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招标公告(日照市东港区交通运输局2025)
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或公共资源交易网账号或“标证通 APP”移动 CA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03日12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预算金额:7万元;最高限价:7万元;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3.2 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项目总监由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社保证明材料(时间要求为自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开始计算,前六个月以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开展监理工作的能力。3.3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http://credit.shandong.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5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备案。供应商请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在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注册。3.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三、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5月23日至2025年05月29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标证通APP”移动CA下载磋商文件(格式为*.RZZF)。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标证通APP”移动CA的,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点击右侧的“日照CA办理入口”或扫描“移动数字证书”二维码办理。售价:网上免费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6月03日12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为.RZTF)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网电子交易系统的“上传投标文件”菜单进行上传。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未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五、开启1.时间:2025年06月03日12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国际博览中心D区、东港区青岛路518号)三楼第三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开标会议采取不见面方式召开,供应商在2025年06月03日12点30分(北京时间)前扫码进入项目开标现场群远程开标,同时各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完成远程线上解密,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标后15分钟)完成远程解密,导致响应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放弃此次响应文件解密,按无效报价处理(操作流程见网站首页下载园地中日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新系统)。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 称:日照市东港区交通运输局地 址: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392号联系方式:0633-32214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日照市东港区华润置地13层联系方式:0633-83635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葛瑞电话:0633-83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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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单位:日照市东港区交通运输局代理机构: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〇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2-第二章供应商须知....................................................................................................................-5-第三章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33-第四章合同条款......................................................................................................................-36-第五章资料清单......................................................................................................................-59-第六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60--1-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项目概况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或公共资源交易网账号或“标证通APP”移动CA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6月03日12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预算金额:7万元;最高限价:7万元;采购需求:详见磋商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磋商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二、申请人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需落实的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扶持、监狱企业扶持、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合同义务,能在国内合法提供采购内容及其相应的服务。3.2供应商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项目总监由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的社保证明材料(时间要求为自本项目磋商公告发布之日开始计算,前六个月以内),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2-开展监理工作的能力。3.3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3.4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http://credit.shandong.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3.5凡有意参加本次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备案。供应商请访问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在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注册。3.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投标。三、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5年05月23日至2025年05月29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方式:供应商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标证通APP”移动CA下载磋商文件(格式为*.RZZF)。此为获,取磋商文件唯一途径。企业未领取企业数字证书(CA)、“标证通APP”移动CA的,需登录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点击右侧的“日照CA办理入口”或扫描“移动数字证书”二维码办理。售价:网上免费获取。四、响应文件提交1.截止时间:2025年06月03日12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rizhao.gov.cn),供应商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后缀为.RZTF)通过日照市公共资源网电子交易系统的“上传投标文件”菜单进行上传。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未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3-五、开启1.时间:2025年06月03日12点30分(北京时间)。2.地点: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国际博览中心D区、东港区青岛路518号)三楼第三开标室。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开标会议采取不见面方式召开,供应商在2025年06月03日12点30分(北京时间)前扫码进入项目开标现场群远程开标,同时各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完成远程线上解密,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标后15分钟)完成远程解密,导致响应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放弃此次响应文件解密,按无效报价处理(操作流程见网站首页下载园地中日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新系统)。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称:日照市东港区交通运输局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392号联系方式:0633-322148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华润置地13层联系方式:0633-8363588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葛瑞电话:0633-8363588-4-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所叙述的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2.定义2.1采购人系指日照市东港区交通运输局。2.2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3供应商系指响应本次采购、参加报价竞争的独立法人单位、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4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临时组织。2.5成交供应商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2.6磋商文件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供应商。