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观绿化工程 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 安置楼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
招标编号:
Z252096-建工集团-西北分公司-雁塔区漳浒片区城市更新一期项目安置楼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三标段)
招标时间:
2025年5月22日9:00:00 至 2025年5月22日12:00:00
保证金金额:
本次招标的保证金金额为10000元
保证金账户:
单位名称:河北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石家庄西王支行 银行账号:75220188000078821
预审条件:
通过项目资格预审
模拟报价:
本阶段报价时间为1小时
充分竞价:
本阶段报价时间为1小时,保留率为70%。
一锤定音:
本阶段报价时间为1小时,保留家数为3家。
招标文件:
下载标书
规则说明:
第一阶段:从2025年5月22日9:00:00至2025年5月22日10:00:00,中间可随意进行报价,报价截止后根据总价格高低排名;第二阶段:从2025年5月22日10:00:00至2025年5月22日11:00:00,第二阶段报价只能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往低报,截止后平台保留70%*报价家数(小数向上取整)进入第三阶段报价;第三阶段:从2025年5月22日11:00:00至2025年5月22日12:00:00,第三阶段报价只能在第二阶段报价的基础上往低报,截止后3家进入谈判阶段。 注:报价相同的投标方,按照报价时间顺序进行淘汰,报价时间晚的供应商会被淘汰。第二阶段报价低于该阶段平均价的40%的投标方视为恶意竞争,即被淘汰。在各阶段报价过程中各家报价不予显示,需等待每个报价阶段结束后统一显示各家的最终报价。
发布媒介:
本次招标及中标公告发布于中采智信网站:cnzhongcai.com。
联系信息:
樊亚超 查看项目联系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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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小组:
投诉监督:李部长18310858975、郝部长17734539567。监督电话:0311-68020086。
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05月目录一、招标公告二、投标须知前附表三、投标须知四、合同条款五、投标文件格式一、招标公告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公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对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专业分包进行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一、工程名称: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专业分包。二、工程地点:姚家村,安置用地拟选址为西余铁路以北的姚家村原址。三、工程概况:工程总建筑面积约43661.71m2。招标范围: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及材料采购:包括景观、绿植、景观地形(含堆坡造型)、消防道路、消防扑救面、硬质铺装(道路广场铺装、停车位、道牙)、标识划线(指的是室外部分车位、自行车车位划线、花草树牌、游乐场地面图案;剩余标识标牌、划线全部在内范围)、围墙、景墙、景观小品(灯具、座椅、垃圾箱等)、景观构筑物(非机动车棚)、雕塑、健身器材、体育器材、儿童娱乐设施、成品岗亭、海绵城市、景观给排水、景观电气、零星工程、回填换填倒运土、栽植所需土方开挖、清运、垃圾清理外运等工程采购、施工、验收等相关内容以及质保期间的养护管理等工作内容与室外景观、绿化相关的一切工程内容。注:不含本工程景观设计专业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道路铺装混凝土垫层的劳务及机械、辅材以及不限于模板、砼工程、成品保护费(含材料)、措施包含的一切费用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完成施工图纸内及变更等技术资料所要求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清单与图纸不符合的以图纸为准。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完成施工图纸内及变更等技术资料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施工以上所有范围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关措施内容均在报价范围内。五、招标要求:本工程采用网上竞价、先招后议方式,整体划分为1个标段,选择1个中标单位,中标后,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现场的实际需要对中标人的标段进行划分,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的划分标段进行工程施工,不得提出异议。谈判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价格进行修正,防止不平衡报价。六、计划工期:满足招标人施工节点要求,工期约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招标人书通知。七、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为合格,力争“雁塔杯”。八、文明施工标准:陕西省省安全文明工地、确保达到西安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标准,争取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九、报名合格条件: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投标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十、投标方式:本工程投标先在中采智信网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报价竞标,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webbiao.com/。本次投招标采用先招后议,投标人须先到项目部报名,投标人报名时,需向项目部提交资格预审资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业绩表等相关文件复印件,每一页必须加盖公章(彩印的公章无效)。项目部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束后,项目部组织合格投标人在电子平台进行注册,开通投标登陆账号,并由中采智信网进行指导。十一、报名时间: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21日。十二、报名地点:投标人在项目部报名,项目部报名地点: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北分公司姚家村项目会议室。中采智信网地址:石家庄市石获南路66号1#商务楼11楼信息部。十三、监督小组:本次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特此成立监督小组,对招标过程全程监督,包括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签订的全过程都将依法依规进行监督、检查。十四、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忠良19943422950/周振15529693347商务答疑:土建:王福顺18631196235/达争娟13991370859技术答疑:时俊峰13313213955物资联系人:王江伟18092560698/刘玉涛18066556717监督小组成员:焦玉民0311-87056639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5年05月二、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内 容说 明 与 要 求1工程名称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 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专业分包2工程地点姚家村,安置用地拟选址为西余铁路以北的姚家村原址3工程概况工程总建筑面积约43661.71m2。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5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为合格,力争“雁塔杯”6文明施工标准必须达到陕西省省安全文明工地、确保达到西安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标准,争取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7招标范围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及材料采购:包括景观、绿植、景观地形(含堆坡造型)、消防道路、消防扑救面、硬质铺装(道路广场铺装、停车位、道牙)、标识划线(指的是室外部分车位、自行车车位划线、花草树牌、游乐场地面图案;剩余标识标牌、划线全部在内范围)、围墙、景墙、景观小品(灯具、座椅、垃圾箱等)、景观构筑物(非机动车棚)、雕塑、健身器材、体育器材、儿童娱乐设施、成品岗亭、海绵城市、景观给排水、景观电气、零星工程、回填换填倒运土、栽植所需土方开挖、清运、垃圾清理外运等工程采购、施工、验收等相关内容以及质保期间的养护管理等工作内容与室外景观、绿化相关的一切工程内容。注:不含本工程景观设计专业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道路铺装混凝土垫层的劳务及机械、辅材以及不限于模板、砼工程、成品保护费(含材料)、措施包含的一切费用8工期要求总工期 60 日历天,重要节点工期必须满足招标人要求,详见合同条款。9付款方式付款方式:付款形象节点:本工程无预付款。招标人按建设单位总体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比例支付投标人工程款,具体为: 一、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将上月26日至当月24日完成工作量报承包人审核,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款结算依据,次月15日前支付月进度审批进度款的80%。二、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且经建设单位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结算金额的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包含苗木养护期24个月),到期后支付。每次付款前,中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与结算金额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及收据。 9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同一专业公司的不同施工队伍视为不同投标人,均可投标,但不得围标、串标)2、投标人具有相应的专业分包承包资格,并年检合格;3、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4、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相关类似规模及结构工程的施工经验、机械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及资金实力。5、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10踏勘现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11报价方式(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格式进行报价。投标人应保证其报价的充分性、完备性和符合性,任何情况下,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报价明细中各分项的报价风险,招标人不接受任何由于投标人以报价不当(包括但不限于对工作内容理解的偏差、市场价格的判断、取费等)为由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注意事项:《报价表》中相同工程做法全费用单价报价需统一,若出现报价不统一时,招标人以最低报价为准。投标人自行承担计算失误后果。(2)本工程报价方式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价格变化及政策性文件调价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变化。(3)除非本招标文件中另有约定,投标人所报出的投标价格应包括完成本招标文件要求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不管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是否有说明,投标人的全费用单价应视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①人工费、材料费、辅材费、机械费、措施材料费等;②安全文明施工费、脚手架费用、环境保护费、治污减霾费(不限于盖网、洒水、清扫等);③运费、机械进出场费、吊装费、场内运输;④测量放线、检测试验、冬雨季施工及二次搬运、成品保护及其他措施费;⑤工人食宿等费用自理,招标人只提供相应的办公场地,场地平整及办公用房等投标人自理;⑥管理费、利润、风险、规费、税金;⑦缺陷修复和保修费用;⑧国家或地**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⑨合同期内市场人工价格或劳务费、政府收费、税率、汇率或调价文件的变动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风险,包承包范围内治污减霾人工费等;⑩现场周边村民及其他人阻挠施工时,由招标人进行协调,所需协调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4)对因投标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招标人不予计量。施工过程中投标人积极响应建设单位及设计图纸及变更并组织施工,投标人不得以工程量及做法的任何变化而调整单价及其他项目费用。(5)如报价书中: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电子版与纸质版不符时,以纸质版为准;未报价的清单项视为已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12投标限价本次招标限价总金额为:621万元整,超过限价按废标处理。13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14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形式:电汇、网银转账。2、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1 万元整(大写:壹万元整)3、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账户详细信息如下:单位名称:河北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石家庄西王支行银行账号:75220188000078821 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最迟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利息)。5、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恶意竞标,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等,中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发生恶意竞价、严重低于市场价等情形,中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无15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网上竞价,先招后议。投标人须先到项目部报名,项目部对报名单位进行资格预审,资格审查结束后,项目部推荐合格投标人在网标平台进行注册,开通投标登陆账号,并由中采智信网进行指导。本次投标在中采智信网招标平台上进行。平台网址为:http://webbiao.com。网上开标结束后,招标人组织入围的投标人进行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16开标时间开标时间: 2025年 5 月 22 日上午 9:00 。17谈判时间谈判时间:另行通知(如有变动电话通知各投标人谈判时间)18开标程序开标程序分为网上竞价阶段和谈判阶段。投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1、竞价阶段:在电子商务平台综合评标系统进行投标。采用投标报价高位淘汰方式。并在 2025年 5 月 22 日 9 时 00 分(开标前)上传至电子商务平台。第一阶段:中间可随意进行报价,报价截止后根据总价格高低排名;第二阶段:只能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往低报,截止后平台保留70%*报价家数(小数向上取整)进入第三阶段报价;第三阶段:只能在第二阶段报价的基础上往低报,截止后3家进入谈判阶段。报价时间:第一阶段60分钟;第二、三阶段分别为60分钟。2、谈判阶段:进入谈判阶段的投标单位需提供装订成册(胶封)、密封并按格式要求盖章签字的投标文件壹份(正副两册)(商务报价部分按最后一轮网上竞价填写,且必须附技术标)。19评标委员会组成项目领导班子成员,总评委人数为单数。20确定中标人进入谈判阶段后,招标人根据投标单位的报价、商业信誉、业绩、资金实力等择优选择中标人,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21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收取标准为:中标价的1‰,每个标段最高不超过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22其他事项无23招标人联系方法招 标 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联系人:李忠良19943422950 周振1552969334724电子商务平台技术支持联系方法招标服务平台:中采智信网联系人:樊亚超电话:1503113533825全过程监督小组张良伟 19948011689 26招标人监督部门及联系方式招标人监督部门: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督检查室联系人:焦玉民,联系电话:0311-87056639三、投标须知(一)总则1、工程说明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2、招标范围及工期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见本须知前附表。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3、质量要求3.1本招标工程质量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4、合格的投标人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招标公告。5、发标及踏勘现场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在领取招标文件的同时到施工现场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方可为踏勘目的而进入招标人的项目施工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6、投标费用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招标人不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投标人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二)招标文件7、招标文件的组成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2)评标办法(3)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部分)(4)投标文件格式(商务部分及技术部分)(5)施工图纸7.2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认真核对文件,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24小时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8、招标文件的澄清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澄清要求应送至招标人。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9、招标文件的修改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9.2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将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三)投标文件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组成。