限定资格条件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其响应文件无效。4.资格审查报告4.1资格审查报告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编制,以采购代理机构名义向采购人提交,其附表《供应商资格审查表》应当经资格审查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资格审查报告经采购人盖章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4.2供应商信用查询结果的截屏资料或者下载的信用报告,通过电子文件保存至U盘,作为资格审查报告附件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4.3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磋商、评审环节第四章磋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磋商办法。1.磋商程序1.1磋商按下列程序进行:(1)响应文件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2)响应文件的澄清;(3)磋商(包括技术磋商、商务磋商、提交最后报价);(4)响应文件详细评审;(5)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6)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7)编写评审报告。1.2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1.2.1磋商小组依法对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对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有无恶意串通行为。1.2.2磋商小组将按下列评审标准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若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其符合性审查结果为不合格,将不具备磋商资格,其响应文件无效。序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有效性审查(1)响应文件的签署盖章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9条款的规定(2)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3)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且报价不超过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采购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4)电子文件解密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5)附加条件响应文件未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6)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不存在本章第1.2.3条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完整性审查(7)响应文件份数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8.3条款的规定(8)响应内容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规定的服务范围和产品标的(如有)3响应性审查(9)对磋商文件响应程度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规定(10)磋商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4.4.1条款的规定(11)权利义务符合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12)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如有)应提供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恶意串通,响应文件无效:(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1.2.4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1)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2)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3)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仅限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供应商提交磋商保证金的);(4)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5)磋商报价超过了磋商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6)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7)提供服务、产品不符合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8)提供产品不是国家强制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如有);(9)提供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10)法律、行政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响应文件存在以上情况(1)(3)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认定,其余情况由磋商小组认定。1.2.5非实质性偏离非实质性偏离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并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这些内容不会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1)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5)正副本数量齐全、密封完好,只是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分装或者统装;(6)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装订或未编制目录、页码或者页码混乱;(7)磋商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响应文件有上述(1)至(4)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书面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1.2.6未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磋商环节。1.3响应文件的澄清1.3.1对于响应文件(包括供应商首次提交和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涉及响应文件资格部分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组织,涉及响应文件其他部分的,由磋商小组负责组织。1.3.2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单位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3.3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资格审查小组或者磋商小组的要求。1.3.4资格审查小组和磋商小组不得暗示或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1.4磋商1.4.1磋商方式:1.4.1.1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进入本次采购活动的磋商环节。1.4.1.2在磋商期间,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磋商,代表人数不超过1人。1.4.1.3磋商小组将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供应商进行磋商的顺序,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1.4.1.4技术磋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名并附身份证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商务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1.4.1.5商务磋商。在技术磋商结束后,进行商务磋商。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服务、技术要求的,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服务、技术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或者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1.4.1.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其磋商保证金。1.4.2磋商步骤:1.4.2.1第一轮磋商。磋商小组对进入第一轮磋商的供应商再次进行评审、质疑和澄清。在此阶段,磋商小组依据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技术和商务磋商。磋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和技术参数要求,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重新承诺服务、技术要求和第二次磋商报价,以满足采购人的最大需求。1.4.2.2第二轮磋商。对第一轮磋商结果不满意,磋商小组可以再次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第二轮磋商,磋商内容及要求与第一轮磋商相同。1.4.2.3每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对磋商情况进行讨论,综合考虑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水平和性价比,有权对服务水平最差供应商或性价比最低点供应商进行淘汰,并将淘汰理由写入评审报告。后一轮磋商报价高于前一轮磋商报价的供应商,视为其自动退出磋商,有磋商保证金的予以退还。1.4.2.4磋商小组应在最后一轮磋商前告知所有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是否是最后一次磋商。1.4.2.5最后一轮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对进入最后一轮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1.5最后报价1.5.1供应商应当以电子形式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将作为综合评分法中价格分的计算依据),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章。1.5.2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5.3最后报价仅向采购人及监督人员宣布,并由监督人员确认。1.6响应文件详细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1.7复核与核对评审结果1.7.1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复核,特别要对拟推荐成交候选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响应文件被认定无效的进行重点复核。