2.7上一年度是指从上一年1月1日至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上两年度是指从上两年1月1日至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日,以此类推。2.8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电传、传真、电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站公告(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2.9原件系指最初产生的区别于复制件、影印件、传真件、扫描件的原始文件或文件的原本或供应商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文件复制件公证书。3.使用文字种类、计量单位、时间单位及货币种类3.1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有关采购活动所有书面形式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3.2供应商可以在响应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简体中文译文,并以简体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供应商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5-3.3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4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3.5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4.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不论采购活动的结果如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合格的供应商5.1本次采购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报价。5.2供应商必须满足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相关要求。5.3供应商必须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下载磋商文件。5.4在前三年内的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不良行为。5.5供应商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6磋商文件的其它规定和要求。6.响应文件的有效期6.1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响应有效期)为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日。在此期间,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均保持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6.2原定响应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6.3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要求。6.4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响应文件。接受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6.5因延长响应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响应有效期的除外。7.磋商保证金7.1不收取;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鲁-6-财采〔2019〕4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磋商保证金。7.2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本项目成交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东港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2.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期间撤回其响应文件;7.2.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7.2.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7.2.4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7.2.5向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2.6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7.2.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7.2.8供应商有前款7.1.2至7.1.6项情形之一的,成交无效。7.3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日照市东港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7.3.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无正当理由(或因主观因素)放弃成交的;7.3.2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成交项目分包给他人的;7.3.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8.基础资料提供供应商确认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缺项漏项或计算误差的,应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5日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和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形式(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不予答复)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tmsdxmgl1@163.com)。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提出异-7-议,视为供应商已认可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资料包含了本项目所需的基础资料全部内容。二、磋商文件9.磋商文件的组成9.1供应商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五章资料清单第六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9.2除本须知第9.1款内容外,采购代理机构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9.3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其报价有可能被拒绝。10.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10.1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发往:tmsdxmgl1@163.com);若没有,视为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代理机构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5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10.2在报价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修改、补充等。10.3采购人对电子磋商文件(*.RZZF)做出修改、澄清、补充,电子答疑文件在日照市-8-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中发布,请供应商在开标截止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采购人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应根据修改后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电子响应文件(*.RZZF),采购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供应商澄清,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0.4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在收到该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的文件后1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文件(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出通知,则视为所有供应商都已收到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10.5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通知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形式的通知为准。10.6为使供应商编写响应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报价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领取同一磋商文件的供应商。11.解释权11.1本次采购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解释为准。11.2磋商文件未做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11.3若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文件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同意及接受磋商文件之全部内容及条款。三、响应文件的编制12.响应文件的组成12.1本项目不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实施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采用电子化评审。电子响应文件必须使用“日照市响应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的电子响应文件有: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为*.RZTF)和非加密的电子响应文件(格式为*.nRZTF)。-9-12.2响应文件由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两部分组成。开标时无需提供纸质响应文件,成成交供应商应于发布成交公告后2日内向代理机构提交与投标一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电子版响应文件(非加密响应文件格式为*.nRZTF存入到光盘或U盘中)一份。12.3商务标书12.3.1商务标书目录12.3.2报价函(格式参考附件)12.3.3磋商报价表(格式参考附件)、报价明细表(格式参考附件)12.3.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12.3.5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格式参考附件)12.3.6主要人员简历表(格式参考附件)12.3.7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等(格式参考附件)12.3.