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2.1投标函;11.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11.2.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谈判阶段的投标单位出示原件);11.2.4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11.2.5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相关证件复印件11.2.6投标人业绩表及要求的同类业绩合同复印件11.3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3.1封面;11.3.2投标报价表;11.4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1.4.1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11.4.2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11.4.2劳动力计划表12、投标报价及投标最高限价12.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12.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投标报价时按照网上竞价规则进行报价。12.3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投标人应选用国内外优质产品,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所有材料进场前进行质量认定。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招标人有权拒绝用于本工程。12.4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图纸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加工能力、经营状况、机械配备,自主报价。12.5投标报价所包含的内容明确如下:12.5.1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12.5.1.1图纸内容本工程各专业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所有景观绿化工程。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完成施工图纸内及变更等技术资料所要求的全部内容。施工以上所有范围的工作内容以及相关措施内容均在报价范围内。12.5.1.2相关工作内容概述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区域的卫生打扫,各种工完场清,已完工作面及楼地面的卫生清理,材料的整理归堆,分包人应积极用工配合政府关于“治污减霾”的各种要求;冬雨季施工需求:按照冬雨季施工要求的措施用工,含施工区所有积水的清扫、外排。临时水、电:承包人负责提供自接口。阀门后的水管材料、用具等的接拆、检查、维修等各项管理工作均由分包人完成;分包人必须配备专业电工不少于1名,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拉设(或敷设)、看护、维修和回收等安全用电的管理工作。承包人只提供至一级配电箱,一级配电箱以外的用电工具线缆、各类机具、灯具、插头等均由分包人提供,同时做好接拆、检查、维修等各项管理工作,确保线路和电器设备完好安全运行(灯、线符合现行规范要求);施工阶段照明用线缆和灯具材料由分包人提供,架设和拆除由分包人负责完成。安全保卫:分包人从进场到退场期间,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材料、机械设备、设施料全天24小时看护管理,夜间巡逻等安全保卫工作,任何材料、机械、工具丢失等由分包人承担责任。其他要求:分包人接受承包人的各项技术、安全交底,进场教育、遵守承包人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以上所有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如分包人据不施工则由承包人完成,产生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按实际发生金额的1.5倍从分包人月度结算中扣除,分包人需无条件服从;分包人负责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周转工具、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装卸车,按承包人要求分类定点码放,码放整齐,达到西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分包人需提供施工人员劳保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反光马甲,绝缘手套、绝缘鞋、口罩、防尘罩、雨鞋、雨衣。工人进出场胸卡、统一工作服等(由承包人统一配置,分包人付费),分包人自备的劳保防护用品质量均应满足相关产品质量标准。12.5.2施工材料招标人提供:无,其余的所有施工用材料(含措施材料)、辅料、机具均由投标人购置提供。12.5.3特殊工种12.5.3.1分包人承包工作内容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全部由投标人提供,投标人还需配备具备职业资格的测量员、焊工、架子工、电工等。上述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招标人须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12.5.3.2其他(1)投标人还需配合实验员取样。(2)投标人必须保证季节性施工(秋收、麦收)阶段的正常施工,投标人在季节性施工(秋收、麦收)、节假日施工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以另外支付。(3)投标人负责用工过程中所需的工人工资、伙食费、劳保费、保险费、办理暂住证费用等一切费用。12.5.4报价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的成本、利润、规费、税金、开办费、各项措施费、合理风险、配合费、防疫费等所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增加或减少。13、投标货币13.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14、投标有效期14.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15、投标保证金15.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5.2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5.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15.4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签订合同前缴纳全部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后退还投标保证金。15.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5.5.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提交履约保证金。15.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五)开标16、开标16.1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开标,所有投标人应准备充分并参加。16.2开标程序:16.2.1网上竞价阶段:经过中采智信网招标平台注册并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网上竞价阶段按照给出的格式填写报价,电子招标系统将根据网上竞价规则自动进行高位淘汰程序。16.2.2谈判阶段:进入谈判阶段的投标单位需提供2份装订好的纸质版投标文件。谈判阶段的投标文件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需同时提交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标报价部分按照最终的竞价进行填写。(六)评标17、评标17.1评标的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17.2评标原则评标将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标工作。17.3评标内容对进入谈判阶段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委将根据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商业信誉、业绩、资金实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择中标单位,招标人不承诺以最低价为唯一中标条件。(七)中标通知27、中标通知27.1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在投标谈判阶段结束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27.2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同时通知落标人。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投标文件。(八)签订合同28、签订合同28.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后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28.2拒签合同28.2.1如因中标人原因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没收其投标保证金。28.2.2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本页以下空白)四、合同条款合同编号: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承包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分包人):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人(承包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分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分包工程概况总包工程名称:雁塔区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分包工程名称: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地点:西安市雁塔区漳浒街道富源三路与科技西路十字以北200米处路东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分包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人工,包材料,包运输、包安装、包机械设备、包工期、包赶工费用、包质量、包图纸深化优化、包现场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资料、包安全防护及其他行政规费、税金、包风险、包成品保护等其他一切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考虑到的费用。分包工程承包范围:景观、绿化工程的施工及材料采购:包括景观、绿植、景观地形(含堆坡造型)、消防道路、消防扑救面、硬质铺装(道路广场铺装、停车位、道牙)、标识划线(指的是室外部分车位、自行车车位划线、花草树牌、游乐场地面图案;剩余标识标牌、划线全部在内范围)、围墙、景墙、景观小品(灯具、座椅、垃圾箱等)、景观构筑物(非机动车棚)、雕塑、健身器材、体育器材、儿童娱乐设施、成品岗亭、海绵城市、景观给排水、景观电气、零星工程、回填换填倒运土、栽植所需土方开挖、清运、垃圾清理外运等工程采购、施工、验收等相关内容以及质保期间的养护管理等工作内容与室外景观、绿化相关的一切工程内容。注:不含本工程景观设计专业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道路铺装混凝土垫层的劳务及机械、辅材以及不限于模板、砼工程、成品保护费(含材料)、措施包含的一切费用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现行规范标准要求,完成施工图纸内及变更等技术资料所要求的全部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清单与图纸不符合的以图纸为准。二、分包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工期节点要求:无三、质量标准及安全创优目标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合格、绿植要求满足《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及全部按设计规格种植,2年养护期内植物生命力旺盛、枝繁叶茂。本分包工程安全创优目标双方约定为:必须达到陕西省省安全文明工地、确保达到西安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标准,争取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四、合同价款与形式1.合同价款(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不含税价格为¥元,增值税率或征收率为%,税额为¥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2.分项工程全费用综合单价,详见后附表一。五、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文件(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承包人提供的各项管理制度;10.承包人与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合同文件相关内容;11.其他分包合同文件。上述文件规定相互矛盾时,以序号在前的文件为准;同一序列的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分包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分包合同当事人签署的与分包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分包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六、承诺1.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施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履行分包工程维修义务。2.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理解并接受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条款的约束,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承诺就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与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已收到并充分了解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相关报价资料,已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4.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服从承包人生产和资金安排,根据现场情况调整资源准备以满足承包人要求,不向承包人主张违约、利息、索赔等额外费用。5.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各项施工内容的费用与可能发生的风险。6.分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也不得用于对外提供担保.7.合同当事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分包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另行签订与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七、其他1.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3.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一式陆份,承包人执肆份,分包人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分包合同: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1.1.2总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总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1.1.3分包合同当事人:是指承包人和(或)分包人。1.1.4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总包合同,并经发包人同意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总包工程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5分包人:是指承包分包工程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分包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6发包人(业主):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7监理人(监理):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对总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8设计人:是指在总包合同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总包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9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10分包人项目经理:是指由分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分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分包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分包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分包单位的建造师证和社保。1.1.11总包工程: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2分包工程: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3永久工程:是指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承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14临时工程:是指分包人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1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1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17施工场地:是指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及临时场所。1.1.1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分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19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20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业主签发竣工确认文件和政府部门签发竣工确认文件中较迟的一个日期确定。1.1.21工期:是指在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分包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22缺陷责任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1.1.23保修期:是指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期限。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其他分包工程自总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24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时。