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流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招标公告(东辽县水利局2025)



项目概况
东辽县水利局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03日 10: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9号-0421
项目名称:东辽县水利局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850000
最高限价(元):8500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
东辽县水利局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8500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 1,自合同签订后之日起3日内完成全部工作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3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2.4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含林业规划设计);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林业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3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供应商不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标项1】 资质要求 项目负责人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年05月20日至2025年05月22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30至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方式: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在线申请获取采购文件(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采购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申请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年06月03日 10:0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5年06月03日 10:00(北京时间)
地点: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东辽县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室3楼开标室1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东辽县人民政府网发布。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当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东辽县水利局
地 址:东辽县东辽大街33号
联系方式:0437-000000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牧洲(吉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与北环城路万星幸福城A区6号楼1401号
联系方式:155431429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女士
电 话:15543142911

附件信息:

东辽县水利局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doc408.3K

东辽县水利局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9号-0421采购人:东辽县东辽河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采购代理机构:牧洲(吉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5年5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1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19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第五章服务需求35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381.第一章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概况东辽县水利局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 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 6月 3 日10 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采购计划-[2025]-00019号-04212.项目名称:东辽县水利局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3.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4.预算金额:850,000.00元。5.最高限价(如有):850,000.00元。7.采购需求: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详见第五章“服务需求”)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之日起3日内完成全部工作。9.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3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2.4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含林业规划设计);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林业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3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供应商不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三、获取采购文件1.时间: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22日(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3.方式:网上下载,供应商获取文件前,应当注册成为“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凡已注册的供应商,按照授予的操作权限自行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下载采购文件(操作路径:登录“政采云”平台-项目采购-获取采购文件-找到本项目-点击“申请获取采购文件”),其他途径获取的磋商文件一律按无效响应处理。具体注册及下载文件方法请访问“政采云”平台查询相关信息。4.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1.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5年6月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2.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供应商应先安装“政采云投标客户端”(请自行前往“政采云”平台进行下载),并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和“政采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加密后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网络上传至“政采云”平台,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提交电子版响应文件时,请填写参加开标活动经办人联系方式。五、开启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5年6月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电子响应文件解密期限及方式: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采购,需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递交电子版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后30分钟内完成解密。2.响应文件开启方式:响应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后,“政采云”平台手动公布响应报价信息,供应商持企业数字证书登录“政采云”平台在线查询响应报价信息。3.开启地点:。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1.公告发布媒体:“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东辽县人民政府网发布。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3.当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时,采购人另行组织。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东辽县东辽河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东辽县东辽大街33号联系方式:0437-5102030(办公电话)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牧洲(吉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与北环城路万星幸福城A区6号楼1401号联系人:王女士联系方式:15543142911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2.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1.1.2采购人名 称:东辽县东辽河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地 址:东辽县东辽大街33号联系方式:0437-5102030(办公电话)1.1.3采购代理机构名 称:牧洲(吉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与北环城路万星幸福城A区6号楼1401号联系方式:155431429111.1.4项目名称东辽县水利局东辽县东辽河干流(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项目1.1.5服务地点辽源市东辽县1.2.1资金来源国债资金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1.3.2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之日起3日内完成全部工作1.3.3质量标准成果经当地林业部门审查验收后,出具加盖当地林业部门公章的成果验收合格意见书视为成果合格。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2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2.3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2.4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2.5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政策需提供相关声明。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含林业规划设计);2.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林业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3.3信誉要求:(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3.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3.5供应商不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1.4.2联合体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1.5投标保证金1.谈判保证金的形式:转帐、电汇或保函(应当从投标人基本帐户一次性转出)2.谈判保证金提交方式:(1)谈判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谈判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过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谈判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2)谈判保证金的金额:壹万柒仟元整谈判保证金银行帐号:账户名称:牧洲(吉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临河街支行银行账号:581100100100208770 3.注意事项:(1)供应商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应当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及谈判保证金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将复印件装入到响应文件中。(2)请在汇款单据上标明项目名称以便核查。(3)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上述内容,其投标无效,后果自负。(4)以“保函”形式递交谈判保证金的,受益人应为采购人。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1.10.2提出采购文件答疑时间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日前。2.1.1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文件(如有)2.2.2谈判截止时间2025年 6 月 3 日10时00分2.2.3供应商确认收到采购文件答疑、澄清、修改、补充的时间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3.1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3.2.3报价方式本次招标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审办法”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做废标处理。资格审查通过的供应商进入最终谈判报价且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响应文件内的报价为第一轮次报价,评审以供应商的最终报价为准。)3.2.4采购预算850,000.00元,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视为无效。