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无偿献血宣传品 雨伞 不锈钢保温杯 不锈钢保温茶壶招标公告(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血站2025)



询价公告

    项目概况     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05-28 0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LZC2025-X1-00279-ZCZB-0003
项目名称: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询价
预算金额(万元):80
最高限价(万元):80
采购需求:A包采购雨伞8000把,预算金额11.20万元,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B包采购不锈钢保温杯8000个,预算金额14.80万元 ,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C包采购双层玻璃杯10000个,预算金额27.00万元,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D包采购不锈钢保温茶壶10000个,预算金额27.00万元,具体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标段1:自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需求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标段2:自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需求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标段3:自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需求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标段4:自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需求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5-05-19 06:00至2025-05-22 23:59,每天上午06: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方式: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在政采云平台办理数字证书(CA),并在政采云绑定数字证书(CA)后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及其它采购资料。CA申领链接: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list?_app_=zcy.sys,CA申领后需登陆政采云平台完成数字证书(CA)绑定才可以使用,数字证书(CA)详见其办理流程。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5-05-28 09:30(北京时间)
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五、开启

时间:2025-05-28 09:30(北京时间)
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其他:1.本次询价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yunnan.gov.cn/)、《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标有效期(日历天):90天。 3.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 4.开标注意事项: (1)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按《供应商操作指南》(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utm=a0017.b3687.48.18.4b09ec80cbc911edb8a97356c5970511)完成远程询价响应文件解密等相关操作。本项目解密时间为30分钟,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询价响应文件解密,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再进入评标阶段。 (2)因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网络、设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解密询价响应文件的,经核实和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再次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来延长解密时间; (3)异常处理:如供应商在开标时遗失CA或其他原因,供应商需将备份的或加密的询价响应文件提供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通过“异常处理”端口上传、解密。 (4)供应商务必认真阅读本公开询价文件全部内容,公开询价文件如有变更、补充等,将主要以书面形式发布。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血站
地址:大理市太和街道榆华路
联系方式:13368720677、0872-22544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云南咫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大理市太和街道苍洱天籁小区西门对面京东便利店四楼
联系方式:0872-2196616、1518725101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琳燕、黄飞、佘一松、段腾磊
电 话:0872-2196616、15187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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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稿2025.05.19)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pdf

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询价文件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采购人: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血站采购代理机构:云南咫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五月提示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之后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并下载询价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dllb.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edit?certType=32。2.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CA)问题可咨询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0871-67276028(紧急办理可拨打19988166369)。注:1.供应商如已在云南CA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云南省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2.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询价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询价文件目录第一章询价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供应商资格要求三、获取询价文件四、响应文件提交五、开启六、公告期限七、其他补充事宜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第二章供应商须知1.总则2.询价文件3.响应文件4.询价5.开标6.评标7.合同授予8.纪律和监督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询价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询价法)1.评标方法2.评审标准3.评标程序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询价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格式一、询价函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三、授权委托书格式四、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五、资格证明文件格式六、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七、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八、质量保证书格式九、服务承诺书格式十、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十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十二、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格式十三、询价保证书格式十四、供应商履约能力展示第一章询价公告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询价公告项目概况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获取询价文件,并于2025年05月2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2、项目名称: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3、采购方式:询价采购4、采购预算:小写:¥80.0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其中:A包:11.20万元;B包:14.80万元;C包:27.00万元;D包:27.00万元】最高限价:小写:¥800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其中:A包:11.20万元;B包:14.80万元;C包:27.00万元;D包:27.00万元】序号标(包)段货物(产品)名称数量预算单价(元)预算总价(元)提供样品备注1A雨伞8000把14.00112000.00是具体参数详见第五章2B不锈钢保温杯8000个18.50148000.00是3C双层玻璃杯10000个27.00270000.00是4D不锈钢保温茶壶10000个27.00270000.00是注:本项目划分4个标(包)段,各供应商须对所投标(包)段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整体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处理。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投报其中任意一个或多个标(包)段。A包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01;B包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02;C包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03;D包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04;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6、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需求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7、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所投产品质量可靠、进货生产渠道正规,确保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投标商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退换货及赔偿等事宜。8、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9、提供样品由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开标地点,样品须进行密封,封套上须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标(包)段及所提供样品名称及数量。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供应商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5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在投标截止后代理机构会进行查询,以查询结果为准。(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采购人根据本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应具备的特定条件:无三、获取询价文件1、时间:2025年05月19日至2025年05月22日;2、地点: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须注册政采云平台账号并登录办理数字证书(CA),数字证书(CA)申领完成之后进入政府采购云平台,企业账号与数字证书(CA)进行绑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进行项目报名并下载询价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CA申领链接:http://yzt.ynsmartcert.cn/cms/yztdllb.html或者https://middle.zcygov.cn/ca/apply/edit?certType=32。4、如有问题可拨打政采云客户服务热线95763进行咨询,数字证书(CA)问题可咨询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0871-67276028(紧急办理可拨打19988166369)。