1.1.25签约合同价:是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1.1.26分包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用于支付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27费用:是指为履行分包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28计日工:是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完成承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29质量保证金:是指分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30书面形式:是指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31深化设计:是指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基础上,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图纸进行完善、补充并绘制直接指导施工的图纸的活动。1.1.32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府规章等。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2语言文字分包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以及总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等。分包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前述标准和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分包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1.5图纸1.5.1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向分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供承包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5.2分包人在收到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以便承包人能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一旦相关分包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分包人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则分包人丧失就该合同文件的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分包人承担。1.5.3深化设计承包人委托分包人完成分包工程的施工图深化设计的,深化设计需要相应的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分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深化设计不需要相应设计资质的,分包人在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自行完成深化设计。分包人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人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分包人对自行或委托设计的图纸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说明外,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业主、监理和承包人对分包人深化图纸进行的批准并不能解除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1.6联络1.6.1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6.2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直接送达等方式送达。承包人给分包人电子邮箱发出的通知、指令等文件,到达分包人电子邮箱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1.7化石、文物承包人应根据总包合同将施工场地内需要保护的化石、文物等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予保护。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化石、文物的,分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化石或文物的数量、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应指示分包人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前述物品。1.8知识产权1.8.1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和文件,分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1.8.2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承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或服务替换,或尽力取得必要的相关授权,以保证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1.8.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9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2.承包人2.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2.1.1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履行分包合同所需的相应资料。2.1.2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和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进行管理,并负责总体联络与协调工作。2.1.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1.4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可在本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2.2提供基础资料、施工条件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后,可以在移交施工场地前向分包人提供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地下管线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2.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等事项。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承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承包人项目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2.4指令和决定2.4.1承包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发出的指令,承包人指令违反法律或强制性标准的除外。如果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指令后3日内未向承包人提出异议且未执行指令,或者分包人提出异议但在承包人再次确认指令后3日内仍未执行指令的,承包人可委托其它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指令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承包人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令,该指令与书面形式的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承包人应在口头指令发出后48小时内补发书面指令,补发的书面指令应与口头指令一致。2.4.2发包人或监理人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作,分包人应接受并执行经承包人确认并转发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不应接受或执行未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分包人一旦收到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直接向分包人发出的指令,应立即将此类指令通知承包人,经承包人审批后方可执行。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1办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许可和批准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3.1.2按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完成分包工程,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义务。3.1.3对施工场地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分包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与履行分包合同有关的其他情况。3.1.4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分包工程资料的编写、管理和归档;确保分包工程资料的准确完整。3.1.5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在分包工程实施、完成以及修补等过程中免于承受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1)任何人员的伤亡;(2)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3)欠付工人工资;3.1.6分包人已充分认识本合同的付款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提出超出本合同支付条款以外的任何工程款的支付请求。3.1.7分包人应采用教育、验收、技术交底、监控等措施充分保障其雇员、劳务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分包人负责处理其任何雇佣人员的伤亡事宜、工资纠纷事宜等,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若由于分包人不能妥善处理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3.1.8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义务。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的报告。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包括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详见专用条款。分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人为前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分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前述人员无权履行职责,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3.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应常驻施工场地。前述人员因故需要离开施工场地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分包人需要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征得承包人书面同意。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分包人擅自更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书面通知分包人更换不称职的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分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进行更换。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法律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特殊工种上岗证,并在相应作业人员进场前报送承包人审核并备案。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4.1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2分包人不得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违法分包给任何第三人。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5履约担保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3.6联合体3.6.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分包合同向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6.2联合体协议经承包人确认后作为专用合同条款附件。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总包合同4.1总包合同的提供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申请后,承包人可以提供总包合同供分包人查阅,并且在分包人要求时可以向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复印件,但有关总包工程价格及支付内容除外。分包人应仔细阅读并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约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视为分包人完全知悉承包人在总包合同项下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和责任。4.2与总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义务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分包人应避免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约定,如若发生,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所有损失。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分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时应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除分包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外,有关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可以由分包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2分包人的质量管理分包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5.3.1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的材料有权进行检查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该批材料进场。5.3.2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检查合格,并不表明分包人工程质量没有缺陷,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全过程及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修补,并自行承担费用。若承包人通知分包人后,分包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补的,承包人有权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加上以修补费用为基数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直接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管理费的比例由专用条款另行约定,修补费用具体金额以承包人与第三方办理的结算为准。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分包工程不合格的,承包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分包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分包人的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文明施工分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觉遵守并服从承包人的安全管理制度。分包人对其工程区域内及所属人员的安全负责,如发生安全事故,所有责任和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承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承包人有权责令分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6.1.2安全保卫承包人应负责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分包人应予以配合;分包人驻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由分包人负责。在施工场地或生活区发生突发事件的,分包人应积极负责并协助承包人、发包人和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3事故处理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并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承包人和分包人应按照法律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6.2环境保护分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分包人应按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环境保护具体措施,防止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分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6.3劳动用工管理6.3.1分包人应与其为履行分包合同而雇佣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各项权利。6.3.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自行解决雇佣人员提的膳宿事宜;膳宿条件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6.3.3分包人获得的工程款应优先支付分包人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分包人拖欠前述劳动报酬或劳务费用给本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6.3.4分包人的劳务作业人员应遵守分包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受分包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分包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最迟不得晚于实际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对承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分包人应予以修改完善。分包人未在前述期限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是分包合同当事人控制分包工程进度的依据。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并获得承包人的批准。7.1.2交叉作业的工期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总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对分包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工期进行管理,并按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向分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条件。