3.3.1谈判有效期谈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4.1谈判保证金本项目有谈判保证金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2021年、2022年、2023年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三年,指2022年 1月1日起至递交投标截止时间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三年,指2022年 1月1日起至递交投标截止时间3.6.4响应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二份(U盘存储),于2025年5月 送至3.6.5装订要求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分别装订成册;要编制目录及页码,并用A4规格纸打印,不允许活页装订。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采购人地址: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 (项目名称)响应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及截止时间截止时间:2025年 6 月 3 日10时00分地点: 【东辽县政府采购中心】东辽县东辽县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室3楼开标室14.2.3是否退还响应文件否5.1谈判时间和地点谈判时间:2025年 6 月3 日10时00分谈判地点:【东辽县政府采购中心】东辽县东辽县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室3楼评标室1 提交开始时间:谈判前30分钟 提交截止时间:同谈判时间6.1.1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审委员会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2 人。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吉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前三名为成交候选人7.2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公示“政采云”平台(http:// www.zcygov.cn),同步推送到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并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东辽县人民政府网发布7.4.1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形式:转帐、电汇履约保证金比例:合同金额的10%10.1付款方式成果验收合格后,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后,一次性付款,10.2成交服务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执行市场调节价,收取10000元。10.3类似业绩是指与本项目相似的业绩10.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10.5截图查询要求截图须包括单位名称、查询内容及查询时间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采购文件为准。2.2.1.总则2.2.1.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采购。1.1.2本采购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本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本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5本采购项目服务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本采购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3.1.3采购范围、服务期限、质量要求1.3.1本次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本采购项目的服务期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本采购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4.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4)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5)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6)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7)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8)与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3)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2.2.5.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2.2.6.1.6保密参与采购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2.7.1.7语言文字采购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2.2.8.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2.2.9.1.9踏勘现场1.9.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2.2.10.1.10投标预备会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2.11.1.11偏离不允许。2.2.12.2.采购文件2.2.13.2.1采购文件的组成2.1.1本采购文件包括:(1)采购公告;(2)供应商须知;(3)评审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技术标准和要求;(6)响应文件格式;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2.2.14.2.2采购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2.2.2采购文件的澄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2.3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2.2.15.2.3采购文件的修改2.3.1采购文件的修改在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cygov.cn)发布,请潜在供应商在参加与本项目活动期间关注网站信息,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书面回复。但如果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2.16.3.响应文件2.2.17.3.1响应文件的组成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谈判保证金五、服务方案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九、其他资料2.2.18.3.2谈判报价3.2.1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4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采购预算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2.5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19.3.3谈判有效期3.3.1谈判有效期为谈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3.3.2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2.2.20.3.4谈判保证金3.4.1谈判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21.3.5资格审查资料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5“正在服务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2.22.3.6响应文件的编制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6.2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服务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4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2.2.23.4.投标2.2.24.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应密封包装在一起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2.2.25.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本章第2.1.2项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采购人收到响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2.2.26.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2.2.27.5.谈判2.2.28.5.1谈判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2.2.29.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质量目标、合同履行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9)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0)开标结束。2.2.30.5.3谈判异议供应商对谈判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2.2.31.6.评审2.2.32.6.1评审委员会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4)曾因在采购、评审以及其他与采购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2.2.33.6.2评审原则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2.2.34.6.3评审评审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2.2.35.7.合同授予2.2.36.7.1定标方式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2.37.7.2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公示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2.2.38.7.3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2.2.39.7.4履约担保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2.2.40.7.5签订合同7.5.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2.2.41.8.重新采购和不再采购2.2.42.8.1重新采购2.2.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采购:2.2.44.(1)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个的;2.2.45.(2)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2.2.46.8.2不再采购2.2.47.重新采购后供应商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采购。2.2.48.9.纪律和监督2.2.49.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2.2.50.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2.2.51.9.3对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2.2.52.9.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2.2.53.9.5投诉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采购投标活动中的采购文件和公示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向采购人提出异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采购人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或者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宜向主管部门投诉。2.2.54.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附件1成交通知书(示例)采购项目编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采购人开标日期采购方式中标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 元);项目负责人服务期限服务标准采购需求采购人和成交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签订合同。采购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年 月 日采购代理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年 月 日3.第三章评审办法(最低评标价法)一、资格审查标准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一)基本资质审查1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响应文件内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2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供应商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至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标书中附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新成立公司提供成立年份以后的,202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企业,提供财务状况良好的承诺书响应文件内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响应文件内附声明函加盖公章)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须提供近一年任意一个月企业的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响应文件内附复印件加盖公章)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响应文件内附声明函加盖公章)(二)特定资格审查6资质要求供应商应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乙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包含林业规划设计)。