注:供应商如已在云南CA办理过企业数字证书(CA)的,直接绑定即可,无需重复办理(2022年1月1日前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过云南CA证书的需到原办理点进行升级后方可使用)。云南省外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办理的其他CA可直接使用,无需重复办理。按上述要求获取文件的供应商视为合法获取了本项目询价文件,具备本项目的投标资格。售价:0元。四、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8日09时30分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客户端实行在线电子投标;五、开启时间:2025年05月28日09时30分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本次询价公告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yunnan.gov.cn/)、《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2.投标有效期(日历天):90天。3.是否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否。4.开标注意事项:(1)供应商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按《供应商操作指南》(https://edu.zcygov.cn/luban/yunnan-dzjy-gys?utm=a0017.b3687.48.18.4b09ec80cbc911edb8a97356c5970511)完成远程询价响应文件解密等相关操作。本项目解密时间为30分钟,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询价响应文件解密,则视为无效投标,不再进入评标阶段。(2)因开标系统、开标现场网络、设备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解密询价响应文件的,经核实和上报相关部门同意后,可再次下达网上解密指令来延长解密时间;(3)异常处理:如供应商在开标时遗失CA或其他原因,供应商需将备份的或加密的询价响应文件提供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通过“异常处理”端口上传、解密。(4)供应商务必认真阅读本公开询价文件全部内容,公开询价文件如有变更、补充等,将主要以书面形式发布。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血站地址:大理市太和街道榆华路联系人:杨老师联系方式:13368720677、0872-2254425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云南咫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市太和街道苍洱天籁小区西门对面京东便利店四楼联系方式:0872-2196616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琳燕、黄飞、佘一松、段腾磊电话:0872-2196616、15187251013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采购人名称:大理白族自治州中心血站地址:大理市太和街道榆华路联系人:杨老师电话:13368720677、0872-22544251.1.3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云南咫尺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大理市太和街道苍洱天籁小区西门对面京东便利店四楼联系人:李琳燕、黄飞、佘一松、段腾磊电话:0872-2196616、151872510131.1.4项目名称大理州中心血站2025年无偿献血宣传品采购项目1.2.1资金来源及比例100%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3项目编号A包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01;B包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02;C包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03;D包项目编号:ZCZB-DL2025025A-04;1.3.1交货期限自合同签订后按采购人需求30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1.3.2质量要求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所投产品质量可靠、进货生产渠道正规,确保所有产品无质量问题。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投标商需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退换货及赔偿等事宜。1.3.3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1.3.4付款方式及要求根据采购人要求供货,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货款。若供货产品与投标不一致或投标资料弄虚作假,采购人将拒绝支付任何1.3.4付款方式及要求费用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相关责任由供应商自行全部承担。1.3.5样品密封及要求(1)提供样品由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至开标地点,样品须进行密封,封套上须注明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标(包)段及所提供样品名称及数量。(2)迟交的样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样品。(3)样品标准要求:完全符合第五章“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样品的生产、安装、运输费、保管费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投标样品退还: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样品不予退还,作为验收货物的标准,未中标单位样品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退还。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社团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证明材料;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书面承诺)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供应商须提供在2024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供应商须提供在2024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信誉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栏中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或“信用服务”查询栏中查询的信息记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出现不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并由采购人在查询打印件上签字后随档案一同保存);(2)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无不良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并由采购人在查询打印件上签字后随档案一同保存);(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供应商加盖公章书面申明);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供应商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2是否接受联合体询价☑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4.3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4.4现场勘察☑不组织□组织:1.9.1询价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1.11.3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资料无1.11.4偏差□不允许☑允许,偏差范围:正偏离,最高项数:不限;2.1构成询价文件的其他资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澄清、补遗等(如有)2.2.1供应商要求澄清询价文件时间:询价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3天形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纸质版发出2.2.2询价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纸质版发出供应商确认收到询价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2.2.3文件澄清形式:供应商以纸质版形式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2.3.1询价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纸质版发出2.3.2供应商确认收到询价文件修改时间:收到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形式: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纸质版发出3.2.3最高询价限价□无☑有,最高询价限价:小写:¥80.0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其中:A包:11.20万元;B包:14.80万元;C包:27.00万元;D包:27.00万元】注:询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询价限价金额,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3.3.1询价有效期90日历天3.4.1询价保证金是否要求供应商递交询价保证金:☑不要求递交询价保证金□要求递交询价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无□有,具体要求:/3.6.1是否允许递交备选询价方案☑不允许□允许3.7.3A(2)响应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电子文件一份,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一正一副与电子版一致的响应文件。3.7.3A(3)响应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不需要□需要,分册装订要求: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客户端实行在线电子投标。4.2.1询价截止时间2025年05月28日09时30分4.2.2递交响应文件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客户端实行在线电子投标。4.2.3响应文件是否退还☑否□是,退还时间:5.1(A)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询价截止时间开标地点: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5.2开标程序开标顺序:随机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6.3.2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3人7.1成交结果公示媒介及期限1、公示媒介:《云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yunnan.gov.cn/)、《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上发布2、公示期限:1个工作日7.4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成交人□是☑否7.6.1履约保证金是否要求成交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双方协商约定☑不要求9是否电子招标询价□否☑是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1.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劳动关10.1府采购政策府采购政策系和谐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的服务等。2.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其报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精神给予10%的扣除(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3.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项目,如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或者允许分包的,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企业,其报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文件精神给予/的扣除(4%~6%),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6.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保险):为解决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金占用问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大理州决定在政府采购领域推广应用电子保函(保险)。政府采购供应商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保险)代替传统保证金缴纳。