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承诺书(格式参考附件)12.3.9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12.3.10同类项目业绩一览表(格式参考附件)12.3.11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的扫描件)12.3.11.1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时提供)(格式参考附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参考附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及其社保证明(社保证明系指:社会劳动保障中心出具的授权代表近半年在供应商单位投保的证明或提供社保部门网上查询打印证明资料);12.3.11.2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12.3.11.3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和社保证明材料;12.3.11.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格式参考附件);12.3.11.5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供应商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上一年度未审计完成的可提供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一年内出具的资信证明(开户银行出具的单位结算纪律证明);-10-12.3.11.6供应商近半年缴纳税收的凭据或入账票据凭证(或纳税申报材料);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依法免税的证明材料原件;12.3.11.7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供应商逐月交纳社保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近连续三个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供应商逐季度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须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季度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供应商成立不足三个月的,可提供自成立以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的供应商,应提供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原件;12.3.11.8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信用山东”(http://credit.shandong.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2.3.11.9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格资质证明材料。※特别说明:以上资格资质证明材料须按要求提供且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之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其中第12.3.10.1-12.3.10.7款所需资料必须按要求提交齐全且真实有效,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无效报价处理。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参与日照市政府采购活动,可不提供“供应商近半年缴纳税收的凭证和单位员工近半年的社保证明”改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可参考附件)。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12.4技术标书(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技术标书(即服务方案,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等其他技术资料为依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评标办法的打分标准进行制定):12.4技术标书-11-12.4.1技术标书目录12.4.2服务条款偏离表(格式参考附件)12.4.3监理方案12.4.3.1工程概况与工程特点;12.4.3.2项目组织形式、人员结构、职责任务;12.4.3.3质量控制;12.4.3.4进度控制;12.4.3.5造价控制;12.4.3.6安全生产文明施工;12.4.3.7合同和信息管理;12.4.3.8组织协调;12.4.4供应商认为其它应介绍或提交的技术资料和文件。13.报价说明13.1供应商的报价应根据国家及日照市有关规定,供应商应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磋商文件、各自情况等进行投标报价的编制,报价应包括采购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含服务期内产生的人员工资,人员保险,人员劳保,人员福利,设备设施、系统管理与维护工具、材料等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凡供应商在报价中未列明但又为本次采购所必备的项目或遗漏项目,采购人将一律视为已包括在其报价中,在合同执行中将不予考虑。13.2供应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争,报价严重偏离市场行情且供应商不能说明理由或磋商小组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其报价无效。13.3本次竞争性磋商只有两次报价的机会。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以及自身情况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为最后报价。但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因素,供应商所报的报价方案和服务方案应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代理机构将公布获得二次报价资格的供应商名单,获得二次报价资格的供应商需在20分钟内在日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内线上提交二次报价,未在指定时间提交的二轮报价的视与第一轮报价相同(操作流程见网站首页下载园地中日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在线报价操作手册)。-12-13.4本次招标只允许各供应商报一种方案,若报多种方案或备选方案,磋商小组将否决其投标。13.5开标时,如果响应文件中的《磋商报价表》内容与响应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13.6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响应文件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将被拒绝。13.7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个别单价明显高于或低于其他报价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说明,其说明报价高或低的理由是否合理,须经磋商小组,,2/3以上(含2/3)的成员认定;否则,磋商小组将据此对其做出无效响应的处理。14.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14.1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要求编制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将据此对其做无效响应处理。14.2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响应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磋商小组将据此对其做无效响应处理。14.3响应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2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第六章《附件(响应文件格式)》所提供的响应文件全部格式(可以相同格式扩展或另行编写,但不得删减内容或与本须知第12条的内容相悖),以A4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响应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底部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褪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应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响应等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14.4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13-用章”、“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字样)的印章,非标准公章的须具有供应商对该非标准公章行使标准公章的授权;否则磋商小组将据此对其做无效响应处理。14.5未提供参考格式的,供应商自行设计表格及编写相关内容;响应文件中的复印件材料应加盖供应商公章。14.6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14.7供应商应对本项目的商务条款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响应文件商务标书《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若没有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但磋商小组将据此就商务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响应的决定。14.8供应商应对其所报方案的响应情况进行说明,若有偏差须在响应文件技术标书《技术条款偏离表》中予以说明;若没有,应注明“无偏离”字样。若没有填写《技术条款偏离表》,即视为供应商声明其所报方案的技术指标完全符合磋商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但磋商小组将据此就技术标书中实际不响应部分作出无效响应的决定。15.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15.1成交供应商应按照本须知第12条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于发布成交公告后2日内向代理机构提交与投标一致的纸质版响应文件三份(一份正本两份副本),电子文档(非加密投,标文件格式为*.nRZTF存入到光盘或U盘中)一份。15.2纸质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全权代表签字/盖章。15.3除供应商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签署人签字/盖章。15.4电子响应文件签章要求:响应文件封面、报价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响应文件要求签章处以及供应商认为应签章处。上述签章处均需使用数字证书(CA)或“标证通APP”移动CA进行签章,未按要求进行签章的响应文件,作无效响应处理。以USB实体CA锁制作的响应文件,只能用USB实体CA锁解密;以“标证通APP”移动C-14-A制作的响应文件,只能用“标证通APP”移动CA解密。请各供应商充分考虑网络拥堵及平台操作所需时间等因素,保证在开评标期间电脑、网络、预留电话等能够正常使用。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6.未加密电子响应文件16.1本项目不作要求。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供应商无需到开标现场。17.响应文件的提交17.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地点,于开标当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指定地点。电子响应文件网上递交(网址为http://ggzy,jy.rizhao.gov.cn)(凭CA登录系统上传响应文件并打印响应文件上传回执单)。17.2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8.