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破产重整案 破产重整招标公告(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2024)鲁1581破3号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招募投资人公告

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招募投资人公告
 
2024年12月30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158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1月15日作出(2024)鲁1581破3号决定书,指定临清联信正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实现资源有效整合,保持企业运营价值,维护广大债权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利益,促使弘发兴凯公司重整再生,管理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现就招募、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
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996865944,注册资金1800万元,股东有张凯、张长震、张保兰等自然人股东36人,其中张凯出资1440万元,比例80%;张长震出资160万元,比例8.89%;张保兰出资83.35万元,占比4.63%;林福静等33人合计出资116.65万元,合计占比6.48%。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农业机械、精密机床、液压机械、液压油缸及橡胶制品的生产、加工、批发、零售。
二、目标公司的核心优势与投资价值
弘发兴凯公司自成立以来,已通过ISO9001:2000体系认证,ISOTS16949 认证,并取得了国家安标中心的矿业生产推广许可证、建筑行业液压顶升产品生产推广证;2016年12月、2019年11月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曾获评山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省技术创新企业。公司取得自主专利23项,其中发明专利3项,主导产品为废纸打包机、秸秆打包机、破碎机、液压油缸等,是中国打包机行业最具影响力,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
公司致力于二通插装阀和二通插装阀液压成套系统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其产品应用广泛;打包机产品遍布世界各地,设计制造了第一台自动秸秆打捆机,为政府采购及国能、华电、鲁能、华能等生物发电企业的首选产品;液压油缸产品集设计、制造、加工、销售为一体。企业通过"欧曼体系"、"东风商用车体系"、"上汽红岩商用车体系""北方奔驰体系"认可。与中国重汽集团、华菱汽车有着长期的合作协议。
弘发兴凯公司地处临清市温泉东路经济开发园区,占地面积76000平方米,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现代化标准厂房32000余平方米,加工设备200余台套,产业前景较好,区位优势明显。
三、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
1. 意向投资人应为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2.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可联合以一个报名人的身份参与招募,联合体中至少有一个投资者符合基本条件。联合体需要提供合作协议,明确联合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比例等情况。
3. 意向投资人应当具有足够的资金与经营管理能力,有投资履约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4. 意向投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负有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 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6. 自愿遵守本招募公告及投资系列文件对其权利义务的安排。
四、招募流程
(一)报名
1. 报名时间
公告之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17时止,期限届满后,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期限。
1. 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山东省临清市温泉路中段古楼东街1678号临清联信正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人联系电话:13869562567,冯主任。
3. 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本招募公告,按要求提交参选文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真实、准确及完整。报名材料应向管理人现场或邮寄提交式三份。报名材料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意向投资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交材料如下:
① 承诺函(附件1);
② 意向投资人简介(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③ 参与重整投资的出资人决议(出资人签字/盖章);
④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均须加盖公章);
⑥ 资信证明或履约能力证明(如最近三年财务报告及本年度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财务报告等,加盖公章);
⑦ 经办人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附件3,均须加盖公章);
⑧ 保密协议(附件4)。
(2) 意向投资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材料如下:
① 承诺函(附件1);
②意向投资人简介(本人签字);
③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本人签字捺印,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
④ 本人征信证明或履约能力证明(如截至2025年3月31日的近半年银行流水等);
⑤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附件3,委托书须委托人签字捺印);
⑥ 保密协议(附件4)。
(3)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人联合参与本次招募活动的,需提交相应的合作协议书,且各投资人均须按以上要求提交材料。如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二)资格审查及保证金缴纳
1. 资格审查
管理人将对意向重整投资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投资人发送入围通知。
2. 报名保证金缴纳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在报名截止日前(即2025年6月20日17时前)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按期支付保证金视为报名成功,未缴纳或逾期缴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退出报名。保证金交付至如下管理人账户:
户名: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161100243920056478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营业室
(三)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期限为7日,自意向重整投资人成功报名之日起算。成功报名的意向重整投资人可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弘发兴凯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管理人将积极配合。意向重整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尽职调查所需的费用,并对调查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在开展尽职调查前与管理人签署保密承诺函,不得将管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数据、资料等另作他用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管理人有权报请临清市人民法院同意后没收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重整投资人的遴选资格。