政府采购供应商若有开具电子保函(保险)意愿,请登录依托“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交易平台”建设的“金融服务平台”线上申请开具电子保函(保险)。《大理州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可通过“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大理分网)-政策法规栏目”查看,网址:http://zs.yngp.com/policynew.do?method=show&policy_id=68c6d372.19343e80283.26aa。10.2节能产品与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最新一期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货物,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原环保总局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货物。最新一期“节能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http://www.sepa.gov.cn/)查阅、下载。投标供应商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另可提供所投产品关于节能与环保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10.3招标代理服务费1、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中标单位收到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缴付。2、收费标准依据:参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关于印发10.3招标代理服务费账号:251502980920004682810.4行业划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注: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修改和补充,如有矛盾,以本表为准;1.总则1.1招标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以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招标。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招标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3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交货期、质量要求、交货地点和付款方式及要求、样品密封及要求1.3.1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4付款方式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5样品密封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4.1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询价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询价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询价,否则各相关询价均无效。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供应商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材料询价;(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6)为本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7)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8)为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询价资格;(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4)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15)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1.4.4现场勘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5费用承担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价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对询价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招标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询价预备会1.9.1询价预备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分包1.10.1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材料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材料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1.10.2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1.11响应和偏差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询价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2供应商应根据询价文件的要求提供询价材料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询价文件作出响应。1.11.3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1.11.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询价将被否决。1.11.5响应文件对询价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列明的内容外,视为供应商响应询价文件的全部要求。2.询价文件2.1询价文件的组成本询价文件包括:第一章询价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询价法);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询价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2.2询价文件的澄清2.2.1供应商应认真核查询价文件,如有疑问的,供应商可以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截止时间前以澄清函形式(加盖单位公章)要求采购人澄清,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澄清要求不予接受。2.2.2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答复所有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答复中不包含问题的来源)要求澄清的问题,其他澄清方式为无效。2.3询价文件的修改2.3.1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询价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于询价文件要求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2.3.2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在询价文件要求提交询价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获取询价文件的供应商。2.4询价文件的异议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询价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询价活动。3.响应文件3.1响应文件的组成3.1.1响应文件应包括(详见响应文件格式部分):供应商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2询价报价3.2.1询价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供应商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在询价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分项报价表。3.2.2询价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询价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询价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供应商在询价截止时间前修改询价函中的询价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采购人设有最高询价限价的,供应商的询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询价限价,最高询价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3.3询价有效期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询价有效期为90日历天。3.3.2在询价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询价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询价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询价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询价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询价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询价保证金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询价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询价保证金3.4.1询价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信誉等要求。3.5.1“供应商基本情况”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询价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询价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3.5.2“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供应商败诉的材料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备选询价方案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询价方案,否则其询价将被否决。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询价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询价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成交人的备选询价方案优于其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编制的询价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询价方案。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询价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实施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3.7响应文件的编制3.7.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7.2响应文件应当对询价文件有关询价有效期、项目需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询价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询价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询价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2)电子文件一份,成交供应商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提供一正一副与电子版一致的响应文件。4.询价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响应文件按《政采云平台》(http://www.zcygov.cn)要求上传。4.1.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密封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响应文件的递交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4.2.2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无须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询价文件的要求电子签章。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询价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询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5)开标结束。5.3开标异议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询价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询价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6.1.