1.7.2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核对评审结果,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1)资格性认定错误的;(2)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3)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4)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5)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除资格性认定错误)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经复核发现资格性认定错误的,由资格审查小组负责修改供应商资格审查报告,并通知磋商小组修改评审报告。1.8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成交候选人程序详见第二章第8.1、8.2条款。1.9编写评审报告1.9.1磋商小组在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后,应当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出具。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含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排序名单及理由。(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小组成员的更换等,报价最高的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报价合理性予以特别书面。1.9.2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名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名单,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评审方法2.1综合评分法2.1.1本采购项目评审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2.1.2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2.2评审细则及标准2.2.1评审因素本采购项目评审因素包括:磋商报价、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但不包括第二章第3.1条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的评标因素和标准见“综合评分明细表”。2.2.2.1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财政部财库[2014]214号文件第二十四条和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本次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最低磋商评审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2.2.2.2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评审价=最后报价×(1-报价扣除幅度)磋商报价=(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100×价格权重2.2.2.3供应商报价扣除幅度如下:(1)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给予最后报价扣除5%(3%~5%)优惠政策,只要有大中型企业提供服务的,就不得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对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微企业占采购合同总金额30%~40%(不含)、40%~50%(不含)、50%~100%(不含)的,分别给予最后报价扣除4%、5%、6%优惠政策。(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40%(不含)、40%~50%(不含)、50%以上的,分别给予最后报价扣除4%、5%、6%优惠政策。2.2.3技术、商务评价及政府采购政策评分2.2.3.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2.2.3.2如本服务项目含有货物采购的,且供应商提供货物(产品)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对符合第二章第3.4.1条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按照“综合评分明细表”的相关标准进行评分。2.2.4评审总得分2.2.4.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审总得分=F1+F2+……+F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汇总得分2.2.4.2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2.2.5综合评分明细表2.2.5.1综合评分明细表的制定以科学合理、降低磋商小组自由裁量权为原则。2.2.5.2综合评分明细表综合评分明细表序号评审因素分值评审标准 说明1磋商报价10分磋商报价=(磋商基准价/磋商报价)×100×价格权重2技术要求58分服务方案(16分)评审内容: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总体概述(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探、发掘记录、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①整体实施方案②机构及人员组织安排③工作制度及执行标准④协调机制(与招标人之间的协调机制)评审标准:(1)完整性:内容全面,对各方面有详细的描述和说明。(2)合理性:项目切合实际,思路清晰,科学合理。(3)针对性:方案编制紧扣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针对性强。(4)科学性:符合事实,逻辑严谨。赋分标准(满分16分)①整体实施方案: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②机构及人员组织安排: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③工作制度及执行标准: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④协调机制(与招标人之间的协调机制):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未提供,或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的不得分。质量保证措施(8分)评审内容:供应商根据现场踏勘编写针对本项目的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①质量控制方案②质量保证措施评审标准:(1)完整性:内容全面,对各方面有详细的描述和说明。(2)合理性:项目切合实际,思路清晰,科学合理。(3)针对性:方案编制紧扣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针对性强。(4)科学性:符合事实,逻辑严谨。赋分标准(满分8分)①质量控制方案: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②质量保证措施: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未提供,或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的不得分。1.1.1.1.1.1.1应急预案(6分)评审内容: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供应商须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的安全保障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应急措施方案②相关安全具体措施③相关防盗具体措施等评审标准:(1)完整性:内容全面,对各方面有详细的描述和说明。(2)合理性:项目切合实际,思路清晰,科学合理。(3)针对性:方案编制紧扣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针对性强。(4)科学性:符合事实,逻辑严谨。赋分标准(满分6分)①应急措施方案: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2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3分。②相关安全具体措施: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2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3分。③相关防盗具体措施: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0.5分,满分2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3分。未提供,或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的不得分。1.1.1.1.1.1.2考古勘探工作流程及文物保护方案(20分)评审内容:根据具体服务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编制包括但不限于①工作流程②工作制度③文物发掘④修复方案⑤资料整理评审标准:(1)完整性:内容全面,对各方面有详细的描述和说明。(2)合理性:项目切合实际,思路清晰,科学合理。(3)针对性:方案编制紧扣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针对性强。(4)科学性:符合事实,逻辑严谨。赋分标准(满分20分)①文物保护与记录: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②文物包装运输: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③实验室保护与修复: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④人员与制度保障: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⑤资料整理: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未提供,或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的不得分。1.1.1.1.1.1.31.1.1.1.1.1.4.进度控制措施(8分)评审内容: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①进度计划安排②进度保证措施评审标准:(1)完整性:内容全面,对各方面有详细的描述和说明。(2)合理性:项目切合实际,思路清晰,科学合理。(3)针对性:方案编制紧扣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针对性强。(4)科学性:符合事实,逻辑严谨。赋分标准(满分8分)①进度计划安排: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②进度保证措施:每完全满足一项评审标准得1分,满分4分,针对每条评审标准存在有不合理处的扣0.5分。1.1.1.1.1.1.5.未提供,或明显存在不合理性的不得分。1.1.1.1.1.1.634商务要求32分类似业绩 (6分)自2022年01月0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近三年内类似项目业绩(类似业绩指考古调查勘探等类似业绩)情况进行评定:每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加盖公章或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需清晰可辨认,否则视为无效业绩。)未提供或完全不符合项目情况的不得分。1.1.1.1.1.1.7荣誉(6分)1、供应商主持过全国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工作,每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2分。