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安置地块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广州湾区新岸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2025)
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_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招标公告【电子标】
投资项目代码
2505-440111-17-01-147979
投资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
招标项目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标段(包)名称
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
公告性质
正常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广州市白云区罗冲围片区,增槎路东侧,规划六路南侧,地块东侧为螺涌公园(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
资金来源
国有或集体投资
资金来源构成
国有或集体投资100.00%
招标范围及规模
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 28494㎡(其中:住宅用地面积 13450㎡(层数大于 30 层,最高建筑高度130米)、公园绿地面积6843㎡、道路用地面积4854㎡、绿化用地面积3347㎡),总建筑面积暂定103777㎡,住宅地块容积率5.2,计容面积69940㎡,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最高为甲级;项目同步建设用地红线内道路(项目建设2条道路,路线总长约190m,其中道路1长度115米,红线宽度为30m,双向四车道;道路2长度75米,红线宽度为15m,双向两车道。),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沟、通信管沟、燃气工程、防护绿地景观提升等。 项目建设2条道路,路线总长约190m,其中道路1长度115米,红线宽度为30m,双向四车道;道路2长度75米,红线宽度为15m,双向两车道。 注:最终的建设规模以政府审批或最终控规审批方案为准。
招标内容
招标内容: 招标内容包括勘察设计与施工工作。 1.工程勘察 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含代征用地)及红线外(管线)所涉及建设内容的全部勘察:收集周边地下、地上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初测、定测、测绘等实施工作,编制勘探、测量技术文件,编制勘探、土洞溶洞探测等相关总图;负责协调和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工作成果进行审批,直至获得批复、(含购买用于报批报建的地形蓝图)、工程物探(如有);岩溶地区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等施工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桩基形式进行超前钻勘察,经评估必需时进行溶洞管波探测,具体范围及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及合同。 2.设计部分 根据项目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及工程管理要求,承担本项目范围内: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各专业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含初步设计概算)、与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整版施工图编制、配合竣工图编制及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设计变更(含其造价分析)及现场技术指导等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施工部分 根据本项目相关资料及施工图纸,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工程质量保修等,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工作(包施工图预算编制、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通气、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造价控制、包投资控制、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移交、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具体范围及内容详见设计任务书及合同。 发包人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实施内容有最终决定权,有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非主体部分的承包内容,进而调整相应费用且不予以额外补偿,承包人已充分了解知悉前述约定并同意对此不提出任何异议。
工期(交货期)
730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56167.721148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质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下列1.1款、1.2款资质。 1.1(1)工程勘察资质: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①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③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分项:岩土工程勘察)专业甲级资质。 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应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勘察资质的要求。 (2)工程设计资质: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①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 ③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④具有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 ⑤香港企业满足参加设计部分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业务满足招标资格要求的。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香港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的规定,香港企业参加勘察、设计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业务满足招标资格要求的。 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如单独参与设计投标,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国内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设计部分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 1.2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并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单位注册;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该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 3.设计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设计任务方提供)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在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方)单位注册;或备案的业务范围相当于一级注册建筑师的香港专业人士。 4.技术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工程师技术职称,且技术负责人在本项目不得兼任其他岗位。 5.专职安全员(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或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3)。施工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之间均不得兼任。 6.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最多不超过4家,应以承接施工任务的一方为主办方,并签定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格式详见招标公告附件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以及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的资格条件按联合体任务分工进行评审,其中工程设计资质、设计负责人以承担设计任务的成员单位为准;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以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为准。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②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国家法律经营。联合体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为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设计事务所的,需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③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主办方)已按规定格式签名盖章的《投标人声明》(格式见招标公告附件一); ④资格审查前,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须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且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设计负责人是本企业信用档案中的在册人员(联合体投标的,信用档案信息和人员在册情况为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中分工对应在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内信息); 企业信用档案取自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在信用管理平台的信息,投标人无需提交相关资料,若招标人延长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用档案信息的评审时点也相应延长。(信用档案办理详见《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勘察企业信息录入办理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9759311.html、《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设计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9116013.html、《广州市住建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施工企业信息录入指引》http://zfcj.gz.gov.cn/zwgk/zsdwxxgkzl/gzsjzyglfwzx/bszy/content/post_8484886.html)。 ⑤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未出现以下情形:与其它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按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人声明》第八条内容进行评审),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⑥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各单位)未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兼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且在投标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由承担施工任务方提供)单位注册;并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投标人在投标登记时由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投标人该项目负责人进行锁定。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无业绩要求
其他要求: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是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s://www.gzggzy.cn/)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5年5月24日 0时0分
获取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6月13日 15时0分
递交资格预审/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5年6月13日 15时0分
资格预审/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交易平台(网址:http://www.gzggzy.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
2025年6月13日 15时0分
开标地点
第05开标室(天润路333号)
发布公告媒介
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s://www.gzggzy.cn/)
招标人
广州湾区新岸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同康路323号2楼202房
招标人联系人
李工
联系电话
020-66820388-8059
招标代理机构
广州珠江监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50号101房
招标代理联系人
许工
联系电话
020-83492175
招标监督机构
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研究和招投标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
020-86210407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使用企业库数据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企业库
附件:
6001地块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含初步设计).doc
合同-附件.rar
2、【6001地块】招标文件(2.0).pdf
1、【6001地块】招标公告(2.0).pdf
2-招标控制价EXCEL表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rar
3-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docx.docx
AB3806001地块-红线.rar
6001新项目代码.pdf
1、【6001地块】招标公告(2.0).doc
2、【6001地块】招标文件(2.0).doc
基础资料的说明.pdf
授权委托书.pdf
委托书.pdf
招标人声明.pdf
招标申请函.pdf
资金来源证明.pdf
招标人承诺书.pdf
AB3806001最高限价公布函(epc).pdf
电子签名委托书.pdf
SF-2022-0210项目编码:工程编码:合同编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发包人:承包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10一、工程概况10二、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11★三、质量标准和要求22四、创优目标24五、创文明工地目标25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25七、合同工期26八、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7★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30十、投资控制31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33十二、词语含义33十三、承诺33十四、合同生效33十五、合同份数3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5一、总则351定义352合同文件及解释443阅读、理解与接受45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55发包人要求466项目基础资料48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498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519通讯联络5410分包5511现场查勘5712招标错失的修正5713投标文件的完备性58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5815事故处理5916交通运输6017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6118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6119联合体6220保障6521财产65二、合同主体6622发包人6623承包人6724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7025发包人代表7126设计顾问人7127监理人7328造价咨询人7429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7630指定分包人7631承包人劳务77三、担保、保险与风险7932工程担保7933发包人风险8034承包人风险8035不可抗力8136保险82四、勘察、设计与BIM技术应用8337工程勘察8438工程设计8539BIM技术应用89五、工期9140进度计划和报告9141开始工作或开工9242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9343工期和工期延误9544加快进度9845竣工日期9846提前竣工9947误期赔偿99六、质量与安全100★48质量与安全管理100★49质量标准101★50工程质量创优10251工程的照管103★5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10353测量放线10754钻孔与勘探性开挖10755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0856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10957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1115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12★59工程质量检查113★6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14★61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检验11562工程试车115★63工程变更11764竣工验收条件11965竣工验收12066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122七、合同价格12467资金计划和安排12468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124★69合同价格的约定与调整125★70合同价格调整程序126★71工作量或工程量127★72计量和计价127★73暂列金额129★74计日工130★75暂估价131★7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131★77优质优价费用132★78后继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132★79可调价变更定价133★80费用索赔134★81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135★82物价涨落的价格调整136★83支付事项138★84预付款139★8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140★86进度款141★87竣工结算143★88结算款144★89质量保证金14590最终清算款146八、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14791合同争议14792合同解除14993合同解除的支付15194合同终止152九、违约152★95承包人违约152★96发包人违约153★97第三方违约与除外责任154十、其他15498缴纳税费15499保密要求154100廉政建设155101禁止转让156102合同份数156103合同管理156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58总则(补充)1581.