(四)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1.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5年6月20日17时前将密封好的《重整投资方案》现场提交至报名地点,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参与重整,
2. 密封好的《重整投资方案》应装订成册并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骑缝章(参选人为自然人的,应逐页签字确认),一式三份提交至报名地点。同时提供内容一致的电子版一份。
3. 重整投资方案内容要求
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投资报价、资金来源、我范围、偿债方案、重整后经营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职工安置等内容,以及意向投资人认需要的其他内容。意向投资人应注意解决现有问题,投资方案应具备可行性且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五)选定重整方
1. 对在规定时间内报名成功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意向投资人,管理人将按照出价高低、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能力、履约保障等指标进行审查,选定最优重整投资方案和次优重整投资方案,确定重整投资方和轮候重整投资方。如重整投资方出现违约,轮候重整投资方转为重整投资方。
2. 在递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时间截止后,如报名的合格意向投资人仅1人的,经报送法院审核,按相关规定依法确定该投资人为正式的重整投资人。
3. 管理人接受意向投资人的报名,仅是对意向投资人的基本信息、报名条件等的登记,不构成对意向投资人经营能力、资信状况等方面的认可和评价,不视为接受该意向投资人对弘发兴凯公司进行重整。
(六)重整保证金的退还与转换
1. 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经意向投资人申请,重整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至付款账户:
(1) 意向投资人最终未被确认为重整投资方和轮候重整投资方;
(2) 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重整投资方,但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3) 意向投资人被确认为轮候重整投资方,但重整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了正式的投资协议:
(4) 招募人中止或撤回本招募计划。
2. 意向投资人与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该重整保证金自动转为《重整投资协议》项下的履约保证金;重整计划草案经法院裁定批准后,该意向投资人交纳的保证金纳入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资金,在其应实际支付的对价款中等额抵扣。
3. 意向投资人拒不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或者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4. 重整方在与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前,单方面退出的,重整方所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中止或撤回招募计划
如出现影响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重大事项或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管理人可以中止或撤回本招募计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特别声明
1. 本招募公告中所披露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投资参考,不构成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的承诺或保证,不作为投资建议。本公告不能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查,意向投资人除参考本公告内容外,需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或法律顾问进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意向投资人应独立判断、理解以进行决策,自担风险。
2. 意向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完全同意本公告所确定的招募条件及流程,并同意所有投资风险。
3. 意向投资人应自行承担因市场或政策变化等产生的相关投资风险。
4. 本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招募进程调整招募流程和有关条件。
5. 本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附件3授权委托书.docx
附件1承诺函.docx

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docx
附件4保密协议.docx

附件3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我公司为参加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遴选活动,现委托(身份证号:)为我公司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接收、修改参加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活动的各类文件,提出竞价要求,在竞价程序中报价,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委托期限:至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活动终结。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选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附件3授权委托书(自然人)本人为参加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活动,现委托(身份证号:)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代表我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接收、修改参加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活动的各类文件,提出竞价要求,在竞价程序中报价,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代理人行为本人概予认可,其法律后果亦由我本人承担。委托期限:至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活动终结。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本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参选人(签字):年月日附件1承诺函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我(单位)有意向成为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现向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不可撤销地承诺并确认如下:1.我(单位)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2.我(单位)符合《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招募投资人公告》(以下简称《招募投资人公告》)要求的参选条件,有条件取得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范围内的有关资产和对应营业事务的控制权,理解并承诺接受《招募投资人公告》的全部条款并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3.