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入围或获评证 书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2、投标人承担的考古调查、勘探或发掘工作项目获得省级及以上文博机构表彰的,每有一个得2分,最高得4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或获奖证明材料(须体现表彰机构、投标人名称及项目内容)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项目团队13分1.服务团队人员:拟派项目团队人员中具有文物考古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每有一人得2分;具有文物考古及相关专业专科学历的,每有一人得1分;同一人以最高学历得分;本项最高得6分。(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劳动合同或外聘合同,否则不得分)。2、作业人员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作业人员达到20人的得基本分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人加1分,最多加2分,本项最多得7分,作业人员少于20人的不得分(响应文件中提供人员花名册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设备配备7分供应商拟为本项目投入的设备具有(包括不限于):计算机、数码照相机、手持GPS、考古测量型RTK、无人机的,每提供一种设备得1分,每多提供一种勘探设备加1分,该项最多得7分(响应文件中提供购买该设备的发票复印件或租赁合同,未提供不得分)。∑(1+2+3)=1002.3特殊情况的处理2.3.1响应文件中如果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响应文件中的总报价与按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不一致的,以单价计算的汇总报价为准;(3)响应文件中的报价有明显小数点错误的,以总报价为准,并修改报价;(4)响应文件中有关分项表内容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5)响应文件中图表与文字表述不一致的,以文字表述为准;(6)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7)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的报价应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3.2磋商报价异常处理2.3.2.1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3.2.2供应商证明其能够诚信履约,并承诺成交后提供磋商文件规定以外的履约担保的,可以继续参加评审,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3.3磋商小组成员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办法赋分时,该成员的打分,按废票处理。2.3.4评审过程中,各种数字的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但计算百分数时应精确到千分位,万分位“四舍五入”。2.3.5评审过程中,若出现本磋商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评审。2.3.6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的处理2.3.6.1评审过程中,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只有2家时,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第4项情形的,或者本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的,可以继续进行;只有1家时,采购人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6.2评审过程中,除符合本章第2.4.6.1条款规定情形外,若出现合格供应商少于3家时,采购人应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7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本章第1.7.2条款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成交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2.3.8评审争议处理原则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对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和对供应商做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书面反映,采购人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法处理。2.3.9停止评审磋商小组发现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工作,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确认和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2.3.1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第五章采购需求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乌拉泊古城考古勘探服务采购项目2.采购内容2.1技术要求2.1.1带有☆号的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有偏离。2.1.2下列产品为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如有):无2.1.3服务需求完成古城考古勘探工作,为考古发掘、址保护提供支持。2025年度勘探区域为西子城,勘探面积109200平方米(420米×260米)2.1.4服务方案要求服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1)服务方案(2)质量保证措施(3)应急预案2.1.5质量要求☆2.1.5.2服务、产品(如有)执行的标准、规范:(1)国家标准、规范/;(2)行业标准、规范/;(3)地方标准、规范/;(4)团体标准、规范/;(5)企业标准、规范/。☆2.1.5.3本章2.1.5.2条款未明确服务(产品)执行标准、规范的,按下列方法进行选择:□顺序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有国家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按行业标准,以此类推);☑最高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那个标准高执行那个标准)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2.1.6.供应商符合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要求的,可以提供认证证书。2.2商务要求2.2.1带有☆号的商务要求为实质性条款不得有偏差。☆2.2.2实施时间(期限)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附表。☆2.2.3付款条件:见供应商须知附表。2.2.6售后服务要求:(1)包含但不限于供应商承诺为采购方就项目服务及相关衍生内容服务至项目结束,承诺服务期内须保证服务质量,项目如期完成。(2)承诺配合甲方做好活动相关工作,最终根据甲方项目计划,如有调整需配合甲方工作,供应商重新安排工作进度、制定方案,高质量完成服务项目。2.2.7其他要求:签合同之前,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活动整体实施方案,并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优化完善。以采购人最终明确的实施方案进行实施。在合理范围内根据采购人的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格式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采购人(甲方):供应商(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甲方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有关规定,为确保甲方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条款:第1条项目基本情况第2条合同期限第3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1.按照招标文件执行;…第4条服务费用1.服务总费用为人民币(大写):元,¥。2.本项目服务费用由以下组成:(1)XX万元;(2)XX万元;(3)XX万元。……4.本合同执行期间服务总费用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第五条服务费支付方式……第六条知识产权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著作权。第七条无产权瑕疵条款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第八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向甲方构提交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乙方承诺的服务期限。3.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部分及用于补偿甲方因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4.服务期限结束后,甲方财务部门接到甲方确认本合同服务等约定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正式书面文件后的日内,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5.乙方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格式见附件1)。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2.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考评办法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定期考评。当考评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考评办法约定的数额扣除履约保证金。3.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4.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2.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9条、第50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第十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则采取以下第_(1)__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申请仲裁。2.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他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XX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X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附件1.项目招标文件2.项目修改澄清文件3.项目响应文件4.中标通知书5.其他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注:最终以甲方签订为准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编号:(采购人):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成交供应商)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成交供应商应在年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成交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一)在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1.