定义1592.合同文件及解释162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1635.发包人要求1646.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164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1648.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1689.通信联络17410.分包175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7816.交通运输17817.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17818.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17919.联合体的责任17922.发包人17923.承包人18224.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9125.发包人代表19526.设计顾问人19627.监理人19628.造价咨询人19729.承包人代表及其专业负责人19730.指定分包人19831.承包人劳务19832.工程担保19933.发包人风险20135.不可抗力20136.保险20137.超前钻工程勘察20138.工程设计202②审查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20839.BIM技术应用20840.进度计划和报告20941.开始工作或开工21242.暂停工作、暂停施工和复工21343.工期和工期延误21345.竣工日期21548.质量与安全管理215★49.质量标准216★50.工程质量创优217★5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21853.测量放线22355.发包人供应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22356.承包人购置设备及工器具、采购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22457.设备及工器具的验收、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2275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29★6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23062.工程试车231★63.工程变更23164.竣工验收条件233★65.竣工验收23366.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23568.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236★69.合同价格的约定与调整236★71.工作量或工程量237★72.计量和计价238★73.暂列金额240★75.暂估价240★7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241★77.优质优价费用24179.可调价变更定价242★81.现场签证价格的确定244★83.支付事项245★84.预付款246★85.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248★86.进度款249★87.竣工结算254★88.结算款259★89.质量保证金26090.最终清算款26191.合同争议26192.合同解除261★95承包人违约262★96发包人违约26999.保密要求270102.合同份数270第四部分附件与格式271附件一272附件二274附件三277附件四280附件五281附件六(另册)282附件七283附件八284附件九:安全责任书286附件十:违约处罚明细表(另册)289附件十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图册(另册)290附件十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精品工程操作手册(开发项目常见质量问题防治指引)》、《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精品工程操作手册(品质提升图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精品工程操作手册((品质珠实防渗漏开裂专篇)》(另册)291总说明为了指导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又称EPC项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等合同范本,结合近年来广州市建设工程EPC项目的实施情况,特编制本合同示范文本《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工程总承包(EPC)与施工总承包两种模式的联系与区别,两者都理清总承包范围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工程总承包明确了参建各方在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工作的角色定位和责任划分,以及合同价款确定和造价控制模式。工程总承包合同与勘察或设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写,结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同时具备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的一个法人或由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多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注重勘察(如果有)、设计和施工等方面关于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责任条款的融合统一。但两者亦有所区别,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作为工程设计依据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其合同约定与工程地质勘察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标的是作为施工依据的初步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其合同约定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和义务;而工程总承包合同着重约定与勘察(如果有)、设计和施工等工程整体实施有关的范围内容、质量、进度和价格等权利、义务和责任。本工程总承包合同还根据与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在合同词语定义、合同主要内容方面的差异性进行更新,但继续保持广州地区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实际施工需求等方面的特色。二、《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适用范围《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二)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明确、设计方案成熟、技术要求明确;(三)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原则上已完成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如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已取得核准或备案;或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装配式建筑。三、《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组成《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四、其他重要事项1、发包人(项目业主)首要责任制发包人(项目业主)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编制等前期工作,完善核准或备案等行政审批手续,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重视多方案比选,必须执行限额设计,加强合同管理,监督绿色安全施工,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2、工程总承包(EPC)的定义工程总承包(EPC)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对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建设工程全过程或多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同类型包括:设计、采购、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合同;其他合同。3、新型建筑工业化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精神,范本将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与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应用高度融合,在合同各章节融入了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应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制定了BIM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的相关条款。发包人(项目业主)应遵照建标规〔2020〕8号文件的精神,“以工程全寿命期系统化集成设计、精益化生产施工为主要手段,整合工程全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实现工程建设高效益、高质量、低消耗、低排放的建筑工业化”。关于设计、采购、施工方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合同当事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全过程咨询、第三方咨询人为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有效控制项目投资,范本分别制定了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第三方咨询人参与EPC合同管理的相关条款。若发包人(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委托1家符合要求的咨询单位或多家咨询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负责全过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将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等第三方咨询人参与EPC合同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由1家全过程咨询单位(包括联合体)承担,但通用条款的相关内容不做修改。5、专用条款注意事项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明确。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不得直接修改通用条款;(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6.示范文本非强制性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带★号的条文的要求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与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联,原则上不应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完善或增加内容。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8.“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的要求《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专用条款中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方式”或“另作约定”形式的,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湾区新岸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承包人(承包人为联合体时):(牵头单位全称)(成员单位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项目编号:2505-440111-17-01-147979项目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EPC)建设地点: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范围内合同类型:□设计、采购、施工合同R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合同□其它:/工程规模: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AB3806001安置地块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28494㎡(其中:住宅用地面积13450㎡(层数大于30层,最高建筑高度130米)、公园绿地面积6843㎡、道路用地面积4854㎡、绿化用地面积3347㎡),总建筑面积暂定103777㎡,住宅地块容积率5.2,计容面积69940㎡,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最高为甲级;项目同步建设用地红线内道路(项目建设2条道路,路线总长约190m,其中道路1长度115米,红线宽度为30m,双向四车道;道路2长度75米,红线宽度为15m,双向两车道。),建设内容包含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沟、通信管沟、燃气工程、防护绿地景观提升等。注:最终的建设规模以政府审批或最终控规审批方案为准。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本项目不含装配式建筑☑本项目含装配式建筑、模块化建筑(待明确)、各装配式单体工程名称各装配式单体工程装配率或评价等级:装配式A级评价标准BIM技术应用:□本项目不采用BIM技术应用☑本项目采用BIM技术应用:1、选用平台:☑Revit☑Navisworks□BentleyNavigator□TeklaStructures□ArchiCAD□OpenPlant□Rebro□其他:(注: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2、应用阶段:☑设计施工运营三阶段应用□设计与施工联合应用□施工与运维联合应用□其它/资金来源:企业自筹资金、专项借款和专项债等政策性资金其他:/二、承包人的总承包范围与应完成的工程内容1.总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R勘察:详见协议书第2.1条☑设计:详见协议书第2.2条,及附件六《发包人要求》。□采购:/☑施工:详见协议书第2.3条。☑BIM技术应用:详见协议书第2.4条。□其它:/2.应完成的工程内容:2.1工程勘察本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含代征用地)及红线外(管线)所涉及建设内容的全部勘察:收集周边地下、地上管线、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初测、定测、测绘等实施工作,编制勘探、测量技术文件,编制勘探、土洞溶洞探测等相关总图;负责协调和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相关工作成果进行审批,直至获得批复、(含购买用于报批报建的地形蓝图)、工程物探(如有);岩溶地区基坑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时应根据地质条件及桩基形式进行超前钻勘察,经评估必需时进行溶洞管波探测;规划放线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测绘工作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2.1.1地质勘察(1)搜集拟建工程的有关文件、工程地质和岩土工程资料以及工程场地范围的地形图;(2)初步查明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工程特性、地下水埋藏条件:(3)查明场地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并对场地的稳定性做出评价;(4)对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应对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做出初步评价;(5)初步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6)勘察时应对可能采取的地基基础类型、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降水方案进行初步分析评价。2.1.2规划放线测量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市政道路(河涌)工程规划放线测量规划放线测量主要服务内容包括:GPS-RTK控制点测量;建筑场地现状地形图测量(1:500);建筑场地剖面图测量;有规划退缩要求的道路、河涌及用地红线放桩测量;拟建建(构)筑物放线测量;道路、河涌中线或边线主要要素点放桩测量;管线探测;管线规划放线;建筑面积核算等。成果必须满足规划主管部门对办理新建或调整建设工程、市政道路(河涌)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等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2)建设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市政道路(河涌)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服务内容主要为:测量用地范围内现状地形图(1:500);控制点测量;制作平面位置关系图;统计用地范围内的总建设规模;计算每幢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基底面积、每层建筑面积、每层不同使用功能部分的建筑面积,每幢建筑物总高度和每层高度;计算独立用地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计算道路宽度(包括现状道路和规划道路);计算停车位个数;核对竣工图现场符合性;测量道路、河涌和轨道交通工程中线(或边线)坐标;绘制有代表性的纵横剖面图;测定管线红线空间位置,调查其属性,编制管线点成果表;现场整改修测等。并生成符合广州市规划管理信息库要求的电子数据文件。成果必须满足规划主管部门对办理建设工程、市政道路(河涌)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负责本项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测量,编制《防空地下室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服务内容包括:控制点测量;现状地形图测量;防空地下室面积测绘等,工作成果必须满足上报广州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要求。(4)房产测绘服务负责本项目房产测绘(实测)服务,包括地籍权籍调绘、宗地图(1:500)、地上建筑物及地下室产权分户图等,工作成果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办理产权登记事项的要求,且各单元房产实测面积满足设计任务书及回迁要求。2.2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根据项目基础资料、设计任务书及工程管理要求,承担本项目范围内: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各专业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含初步设计概算)、与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整版施工图编制、配合竣工图编制及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设计变更(含其造价分析)及现场技术指导等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主体设计(1)主项设计: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电气设计(含强电、常规弱电)、智能化设计、防雷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基坑支护设计、消防设计、建筑节能设计咨询。(2)专项设计:智能化设计、幕墙设计(如有)、铝合金门窗设计(含深化)、栏杆设计(含深化)、园林景观设计、精装修设计(含软装)、标识设计、外电设计、外水设计、临电设计(如有)、临水设计(如有)、抗震支架设计、燃气设计、电信室分设计、泛光照明设计等专业设计、地下室地坪漆及交通划线设计及停车位优化、绿色建筑设计、海绵城市设计、BIM设计(设计阶段应用)、BIM设计(施工阶段应用)、小区路面交通灯及其他设施配置设计、装配式设计、模块化建筑技术设计(如有)、太阳能光伏设计(如有)、人防设计、树木迁移设计(如有)、适老化无障碍设计(如有)。(3)负责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4)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设计方案协调工作。