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8.1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8.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18.3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19.迟交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20.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15-20.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其响应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0.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须知第16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开标当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20.3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五、开标、评审与定标21.开标一般规定21.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按照开标系统从日照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读取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单,同时,对网上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提供远程解密(请各潜在供应商在报价截止时间后15分钟内完成远程线上解密,供应商不能完成远程解密,导致响应文件无法读取或导入的,则视为放弃此次响应文件解密,按无效报价处理。((操作流程见网站首页下载园地中日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操作手册-新系统))解密完成后,公布供应商名称、投标总价以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21.2按照本须知第20条规定,同意撤回的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21.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在磋商开标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本项目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公告获得。故代理机构将不进行相关公开唱标环节。21.4采购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本须知第21.3款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22.响应文件的有效性22.1开标时,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响应文件:22.1.1逾期送达或未进行网上提交的或开标现场未能解密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6-22.1.2未按本须知第16.1款要求密封和标记的。22.1.3日照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雷同性分析时,提示“文件制作机器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等情况的。22.2采购代理机构将有效响应文件送竞争性磋商小组评审、比较。23.磋商小组23.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评审。23.2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本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23.3竞争性磋商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响应文件,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3.4竞争性磋商小组将对供应商的商业、技术秘密予以保密。24.评审过程的保密性24.1公开开标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评审情况,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4.2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向采购人和参与评审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报价被拒绝。25.响应文件的初审25.1首先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对其做出无效响应的处理:25.1.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未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中法定代表人未签字/印章(或签字/印章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格式未严格遵守附件格式的。25.1.2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或资格资质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5.1.3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报价的其它条款。25.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25.2在详细评标之前,磋商小组将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17-外部证据。25.2.1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处理:25.2.1.1供应商所报的服务期限、付款方式不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25.2.1.2供应商报价超出采购人财政预算的。25.2.1.3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编制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25.2.1.4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报价方案或磋商文件有其它说明的除外)。25.2.1.5报价有效期不足的。25.2.1.6公开唱价后,供应商撤回报价、退出评标的。25.2.1.7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的。25.2.1.8妨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25.2.1.9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提供不正当利益的。25.2.1.10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报价的其它商务条款。25.2.1.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25.2.2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对其做出无效报价的处理:25.2.2.1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或主要服务方案无技术资料支持的。25.2.2.2响应文件技术要求中服务方案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25.2.2.3响应文件技术要求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报价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25.2.2.4供应商复制磋商文件的技术规范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的。25.2.2.5磋商小组2/3以上(含2/3)的成员评定供应商的方案、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25.2.2.6响应文件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报价的其它技术条款。26.响应文件的澄清26.1评审期间,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将要求供应商对其-18-响应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供应商都做澄清要求。26.2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应派人按磋商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26.3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供应商如未按本须知第26.2款的规定做出澄清,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6.4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响应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改不能影响任何供应商相应的名次排列。27.磋商27.1开标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竞争性磋商小组进行评审。27.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27.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7.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章。27.5本项目共二轮报价。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未在指定时间提交的二轮报价的视与第一轮报价相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另一轮报价,该报价为最后报价。27.6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该退出申请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书面签字确认。28.响应文件的评价和比较28.1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成交候选人或成交供应商,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19-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或成交供应商;评审方法、标准细则详见本须知附表《综合评分法细则》。各清单项结算价格依据为最终报价较第一轮报价下浮比例同比例下浮。采购人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是□否,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家数:28.2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28.3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29.无效报价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一)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二)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四)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五)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六)未全部响应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0.