若我(单位)被确认为重整投资人:即按本《承诺函》、《招募投资人公告》及《重整投资方案》与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并在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帮助重整后的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及管理人执行该重整计划;若拒绝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则按照《招募投资人公告》规定及签署的协议约定承担责任。4.我单位参与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已经依照我单位之章程规定获得有权决策机构之决议通过。5.本承诺函在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前持续有效。承诺人(盖章):本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二〇二五年月日附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兹证明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单位全称(盖章):二〇二五年月日附件4保密协议甲方: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乙方:鉴于乙方有意向作为山东弘发兴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的重整投资人,甲方依重整投资人招募文件需向乙方披露某些必要的与重整有关的保密信息。为使目标公司的保密信息得到有效保护,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原则,一致达成本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本协议所使用的下列词句或词组,除本协议中另有约定或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以外,按照下列定义解释:1.1.1保密信息:指目标公司或甲方以乙方可获得或收到的任何方式,向乙方披露的与重整有关的任何性质的任何涉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通过与目标公司、目标公司股东、管理人员、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中介机构/顾问的接触、沟通、商讨,而获得的任何不被公众所知悉的或目标公司、甲方尚未公开披露的与重整有关的信息;(2)涉及目标公司资产负债基本情况、财产及其价值评估、内外部经营管理情况等信息;(3)由甲方制作的、与目标公司重整相关的任何原始材料、记录、文件、报告、分析、编辑研究、法律意见以及其他材料或文件;(4)甲方及目标公司专有的任何带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文件,以及甲方及目标公司涉及目标公司重整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5)目标公司本身及甲方与乙方为进行重整而达成的任何合同、协议、约定或在进行重整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会议纪要、会谈记录等;(6)甲方向乙方及其雇员和中介机构提供的不被公众所知的与目标公司重整及其相关事项有关的任何资料或信息;(7)根据保密信息生成的复制信息;(8)根据其内容或性质被甲方视为保密信息的其他信息。上述保密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图表、胶片、光盘、文件、计算机媒介和网络),也无论是否以口头、文件、演示或其他形式提供,也无论是否记载或标注为保密信息,均不影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性质。但上述保密信息不包括:⑴在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形下,已为公众所知的信息;⑵乙方合法地从目标公司、甲方外的第三方处得知的信息,并且该第三方向乙方做出的披露并不违反任何其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无论该保密义务是基于协议/合同的约定产生,还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产生);⑶乙方能够证明是由其在不依赖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所开发的信息;⑷甲方明确书面表示该信息已不属于保密范围之内或该信息已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对外公开披露。1.2.2甲方或乙方均包括各自参与重整的所有当事人及其雇员。1.3.3雇员:指被聘用或服务于甲方或乙方的人员,无论该人员是否获得报酬,也无论其服务期限为长期、短期还是临时。1.4.4复制信息:指乙方为了重整作价、评估以及商讨之目的所必需的对保密信息的任何形式的复制。复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包含、反映或来源于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电子文档、注释、摘要、分析,或代表、记载保密信息的任何其他媒介。该等复制信息应当清楚地表明为保密文件或保密信息,并且受本协议条款约束。第二条乙方的保密义务2.1.1乙方获取和收取目标公司、甲方交付或提供的保密信息,应符合目标公司、甲方做出的指示和要求,无论该等指示和要求是通过何种方式在何等场合做出的。乙方在离开目标公司或甲方的场所时,在未获取目标公司或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携带在目标公司或甲方的场所获得的保密信息。2.2.2乙方应对其从目标公司或甲方处获知、收到的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确保保密信息不因乙方的原因被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方直接或间接接触、获悉。2.3.3乙方使用保密信息应仅限于研究、评估及商讨与重整有关的事项的目的,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除重整以外的其他目的,也不得将保密信息再披露给本协议以外的其他方。2.4.4乙方在履行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进一步同意并承诺,不会与任何其他已知的潜在意向投资人讨论任何事宜,除非上述讨论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也不会将与重整有关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提供给任何其他已知的潜在意向投资人,或使该等潜在意向投资人获得任何保密信息。2.5.5对于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知悉的保密信息(如有),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对该等信息加以保密。2.6.6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仅供双方用于业务合作,且在任何状况下都不得有损甲方及目标公司利益。乙方应自甲方按要求向其提供保密信息之日起,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向对被许可第三方披露的除外;但乙方应该被许可第三方该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在他们事先承诺接受本协议关于不披露义务的约束后方予披露。2.7.7如双方未达成业务合作,或双方业务合作终止后,或应甲方返还信息的要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返还所有置于自己或其雇员、顾问、被许可第三方控制之下的所有信息及其复制件、摘要、注解,报甲方确认,但是乙方为存档需要而保留的资料复印件(需在复印件文本上注明为内部存档)除外。第三条对被许可第三方的披露3.1.1以下人员可以被甲方和乙方视为“被许可第三方”:(1)乙方或控制乙方、被乙方所控制的、与乙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法律实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该等人员合法适当地参与对重整投资的研究、调查、评估及与甲方就重整进行磋商;(2)乙方或控制乙方的、被乙方所控制的、与乙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法律实体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所聘用的雇员,该等雇员就重整投资提供专业咨询及服务;(3)为乙方实现重整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及其雇员;(4)甲方书面许可获得保密信息的任何机构、个人。3.2.2乙方可将部分或全部保密信息披露给上述被许可第三方,在作此披露前,乙方应告知该等雇员、中介机构的受聘工作范围,确保该等雇员、中介机构在其受聘的工作范围内工作;乙方并且需要确保被许可第三方了解知悉本协议的内容及规定;乙方有义务采取必要之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被泄露,限制该等保密信息仅为被许可第三方所知;且乙方应确保上述被许可第三方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如同被许可第三方为本协议的一方。