(5)编制报建图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与主体建筑设计相关的各项设计工作,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含建筑、结构、给排水(包括场地红线内市政道路排水)、强电、弱电(含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可视对讲门禁、监控、安防等的管线预留)、室内外消防及自动报警系统、暖通(含通风、防排烟、中央空调系统)、防雷的方案报建设计、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设计、基坑支护、人防设计等。(6)负责协助发包人组织各项专家评审(市政除外)。(7)需配合发包人聘用的第三方设计优化单位开展设计优化及提升工作,对优化单位提出的优化提升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对优化意见存有异议的,需有充分的论证说明,且不得以“经验”、“习惯做法”、“内部标准”等理由拒绝修改。(8)除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9)负责设备、大宗材料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审核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等。(10)负责进行BIM设计,建立全专业三维模型(满足碰撞检查和管线综合需求),设计阶段的BIM设计应用,各阶段模型深度详见EPC设计附件,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招标人的要求进行设计BIM技术应用,并提交相应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充分运用BIM技术、要求在项目前期编制全过程BIM实施规划,组织编制设计阶段BIM任务书、划分工作界面和技术管理要求;利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配合装配式、模块化设计(如有)、虚拟仿真漫游、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面积统计、疏散模拟;并利用BIM模型进行设计协调及优化,完成设计方案符合、碰撞检测、三维管线综合、竖向净空优化等BIM应用,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组织、参与BIM专题会、协调会;对BIM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充分考虑BIM成果的复用性和沿用性,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具体如下:☑报建阶段:①BIM项目总体规划。☑施工图设计阶段:①根据项目施工图,建立BIM模型,满足通过施工图审查需求;②对模型中所有冲突进行检查、分析并提供报告(含净高检查);③将模型中发现的主要碰撞问题进行综合优化。提出优化意见;④对机电管线,主管线的竖向布置、横向排布进行管线综合,并根据最终模型出重点区域3D管线综合;⑤综合参与方的意见回复,重新调整管线模型和必要的建筑模型、修改相关模型信息内容。基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装配式、模块化(如有)BIM服务:根据施工图设计阶段装配式图纸、模块化(如有)图纸,进行构件拆分BIM模型;保证通过施工图审查。基于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模块化建造BIM服务:根据施工图设计阶段模块化建造图纸,进行模块化BIM模型搭建;保证通过施工图审查或专家评审。(11)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12)绿色建筑(本次项目住宅绿色建筑等级为三星级)设计咨询、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审查配合(含绿色建筑标识申报)。(13)配合项目竣工图编制、签审工作。(14)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承包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主体设计的初步设计。(15)对于设计文件(含专项设计),须由承包人及专项分包单位人员校核并会签盖章确认,并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配合专项分包初步设计单位出图。承包人负责对其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协调和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符合发包人要求。(16)其他工作:设计统筹、造价成果文件内容等其他相关服务工作。(17)各专业具体工作详见附件六。(三)市政设计工作(1)专项设计:市政道路,微循环道路工程(如有),道路交通灯及其他设施配置设计、适老化无障碍设计(如有)。(2)负责各专业报建、施工图报建、协助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各专项报批报建和验收工作。(3)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设计方案协调工作。(4)编制报建图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5)编制安置地块初步设计概算(市政)。(6)编制安置地块周边市政道路及配套初步设计概算。(7)在规划红线范围内,承包人应保证按规划及建筑功能要求、配套设施要求完成本合同工程造价中包含的全部项目的专业专项勘察、初步设计(市政)。(8)对于专项分包勘察、设计文件,须由承包人及专项分包单位人员校核并会签盖章确认。专项分包初步设计文件中,由承包人及专项分包方人员进行会签并盖章确认。承包人应配合专项分包初步设计单位出图。对于有设计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承包人负责对其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协调和办理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符合发包人要求;对于没有设计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承包人在完成深化设计后需套承包人单位图签出图,承包人必须盖章确认。(9)负责协助发包人组织市政专家评审。(10)需配合发包人聘用的第三方设计优化单位开展设计优化及提升工作,对优化单位提出的优化提升意见进行调整修改。对优化意见存有异议的,需有充分的论证说明,且不得以“经验”、“习惯做法”、“内部标准”等理由拒绝修改。(11)除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交设计成果文件外,还应承担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的设计服务(包含设计变更)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2)负责设备、大宗材料采购时采购清单、技术参数等审核工作,还包括各阶段方案比选、技术选型比选的投资分析、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造价变化分析等。(13)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14)负责工程施工过程直至竣工验收的设计服务等工作,保证设计变更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并按业主要求准备汇报材料。(15)配合项目竣工图编制、签审工作。(16)与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相关的勘察设计等工作。(17)其他工作:设计统筹、造价成果文件内容等其他相关服务工作。(18)各专业具体工作详见附件六。2.3工程施工部分:根据本项目相关资料及施工图纸,承担本项目范围内的各专业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工程质量保修等,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工作(包施工图预算编制、包工、包料、包设备、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包通气、包验收移交、包保修、包造价控制、包投资控制、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移交、包施工范围内的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承包人负责主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2)负责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树木迁移(包含树木保护实施方案编制(含专章)与报批工作等)和历史文化遗产修缮(若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测绘测量、报批报建、施工(含修复、修缮)验收、规划放线测量等。负责因提供施工条件引起的周边道路改造、交通疏解(含方案)、零星构筑物拆迁,包括但不限于涉铁、涉路、涉水树木迁改,解决因施工造成的周边村民用水、用电工作。负责涉铁(含国铁、城际铁路、地铁)、涉路、涉水、涉高压线及各类管线等设计、施工、监测方案安全性分析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与权属单位及管理单位签订用地、安全等一系列协议。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3)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所有施工工作(管线迁改工程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施工场地临时工程及附属临时设施、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溶(土)洞处理、软基处理、土石方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幕墙工程、人防工程、电气工程、电梯工程、充电桩工程、光伏工程、智能化工程(含通讯网络、光纤入户、有线电视、门禁对讲系统、车库出入口管理、视频监控系统等工程)、暖通工程、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临时用水、临时用电、永久用水、永久用电、室外工程(包括绿化、树木迁移、室外管网、室外园建、临时道路、海绵城市等)、智能停车、标识标牌(含地下室标线)、配套市政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配套市政绿化工程、泛光照明工程(如有)、白蚁防治及零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或吊装构件的预埋件和连接件、楼宇门牌标识的制作安装、信报箱的申报和制作安装工作等附属配套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包含道路工程、微循环道路工程(如有)、给排水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照明工程、电力管沟、通信管沟、综合管沟(如有)、防护绿地景观提升)、航空灯等。(4)项目场地土方平整及基坑开挖所涉及的土石方挖填、爆破(若有)及安全防护、外运的土石方堆场、场内土方内倒转运、场内外运输及排放、余泥排放证、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余泥运输绿色通道办理等。(5)地形图数据复核:承包人须在进场3天内完成数据复核,并绘制方格网经发包人、监理、咨询单位和承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以发包人提供的数据为准。承包人负责地块内平面坐标控制点的保护。(6)临时用水工程:采用给水管在市政给水管接驳口处接入、施工水表组安装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位置(以自来水公司批复的为准),水表组下方预留出接驳口和施工用水表(含管道、阀门、井、道路开挖、修复及报建的安装调试)等安装接驳,及后续正式供水后相关临水的拆除(如有)(用水需求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此外,承包人需负责办理本项目临时用水水表,向供水管理部门申办施工许可的一切手续,并办理表前市政供水管道深化设计、办理设计报批、报建、施工,完成自来水公司部门的查验验收、报竣工验收直至装表供水等手续;并做好一切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以交由发包人存档备案。(7)临时用电工程:承包人负责新建临时供电装置(用电负荷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工作内容包括不限于新种杆(接入点由以供电部门批准的为准)加装自动化开关接取电源并新敷10kV电缆至本次新建箱式高压室等所有满足供电要求的内容,及后续正式供电后相关临电的拆除(如有);承包人自行考察项目现场及协助业主办理供电方案的审批工作,包含从待定接入点到高压室、箱变的高压电缆、电缆沟、过路埋管、市政开挖、市政报建、箱变基础的土建及电器部分的全部安装调试、设备维保服务等;负责办理施工图委托设计及报批、报建、施工许可,直至供电局用电监察部门的查验验收、装表、送电等手续;并做好一切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以交由发包人存档备案。(8)临时道路工程(含微循环道路):按要求修建项目施工临时道路、大门及维护看守,所有现场施工的临时道路均允许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并负责维护保养、景观绿化养护;承包人需结合本工程的地质情况,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满足施工需要的砖渣换填、铺钢板等措施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9)临时路口开设工程或微循环道路路口开设工程(按需要):承包人需根据项目计划及发包人要求开设临时路口,由承包人根据现有资料方案进行现场摸查、管线探测、方案设计、方案确认(含方案的审批完成)、施工图设计(含通过相关规划、交通、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审批手续)、树木保护专章编制及审批、树木保护及迁移、交通流量报告、报建报批、施工、验收、协调相关部门直至道路及路口开通以及交付等一系列工作(包括协调道路路口范围的权属单位和移除施工范围绿化苗木的费用补偿、管线设备迁移、路面开挖及原状修复等),以包人工、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材料、包工期、包安全、包方案设计、包检测、包竣工验收及移交、包保修、包施工现场交通维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协调规划、交警、城管、住建、水务等部门的沟通工作、包相关审批手续及相关服务等方式进行承包,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10)拆除工程:施工前进行场内的清表(若有,杂草及灌木等的清理及外运)、场内旧混凝土地面破除及旧基础(含桩基础)、原地面施工道路砼、原基础结构设施、排水管道及管沟拆除、原地块围网、围墙拆除等,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11)排水工程:区域内提前降排水措施;开挖过程中的降排水措施;临时排水管网,包括但不限于坡顶排水、坡面排水、基坑坑内排水、污水和雨水管道及其附件、检查井、雨水口、沉淀池及边沟淤泥清疏等排水设施;市政道路排水的开挖及市政管道疏通、修复设置泥水泥浆处理设备;污水和废水经过五级沉淀池及泥浆处理器处理后接驳至市政管网并满足排放要求等,包括办理开挖许可、施工排水许可证;承包人负责沉淀池、洗车槽及边沟淤泥清疏。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承包人须考虑从开工至完工移交前,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排水的及时性,由于排水不及时引起的浸泡等产生的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经济及工期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2)整个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负责提供临水、临电,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用电及所需电缆、灯具安装、施工用水及所需管道敷设等。根据现场条件如无法及时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等服务,承包人需根据施工需要自行解决临时用水用电(含临时发电机发电、施工场地用电及所需电缆、灯具安装、施工用水及所需管道敷设等)。(13)用地红线内施工现场不提供项目部建设及宿舍等临时设施搭设场地,承包人需于现场附近租赁,自行解决项目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工人宿舍等一切涉及本项目建设使用临时设施)建设及围蔽(含建设用地租赁费用);并自行解决管理人员及工人的住宿问题;自行考虑住宿的地点及往来交通。承包人负责项目部建设,项目部建设方案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14)施工过程中需避免对周边楼房或楼房地基造成破坏,必要时前置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如果施工导致周边楼房出现沉降开裂甚至更严重问题,引起投诉抗议,承包人须对周边楼房进行修补、对居民安抚补偿提供临迁费、安置房等措施。如果出现由于居民投诉抗议导致项目被罚款甚至停工影响施工进度,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保护红线周边建筑物、管线、地铁线路等,特别是场地红线西侧近邻增槎路边的110kV高压线,其外导线外侧10米保护范围内及上空均不允许任何施工机具跨越,供电线路特别重要,施工前要做好充分的保护方案及安全防护论证并取得市供电局的批准,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后才允许施工,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为保证地铁结构安全,在地铁保护范围内(涉松溪站及松溪站~罗冲围站区间)的施工作业在施工前需报地铁集团征求意见并获得批准,相关地保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后方能实施,上述相关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因施工导致的高压电线、市政管线、煤气管线、电信管线、交通管线、地铁线路、军用管线等堵塞、破损、断裂,处理施工过程所引发的抢修工作费用及相关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项目红线临近的公共设施、民房、厂房、道路、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及施工修护;详勘孔洞的封堵、修复方案。以上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17)负责施工图预算编制、设计变更、设计变更造价分析、签证预算编制、竣工结算等造价文件的编制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结(决)算审计。(18)负责配合办理或代为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证)、报监手续、缴交劳动保证金手续(如有)、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施工占道手续、余泥排放证、地铁保护范围内准许手续、排污手续、交通疏解手续(含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给排水接驳(永久用水接驳耗水费包含在合同总价中)、水质检测、排水许可证、夜间施工许可、施工噪声排污许可、临时排水许可、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排水排污设施接驳许可、水电气等专业报建报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卫生验收、防雷验收、永久排水许可证、节能验收、质量验收、规划验收、永久用水验收及通水、永久路口开设验收、燃气验收及通气、办理公安门牌、制作安装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牌、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并支付办理上述工作中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承包人积极利用自身技术力量,负责组织实施开工前施工场地的地形复测工作,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19)完成按有关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测、监测工作,及配合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监测工作;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单位提供至现场工作点的场地、道路、吊装设备、水、电等条件,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若因超前施工产生的扩大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负责施工期间至移交前的场地管理、保安、保洁、防噪音、防扬尘及绿化养护等管理工作;施工过程中不同施工阶段,均应做到工完场清,达到发包人、监理人的文明施工要求,交付时达到精保洁标准(精保洁以发包人及接收人的要求及次数为准);负责设置卫生垃圾池和建筑垃圾外运工作;负责设置施工污水收集过滤系统,保证污水排放不得影响周边环境;本工程所有桩芯土、建筑垃圾、泥浆等承包人必须自行联系政府规定合法弃土地点,从工地清运出去,不论距离远近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环保费、城市卫生费等一切开支已包含在本项目合同价款中,并需做到满足项目要求、工完场清,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21)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承包人须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政策要求、招标文件、现场条件、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充分考虑实际所需的投入,含超前施工相关的公关、协调、沟通费用,并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须严格按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政策要求执行,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此为理由的任何增加费用要求。