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你方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提供服务的;(2)。(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数额为元(大写),币种为。(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成交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届满后日内。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证明成交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果你方与成交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四、保证责任的终止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终止。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4.你方与成交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成交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五、免责条款1.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成交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成交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3.因不可抗力造成成交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法院。七、保函的生效本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保证人:(盖单位章)年月日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响应文件格式是供应商的部分响应文件格式,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这些格式编制响应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前,请认真详细地阅读磋商文件,理解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做出逐一实质性响应,认为有必要,可做补充说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资格证明部分)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时间:202年月日目录一、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页码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供应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5.财务状况报告…………………………………………………………………………6.税收缴纳证明…………………………………………………………………………7.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8.信用网站信息………………………………………………………………9.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10.响应声明书……………………………………………………………………………11.磋商保证金凭证………………………………………………………………………一、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金成立时间注册地址资产总额上年营业额员工总人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姓名电话手机办公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邮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供应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等级类型证书号所供产品制造商名称所供产品制造商需具有的资质证书等级类型证书号注:1.企业类型指大型、中型、小型、微型;2.至投标截止日成立不足1年的可不填写上年营业额3.表格空间不足时可自行扩展。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粘贴处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20年月日3.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的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全权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像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徽面)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人像面)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签名)身份证号:授权委托日期:20年月日说明:(1)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开启响应文件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仅限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时提供。(2)本授权委托书需由供应商加盖单位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委托代理人签名。4.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说明:(1)企业单位磋商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磋商的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3)其他组织磋商的提供有效的登记证书(带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4)个体工商户磋商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5)自然人磋商的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6)以上(1)-(4)项为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5.财务状况报告说明:5.1供应商2023年度或者2024年度经审计的财务状况报告,包括“四表一注”或者银行资信证明5.2供应商未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提供资信证明,但下列情形除外:(1)供应商成立不到1年的,可提供企业任意时段财务报表;(2)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磋商担保函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交纳磋商保证金的项目或者包);(3)供应商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附件2: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名)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日期:年月日6.税收缴纳证明说明:(1)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纳任意时段任意税种完税凭证(复印件)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原件);(2)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供应商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或者自然人的无需提供;(4)新成立未发生缴纳税收事项的供应商,应按附件3提供缴纳说收的书面承诺;附件3: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将依法缴纳税收,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规定。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7.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说明:(1)提供供应商自磋商前1年以来已缴存的任意时段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复印件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原件;(2)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3)供应商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或者自然人的无需提供;(4)新成立未发生缴纳社保资金事项的供应商,应按附件4提供缴纳社保资金的书面承诺;附件4: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方参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我方承诺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采购文件资格要求的规定。若我方以上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承诺人:(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8.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1)完成本项目必须的设备清单供应商名称:包号:采购项目编号:序号设备名称计量单位数量生产企业使用年限说明1.设备可以填写单台设备,也可以填写成套设备;2.表格行数不足时,可自行扩展。3.根据采购内容及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2)本项目组织实施人员供应商:包号:采购项目编号:1.项目负责人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2.管理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当前分工3.技术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当前分工3.辅助人员姓名年龄职务资格/职称在本行业从业 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当前分工说明:1.职务是指在本单位所担任的职务。2.需要补充的材料可另纸说明。3.根据采购内容及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20年月日10.竞争性磋商响应声明书正大方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我方(供应商名称),就参加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磋商事宜,在此郑重声明:1.我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全部真实有效;2.我方近3年来无违规违法经营受到责令停产(或停止经营)、吊销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举行听证会的)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存在;3.我方无企业财产被查封、冻结或处于破产状态或严重亏损状态等情形存在;4.我方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考古勘探服务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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