7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林业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响应文件内附证书复印件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返聘协议和退休证明)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三)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审查8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服务项目格式内容,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中标结果一起公示,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响应文件内提供并加盖公章(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格式不符合规定将被否决投标)(四)其他审查10信誉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响应文件内(1)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至(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1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1项规定。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响应文件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响应文件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3、供应商不能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详见财库【2016】125 号),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查询相关信用记录。响应文件内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2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形式响应文件内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上述评审因素有一项不合格的供应商将被否决。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二、符合性审查标准序号审查内容审查标准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2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3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4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2款规定采购人设有采购预算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5采购范围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6合同履行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项规定7质量标准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3项规定8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1项规定9谈判保证金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4.1项规定10服务需求符合第五章“服务需求”规定11服务方案满足项目实际需求1、评审方法本次评审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1款规定的方法确定供应商最终报价的评审价格,并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最终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须提供合理的报价说明)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初步评审程序2.2.1谈判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2.2.2响应文件的形式或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或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2.3经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后仍不满足初步评审要求的响应文件(即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1款规定的任一项标准),或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谈判小组应告知有关供应商。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3.1评审价格确定3.1.1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以最终报价的大写含税价格为准。3.1.2评审价格超过最高限价(如有)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3.1.3谈判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3.1.4最终报价有算术错误或其他错误的,谈判小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对修正后的价格进行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报价表中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最终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最终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最终报价时,视同供应商最终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最终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最终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3.2评审价格比较和排序谈判小组对评审价格进行比较后,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供应商评审价格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4.评审结果4.1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谈判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递交书面评审报告。4.2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要求及数量谈判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或不排序)。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最终报价函最终报价函(式样,最终以政采云系统为准)致:(采购人名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我方提供的的最终报价如下:人民币:(万元)大写: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需要单独递交本表格,请勿装进响应文件!附件: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12月18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7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7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7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7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7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7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7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7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7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7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常委会办公厅,****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四、采购人采购公开采购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采购以外的采购方式。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七、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7年8月22日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名称(盖章):日期: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甲乙双方自行约定第5章服务需求1、成果文件形式:成果文件以报告的形式提交,每份成果电子版一份,纸板报告6份。2、成果交付期限:甲乙双方签订委托协议后3日内交付成果材料。3、成果验收合格标准:成果经当地林业部门审查验收后,出具加盖当地林业部门公章的成果验收合格意见书视为成果合格。4、项目范围和内容:建设范围在东辽县白泉镇、泉太镇境内;建设内容:主要治理东辽县东辽河下游—小白泉河口至小梨树河口段,新建干流护岸及岸顶新建防汛道路共计68.402公里。56789.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项目名称)响应文件采购编号: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目录(供应商需自行编制详细目录,并标注详细页码)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谈判保证金五、服务方案六、资格审查资料七、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八、中小企业声明函九、其他资料9.1.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一)报价函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合同内容,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工作内容。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3项情形。5.(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二)投标函附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1项目负责人姓名:职称:2合同履行期限3谈判有效期谈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4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5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采购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6质量标准7采购范围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1项规定8服务方案满足项目实际需求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9.2.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盖单位章)年月日9.3.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9.4.四、谈判保证金五、服务方案格式及内容自拟六、资格审查资料(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传 真网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其中项目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 工经营范围备注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9.4.1.(二)近年财务状况表备注:在此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的规定。(三)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人员安排姓名性别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注:1、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和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列出服务团队人员。2、供应商应按格式填写本表所列人员的资历。3、表格后附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证书(如有)、职称证(如有)、社保缴纳证明(退休人员提供返聘协议和退休证明)等相关证件。(五)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1、近三年为2022年1月1日起至递交投标截止时间;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供应商败诉的,且与履行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六)信誉承诺(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响应文件内(1)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的承诺书(2)至(4)附网站查询截图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七)承诺书致:(采购人名称)我公司承诺投标活动期间未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特此承诺。供应商:(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七、服务承诺及优惠条件(格式自拟)八、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名称(盖章):日期: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九、其他材料供应商认为有必要的其它资料及评审办法评审项目的其他证明材料。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干流防洪薄弱环节治理工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标书制作联系冯经理:1755102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