(22)负责或配合做好开工、迎检、观摩、应急演练、竣工、移交、政府重大活动及日常接待等仪式或活动的筹备工作,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23)项目施工范围为避免非法堆填等突发情况发生;本合同下全部工程移交前的成品保护和照管工作(含机电设备(包括智能化设备)检测、登记、运行、维护、耗材、水电气、景观绿化养护等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24)协助组织本项目的整体竣工验收及备案、负责整体工程资料汇总及档案整理归档工作、负责规划验收电子报批文件的办理。包括结算资料整理汇总、竣工图签审及竣工图编制;在本工程范围内工程资料正式移交给发包人及相关建设主管部门之前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25)装配式建筑运用。本项目要求积极响应《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1】11号文)的文件要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住宅项目至少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基本级或者广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401/T151—2022)基本级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装配式基地示范,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形成一系列的科技研究成果,技术总结资料,促进项目的高质量发展。(26)模块化建造(如有)。承包人按照经各方审批同意的模块化建造实施方案及开放方案进行实施。负责模块化建筑的各类方案报批、检测试验、各类方案及其它所需评审工作(包括不限于专家评审;建造技术设计标准、检测标准、验收标准等评审工作)、建设、开放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至验收移交前的维护、保洁、接待、临时水电、绿化、安保、消防等所有管理工作。如模块化建造示范开放时间及范围与周边施工区域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盲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或监理要求完善其安全措施及相关管理措施。配合政府、发包人及其它单位完善模块化建筑的建造技术设计标准、检测标准、验收标准、造价资料收集及核定等工作,具体以政府及发包人要求为准。以上所有费用(含差旅费、试验费、专家评审费等)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由于模块化建筑的建造技术设计标准、检测标准、验收标准等尚未颁布或未完善,超高层住宅属于结构超限,需在结构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及方案、检测方案、验收方案、成本方案、实施措施等需达到业主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联合专家组给予评审、试验论证等审议通过可行后,才可动工实施。承包人需主导并配合政府及发包人充分做好相关工作。以上所有费用(含差旅费、试验费、专家评审费等)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在建造过程中,应及时开展相关技术试验工作,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关键技术试验论证工作。本项目因模块化建造产生的在建造技术、工艺等方面突破的相关论文、研究成果发表、奖项申报应与发包人共享。(27)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做好征地拆迁、土地房屋征收、管线及绿化迁改等工作。(28)本工程涉及树木的迁移及保护,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最新的政策文件要求,完成树木迁移保护方案及实施养护,在建设工程交付期限内进行管养,如有政策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29)鼓励新能源应用,承包人应按照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承包人应提供绿色施工组织设计或绿色施工专项方案,并明确节能措施,因地制宜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本项目鼓励使用新能源建筑垃圾自卸车(渣土车)等新能源工程车和其他节能环保施工设备。以上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30)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周边居民,包括且不限于:街道居委、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质安监、住建、城管、劳动监察、检测等。(31)负责施工管理配合,配合发包人完成管线迁移工作,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其他工程提供配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场地、临时用水、临时用电和使用临时设施的配合工作。(32)负责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工程现场视频监控系统的方案(设计)报批、施工、维护等;(33)施工项目现场须使用智慧工地管理系统对施工现场(含周边设施)、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管理,智慧工地实施方案须经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34)按照《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4]539号)要求实施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工作,各项内容应该符合要求。(35)其他工作:/。2.4BIM技术应用:本项目在设计阶段、施工阶段采用BIM技术,并预留运营阶段的数据接入条件。本项目要求充分运用BIM正向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利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管线优化、结构分析、风向分析、环境分析、造价分析等;并利用BIM建模来优化设计、保证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通过BIM审查和CIM系统管理;利用BIM模块进行施工模拟、方案优化、施工安全、进度控制、造价分析、实时反馈、工程自动化、供应链管理、场地布局规划等。2.4根据附件六《发包人要求》,在不降低初步设计相关标准和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限额投资。2.5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协调(含专业分包管理)工作及工程涉及的其它协调管理工作。2.6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交付移交村民)活动组织。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同意的交付实施方案组织现场交付一切工作。上述所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2.7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部分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另签协议明确承包人范围。2.8以上未列出,但施工图纸或规范中已包括的其它内容。★三、质量标准和要求1、勘察标准和要求(勘察文件编制及勘察目标):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达到行业相关规范技术标准等要求。2、设计标准和要求(设计文件编制及限额设计目标):满足本工程设计任务书要求(详见附件六),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及规定的要求及深度,本项目执行限额设计,需满足业主发出的限额设计要求。3、BIM技术应用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及协调管理目标):利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与建模、施工实施、造价管理及相关协调配合。承包人要将设计BIM模型交付施工阶段使用,承包人(联合体成员方)负责设计阶段的BIM设计应用,承包人施工方负责施工阶段的BIM施工应用: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招标人的要求进行设计BIM技术应用,并提交相应成果。主要内容包括充分运用BIM技术,要求在项目前期编制全过程BIM实施规划,组织编制设计阶段BIM任务书,划分工作界面和技术管理要求;利用BIM模块进行参数化设计、虚拟仿真漫游、日照能耗分析、交通线规划、面积统计、疏散模拟;并利用BIM模型进行设计协调及优化,完成设计方案符合、碰撞检测、三维管线综合、竖向净空优化等BIM应用,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组织、参与BIM专题会、协调会;对BIM数据进行管理和维护,充分考虑BIM成果的复用性和沿用性,有效衔接施工管理工作。具体如下:1)报建阶段①BIM项目总体规划、BIM项目流程及标准制定、族\\样板\\模型分配\\BIM数据标准、样板文件制定、族库文件准备。2)施工图设计阶段①根据项目施工图,建立BIM模型,满足通过施工图审查需求;②对模型中所有冲突进行检查、分析并提供报告(含净高检查);③将模型中发现的主要碰撞问题进行综合优化。提出优化意见;④对机电管线,主管线的竖向布置、横向排布进行管线综合,并根据最终模型得出重点区域3D管线综合;⑤综合发包人的意见回复,重新调整管线模型和必要的建筑模型、修改相关模型信息内容。3)全过程BIM设计服务,基于项目成本控制及优化设计目标,提供特色增值服务:①基于BIM模型的数据服务:工程量统计、材料统计、各类面积统计、为限额设计提供基础数据。□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标准和要求(性能、参数、品质、产能等管理目标):/4、装配式建筑要求:住宅项目至少满足广东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基本级或者广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4401/T151—2022)基本级的要求。1)装配式构件质量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8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有关规范规定。2)装配式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3)满足本工程供货时限需求。5、模块化建造要求(如有):1)数量、造型等以政府相关正式审批文件为准,施工技术方案需能达到设计初衷,需在结构方案、设计方案、施工工艺及方案、检测方案、验收方案、成本方案、实施措施等需达到甲方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联合专家组给予评审、试验论证等审议通过可行后,才可动工实施。2)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3)满足本工程供货时限需求。6、工程质量标准和要求(施工质量及项目成效目标):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率100%,项目所涉及的政府专项验收全部通过,单位工程一次竣工验收合格,质量等级评定合格(若有新规范标准按新的执行)。7、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一星□二星☑三星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其它:/8、乙方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配合落实市政府、区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四、创优目标□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它:/);□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它:/);□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它:/);□国家级优秀勘察设计奖(□金奖□银奖□其它:/);□市级工程优质奖;□省级工程优质奖;R国家级工程优质奖;□精品工程;R其它:本项目确保取得国家级工程优质奖(根据《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申报),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优质费。工程优质费计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竣工结算款一并支付(具体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第77条)。超过竣工结算时间后获得的,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五、创文明工地目标□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广州市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全国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其它:确保取得市级安全文明绿色施工样板工地,争创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或国家级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市级文明工地的增加费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外开项支付。如最终未获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则按工程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4%进行处罚。如获得省级或以上等级文明工地称号,该项费用按投标报价不作调整。六、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2)杜绝发生火灾(火情)、舆情、行政处罚、职业病等事故事件。2.环境管理目标:严格执行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围蔽的通知》(穗建质〔2008〕1008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图集(V2.0版)的通知》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2.0版)的通知》(穗建质〔2020〕1号)等(若有新规定标准按新的执行)。七、合同工期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30个日历天,具体以实际开工日起算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与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各分项计划开工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单位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在工程施工条件具备后发出的书面开工指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由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签认的工程验收书载明的竣工日期及联合验收日期(按二者的较晚日期为准)。☑超前钻等勘察开始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为准;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实际正式设计日期+合同要求为准;☑设计开始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为准;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实际正式设计日期+合同要求为准;☑BIM技术应用开始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具体以发包人发出的书面指令为准;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实际正式设计日期+合同要求为准;□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开始工作日期(如有,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完成工作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具体以发包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为准;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以实际正式开工日期+合同总工期为准;施工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实施时间按发包人的具体要求执行):序号Ⅰ级关键节点关键节点完成时间备注1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发出开工令之日起50日历天完成根据施工进度调整2土方开挖发出开工令之日起110日历天完成根据施工进度调整3地下室结构发出开工令之日起170日历天完成根据施工进度调整4主体结构发出开工令之日起430日历天完成根据施工进度调整5室内精装修(包括地下室)发出开工令之日起670日历天完成根据施工进度调整6室外配套(含管网、绿化、配套市政道路等)发出开工令之日起700日历天完成根据施工进度调整7竣工验收发出开工令之日起730日历天完成根据单位工程完成办理竣工验收备注:1.若由于征拆影响,场地移交延后则相应调整。2.承包人应于领取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符合上述关键控制节点的总体工程进度计划,该计划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3.除合同约定调整的情形外,本合同工期不予调整。八、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增值税税率:%1.1☑工程勘察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增值税税率:%。1.2☑工程设计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主体设计(市政除外)人民币(大写)(¥元)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增值税税率:%。;市政设计费人民币(大写)(¥元)1.3☑BIM技术应用费(含税):BIM设计费: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增值税税率:%。1.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1.5☑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其中:不含税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增值税税率:%。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含有以下费用:(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不含税):人民币(大写)(¥元);(2)☑余泥渣土(土方、石方、淤泥)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不含税):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税):人民币(大写)/(¥/元);(4)R其他(不含税,按实填写费用名称工程优质奖):人民币(大写)/(¥/元)。(5)☑暂列金额(不含税):人民币(大写)(¥元)。1.6□其他费用:/(含税):人民币(大写)/(¥/元)1.7□联合体牵头人项目管理费(单列):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产生的费用,在本合同价中不得增加计算本费用,从合同总价中提取后,在本协议书中单列供各方监督使用情况;(1)□设计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项目管理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2)□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时项目管理费(含税):人民币(大写)/(¥元)。2.计价方式:若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以“价税分离”为基础,原合同不含税价不变,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不含税价及调整后的税率重新核算含税价,承包人据此开具发票,发包人据此付款。3.超前钻勘察费(含管波探测、测量测绘)本合同约定的勘察费(含管波探测、测量测绘)为综合单价包干,包括完成合同约定所有勘察及相关服务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4.工程设计费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费为总价包干,包括完成合同约定所有设计及相关服务工作的成本、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设计费结算约定如下:如合同承包范围内工程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指令取消的设计工作),则按减少设计内容的建安费概算金额占建安费概算总额之比例相应扣减设计费。如设计工作增加,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协商。最终结算金额以项目结算终审单位最终审核价为准。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工程设计费计算过程,且需列出工程设计费的组成,包含且不限于主项设计费、各个专项设计的设计费用及专业设计的管理费用,上述资料作为最终结算金额计算的依据。