废标条款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予以废标或者终止采购活动,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所有供应商:(一)在报价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报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条件的供应-20-商不足3家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六、政策性功能31.优采强采供应商所报设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内的环保、节能产品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并按附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填写,未按要求提供和填写的,将不给予加分。其中,所报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以“★”标注的产品品目)而未提供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按无效报价处理。在价格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价格评标总分值×6%×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磋商报价中所占比例);在技术评审项中,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技术评标总分值×6%×节能、环保产品价格在磋商报价中所占比例)。说明:计分以“节能产品投标清单”以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投标产品所在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环境标志产品投标清单”以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投标产品所在页(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为准。如果供应商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可给予相关的加分政策。供应商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投标被拒绝。32.中小微企业32.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投标人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21-a.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招标文件所称的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b.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政策优惠:,(1)对于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0%,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开标时,投标人须按照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2)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微型企业的合同金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报价4%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计算方法是:计算方法:最终价格=投标报价×96%,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22-开标时,投标人须按照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填写,并提交原件扫描件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参考附件)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23-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菅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額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4-(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徽型企业。(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菅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徽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25-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33.监狱企业33.1给予监狱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价格10%的扣除;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磋商报价×90%,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开标时,供应商须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33.2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与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磋商报价×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开标时,供应商须同时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3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4.1给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价格10%的扣除;计算方-26-法是:最终价格=磋商报价×90%,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开标时,供应商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按照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填写,并提交原件(代理商投标的,还须提供代理商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下同),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服务的,视同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4.2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者自然人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计算方法是:最终价格=磋商报价×98%,按照最终价格计算其价格分得分。开标时,供应商须同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和联合体协议原件,否则不给予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备注:以上所有相关证明材料需在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标中体现,否则不予相应优惠。七、合同的授予36.合同授予标准本项目的采购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确定的成交供应商。37.采购人拒绝报价的权利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前,有权依据磋商小组的评审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报价。38.成交通知书38.1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确认其报价已被接受;供应商可登录山东政府采购网查询成交结果。38.2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39.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7-八、其他40.成交服务费40.1领取成交通知书前,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1500.00元成交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账户名称:天马盛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银行账号:60390152781008839.2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缴纳成交服务费,否则代理机构有权上报相关监督部门,纳入投标企业信用考核,若致使成交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对其产生其他不良影响,代理机构,概不负责。41.质疑和投诉41.1质疑41.1.1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异议。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1.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3)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4)质疑书应当符合本章第41.1.4项规定;(5)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41.1.3未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其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不得对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41.1.4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并按照被质疑人与质疑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2)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包号;-28-(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4)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5)提出质疑的日期。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41.1.5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41.1.6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答复内容仅限于供应商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1)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2)开标前质疑的,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3)成交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4)预中标供应商情况;(5)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文件。41.2投诉41.2.1质疑人如对被质疑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管辖内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供应商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41.2.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的当事人;(2)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内;(5)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处理的。