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合同授予7.1中标候选人公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1天。7.2评标结果异议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询价活动。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采购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7.4定标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成交人。7.5成交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询价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将成交结果通知未成交的供应商。7.6履约保证金7.6.1履约保证金: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7签订合同7.7.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询价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7.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人提出附加条件的,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8.纪律和监督8.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露招标询价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8.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询价或者与采购人串通询价,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询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8.5投诉8.5.1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询价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8.5.2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采购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9.是否采用电子招标询价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询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询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1评标方法中标候选人排序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询价法。询价小组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本章第3.1.3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进行必要的价格修正,并按照经评审的询价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询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询价报价相等时,依次按节能产品优先、环境标志产品优先、主要技术指标高优先、质保期长优先、交货时间短优先的顺序,排列各供应商的次序。2.1.1资格评审标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社团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证明材料;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提供书面承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1)供应商须提供在2024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2)供应商须提供在2024年1月至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新成立不满1个月的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免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栏中查询下载的信用报告或“信用服务”查询栏中查询的信息记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查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出现不良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并由采购人在查询打印件上签字后随档案一同保存);(2)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内无不良信息记录(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届满的除外)(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并由采购人在查询打印件上签字后随档案一同保存);(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供应商加盖公章书面申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供应商加盖公章书面申明不存在禁止询价的情形不存在询价文件规定的任何其他违法违规情形2.1.2响应性评审标准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询价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电子签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询价报价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询价内容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质量承诺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交货期限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询价有效期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权利义务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样品密封要求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2.2详细评审投标报价对实质性要求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与评价,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前提下,经评审的询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询价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根据本章第3.1.3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进行必要的价格修正,并按照经评审的询价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但询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询价报价相等时,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标准2.2.1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询价。3.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询价:(1)响应文件没有对询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询价文件的偏差超出询价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2)有串通询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3询价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询价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询价:(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询价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询价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询价报价;(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1.3款规定的评标价格进行必要的价格修正,并编制“标价比较表”。3.2.2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询价报价,使得其询价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询价。3.3响应文件的澄清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3.5其他政策3.5.1关于中小企业:3.5.1.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3.5.1.2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5.1.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申请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3.5.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申请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5.1.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3.5.1.6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关于印发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3.5.1.7规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5.1.8根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工业-制造业。3.5.1.9本项目针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3.5.1.10中标、成交申请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申请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3.5.2关于监狱企业: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5.3关于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货物,需对应到“节能清单”中所列的型号/系列。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是指“节能清单”(非公示版)中以“★”标注类别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原环保总局公布的、在有效期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非公示版)中的货物。本次采购清单中若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只接受列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磋商申请人必须选报当期“节能清单”中所列产品,否则按不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处理。申请人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产品在“节能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单页复印件一份,并在复印件上标注出所投产品及型号。当期“节能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查阅、下载;当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查阅、下载。3.5.4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5.4.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5.4.