5.BIM技术应用费BIM技术应用费结算金额=总建筑面积×BIM技术应用费计费单价;总建筑面积以规划部门验收结果为准,本合同BIM技术应用包含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应用,计费单价为元/平方米。BIM技术运用费为完成合同约定所有BIM技术运用工作的费用,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最终结算金额以项目结算终审单位最终审核价为准。6.建筑安装工程费6.1建安工程费结算价=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扣除暂列金额)±合同约定的可调整价款;最终结算金额不得超过本条第9点约定的最高限额。6.2施工图审查合格且符合限额设计要求后,由承包人将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定。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中视同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作为拨付工程款、工程变更调价的依据。6.3本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采用本条第6点约定的人工工资、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本条第7点约定的计价依据,并全额执行中标下浮率(即下浮范围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等)。中标下浮率约定:中标下浮率=(1-建筑安装工程费投标报价÷建筑安装工程费招标控制价)×100%,本合同中标下浮率为%。7.人工工资、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及其价差调整本工程预算的人工工资、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按基准期(本合同基准期为开标时间当月)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综合价计算;没有综合价的主要材料(设备),在预算审核时,确定样板(或品牌)同时确认单价,定价原则按专用条款第79.3款的相关约定执行。已确定样板(或品牌)、确认单价的主要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改变。8.本工程适用的计价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其配套文件(包括不限于定额勘误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等);建设期间项目所在地对应时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计价文件。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得超过附件十三综合单价限价清单所对应的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限价。9.限额结算本工程实行限额结算。本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暂定最高限额为初步设计概算审批价中相应招标范围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投标下浮率的金额,最终结算金额不突破最高限额。施工图预算经造价咨询人和发包人审定后,由承包人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执行,严格控制投资。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最终计算结果建筑安装工程费(含工程变更、签证等)金额超出上述最高限额时,超出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按上述最高限额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经政府财政评审审核确认的结算结果为准。★九、工人工资支付分账、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户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监管和管理按照《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本工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首次工程进度款申请前,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在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证明。承包人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需向发包人提供工人工资支付的有关证明资料,经审核后报发包人备案。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以承包人开立的专用账户为准;工人工资款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以承包人开立的专用账户为准;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投标报价中暂未明确人工费金额,需等施工图预算出来后才明确;其中:每一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根据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情况分别计算,在进度款申请前报监理单位审定;工人工资支付周期:按月支付;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设的约定内容:本合同工程款实行资金专户管理。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工程专用账户,未经核准的账户,发包人不予以拨付资金。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发包人的资金管理规定,并与发包人及指定监管银行另行签订《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协议》(如有)。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如果有):如有则以发包人届时要求为准。建筑安装工程费支付专用账户(如果有):如有则以发包人届时要求为准。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其中:每一期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周期:/。承包人已确认上述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比例能满足本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款支付。在工程款监管账户遭遇司法冻结的情况下,承包人有责任立即向发包人通报此情况,并以正式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发包人有权选择暂停支付或继续向被冻结的工程款监管账户支付工程款,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十、投资控制1.投资控制原则1.1结果控制。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人须严格将项目投资控制在目标以内,具体详见本协议书第八条约定。1.2过程控制(1)本工程实行全过程限额设计;严格控制每阶段投资目标,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设计限额标准制定各阶段、各专业工程限额设计指标和具体控制措施,做好投资控制工作。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承包人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5.1款约定,制定限额设计工作方案,统筹分解限额设计指标,包括一级指标(按单位工程划分)、二级指标(按分部工程划分)、三级指标(按分项工程划分),确保设计人员有效开展限额设计及设计优化工作。限额设计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批准后如承包人需调整的,需书面报发包人审批。(2)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结合设计任务书、项目管理要求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开展设计工作,确保工程预算能满足发包人对工程投资的控制要求。如各单体、各专业的设计预算超出相应限额设计指标的,启动预警机制,允许承包人在满足或优于设计任务书、确保建筑功能且不突破中标建安工程费合同价总体造价指标的前提下,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调整各单体、各专业的限额设计指标。(3)本工程设计预算须分单体、分专业进行编制。预算须结合项目进度分阶段提供(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时须同步提交设计预算),以便于复核限额设计落实情况,必要时及时进行设计优化,确保不突破限额才能报施工图审查。(4)施工图审查合格并进入施工阶段,允许承包人在满足或优于设计任务书、确保建筑功能且不突破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价中标总体造价指标的前提下,在相应限额设计指标5%范围内调整各单体、各专业之间的限额设计指标,但须报发包人审批同意;承包人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变更造成的额外费用损失。2.多方案比选。对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市政道路路基工程、装修工程、机电工程等专业工程(包括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有需要进行多方案比选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应进行多方案比选,由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后组织专家论证,综合选择最优方案。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3.承包人承诺在不降低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文件、材料设备技术需求书中的主要设计指标(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材料设备品牌档次的前提下进行施工图设计。4.承包人施工方应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30天内完成预算编制并送发包人,由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审核(30天内出审核初稿),承包人对造价咨询人的审核意见应在20天内核对、回复、确认;因承包人预算送审延迟或对数时间延误,导致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等后果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因此延误工程施工;承包人不同意造价咨询人审核意见,在预算审定前工程进度款暂按造价咨询人出具的预算数额计付。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承包人未确认部分预算所对应的工程进度款,合同节点不得延后,如违约按合同违约条款处罚。5.在合同执行期内因施工条件、施工环境、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等因素导致调整及发生的施工费用,以上费用在投标报价综合考虑中,不再另外开项支付。6.其他投资控制要求详见本合同条款约定。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约定一致。十二、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三、承诺1.发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法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2.承包人承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合同所有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内容,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3.承包人承诺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及职责,接受及认同发包人各项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工作流程等。如承包人若未达到发包人相关建设管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4.承包人承诺积极配合本工程设计顾问人、造价咨询人开展工作。十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白云区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发包人:(盖章)承包人(单一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单位):(盖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总则1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文件1.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全部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1.1.2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需要所订立的,是通用于建设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实施的基础性合同条款。1.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合同工程实际情况,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专用于实施、完成本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1.1.5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2技术文件1.2.1标准、规范:指承包人实施工程总承包过程中应依法遵守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性标准与规范,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技术标准与规范,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1.2.2《发包人要求》:指发包人就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包括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方面,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1.2.3项目基础资料:指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实施、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所需的工程资料,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应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1.2.4技术标: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技术部分及有效的澄清文件。1.3价格文件1.3.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3.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3.3合同价格清单:指承包人按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标明总承包范围内所有服务和(或)施工内容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数量及价格的清单项目及价格明细表,是双方进行合同价格结算的依据。价格清单包括工程勘察费(如果有)、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如果有)、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明细。招标发包工程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经济标以及有效的澄清文件。1.3.4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完成工程总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1.3.5经济标或报价文件: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签署,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投标文件中的经济标及有效的澄清文件。1.3.6费用或成本:指承包人履行本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或其他性质的合理开支,除合同专用条款及合同价格清单另有约定外,不包括利润和税金。1.3.7工程勘察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工作向发包人收取的服务费。1.3.8工程设计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工作向发包人收取的服务费。1.3.9BIM技术应用费:指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BIM技术服务内容和(或)利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与建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施工实施、造价管理、运营维护等向发包人收取的费用。1.3.10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指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为本项目提供发包人组织生产、运营、办公等所需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费用。1.3.11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施工费用。其中包含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税金的定义分述如下:1.3.11.1分部分项工程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永久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1.3.11.2措施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永久工程实体项目费用。1.3.11.3税金:指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1.3.12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总价中的一笔金额(如果有)。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工程某一部分的施工;所需某一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采购;合同约定的调整事项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实际发生时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计算调整,实际未发生不予计取。1.3.13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签订合同前无法确定的部分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专业工程的价格(如果有)。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视所涉及的采购金额或工程费用大小,遵守招投标政策法规组织采购或专业工程招标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并按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格。1.3.14计日工: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总承包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1.3.15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9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16利润:系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所列的适用的利润百分比(如未列出,则为百分之五(5%))。如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有权就成本加利润获得支付,则利润应以该部分成本作为基数计算。1.3.17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1.3.18竣工结算书:指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编制并经发包人审定的合同价格报表。1.4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1.4.1勘察: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服务。