41.2.3供应商投诉时,应当当面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供应商数-29-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及相关证明;(2)被投诉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3)具体的投诉事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5)提起投诉的日期。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41.2.4投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41.2.5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予受理。42.知识产权42.1磋商报价应包括所有涉及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需要向其他方支付的所有费用。42.2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合同项下的设备、软件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否则供应商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专利、商标、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43.踏勘现场43.1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等(本项目不统一组织),踏勘本项目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以便获取有关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无论供应,商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响应文件之前已经勘察了现场,对本采购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十分了解,并在其响应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43.2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43.3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及结论概不负责。43.4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方可为踏勘目的而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30-附件综合评分法细则一、评分说明1.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资料或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字并注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否则,不予计分)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单项证明材料内容必须完整、有效,未按要求提供或未明确列明的不得分。2.分数列分值是指供应商在某评审项目中在该项目所能得到的最高分;评分(包括计算)如出现小数点,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下同)。3.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的得分。4.技术评标得分为各评审成员技术标打分的平均值。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项评分为无效分:1)评分超出其评审标准中该单项的分值范围的;2)评分明显不合理的;3)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2个以上计分的;4)其他违反评审细则规定要求评分的。6.磋商小组成员采用记名评分的方式,在评分表中的任何改写处,均必须由该评分人员小签。7.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8.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31-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二、评分细则:评审项目分数评审要素商务标10分磋商报价1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10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磋商报价)×10。本项目采购预算为7万元,最高限价为7万元。若供应商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若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出采购人最高限价,本项目废标。技术标90分质量控制2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监理质量控制目标、质量控制体系、控制措施及手段、质量控制目标分解、监理工作奖惩制度进行评审,每具有一项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最高得4分;每有一项有细微偏差但不影响使用的,最高得2分,本项满分为20分。备注:若某项无相关内容表述,则其对应项不得分。进度控制2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期进度计划、进度控制原则及任务、工期控制点设置、控制措施与手段备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进行评审,每具有一项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最高得4分;每有一项有细微偏差但不影响使用的,最高得2分,本项满分为20分。备注:若某项无相关内容表述,则其对应项不得分。造价控制12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造价控制的原则、造价控制的措施、针对项目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每具有一项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最高得4分;每有一项有细微偏差但不影响使用的,最高得2分,本项满分为12分。备注:若某项无相关内容表述,则其对应项不得分。拟投入物资设备及人员配备情况16分根据供应商拟投入的物资设备及人员配备情况(检测设备、人员结构与数量、职责任务分工、专业配置、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评审,每具有项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最高得3.2分;每有一项有细微偏差但不影响使用的,最高得1.6分,本项满分为16分。备注:若某项无相关内容表述,则其对应项不得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10分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控制的方法、安全保证体系、现场监督制度、工程特点、难点防范措施、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进行评审,每具有一项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最高得2分;每有一项有细微偏差但不影响使用的,最高得1分,本项满分为10分。备注:若某项无相关内容表述,则其对应项不得分。合同及信息管理6分根据供应商合同及信息管理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索赔的处理、索赔与反索赔具体措施、减少工程延期发生的预控措施)进行评审,每具有一项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最高得2分;每有一项有细微偏差但不影响使用的,最高得1分,本项满分为6分。备注:若某项无相关内容表述,则其对应项不得分。组织协调6分根据供应商组织协调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协调制度、协调方法、协调措施)进行评审,每具有一项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最高得2分;每有一项有细微偏差但不影响使用的,最高得1分,本项满分为6分。备注:若某项无相关内容表述,则其对应项不得分-32-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ne第三章项目说明和采购内容一、项目说明1.1工程概况北京路铁路桥是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上的两座中桥,分为北京路铁路桥西桥及北京路铁路桥东桥。北京路铁路桥西桥为单幅桥,桥梁全长96m,北京路铁路桥东桥为单幅桥,桥梁全长96m。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1)现场自然条件:日照市属温带湿润季风区。年平均气温12.8℃,绝对最高气温35.2℃,绝对最低气温-13.2℃,年平均降水量774.8mm,昼夜最大降水量125.8mm,年最大风速17m/s,年主导风向为北风,冬季北风和西北风,夏季多南风和东南风。(2)现场施工条件:施工用水、电情况满足施工要求。二、本工程有关说明及采用的技术规范1.本工程在施工中执行国家或部门及工程所在地颁发的环保、劳保、卫生、安全、消防等有关规定。2.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事先应进行实验,并应有权威机构的技术鉴定书及有关的质量数据、指标,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的质量标准和施工工艺规程,以此作为判断与控制质量的依据。3.在不同的规范、标准和技术要求发生冲突的条件下,按发包人确认的国外标准、国家标准、部标、行标、院标的顺序执行。4.其中未包含的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制订、颁发的有关规定、标准为准。同时应满足设备生产单位对安装方面的要求。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更新的规范、标准,则以新的规范、标准为准。5.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以日照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本项目验收标准为准或采用经发包人、监理批准的国外技术标准或规范。三、监理周期:同施工工期(90日历天)-33-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四、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付至合同额的50%,验收合格审计完成后付至合同额的90%,余款缺陷责任期一年结束后无息付清。五、采购预算:7万元。六、工程内容:1.项目概况:北京路铁路桥是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上的两座中桥,分为北京路铁路桥西桥及北京路铁路桥东桥。北京路铁路桥西桥为单幅桥,桥梁全长96m,北京路铁路桥东桥为单幅桥,桥梁全长96m。2.监理内容: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全过程监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3.质量要求:合格;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山东省、日照市现行工程质量验评标准。4.安全目标:合格;执行标准:执行国家、山东省、日照市现行标准化示范工地验评标准。5.监理人员要求:以下标准为监理项目人员最低配备要求5.1人员数量要求:总监理工程师1人,除项目总监外最少配备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监理员;合计至少3人。服务过程中监理人员数量、专业将根据项目情况和甲方需求相应增加和专业调整。项目监理机构应具备开展监理工作的能力。5.2人员资格要求:5.2.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5.2.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类别为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5.2.3监理员:具备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教育与信用信息卡(类别为监理员)。6、质保期:同施工保修期。