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提供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名称指标名称计量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50≤Y<500Y<50工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2000≤Y<40000300≤Y<2000Y<300建筑业营业收入(Y)万元Y≥800006000≤Y<80000300≤Y<6000Y<300资产总额(Z)万元Z≥800005000≤Z<80000300≤Z<5000Z<300批发业从业人员(X)人X≥20020≤X<2005≤X<20X<5营业收入(Y)万元Y≥400005000≤Y<400001000≤Y<5000Y<1000零售业从业人员(X)人X≥30050≤X<30010≤X<50X<10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500≤Y<20000100≤Y<500Y<100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3000≤Y<30000200≤Y<3000Y<200仓储业*从业人员(X)人X≥200100≤X<20020≤X<1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1000≤Y<30000100≤Y<1000Y<100邮政业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20≤X<300X<20营业收入(Y)万元Y≥300002000≤Y<30000100≤Y<2000Y<100住宿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餐饮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2000≤Y<10000100≤Y<2000Y<100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X)人X≥2000100≤X<20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01000≤Y<100000100≤Y<1000Y<10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营业收入(Y)万元Y≥100001000≤Y<1000050≤Y<1000Y<50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Y)万元Y≥2000001000≤Y<200000100≤Y<1000Y<100资产总额(Z)万元Z≥100005000≤Z<100002000≤Z<5000Z<2000物业管理从业人员(X)人X≥1000300≤X<1000100≤X<300X<100营业收入(Y)万元Y≥50001000≤Y<5000500≤Y<1000Y<50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资产总额(Z)万元Z≥1200008000≤Z<120000100≤Z<8000Z<100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X)人X≥300100≤X<30010≤X<100X<10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注:本合同样式仅供参考,具体合同以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的合同为准)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试行)项目名称:合同编号: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甲方(全称):,(采购人)乙方(全称):,(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采购项目的询价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及《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1.项目信息(1)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2)采购计划编号:(3)项目内容:采购标的及数量(台/套/个/架/组等):品牌:,规格型号:采购标的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具体见附件。①涉及信息类产品,请填写该产品关键部件的品牌、型号:标的名称: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关键部件:,品牌:型号:(注:关键部件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政府技术参数及要求标准规定的需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测评机构开展的安全可靠测评的软硬件,如CPU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②涉及车辆采购,请填写是否属于新能源汽车: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数量:金额:否(4)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5)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其他:(注:在框架协议采购的第二阶段,可选择使用该合同文本)(6)中标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中小企业:是否本合同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中小企业预留合同):是否若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否中标(成交)采购标的制造商是否为监狱企业:是否(7)合同是否分包:是否分包主要内容:分包供应商/制造商名称(如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请分别填写):分包供应商/制造商类型(如果供应商和制造商不同,只填写制造商类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其他(8)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外商投资企业类型: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9)是否涉及进口产品:是,《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底级品目名称:金额:国别:品牌:规格型号:否(10)是否涉及节能产品:是,《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环境标志产品:是,《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是否涉及绿色产品:是,绿色产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确定的底级品目名称: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否(11)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是否参考《商品包装政府技术参数及要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技术参数及要求标准(试行)》明确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是否不涉及2.合同金额(1)合同金额小写:大写:分包金额(如有)小写:大写:(注:固定单价合同应填写单价和最高限价)(2)合同定价方式(采用组合定价方式的,可以勾选多项):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固定费率成本补偿绩效激励其他(3)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各期支付条件应与分期履约验收情况挂钩),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成本补偿:(应明确按照成本补偿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绩效激励:(应明确按照绩效激励方式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4)乙方帐户名称:乙方开户银行:乙方帐号:3.合同履行(1)起始日期:年月日,完成日期:年月日。(2)履约地点:(3)履约担保: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形式:支票、汇票、本票、转账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金额:/履约担保期限:(4)分期履行要求:/(5)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4.合同验收(1)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组织验收主体: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专家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是否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是否是否进行抽查检测:是,抽查比例:否是否存在破坏性检测:是,(应明确对被破坏的检测产品的处理方式)否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2)履约验收时间:(计划于何时验收/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分期/分项验收:(应明确分期/分项验收的工作安排)(4)履约验收程序:(5)履约验收的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特别是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支持绿色发展和乡村振兴等政策情况)(6)履约验收标准:(7)是否以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作为参考:是否(8)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所供货品不得以次充好,未达到验收要求,不换货的行为,取消供货资格,终止合同。(产权过户登记等)5.组成合同的文件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2)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3)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成交)通知书(5)投标(响应)文件(6)询价文件(7)有关技术文件,图纸(8)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6.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7.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附件:具体标的及其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联合协议、分包意向协议等。甲方(采购人)乙方(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单位名称(公章或合同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章)拥有者性别住所住所联系人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户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注:涉及联合体或其他合同主体的信息应按上表格式加列。第二节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当事人(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且中标(成交),向采购人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其相关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3)其他合同主体是指除采购人和供应商以外,依法参与合同缔结或履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当事人。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任何协议,包括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及其变更、补充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中标(成交)通知书,投标(响应)文件,询价文件,有关技术文件和图纸,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合同价款”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材料等。(4)“相关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提供的与货物有关的技术、管理和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废弃处置、技术支持等以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5)“分包”系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按询价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规定,根据分包意向协议,将中标(成交)项目中的部分履约内容,分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行为。(6)“联合体”系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组成,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主体。联合体各方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向甲方提交联合协议,且明确牵头人及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权利、义务、责任,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甲方签订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具体要求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7)其他术语解释,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合同标的及金额2.1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中标(成交)结果一致。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1乙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合同。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签署合同后,甲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行为进行检查,并及时确认乙方提交的事项。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交各阶段有关安排计划,并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货物数量、规格、质量等内容。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工作并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缺陷部分予以修复,并按合同约定享有货物保修及其他合同约定的权利。4.4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乙方履约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向乙方作出任何说明的,视为验收通过。