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4.2设计: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深化设计、后期配合等服务。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4.3BIM技术应用: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或运维等阶段开展BIM技术应用或有关服务,提供本项目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利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与建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施工实施、造价管理及相关协调配合。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4.4BIM正向设计:在三维环境下开展设计,将不同维度的相关信息进行集成统一形成建筑信息模型(BIM)的设计方式。1.4.5设备及工器具购置: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本项目所需的、为达到生产能力应配备的设备及工器具(不含构成建筑安装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机电设备以及施工用机械设备)。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4.6施工:指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造、完成并保修工程。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1.5施工现场1.5.1施工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存放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1.5.2现场进入权:指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为实施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收、试验、缺陷修复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进入和占用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具体进入现场的时间、占用各部分内容(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设备等)及占用方式,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方1.6.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6.2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6.3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或设计、施工等阶段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6.4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6.5分包人:指承包人对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依法招标或直接分包,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接受承包人管理,依法开展施工、供货或服务的分包合同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分包合同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1.6.6相关方:除合同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1.6.7设计顾问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在项目建设各阶段协助发包人监督管理承包人的工程设计活动、审核设计成果、提供设计优化建议、审核设计变更、参与相关设计评审会、参与竣工验收等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1.6.8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的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法人或组织。1.6.9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管理的法人或组织。1.6.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6.11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代表发包人对合同工程进行管理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5.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6.12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负责合同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全权代表,以及负责合同工程的勘察、设计、BIM技术、采购、施工等各专业管理的负责人。承包人代表及专业负责人由承包人依据第29.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其中:1.6.12.1勘察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勘察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6.12.2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6.12.3BIM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BIM技术应用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6.12.4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设备及工器具等采购工作的人员。1.6.12.5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1.6.12.6其他工作负责人(如果有):指承包人指定负责开展其他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如果有)的人员。1.6.13设计顾问工程师:指设计顾问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设计专业技术咨询的专业人员。设计顾问工程师由设计顾问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6.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6.14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7.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6.15造价工程师:指造价咨询人委派负责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与管理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8.1款约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1.7工期1.7.1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包括勘察工期、设计工期、施工工期等。1.7.2开始工作日期与开工日期:开始工作日期指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工作指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始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某项工作的日期;开工日期指根据第41条约定,监理人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始施工的日期。1.7.3完成工作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的勘察、初步设计和(或)施工图设计、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某项工作后,由发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发包人要求、标准、规范等,对其工作成果组织审查或验收并颁发审查批准或验收合格通知书的日期。1.7.4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的施工后,由发包人按照第65条约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包括合同约定的工期与按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工期。1.7.5绝对日期:指以公历年、月、日所表示的起止时间。1.7.6相对日期:指以日历天数表示两个绝对日期之间的时长,例如:合同签订日期后28天内开工。1.7.7基准日期:指招标发包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直接发包工程订立合同前第28天的日期。1.7.8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66.3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66.2款约定的延长期限。1.7.9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1.7.10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发生事项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和完成工作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1.8工程、工程材料与设备、装配式构件1.8.1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8.2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8.3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8.4分包: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关键性工作。1.8.5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8.6工程材料: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的各类物品(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除外),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主采购供应的物品、由承包人采购供应的发包人指定物品(如果有)或由发包人采购供应的物品(如果有)。1.8.7装配式构件:指由承包人工厂自行预制或采购、运输到施工现场进行吊装、拼接后构成永久工程实体,且符合装配式结构技术标准与施工规范的主要结构及围护构件(梁、板、柱、墙板等),包括钢结构构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等。1.8.8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实体、能够发挥建筑安装工程功能的建筑设备、机电设备及其他配套设备和装置。1.8.9设备及工器具:指独立于永久工程的实体之外、用于生产或运营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及相关工具、仪器。1.8.10施工设备: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由承包人临时带入工程现场的所有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业主设备(如果有)、用于生产或运营的设备及工器具(如果有)和其他不属于承包人的物品(如果有)。1.9缺陷及修复1.9.1勘察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或勘察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勘察成果存在遗漏、错误,导致设计成果或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1.9.2设计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或超过限额设计指标,导致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出现质量事故或增加工程费用。1.9.3BIM技术应用缺陷:指因承包人提供的建筑信息模型(BIM)、信息服务平台及协调管理等服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具体要求,建筑信息模型(BIM)及相关工作存在遗漏、错误,导致已完工程存在重大缺陷、出现质量事故或增加工程费用。1.9.4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购置设备及工器具,或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质量与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建设项目无法达到生产或运营能力。1.9.5采购缺陷:指因承包人采购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及装配式构件等不符合产品合格标准或发包人要求,导致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隐患、不良效果等缺陷。1.9.6工程质量缺陷:指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工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出现质量事故。1.9.7其他服务缺陷:指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展其他服务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或发包人具体要求,导致发包人无法正常使用。1.10变更、索赔、验收及其他1.10.1变更:变更分为可调价变更和不可调价变更。其中,不可调价变更是指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工程项目(子项目)且不符合第69.3款约定条件的变更,此类变更应参照第79条约定或本项目的预算编制规则确定变更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但不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其他可调价变更应按照第79条约定确定变更的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1.10.2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43条和第80条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0.3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7.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81条约定就工程总承包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项所作的签认证明。1.10.4工作成果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勘察、设计、建筑信息模型(BIM)等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完成的工作成效和(或)成果文件进行的验收或确认。1.10.5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验收。1.10.6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在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1.10.7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1.10.8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1.1.1.2合同文件及解释2.1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2.2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如果有);(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发包人要求》;(7)标准、规范;(8)项目基础资料;(9)合同价格清单;(10)招标文件(包括补充、修改、澄清的文件、答疑纪要)(如果有);(11)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同类文件相应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2.3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分别按照第26.2款、第27.2款、第28.2款约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作出的解释,按照第91条约定处理。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作人出解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作人出解释1.1.2.3阅读、理解与接受3.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阅读、理解与接受阅读、理解与接受3.2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对合同不公平修改,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经再次催告修正无效的情况下,不利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订立或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修改合同条款的限制1.1.3.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1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语言文字语言文字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4.2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4.34.3.1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适用标准与规范4.3.2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4.3.3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供具体的技术标准或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4.3.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标准、规范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合理延长工期。1.1.4.5发包人要求5.1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顾问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书面文件,分别明确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合同约定工作的范围、内容、标准、规范及具体要求。因发包人未按时提供该书面文件,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展总承包各阶段工作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3.3款约定处理。发包人要求的提供发包人要求的提供5.25.2.1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勘察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勘察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勘察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勘察的一般要求勘察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2)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5.2.2因承包人勘察工作缺陷影响后续设计或施工的,承包人应及时完善勘察工作及成果,因此对勘察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5.2.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勘察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5.35.3.1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设计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限额设计指标等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设计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一般要求设计的一般要求(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和(或)性能标准;(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5.3.