因其他工程原因影响分包工程正常施工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应立即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分包人应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配合其他工程的施工。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分包工程施工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并取得承包人批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7.1.3劳动力保障分包人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劳动力投入。因分包人劳动力短缺导致分包工程进度滞后的,分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劳动力,否则,承包人有权解除分包合同或取消分包人部分工作,且分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开工分包工程的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人签发的开工指令为准。7.3测量放线7.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实际开工日期3天前向分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分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发出指令。7.3.2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测量放线工作。分包人应矫正分包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分包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分包人负责对施工场地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进行保护。7.4工期延误本合同工期已考虑停电、停水、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对工程进度造成的影响,除经业主和监理共同签证同意或承包人同意之外,工期不予顺延。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分包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有效签证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且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或减轻分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因非分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开工或造成关键线路工程的工期延误,分包人须在事件发生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承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经承包人审核确认后,按承包人批准时间顺延阶段工期或总工期,但分包人无权要求因工期延长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增加。若本条所述审核需发包人审批的,则以发包人审核结果为准。除本条所述原因外其他情况导致的工期延误,及分包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的,视为不影响本分包工程工期,也不涉及任何费用及利润的增加。7.5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分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分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需要采取的合理措施和因此发生的费用。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分包人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分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通知应载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分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因此发生的费用。7.7暂停施工7.7.1承包人可随时以书面形式指示分包人暂停工程某一部分或全部的施工。7.7.2因分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复工指示后28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分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7.7.3暂停施工期间,分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分包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造成暂停施工的责任方承担。7.7.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向分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分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的要求复工。分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复工的,分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1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提供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8.1.2分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根据图纸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损耗率计算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并编制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品种、规格、型号、暂定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并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组成部分报承包人审核。由于变更等原因引起承包人供应范围内的材料或设备数量、规格的变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5天内调整供应计划并报承包人审核。8.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进场时间。因迟延通知导致进场日期迟延的,分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数量计算错误,且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少于实际使用数量的,缺少部分由分包人补齐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供应计划中的数量多于实际使用数量,则因处理超出部分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提交的供应计划中的承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错误并因此导致承包人供应的材料、工程设备不符合分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重新供应,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1分包人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材料、工程设备,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并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8.2.2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检验。分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图纸或有关标准要求时,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3.1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分包人清点、检验后负责保管,保管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发生丢失毁损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8.3.2承包人和分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由分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检验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样品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封存及保管事宜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样品的成本及送检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按总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分包人应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6.2分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应符合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更换分包合同约定的施工设备的,应报承包人批准。8.6.3分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组织设计和(或)分包工程质量要求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分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8.7材料与设备专用分包人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分包工程。未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经承包人批准,分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验和检验按总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由分包人履行总包合同对应条款中的承包人义务。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以下情形属于变更:(1)增加或减少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分包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分包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分包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分包合同变更的提出和执行10.2.1分包人收到经承包人确认的发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或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令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分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承包人提供设计人签署的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10.2.2分包人收到承包人下达的变更指令后,认为不能执行的,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分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2.3承包人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施工组织需要,对分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调整,分包人予以认可,并同意自行调节机械设备料具及人员等,承诺不因此向承包人进行任何经济费用索赔等。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3.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认定。10.3.2变更估价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令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估价申请后21天内审查完毕,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的,应通知分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10.4分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说明实施该建议对分包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承包人批准前述合理化建议的,承包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不同意前述合理化建议的,应书面通知分包人。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分包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承包人通知分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计日工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工作,分包人应每天提交以下报表送承包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11.合同价格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1.1单价合同采取固定单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不因合同履行期间物价变动、定额标准、国家法律政策(含地**府及部门文件)变化而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结算。固定综合单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含安拆费和场外运输费)、水电费、施工技术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各类规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11.2总价合同采取固定总价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在图纸不变、规范标准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价款一律不做调整。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施工机械、水电、施工技术、施工组织、各类规费、利润和税金等费用,即履行合同文件下所有义务的一切成本、费用、税金、规费及利润等。若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清单单价仅作为变更签证计价的依据,清单项目及数量不作为结算的依据。11.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价格调整12.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分包人不得以人工、材料或机械等涨价为由,主张工程价款调整,更不得停工,否则应当根据本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共同或者以承包人的名义向业主主张价格调整,是否调整的结果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不得以已经发生以共同或者承包人名义向业主主张过价格调整之行为为由,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如分包人提出上述主张的,承包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工程委托第三人施工或者解除与分包人的合同,并要求分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另加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由分包人承担,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处理。12.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本法律变化导致分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增加由分包人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做调整。13.计量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13.1.1工程量计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3.2计量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的计量按照本款约定程序执行:(1)分包人应按总包合同约定的每月计量的起止日期进行计量,并于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每月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期限届满3天前向承包人报送当月工程量报告,并附具体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14天内完成对分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分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承包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分包人未按承包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承包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分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4.工程款支付14.1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分包工程无预付款。14.2工程进度款支付14.2.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14.2.2若发包人未能按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约定支付或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分包人同意给承包人相应的宽限期直至发包人付款或足额付款,且分包人不因此向承包人主张任何违约金、索赔等。14.2.3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承包人和分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4.3支付账户承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专用条款第15.1条约定的分包人账户。14.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1)承包人可以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或者转账、电汇等支付分包工程款,如需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贴息费用由分包人承担。(2)分包人应在每次付款之前,提出付款申请并向承包人提供等额税务发票,如分包人逾期提出付款申请或逾期提供发票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或相应迟延支付工程款,不视为承包人违约。本合同所涉分包人开具的发票,应当符合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条“增值税条款”中相关约定。