3.3.3乙方同意,乙方将对任何被许可第三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同乙方违反了这些规定,并应由乙方承担本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3.4.4乙方在本交易中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聘用的被许可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和主要专业人员姓名现披露如下:(1)财务顾问名称:地址:电话:主要专业人员姓名:(2)法律顾问名称:地址:电话:主要专业人员姓名:(3)其他顾问名称:地址:电话:主要专业人员姓名:第四条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4.1.1如果乙方意识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行政、金融监管机构的合法要求,乙方可能被要求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乙方应立即将该事实、所有有关的情况和将被披露的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以减轻对甲方的不良影响。如果乙方在做出该等披露之前不被允许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披露之后立即通知甲方。4.2.2在进行任何该等披露之前,除非不被允许,否则乙方应就如何避免或限制披露向甲方咨询,并应从接收披露保密信息的机构获得关于保密的任何可以获得的保证。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乙方可以在被要求披露保密信息的最低程度上,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司法、行政、金融监管机构的合法要求,对保密信息进行披露。4.3.3在乙方知晓或怀疑保密信息已被披露给任何未授权方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第五条保密信息的归还及销毁如果甲方在任何时间经其完全的独自决定,认为本交易将不再继续进行,甲方可以于当时或随后的任何时间要求乙方停止所有对保密信息的评估及使用并且在这种情况下:(1)乙方应将拥有的甲方关于本交易的保密信息和复制信息归还给甲方,或(在甲方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按照甲方的指示)将保密信息销毁或永久删除,并应确保每一被许可第三方采取同样的做法;(2)乙方应销毁由其制作或为其制作的或其拥有的、包含任何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及上述文件的复制信息,并应确保每一被许可第三方采取同样的做法。第六条对乙方的限制6.1.1乙方在此确认并证实,除本协议中甲方以明文授予乙方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权利或许可外,乙方对保密信息并未获得其他权利或许可。6.2.2乙方承诺,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无论乙方或乙方的任何代表,均不得与任何目标公司的债务人或其雇员及相关人员进行联络、讨论或提供或接收与重整有关的任何信息。第七条保密信息披露的基础7.1.1本协议及根据本协议向乙方提供任何保密信息不构成甲方就本交易的要约。乙方参与目标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应按甲方公布的目标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文件执行。7.2.2甲方现在或将来,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都不作任何明示的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甲方现在或将来也均不会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责任,除非甲方和乙方为本交易而正式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7.3.3在不损害上述规定的一般性的情况下,乙方同意不会就保密信息或与保密信息有关的错误陈述提出索赔或诉讼或其它要求,除非甲方和乙方为重整投资而正式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的条款另有规定。7.4.4在提供保密信息时,甲方不承诺使乙方获得任何其它的保密信息,或对保密信息进行更新,或改正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中可能明显出现的任何不准确之处。第八条违约责任8.1.1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下述一项、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1)立即停止违反本协议的行为;(2)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保密信息泄露范围继续扩大;(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整)。8.2.2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而支出的鉴定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8.3.3第8.1条所规定的责任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协议所适用的法律而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也不限制甲方采取其他法律救济措施。8.4.4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或任何被许可第三方违反本协议中包含的声明、保证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任何损失或费用,或使甲方遭受罚金或罚款,乙方将对甲方进行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并向甲方支付该等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或执行乙方的义务或任何被许可第三方的义务有关而使甲方发生的任何开销、费用或其它债务。8.5.5除披露方书面同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乙方不享有任何能够成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免责理由。第九条保密期限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一直具有完全的效力。第十条完整协议本协议包含双方就本协议的主体事项所同意的全部条款,并取代双方之前的无论是口头的或是书面的任何协议、备忘录或安排。除非本协议有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认为在本协议之前双方谈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内容中,已做出或暗含任何声明、承诺或许诺。第十一条协议的修改与权利放弃除非双方的授权代表以书面形式签署,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无效。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期间未能实施本协议的条款或执行根据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权利,不构成且不应被解释为对该条款或权利的放弃,也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该方在以后对该条款或权利的实施或执行。第十二条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无法执行,均不会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余的条款或权利。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附则14.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4.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

投标 / 标书制作要点(原创)

本破产重整案 破产重整涉及「招标公告」,投标方需重点关注:①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招标公告或对应服务类目;② 提供同类项目业绩证明;③ 报价方案与售后响应须明确;④ 紧盯投标截止与开标节点,建议提前完成标书制作与盖章。山东项目常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与快速响应,务必在投标文件中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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