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因此对设计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5.3.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及后续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提倡采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或建模与出图同步完成的设计方式,且设计文件不得超过发包人要求中的合理限额设计指标。由于承包人违规设计或设计文件超过合理限额设计指标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45.4.1承包人应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BIM技术应用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设计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BIM技术应用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BIM技术应用的一般要求BIM技术应用的一般要求(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和(或)性能标准;(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5.4.2承包人提供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协调管理平台及应用点等相关服务存在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弥补、纠正和完善。因此对设计、采购、施工、造价管理等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5.4.3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5.4.4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法律、强制性标准规范及《发包人要求》,采用BIM技术进行正向设计出图或建模和出图同步完成,并协助发包人及相关方等正确使用。由于承包人违规建模或应用造成质量缺陷、安全事故、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5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的一般要求(如果有)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的一般要求(如果有)5.5.1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要求和购置工程量清单(包括标准、规范和相关数据,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购置要求及购置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购置要求和购置工程量清单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1)有关设备及工器具的预期目的的说明;(2)有关设备及工器具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组装图纸、性能标准和(或)产品合格标准;(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5.5.2因承包人购置的设备及工器具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因此对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5.65.6.1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基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用途对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要求(包括标准、规范、品质、档次、生产厂家、运输方式、堆放场地、拼装工艺和相关数据等,如果有),承包人应对发包人的采购要求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要求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采购的一般要求(如果有)工程材料与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采购的一般要求(如果有)(1)有关采购的预期目的的说明;(2)有关工程设备或装配式构件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组装图纸、性能标准和(或)产品合格标准;(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部分要求、数据和(或)资料;(4)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部分要求、数据和资料。5.6.2因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装配式构件等不合格或不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或修复。因此对设计和(或)施工等阶段工作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1.1.5.6项目基础资料6.16.1.1发包人(或其委托设计顾问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供书面文件,向承包人提供已知悉的工程现场情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如果有)、图纸(如果有)、项目建议书、已批准或备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工艺流程、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有)等相关资料,并为承包人收集其他有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无法按时开展总承包各阶段工作造成合同总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3.3款约定处理。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提供6.1.2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人或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第三方设计单位提供的建筑造型等,发包人应组织专利人、制造商或第三方设计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6.2承包人被视为其已于基准日期前仔细审阅了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并对发包人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负责。承包人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得到的任何数据或资料,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但下述情况的正确性和(或)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项目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项目基础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1)有关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用途等预期目的的说明;(2)有关合同工程的试车、试验、工艺流程和(或)性能标准;(3)承包人不能或无法核实的数据和(或)资料;(4)工程现场发生的不利物质条件,包括不能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物质障碍和污染物;(5)专用条款约定不可变更的数据和资料。1.1.6.7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建筑信息模型(BIM)7.1勘察报告的提供及一般要求勘察报告的提供及一般要求7.1.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工程勘察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报告,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勘察报告。如承包人未按时提供勘察报告并通过审查,导致后续设计和(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3.8款约定处理。7.1.2工程勘察报告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勘察报告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完善、修正或补充勘察,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1.3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勘察工作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因承包人不具备勘察资质,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勘察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7.1.4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成果文件,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7.27.2.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包括初步设计图纸与设计概算的完整设计文件,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直到审查批准或备案。设计文件的提供及一般要求设计文件的提供及一般要求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并按审批或备案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控制。如承包人未按合理时间完成初步设计图纸及设计概算的编制,导致后续设计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按第43.8款约定处理。7.2.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包括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的完整设计文件,按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报送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承包人应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施工图。本项目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在由承包人(或承包联合体设计成员单位)完成后,首先由承包人(或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开展对图纸及设计文件会审并完成预算工作后连同完整预算文件一同报送发包人。待发包人对预算审核并满足限额控制要求后,由发包人式下发图纸并开展施工。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发放工作,并按图施工。如承包人未按合理时间完成施工图设计及施工图预算编制,导致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第43.8款约定处理。7.2.3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初步设计文件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修正,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2.4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设计工作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工作分包给第三方。因承包人不具备部分专项设计资质(如人防、幕墙、园林景观、装修等专业工程),承包人应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将部分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项设计单位,但不免除承包人的相关责任。7.2.5承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专业负责人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和审核,协调内部专业分工及责任划分,对设计文件的深度和质量进行完善和修正。7.2.6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设计文件,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但发包人及相关方的审查、审批或确认通过与否,发包人及相关方均不承担责任,设计文件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本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的,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应用节点和时间提供BIM模型及有关成果,同时协助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正确使用。如承包人未按要求提供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导致设计和(或)施工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按第44.8款约定处理。BIM信息模型的提供及一般要求BIM信息模型的提供及一般要求7.3.1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的完备性、正确性由承包人负责,若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修正,其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3.2承包人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BIM技术应用、采购、施工等专业负责人对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进行技术交底和审核,协调内部专业分工及责任划分,对建模的深度和质量进行完善和修正。7.3.3承包人应按约定向发包人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相关方报送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配合审查、审批或备案,确认工作完成时间和成果。但发包人及相关方的审查、审批或确认通过与否,发包人及相关方均不承担责任,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3.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有建立BIM协同管理平台需求时协助发包人建立BIM协同管理平台,指导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参建各方正确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及有关应用成果,实现项目建设各阶段BIM应用的信息传递和共享。具体服务内容和要求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7.8合同价格的控制原则8.18.1.1对于立项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立项的投资估算中相应各项费用金额及汇总金额(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9.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9.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合同总价的控制合同总价的控制8.1.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各项费用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相应各项费用的概算金额及汇总金额(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9.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对于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中标价签订合同总价,承包人的中标价不得超过发包人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最高限价(经发包人批准的符合第69.3款约定的允许调整事项除外)。8.1.3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估算或初步设计概算中,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中没有初步勘察费、详细勘察费、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设计建模、施工建模等项目建设各阶段相应费用明细列项的,发包人应对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等分别按其各阶段工作合理比例进行划分,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的控制指标。8.1.4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竣工结算,工程勘察费、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结算金额及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合同总价及允许调整金额。8.28.2.1对于立项后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勘察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勘察费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勘察费的控制勘察费的控制8.2.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详细勘察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工程勘察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2.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工程勘察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勘察费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3设计费的控制设计费的控制8.3.1对于立项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等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3.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服务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施工图设计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3.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工程设计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4BIM技术应用费的控制BIM技术应用费的控制8.4.1对于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BIM技术应用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BIM技术应用费的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已批准立项的投资估算中相应费用的金额。8.4.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维(如果有)等阶段BIM技术应用的,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BIM技术应用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4.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BIM技术应用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58.5.1建筑安装工程费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如果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设计文件(如果有)均不得高于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投资限额(包括总额限额及专业分解限额指标)。