(3)分包人承诺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将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本合同项下工程之外的目的;如分包人违反该承诺的,承包人有权从后续应付款项中,扣除分包人违反该承诺使用的款项金额。(4)不论何种付款方式,承包人实际收到发包人当期应付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未向承包人足额支付当期款项,承包人有权按照发包人支付数额与应付数额的同等比例,向分包人支付应付款项。因发包人不及时或欠付工程款而造成承包人不能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分包人承诺自行筹集资金,保证工程正常进行,同时分包人有义务会同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进行资金催讨和索赔。(5)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与施工班组、劳务作业人员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以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未及时支付为由,拖欠工人工资,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及赔偿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如确认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属实,承包人有权代分包人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并从分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15.增值税条款承包人、分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增值税条款”,双方应严格执行。16.成品保护16.1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16.1.1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前,分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分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在其他施工单位正常施工时不被损坏。16.1.2在分包工程移交承包人后,承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应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确保分包工程不被损坏,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2其它工程的成品保护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合理措施对分包工程之外的已完工程予以保护,避免对已完工程造成损坏。分包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因分包人原因损坏的,由分包人负责修复,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17.试车17.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分包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分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分包人负责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分包人准备试车记录,承包人根据分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承包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承包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分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7.2试车的费用承担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由分包人负责。17.3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协调发包人修改设计,分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施工。因分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重新施工和试车,并承担重新施工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分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条件分包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分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分包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分包合同要求的试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分包合同要求;(2)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编制了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分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完工资料;(4)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条件。18.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分包人向承包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1天内完成审查,承包人审查后认为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分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应在完成承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要求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分包人承担。分包人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18.3竣工日期分包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未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的,以分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承包人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分包工程之日为实际完工日期。分包人应保证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一直保持质量合格状态,否则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8.4竣工退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后退场;逾期未完成清理并退场的,承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分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可在承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分包人履行缺陷责任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19.分包工程移交19.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对于其他分包工程,承包人应于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的移交,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分包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分包工程,分包人完成整改后,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承包人可以拒绝接收,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20.结算20.1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在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分包工程结算价格;(2)承包人已支付分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承包人应支付分包人的合同价款。20.2结算审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申请单,承包人于收到之日起28天内开始审核。承包人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完成结算单的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分包人对此明确知晓。除此之外,分包人提供的任何单据,无论经任何部门盖章和签字,均不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分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承包人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影响承包人结算办理工作的,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分包人承担。2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21.1缺陷责任期2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自总包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1.1.2在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因分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分包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21.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分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分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承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分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21.2保修期21.2.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使用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开始使用之日起计算;未提前使用的,分包工程保修期自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分包工程保修期内,分包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包合同约定对因分包人原因产生的分包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保修义务和损失赔偿责任。21.2.2承包人或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分包工程的,保修期自分包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算。21.3质量保证金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和扣留方式,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按总包合同约定执行。22.违约22.1分包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分包人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分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分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雇佣第三方实施,因此发生的费用直接从应付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无须通知分包人或征得分包人同意,扣除金额为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额。22.2承包人按约定解除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暂停对分包人的付款;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23.不可抗力23.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分包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3.2不可抗力风险的承担23.2.1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分包工程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23.2.2不可抗力风险由分包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分包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分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分包人承担;(3)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分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分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3.2.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23.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分包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28天内,双方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确定承包人应支付的款项并完成支付。24.保险24.1工伤保险分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24.2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应为其雇佣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分包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保险金额等具体事项。承包人为本工程办理的保险仅作为分包人投保保险的补充,如果因承包人办理的保险种类未能包含全部理赔范围时分包人不得就此提出赔偿等要求24.3保险凭证分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交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24.425.索赔25.1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有权对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并有权将相关索赔金额从分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25.2分包人索赔配合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索赔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配合承包人处理前述索赔事项。26.争议解决26.1调解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6.2仲裁或诉讼因分包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分包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列任意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6.3与争议解决有关的事项在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入争议解决程序且争议事项涉及分包工程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处理争议事项。27.其他特别注意事项27.1违反协议书第六条7条约定的,除转让无效和对外提供担保无效外,分包人还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具体数额可在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27.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涉及价款变更、担保、借贷等经济类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对账单、签证单、结算书等均以承包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的为准,除承包人向分包人另行提供加盖有承包人公章的特别授权书之外,加盖任何项目部章、项目部人员签名等均对承包人不具有效力,分包人应谨慎审查相关文件的签署主体资格和权限,对于相关无权代理人签署的文件,分包人应及时提交承包人追认,承包人未盖章追认的,对承包人不产生效力。27.3分包人或其员工应以自己名义对外采购、租赁、融资等,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使用承包人名义或承包人项目部名义,否则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分包人承担。27.4因业主违约,分包人以承包人或甲、乙双方或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无论产生何种裁判结果,均由分包人承担由此引起全部经济、法律责任。承包人因上述诉讼行为所发生的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利息、资料费、差旅费等)均由分包人承担。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1.1.33分包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范包括:执行国家建筑工程现行的技术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者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要求。1.4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解释分包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为:执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1.5图纸1.5.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分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图纸的数:/。1.6联络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部资料办公室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承包人项目部资料员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承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分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项目部资料办公室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邮箱:分包人指定文件接收人联系方式:2.承包人2.3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房嘉;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的所有权限。3.分包人3.1分包人的一般义务3.1.8分包人的其他义务:执行通用条款。3.2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3.2.1分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分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具有相应建造师证书):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分包人对分包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全权代表分包人行使职权,分包人承担其项目经理行为的全部法律后果。