七、施工期间监理单位拟派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八、其他1.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34-2.因本项目为“预采购”项目,本项目可能因意外情况变更或终止,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5-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Ie第四章合同条款第一节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易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万元。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二、词语限定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5.通用条件;6.附录即: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四、总监理工程师-36-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五、签约酬金签约酬金(大写):(¥包括:1.监理酬金:六、监理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七、双方承诺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年月日。源交易2.订立地点:3.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以下无正文)IV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37-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1.1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4“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38-1.1.15“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解释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2.2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4)通用条件;(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1.2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9-(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40-2.1.3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2.2.2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2.3.4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履行职责-41-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2.4.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2.6文件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3.1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3.2提供资料-42-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3.3提供工作条件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3.3.1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3.3.2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3.5委托人意见或要求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3.6答复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3.7支付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43-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2.1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4.2.2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4.2.3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4.3除外责任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5.支付5.1支付货币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15.3支付酬金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5.4有争议部分的付款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6.2变更-44-6.2.1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6.2.5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6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3暂停与解除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45-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6.3.3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6.3.4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6.3.5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6.3.6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6.4终止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7.1协商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46-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1外出考察费用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8.2检测费用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承包人支付,支付时间由委托人、项目承包人及监理人共同协商。8.3咨询费用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4守法诚信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8.5保密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6通知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8.7著作权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47-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ie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定义与解释1.2解释1.2.1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1.2.2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2.监理人义务2.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2.1.1监理范围包括:本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全过程监理和附属工程监理及保修期间的监理。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对工程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规定的其他工作。2.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监理依据包括:①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②建设工程勘察文件;③建设工程合同及其它合同文件。2.2.2相关服务依据包括: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共2.3.4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规定履行监理义务的,不服从委托方正常管理的,监理方在履行监理义务的过程中存在其他有损委托方合法权益情形的。2.4履行职责2.4.3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均需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涉及工程延期天内和(或)金额万元内的变更,监理人不需请示委托人即可向承包人发布变更通知。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应事先书面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2.5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1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提交2份;2、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开工7天前提交2份;3、监理月报(应包含进度、质量、安全、造价、合同履行情况:主要材料设备进场验-48-项目名称:东港区北京路两座上跨桥梁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项目编号:SDGP371102000202502000039收、见证取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纪录):次月5日前提交2份:4、专项报告:收到批示或会后(此处是指什么会)3天内提交2份;5、会议纪要或会议纪录(含会议签到纪录),会后2日历天内提交1份;6、监理日记复印件;次月5日前提交1份;2.7使用委托人的财产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监理人使用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天内完好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双方办理接收。3委托人义务3.4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为:C3.6答复易中委托人同意在5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4违约责任4.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y4.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支付5.1支付货币币种为:人民币,比例为:,汇率为:5.2支付酬金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施工完成且资料齐全后付至合同价格的50%,通过交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90%,余款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付清。缺陷责任期1年。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6.1生效-49-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安防设施改造工程监理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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