承包人的设计应当依据分解限额控制标准和规模,确保项目投资得到充分利用,层层控制,但不得突破。确需局部突破的,必须获得发包人批准并应重新分配专业分解指标,确保总额不突破相应限额及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金额,否则超出部分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控制8.5.2对于立项后发包的,在初步设计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否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优化设计并修编初步设计概算。8.5.3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在施工图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施工图预算,其施工图预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否则,承包人应在不降低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组织优化设计并修编施工图预算。8.5.4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5.5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存在暂列金额的,承包人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及时报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进行变更、现场签证等确认,并编制变更预算、现场签证费报造价咨询人审核确认,及时对比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与暂列金额的差值。合同工程竣工后,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累计变更、签证金额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暂列金额。8.5.6若合同价格清单中存在专业工程或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承包人应及时取得发包人的明确要求完成设计、采购或施工,也可遵守法律、政策规定通过招标或直接分包委托分包人完成设计、采购或施工,按变更事项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突破合同约定的相应暂估价。8.68.6.1对于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备案后发包的,在初步设计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编制初步设计概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概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控制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的控制8.6.2对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发包的,在施工图符合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功能、规模、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和允许调整事项计算,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8.6.3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及允许调整事项进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结算,其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协议书约定的相应合同价格及允许调整金额。1.1.8.9通讯联络9.1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按照合同约定送达对方当事人后方能生效。通讯形式通讯形式9.2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发生变更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发送通讯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视为送达。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9.3合同当事人约定的通讯形式,亦适用于在诉讼阶段当事人接收人民法院的各类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类通知书、裁判文书等),由当事人填写其送达地址、电话号码、收件人、电子邮箱等信息并签名、盖章确认。通讯联络的法律后果通讯联络的法律后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如需变更约定通讯地址或收件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或收件人通知对方当事人。未按约定方式通知变更的,原约定的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仍为有效通讯地址和收件人。按照约定地址和收件人送达文件并被签收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通讯地址不准确、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当事人或指定的收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材料等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文件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1.1.9.10分包10.1分包的要求分包的要求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承包人对合同工程进行分包,应当遵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0.2承包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作事项(含勘察、设计、采购、劳务分包)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总承包工作事项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分包的批准分包的批准(1)施工及勘察劳务作业分包;(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3)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事项。10.3承包人分包工作事项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设计顾问人或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权利禁止分包人将分包事项再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10.4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合同价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分包合同价款。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分包工程款结算与支付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合同价款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合同价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合同价款中扣除。10.5分包责任和义务分包责任和义务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应对分包事项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0.6分包合同终止分包合同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款项。10.7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或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作事项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强制分包发包人强制分包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人按合同价格清单、分包工程量及相关违约条款计算该分包工程造价,并按以下原则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相应价款:(1)若计算结果等于或高于发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事项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则按造价咨询人计算结果扣除。(2)若计算结果低于发包人与分包人就该分包事项协商确定的合同总价,按发包人与分包人协商确定的该分包事项合同总价扣除。1.1.10.11现场查勘11.1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发包人应按照第6条和第22.2款第(1)点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发包人要求》和项目基础资料。11.2承包人已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对发包人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以下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以下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或报价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现场查勘(1)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2)水文和气候条件;(3)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4)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工程材料采购和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5)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6)可能对投标或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1.1.11.12招标错失的修正12.1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合同条款及格式完备性和义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及格式,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公平的,并已包括了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2)完成本合同第22.2款约定工作的义务;(3)修正不正确合同条款及格式的义务;(4)澄清并改正被认定有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的义务;(5)协助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义务。12.2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及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资料仅供参考,投标人已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及现场查勘进行核实修正,并按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报价格式自主报价。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应及时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的准确性和修正工程量清单或报价格式的准确性和修正(1)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的;(2)出现第69.3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事项的。1.1.12.13投标文件的完备性13.1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投标文件完备性和义务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所填单价和合价,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完成总承包范围内容及处理意外事项的义务;(2)修复工作缺陷及完成工程质量保修义务。13.2发包人已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要求及相关澄清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漏项、少报工程量或工作量、漏报单价与合价,应认为该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发包人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变更、发包人允许的合理化建议等合同允许调整事项除外。承包人报价的限制承包人报价的限制13.3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出现算术性错误,导致其算术修正后的实际总价与报价总金额不一致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后的合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或备案的投资估算(立项后招标发包工程)或设计概算(适用于初步设计批准或备案后招标发包工程)中相应价格。算术性错误的调整算术性错误的调整1.1.13.1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14.1在施工现场发现的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具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文物,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指令承包人继续保护好现场,并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文物化石等物品保护如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导致上述文物丢失或遭受破坏的,由责任方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2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已明确反映的),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格中考虑。地下障碍物处置地下障碍物处置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发包人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列明或提供的地质资料不能明确反映的),在施工过程遇到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并提出处置方案。监理人在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1.14.15事故处理15.1发生事故的通知发生事故的通知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承包人立即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15.2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接到事故通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护有关证据。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如实上报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事故责任方承担。15.3事故争议认定事故争议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1.1.15.16交通运输16.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实施合同工程的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6.2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场地内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使用。16.3场外交通场外交通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16.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的申请手续,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6.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6.6水路和航空运输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6.17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17.1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工程发生第26.3款、第27.3款、第28.3款专项批准事项的,发包人批准后应通知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按照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工作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发出的工作指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发生事项的相关工作。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专项批准事项的签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17.2款约定对发生的专项批准事项予以签认,并及时将发生事项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同时按第26.2款、第27.2款、第28.2款约定职权将其中一份送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留存。17.2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26.1款、第27.1款、第28.1款和第29.1款约定,分别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专项批准事项签认的设计顾问人代表、监理人代表、造价咨询人代表和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授予其负责专项批准事项签认的权力,并提供该人选的印章、签字式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当专项批准事项发生时,该人选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限、生效条件等要求,对发生事项的内容、数量和单价等办理签认手续,并加盖所在单位的法人公章或其授权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章。专项批准事项签认人的要求专项批准事项签认人的要求1.1.17.18专利技术和知识产权18.1承包人在勘察、设计、施工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如因采用勘察设计方法、施工工艺或使用施工设备及自身供应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发生侵犯他人设计图纸、商标、图案、工艺、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专利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引起索赔或诉讼,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赔偿、诉讼等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守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标准与规范、技术说明和发包人要求而造成的侵权,则属例外。侵犯专利技术责任侵犯专利技术责任18.2承包人在投标或报价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第99条约定的保密信息、资料等,发包人应严格按照第99条约定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第三方。专利技术的使用专利技术的使用18.3版权和知识产权版权和知识产权18.3.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城中村改造 安置地块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当地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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