4.5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4.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签署合同后,乙方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联系人),负责与本合同有关的事务。5.2乙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符合合同有关要求。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甲方的履约检查及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5.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合同价款。5.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6.合同履行6.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6.2甲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顺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7.货物包装、运输、保险和交付要求7.1本合同涉及商品包装、快递包装的,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包装应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指定现场。7.2除【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并装卸、交付至甲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7.3货物保险要求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7.4除采购活动对商品包装、快递包装达成具体约定外,乙方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涉及到具体包装要求的,应不低于《商品包装政府技术参数及要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技术参数及要求标准(试行)》标准,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内容,必要时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履约验收环节出具检测报告。7.5乙方在运输到达之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提示货物运输装卸的注意事项,甲方配合乙方做好货物的接收工作。7.6如因包装、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毁、丢失或者品质下降,甲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8.质量标准和保证8.1质量标准(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4)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上述文件应包装好随货物一同发运。8.2保证(1)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备合同约定的性能。存在质量保证期的,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合格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书面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9.权利瑕疵担保9.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9.2乙方保证在交付的货物上不存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9.3如甲方使用上述货物构成对第三人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0.知识产权保护10.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因违反前述约定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向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甲方依法向第三人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有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11.保密义务11.1甲、乙双方对采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均有保密义务且不受合同有效期所限,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由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2.合同价款支付12.1合同价款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12.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甲方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迟延付款,不得将询价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乙方付款的条件。具体合同价款支付时间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3.履约保证金13.1乙方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13.2如果乙方出现【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且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13.3甲方在项目通过验收后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逾期退还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支付。14.售后服务14.1除项目不涉及或采购活动中明确约定无须承担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所在地或指定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废弃处置等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货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乙方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货物予以回收的义务;(6)【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由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14.2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15.违约责任15.1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要求及时修理、重作、更换,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5.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影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相关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如果涉及公共利益,且赔偿金额无法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甲方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15.3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逾期付款利息。15.4其他违约责任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执行。16.合同变更、中止与终止16.1合同的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合同价款10%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就此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16.2合同的中止(1)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询价文件、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消除相关情形或者提供适当担保。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约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拒绝继续履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3)乙方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乙方没有及时告知甲方,致使合同履行发生困难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4)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由中止合同。16.3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6.4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7.合同分包17.1乙方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涉及合同分包的,乙方应根据询价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规定进行合同分包。17.2乙方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向中小企业依法分包的,乙方应当按询价文件和投标(响应)文件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分包意向协议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18.不可抗力18.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8.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18.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详细报告,以及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证据。19.解决争议的方法19.1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合同一方或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19.2选择仲裁的,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仲裁机构及仲裁地;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进一步约定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9.3如甲乙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应当继续履行。20.政府采购政策20.1本合同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20.2本合同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方式和内容,属于合同履约验收的范围。甲乙双方未按规定要求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0.3对于为落实中小企业支持政策,通过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采购包专门预留、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须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21.法律适用21.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均适用法律、行政法规。21.2本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修改本合同的相关条款。22.通知22.1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第一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22.2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住所、联系人、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22.3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2.4通知以送达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23.合同未尽事项23.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23.2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节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第二节第1.2(6)项联合体具体要求第二节第1.2(7)项其他术语解释第二节第4.4款履约验收中甲方提出异议或作出说明的期限第二节第4.6款约定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5.4款约定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和责任第二节第6.1款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第二节第7.1款包装特殊要求指定现场第二节第7.2款运输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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