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详见【附件3: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该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分包人签署往来函件。3.2.2分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否。分包人项目经理兼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总金额1%处罚。3.2.3分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场地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次处罚。3.2.4分包人擅自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合同总金额1%处罚。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分包人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合同总金额1%处罚。3.2.5分包人配备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主要项目管理人员(附件3)不到场岗位及缺席项目部会议违约责任:不到岗位按合同总金额1%处罚,缺席项目部会议按1000元/次处罚。3.3特殊工种上岗作业要求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3.4禁止转包和再分包3.4.1分包人转包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4.2分包人违法分包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5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以下第/种方式。(1)银行履约保函(见索即付)(2)现金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履约担保的提交时间:/。履约担保的退还,按照(/)执行:(1)履约担保自整个工程全部竣工之日后____/___日内退还。(2)履约保证金自分包工程完工后/日内退还(3)履约保证金按照工程节点分期退还当分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而发生违约行为时,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违约对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承包人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并通知分包人,分包人有义务在接到上述通知后7天内将保证金恢复到原金额。当分包人需承担的违约金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金额超出保证金金额时,承包人有权就超出数额向分包人追偿。履约担保有效期的延长:根据项目工期和承包人要求顺延。5.分包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对于分包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1.2双方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执行通用条款;本合同没有约定相关标准规范的,应适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标准和规范,以及国家和地方可适用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若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人按承包人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人确认后执行。5.1.3对于隐蔽工程,分包人在做好质量自检、自评的基础上,经承包人、监理和业主检查验收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任何未经检查验收而由分包人擅自施工的隐蔽工程,任何情况下,分包人都有义务将该隐蔽部位全部或部分剥露,以便重新检查其质量,然后再修复,损失费由分包人自理。5.1.4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程序及要求,若本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5.3承包人的质量管理5.3.2若承包人另行雇佣第三方进行修补,分包人应当按修补费用的15%向承包人支付管理费。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对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由分包人负责整改至合格,否则承包人结算时给予分包价款扣减10%,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有权向分包人追偿。6.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与劳动用工管理6.1安全文明施工6.1.1双方约定,本项目工地达到必须达到陕西省省安全文明工地、确保达到西安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标准,争取陕西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如未能达到,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进行整改,由分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1.2安全保卫:执行通用条款。6.1.3事故处理:执行通用条款。6.3劳动用工管理6.3.3分包人拖欠其雇佣人员的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人拖欠雇佣人员劳动报酬或劳务分包单位劳务费用而导致工人围堵、闹事等损害承包人声誉、利益的,承包人无需征得分包人同意直接代为处理,相关费用(包括支付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直接从分包工程款中扣除。若出现农民工以未发放工资等为由阻扰现场施工,防碍市政交通通行,去相关政府机关讨伐等事件,分包人愿意接受承包人对工程结算价款30%的处罚,并承担为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6.3.4分包人应将分包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分包单位印章后交承包人备案.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7.1.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批准分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分包人未按时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7.1.3劳动力保障分包人未按时补足劳动力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7.3测量放线7.3.1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7.4工期延误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分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由于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每日50000元承担违约金;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分包合同价格的:10%,且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就未完工程另行分包。如承包人解除合同,分包人必须无条件退场,且按分包合同价款3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还应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受到业主的处罚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增加、窝工费等,以及因另行分包而可能增加的分包价款。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分包人不得擅自停工。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1天以内的(含1天),分包人应按照每日50000元向承包人承担违约金;分包人无正当理由违约停工1天以上的,应另外支付分包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并且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要求分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与解除合同权利彼此互不影响。7.5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7.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无。8.材料与设备8.1承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1.2承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无。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进场后,分包人应派人共同清点验收,并负责材料设备吊装、装卸、搬运、仓储、场内转移,验收后由分包人妥善保管。若发生丢失损坏,由分包人负责赔偿。分包人应通过授权确定1-2名收料员,其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个人签字应在承包人处留底备案。8.1.3分包人通知承包人材料、工程设备进场时间的期限:/8.1.4承包人供应的工程设备的保养:由分包人负责维修保养,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8.2分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2.3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对分包人供应材料和设备的验收,并不免除以后因材料和设备缺陷引起工程质量缺陷时分包人应承担的责任。8.4样品需要分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8.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关于材料与工程设备替代的约定:承包人除提供水电接口外,其余全部为分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8.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包括:承包人除提供水电接口外,其余全部为分包人提供并承担费用。9.试验和检验关于试验和检验的约定:分包人负责所有实验内容、实验报告及所有实验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0.分包合同变更10.1分包合同变更的范围关于分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任何变更,分包人须无条件执行,不得拒绝,否则须向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责任,对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且浪费的材料按市场价加15%最终结算时进行扣除。10.3分包合同变更估价10.3.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发生变更后分包人施工完成且验收合格的,变更内容合同有相似单价的,执行合同单价。无相似单价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10.3.2变更估价程序关于变更估价程序的约定:无。10.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确定增减工期天数的方法:不调整工期。11.合同价格11.3其他价格形式:全费用固定综合单价。12.价格调整12.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合同价格。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不调整合同价格。分包人违约提出价格调整主张,如承包人委托第三人施工,分包人除应承担第三方施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外,还应承担的违约金为:还需按未完工程价款的20%另外赔偿承包人因另行发包将承担的各种损失和费用。12.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是否调整分包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合同价款。因法律变化,调整合同价格的方式:不调整合同价款。13.计量13.1计量原则和计量周期13.1.1工程量计算规则:实际完成量按《陕西省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年)计算。13.1.2工程量计量周期:/。13.2计量程序关于计量程序的约定:/。14.工程款支付14.1预付款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预付款扣回的约定:/。14.2工程进度款支付14.2.1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比例或金额:14.2.1.1进度款请款报告提交时间:工程款按月按实结算,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承包人提交当月请款报表14.2.1.2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方式(1)支付时间。承包人收到相关审核人员审核签字同意且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进度款后15天内支付。支付前需扣除如下款项:A.质量保修金:已完工程工作量的3%B.预付款:无C.根据分包合同应予扣除的其它金额。(2)支付比例。扣除上述款项后,在承包人收到业主相应工程款后,进度款支付比例如下:(承包人按建设单位总体支付工程款时间及比例支付分包人工程款)A.分包人应于每月25日将上月26日至当月24日完成工作量报承包人审核,经承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款结算依据,次月15日前支付月进度审批进度款的80%;B.本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后且经建设单位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结算金额的3%作为本工程质量保修金(包含2年苗木养护期),到期后支付;C.养护管理:分包人包栽包活,养护期为两年,从分包工程完工并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乔、灌木成活率、草坪覆盖率必须达到100%。竣工验收时,若出现苗木的规格与设计要求不符,则承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养护期内,植物不能达到生命力旺盛、枝繁叶茂状态,甲方或建设方有权提出重新栽植新植物,新栽植的植物从栽种验收合格日起两年养护期。(3)支付上述款项前,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与结算金额等额合法有效发票。否则承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4)在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分包人提交资金使用明细并在承包人监控中使用。(5)承包人已就本工程业主支付、结算条款向分包人作出详细说明,分包人知悉并认可其真实涵义,并接受可能由此产生的工程款延期支付、结算等风险,并就此风险已在投标报价中作出充分考虑。若因承包人与业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发生改变从而导致本合同付款无法按照约定支付,承包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14.2.1.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质量保证金为分包合同结算价的3%,保修期为自本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按照承包人与业主合同中的保修时间约定本合同的保修时间)。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交返还保修金申请后,扣除相关维修费用和鉴定费用(如有)并经承包人确认且承包人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修金后无息返还保修金。如果分包人尚有部分保修工作未完成,则承包人有权在上述工作完成之前扣除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金额的付款。14.4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其他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5增值税条款15.1双方基本信息承包人名 称河北建工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纳税人识别号91130000104366517F地 址、电 话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0311-87058275开户行及账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机场路支行账 号:100147708176分包人名 称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请勾选)纳税人识别号地 址、电 话开户行及账号任何一方如上述信息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5.2本合同所涉应税行为计税方法(请勾选)☑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15.3发票及其他相关信息15.3.1分包人在向承包人请款时,应根据承包人确认的付款数额开具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的增值税(请勾选:☑专用□普通)发票。若分包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分包人需提供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分包人需同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15.3.2分包人应在开票之日起7日内将发票送达承包人指定人员,承包人指定人员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15.3.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送达、认证、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情形:(1)分包人开具虚假发票的(如:虚开增值税发票,开具伪造、变造的增值税发票);(2)分包人开具发票种类错误的(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成增值税普通发票);(3)分包人开具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的(如:承包人与分包人基本信息、发票号码、开票时间、金额、税率、税额等错误;字迹不清,压线、错格;项目不齐全;缺少发票专用章;备注栏遗漏填写等);(4)因分包人迟延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5)因分包人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6)因分包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导致承包人不能认证、抵扣的;(7)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未一并提供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或提供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15.3.4若分包人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第15.3.3条情形之一的,则承包人有权拒收增值税发票,并有权暂停支付相应款项直到承包人收到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之日止。分包人在承包人拒收发票之日起7日内重新开具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并送达承包人。若因承包人原因提供错误开票信息的,承包人应在拒收的同时向分包人提供正确开票信息。本款中承包人拒收发票,或承包人暂停支付款项等行为,不视为承包人违约,且分包人不得以15.3.5若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第15.3.3条约定情形之一的,除适用本第15.3.4条约定外,分包人还应按承包人要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分包人支付本合同暂定总价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承包人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开票信息错误的除外;若分包人开具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第15.3.3条约定情形超过3次的或给承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分包人除按本条款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15.3.6若分包人由一般纳税人身份变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或者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或者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并导致承包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或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的,则减少的进项税额或补缴的税额应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有权从将支付的任何一笔工程款中扣除。15.3.7若承包人从当期分包工程款中扣除了分包人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等款项的,分包人仍应按扣除前的当期分包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15.3.8若承包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则分包人应按承包人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15.3.9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的全部增值税扣税凭证,均适用于本合同中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约定。17.试车17.1试车的组织和配合关于试车内容的约定:/。17.2试车的费用承担关于试车费用明细及试车费用承担的约定:/。18.竣工验收18.1竣工验收条件(4)申请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分包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承包人、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合格。18.2竣工验收程序分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程序:执行通用条款。18.3竣工日期分包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至移交承包人的期间未能保持质量合格状态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18.4竣工退场分包人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退场的期限:2日内,工完场清,施工及生活区域清理干净,工人全部退场。19.分包工程移交19.1分包工程移交时间承包人向分包人颁发分包工程接收证书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完成分包工程以及全部工程资料移交的期限:10日内。工程资料的套数、内容:按承包人及业主要求移交。20.结算20.1结算申请分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分包人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日内向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分包人未在10日内向承包人提交的,承包人有权办理单方工程结算,并以此工程结算价款,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需要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照承包人要求提供一式四份。分包工程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承包人要求,由于分包单位未能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导致工程结算(包括审计)滞后的,后果由分包人自行负责。20.2结算审核20.2.1承包人完成结算申请单审核并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的期限:分包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结算申请单后15个工作日审核完。20.2.2承包人完成完工付款的期限:按14.2.1.2。2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21.1缺陷责任期21.1.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执行通用条款。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1.1.3分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21.2保修期21.2.1保修期的起算日: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算。保修期具体期限:2年。21.3质量保证金21.3.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金额:最终结算总价款的3%。21.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工程款。22.违约22.1.1分包人违约时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其他执行通用条款。22.1.2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2.2.1因分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关于分包工程估价、清算和付款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2.2.2因承包人违约付款发生的诉讼,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分包人利息,利息总额不超未付款总额的3%。23.不可抗力23.1不可抗力的确认和通知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23.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支付款项包括:执行通用条款。24.保险24.2其他保险关于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4.1和24.2。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事项:执行通用条款24.2。办理财产保险的具体事项:执行通用条款24.2。若分包人委托承包人购买相应保险,则该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并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24.3保险凭证分包人提交保险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日内。26.争议解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申请仲裁,。(2)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向人民法院起诉。27.其他特别注意事项27.1违反协议书第六条约定的,分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为:按暂定合同总价的20%28补充条款28.1知识产权保护28.1.1总承包人提供给分包人的图纸、反映承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分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但不能用于与分包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28.1.2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分包人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应提前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并将签订的书面权利许可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一份)交总承包人备案。28.1.3分包人保证在深化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等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证总承包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起诉或权利主张。如第三方向总承包人主张任何权利,总承包人有权对此引起的任何诉讼或法律请求进行抗辩,并有权自费参与针对该项诉请的应诉、谈判或调解和解,并视为分包人对上述费用的认可,同时分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的损失、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必要时,分包人应协助或负责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同时,在发生上述知识产权请求时,如果总承包人同意或要求替代产品或服务,分包人应用相同或类似具有相同功能的非侵权产品和服务替换,以保证总承包人能够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28.1.4、除另有约定外,分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28.2当业主开发节奏变化、设计变更调整、外部因素干预都可能发生分包合同变化,分包人不得因上述变化向承包方索赔。28.3分包工程所有签证及零星用工(机械)必须在7日内由签证单中全部人员签字方可生效,超过7日未能签字则失效。合同外现场签证单只确认数量,新增项单价需双方签订补充协议。28.4紧急情况处理: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还是在保修期内,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或发生与之有关的任何事故、故障或其它事件,承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出于工程安全目的进行任何补救或其他紧急措施,而分包人无能力或不愿立即进行这类工作时,则承包人有权在认为必要时雇佣其他人员去从事该项工作并支付有关费用。如果承包人认为如此完成的工作是按照本合同约定应由分包人负责并自费进行的,则所有随之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28.5承包人向分包人送达的通知、纪要、联系函、图纸等一切书面文件应由分包人授权人员进行签收,如出现拒签:(1)承包人可以邮寄至分包人住所地,承包人寄出时间即为送达时间,如邮寄至分包人住所地后出现拒收或其他导致退件的情形,则视为已送达;分包人地址为1.6条约定地址(2)或由承包人发送至分包人电子邮箱即视为送达,送达时间为电子邮件到达分包人邮箱地址时间。分包人邮箱为1.6条约定邮箱。28.6施工用水、用电由分包人装表计量,双方在用水用电结束后2日内,共同检查分包人所设水表、电表度数,以最开始读数为基数,按照电费1.5元/度、水费5元/吨的标准,计算所用水电费,结算时承包人一次性扣除水电费。28.7若分包人因治污减霾不到位、环保达不到政府要求等,产生的一切政府罚款、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28.8分包人需负责验收相关事宜,保证验收通过并承担费用。28.9分包人需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资料的编制,须符合现行规范、标准的规定,保证通过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承包人。28.10因建设单位原因停工,分包人无条件配合承包人停工并组织工人及管理人员退场,分包人继续施工时按承包人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复工生产,以上停工及复工期间不补偿和计算分包人的任何费用(含设施料费及机械费)。28.11分包人工完清场,因分包人所造成的建筑垃圾由分包人全部自行清运,分包人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因分包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施工和交工,承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所有费用直接从分包人的进度款中双倍扣除,且在结算价款中永久扣除,分包人无条件接受。28.12安全文明措施费管理原则:本合同视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已按合同金额4.4%计取,承包人有权按照分包人实际安全文明费用的支出情况核算安全文明费用(分包人应提供发票凭证及明细)。如审核的费用支出数额低于合同额中计取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承包人有权扣除未使用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28.13工完场清,建筑垃圾自行清理至场外,垃圾清理外运要严格执行西安市相关文件规定。若垃圾留至现场,按1000元/车,每车小于5m³(或150元/m3)扣减清理费用。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1:双方确认的合同单价汇总表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附件4:业主/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5: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附件6:劳务管理协议附件7:工程专项质量管理协议书附件8: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附件9:廉政合同附件10:分包项目管理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1:现场签证附件12: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附件13:分包工程过程(最终)结算表格及施工队任务单打分细则(以下无正文)附件1:双方确认的合同单价汇总表(签订合同时后付)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全称):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全称):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雁塔区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分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专业。二、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分包工程的保修期如下:执行通用条款。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三、缺陷责任期分包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分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分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承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分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分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分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承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拟任职务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及等级1项目经理2生产经理3技术负责人4质检员5安全员6劳务员备注:该名单所列分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均有权代表分包人签署往来函件,履行分包人权利和义务。分包人:(盖章)日期:年月日附件4:业主/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无附件5分包人提供的现场设备、设施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所 附件6劳务管理协议总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人)承包人将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委托分包人施工,为明确双方在劳务管理方面的责任,双方在签订本工程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劳务管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且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工程劳务管理满足国务院、住建部、河北建工集团的相关文件要求,以“以人为本”为宗旨,明确各自管理范围内劳务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工程劳务管理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双方严格执行并各负其责。第二条:管理标准:严格执行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及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工程各管理方相关要求。第三条:劳务管理要求:实名制覆盖率100%,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率100%,否则应按承包人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处罚费用。第四条:承包人责任与权利(2)应有完善的劳务管理组织体系,配备专职劳务管理工程师,负责对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责令分包人整改、停工整顿和经济处罚。(3)定期或不定期对分包人进行劳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的教育。(4)承包人根据国家规定及企业管理要求,编制总体《项目劳务管理方案》,并组织分包人主要劳务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并书面交底。(5)施工前承包人将对分包人进行技术、质量总交底或专项交底,明确质量目标,施工过程应对分包人的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对分包人工序予以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6)有权对专业素质差、不服从指挥的施工人员责令其限期退场。(7)承包人应定期对分包人劳务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进,并对存在问题开具整改通知单,责令分包人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关处罚。(8)如果分包人存在拒不整改或发生劳务纠纷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承包人有权终止分包人合同,责令分包人限期退场。同时,承包人保留索赔权。第五条:分包人职责与权利1、按照承包人要求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参与项目的日常劳务管理工作,不兼职其他工作;如特殊情况变更或撤换劳务管理员将及时通知承包人项目部,并立即增补经承包人项目部审核后合格的劳务管理员继续执行相关工作。2、在施工现场所用的劳务人员全部按承包人实名制管理流程要求进行管理,包含配合承包人项目部劳务管理工程师录入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相关内容、提交劳务花名册、劳务人员入场教育考试、与每一个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实名制IC卡、配合项目日常考勤、按照政府及项目部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向项目部上报真实的工资发放表等劳务全过程管理的相关手续;如中途进行劳务人员的变更按照劳务管理规定要求书面报告承包人项目部,并及时进行信息的录入和其它相关工作。3、在施工期间不使用没有合法身份信息和已经被承包人、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列入劳务黑名单的班组和人员。4、如果下属的劳务人员发生恶意讨薪或越级上访事件,全力配合承包人项目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5、如施工期间分包人的劳务人员有不认真或抵制执行劳务管理相关规定,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分包人应服从承包人项目部的管理,立即更换相关人员或班组。6、严格执行承包人关于分账制管理的要求,及时上报工人考勤,按月支付工人工资,配合承包人项目部执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工作。第六条:其他1、其他未尽事宜,以本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工程《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或相关协议书为准;2、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7工程专项质量管理协议书施工项目名称: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总包单位:(以下称承包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单位:(以下称分包人)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地**府质量管理条例和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施工工程质量。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施工质量责任协议书。一工程质量标准满足承包人与业主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的约定。其中质量标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二本协议的期限: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保修期结束三质量管理承包人确认房嘉为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分包人确认为项目经理,代表分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承包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质量的控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分包人除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外,还应在其承担项目的所在地登记注册。分包人必须配合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总包公司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各项质量检查。四质量目标1.预防和遏制一般质量事故,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为100%。2.完成工程质量目标陕西省结构优质、力争“长安杯”。陕西省安全文明工地创优目标,合格工程按国标执行,有创优目标工程按创优标准执行。五承包人责任及义务1.承包人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分包人在建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分包人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督促整改工作。对限期未整改或存在严重质量隐患,将按公司有关规定做出处罚。2.承包人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总设计、质量管理体系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建立各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必要时进行现场指导。3.承包人负责向分包人发放图纸、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洽商记录。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分包人不按图纸、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违章蛮干严重危害工程质量时,有权制止,并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5.承包人有权对未经自检的工程进行检查及验收,承包人对违规作业、违规指挥有权制止,情节严重进行停工整改。6.承包人有协助分包人搞好工程质量管理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分包人必须限期整改。对分包人违反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等的情况,承包人有要求分包人整改的权利。7.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施工工程如若存在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和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要求分包人对质量事故进行整改和处理。8.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负责组织分包人人员进行后期维修工作,分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合同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如分包人不予配合,承包人有权安排其他队伍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将从分包人维修保证金中扣除。9.承包人工程质量有创优目标,分包人必须全力配合承包人,工程各分部、分项施工及验收质量标准按创优标准进行实施。10.除非双方在本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承包人在保修期届满并从业主处收到相应质量保修金后28日内,扣除承包人垫付费用后,向分包人无息支付分包合同相应的质量保修金额。六分包人的责任及义务1.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国家颁发的规程、规范施工,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2.分包人应有工程质量管理组织体制和可靠的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体系,配备专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现场人员相符且持证上岗。3.在工程开工前,分包人须将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措施上报承包人质量管理部门。4.分包人现场质量管理人员人数必须同工程规模相适应。(注:项目专业分包和30人以上的劳务分包单位应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必须与现场人员相符,必须持证上岗。5.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施工,遵守承包人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要随时接受承包人的质量监督检查。6.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技术交底要求进行施工,质量标准要达到承包人与业主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要求。分包人要接受承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人员的质量监督,如遇与设计图纸不符情况,必须经承包人与设计确认,严禁擅自施工。7.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质量管理人员更换,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严禁擅自做主。如更换,更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8.分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分包人自检、承包人检验和业主/监理的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9.分包人必须配合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处理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自检合格后再进行报验。10.如出现质量问题,分包人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不得隐瞒,根据问题情况出技术措施或方案,必须按处理措施或方案进行整改,严禁私自处理。11.对于承包人不按协议要求进行违章指挥,分包人有权拒绝进行施工。12.若连续三个月分包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目标或工程质量低劣,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责令退场。13.因违章操作,工程质量不合格及不按承包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指挥,所造成的罚款由分包人全权负责。14.根据国家法令及规范要求,每道工序必须进行报验。分包人应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向承包人检查工程师报检。承包人检查工程师应在24小时内,对隐蔽工程进行复检,并提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部分工序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报验。检查合格签字后,分包人可进行隐蔽。检查不合格,分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修整并重新报检。未经检查,分包人擅自隐蔽,承包人有权要求重检,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15.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由分包人负责。16.因分包人施工管理不完善或者分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质量返工、事故等导致工期延误时,工期不予顺延。17.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包括承包人供应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验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18.分包人必须确保其使用的计量器具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的合格状态。19.分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承包人,并由承包人及时报告至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承包人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0.隐蔽工程验收。分包人必须保证隐蔽工程的质量。分包人应在隐蔽工程前1天通知承包人,并由承包人通知监理单位共同参加验收,双方确认工程合格后在工程验收记录上签字。工程隐蔽后若承包人提出复验,分包人应予以同意,复验合格后,工期相应顺延,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复验不合格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分包人未通知承包人而对隐蔽工程自行验收,承包人提出复验,不论合格与否,费用由分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竣工验收。分包人在承揽工程预计竣工前7天向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图纸、资料。由承包人组织有关单位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证书上签字,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认证。如验收不合格,应分清责任,限期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及工期由分包人负责。22.分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维修工作,分包人有事或其他原因无法进行维修,可委托承包人进行维修,费用从维修保证金中扣除。七质量处罚制度1.分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按合同要求常驻施工现场,每月每缺一人处罚1万元,每月按25日考勤,每缺勤一天处罚1000元,考勤由承包人负责。2.分包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未请假,按照2000元/天处罚。3.分包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在施工现场的按照500元/次处罚。4.分包人质量管理体系人员不在岗或备案人员资质与现场实际在岗人员不符,被承包人检查发现后,罚款1000--2000元。5.分包人未按要求组织施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造成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加倍处罚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6.分包人未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工作,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5000元,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10000元。7.分包人必须按要求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凡是未按要求处理,影响下道工序施工的,罚款2000-5000元。并承担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8.对尚未构成质量事故,但已造成质量问题或缺陷,视情节轻重对分包人罚款2000-5000元;造成质量事故时,视损失金额情况罚款5000--10000元,同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9.因工程质量低劣,受到质监部门或承包人上级部门通报批评、处罚的,对承包人的处罚金额由分包人承担,对分包人进行2000-5000元的处罚。10.分包人项目经理、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承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联检及质量专项会议,无故不参加的罚款500元。八质量处罚细则(参考条款)1.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及堆码a.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库存不符合相关规定处罚500元每处;b.钢筋及钢筋制作的半成品未分类堆码或没有防雨水措施的处罚500元每处;c.原材料及半成品的材料标识、试验状态标识不到位处罚500元。九其它1.分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罚款通知单后,如拒绝签字或接到通知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罚款。十本协议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与分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份数与合同协议书约定份数一致。承包人:(盖章)分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约日期:年月日附件8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承包人(总包):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人(分包):为全面履行工程建筑施工合同,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职责,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及环境影响事件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本协议为上述工程安全管理和环境管理的专项协议,在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一、分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雁塔区漳浒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姚家村)景观绿化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景观绿化2.工程地址:西余铁路以北的姚家村原址3.分包范围:景观绿化专业分包4.分包形式:包工包料二、协议内容(一)安全文明施工目标1.杜绝重伤及死亡事故,遏制轻伤事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0.3%。2.杜绝火灾、爆炸、重大机械伤害、生产交通安全事故以及环境影响事件,严防职业健康危害。3.达到承包人提出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二)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1)承包人向分包人公布本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企业CI管理要求,核查分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对分包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2)审核分包人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3)监督分包人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制定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核实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监督分包人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4)按照分包人呈报的进场人员名册,对入场人员进行公司级、项目级和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5)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控制检查,对分包人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时有权纠正任何违章行为,并勒令其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直至满足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复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包人有权对分包人给予适当的惩处。对于严重不服从承包人管理,野蛮施工者,承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6)分包人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给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经承包人对照实物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大型机械设备分包人必须出具安拆专项方案,承包人有权监督分包人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7)工程款支付时,承包人派驻项目的安全负责人需签字确认,无签字的承包人不予支付。(8)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程序立即报告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调查、处理。2.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接受承包人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及承包人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按照承包人企业CI要求,建立或维护统一的河北建工形象。(2)建立工地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景观绿化工程 景观绿化专业分包工程 安置楼建设工程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河北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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